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过路费案背后的公路收费歧途及其矫正路径选择
天价过路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如火如荼。
然而,一些地方高速公路过路费高昂的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地高速公路“天价过路费”事件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某地高速公路全长约100公里,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小型车辆过路费为每公里0.5元。
然而,在该高速公路投入使用后,部分路段的实际收费标准却高达每公里1元,甚至更高。
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许多车主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过路费过高,严重损害了自身利益。
三、法律分析1. 收费标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路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公路通行费。
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本案中,该高速公路过路费收费标准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存在违规行为。
2. 收费标准调整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本案中,该高速公路过路费收费标准调整未经过听证程序,且未报请批准,存在违规行为。
3. 公路经营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路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
”本案中,若该高速公路的经营权被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未经批准,存在违规行为。
4.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本案中,该高速公路过路费过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四、案例分析1.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高速公路过路费收费标准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责令改正,调整收费标准,恢复合理水平;(2)没收违法所得;(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收费案例分析
德国拥有12550公里高速公路,为世界第四。不 收取高速公路养路费;绝大部分的道路维修保养 费用都是由政府从税收中支付;对于12吨以上的 卡车,德国从2005年1月开始征收平均每公里15 欧分的使用费。
日本拥有6300公里高速公路,政府出资经营的日 本道路公团等与道路相关的4个公团2005年10月 实行民营化改革之后,相关法案规定道路收费偿 还年限为45年以内。一旦通行费总收入足以偿还 总费用,高速公路就免费通行
国家审计署此前发布的报告显示,一些省市将收 费多年、效益较好的公路“改头换面”,违规重 新批准和计算收费期限。还有的地方政府将已偿 清贷款的公路,卖给企业变成经营性公路,并且 一再倒卖,结果是收费年限一再延长。更有部分 地方政府并没有将收费公路收取的费用直接纳入 财政收支,而是单独成立运营公司进行管理。有 关统计显示,去年我国19家上市路桥公司的净利 润率最高达到59.66%,最低的也有19.87%,一 般都在30%-40%之间,毛利率远远高于堪称暴利 的房地产行业。
二.我国公路收费现状
中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7.4万公里,为世界第二,其中 95%的高速公路收费。中国各种过路过桥费已高达运输企 业成本的1/3。全球有收费公路14万公里,而其中10万公 里在中国。根据国家审计署对高速公路的审计报告测算, 国家正式批准的收费站有6000多个,平均30公里有一个 收费站;但据谷歌地图统计,全国收费站是86053个,二 级以上公路35.33万公里,平均不到4公里就有一个收费站, 收费公路里程可环绕地球四圈半。每公里收费接近千万元, 每米收费接近万元,堪称是举世罕见的最暴利的产业。据 审计调查,16个省(市)截至2005年底违规收取通行费150 亿元,一些公路获取的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10倍以上。
天价过路费案
天价过路费案天价过路费案是指一些地方在高速公路上收取过高的过路费的案件。
这些地方利用高速公路交通便利、车流量大的特点,设置收费站,向过往车辆收取过高的过路费,给司机和车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这一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天价过路费案的背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急需财政资金来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发展。
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巨额投资,而政府往往无法单独承担,因此需要借助过路费来筹集资金。
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快速筹集资金,往往将过路费定得过高,甚至超过了合理的范围。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在收取过路费时存在管理混乱和不透明的问题。
收费站设置、收取标准等方面存在不合理和不公平的现象,导致过路费金额差异巨大。
一些司机和车主被迫支付过高的过路费,却难以获得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此外,一些高速公路收费项目存在着暗箱操作和腐败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和收费站工作人员纵容或协助不法分子,采取非法手段收取高额过路费,并据此牟取暴利。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机和车主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法治建设。
天价过路费案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抨击。
