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社会发展局《浦东新区郊区新型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社会发展局《浦东新区郊区新型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社会发展局《浦东新区郊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浦府[2003]265号【发布部门】80903I002【发布日期】2003.12.16【实施日期】2003.12.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1件文件的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社会发展局《浦东新区郊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03]265号)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社会发展局提出的《浦东新区郊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浦东新区郊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需要,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的目标是通过多渠道筹资,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以区、镇为单位,个人、集体、政府参与的社会统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证广大农民既能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又能增强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继续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扶持力度的通知》(沪府办[2003]33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广泛动员、按户投保的原则。

针对新区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包括镇、村办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农民职工、外出工等),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吸引更多的农村人口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缴纳基金投保。

(二)互助共济、民办公助的原则。

建立以区、镇为单位的统筹合作医疗基金,通过人人参与,互助共济,增强合作医疗承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能力。

基金筹集以个人投入为主,镇、村集体、企业参与,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疗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疗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疗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2013-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行业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浦府[2013]218号【发布部门】80903I002【发布日期】2013.09.24【实施日期】2013.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疗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2013-2015年)》的通知(浦府〔2013〕21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疗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2013-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浦东新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疗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2013-2015年)为统筹推进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促进浦东新区公立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上海市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沪府发〔2012〕103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履行政府责任,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组织的作用,凝聚力量,关注重点,突破瓶颈,突出制度创新。

依托信息化技术,在加大政府投入,强化行业监管,转变公立医疗机构补偿、运行、考核与收入分配机制等领域完善制度。

坚持维护公益性与保持可持续相结合的原则,顶层设计、分步实施,平稳、有序推进浦东新区公立医疗机构改革,进一步改善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一)明确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通过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投入机制,研究建立区属公立医疗机构财政性资金补助的良性机制,以及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等,促进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体现和绩效改善,加强政府投入资金监管。

2023年上海医保新规定

2023年上海医保新规定

2023年上海医保新规定2023年上海医保新规定从2023年1月1日开头,上海市将正式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届时无论是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都可参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此次上海市颁布的医保新政策,对对象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服务等都有了统一解释。

聘才网将为您介绍2023年上海医保新政策全文。

2023年上海医保新政策全文一、上海医保对象范围上海市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居民,均可以参与城乡居民医保。

二、上海医保筹资标准上海市医保筹资标准,主要可以分为70岁以上人员、60—69岁人员、19—59岁人员以及中学校生和婴幼儿四个档次,其中最高筹资标准3800元,最低900元。

此次上海市医保筹资标准从原来的人均筹资不足2000元提高到3000元以上,与城镇居民保持全都。

以下是上海医保筹资标准表:人群分类总筹资标准(单位: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单位:元)财政补助标准(单位:元)70岁以上人员3800340346060-69岁人员500330019-59岁人员25006801820中学校生和婴幼儿900100800 三、上海医保待遇水平实行城乡统筹后,农村户口医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的住院费用还可以根据规定比例结算。

农村居民各级医院的住院支付比例有所提高,特殊是三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比例比原来提高10%-20%,农村居民进城到大医院看病的负担减轻。

对城乡居民个人负担较重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部分精神病治疗等四类疾病,规定可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再报销50%。

从2023年元旦起,上海就统一了城乡医保,无论是上海城镇还是上海农村户籍,都可以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但是由于参保人群分类许多,因此许多人都不清晰究竟交多少钱?报销比例是多少?所以,抓紧往下看看吧!1什么人员可以参保城乡居民医保?刚刚说了,现在上海不分户籍性质,都可参保。

但是不代表全员参保,需要未参与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才可以参与城乡居民医保:1.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2.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学校生和婴幼儿;3.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一般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校生、高职高专同学以及非在职讨论生;4.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海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上海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上海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上海浦东新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之一,自改革开放以来,浦东新区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在促进农村发展的过程中,为了改善农民的医疗条件,上海浦东新区积极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这一制度的实施为农民提供了更好的医疗保障,让他们享受到了城市医疗资源。

上海浦东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被纳入该制度的医疗机构,这些机构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服务,并与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医疗服务。

下面将介绍一些在上海浦东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首先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

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具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专业的医疗团队,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

