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机关不应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不应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继续存在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将国家机关作为犯 “危险的抉择 ” 罪的主体, 恰恰是一个 , 长此以往, 法律 将成为国家政权的掘墓人而导致国将不国。 法律的首要社会作用就是维护执政阶级的统治, 维护正常的生产、 生活和社会秩序。 一切法制国家都不 会用法律来动摇执政阶级的统治地位,阻碍国家机构 的正常运转。如果法律的实施将起到置政府于水深火 热之境地的作用, 这将是中外法制史上的笑话。 从国外 立法例看, 英、 美无国家机关犯罪的规定; 德国不承认 法人犯罪; 法国虽然承认法人犯罪, 但明确规定国家机 关不可能构成犯罪;日本在行政刑法中规定了法人犯 罪, 但也没有国家机关犯罪的规定。从法理上讲, 国家 行政权平行于司法权, 两权不能互相干预。 司法机关宣 布行政机关构成犯罪,实际上就是干预行政权的表 现。这也是法国、日本否定国家机关犯罪的宪政理 由,! 值得借鉴的。 三、司法实务否定了国家机关承担刑事责任的可 能 “犯罪 ” 事实上, 从实践来看, 国家机关 的同时, 主 要的行为还是在依法行使公权力,在保证国家的长治 “犯罪 ” 久安。 其正常履职和 是一对矛盾, 在这一对矛盾 “正常履职 ” “犯罪 ” 中, 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是矛盾的次 要方面。因此,国家机关这一事物发展的主要方向是 “正常履职 ” “犯罪 ” 。基于上述原因, 司法机关对其 , 几 乎都是按个人犯罪处理, 湛江走私案、 厦门走私案、 泰 安胡建学案等等, 有关机关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不 “有法不依 ” 是一句简单的 所能概括的, 它涉及法的实 施和法的效果等深层次问题。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的实施在于实现立法的 目的, 把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 将使法的实施从根本 上违背用法律巩固国家政权、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目 的。因此, 这样的法是没有生命力的, 无生命力的法不 仅仅浪费立法资源, 一旦被强制赋予其生命力, 将因为 立法目的事与愿违而致国家政权于危难之中。由此看 “法 ” 来, 这样的 产生活力于国于民有害, 没有活力也于 国于民无利,这一两难境地决定了其惟一的出路只能 是消亡。 ! 作者单位: 云南大学法学院 " ! 责任编辑: 卢勤忠 "
单位犯罪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单位犯罪中若干问题的探讨一、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我国刑法第30条列举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这里,笔者想对立法上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有些方面进行探讨。
1、单位犯罪主体中的“国家机关”问题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机关”。
所谓机关,从广义上讲是指所有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等;从狭义上讲,机关仅指国家行政机关。
刑法规定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机关,并未明确是指广义的机关还是狭义的机关。
在刑法修改乃至目前的刑法学研究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国家机关到底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争论。
肯定说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原则,更是宪法原则。
国家机关如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同样应受到法律制裁,不应享有任何特殊。
而国家机关也会因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增强其威信。
否定说则认为,将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有损国家机关的威信,对其惩罚无疑是国家的自我惩罚。
笔者认为,把国家机关列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不妥的。
国家机关是国家的管理机构,行使国家的管理职能。
首先,从立法背景来看,我国原是一直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国家机关经商或以其他方式介入经济领域、参与经济活动的情况比较普遍。
因此,造成国家机关参与犯罪现象的存在。
但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修改以前的刑法中尚无确认单位犯罪的规定。
自代起,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走向市场经济,政企分开,各司其职,这使得国家机关涉足经济领域,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乃至消灭,这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而对于一项渐趋消亡的事物,却在立法上将其确立为构成犯罪的主体,这种立法的迟缓和不科学有碍国家机关自身职能的发挥。
其次,从国家机关职能而言,将国家机关确立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也殊有不当。
将代表国家行使特定职能的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于情理、逻辑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国家机关的职能是依法对国家行使管理,其利益即是国家的利益,所以,所谓国家机关的犯罪,实质上只是某些机关领导人为了政治目的或经济上的不当得利的自然人犯罪。
国家机关不宜成为单位犯罪之主体
国家机关不宜成为单位犯罪之主体作者:王虹来源:《卷宗》2017年第18期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除公司、企事业单位、团体等,也包括国家机关。
然而,对于这其中是否应当包括国家机关这一问题一直以来都难有定论。
本文对此持否定意见,并简单阐述若干理由。
关键字:国家机关;单位犯罪;主体1 单位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单位犯罪,国外大部分国家都称之为法人犯罪。
单位犯罪概念是由犯罪概念衍生而来。
犯罪概念原本专指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现象出现以后,为了加以区分,就从其中细化出单位犯罪概念,并逐渐成为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独立犯罪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可知: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通过其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由于单位体制监管等方面的不足而致使单位组成人员在执行本单位事务活动过程中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由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或由本单位负责人员决定,虽是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但却是通过其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明显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
2 国家机关的概念我国《刑法》第30条虽已把“机关”列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之一,但对于“机关”一词所指的确切内容,相关条文却未给出明确定义。
目前,学者们关于此处“机关”概念的看法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机关即国家机关,是指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权力等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组织。
主要指国家政权机关,如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
狭义说认为一般来说,机关是应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等,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这三者依其性质无法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所以,这里的“机关”应当将此三者排除在外,而仅仅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狭义说对此处“机关的”认定,大大限制了其应有的含义,缺乏合理的依据。
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情况有哪些?
