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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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0277—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301T+0277—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0277—2018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2018-12-30发布2019-01-30实施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4)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5 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10)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方法 (11)附录 B (规范性附录)便携式仪器法测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 (14)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20)附录 D (规范性附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纺丝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2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和法规,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杭州市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要求。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和浙江省发布的相应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上述行业污染控制要求的,当其严于本标准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执行国家和浙江省行业型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浙江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征及排放系数

浙江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征及排放系数

浙江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征及排放系数本文通过浙江省254家包装印刷企业的调查数据,剖析了该行业原辅料组分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现状,并筛选出100家典型企业,按印刷工艺划分阐述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特征、核算VOCs排放系数.结果表明,浙江省近2/3包装印刷企业未能有效处理VOCs,且大部分企业仍使用溶剂型原辅料,主要排放污染因子为乙酸乙酯、异丙醇、乙醇、乙酸丙酯、乙酸丁酯等9种物质.全省包装印刷行业VOCs平均排放系数为0.485 kg˙kg-1,其中凹印工艺排放系数最高,为0.634 kg˙kg-1.与物料衡算法计算值相比,由排放系数得到的排放量误差控制在15%以内.印刷行业作为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排放重点工业源之一, 排放总量较大, 涉及环节主要包括油墨调配、印刷、烘干、复合及设备清洗等生产单元[1].排放的VOCs在污染环境的同时, 还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 形成光化学烟雾、臭氧和二次有机气溶胶等, 危害人体健康[2~8].目前, 浙江省缺乏印刷行业VOCs排放清单和排放标准. 2013年,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实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9], 明确了对印刷行业开展VOCs污染整治工作.另外, 全国各省市出台的地方排放标准, 如北京DB11/1201-2015《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0]、广东DB 44/815-2010《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11]、上海DB 31/872-2015《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2], 为我省印刷行业VOCs治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与借鉴经验[13].本文以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为研究对象, 分析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特征, 核算其VOCs排放系数, 并进行误差分析.1 材料与方法1.1 研究对象基于浙江省2015年包装印刷行业VOCs调查基础数据, 收集254家包装印刷企业全年工业总产值、主要产品类型及产量、原辅料使用、废气收集治理等.原辅料主要包括油墨、稀释剂、润版液、洗车水、胶黏剂等.1.2 排放系数的建立方法借鉴相关行业VOCs排放系数的研究[14~16], 按印刷工艺划分, 筛选出典型企业100家, 其中胶印32家、凹印28家、凸印17家、复合23家, 以此分析该行业VOCs排放特征, 采用VOCs/即用状态下原辅料(kg˙kg-1)的估算模式, 核算我省包装印刷行业的VOCs排放系数[17, 18].2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VOCs治理现状浙江省印刷企业两万余家, 以民营企业为主, 规模以上企业约300多家.