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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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1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省、市、县(区)依法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工作协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及时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二章确认第六条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确认见义勇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将确认见义勇为的程序和期限,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确认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举荐、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八条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举荐或者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参加确认工作。

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厦府办[2012]309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厦府办〔2012〕3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省、部属驻厦单位:为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等部门〈关于完善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办〔2012〕70号),决定成立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牵头人:黄杰(市法制局局长)曹锦彪(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成员:李志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智敏(市监察局副局长)范锦昌(市公安局副局长)蔡永华(市司法局副局长)曾伊鸿(市安全局副局长)温哲(市公务员局纪检组长)洪再福(市审计局总审计师)张潘正(市经发局副局长)叶茂伟(市商务局副局长)王星旦(市国土房产局纪检组长)魏晓荣(市建设局副局长)张宇(市环保局副局长)邱武伟(市农业局副局长)赵宪夫(市文广新局纪检组长)孙卫(市卫生局副局长)耿国强(厦门海关副关长)方元炜(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林文璋(厦门海事局副局长)戴黎明(厦门国税局副局长)王增加(市地税局纪检组长)田锋(市工商局副局长)黄碧尚(市质监局纪检组长)曾国健(市安监局副局长)饶满华(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纪检组长)吴丽雪(市法制局副局长)王军荣(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徐文东(市知识产权局局长)何卫明(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二、联席会议职责(一)由成员单位相互通报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以及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二)研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衔接工作的政策;(三)推动落实衔接工作各项措施;(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7-2009年度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7-2009年度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7-2009年度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厦府办[2010]155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7-2009年度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厦府办〔2010〕155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2007~2009年,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厦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公文审核把关,积极推进公文处理的无纸化工作;全市文秘工作者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中心开展工作,任劳任怨,乐于奉献,为政府工作的高效运行和公文的快速运转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全市行政机关公文的制发质量和办理效率有了新的提高。

为表彰先进,巩固已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更上一层楼,经研究决定,授予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等20个单位为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薛育芬等40位同志为公文处理工作先进个人。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发挥领先与示范作用,同时,也希望其他各单位及文秘工作人员认真对照,查找不足,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水平,为推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办公自动化做出新的贡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附件:2007-2009年度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名单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厦门市广播电视局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思明区财政局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海沧区东孚镇人民政府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同安区新民镇人民政府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翔安区发展和改革局二、公文处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薛育芬(市经济发展局)代斌(市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江卫林(市市政园林局)许金练(市海洋与渔业局)杜妙红(市粮食局)郭艺玲(市卫生局)陈青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晓洁(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XXX国(市水利局)江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陈巧婷(市规划局)纪淑惠(市交通委员会)周学勤(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陈晓婷(市统计局)郭白云(市体育局)杨剑波(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李小琪(市贸易发展局)张艳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永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戴伟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黄明辉(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陈学颖(思明区滨海街道办事处)林红(思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叶质萍(思明区民政局)许文雯(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方福城(湖里区金山街道办事处)刘欢欢(湖里区发展和改革局)杨志凌(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黄新聪(集美区安全生产监督局)黄四海(集美区建设局)杨智聪(海沧区新阳街道办事处)蔡海艳(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黄灵敏(海沧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陈忠发(同安区西柯镇人民政府)柯翰林(同安区大同街道办事处)赖国华(同安区卫生局)郭勋毅(同安区经贸局)郭宽谅(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洪阿辉(翔安区经贸局)苏志炜(翔安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xx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xx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汕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确认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县级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七条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 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二) 行为人伤残或死亡的,提交伤残鉴定或者死亡证明;(三) 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

(四)提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厦门市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厦门市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厦门市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0.30•【字号】厦府[1992]综260号•【施行日期】1992.10.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厦门市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1992年10月30日厦府〔1992〕综260号)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办法(以下简称“突出贡献奖”)适用于全市国营、集体、内联、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和股份制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突出贡献奖:将技术成果和专利直接应用于我市经济建设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对我市引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创新或国产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在我市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在环境保护、消除公害、防治疾病、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申请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所完成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必须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同时,实现税后利润(按申报之日起前2年中经济效益好的一年统计)工业项目须达2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须达50万元以上。