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情况有哪些?在我国,犯罪主体是有所区分的,有些情况下是个人犯罪,有些情况是单位犯罪,那么单位犯罪是指什么,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情况有哪些?单位犯罪是指组织为了整体的利益上做出的犯罪行为,是追究整体责任的,与之对立的是自然人,这种个体是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
在我国,犯罪主体是有所区分的,有些情况下是个人犯罪,有些情况是单位犯罪,那么单位犯罪是指什么,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情况有哪些?单位犯罪是指组织为了整体的利益上做出的犯罪行为,是追究整体责任的,与之对立的是自然人,这种个体是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
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情况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但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
”按此解释,单位不仅指机关、团体等本身,还指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
由于《刑法》总则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几乎虚化得不成其为单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对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宣言式规定。
因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在司法界认识不尽一致。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1、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2、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浅析单位犯罪的主体
浅析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词语,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其中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也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就因为我国不以具有法人资格为单位犯罪的前提,因此我国用单位犯罪这一个名称。
而单位犯罪的主体存在着不少疑难问题,如子公司与分公司、私营企业、国家机关等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公司变更后如何向什么人、什么组织追究责任。
同时由于单位犯罪不同于自然人犯罪,针对单位犯罪的这种特殊性,法律对单位犯罪规定了双罚制,既对构成犯罪的单位进行处罚,也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在研究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过程中,不能把直接责任人排除在这个范围之外。
所谓单位犯罪,在《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谈会纪要》中提到“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由此,我们可得出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而单位犯罪的主体,在《刑法》第30条中用列举的方法笼统地规定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五种。
但是单位不是一个有思想,有行为的人,他是由人组成的一个组织,只有能过单位中的决策机构的意志上升为单位的意志,再通过相关责任人员来实施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单位要实施犯罪行为,必须要通过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具体行为实施表现出来。
针对单位犯罪的这种特殊性,法律对单位犯罪规定了双罚制,既对构成犯罪的单位进行处罚,也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在研究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过程中,不能把直接责任人排除在这个范围之外。
一、单位犯罪主体的种类(一)公司和企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而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由人和物的要素组成的、独立地和连续地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劳务等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
机关不宜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浅议机关不宜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摘要】机关是国家实行社会管理的职能部门,将其认定为犯罪主体会严重损害机关的权威和威信,削弱机关实施管理的能力。
97年《刑法》将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目的是遏制单位犯罪,但由于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相对较轻,机关俨然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借助逃避处罚的工具,笔者认为,我国对于机关犯罪应该转变思路,从遏制机关成员入手,釜底抽薪,严惩犯罪分子,树立高效、权威的机构形象。
【关键词】机关;单位犯罪;主体自97年《刑法》颁布以来,关于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争论一直未曾间断。
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指的是特定的组织(法人或非法人),为了单位的利益或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经单位决策层授意或同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对于单位犯罪,我国一般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特殊情况下,采取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由于我国对单位犯罪的惩罚相对轻于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化辩护一直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捷径。
我国之所以将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一是改革开放后,由于我国政企不分,出于经济利益,我国国家机关参与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二是表达了我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的决心,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添砖加瓦。
的确,任何人和任何组织犯罪都应该受到惩罚,法律不袒护任何人(组织),但是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其弊端已日渐显现。
一、国家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原因分析首先,国家机关不具备承受刑罚的能力。
刑罚的基本依据在于通过执行刑罚使犯罪分子受到痛苦,使犯罪的组织和单位受到财产损失,也就是通过刑罚的苦来来惩罚犯罪犯罪、警示人们,任何人犯罪都会受到惩罚,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刑罚的苦大于犯罪的乐,即犯罪所得。
一般认为,机关,是指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权力等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组织。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什么?