印刷生产工艺包括制版、印刷、烘干等(如图 1), VOCs排放主要集中在印刷、烘干和胶黏复合等工序.图 1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生产工艺流程调查期间, 全省近2/3包装印刷企业未能有效处理VOCs.由图 2可知, 治理企业主要采用活性炭吸附和低温等离子体氧化为VOCs净化手段, 两者占比达65%以上.活性炭因吸附容量大、初期投入成本较低[19~21], 应用最为广泛, 占比为37.1%.但活性炭对湿度要求高(相对湿度60%以上易失效), 且吸附饱和后需及时再生或更换, 后期运行维护成本较高.调研发现, 多数企业缺乏对处理设施的系统管理, 未能在吸附饱和后及时更换, 致使处理效果下降.低温等离子体具有工艺简单、运行成本低等特点[22~24], 但存在形成气溶胶、对VOCs分解不彻底等问题. 活性炭吸附+燃烧法处理此类大风量、低浓度印刷废气, 效果显著[25, 26], 但因其投资运行成本较高而未得到广泛应用.此外, 多数企业仅对部分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未能覆盖全部VOCs产生工段.因此, 完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运行管理是目前控制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的关键.图 2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VOCs治理情况3 结果与讨论3.1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特征包装印刷行业VOCs的排放主要来源于各类含挥发性有机组分的原辅料使用.本次调研共收集100家典型包装印刷企业各类原辅料329种, 其中各类油墨及胶黏剂的使用情况如图 3所示.溶剂型油墨和溶剂型胶黏剂使用占比率分别达到60.7%和62.1%, 说明大部分包装印刷企业原辅料仍以溶剂型为主.图 3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原辅料使用情况按溶剂型和水性划分, 分析包装印刷企业原辅料中VOCs占比情况, 如表 1所示.不同类型原辅料VOCs含量差异显著, 溶剂型原辅料VOCs含量明显高于水性原辅料. 80%以上溶剂型原辅料VOCs含量在40%以上, 主要集中在40%~60%;近80%的水性原辅料VOCs含量低于20%, 且集中在10%以下.由此可见, 溶剂型原辅料的使用是包装印刷行业VOCs产生的主要来源.因此, 鼓励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环境友好型原辅料, 通过源头控制来降低VOCs排放是非常必要的.表 1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原辅料VOCs含量情况分析油墨、稀释剂、润版液、洗车水、胶黏剂等原辅料VOCs组成, 印刷废气涉及污染物包括醇、醛、酮、醚、酯、苯系物、烃类等百余种物质, 其中乙酸乙酯、异丙醇、乙醇、乙酸丙酯、乙酸丁酯、甲苯、丁酮、二甲苯、环己酮等9种物质出现频次均在10次以上, 占总数(N=830)的76.3%, 其中乙酸乙酯出现频次最高, 占23.7%, 如图 4所示.各物质来源与用途如表 2所示.图 4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主要污染物出现频次表 2 污染物主要来源与用途3.2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系数根据“VOCs/即用状态下原辅料(kg˙kg-1)”的估算模式, 结合典型包装印刷企业的调查数据、VOCs收集率和净化效率, 可初步获得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VOCs 排放系数, 如图 5.依据原辅材料(溶剂型和水性)、印刷工艺, 分别核算溶剂型和水性原辅料使用企业排放系数, 如图 5(a); 胶印、凹印、凸印、复合工艺的VOCs排放系数, 如图 5(b).图 5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系数情况由图 5(a)可知,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VOCs平均排放系数为0.485 kg˙kg-1, 其中溶剂型原辅料使用企业排放系数均值为0.689 kg˙kg-1、水性原辅料使用企业排放系数均值为0.166 kg˙kg-1, 这与溶剂型原辅料和水性原辅料VOCs含量对比结果相符.由图 5(b)可知, 胶印、凹印、凸印、复合工艺的排放系数均值分别为0.391、0.634、0.447、0.531 kg˙kg-1, 凹印工艺上墨面积较大、墨层较厚、溶剂比例大, 排放系数最高.为验证上述排放系数的适用性, 从254家中筛选出43家, 同时采用排放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 计算比较其中43包装印刷企业两种算法的VOCs排放量, 按公式(4)进行误差分析, 结果如图 6所示.式中, P1、P2分别为排放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计算出的VOCs排放量(kg).由图 6可知, 比较物料衡算法, 由排放系数计算得出的VOCs排放量可将误差控制在15%以内, 且主要集中在10%以下.图 6 排放系数法与物料衡算法误差分析4 结论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原辅料仍以溶剂型为主, 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运行管理亟待完善, 主要排放污染因子为乙酸乙酯、异丙醇、乙醇、乙酸丙酯、乙酸丁酯等9种物质.经核算, 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VOCs平均排放系数为0.485 kg ˙kg-1, 其中溶剂型企业为0.689 kg˙kg-1、水性企业为0.166 kg˙kg-1, 胶印、凹印、凸印、复合四类工艺的排放系数分别为0.391、0.634、0.447、0.531 kg˙kg-1.比较物料衡算法, 由排放系数计算得出的VOCs排放量误差控制在15%以内.因此, 本文核算的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系数反映了地方包装印刷行业VOCs污染状况, 适用于浙江省本地化, 可为该行业后续排放清单的建立和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