该医院对农民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和手术等各个方面的医疗项目。

其次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是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之一,该医院拥有一流的中医技术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农民参保人员可以在该医院享受到中医药的优质服务,包括中草药中药处方和针灸治疗等。

另外,上海市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该医院拥有一流的妇产科专家和设施,为农民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妇幼保健服务,包括孕产妇保健和婴儿健康管理等方面。

此外,上海市浦东新区口腔医院也是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该医院拥有先进的口腔医疗设施和专家团队,为农民参保人员提供全面的口腔保健服务。

最后,上海市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也是一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该卫生中心拥有专业的精神科医师和设施,为农民参保人员提供全面的精神卫生服务,包括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等。

总结起来,上海浦东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涵盖了各个医疗专科领域,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口腔医院和精神卫生中心等。

这些医疗机构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为农民参保人员提供了便捷、高效和优质的医疗保障。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沪卫基层[2012]00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审计局【发布日期】2012.01.10【实施日期】2012.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卫基层〔2012〕003号)各有关区县卫生局、农业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计局: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1〕10号)、《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沪府发〔2011〕18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紧扣目标,促进新农合可持续发展(一)以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为指引,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基金监管,做实区级统筹管理,坚持逐级转诊、合理诊疗,提高保障水平,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切实保障参合农民享有基本医疗。

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建成政策统一、区域均衡,筹资稳定、保障适度,管理规范、服务便捷,可持续发展的新农合制度。

二、明确职责,切实加强新农合管理(二)进一步完善市、区(县)、镇(乡)分级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全市统一平台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区卫生局等6部门关于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区卫生局等6部门关于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区卫生局等6部门关于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0•【字号】浦府办[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区卫生局等6部门关于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办〔2010〕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卫生局、农委、发改委、财政局、人保局、地税局制定的《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二月十日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为进一步缩小城乡二元结构差异,深入推进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稳步提高农村地区医疗保障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55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公平享有、可及有效、统筹兼顾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医疗卫生改革大背景下,突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公益性,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着力于制度建设和创新,强化政府领导,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受益水平,力争使浦东新区在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上走在全市前列,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通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全长效的发展机制,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浦农委〔2015〕20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农委〔2015〕205号各镇人民政府、农发集团:为规范浦东新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管理水平,现将《浦东新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生产经营型)2.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专业技能型)3.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专业服务型)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2015年12月30日浦东新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型职业农民是农村实用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力度,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关于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14〕243号)、《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沪农委〔2015〕199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主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通过教育培训、指导服务,对经考核评价且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对新型职业农民加强动态管理,开展2年一复审。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持有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新型职业农民的标志,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所必备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经营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上海农村医保政策是什么

上海农村医保政策是什么

上海农村医保政策是什么20XX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1、门诊补偿:(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1)报销范围: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以下是不属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很多农民购买了"新农合"后,还购买了一些商业医疗保险,如果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话,您要先去报销"新农合"的费用,然后余下的费用再找保险公司报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9•【字号】浦府[2004]174号•【施行日期】200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浦府[2004]17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快推进浦东新区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工作,进一步提高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郊区“三个集中”,推进新区城市化进程,根据《土地承包法》、《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市镇保办等五部门《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沪镇保办发[2004]1号)有关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城乡统筹思想,以保障农民切身利益为宗旨,使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障得到落实,享受城乡一体化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通过提高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实现农民居民化,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农村“三个集中”,规范土地依法合理使用,加快新区农村城市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农民自愿交回承包土地落实保障的工作应当依法进行。

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农民意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

在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组织”)协商一致交回承包土地的基础上,为农民落实保障。

(二)责任主体明确的原则。

新区政府是新区推进镇保工作的行政责任主体,负责决策、指导、协调、监督镇保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201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201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201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沪府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2日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探索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是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卫生计生、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及市红十字会、市残联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征缴、结算等经办业务。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具体实施城乡居民医保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登记缴费)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沪财社[2009]]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9.10.13【实施日期】2009.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社[2009]]22号)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订的《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08]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政府组织、引导,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市基金管理实行区(县)统筹,市、区(县)、镇(乡)按职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以区(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对基金的筹集、使用实行统筹管理。

(二)市、区(县)、镇(乡)政府分别设立有相关部门参加的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或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其中:市级负责新农合工作管理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督导评估等管理工作;区(县)、镇(乡)级按照本市新农合政策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工作计划和考核工作,加强辖区基金筹集,确保补偿的均衡性和辖区基金收支平衡。

