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03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监管
和管理,确保标准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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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推动绿色发展
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汽车制造业 向绿色、环保方向发展,促进可持 续发展。
对汽车制造业的影响和推动
1 2
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标准的实施将促使汽车制造企业不断改进表面涂 装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推动行业技 术进步。
提高企业竞争力
通过降低排放和提高生产效率,企业可以提高自 身的竞争力,在市场上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VOCs在涂装过程中会释放到大气中, 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如空气污 染、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等。
03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制 定背景
国际排放标准概况
国际上,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实施了严格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 准,以控制空气污染和保护环境。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标准,被许多国家 采纳和实施。
保障人体健康
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有助于降低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提高居民 的生活质量。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和期待
加强科研投入
01
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研发更加环保、高效的表面涂装技术
和材料,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推广绿色生产理念
02
倡导绿色生产理念,推动全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与
环境的和谐共生。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国际先进涂装企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涂装技术和设备,提高我国涂装行业的 整体水平。
07
结论
总结标准制定的重要性和意义
减少环境污染
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限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从而减少对 大气和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表面涂装vocs排放标准
表面涂装vocs排放标准表面涂装VOCs排放标准。
表面涂装是指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对产品表面进行涂装处理的工艺,它在提升产品外观质量的同时也会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
VOCs是一类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潜在危害的化学物质,因此对表面涂装VOCs排放的标准和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我国对于表面涂装VOCs排放标准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涂料、油墨、胶粘剂及表面活性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GB 27630-2011)标准中。
该标准规定了各类涂料、油墨、胶粘剂和表面活性剂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以及排放的监测和控制要求。
在实际生产中,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排放控制,确保排放浓度和总量在规定范围内。
除了国家标准外,一些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标准也对表面涂装VOCs排放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例如,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环保意识较强的城市,可能会对表面涂装企业的VOCs排放标准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甚至会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
因此,企业在选择生产地点和投资项目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环保政策和标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为了降低表面涂装VOCs排放,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例如,通过优化工艺流程、更新设备技术、采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和溶剂、加强排放监测和管理等方式来降低VOCs排放。
此外,加强员工的环保意识培训,提高企业的环保责任感,也是减少VOCs排放的重要手段。
总的来说,表面涂装VOCs排放标准的严格要求对企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企业需要充分理解并遵守相关的排放标准,加强技术改造和管理提升,以适应环保要求的提高。
只有在积极应对VOCs排放标准的同时,企业才能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走得更加稳健。
喷漆VOCs排放的标准要求
喷漆VOCs排放的标准要求喷漆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标准要求,旨在控制和减少涂料喷涂过程中释放到大气中的有害化学物质。
这些标准通常是由政府制定并强制执行,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免受VOCs的危害。
1. VOCs的定义和危害性(引言)在开始深入探讨VOCs排放标准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VOCs的定义以及它们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性。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一类易挥发到空气中的化学物质,包括溶剂、溶剂型胶粘剂、涂料和汽车尾气等。
它们可在大气中和其他空气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产生臭氧和细颗粒物,对人体呼吸道和生态系统造成伤害。
2. 国际和国家VOCs排放标准的概述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科技发展的进步,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VOCs排放的标准要求。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了VOCs排放限制,欧盟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可持续化学品使用的指令。
国内,中国环境保护部也发布了一系列限制VOCs排放的政策和标准。
3. 涂料行业中的VOCs排放标准在涂料行业中,对VOCs排放的控制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喷涂过程是VOCs释放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特定的VOCs排放标准,以限制涂料的VOCs含量和VOCs排放率。
这些标准要求涂料企业采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产品,或者通过先进的喷涂设备和工艺控制VOCs的释放。
4. VOCs排放标准的意义和挑战VOCs排放标准的实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着积极的影响。
减少VOCs 排放可以降低臭氧和细颗粒物的生成,改善空气质量,并减少呼吸道疾病的发生。
然而,VOCs排放标准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涂料企业的技术和经济能力、公众意识和配套政策等问题。
5. 对VOCs排放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制定和执行VOCs排放标准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尽管其实施可能会对涂料行业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但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我们可以通过不断推动技术创新和加强监管来解决相关的技术和经济问题。
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2、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原辅材料(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
台账记录 要求