喷涂作业场所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喷涂作业场所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喷涂作业场所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目录1、前言 (3)1.1背景 (3)1.2编制依据 (4)1.3编制原则 (4)2、概论 (5)2.1企业基本情况 (5)2.2组织机构 (5)2.3喷涂场所基本情况 (6)3、专项整治方案 (6)3.1整治提升概述 (6)3.2实施方案 (7)3.3现场典型隐患照片 (9)4、附件 (13)4.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3)4.2警示标志及告知牌示例 (13)4.3部分整改示例照片 (21)1、前言1.1背景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15〕19号)和《金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巩固“三场所一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推进喷涂作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永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巩固“三场所一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推进喷涂作业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安委办〔2015〕22号)等文件要求。

永康市安监局重点部署开展喷涂作业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对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整治提升。

浙江豪铭厨具有限公司高度重视本次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本着提升企业档次,构建“生产现场整洁有序,生产过程安全规范,设备运行平稳高效,生产环境清洁可控”安全生产环境,确保生产经营规范、有序进行,认真落实通知内容,现特委托永康市群安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喷涂作业场所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我公司在接到企业委托后,立即组织人员着手开展工作,在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现状后,结合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及处理同类整治工程的经验,编制本方案。

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术语》(GBT 14441-2008);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03);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8、《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9、《涂料与辅助材料使用安全通则》(AQ5216-2013);10、《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_5201-2007)11、《关于印发深化巩固“三场所一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推进喷涂作业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安委办2015年022号)中喷涂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2、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原辅材料(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
台账记录 要求
清洗剂等)名称及其 VOCs 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含 VOCs 原辅材 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 3、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温
度、含氧量等);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
没式装载方式。
挥发性有机液 4.是否根据年装载量和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 体装载 对 VOCs 废气采取密闭收集处理措施,或连通 至气相平衡系统;有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油 气回收量。
1.液态、粉粒状 VOCs 物料的投加过程是否密
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
VOCs 物料投加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购买处置记录。
3
工业企业 VOCs 治理检查表
源项
检查环节
检查要点
1.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
口,保持密闭;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
容器、包装袋 器是否加盖密闭。
2.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
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3.储罐类型与储存物料真实蒸气压、容积等是
理系统。
8.采用干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气是否排至 VOCs
真空系统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9.采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
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是否密
5
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是否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10.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
配料加工与产 品包装过程
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浙政办发〔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系统治理全省重点行业突出性、普遍性和反复性环境污染问题,扎实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聚焦污染“反复治、治反复”难题,以省委“七张问题清单”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抓手,依法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和“散乱污”企业、优化提升一批企业工艺装备和治污能力、培育选树一批环保“领跑”企业,加快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健全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3年努力,基本实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榨菜腌制、修造船、复合布加工、再生资源回收、废橡胶利用、废塑料加工、木质家具、建材石料加工、烧结砖、玻璃制造、化工和电镀等13个重点行业的工艺装备优化升级、污染防治科学精准、节能降耗协同增效、环境管理体系健全、环境风险安全可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环境治理和风险防控能力明显提升。

——2023年底前,全面启动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完成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榨菜腌制等2个行业整治提升。

——2024年6月底前,完成修造船行业整治提升;12月底前,完成复合布加工、再生资源回收、废橡胶利用、废塑料加工、木质家具、建材石料加工和烧结砖等7个行业整治提升。

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

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

附件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一、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现阶段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也适用于汽车修理与维护业中的涂装工序VOCs 排放量计算。

二、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2.1 挥发性有机物本方法所称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卤代烃等)、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

2.2 非甲烷总烃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 实测法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 公式法— 2 —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 物料衡算法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2.6 涂装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的涂层过程,又叫涂料施工。

2.7 工业涂装工序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处理(脱脂、除旧漆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清漆)、流平、干燥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2.8 涂料涂于工件表面形成具有腐蚀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标示,绝缘,耐磨等)的连续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态材料的总称。

2.9 固化剂是经过缩合、闭环、交联或催化等化学反应,引发涂料树脂单体聚合固化的物质或混合物。

2.10 稀释剂涂装过程中,添加于涂料中,用于调节涂料树脂的溶解性、挥发速度的物质。

— 3 —— 4 —2.11 溶剂型涂料以有机溶剂为介质的涂料(或使用有机物作为溶剂的涂料)。

2.12 水性涂料指完全或主要以水作溶剂或者作分散介质的涂料。

2.13 粉末涂料不含溶剂的粉末状涂料。

三、计算方法工业涂装工序VOCs 排放量计算采用全过程物料衡算法,见公式1-1。

削减产生涂装-C E E = (式1-1)式中:涂装E :统计期内VOCs 排放量,千克; 产生E :统计期内VOCs 产生量,千克; 削减C :统计期内VOCs 削减量,千克。