市、区(县)、镇(乡)政府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或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新农合管理体制,在管理部门内设立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上海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上海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上海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册:所属镇村卫⽣室(所)、社区卫⽣服务中⼼及分中⼼。

⼆级医院:华⼭医院南汇分院、周浦医院、光明中医医院、南华医院、南汇精神卫⽣中⼼、南汇⽼年医院、南汇妇幼保健所、浦东新区⼈民医院、浦东新区中医...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上海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册
(⼀)所属镇村卫⽣室(所)、社区卫⽣服务中⼼及分中⼼。

(⼆)⼆级医院:
华⼭医院南汇分院、周浦医院、光明中医医院、南华医院、南汇精神卫⽣中⼼、南汇⽼年医院、南汇妇幼保健所、浦东新区⼈民医院、浦东新区中医医院、浦东新区妇幼保健医院、浦东新区传染病医院、浦东新区精神卫⽣中⼼、浦南医院、东⽅医院、浦东新区第七⼈民医院、浦东新区公利医院、浦东新区肺科医院。

(三)三级医院:
上海中⼭医院、华⼭医院、肿瘤医院、五官科医院、妇产科医院、⼉科医院、华东医院、市公共卫⽣中⼼、瑞⾦医院、新华医院、第⼀⼈民医院、第九⼈民医院、第六⼈民医院、浦东⼉童医学中⼼、仁济医院、⼉童医院、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市妇产科医院、市精神卫⽣中⼼、胸科医院、龙华医院、曙光医院、长征医院、长海医院、东⽅肝胆医院、市第⼀肺科医院等。

上海市部分公⽴性医保定点医院。

(四)民营医院:安达医院、杨思医院,上海国正医院(实时结算)。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了更进⼀步的了解。

如果您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法律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浦东新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浦东新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浦东新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1•【字号】浦府〔2013〕31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浦东新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3〕311号根据新区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运行整体情况,经研究,决定2014年继续执行2013年新农合筹资和补偿标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筹资标准2014年度全区新农合筹资标准为1500元/人/年。

资金来源包括:(一)个人缴费。

2014年参加新农合的个人,每人筹资标准为320元。

凡纳入农村低保户的(含农村五保户、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区民政局、残联等部门给予全额补助。

具体按照先参保后补助的办法,由个人先行全额支付个人应缴费用后,凭缴费收据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办理个人缴费补助手续。

(二)集体扶持。

村集体扶持100元/人/年,由镇(街道)统筹。

新区农委继续在村级组织基本费用补贴中安排用于新农合的专项经费;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支持、扶持新农合。

(三)财政补助。

政府补助1080元/人/年,由区、镇(街道)二级政府按照1:1比例分担,经济薄弱镇(按照2012年确定名单),由区、镇二级政府按照7:3比例分担。

镇(街道)财政补助资金应在当年6月底前上交至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或通过区与镇(街道)财力结算时予以清算。

二、补偿标准(一)门诊补偿。

门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80%、70%、60%和50%,门诊不单独设立封顶线。

(二)住院补偿。

住院政策范围内平均补偿比例75%,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80%、75%和5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区卫生局制订的关于推进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区卫生局制订的关于推进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区卫生局制订的关于推进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浦府办[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区卫生局制订的关于推进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办〔2011〕2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区卫生局制订的《关于推进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推进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大力提高农村地区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区卫生局等6部门关于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办〔2010〕9号)要求,本着公平享有、可及有效、统筹兼顾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就推进新区新农合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提高筹资水平,建立调整机制浦东新区新农合基金筹集标准调整为900元/人/年。

基金筹资渠道为:个人缴费220元,企业和集体补贴120元,镇财政补贴280元,区财政补贴280元。

自2011年起,新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原则上每2年针对新农合筹资标准提出调整建议,经区政府核准后实施。

其中,个人缴费标准参照新区上年度农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集体补贴标准提增额度参考个人缴费提增额度的50%。