司机和车主纷纷发声抗议,要求政府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一些媒体也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和报道,揭露了一些地方政府和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
社会公众对于天价过路费案的谴责和愤慨,推动了政府对此问题的重视和整改。
针对天价过路费案,政府应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政府需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和收费站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严格的制度和规范。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收费标准的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公平和正义。
其次,政府应该加大对高速公路建设的投入,减少对过路费的依赖。
政府应当通过探索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减轻对过路费的依赖,以降低过路费的金额。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推动过路费的透明化和公正性。
建立公开透明的过路费信息平台,方便司机和车主了解收费标准和用途,增加社会监督。
高速公路收费问题与改革方案
高速公路收费问题与改革方案随着我国道路交通的迅猛发展,高速公路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长期以来高速公路收费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探讨高速公路收费问题,并提出一些改革方案。
一、问题分析1. 高速公路收费负担重: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收费主要依靠车辆数量和行驶里程来计算,导致收费金额并不公平,给一些经济相对较差的人群带来了沉重负担。
2. 收费方式存在繁琐:目前的收费方式以人工收费和电子收费(ETC)为主。
人工收费存在排队等待、交通阻塞等问题,而ETC虽然省去了排队等待的时间,但它的设置、使用与维护等问题以及使用者的隐私问题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3. 收费站布局不合理:目前收费站的布局存在问题,特别是在国内城市周边高速公路的交汇处,常常导致拥堵和交通事故。
二、改革方案1. 收费方式改革:面对收费负担重的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车辆类型、排放标准和车辆载货能力等因素,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这样能够实现收费更公平、合理的目标,并且可以鼓励节能环保车辆的普及。
2. 推广智能收费系统:为了解决人工收费和ETC带来的问题,可以进一步推广智能收费系统。
这种系统通过道路上的设备自动识别车辆信息、计算行驶里程并扣费,减少人工干预,提高收费效率。
3. 调整收费站布局:当前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布局不合理,应该结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通过增设和整合收费站,减少收费站数量,提高通行的便利性。
4. 完善监管机制:针对高速公路收费问题,还需要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收费标准和收费站的监督,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此外,还应加强对收费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监督制约。
三、实施与效果预期1. 实施措施:针对以上改革方案,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来规范高速公路收费问题。
还要加强宣传,提升广大公众的认知和理解,积极推动高速公路收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2. 效果预期:通过改革,可以实现收费更为公平合理,减轻一些人群的经济负担。
2014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天价过路费案涉罪要点
案例背景: 若严格缴纳过路费,他将每天亏损1万余元。
这种情况下,作为车主的时建锋可能会连续8个⽉、⽢愿去为⾼速公司贡献368万元过路费? 2010年年底,因“8个⽉⾥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期徒刑,并处罚⾦200万元。
偷逃过路费被判⽆期徒刑,这样的案例在全国是⾸例。
因案情特别,这宗个案在上引发了质疑…… 2011年1⽉14⽇凌晨,河南省平顶⼭市中级⼈民法院决定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
此后不久,平顶⼭市中院包括主审法官在内的4名相关责任⼈被问责。
⽬前,关于此案的调查、再审⼯作正在进⾏。
围绕“天价过路费”展开的⼀连串问题已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
2011年1⽉28⽇上午,在北京师范⼤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举办的“第30期京师刑事法专题论坛”上,该院名誉院长⾼铭暄、中国政法⼤学诉讼法研究院教授樊崇义、北京师范⼤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单民、北师⼤刑科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等众多法律专家、学者,本着促进刑事法律制度完善的良好意愿,针对诈骗罪司法疑难问题,以“天价过路费案”为标本案件展开专门研讨。
分析: 法律专家学者对“天价过路费案”阐述了各⾃的理性思考,研讨内容涉及诈骗罪犯罪对象、犯罪罪数认定、诈骗罪犯罪数额认定以及“天价过路费案”量刑等诸多复杂疑难问题。
能否认定诈骗罪 骗免养路费、通⾏费的⾏为能否成⽴诈骗罪? 在“天价过路费案”引发的社会热议中,法律专家们发现,这⼀问题成为各⽅意见分歧较⼤的探讨要点。
有关专家指出,根据现⾏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通常是指财物。
⾏为⼈在客观⽅⾯也多表现为直接⾮法占有他⼈的财物。
⽽在“天价过路费案”中,⾏为⼈不是直接⾮法占有他⼈的财物,⽽是以欺骗⼿法不缴纳费⽤接受他⼈提供的服务,侵犯了他⼈的财产性利益。