温州机电喷涂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验收规范初稿

温州机电喷涂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验收规范初稿

台州市橡胶制品业(轮胎制造除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二O一五年七月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台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工作要求,特制定《台州市橡胶制品业(轮胎制造除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指导台州市轮胎制造业外的橡胶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及环境管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由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

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目录1 整治目标 (1)2 术语和定义 (1)2.1 橡胶制品业 (1)2.2 塑炼 (2)2.3 混炼 (2)2.4 打浆 (2)2.5 浸胶(涂胶) (2)2.6 压延 (2)2.7 硫化 (2)2.8 再生胶 (3)2.9 脱硫 (3)2.10 捏炼 (3)2.11 精炼 (3)2.12 挥发性有机物 (3)3 整治要求 (4)3.1 加强源头控制 (4)3.2 完善废气收集 (4)3.3 提升末端治理 (6)3.4 强化监督管理 (7)4 信息公开要求 (8)4.1 信息公开流程 (8)4.2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 (8)4.2.1 VOCs相关监测报告 (8)4.2.2 文字及图件资料 (9)5 相关责任和职责 (9)附件1 浙江省橡胶制品业VOCs整治标准 (10)附件2 适用处理工艺一览表 (13)附件3 信息公开表 (15)1 整治目标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台州市橡胶制品业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浙江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方案

浙江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方案

浙江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方案
一、引言
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是进行持续性环境保护的必要措施,
它不仅有助于抑制涂装作业排放的二次污染,还有助于提高行业效率。

因此,本文旨在根据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现状,制定浙江涂装行业
的整治规范方案,将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浙江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
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主要是由
于缺乏规范的污染控制、生产流程操作不当、技术装备缺乏、排放标准不
严格等原因导致的。

同时,涂装行业也存在各种污染物排放不规范和作业
过程污染等情况,给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三、浙江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
(一)立法配套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环境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决定》,推动涂装行业
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首先要制定相关配套法规,严格落实污染排放、技术设备更新、污染防治技术等要求,切实维护环境安全。

(二)技术装备
涂装行业为了达到污染控制要求,必须投入大量资金购买先进的污染
控制技术设备,如抽风罩、活性炭灭火装置等,及时更新技术装备。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通知-浙环办函(2015)94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通知-浙环办函(2015)94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通知浙环办函(2015)9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石化行业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VOCs是一类重要的大气污染物,是形成光化学烟雾和臭氧的关键前体物,也是PM2.5的重要来源之一,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石化行业是我省VOCs排放的重要行业,集中度高、排放量大、群众关注度高,对环境污染较重,进一步加强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对于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与整治范围(一)整治目标。

以宁波临港石化产业集聚区和嘉兴港区为重点,带动全省石化企业VOCs治理工作,按照废气排放特点开展分类治理,切实加强各类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控制,建成较为完善的VOCs监控网络,有效控制石化行业VOCs污染。

(二)整治范围。

包括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石油蜡、石油沥青、润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炼制工业生产性企业,以及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原料、合成纤维原料、合成橡胶原料等的石油化学工业生产性企业。

三、进一步明确时间进度要求。

2015年底前,全省所有石化企业开展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采取源头控制、改进工艺、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减少VOCs排放量。

VOCs治理方案来了 将影响整个化工行业

VOCs治理方案来了 将影响整个化工行业

重磅!VOCs治理方案来了将影响整个化工行业近日,浙江省环保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

《方案》要求,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纤、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等工业行业以及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领域VOCs 污染减排。

加强活性强的VOCs物质排放控制,推进VOCs与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

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严格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加强监测监控和执法监管,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政策解读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为深化VOCs 污染治理,减少排放总量,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工作方案。