二、健全筹资渠道,加强扶持政策(一)继续巩固集体筹资渠道。

企业和村集体缴费按照《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沪财发〔2009〕22号)文件精神执行,具体缴费办法由镇政府制定,并负责组织收缴和具体操作。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2016版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2016版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为了保证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57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一)《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1.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18周岁以下同住子女,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三)《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已有规定的,已在本市就读、居住的,具体包括:1.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2.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配偶,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二、登记缴费(一)参保人员按照登记缴费期次年末的实际年龄的缴费标准缴费。

(二)已核定为本市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无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三)参保人员在登记缴费期内提出退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退还本人;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费、退保手续。

三、待遇享受(一)参保人员在集中登记缴费期内完成缴费的,可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享受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从享受之日起将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符合条件的新生儿登记缴费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社发局《关于推进浦东新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社发局《关于推进浦东新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社发局《关于推进浦东新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浦府[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社发局《关于推进浦东新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7]12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镇政府:新区社发局《关于推进浦东新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关于推进浦东新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快浦东新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逐步消除城乡卫生二元结构,按照“上级支援下级、城区支援农村、投入向农村倾斜、多渠道培养人才”的原则,提出推进浦东新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建立上级及城区医疗机构支援农村的制度和机制(一)推进医学专家支援农村工作。

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通知》、新区关于《百名专家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推进新区二、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

根据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需求,新区二、三级医院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每周一次到农村开展带教、指导、培训等工作;并支持新区二、三级医院专家以其他形式送医送药到农村。

(二)试点推进医疗机构纵向合作。

由新区二级医院(位于农村)与周围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技术、检验、信息等资源共享、双向转诊的医疗联合体,合理分流病人,力争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在区域内得到有效诊治。

(三)落实城区医务人员服务农村工作。

新区二、三级医院医务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前,经全科岗位培训后,须到农村服务半年;鼓励城区医务人员向农村流动;安排城区优秀卫生管理人才到农村任职、挂职,提升农村卫生机构管理水平。

元旦起上海统一城镇与农村基本医保守则.doc

元旦起上海统一城镇与农村基本医保守则.doc

2019元旦起上海统一城镇与农村基本医保制度元旦起上海统一城镇与农村基本医保制度上海明年起统一城镇与农村基本医保制度《经济通通讯社驻沪记者吴天佑26日上海专电》上海市政府将于明年起统一城镇与农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据悉,新的城乡医保《办法》将统一医保的缴费标准,并且提高筹资标准,加大对农村居民的补助。

此外,农村居民的门诊、住院费用将不再设最高支付限额,而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实际报销水平将超过75%。

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1月1日起,无论是持有城镇户籍或农村户籍的上海市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上海明年起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保制度从权威部门获悉,从明年元旦起,上海市民无论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随着政府投入加大,市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将有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农村居民待遇将有明显提高。

为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经上海市委、市政府决定,上海将于1月1日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现对象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服务的“四个统一”,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在对象范围方面,上海搭建了统一的参保平台,破除城乡户籍限制,未参加上海职工医保等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上海市民,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办法明确,上海将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总体筹资标准,特别是加大了对农村居民的补助水平,从原来的人均筹资不足2000元提高到3000元以上,与城镇居民看齐。

同时,统一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

为确保广大农村居民应保尽保,各区县政府及村集体经济将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

对城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残人员以及高龄老人,政府相关部门也对他们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统一的补助。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也将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农村居民获益更多。

农村居民住院费用将不再设最高支付限额,原来新农合住院费用一旦超过12万元,就不能再结算医药费,而实行城乡统筹后,超过12万元的住院费用还可以按照规定比例结算。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扶持基本农田区域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扶持基本农田区域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扶持基本农田区域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浦府[2007]118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扶持基本农田区域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07]11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扶持基本农田区域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浦东新区扶持基本农田区域发展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按照《关于浦东新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郊区的若干意见》、《浦东新区“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依据浦东新区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基本农田所在行政村和建制镇。

第二条(遵循方针)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政策激励、促进发展”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总体方针,严格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涉及新区基本农田区域的农业、农民、农村实行扶持政策。

第三条(机构职责)建立浦东新区基本农田区域保护和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相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和重要事项的决策;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新区农委),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新区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指导、落实、推动扶持基本农田区域发展的各项工作。

各相关功能区域管委会和镇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小组,负责本地区扶持基本农田区域发展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农业发展)新区预算内农业发展资金和土地开发中形成属于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投入基本农田区域,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提高科技农业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统筹层次,完善补偿机制,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加大抗风险能力,推动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均衡发展,根据《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居民。