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技术水平为省内首创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对我市的建设或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起重大作用。

第五条申报程序:1、由项目的完成者(或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厦门市突出贡献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经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申报者必须另外提交下列有关资料(一式两份):(1)研制开发及生产原始记录报告、资料、图片;(2)有关部门检测、验收或鉴定报告;(3)用户意见书;(4)其他有关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根据《XX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办发〔XX〕65号),为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下如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综治、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见义勇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宣传工作,及时发现见义勇为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见义勇为英雄事迹,为社会树立学习榜样,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倡导社会新风正气。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雪亮工程平台,不断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举办报告会、巡讲等活动,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充分展现党委和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广大人民群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与肯定,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更多的精神关怀和鼓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浓厚氛围。

(三)鼓励社会参与。

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培育、扶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引导他们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拓展筹款渠道,增强筹款能力,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扬、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裴金佳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修改: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一)《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规定》(1994年12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1995年8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1995年9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厦门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1996年4月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五)《厦门市银行卡跨行联网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六)《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1996年9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七)《厦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1997年3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八)《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1999年7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九)《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5年1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十)《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十一)《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07年5月1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十二)《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2009年3月1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十三)《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二、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1995年6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8月25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8月28日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制建设第三章社会文明倡导第四章社会陋习治理第一节重点治理清单第二节保障措施第三节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社会文明,治理社会陋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文明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在养成、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给予财政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文明促进工作。

第四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社会文明促进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文明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在社会文明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机制建设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在制定经济社会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时应当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规划建设工作小组的通知-厦府办[2012]76号_1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规划建设工作小组的通知-厦府办[2012]76号_1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规划建设工作小组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规划建设工作小组的通知(厦府办〔2012〕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统筹协调推进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规划建设工作,根据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决定成立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规划建设工作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小组成员组长:康涛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游有雄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南翔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主任、海沧区政府区长蔡良涯厦门港口管理局局长陈秉清市口岸办副巡视员成员:林延勋市台办副主任黄晓舟市发改委副主任林建造市财政局副局长唐金炼市国资委副主任李伟建市监察局副局长张潘正市经发局副局长林国泰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代敏市国土房产局总规划师林树枝市建设管理局副局长王伟市规划局副局长王铨铭市市政园林局总工程师王春生市海洋渔业局副局长姚木中市商务局副局长严琪市旅游局副局长林旌扬市信息化局副局长洪里专厦门港口管理局副局长陈捷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万志朝厦门海关副关长黄丽玲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连建东厦门边检总站副站长林文璋厦门海事局副局长陈海燕市国税局总会计师洪和平市地税局副局长郑卫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副行长王福明厦门银监局副局长张俊斌厦门保监局副局长王瑞媛厦门证监局副局长周内金厦门海事法院副院长王中湖里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吴顺彬海沧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吴新奎海沧区政府副区长洪国平翔安区政府副区长陈敏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由欣火炬管委会副主任林建文市仲裁委副主任郑永恩厦门港务集团董事长江孔雀厦门信息集团总经理二、工作小组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项决议和工作部署。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规划建设指挥部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规划建设指挥部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规划建设指挥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8•【字号】厦府办[2012]261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规划建设指挥部的通知(厦府办〔2012〕2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统筹协调推进厦门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规划建设工作,根据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决定成立厦门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规划建设指挥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挥部成员市政府张灿民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黄河明副秘书长、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指挥部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指挥部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示范区规划建设方案。

(二)每个月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协调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工作需要加开全体成员会议。

(三)审议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示范区总体发展规划、空间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

(五)研究合作示范区专项改革和建设方案。

(六)重大改革试验项目、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备案)、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三、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挂靠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负责日常工作。