现就《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制定背景和依据为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深化VOCs污染治理,减少VOCs排放总量,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浙政发〔2017〕19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浙发展规划〔2017〕25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政策措施总体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实施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_2146-2018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_2146-2018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涂料 coating material 涂于工件表面形成具有腐蚀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标示,绝缘,耐磨等)的连续固态涂膜的一 类液体或固态材料的总称。 3.2 涂装 coating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的涂层过程,又叫涂料施工。 3.3 工业涂装工序 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预处理(脱脂、除旧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罩光 等)、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4 固化 curing 由于热作用、化学作用或光作用产生从涂料形成所要求性能的连续涂层的缩合、聚合或自氧化过程。 3.5 干燥 drying 涂层从液态向固态变化的过程。 3.6 自干 air drying
3.9 刷涂 brushing 利用漆刷蘸涂料进行涂覆的方法。
3.10 喷涂 spraying 将涂料雾化并射向工件表面进行涂装的方法。
3.11 浸涂 dipping 将工件浸没于涂料中,取出,除去过量涂料的涂装方法。
3.12 淋涂 flow painting 将涂料喷淋或流淌过工件表面的涂装方法。
3.13 辊涂 roller painting 利用蘸涂料的辊子在工件表面上辊动的涂装方法。
3.14 电泳涂装 electro-coating 利用外加电场使悬浮于电泳液中颜料和树脂等微粒定向迁移并沉积于电极之一的基底表面的涂装
方法。
3.15 搓涂 tompoming 利用蘸涂料的纱团反复划圈进行擦涂的方法,又叫揩涂法或擦涂法。
I
DB33/ 2146—2018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浙江省涉工业涂装工 序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和特 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行业型、通用型和综合型三种类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构成。本 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19年10月1日起,其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 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本标准已规定限值的项目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项目外,其余指标项目 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是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型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工业涂装工序污染控制要求的,当其严于本标准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时,执行国家行业型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浙江省发布的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工业涂装工 序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相应行业型排放标准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 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 监测中心,浙江工业大学。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附件1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1 整治目标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管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份区域VOCs 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目标,通过实施VOCs 污染整治行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 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 排放量大幅削减,区域环境质量得以改善。

——至2022 年底,涂装行业VOCs 管理项目完成率达到60%。

——至2022 年底前,涂装行业VOCs 管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

——至2022 年底,全面完成涂装行业VOCs污染整治,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 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 污染排放水平大幅降低,VOCs 污染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哺育一批示范企业。

——至2022 年底,形成完善的涂装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VOCs 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2 整治要求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

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份、紫外(UV)光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限制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 含量>420g/L 的涂料,从工艺的源头减少原辅材料的VOCs 含量,实现VOCs 减排目的。

( 1 )规范原辅料储存。

对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涂料、稀释剂,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 2 )规范原辅料调配与转运。

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配作业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

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缩短转运路径。

( 3 )规范原辅料使用与回收。

禁止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

所有涂装作业应尽量在有效VOCs收集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无集中供料系统的浸涂、辊涂、淋涂等作业应采用密闭的泵送供料系统。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一、总体思路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源头控制和污染治理,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污染。

坚持将VOCs污染整治与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相结合,科学制定VOCs污染重点行业分类整治方案,开发推广应用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BAT)和最佳环境实践(BEP),确保VOCs高效净化,有效推进VOCs减排。

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污染整治,分阶段完成全省VOCs污染整治任务,确保有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和周边环境质量达标,大幅度减少VOCs污染引发的信访投诉。

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测预警与监管体系,全面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二、整治范围我省13个主要VOCs污染行业全部纳入此次整治的范围(见附件1),根据这13个主要行业VOCs污染物排放量排序,确定化工、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化纤、木业、制鞋、生活服务业等10个行业为此次整治的重点行业;根据重点行业的区域分布,确定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等8个城市为此次整治的重点地区;根据VOCs污染物减排需求,确定全省“第一批” VOCs 治理项目43个。

— 1 —三、总体目标通过此次整治,全面解决我省主要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到2015年,基本完成重点城市以及炼化与化工、涂装、合成革等3个重点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全面完成“第一批”VOCs治理项目,全省VOCs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重点行业现役源VOCs排放总量在2010年国家规划基数52.7万吨的基础上下降18%。

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13个主要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基本建成VOCs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VOCs排放总量进一步下降,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分3个阶段实施,各阶段目标如下:第一阶段:2013年为启动阶段。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一、总体思路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源头控制和污染治理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污染。

坚持将VOCs污染整治与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相结合科学制定VOCs污染重点行业分类整治方案开发推广应用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BAT)和最佳环境实践(BEP)确保VOCs高效净化有效推进VOCs减排。

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污染整治分阶段完成全省VOCs污染整治任务确保有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和周边环境质量达标大幅度减少VOCs污染引发的信访投诉。

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测预警与监管体系全面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二、整治范围我省13个主要VOCs污染行业全部纳入此次整治的范围(见附件1)根据这13个主要行业VOCs污染物排放量排序确定化工、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化纤、木业、制鞋、生活服务业等10个行业为此次整治的重点行业;根据重点行业的区域分布确定__、__、__、__、嘉兴、__、__、__等8个城市为此次整治的重点地区;根据VOCs污染物减排需求确定全省“第一批” VOCs 治理项目43个。