What I thought I would never forget before will become totally unrecognizable one day.(页眉可删)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什么?除了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内的都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
单位犯罪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是区别于个体犯罪的,这两者具有不同性质的犯罪主体。
而单位犯罪是什么含义?单位犯罪主体的种类和界定在司法界不知道是怎么规定的?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什么?这些问题不知您是否了解,下面请跟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什么?一般来说国家机关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
除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具体需要根据案情来看。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种类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五种:1、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我国现行经济活动中所存在的公司,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等。
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公司又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本公司和分公司;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等四大类。
另外,还有集团公司等。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组织形式越来越多地采用公司的形式,国家主要的经济活动依赖于公司实施的,同样,以企业单位名义(诸如实业公司、经营公司等)实施的犯罪活动,也主要是形形式式的公司,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公司便成为单位犯罪的首选主体。
2、企业从逻辑上而言,企业是种概念,公司是属概念,两者之间是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
立法将企业与公司并列,是有悖概念的种属关系的。
但是,从立法的角度看,将公司与企业并列,一是为了强调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公司在单位犯罪中占有突出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指除公司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 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 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法律上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有哪些
Knowing what I want to do, in the dead of night, ask myself my future plans, and move in that direction to realizeit.(页眉可删)法律上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有哪些1、去专业的保险公司购买2、通过保险代理人购买3、通过代理机构购买4、通过购买5、通过电话销售购买。
单位犯罪与个体犯罪的差别主要在于,单位犯罪的主体比较大,是一个团队整体,其涉及范围也大于个人犯罪。
近些年来的经济犯罪,往往就有很多单位犯罪,严重的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
那么在我国法律中,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有哪些呢。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有哪些?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但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
”按此解释,单位不仅指机关、团体等本身,还指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
由于《刑法》总则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几乎虚化得不成其为单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对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宣言式规定。
因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在司法界认识不尽一致。
单位犯罪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则中的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条1个罪名)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7条8个罪名)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3条79个罪名)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条1个罪名)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3条33个罪名)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3条3个罪名)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4条5个罪名)至此可以看出,单位犯罪的客体因不同的犯罪而有所不同,主要有:(1)国家的安全;(2)社会的公共安全;(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4)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5)社会管理秩序;(6)国家的国防利益;(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正常秩序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依据是什么?
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依据是什么?如果单纯的针对单位犯罪的这个概念去研究话其实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可能到现在刑法当中对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也不是特别的完善,因为在我国刑法理论当中比较颇具争议的领域就包括单位犯罪的。
生活中可能有些普通民众比较好奇的是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依据是什么?如果单纯的针对单位犯罪的这个概念去研究话其实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可能到现在刑法当中对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也不是特别的完善,因为在我国刑法理论当中比较颇具争议的领域就包括单位犯罪的。
生活中可能有些普通民众比较好奇的是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依据是什么?▲一、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依据是什么?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但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
”按此解释,单位不仅指机关、团体等本身,还指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
由于《刑法》总则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几乎虚化得不成其为单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对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宣言式规定。