第二章统筹内容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主要有普通门急诊统筹、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大病减贫补助统筹三项。

第三条普通门急诊统筹、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普通门急诊、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进行补偿。

门诊大病包括慢性肾衰竭(重症尿毒症、血透、腹透治疗及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介入抗肿瘤治疗期间,不包括康复治疗期)、白血病、精神病四种特殊病种第四条大病减贫补助统筹指对符合规定的重、大病人员及农村贫困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补偿。

第三章参合对象第五条本区农村地区具有本市农业户籍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居民,均应按规定参加新农合。

第六条本区镇保人员中的征地离土农民,根据《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沪医保〔2005〕114号)文件规定,其家庭已参加合作医疗制度的,可随家庭成员一并参加所在街镇的新农合制度,享受新农合制度中普通门急诊待遇。

今后,随镇保门诊政策推进不再享受。

第四章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第七条筹资标准浦东新区新农合基金筹集标准统一为700元/人/年。

基金筹资渠道为:个人缴费180元,企业和村集体缴费100元,镇财政补贴210元,新区财政补贴210元。

第八条基金专户运作区级财政补贴资金根据上年度实际参合人数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后直接划拨区新农合基金专户。

镇财政补贴根据上年度实际参合人数由镇政府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后,直接划拨镇新农合基金专户,并按时足额上缴区新农合基金专户。

个人缴费由街镇政府负责收缴后通过镇新农合基金专户按时足额上缴区新农合基金专户。

企业和村集体缴费按照沪府办〔2008〕55号规定及沪府〔1997〕13号文关于基金筹集的标准,由镇政府组织收取辖区内企业和村集体资助新农合的资金。

镇辖区内企业按当年度该企业销售额的0.5‰-1‰标准扶持资助新农合。

镇政府制定辖区内征收操作办法,并负责组织收缴和具体操作。

集体缴费总额根据当年度实际参合人口数计算,如企业和村集体缴费出现不足的,由街镇政府对不足部分出资,划拨镇级新农合基金专户,及时足额上缴区新农合专户。

第九条基金补助(扶持基金)按照市政府批转的市体改办等四部门《关于巩固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充意见》(沪府〔2002〕94号)要求,民政部门及慈善基金会、残联等社会团体继续对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等参加新农合给予补助,并按实际参加人数将补助经费划转区新农合基金专户。

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意见》(沪府〔2005〕46号)精神,对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65周岁以上老年农民,按人均100元的标准,由新区财政将补助经费划转区新农合基金专户,充入新农合大病减贫医疗费用补助基金。

市政府对原南汇区域的扶持基金,按照《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由区财政核拨,分别用于补贴区级资金和原南汇区域的经济薄弱镇。

第五章基金监管第十条目标管理新农合基金实施区办区管、全区统筹的管理模式。

基金使用比例为:基本医疗金,占总基金的85%(其中门急诊占55%),用于门急诊和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大病减贫医疗补助基金,占总基金的5%,用于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补偿;风险基金,占总基金的10%。

第十一条过程控制成立区、镇(街道)二级合作医疗基金监督领导小组,区、镇(街道)合管办(合作医疗事务所),对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定期督导,并定期向监督部门或上级组织汇报基金管理及运作情况;根据市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账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监管机制由审计部门对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考核管理(一)加大对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费用监管力度,全面推进合作医疗费用实时结算,严格控制门急诊均次费用及药品费所占比重,保证基金使用有效和安全。

同时,进一步提高绩效考核中的分值比重,考核结果直接与职工工资外收入挂钩。

(二)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和监督制度。

各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加强服务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个人绩效工资挂钩。

对违反基金管理制度的机构及个人,一经查实严加惩处。

(三)建立基金风险分级承担机制。

区、镇(街道)层面统筹资金发生缺口,应分析造成资金缺口的原因:凡属镇(街道)政策执行不力导致的,则由所在镇财政全额承担。

凡属政策因素导致的,原则上由区与镇按1:1比例分担。

镇层面分担资金在历年结余资金中列支,镇层面结余资金不足的(指分担后结余资金不足年筹资额的10%)由镇级财政负担,以确保资金正常周转。

区层面分担资金在当年区统筹资金中列支,当年区层面统筹资金不足时,由区层面历年结余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账户的管理第十四条新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区合基金专账,作为区级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新农合基金的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基金筹集和使用;各镇(街道)应设置镇(街道)新农合基金账户作为镇级专户,用于基金筹集和使用的专门账户。