四、主要任务(一)优化空间布局 1.优化产业布局。

进一步深化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优化调整VOCs排放产业布局。

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

在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和海岸生态防护带等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

积极推动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向园区集中严格各类产业园区的设立和布局。

各类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应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开展规划环评通过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确保区域、行业发展整体规模、布局等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2020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VOCs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二次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涂装工序VOCs污染防治,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汽车修理与维护的涂装VOCs污染防治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444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2010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AQ/T 4274—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38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9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挥发性有机物(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8.04
•【字号】浙环办函(2015)113号
•【施行日期】2015.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技术要求》的通知
浙环办函(2015)113号各市环保局:
为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工作,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我厅编制了《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
附件:《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
》。

浙江省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浙江省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浙江省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9月目次前言 (1)1适用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2)4生产工艺与VOCs产排情况 (4)5污染预防技术 (4)6污染治理技术 (6)7环境管理措施 (9)8VOCs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11)附录A (13)附录B (14)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推动纺织染整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以当前技术发展和应用状况为依据,可作为浙江省纺织染整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参考技术资料。

本指南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

本指南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宁波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纺织染整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86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200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3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AQ/T4274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控制规范DB33/962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纺织染整行业GB/T4754—2017中规定的棉印染精加工(C1713)、毛染整精加工(C1723)、麻染整精加工(C1733)、丝印染精加工(C1743)、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C1752)、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印染精加工(C1762)以及其他产业用的纺织布类的生产制造、加工等行业。

DB3301T+0277—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301T+0277—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0277—2018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2018-12-30发布2019-01-30实施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4)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5 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10)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方法 (11)附录 B (规范性附录)便携式仪器法测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 (14)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20)附录 D (规范性附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纺丝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2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和法规,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杭州市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要求。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和浙江省发布的相应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上述行业污染控制要求的,当其严于本标准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执行国家和浙江省行业型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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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附件1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1 整治目标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目标,通过实施VOCs污染整治行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排放量大幅削减,区域环境质量得以改善。

——至2015年底,涂装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60%。

——至2016年底前,涂装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

——至2017年底,全面完成涂装行业VOCs污染整治,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大幅降低,VOCs污染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培育一批示范企业。

——至2018年底,形成完善的涂装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2 整治要求2.1 总体要求2.1.1 加强源头控制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

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份、紫外(UV)光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限制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420g/L的涂料,从工艺的源头减少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实现VOCs减排目的。

2.1.2 加强过程控制(1)规范原辅料储存。

对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涂料、稀释剂,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2)规范原辅料调配与转运。

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配作业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

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缩短转运路径。

(3)规范原辅料使用与回收。

禁止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

所有涂装作业应尽量在有效VOCs收集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无集中供料系统的浸涂、辊涂、淋涂等作业应采用密闭的泵送供料系统。

应设置密闭的回收物料系统,淋涂作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滴落的涂料,涂装作业结束应将剩余的所有涂料及含VOCs的辅料送回调配间或储存间。

(4)调配、转运、使用与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涂料桶、废溶剂、水帘废渣等危险废物,应符合危险废物相关规定。

(5)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推广应用自动连续化喷涂线。

大件喷涂可采用组件拆分、分段喷涂方式,兼用滑轨运输、可移动喷涂房等装备。

鼓励企业采用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混气喷涂、热喷涂等效率较高、VOCs排放量少的涂装工艺。

鼓励采用废气热能回收-烘干一体化的清洁生产设备。

2.1.3 完善废气收集(1)所有产生VOCs污染物的涂装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减少VOCs排放,主要包括调配废气、涂装废气和干燥(含烘干、晾干、风干等)废气。

(2)严格执行废气分类收集,除汽车维修行业外,新建、改建、扩建废气处理设施时禁止涂装废气和烘干废气混合收集、处理。

(3)收集系统能与生产设备自动同步启动,涂装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涂装工艺设计及废气收集应注意满足安全作业相关规定。

(4)VOCs污染气体收集与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的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走向标识。

2.1.4 提升治理水平(1)调配、涂装及干燥废气应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特征、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

(2)喷涂废气应优先设置有效的漆雾处理装置,鼓励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静电漆雾捕集等先进除漆雾装置。