这就涉及到财产性利益可否成为诈骗罪犯罪对象的问题。
养路费、通⾏费等各种规费属于⼀种财产性利益。
“天价过路费”——聚焦“时建锋诈骗案”
费 、 行 费 等 各 种 规 费 , 额 较 大 的 , 照《 法 》 2 6条 通 数 依 刑 第 6
的规 定 定 罪 处罚 。 额 特别 巨 大 的 。 以判 处 无 期 徒 刑 。 以 数 可 ” 被告 律 师 为 代 表 的 观 点 则 认 为 : 案 法 院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 本 前
入 仍 然 极 其 有 限 。20 0 9年 ,全 国公 路 建 设 资 金 来源 仍 以 国
内 贷 款 和 地 方 自筹 资 金 为 主 。 全 年 公 路 建 设 到 位 资 金
86. 7 80 9亿 元 。 国家 预 算 内 资金 占 4O . %。 中 国收 费公 路 占全
国公 路 比例 过 高 .收 费 标 准 与 国 民 收 入 的 比例 过高 的 问题 已经 为 众 多 国家 诟 病 。国 家 在 分 配 社 会 资 源 时 背离 公 共 财 政 的性 质 和 财 政 伦 理 ,利用 对公 共 设 施 和公 共 产 品 的垄 断
刑 、 役 或 者 管制 ,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 拘 并 情 处
三 年 以上 七 年 以 下有 期 徒 刑 , 处 罚 金 。 因此 , 告 律 师认 并 ” 被
比 , 月 偷 逃 过 路 费 8个
招 致 无 期 徒 刑 、 逃不 不
者想 象竞 合 犯 罪 ? 从 程 序 的角 度 反 思 上 述 问题 .可 以发 现 我 国 现 行立 法 程 序 中存 在 一 个 不 容 忽 视 的 问题 , 即在 制 定 颁 布 新 法 之 时 ,
赚 的 现 实 震 撼 我 们 的 同 时 . 醒 的 法 律 人 除 清 了看 到 民 生 与法 律 、 看 到 罪 罚相 当 、 到 法 律 看
【世界未解案件之谜】天价过路费案
天价过路费案天价过路费案持续发酵,漩涡也越卷越大,其中各等人物也逐一亮相。
被指收受了每月5000元的下汤收费站正副站长站出来称,从没有看到过时军锋所称的合同,也从未收到钱。
副站长李占峰明确表示,这个案子就是他告发的,自己怎么会有问题。
作出天价判决的河南平顶山中院也成为漩涡中心,四名责任人被问责,主审法官娄彦伟被免职。
高调快速问责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也因此案备受瞩目。
值得玩味的是,此案最关键的人物,也就是时家兄弟所说的为他们提供保护的"李金良"却一直未现身,至今仍处神秘之中。
"李金良":关键人物很神秘"李金良",现在只能用引号引起介绍,作为该案的关键人物,案发至今,他还是一个神秘人物。
在时军锋的叙述中,这个人是个武警干部,有通天的关系,为其办出了军牌,并确实管用,长达8个多月的时间里畅通无阻,即便遇上个把问题,这个人也能给他解决,于是他对自己与其签的"保护合同"深信不疑。
在当时任下汤收费站副站长的李占峰叙述中,这个人身着军装,肩上一杠三星。
李占峰说,2008年5月的一天,一个自称是许昌市武警支队名叫李金良的人来到下汤收费站,说是许昌地区他所在的部队正在搞土建工程,需要有两辆军车在下汤收费站经过并且免通行费,所带手续齐全,他们就按照规定将两辆军绿色斯太尔后八轮自卸车列为免收通行费车辆。
这也就是后来案发时所涉车辆。
在协调此事期间,李占峰和站长王欢承认曾与李金良吃过饭,但否认曾经有过私下交易。
"当时已经中午了,李金良说要顺便吃个饭。
我们在下汤街上找了个小店。
当时在场的有我、李金良、王欢。
"李占峰说,"他们那边来了3个人,一个是李金良,另外一个也穿着军装,第三个不认识。
"后来,李占峰指认第三个吃饭的人模样酷似时军锋。
"当时李金良说,这是我司机。
""李金良"到底是谁?案发后,即使是鲁山县检察院和平顶山检察院两次退查,均要求查清"李金良"在案件中的关系,但呈报审查起诉的材料中均无此人。
368万的天价过路费案,究竟还能引出多少话题
一项令人咋舌的368万元天价过路费,究竟还能引出多少话题?仅就个案而言,最新的消息是当地检方撤回起诉,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至于在办案过程中检法部门究竟是存在瑕疵还是涉嫌渎职,如何还原和核实案件的诸多关键细节,确保个案正义的最终到达,一切都还有待观察。
反倒是因了这个天价过路费案,引出对我国收费公路问题的争议,颇有必要进行一番辨析。
交通部副部长翁孟勇昨日在就“天价过路费案”回答媒体提问时,充分肯定收费公路政策的积极作用,表示“没有收费公路的政策,就没有中国交通的现状,也没有我们刚才所说到的农村公路取得的这些成就”。
其实,公众对于公路收费问题的讨论从未真正停歇。
此次河南出现的“天价过路费案”,只不过是在用足够夸张的数字痛陈这个老问题的严重性。
肯定公路收费政策并不妨碍对具体制度本身的检讨;对收费公路政策的大方向坚持,也并不天然代表了具体收费项目、收费站网点以及收费时间跨度等细节问题的合理性,甚至包括收费公路每年盈利情况等攸关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等都有其探讨的价值。
正如翁副部长所言,中国交通事业的总体发展,在这些年之所以突飞猛进,收费公路政策或可言功不可没。
毕竟在定量财力背景下,靠收费公路政策的铺开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道路建设的资金缺口。
但也不能否认,这些年的收费公路发展,并非完全像相关法律规定中所描述的那样以“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作为原则。
公路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最基本的属性应该还是公益性,公路首先是而且也必须是公共产品。
但这些年中国收费公路的建设究竟“适当”与否,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
经常有一组数据会出现在关于收费公路的讨论中,那就是“目前全世界大约有14万公里收费公路,其中10万公里在中国”。
这应该算是最直观的横向比对。
财政投资在公路建设中的比例这些年来一直呈现下降趋势,而收费公路却越来越多,以致有所谓业内人士曾经对媒体笑谈,“既然有可能做成收费路,就一定要搞成收费路,绝不免费”。
在不少地方政府眼中,非收费公路俨然鸡肋,总忍不住对建设收费公路趋之若鹜,同时间接逃避着政府本应承当的公共职责。
河南天价高速费案详解
军 锋 读 完 “ 价 高速 费 案 ” 全 部媒 体 天
报 道 —— 舆 论 的高 度 关 注 对 他 十分 有 利 。时军锋决 定直 面媒 体 ,公 布所有证 据 ,然后 向警 方投案 。 “ 这个 事情我敢 说 出来 ,就是 因为我 和我哥哥 ,都不是
时 军 锋 回忆 :2 0 年 底 , 经 中 间 人 07 这 是 迄 今 为 止 ,在 河 南 省 乃 至 全 国 两 个小 时采访 中 ,时建锋 欲言又止 ,反 对 偷 逃 高 速 公 路 通 行 费 行 为 的最 严 厉 刑 复向记者表示 : “ 我不是坏人 !”