区镇两级专户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明确各自职能,确保基金运作按照指定渠道,按时足额到位。

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合理、有效、规范使用,全部用于参合人员的补偿保障,不得挤占、挪用和拆借。

第七章参合流程第十五条参加新农合人员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12月20日,参合人员以户为单位按照年度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新农合制度中的待遇。

登记缴费期内,参合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缴纳个人应缴费用,主动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办理登记缴费手续,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汇总后交镇合管办(合作医疗事务所)审核确认,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门急诊统筹的镇保人员须按上述流程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镇保人员未能在登记缴费期内缴费者,视作放弃参保。

第八章就诊规定第十七条定点就诊医疗机构(一)浦东新区所属镇(街道)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分中心。

(二)二级医院:浦东新区区域内的公立性医保定点二级医院。

华山医院南汇分院、周浦医院、光明中医医院、南华医院、南汇精神卫生中心、南汇老年医院、南汇妇幼保健所、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浦东新区中医医院、浦东新区妇幼保健医院、浦东新区传染病医院、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浦南医院、东方医院、浦东新区第七人民医院、浦东新区公利医院、浦东新区肺科医院。

(三)三级医院: 上海市公立性医保定点三级医院。

具体如下:上海中山医院、华山医院、肿瘤医院、五官科医院、妇产科医院、儿科医院、华东医院、市公共卫生中心、瑞金医院、新华医院、第一人民医院、第九人民医院、第六人民医院、浦东儿童医学中心、仁济医院、儿童医院、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市妇产科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胸科医院、龙华医院、曙光医院、长征医院、长海医院、东方肝胆医院、市第一肺科医院等。

(四)民营医院:安达医院、杨思医院,国正医院。

上述定点就医医院必须按《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沪医保〔2001〕92号)文件精神,遵循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原则,并履行贵重药品、贵重检查告知义务。

第十八条就诊流程参合对象持新农合就医记录册及新农合证可直接到户籍所在街镇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

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病人的原则,经街镇合管办同意备案,参合对象可选择第二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

第十九条转诊规定逐级转诊:参合对象就诊应首选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如需至二、三级医院就诊,须进行逐级转诊;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次就诊未愈,可转上级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二级医院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科盖章有效,二级医院转三级医院由二级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有效。

如不经转诊自行至二级或三级医院就诊,原则上不予补偿。

急诊病人无须转诊。

第九章补偿起付线和封顶线第二十条起付线:凡参合对象在可补偿范围内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线。

第二十一条封顶线新农合参保对象的普通门急诊费用补偿支付金额:全年累计封顶为5000元(含5000元);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补偿支付金额:全年累计补偿封顶为6.5万元(含6.5万元);大病减贫补偿支付金额:全年累计补偿封顶为3万元。

参保人员中尚享受遗属、重残、下放工人、小城镇医保等其它医疗保障的人员,其进入帐户支付、统筹支付、附加支付的医疗费发票不予报销补偿。

参加合作医疗制度的镇保人员只享受新区新农合普通门急诊医疗费补偿。

全年封顶为5000元。

第十章补偿范围第二十二条实施补偿的用药范围村卫生室按照《浦东新区村卫生室基本用药指导目录(最新版)》范围内的药品规定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参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推广和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品名录中的相关药品。

在医保药品目录中带特殊符号的药品不予补偿。

癌症病人在上海群力草药店中药费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十三条实施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门急诊诊疗费,规定范围内的辅助检查费、治疗费、手术材料费(国产)、输血费、氧气费。

住院普通床位费、护理费等。

第二十四条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一)服务项目类专家门诊费、咨询费、伙食费、陪客费、护工费、营养费、空调费、救护车费、婴儿室费等。

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各种健康体检。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除煤气中毒、中风病人外的高压氧舱费。

(四)治疗项目类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近视眼矫形术。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因交通事故、斗殴、自杀、自残、犬伤、吸毒、酗酒、工伤、职业病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器械及药品等费用。

(七)发现有冒名顶替治病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