因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在司法界认识不尽一致。
▲二、我国刑法涉及到四百多个罪名,至于哪些罪名单位不能作为犯罪主体,难以详细列举,小编可以为大家介绍一下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下述五种单位:1、公司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股东以所购的股份承担财产责任的公司。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具有其特殊的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是常见的单位犯罪的主体。
2、企业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从企业存在的社会性质来看,企业是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什么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什么除了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内的都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
按此解释,单位不仅指机关、团体等本身,还指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
有些虽然是单位,但却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一、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什么除了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内的都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
按此解释,单位不仅指机关、团体等本身,还指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
有些虽然是单位,但却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1、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其中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以营利由人和物的要素组成,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流通等经济活动,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
如国有企业、合伙企业等。
事业单位是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成立,从事社会各项公益事业,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
如新闻、出版、学校等单位。
机关主要指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和党政机关。
团体是指为了一定的宗旨自愿组成进行某种社会活动的合法组织。
如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以及社会经济团体等。
2、一些特殊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
由于现行刑法并未对以上单位进行更详细的规定,并且我国法律也并未对单位的性质有所限制,因此是否只要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一概都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呢?一些特殊性质的单位如果也从事了犯罪行为,是按照单位犯罪定性还是依照自然人犯罪处罚,这便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尚未定论且含糊不清的问题。
(1)非法人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
所谓非法人单位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
“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摘要:机关应否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1996年修订《刑法》时即存在争论。
我国1997年《刑法》第30条明文规定“机关”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争论并未因此而停止。
通过对“机关应否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争论”和“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得失”的评析,可以看出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弊大于利,因而虽有规定,却没有执行,实际成为置而不用。
据此,“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刑法》第30条中的“机关”一词还是取消为好。
关键词:机关;单位犯罪主体;利弊;取消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明确将“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之一。
我们认为,“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就需要明确本条所说“机关”的含义是什么。
对此,学者之间意见稍有不同:一是广义说,认为“机关,又称国家机关,是指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权力等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组织。
其中,主要指国家政权机关,如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
”[1] 二是狭义说,认为“一般说,机关在广义上应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但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所以,对于这里所谓的机关应按狭义理解,即仅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2]狭义说将一些国家机关排除在单位犯罪主体之外,意图限制国家机关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用意是可以理解的,但缺乏应有的根据,因为立法采用“机关”一词,并没有把任何国家机关排除在外。
所以我们认为,“机关”的含义当以广义说的解释为妥,《刑法》第30条中所说的“机关”就是指国家机关。
本文所谓“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也就是国家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单位犯罪可否作为主体
国家机关单位犯罪可否作为主体一旦触碰到法律犯罪了,就会被法律去制裁,个人以及单位都一样,那么国家机关单位犯罪可否作为主体?国家机关又该怎么办呢?但是只要是犯罪就一定会被制裁,只不过法律的规定是不一样的,那么国家的机关犯罪又该怎么办呢?以下做出详细解释。
一旦触碰到法律犯罪了,就会被法律去制裁,个人以及单位都一样,那么国家机关单位犯罪可否作为主体?国家机关又该怎么办呢?但是只要是犯罪就一定会被制裁,只不过法律的规定是不一样的,那么国家的机关犯罪又该怎么办呢?以下做出详细解释。
▲国家机关单位犯罪可否作为主体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而见,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对于由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构成的国家机关应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争议。
肯定说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国家机关作为执法部门更应严格守法,若有违法犯罪行为,同样应受到法律制裁(2)。
但是我们认为,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国家机器,将它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显然有损国家机关的威信,当法院宣布一个国家机关犯罪并对之处以刑罚,这种负面效用是无比巨大的,并有可能引起全社会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危机。