介绍 ,他联 系上 自称是 武警许 昌支队车 时 军 锋 的 货 车发 放 军 车 牌 照 ,事 成 之 此前 ,时军锋 有一位好 友 ,在河南 当地经 营沙石 生意 ,早 年亦靠运 营 “ 军 车 ”起 家 ,后致 身价千 万。时军锋 家人 “ 军车”生意之路的 中介人 。 在 时 军 锋 酝 酿 用 军 牌 车 经 营 运 沙
师 ,最终却在2 万元的代理费前止步 。 当天的庭 审中 ,公诉 人指控 时建锋 犯 有诈骗罪 ,利用 两台假军 车在八个 月
的时间里 ,多次偷逃 高速费 ,金额高 达 38 6 万元 。令人 诧异 的是 ,时建锋 对 被 指 控的犯罪 事实和罪 名均无 异议 ,甚 至 当庭悔罪 ,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
因 为 在 人 家 的 地 盘 上 ,翻 也 翻 不 出去 ,
官方 网站上发 布信息 ,称该案判 决 “ 打 司法机关会 秉公处理 ,还你 清 白。”时 后 ,时军锋需定期 向李金 良支付酬金 。
在河南省都 翻不 出去 。”
当天下午 ,央视 《 日说 法 》栏 目 今 怀 疑 ,此 人 可 能 就 是 时 军锋 走 上 经 营 锋一 改上午 的犹豫 ,直接翻供 称 : “ 我
天价过路费论文:“天价过路费”
天价过路费论文:“天价过路费”编者按:“时建锋诈骗案”,为破解我国当前法治困局提供了可兹参照的依据。
它至少表明,我国法治中存在的不少问题,如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欠佳、对刑事诉讼程序轻视、如何引导公众对法治生活的有效参与等。
法治并不是虚妄的幻想。
也不是停留在法条层面的理性设想,而是通过有效的法律适用、对社会中的法治诉求予以回应的智识力量。
如同涓涓细流汇成大海,法治的实现需要每一个人的践行才可能实现。
“时建锋诈骗案”事件表明,法治为公民探寻正义提供了可能。
即便追求正义的过程或结果远离我们的期望,至少这种追求正义的过程是值得的。
焦点之一:公路收费制度“天价过路费”折射法治困境杨福忠陈家标一、我国高速公路收费中存在的问题首先,高速公路收费规范被虚置。
收费期限届满不停止收费,或者通过中途转让经营权、变更法人、追加项目等方式延长收费期。
根据2004年国务院颁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政府还贷公路在还清贷款前,转让收费权时,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
不得延长收费期限。
但实际操作中高速公路收费业界的潜规则是转让经营权,期限重新计算。
据北京市审计局的一份报告显示,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截至2004年12月已累计收费17亿余元,偿还贷款等款项后还剩余近6亿元。
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认为,根据“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原则,京石高速北京段应停止收费。
有关部门的答复是该路段的经营权已经转让给首发公司。
允许其经营到2029年。
类似北京的这个例子并非个案。
2008年2月27日国家审计署公布了《18个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根据调查结果,16省(市)在100条(段)公路上违规设置收费站158个,截至2005年底违规收取通行费149亿元;7省(市)提高收费标准,多征收通行费82亿多元;12省(市)的35条经营性公路,由于批准收费期限过长,获取的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成为“高价公路”的地方政府对法律的态度可见一斑。
浅谈公路超期收费的成因及治理措施
浅谈公路超期收费的成因及治理措施【摘要】“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中国公路收费的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该怎么收费、要收多长则是一笔糊涂账,这导致近年来公路超期收费、超标收费的批评声不绝于耳。
为此,必须从根本上治理公路“三乱”问题。
近日,浙江台州椒江大桥、河南郑州黄河大桥、山东济南黄河大桥、广东佛山三水大桥4个路桥收费站超期收费的问题再次引起广泛关注。
公路是我国覆盖面最广、纵深度最高、公益性最强的交通运输方式。
目前全社会75.5%的货运量,由公路运输承担。
然而,在公路发展过程中,收费公路规模过大、收费站点过多、收费标准过高、收费期限违规延长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上世纪80年代,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成为制约全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广东因此率先提出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设想,首开“以桥养路、以路养路”的先河,收费公路模式在全国范围内迅速铺开。
谁都不曾想到,这在多年以后,竟会成为困扰经济发展的一个顽疾。
“很多收费公路本应由国家投资修建,经营性公路多如牛毛,说明我们的政府长期缺位。
全国林林总总不同的收费站,说明里面涉及利益分配的问题。
”公路应是政府为公众提供的公共产品。
然而,我国公路建设融资主要采取经营权转让等方式,易使高速公路变质为赢利商品,使公路的“公共产品”属性大大削弱,社会效益得不到保证。
自1984年国务院批准实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以来,已过去20余年。
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出台,对公路收费进行规范,其中明确: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2006年、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又相继出台系列文件,对公路收费作了统一规范和相应的规定……然而,目前很多到期的收费站迟迟没有拆除,违规收费依然存在。
公路收费管理的问题与出路
公路收费管理的问题与出路【摘要】公路收费管理政策的实施,极大的促进了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但是公路收费政策不正确的执行却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
本文深入分析了公路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剖析了其引发的社会不和谐,讨论了公路收费管理的去向,提出了完善公路收费政策的对策建议,以期形成科学解决问题的机制,实现社会和谐。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路收费问题出路公路收费管理政策是在国家对公路基础设施投资不足情况下为扩大筹资渠道而出台的重要政策,利用国内外贷款建设高等级公路、大桥和隧道,建成后收取通行费偿还贷款,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这一做法对我国的公路交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自1984年在我国诞生收费公路以来,确实为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带来了开创性的变革。