清洗剂等)名称及其 VOCs 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含 VOCs 原辅材 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 3、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温
度、含氧量等);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
没式装载方式。
挥发性有机液 4.是否根据年装载量和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 体装载 对 VOCs 废气采取密闭收集处理措施,或连通 至气相平衡系统;有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油 气回收量。
1.液态、粉粒状 VOCs 物料的投加过程是否密
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
VOCs 物料投加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购买处置记录。
3
工业企业 VOCs 治理检查表
源项
检查环节
检查要点
1.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
口,保持密闭;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
容器、包装袋 器是否加盖密闭。
2.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
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3.储罐类型与储存物料真实蒸气压、容积等是
理系统。
8.采用干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气是否排至 VOCs
真空系统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9.采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
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是否密
5
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是否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10.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
配料加工与产 品包装过程
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
喷涂车间VOCs废气治理方案书
喷涂车间VOCs废气治理方案书
涉及国家规定的覆盖
一、背景
涂装车间VOCs废气治理工程的项目实施,是为了达到国家规定的VOCs排放标准,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为满足社会环保要求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VOCs排放标准
国家对涂装车间VOCs排放标准为: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mg/m3(以VOCs离子浓度计)。
三、治理方案
1.加装高效三选一型VOCs控制设备。
该设备是一种集除尘、脱硫、脱硝、及脱除VOCs的联合处理系统,结构紧凑,易于操作,可高效地、快速地把VOCs浓度降低,从而达到国家规定的VOCs排放标准。
2.实施新工艺技术,将VOCs排放量降至最低。
3.注重维护和管理,定期对VOCs控制设备进行点检和整体检查,确保其良好运行。
四、行动计划
1.在设备安装前,进行现场检查,确定装备所需的空间大小及安装位置。
2.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并进行系统联调。
3.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点检,确保设备良好运行。
4.开展教育培训,增强工人们的安全意识,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5.组织监测,检查废气排放量是否满足国家规定标准。
五、经济支出。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WS/T 757—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涂装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
3.2工业涂装工序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溶剂擦洗、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清漆、胶)、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工业涂装工序所涉及的行业范围见附录A。
温州机电喷涂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验收规范初稿
台州市橡胶制品业(轮胎制造除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二O一五年七月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台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工作要求,特制定《台州市橡胶制品业(轮胎制造除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指导台州市轮胎制造业外的橡胶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及环境管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由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
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目录1 整治目标 (1)2 术语和定义 (1)2.1 橡胶制品业 (1)2.2 塑炼 (2)2.3 混炼 (2)2.4 打浆 (2)2.5 浸胶(涂胶) (2)2.6 压延 (2)2.7 硫化 (2)2.8 再生胶 (3)2.9 脱硫 (3)2.10 捏炼 (3)2.11 精炼 (3)2.12 挥发性有机物 (3)3 整治要求 (4)3.1 加强源头控制 (4)3.2 完善废气收集 (4)3.3 提升末端治理 (6)3.4 强化监督管理 (7)4 信息公开要求 (8)4.1 信息公开流程 (8)4.2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 (8)4.2.1 VOCs相关监测报告 (8)4.2.2 文字及图件资料 (9)5 相关责任和职责 (9)附件1 浙江省橡胶制品业VOCs整治标准 (10)附件2 适用处理工艺一览表 (13)附件3 信息公开表 (15)1 整治目标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台州市橡胶制品业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涂料行业vocs排放标准
涂料行业VOCs排放标准是涂料行业环保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限制涂料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
根据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法规,涂料行业VOCs排放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限制VOCs的含量:涂料产品中的VOCs含量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标准要求,
以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VOCs排放。
2.限制生产过程中的VOCs排放:涂料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
VOCs的排放,如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优化生产工艺、提高设备效率
等。
3.限制使用过程中的VOCs排放:涂料在使用过程中应控制VOCs的挥发,以减
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为了满足这些标准,涂料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改进生产工艺、使用环保型原料和添加剂、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等。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废气中VOCs的监测和控制,确保排放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法规要求。
浙江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方案
浙江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方案
一、引言
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是进行持续性环境保护的必要措施,
它不仅有助于抑制涂装作业排放的二次污染,还有助于提高行业效率。
因此,本文旨在根据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现状,制定浙江涂装行业
的整治规范方案,将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浙江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
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主要是由
于缺乏规范的污染控制、生产流程操作不当、技术装备缺乏、排放标准不
严格等原因导致的。
同时,涂装行业也存在各种污染物排放不规范和作业
过程污染等情况,给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三、浙江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