其次从实践层面来讲,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如果构成单位犯罪,由谁来审判它?是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审判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自己?显然,从我国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权力分配来看,现实中不具有操作性。
笔者认为国家机关不同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是民选机关具有人民性,它是基于民意而产生的,行使着各种国家权力。
把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悖于法理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
同时社会将为此项立法行为付出巨大成本,以至于法律权威丧失而得不偿失。
_机关_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PEOPLE'SPROCURATORIALSEMIMONTHLY2007・第21期人民检察2007年刑法学年会专题我认为“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当然,这就需要说明“机关”的含义是什么。
对此,学者之间意见稍有不同:一是广义说,认为“机关,又称国家机关,是指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权力等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组织。
其中,主要指国家政权机关,还有如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
[1]二是狭义说,认为“机关”广义上包括国家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但中央国家立法司法等机关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所以“机关”应作狭义理解,仅应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2]机关应否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概括起来说有否定说、肯定说和限制说几种意见。
限制说即前述“机关”含义狭义说,它将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机关”仅限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首先,认为国家机关不具有产生犯罪意思的可能性的观点不妥当。
诚然,国家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活动中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但它也可能为了小集体的利益,作出违背国家意志的决定和实施违背职能的行为,这时该国家机关的意思就是犯罪意思。
某些国家机关进行走私活动,正是这种犯罪意思的体现,就此而言,肯定说对这一观点的反驳,是有道理的。
其次,司法上操作困难的观点也不能成为否定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理由。
因为国家机关能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与司法上操作困难不困难是性质迥然不同的问题,不能因为司法上操作困难就作出国家机关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结论。
就此而言,肯定说的反驳也是有道理的。
再次,追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是会造成严重恶果还是更有利于确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在笔者看来,两者可能都会存在,关键在于何者是问题的主要方面,这不是理论上的争论能解决的,而需要通过对发生的案件进行实际考察才能清楚。
最后,肯定说关于法律移植必须符合中国国情的论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对西方国家为什么不在刑法中规定国家机关为法人犯罪的主体,并没有给予有根有据的说明。
论单位犯罪的主体
论单位犯罪的主体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在我国刑法学者中,往往笼统地表述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这样表述本身没有错。
因为,单位犯罪行为不是个人所实施的触犯刑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但是,由于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是通过单位的有关责任人的具体行为实施表现出来的,或者换句话说,没有有关责任人的行为,就不可能有单位犯罪行为。
因此,研究单位犯罪的主体,不能将有关责任人排除在这个范围之外。
本人认为,应当区分单位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的主体两个不同的概念。
前者限指单位犯罪主体本身;后者则包括单位主体本身和单位的有关责任人主体两种形式,即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是双重主体。
一、单位犯罪主体新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刑法特别禁止的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对于单位犯罪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研究。
(一)、单位犯罪主体的条件一般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即合法性、组织性和独立性。
第一,合法性,即必须是依法成立或经有权机关批准合法存在的组织。
凡非法成立或未经合法机关批准成立的组织,或者经有权机关批准撤销、解散的组织所进行的犯罪活动,均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以自然人犯罪对待。
第二,组织性,即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
不同性质的单位有不同的组织结构,如企业的组织结构不同于事业单位和机关,不同性质的企业也有不同的组织结构,如此等等。
但任何单位,只要它的成立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不论它的规模有多大,或者它的人数有多少,它的内部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
第三,独立性,即具有独立支配的资产或资金,能独立从事民事、经济活动,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所有制性质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中,在刑法界有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就是关于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否定说,一是肯定说。
否定说的理由认为:私营企业其一切行为和活动都是由个人决定和支配,其企业的宗旨和一切企业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企业所有者即自己牟利,如果企业实施了单位犯罪,这如其说是企业行为,还不如说是个人行为,虽然是以企业的名义实施的,仍符合自然人犯罪的特征。
不宜把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不宜把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李平
【期刊名称】《南通职业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6(020)001
【摘要】尽管现行刑法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但这个规定引起刑法理论界的争论和司法实践界的困惑.国家机关的行为分为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其实施职务行为时只是代表国家执行社会管理职能,其意志为国家意志,这种意志与犯罪意志不能共存;其非职务行为不体现国家权力,受民法等其他法律调整.如果将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既不利于确立国家机关的权威,也不利于国家机关正常开展职能活动.假如对机关实行罚金刑,无异于国家自我惩罚.