我国依靠收费公路政策,利用各种融资手段,共筹集资金6700亿元,占同期的公路建设总投资的60%,建成等级公路9500多公里。
可以这样说,没有收费还贷公路,就没有今天便利的公路交通条件,公路建设的规模和水平至少比现在落后10年。
一、公路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引发的社会不和谐1、公路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公路收费对我国高等级公路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由于收费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再加上一些地区和部门无视国家有关收费的政策法规,将公路收费作为“生财之道”,将公路收费站视为“摇钱树”,盲目收费,不仅有损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收费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
(1)公路收费站点过多,随意制定收费标准。
我国公路收费目前尚无一套统一、完善的收取标准。
现行的标准主要是由各省、市公路建设经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资金数、贷款期限、还款要求、交通流量和道路使用者受益及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方案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把公路收费所得纳入了地方财政预算,变还贷为创收,所以对收费站点的设置及收费标准审批不严,造成公路沿线收费站点过多过密;在收费标准上,追求多收、滥收,加大了社会和百姓的负担。
“天价过路费案”对法律常识的偏离
作者: 周安平[1]
作者机构: [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14-19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3期
主题词: 天价过路费;暴利;刑法范式;被迫的犯罪
摘要:“天价过路费案”之所以荒唐是因为司法对常识产生了严重的偏离。
在“天价过路费案”中,时建锋诈骗数额巨大之所以能够成立的前提是高速公路的暴利合法化。
暴利为不正当利益,自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审判机关对“诈骗”数字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被告主观善恶的关注。
本案被告最终被处以无期徒刑,显然违背了“刑罚关注的主要是行为而不是结果”这一常理。
而结合其成本与收益等具体情形来看,被告行为也可以被看作是“被迫的犯罪”。
由于“被迫的犯罪”在道德上极大地弱化了其应责性,因而也就决定了它不能作为刑罚的重点打击对象。
只有纠正司法对于常识的上述偏离,法律才能步出幼稚而进步。
法律悖论中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过路费悖论案例背景:某城市实行车辆通行费制度,规定所有车辆进入市区需缴纳过路费。
然而,在市区周边的公路上,却出现了大量免费通道,使得部分车主为了节省费用,选择走免费通道进入市区。
法律悖论:按照法律规定,所有车辆进入市区都应缴纳过路费。
然而,免费通道的存在,使得法律规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一方面,缴纳过路费的车主感到不公平;另一方面,免费通道上的车辆增多,可能导致交通事故频发。
解决方案:1. 对免费通道进行整治,确保所有车辆进入市区都需缴纳过路费;2. 提高过路费标准,增加道路维护和建设资金;3. 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案例二:酒后驾车悖论案例背景:某城市实行酒驾入刑政策,对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部分交警部门却对酒驾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存在受贿现象。
法律悖论:法律规定酒驾入刑,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执法不严、受贿现象的存在,使得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效力。
解决方案:1. 加强对交警部门的监督,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受贿现象;2. 提高交警部门的工作待遇,降低受贿风险;3. 完善酒驾检测设备,提高酒驾检测的准确性。
三、案例三:遗产继承悖论案例背景:某老人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
老人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赠予外孙。
然而,老人的子女却认为遗嘱无效,要求继承房产。
法律悖论:法律规定,遗嘱是遗产继承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子女为了继承房产,故意歪曲遗嘱内容,甚至伪造遗嘱。
解决方案:1. 加强对遗嘱的审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2. 建立健全遗嘱公证制度,提高遗嘱的法律效力;3. 加强对伪造遗嘱行为的打击,维护法律的权威。
四、案例四:环境污染悖论案例背景:某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长期排放超标废水。
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但企业仍然我行我素,继续排放废水。
法律悖论:法律规定,企业应遵守环保法规,保护环境。
“河南天价过路费案”研究的开题报告
“河南天价过路费案”研究的开题报告
题目:河南天价过路费案的研究
摘要:2019年底,河南焦作市一家收费站未经允许私自收取了900元的过路费,导致舆论哗然,引发社会关注。
此案引发了人们对于过路
费管理和监管的质疑。
本文拟从多个角度,对此案进行细致的研究分析,希望能够从中观察到相关的问题。
关键词:河南,天价过路费,监管
一、背景
在我国的高速公路上,过路费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而在2019年底,发生了一起误收900元的过路费事件,深刻地揭示了我们国家在过路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二、目的和意义
了解河南天价过路费案的来龙去脉,了解相关问题,了解管理和监
管的管理流程,从多个角度进行研究,可以为同类问题提供参考。
并且,研究此案可以为完善过路费的管理和监管机制提供一定的思路。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拟对河南天价过路费案进行细致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背景和过程分析
2.过路费管理和监管机制介绍
3.河南天价过路费案的调查过程和结果分析