(一)立法配套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环境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决定》,推动涂装行业
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首先要制定相关配套法规,严格落实污染排放、技术设备更新、污染防治技术等要求,切实维护环境安全。
(二)技术装备
涂装行业为了达到污染控制要求,必须投入大量资金购买先进的污染
控制技术设备,如抽风罩、活性炭灭火装置等,及时更新技术装备。
DB42_ 1539-2019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urface coating of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2019 - 12 - 24 发布 2020 - 07 - 01 实施 发布ICS 13.040.40 Z 60DB42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1539—2019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目次前言.............................................................................. I 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 (3)5监测要求 (5)6生产工艺及管理要求 (7)7实施与监督 (7)附录A(规范性附录)单位涂装面积VOCs 排放强度核算 (8)IDB42/1539—2019II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DB42/1539—2019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和监测、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改装、维修及零部件涂装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ICS 87.010G50 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Part 5: Surface coating industry2018 - 04 - 23发布 2018 - 10 - 23实施前言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主要起草人:史会剑、王宝琳、谷树茂、李恒庆、袁琦、王志峰、苏志慧。
引言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和家具制造业分别执行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和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不适用本标准。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 /###-2014江苏省地方标准DBxxx/xx-2015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urface coating of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征求意见稿)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2015-##-##发布2015-##-##实施ICSZDB###目次前言 (1)1 适用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要求 (4)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6)6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要求 (7)7 实施与监督 (8)附录A (9)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核算 (9)附录B (10)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 (1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为促进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加强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本标准规定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仍执行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或地方新发布的(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2015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汽车制造行业表面涂装相关作业,包括汽车整车及车身制造过程中的储运、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其后处理单元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4)严禁产品涂装后在露天或敞开车间内晾干,无法进入 烘房的产品可设置密闭车间强制通风干燥。
(5)粘合工序应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涂胶、粘合、热压、 涂装、干燥、上光等废气都应收集处理,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 于 90%。 3 信息公开要求 3.1 信息公开流程
(2)客车、货(卡)车制造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有特 殊工艺要求确实需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除外);小型乘用车制造全 面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中涂工艺逐步实现环境友好型涂 料替代。
(3)鼓励采用先进的汽车涂装工艺。推广“3C1B”涂装工艺、 双底色无中涂工艺、多功能色漆涂装工艺等技术,有效降低 VOCs 排放。 2.2.4 电器及元件
(1)规范原辅料储存。对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 原辅料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 关规定;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涂料、稀释剂,减少无组织废气排 放。
(2)规范原辅料调配与转运。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配 作业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 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缩短转运路径。
附件 1
企业整治要求
序 分类 内容
号
判断依据
是否 符合
涂装
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份、紫外(UV)光固化涂料
行业
1 等环境友好型涂料,限制使用即用状态下 VOCs 含
总体 源头
要求 控制
量>420g/L 的涂料★ 汽车制造、汽车维修、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 企业环境友好型涂料(水性涂料必须满足《环境标准技 2 术产品要求 水性涂料》(HJ 2537-2014)的规定)使用
——至 2018 年底,形成完善的涂装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 VOCs 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2 整治要求 2.1 总体要求 2.1.1 加强源头控制
金华市涂装(五金)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金华市涂装(五金)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金华市环境保护局永康市环境保护局二O一五年十一月目录1 整治目标................................................................................................................................ - 6 -2 术语和定义............................................................................................................................ - 6 -2.1 五金行业....................................................................................................................... - 6 -2.2 挥发性有机物............................................................................................................... - 6 -2.3 前处理........................................................................................................................... - 7 -2.4 烘干............................................................................................................................... - 7 -2.5 流平............................................................................................................................... - 7 -3 行业概况................................................................................................................................ - 7 -4 典型生产工艺及VOCs产排机制........................................................................................ - 8 -4.1 生产工艺....................................................................................................................... - 8 -4.2 VOCs产排机制............................................................................................................. - 9 -5 整治要求.............................................................................................................................. - 10 -5.1工艺装备水平.............................................................................................................. - 10 -5.2 废气收集措施............................................................................................................. - 10 -5.3 废气治理措施............................................................................................................. - 10 -5.4 环保管理水平............................................................................................................. - 11 -6 信息公开要求...................................................................................................................... - 11 -6.1 信息公开流程............................................................................................................. - 11 -6.2 企业备案备查内容..................................................................................................... - 12 -6.3 监测要求..................................................................................................................... - 12 -7 相关责任和职责.................................................................................................................. - 13 - 附件1 企业整治要求............................................................................................................. - 14 - 附件2 推荐处理工艺............................................................................................................. - 16 - 附件3 主要参考文件............................................................................................................. - 17 - 附件4 信息公开表................................................................................................................. - 18 -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工作要求,特制定《金华市涂装(五金)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指导金华市涂装(五金)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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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喷涂废气宜采用经活性炭、沸石等高效吸附剂吸附处 理后排放;烤漆房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喷烤两用房 废气若采用吸附处理,应确保烤漆时进入吸附装置的废气温度 低于 45℃。
(4)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 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且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 风量的吸附剂使用量不应小于1立方米,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 月。
(1)家具生产企业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比例不低于 50%。 水性涂料的清漆中 VOCs 含量≤80g/L,色漆中 VOCs 含量 ≤70g/L,腻子中 VOCs 含量<10g/kg。
(2)木质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室内 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9)的规定。
c)建议监测指标增加总 VOCs。 4 相关责任和职责
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 要求进行整治,依法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VOCs 废气达标排 放。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各地环保部门加强监督 管理,发现整治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向社会进行 公开通报,并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涉及废气超标排放等违法 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至 2018 年底,形成完善的涂装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 VOCs 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2 整治要求 2.1 总体要求 2.1.1 加强源头控制
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 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份、紫外(UV)光固化涂料等环境友 好型涂料,限制使用即用状态下 VOCs 含量>420g/L 的涂料,从 工艺的源头减少原辅材料的 VOCs 含量,实现 VOCs 减排目的。 2.1.2 加强过程控制
(3)鼓励企业采用利于废气收集的生产设备,如热压设备 与废气收集罩一体化系统,提高废气收集效率。
(4)严禁产品涂装后在露天或敞开车间内晾干,无法进入 烘房的产品可设置密闭车间强制通风干燥。
(5)粘合工序应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涂胶、粘合、热压、 涂装、干燥、上光等废气都应收集处理,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 于 90%。 3 信息公开要求 3.1 信息公开流程
(1)调配、涂装及干燥废气应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特征、风 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
(2)喷涂废气应优先设置有效的漆雾处理装置,鼓励采用 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静电 漆雾捕集等先进除漆雾装置。
(3)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蓄热式热 力燃烧装置或催化燃烧装置单独处理,在保证安全、有设备条 件的基础上,可考虑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产生热量作为 烘干供热设备的热源。溶剂型涂料烘干废气处理设施 VOCs 总
县(市、区)环保局定期统一公开纳入整治的企业名单及 整治进展,接收社会监督。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
查,认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开展监测。监 测合格后进行整治绩效评估,评估合格后填报信息公开表进行 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准备好相关备查资料。 以上工作完成后,视同完成整治。其中,重点企业需委托第三 方进行整治绩效评估。
附件 1
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1 整治目标 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 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区域 VOCs 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 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目标,通过实施 VOCs 污染整治行动, 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 VOCs 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 排放 量大幅削减,区域环境质量得以改善。