【总页数】3页(P25-27)
【作者】李平
【作者单位】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江苏,南通,226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国家机关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J], 杜宇红
2.单位犯罪及其主体研究——兼议"国家机关"非犯罪主体化 [J], 高仕银;严丽娟
3.论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J], 杨平;赵光侣;赵丽仙
4.论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J], 杨平;赵光侣;赵丽仙
5.国家机关不宜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J], 王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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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新刑法典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法律责任。
”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单位犯罪,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可以说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
但我们还应冷静在看到其中存在着的某些缺陷,期望在将来得以改进。
例如单位或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私营企业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等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
尤其是我国刑法将国家机关也列为单位犯罪主体之一(刑法条文中的“机关”虽然概念广泛,但国家机关无疑是其中的主要部份),这样的做法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许多矛盾与冲突,其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一直受到众多学者的质疑,有关的争论也十分激烈。
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认真地分析与思考之后,笔者选择了站在否定派的立场上,反对将国家机关列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下面笔者就具体谈一谈持否定态度的主要原因:其一,从惩罚机关犯罪的刑罚手段看,其中的弊端极为明显。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国家机关的惩处只有罚金一种方法,然而国家机关却是在用国家的财政拨款来缴纳罚金。
这实质等于国家的自我惩罚,将国家的金钱从一个口袋掏出来,却又放进了另一个口袋。
再者,国家机关一旦缴纳过多罚金,又势必影响其正常运作,这对国家职能的实现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都是极其不利的。
国家为了维护机关的正常运转又不得不再次向受过惩罚的机关下拨财政资金,这一过程又无形之中给相关财政机构增加了负担,而犯罪机关本身却似乎并未受到实质性的损害。
这样的刑罚根本起不到教育和惩诫的作用,成为一种玩笑和摆设,成为对刑法科学性与严厉性的莫大讽刺。
由于国家机关的特殊性,其它惩罚法人犯罪的方法如资格刑、刑事破产,又不可能对其予以适用。
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找不到惩处国家机关的有效手段,匆忙将其列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反而使刑法显得软弱无力。
其二,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绝对不能混同。
正如一场足球比赛中,无论如何也不能出现一人既是球员又充当裁判的情况,否则比赛必定会秩序大乱,无法进行。
论国家机关可否成为单位犯法的主体
论国家机关可否成为单位犯法的主体【摘要】1997年刑法典从头修订后,在总那么第二章的第四节用三十、三十一两个条文规定了单位犯法,和单位犯法的惩罚方式。
专门是第三十条在界定单位犯法的主体的时候,将机关也列为了单位犯法的主体,这在刑法学界引发了普遍而深切的讨论。
文章将从这一条文立法的背景、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操作上来论证这一观点,并提出立法上的建议。
【关键词】国家机关;单位犯法;犯法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一些国家机关作为市场主体融入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寻租、权利异化等现象不足为奇。
另一方面今年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作为刑事被告由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由于该案在我国首开法院作为刑事被告的先例。
这些都对我国的现行刑法提出了挑战。
继1987年我国的海关法第一将机关作为了走私罪的犯法主体以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惩处贪污行贿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处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十多部单行刑法中都将机关作为了单位犯法的主体,备受争议。
但是这些法律不管是在现实中仍是理论上都值得咱们去探讨的。
一、国外的立法情形概述社团法人不能犯法乃是古罗马法所奉行的一个原那么。
1810年《法国刑法典》是近代刑事立法的典范,该法典没有涉及法人犯法问题,1914年修改后的《法国刑法典》排除国家的刑事责任,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成为犯法的主体。
德国于1919年公布的《帝国税法》规定法人违背税法的规定情节严峻的能够组成犯法,可是如此一个规定却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德国帝国法院的抗击,随后的德国刑法典的修改中乃至开始再也不承认法人犯法这一概念。
英美国家的刑法尽管规定法人犯法的时刻较长,但也都没有将国家机关列为犯法的主体。
纵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将机关犯法列为单位犯法的主体,这一现象是我国所特有的。