4.对过路费管理和监管机制的反思和建议
本文将进行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相关数据和
统计分析的比较,探讨问题的根源。
四、预期成果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分析,可为类似事件的防范和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并对改善我国的过路费管理和监管机制提出建议。
同时也可以学术探讨该事件的法律层面和应对措施。
12万元过路费何以“天价”
新闻影像一辆货车一次缴纳12万余元过路费。
此新闻一出,闻者无不惊讶,“天价”也! 2013年12月9日,一辆大型货车从陕西省铜川出发,经包茂高速到达陕西省高速公路陕蒙界收费站,行驶约500多公里,过路费竞高达12.2690万元。
有人慨叹,500多公里花费12万余元,平均每公里花费245元,光过路费就够买一辆车了。
如果这辆车加7.33元/升的93号汽油,能加16738升。
按每行驶100公里耗油8升计算,这些汽油足够跑20.92万公里。
据报道,这辆货车有13个轴,长约20米,光轮胎就有将近100个,计重为243.7吨。
243.7吨是什么概念?相当于10辆自重12.5吨、最大载重12.5吨的拉土车。
为什么要这样计算大型运输率的过路费?,一位高速公路工作人员介绍:“因大件运输车吨位过重,运输时行驶过慢,容易出现长时间占道情况。
对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安全及道路安全畅通带来极大危害,具有较大风险。
所以,对其收取‘天价’通行费。
”对于“天价”过路费,司机也是有备而来,缴纳的过路费全部是现金。
该货车所属运输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大件货物运输难度极大,运输中必须进行交通管制,全程进行监控;设备运输必须在白天进行,正常运输速度必须控制在5公里/小时。
遇到不平整的路段,速度必须控制在2公里/小时以下。
为防止轮胎突然爆胎,还要使用平板车加固等防范措施。
考虑到运输难度大、时间长、风险高等因素,每趟运输所收取的费用可迭上百万元。
法眼聚焦《陕西省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大件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物品,并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车货总长度超过22米、车货总宽度超过3.5米、车货总重超过55吨等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依据《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2万元过路费是这样计算出来的——计算超载货车过路费须将吨数、公里数、每公里收费数和相应罚款倍数四者相乘。
收费公路扭曲市场要素分配 要素价格扭曲
收费公路扭曲市场要素分配要素价格扭曲我国共有400万公里公路,除了350万公里的农村路外,95%的高速路、61%的一级路都是收费公路,所占比例在世界上遥遥领先。
而且,据审计署公布的数字,存在收费站过密的问题,在相关18个省、市中,平均每个省有240个收费站,很多间距短于国家规定,因收费造成的堵车让司机怨声载道。
而且,地方政府掌控着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这一方面导致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如轰动一时的天价过路费案,郑石高速公路大型货车的收费标准相当于京石高速的3倍、京津塘高速的6倍;另一方面,我国政策规定了“政府还贷公路”15年收费时限,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可放宽至25年,所以,一些地方政府把“还贷公路”变为“经营性公路”从而延长收费时限。
这些现象的后果就是,我国物流成本比发达国家高80%,达到GDP的18%左右,其中过路费占运输成本的三分之一。
在高昂的运输成本压力下,不少车主违规超载,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也对公路保养造成危害。
如从更深层面上来看,这种扭曲的收费公路方式还严重的干扰了市场要素的合理分配。
首先,公路通常都是税收支付或者政府经营,具有准公共品的性质。
一旦改变公路的性质,从公共品转变为经营性质时,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垄断经营者就总会收取更高的费用,最大程度地牟取垄断利益,这必然会对其上进行的经济活动造成影响,其结果就是:扭曲了要素价格,拉高了运输成本,对运输相关的整个经济活动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非但如此,在“统贷统还”制度下,收取的资金在使用上,还会再次扭曲要素的市场分配机制。
所谓“统贷统还”即不以某一条路本身贷款还清为限,而是要整个省内,所有高速公路的贷款全部还清,才可停止收费。
在当前形势下,地方官员总有追求GDP政绩的动机。
统贷统还、变政府贷款公路为经营性公路的方式,为地方政府追求GDP,盲目投资公路的做法提供了资金来源。
这就使一些效率不高、效益不好的,本不该上马的项目得以上马。
这些资金本可以用于更加高效的基础设施项目,或者民生,而不是定向投入到车流稀少的低效的公路建设上。
高速公路收费欣赏案例及政策剖析[优质文档]
高速公路收费投诉案例及政策分析近期省价格投诉举报中心直接办理的价格举报投诉中,以反映高速公路收费方面投诉为最多,主要有三大类问题。
一、投诉高速公路施救收费高得太离谱案例一:春节期间,张先生来电反映高速公路施救收费高得太离谱。
年三十下午,张先生在沪杭高速长安出口处,车坏了,正要维修,高速施救队过来,换了6颗螺丝,要价2500元,经讨价还价,最后付款2200元。
案例二:1月23日崔先生来电投诉,其车子在杭金衢高速上海诸暨段车子抛锚,诸暨某施救服务站换二个胎,要收起步费150元,轮胎拆装费50元,拆装充气100元,清场费200元,最后实际收费500元。
点评:依据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4]289号)规定,经调查人员核查,已分别责令两个高速施救服务单位退还1300元和250元。
从近年群众投诉情况看,高速公路施救乱收费问题久治不愈,而且愈演愈烈,我省境内的多条高速公路都存在此类问题。
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高速公路车道上禁止通行车辆自行检修抢修;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因此,高速公路的清障施救服务具有高度的垄断性、强制性,车主没有选择余地(即使是双方签订施救协议),这为乱收费提供有利条件。
更有部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利用独家经营权,以转让、出租经营权的方式将施救服务承包给社会上一些个人或单位,谋取曝利,而施救单位通过乱收费将承包费转嫁给车主。
对策建议:(一)破除垄断,促进竞争。
改革高速公路的施救机制,打破高速公路施救的垄断性,同时建立约束机制,制止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施救服务单位利用垄断地位牟取暴利。
(二)加强高速施救收费管制。