(1)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 度。
(2)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 1 次 VOCs 废 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 点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 2 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 少于 1 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 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 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 VOCs 处理效率。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结论;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3.2 备案备查内容 (1)备案材料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报告;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d)监测报告。 (2)备查资料 企业除提供公开资料外,须准备如下资料随时接受各方监 督检查: a)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 理设备照片); 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 质); c)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及记录 保存情况)。
(1)规范原辅料储存。对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 原辅料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 关规定;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涂料、稀释剂,减少无组织废气排 放。
(2)规范原辅料调配与转运。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配 作业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 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缩短转运路径。
(5)使用后的废活性炭/沸石等吸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 规范处置,购买吸附剂和废吸附剂处理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 保存三年。 2.2.3 汽车制造
(1)推广采用水性涂料、高固体份涂料、粉末涂料等环境 友好型涂料。要求汽车制造企业环境友好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 50%以上,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 VOCs 排放量控制在 35 克/平方米以下,所有汽车涂料中 VOCs 含量满足《汽车涂料中 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要求。
(3)收集系统能与生产设备自动同步启动,涂装废气总收 集效率不低于 90%,涂装工艺设计及废气收集应注意满足安全 作业相关规定。
(4)VOCs 污染气体收集与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 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的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 方向一致,管路应有走向标识。 2.1.4 提升治理水平
(2)客车、货(卡)车制造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有特 殊工艺要求确实需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除外);小型乘用车制造全 面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中涂工艺逐步实现环境友好型涂 料替代。
(3)鼓励采用先进的汽车涂装工艺。推广“3C1B”涂装工艺、 双底色无中涂工艺、多功能色漆涂装工艺等技术,有效降低 VOCs 排放。 2.2.4 电器及元件
——至 2015 年底,涂装行业 VOCs 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 60%。
——至 2016 年底前,涂装行业 VOCs 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 80%。
——至 2017 年底,全面完成涂装行业 VOCs 污染整治,行 业清洁生产水平和 VOCs 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 污染排 放水平大幅降低,VOCs 污染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培育一批示 范企业。
比例达到 50%以上
涂装企业采用先进的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
3 /混气喷涂、热喷涂工艺,淘汰空气喷涂等落后喷涂工艺,
提高涂料利用率★
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采取密封存储 4 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
(5)妥善、及时处置次生污染物。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应 定期更换和处理;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 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6)污染防治设施废气进口和废气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 样口,安装符合“HJ/T 1-92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2.1.5 强化环保监督管理
(4)调配、转运、使用与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涂料桶、废 溶剂、水帘废渣等危险废物,应符合危险废物相关规定。
(5)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 装置,推广应用自动连续化喷涂线。大件喷涂可采用组件拆分、 分段喷涂方式,兼用滑轨运输、可移动喷涂房等装备。鼓励企 业采用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混气喷涂、热喷涂等
(1)采用空气间接加热固化炉替代直燃加热固化炉。 (2)彩钢生产线配置辊速控制、温度控制、通风控制等先 进的自动化系统,提高生产效率、环保及安全性;辊涂室宜设 置室温自动控制系统,避免因室内温度偏高而增加有机物挥发。 (3)固化炉烘干废气应采用焚烧法处理,推广供热、废气 焚烧和热能回收一体化技术。 (4)企业辊涂室数量不多,辊涂废气排放量不大,在保证 安全、供热焚烧设备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与固化炉烘干废气 混合后焚烧处理。 2.2.2 汽车维修 (1)水性涂料或高固体份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使用比例 达到 50%以上。 (2)须配备密闭的喷涂房和烤漆房,调配废气、喷涂废气、 烤漆废气收集处理,处于周边环境敏感区域的汽车维修企业危 险废物应密闭包装无异味散发或对废气作收集处理。
(3)规范原辅料使用与回收。禁止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 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 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所有涂装作业应尽量在有效VOCs收 集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无集中供料系统的浸涂、辊涂、淋 涂等作业应采用密闭的泵送供料系统。应设置密闭的回收物料 系统,淋涂作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滴落的涂料,涂装作业结 束应将剩余的所有涂料及含VOCs的辅料送回调配间或储存间。
3.3 监测要求 整治完成,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监测报告
为备案资料。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有关监 测要求如下:
a)处理设施进、出口 VOCs 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 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 VOCs 净化效率;
b)厂界无组织 VOCs 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 及非甲烷总烃)浓度等;
效率较高、VOCs 排放量少的涂装工艺。鼓励采用废气热能回收 -烘干一体化的清洁生产设备。 2.1.3 完善废气收集
(1)所有产生 VOCs 污染物的涂装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 须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减少 VOCs 排放,主要包括调配 废气、涂装废气和干燥(含烘干、晾干、风干等)废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