象屿保税区管委会主任林树溪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发改委、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翔安区政府、市台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市金融办等单位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内设产业规划组、规划建设组、征地拆迁组、综合协调组、招商推介组等五个专门工作小组,分别由市相关部门派业务负责人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厦府办〔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统筹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确保到2035年率先基本建成法治厦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治中国典范城市,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的《厦门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厦委法〔2022〕3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厦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黄文辉市长副组长:陈育煌副市长成员:黄杰市政府秘书长孙建辉市发改委主任陈珍市教育局局长孔曙光市科技局局长周桂良市工信局局长苏清臻市民宗局局长黄卫东市公安局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洪全艺市民政局局长丁贤志市司法局局长林志成市财政局局长赖祖辉市人社局局长柯玉宗市资源规划局局长何伯星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李德才市建设局局长李宗泽市交通局局长王伟文市水利局局长邱武伟市农业农村局局长陈敏市商务局局长黄碧珊市文旅局局长姚冠华市卫健委主任颜文聪市退役军人局局长兰贵兴市应急局局长黄珠龙市审计局局长张权市外办主任王跃平市国资委主任曾东生市海洋局局长许国华市市场监管局局长阮敦梁市体育局局长郭华生市统计局局长赵晓波市人防办主任蔡伟中市市政园林局局长夏长文厦门港口局局长陈挺华市执法局局长花育明市医保局局长陈勇市住房局局长朱庆华市金融监管局局长张朱及市审批管理局局长吴申宇市信访局局长王星旦市机关事务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司法局,丁贤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建设战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建设战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建设战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2•【字号】厦府办[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建设战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厦府办〔2011〕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继续打好“五大战役”,大干“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决策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厦门市城市建设战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林国耀(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林德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城管办主任)陈添友(思明区政府副区长)林延勋(湖里区政府副区长)王良睦(集美区政府副区长)林世粦(海沧投资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叶振杉(同安区政府副区长)齐晓玲(翔安区政府副区长)成员:林聪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高居东(市委文明办副主任)李伟建(市监察局副局长)张皡(市发改委副巡视员)吴旗明(市财政局副局长)郭金炼(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阮跃国(市建设管理局局长)吴振志(市规划局副局长)周昌益(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王伟军(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陈宗团(市环保局副局长)朱子鹭(市行政执法局局长)吴新成(市工商局副局长)林国泰(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严琪(市旅游局副局长)张剑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李超英(厦门电业局副局长)许显峰(市通信管理局副局长)陈泽顺(市公路局局长)刘忠佺(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文杰(市清淤办主任)林树枝(市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城管办常务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办公室和各相关工作小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战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服务、协调、督办各战役工作小组的工作。

综合办公室挂靠城管办。

主任:林德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城管办主任)常务副主任:林树枝(市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城管办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孙建辉(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处处长)徐瑾(市建设管理局城管处处长)邹志洪(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书记)成员:汪金铭(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王文格(市发改委投资处处长)施志坤(市财政局基建处处长)蔡守管(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郭耀宗(市建设管理局协调处处长)于兵舰(市城管办工程处处长)肖勇毅(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工程师)李毅鹏(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处)二、规划设计工作小组:负责协调、督办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厦门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厦门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厦门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厦府办[2006]254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厦门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厦府办〔2006〕2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福建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06﹞194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厦门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指导全市的消防工作;㈡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或拟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对策、措施;㈢组织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㈣通报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状况,研究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㈤研究、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问题;㈥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为召集人,市发改委、经发局、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委、外资局、贸发局、文化局、卫生局、工商局、市政园林局、民宗局、旅游局、农办、安监局、质监局、广电局、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以及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公安消防支队,作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行文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代章,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办公室联系电话:************、5302266)。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政府办公厅(室)系统第四届运动会获奖集体和个人的通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政府办公厅(室)系统第四届运动会获奖集体和个人的通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政府办公厅(室)系统第四届运动会获奖集体和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厦府办[2010]260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政府办公厅(室)系统第四届运动会获奖集体和个人的通报(厦府办〔2010〕260号)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本厅各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全市政府办公厅(室)系统第四届运动会于11月6日在市政府领导的直接关心指导下,在市、区两级政府办公厅(室)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努力下,取得圆满成功。