建议有关部门对高速施救收费成本进行专题调查,重新规范高速施救收费办法、收费标准,既考虑施救单位的经营成本,又能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还要便于群众、政府部门对收费的监督。
(三)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收费单位的教育、监督,督促收费单位认真履行明码标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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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过路费案背后的公路收费歧途及其矫正路径选择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一国商业的发达,全赖于良好的道路、桥梁、运河、港湾等公共工程”。
发展经济学家罗斯托也曾指出:“(公路等)基础设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在一般产业投资之前,一个社会应该具备基础设施方面的积累,基础设施的发展是一国经济起飞的必要条件,是工业化不可逾越的阶段。
”上述两位学者的观点,也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要致富,先修路”,这一深入人心的观点是为各行业人们所广泛接受的。
公路已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命脉之一,国家和民众对公路建设的重视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关于公路过路费的问题仍是社会公众保留赞许和关注的重要焦点。
2011年震惊国内的河南农民时建峰偷逃368万过路费的“天价过路费”案,又一次涌现出一个里程碑式的悲情人物,同时也再一次掀起了民众对公路收费问题的质疑和讨论,全国各省市的公路收费制度和地方执法情况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相比担忧天价过路费,人们更期望合理过路费运行的有效整饬。
一、公路收费模式的异度空间:天价过路费案背后的社会现象折射时氏兄弟偷逃368万天价过路费一案现已审结,与此关联的舆论,除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刑法考量和司法程序质疑等问题以外,同时也折射出我国一直受人关注的经济现象,即过路费的居高不下,以及收费年限的“绵延无绝期”。
我国公路收费的水平一直保持在高企状态,区别于世界各国的公路管理模式,形成了公路收费模式中的异度空间。
根据研究表明,全世界建有收费公路的国家和地区共有20多个,建有收费公路14万公里,但仅仅我国就占了10万公里,比例约达占70%。
与美国相比,美国共9万公里高速公路,但收费公路的比例的仅占8.8%;而我国收费公路共10万公里。
中国的公路业已连续多年成为中国最暴利的十大行业之一。
二、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多维困境及发展歧途中国收费公路普遍存在着过分依赖银行贷款、地方政府和交通部门违规收费、经营权转让不规范、管理问题突出等问题,纵观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发展历史,我国公路收费制度面临着多维困境,并有步入发展歧途的危险,并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增长和消费水平提高的拦路虎。
1.收费面广、价高、性质乱。
再看“天价过路费”案,有网友计算,按时军锋平均每车70吨的运量来计算,若每吨沙子毛利50元,跑一趟的毛收入也仅有3500元,除去油费、司机工资和车辆折旧等保守成本2000元,剩下的仅有1500元左右。
而按照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金煜伟向媒体介绍的收费标准,涉案农民的两辆车平均每次荷重通行费为2929.8元,空驶收费为196.3元。
两项合计,平均跑一趟活儿需要向高速公路交费3126.1元。
时军锋如果完全按标准交费,他的车拉一趟活儿还得倒赔1600元左右。
这在追逐利润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下是不应发生的。
商人不赢利,以何为生计?如果社会资源分配的有效性结果仅仅在于此,那么社会如何会有前进的动力和遵守法律的信仰呢?2.收费标准制定过程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严重缺乏。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
”但是在实践中,关于信息公开和有效听证的内容却鲜为落实。
在条例实施的最初几年,全国各地基本没有依法实施听证程序的实例,纵容我国公路收费标准的任意化。
近年来,少数地区开始推行公路收费标准听证会形式,但其听证制度缺乏严格的法定性和科学性,在利益关系的驱动下,不可避免的出现个别腐败、寻租现象,使得光鲜靓丽的听证制度流于形式,以此为基础而制定的收费标准亦是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
从本质上而言,收费标准制定过程的透明度水平以及社会公众的参与度高低仍然是制约我国公路收费制度走向科学合理化道路上的重要阻碍,这一因素所干扰的,不仅仅是收费标准本身的合理与否,更打破了以公路收费为核心的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平衡力量,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极度倾斜,使社会大众模糊了公路的公共产品性质,公路收费制度也逐渐步入未知歧途。
3.选择性的收费标准挑战公平正义,滋生社会腐败。
河南“天价过路费”案中所涉及到的一个重要焦点,就是关于军牌和武警牌车辆的通行特权问题,这一公路收费制度中的公权力介入,使我国公路管理制度的公平正义性受到质疑,这种选择性的收费标准正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战,间接鼓励着社会腐败现象的不断滋生。
“最贵的道路后面是最贵的政府。
”从某种程度上说,政府权力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政府行为,对天价过路费的形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拥有政治职位便意味着拥有与之相随的一种‘产权’,这种产权不仅可以用来立法创租,还可用来增加他人成本。
”就目前的公路运营机制而言,越来越多的公路管理公司上市,巨大的利润收入促使这些公路管理公司成为当地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
在经济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的今天,包括政府主体和经营主体在内的各个利益群体,无不踩着法律红线,追逐非法利润,其间的腐败附庸行为,必然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流毒。
在对待公路收费标准的问题上,选择性的执法标准是公路收费制度公平公正的绊脚石,它所标示的并不仅仅是普通通行车辆与军牌和武警牌通行车辆的不同待遇,同时也是社会资源低效率分配的非正常体现。