并非别的国家没有规定的咱们就不能规定,可是世界上其他的国家都没有如此一个立法先例,咱们国家仍是应该踊跃稳妥一些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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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机关不应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作者:李志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摘要我国刑法将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但从单位的本质及单位刑事责任的历史可看出,包括机关在内的所谓单位犯罪主体,与存在独立的犯罪意思和行为的自然人犯罪有着本质的不同,单位刑事责任是刑事政策考量的结果,是一种拟制的刑事责任。
与公司法人不同,对机关拟制刑事责任既无必要同时弊端丛生,立法上应尽早删除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
关键词机关单位犯罪主体作者简介:李志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67-03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第30条对机关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与该条文相对应,刑法分则中,不少罪名也有对于机关构成犯罪主体的规定。
例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等。
据此,国家机关实施危害行为,如果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除了其中的自然人主体外,还应追究机关的刑事责任。
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最早出现在1987年1月22日通过的《海关法》中。
在1996年修订《刑法》时,对机关应否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便存在较大的争论,概括起来有否定说、肯定说。
最后1997年《刑法》对“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明文作了规定,但相关的争论却并未因此而停止。
比较而言,笔者持否定说的观点,即机关不应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肯定说及其存在的问题肯定说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国家机关具有形成犯罪意思的可能性,将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反映了国家机关实施社会危害行为的实际。
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的一种,具有自身的决策权,当然有自己的意思能力。
如果承认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可以具有自己的意思能力,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国家机关不能有自己的意思。
既然国家机关有自己的意思能力,当然可以形成犯罪意思并作出一定的行为。
豍2.追究国家机关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利于确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如果对国家机关的犯罪行为不加处理,很难想像公众会确信国家机关对法律的忠诚。
事实上,因实施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司法机关接受惩罚,更有利于确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仰,而不是像反对者认为的那样丧失对法的正义感或者信心。
3.对国家机关定罪处罚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根据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对国家机关定罪处罚是应当的,其直接效应是提高法律的权威,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豎4.追究国家机关犯罪的刑事责任,表明国家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的立场和信念。
刑事立法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就“向社会昭示,一切单位均应遵守法律,违法必究,即使是国家机关,同样没有违法犯罪的特权,这有利于表明国家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鲜明立场和坚定信念。
豏笔者认为,上述理由均有待商榷。
就肯定说的第一点理由,有持否定论的学者试图从犯罪意思与国家意志不能同时并存的角度论证,其认为,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代表的是国家意志,这一意志体现在国家职能上就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与犯罪意志水火不容。
即使犯罪分子借其名义集体决策行犯罪勾当,也属于其个人超越公权力范围的个人行为,应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豐但笔者认为,这种论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刑法的总则和分则规定,机关及其以外的单位,只要被规定为犯罪主体,其成立犯罪的主客观要件都是相同的。
依照上述逻辑,任何合法成立的组织体,都可以抗辩其内部的自然人是借组织体名义实施犯罪,是超越职权的行为。
这种抗辩如果能够成立,则任何组织体都可以说是无罪的。
虽然其认为机关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结论笔者深表赞同,但其论证过程似有削足适履之嫌。
笔者认为,肯定说的第一点理由可视为从本体论的角度论述机关与其他单位犯罪主体作为现实存在的依据,但笔者于下文中试图从单位(法人)的本质及法人刑事责任的历史说明,包括机关在内的所谓单位犯罪主体,并不像自然人犯罪那样存在独立的犯罪意思和行为,单位(法人)刑事责任是刑事政策考量的结果,是一种拟制的刑事责任。
既然是就刑事政策考量问题所作的一种拟制,如果拟制的理由不存在、不充分乃至弊处多多,则没有必要将这种拟制刑事责任进行到底。
肯定说的后三点理由在笔者看来体现了类似于刑事政策上的考虑,但这种考虑既不充分也没有必要。
1.关于单位(法人)的本质,主要有两种观点:拟制说和实在说。
拟制说认为,法人只是为了纯粹的法律目的而假设其为人的拟制主体,其人格只具有立法技术措施的含义。
实在说认为,社团具有自己独立的群体意志或利益,以及实现该意志的机关;其意志和行动的能力是一种先于法律的现实存在,而非法律创造。
拟制说主要从自然的、伦理的角度,强调了法人人格的技术性、手段性,实际上是从个人主义的立场揭示出,法人与自然人不同,在法人背后并不存在一个具有自我意思、自我目的的客观实体,因此,法人只是一种法律技术的产物,其存在只具有手段性、工具性价值。
实在说则从技术的、形式的角度强调了法人的现实存在,其实质是想以一种经验的、生活的拟制取代国家的、法律的拟制。
豑法人实在说之所以强调社团本身社会存在的实在性,无非是为了实现“对特殊的超个人主义团体目的的保护”。
豒但所谓的群体意志或集体意志,归根结底是多数人一致达成的“复数意志”,“它所意味的是,个体的意志……因观念的相互影响而改变”,而“并不意味着有一个神秘的、独属于群体的共同意志存在”。
豓所谓的集体利益,只不过是成员的共同利益,最终仍然是个人的利益,承认集体本身的利益只是保障个人利益的一种手段而已。