(3)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蓄热式热力燃烧装置或催化燃烧装置单独处理,在保证安全、有设备条件的基础上,可考虑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产生热量作为烘干供热设备的热源。

溶剂型涂料烘干废气处理设施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4)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法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干式氧化技术宜与吸收技术配套使用。

调配废气、流平废气、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混合后确保温度低于45℃,可一并处理。

溶剂型涂料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

(5)妥善、及时处置次生污染物。

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应定期更换和处理;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6)污染防治设施废气进口和废气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 1-92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2.1.5 强化环保监督管理(1)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2)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 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1次。

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处理效率。

(3)健全各类台帐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建立非正常工况申报管理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备案。

2.2 子行业要求2.2.1 彩钢(1)采用空气间接加热固化炉替代直燃加热固化炉。

(2)彩钢生产线配置辊速控制、温度控制、通风控制等先进的自动化系统,提高生产效率、环保及安全性;辊涂室宜设置室温自动控制系统,避免因室内温度偏高而增加有机物挥发。

(3)固化炉烘干废气应采用焚烧法处理,推广供热、废气焚烧和热能回收一体化技术。

(4)企业辊涂室数量不多,辊涂废气排放量不大,在保证安全、供热焚烧设备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与固化炉烘干废气混合后焚烧处理。

2.2.2 汽车维修(1)水性涂料或高固体份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须配备密闭的喷涂房和烤漆房,调配废气、喷涂废气、烤漆废气收集处理,处于周边环境敏感区域的汽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应密闭包装无异味散发或对废气作收集处理。

(3)喷涂废气宜采用经活性炭、沸石等高效吸附剂吸附处理后排放;烤漆房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喷烤两用房废气若采用吸附处理,应确保烤漆时进入吸附装置的废气温度低于45℃。

(4)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且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使用量不应小于1立方米,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

(5)使用后的废活性炭/沸石等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购买吸附剂和废吸附剂处理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2.2.3 汽车制造(1)推广采用水性涂料、高固体份涂料、粉末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

要求汽车制造企业环境友好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所有汽车涂料中VOCs含量满足《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要求。

(2)客车、货(卡)车制造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有特殊工艺要求确实需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除外);小型乘用车制造全面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中涂工艺逐步实现环境友好型涂料替代。

(3)鼓励采用先进的汽车涂装工艺。

推广“3C1B”涂装工艺、双底色无中涂工艺、多功能色漆涂装工艺等技术,有效降低VOCs排放。

2.2.4 电器及元件(1)电机及调压电源在选择绝缘漆时,鼓励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

墙壁开关元件生产行业紫外(UV)光固化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鼓励采用“热气流—真空—热气流”真空浸漆烘干工艺,密闭容器中的溶剂、绝缘漆通过管道输送,浸漆、烘干在单一密闭缸内完成,有效减少VOCs的排放。

2.2.5 家具(1)家具生产企业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比例不低于50%。

水性涂料的清漆中VOCs含量≤80g/L,色漆中VOCs含量≤70g/L,腻子中VOCs含量<10g/kg。

(2)木质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9)的规定。

(3)鼓励企业采用利于废气收集的生产设备,如热压设备与废气收集罩一体化系统,提高废气收集效率。

(4)严禁产品涂装后在露天或敞开车间内晾干,无法进入烘房的产品可设置密闭车间强制通风干燥。

(5)粘合工序应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涂胶、粘合、热压、涂装、干燥、上光等废气都应收集处理,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

3 信息公开要求3.1 信息公开流程县(市、区)环保局定期统一公开纳入整治的企业名单及整治进展,接收社会监督。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认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开展监测。

监测合格后进行整治绩效评估,评估合格后填报信息公开表进行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准备好相关备查资料。

以上工作完成后,视同完成整治。

其中,重点企业需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治绩效评估。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a)信息公开表;b)整治绩效评估结论;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3.2 备案备查内容(1)备案材料a)信息公开表b)整治绩效评估报告;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d)监测报告。

(2)备查资料企业除提供公开资料外,须准备如下资料随时接受各方监督检查:a)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c)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及记录保存情况)。

3.3监测要求整治完成,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监测报告为备案资料。

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有关监测要求如下:a)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VOCs 净化效率;b)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等;c)建议监测指标增加总VOCs。

4 相关责任和职责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依法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VOCs废气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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