有特权的地方就有腐败,这与政府行为的规范有关,同样与社会民生的保障有关,如何促使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由收费型向服务型方向的转变,政府行为的作用力和影响力不容忽视。
三、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矫正路径选择1.公路经营方式的有效转变——市场化改革的推进。
从目前的公路经营模式来看,收费公路的建设、运营、管理一般都有地方政府操作,大多数收费公路管理模式是交通部门垄断的“四位一体”管理模式,即交通部门既负责投资、建设,又负责管理、使用,导致收费公路的行政色彩越来越浓,公路的垄断性特征越来越明显,所谓的政府监督形同虚设,各种收费见缝插针,绝处逢生,公路管理面临着严峻的信任危机。
在当今市场经济背景之下,实现公路收费的市场化改革是推进我国公路管理制度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导下,市场化改革在收费公路建设、运营、养护等领域已经开始并逐步深化,但是收费领域内的市场化进程仍然是十分缓慢。
在公路收费领域内实现市场化的改革,其本质是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它的实践和成果是改善当前公路收费诸多问题的关键。
2.收费公路的制度完善。
在解决了收费公路运行的基本经营模式之后,公路收费的具体操作制度成为解决当前公路收费困境的重要内容。
基于对当前收费公路不足的认识和分析,收费公路的操作制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推进和改善:(1)关于公路经营权转化条件的规定。
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中,不公平现象和非正当利益更容易滋生。
在厘清收费公路的经营权发展历史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大多数公路的经营权属性都发生过或多或少的变化,其中以政府将公路经营权转给企业或其他经营性主体的形式为主。
这种文件凭证上的抽象转变,带给社会最实际的影响,即是公路收费期限的无限延长,以及公路收费信息的混乱无章,使得本就享有有限信息知情权的社会公众被公路经营者玩弄于股掌之间,其合法权利受到巨大挑战。
基于这一客观事实,我们认为,在促进我国公路收费正规合理化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关于对公路经营权转化条件的规定。
如在收费公路的管理办法中,规定收费公路的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经营权转让必须向社会公布,并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公开进行;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政府还贷路不得转让等内容,从而将收费公路的经营权转让严格限定在合法合理范围之内,以减少因肆意妄为的经营权转让而引起的收费管理前后不一的混乱现象,促使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完善发展。
(2)车辆收费标准的再考虑。
根据调研情况反映,我国国内公路收费的计费标准是按车型种类的不同计算的,不同载客载货量的车型根据实际情况征收不同标准的过路费。
这种收费标准是我国长久以来一直实行的公路收费标准,它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公路收费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隐藏在这种收费标准之下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不少人为获取更大收益不惜踩着法律红线,改造车辆,以求能够装载更大的货物量或者客流量,于是,“合法超载”的现象层出不穷,对我国公路建设和公路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基于对此点的考虑,对我国公路收费标准的改进势在必行,其实,以车辆重量为计算变量是较为理想的公路收费标准。
(3)费改税的推动。
税费改革是我国规范政府收入机制的重要举措,其主要模式是在对现有的政府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用税收取代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性项目,通过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以税收为主,少量的、必要的政府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体系。
言及我国的公路收费项目,对其实现费改税的改革是必要而可行的。
对这一实践的有力佐证,便是我国海南省“通行附加税”。
海南省自1994年1月1日起,将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费、过桥费“四费合一”,统一征收机动车燃油附加费,并取消了所有公路收费站,海南成为全国唯一没有公路收费站卡的省份。
公路收费费改税的改革理论,是经海南省实践成功的理论,要想解决我国公路收费的老大难问题,税收是值得利用的有力工具,如何实现我国公路费改税的推动,是真正规范我国公路收费的必经途径,也是遏制当前公路收费杂乱现象的利药良方。
3.第三方监督机制的完善。
有权力就必须有制约。
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规范和完善,不能仅靠交通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自导自演”,完善有效的第三方监督机制是督促我国公路收费制度沿着正确轨道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克服我国公路收费的多位困境中,第三方监督机制的作用发挥,值得人们拭目以待。
(1)听证制度的落实。
公路收费领域内听证制度的有效落实一直是人们呼声较高的民意要求。
诚然,我国公路收费领域内的听证制度一直存在,但由于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其落实程度不尽理想,对这一薄弱环节的紧抓和改善是我国公路收费制度规范化运行的监督保障。
如公路收费的标准制定、价格水平的形成、公路经营权的变更、大额公路罚款的决定等内容,因其与人们合法利益保障的关系密切,都应该经过法定听证程序的核定,通过民主协议和公开质疑等方式,力保相关决定的正当性和公平性,避免因信息闭塞而导致的“暗箱操作”行为,使与收费公路管理相关的各项行为实现与社会大众的阳光型接触,督促我国公路收费的合法化发展。
(2)还贷动态财物评估机制的建立。
还贷动态财物评估机制是监督我国收费公路正常运转的技术性手段。
这一监督机制的建立,需要以充足的、精确的数据信息为保障,并要求对全国各地收费公路的电子系统进行联网设置,协调公路建设公司、公路经营公司、贷款银行等多方利益主体的关系,围绕“公路还贷”这一核心点,实现对收费公路还贷信息的记录、统计、分享和评估,最大限度的促进公路这一公共产品社会公益属性的回归,赋予社会大众充分的知情权和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从而鞭策我国收费公路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