因此,说社团具有实在的概括意志或独立的集体利益,以避免法律主体拟制的说法,只不过“是用另一项拟制驱逐此项拟制”。
法人作为人或者法律上的人,仅仅止于一种观念上的存在,它只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技术上的假设、虚构或类推。
这一点与自然人明显不同。
自然人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和观念上的存在,它同时也是一种客观现实。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法人只是一种拟制主体,而自然人则是一种实在或实定主体。
法人存在的前提和事实基础是自然人个人及其行为,即通过将自然人个人的行为归于法人,以此来满足法人作为法律主体的要求;所谓法人的权利义务,归根结底是自然人个人的权利义务。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人问题的实质是一个归属问题,其本质是一种法律拟制。
2.从法律史的角度来看,单位(法人)作为犯罪主体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一开始就不是从理论逻辑的自洽与合理出发,而是功利主义和社会需求的产物。
众所周知,法人刑事责任并不是在法人一开始出现时就相应而生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对法人予以刑事归责的。
历史上,法人刑事责任最早出现在英国。
到19世纪上半叶,大量的、经常性的法人刑事责任开始在美国出现。
尽管法人刑事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被承认了近一个世纪,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一向走在法人刑事责任发展最前列的美国,却出现了“落伍”甚或“反潮流”的趋势。
当代的学术评论家们对法人刑事责任产生了普遍的质疑:在犯罪预防上,它并没有体现出较法人民事责任、法人行政制裁以及法人代理人个人刑事责任的优越性;在制裁后果上,法人刑事责任严重累及无辜的问题足以对其的存在根基造成根本性冲击和否定。
豔由此在刑事立法和实务操作上,对法人刑事责任呈现出越来越谨慎态度。
而在大陆法系,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对近现代欧陆刑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家,始终坚持“社团不能犯罪”的传统,对法人违法活动,主要通过法人行政制裁和个人刑事责任来加以规制。
直到自20世纪70年代晚期开始,在西欧学者及欧盟、欧洲理事会的积极推动下,欧洲各国才纷纷改革國内刑法,引入法人刑事责任。
从上述法人刑事责任的历史变迁我们可以看出,法人刑事责任并不是如自然人刑事责任一般自始就有的,它是实用主义和社会需求的产物。
综合上述两点考虑,笔者认为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所有法人(单位)犯罪,其实并不是如自然人犯罪那样与生俱来的,天生就具有犯罪能力。
如前所述,法人作为一种抽象的东西,它缺乏物理的、精神的和道义的能力去实施不法行为,或接受惩罚。
它既不能实施犯罪行为,拥有犯罪意图,也不能被监禁。
它没有灵魂,不能被责难。
为此在考虑哪些组织体可以纳入法人刑事责任范畴时,需要从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做相应的利益衡量。
从法理上看,即便我们承认单位犯罪作为一个总体概念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一方面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单位类型都有必要规定为犯罪主体,在笔者看来,国家机关、公立学校、医院等就完全没有必要对其拟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也没有必要在所有犯罪类型中都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如理论上争议激烈的单位盗窃、单位诈骗等等,在这些犯罪类型中只要追究其中的自然人刑事责任就足够了,完全没有必要去追究单位的责任。
由此,肯定说的第一点理由,“国家机关具有形成犯罪意思的可能性,将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反映了国家机关实施社会危害行为的实际,如果承认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可以具有自己的意思能力,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国家机关不能有自己的意思,既然国家机关有自己的意思能力,当然可以形成犯罪意思并作出一定的行为”并不妥当。
在解释了单位刑事责任具有的拟制特性之后,下面的问题便是进一步衡量对机关拟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问题了。
就肯定说提及的上述第二、第三、第四点理由,实际上没有任何实证资料能够说明追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与“确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仰”、“表明国家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的立场和信念”以及“对国家机关定罪处罚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之间的内在联系。
从各国法律实践上看,西方一些法治相对完善、发达的国家,自始没有任何一个在国内刑法中规定国家机关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排斥机关成为犯罪主体反而是通行的做法。
如英美法系国家率先认可法人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但是无论在英国还是在美国,都在其有关立法中否认国家机关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日本、德国、法国,近四十年来也逐步认可了法人犯罪,但也无一承认国家机关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相反,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仅没有任何好处,反而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第一,规定单位犯罪,目的在于使单位受到刑罚处罚,以遏制单位犯罪的发生,但国家机关根本不具有承受刑罚的能力。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只有一种途径,即罚金。
然而由于国家机关是国家财政拨款单位,对它判处罚金,罰金也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这等于钱从一个口袋转到另一个口袋,无异于国家自己在惩罚自己。
“犯罪”的国家机关并没有受到处罚,自然也就不会发生判刑预期的效果。
如果国家财政不拨付罚金款,势必减少办公经费,这又必然将对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产生不利影响,折腾到最后还是国家买单。
这一点,与作为经济实体的公司法人有着本质上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