本届运动会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同安区政府办公室承办。

市府办机关党委所属各支部及6个区政府办共组成12支代表队,500多名运动员参加了比赛。

比赛项目有短跑、中长跑、接力赛、跳远、铅球、跳绳、乒乓球,还有趣味项目大头娃娃双人背夹球往返跑、四人定点投篮、呼啦圈、飞镖、三分球定点投篮、罚球线定点投篮等。

市政府副市长叶重耕和6个行政区的区长、副区长以及市、区两级政府办的领导均参加了运动会的开幕式和闭幕式。

市政府秘书长许明耀以及各区政府区长、副区长都亲自参加了具体项目的比赛,给本届运动会增添了许多光彩。

本届运动会的项目设置,在参照上一届的基础上,比赛项目有所调整,增设了趣味项目,使得项目的参与性更强,赛场的气氛更显得团结、紧张、激烈、活泼,充分展示出了全市政府办系统的凝聚力和良好的团队精神面貌。

全市政府办系统干部职工都踊跃报名参加了比赛,使本次运动会成为历年来全市政府办公厅(室)系统规模最大、规格最高、水平最好、各方满意的体育盛会,对加强市政府办公厅与各区政府办公室之间的沟通联系、增进市区两级办公厅(室)之间的友谊将起很好的作用,同时又丰富了干部职工的业余生活,也是各单位精神风貌的一次大展示。

为表彰这次运动会成绩优秀的参赛单位和个人,经研究决定,对本届运动会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获奖的参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以资鼓励。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厦府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4〕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厦门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现就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保障。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5.29•【字号】•【施行日期】1998.05.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公告《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5月29日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1998年5月29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民政、劳动、财政、人事、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确认第六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正在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追捕在逃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的;(四)抢险救灾,舍己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第七条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可以由单位或个人举荐,也可以由行为人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接到举荐或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确认,时间不得超过七天。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见义勇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见义勇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闽义工委[2012]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1.05
【实施日期】2012.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
行办法》的通知
(闽义工委〔2012〕8号)
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
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
2012年11月5日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

第三条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的表彰应根据事迹,分别给予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

“见义勇为英雄(群体。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厦府办[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厦府办〔2011〕78号)市直各委、办、局:3月23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设立市政务服务中心。

为抓好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推进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职能的整合与进驻,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市政府办公厅。

具体名单如下:组长:丁国炎(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许明耀(市政府秘书长)黄家列(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林德志(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郑智敏(市监察局副局长)黄珠龙(市财政局总会计师)宋明棋(市委编办副主任)石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林旌扬(市信息化局副局长)黄晓舟(市发改委副主任)阮跃国(市建设管理局局长)陈东肃(市商务局纪检组长)陈海疆(市工商局副局长)林国泰(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张朱及(市效能办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主任:林德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副主任:张朱及(市效能办副主任、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信息化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建设管理局、市工商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效能办、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选派人员组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4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5号令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4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5号令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4修改)正文:----------------------------------------------------------------------------------------------------------------------------------------------------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发布根据2014年6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5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财政、精神文明、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客观报道见义勇为事迹,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要求保密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见义勇为的确认第四条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第五条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

对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有困难或者有争议的,有确认权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移交市民政部门确认。

在确认过程中,民政部门可以组织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确认或者邀请市民代表参加。

第六条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或者情况说明,包括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经过等;(二)行为人、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三)处理违法犯罪、抢险救灾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或者受益人和证人提供的证明;(四)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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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
保护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3]5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26
【实施日期】2013.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厦府办〔2013〕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厦门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
王小洪(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长)
副主任:
王宝贵(市政府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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