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类型
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
【替换名言】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主要是加处滞纳金或罚款,划拨存款,强制恢复原状,对于查处的这些设施、财物等依法进行拍卖或处理,以及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跟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加图】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主要是家属滞纳金或罚款,(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有哪些?(一)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二)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三)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四)在执行条件上,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四、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是什么?1、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
3、实施的机关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民事纠纷中,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让当事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单位也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或形态:一是执行性强制措施二、即时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
三、一般性强制措施。
热门城市:扬中市律师广元律师山南律师宜都市律师贵阳律师河源律师伊金霍洛旗律师资阳律师东山区律师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由法律设定好的一种约束性的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其他情况下个人不能够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大概是可以分为三类的。
下面。
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颁布施行前,不仅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甚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改变了行政强制设定“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确立了统一的原则和规则。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行政罚款:行政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强
制收取一定数额的款项。
行政罚款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罚款的数额一般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而确定。
2.行政扣押:行政扣押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涉案的财物暂时扣押起来,以确保其不被转移、毁损或用于非法目的。
行政扣押通常发生在违法行为
涉及非法物品、赃款赃物等情况下。
3.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
采取的强制禁锢措施,将其关押于指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
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的期限通常为最长15天。
4.行政强制清除:行政强制清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
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消除安全
隐患、卫生污染源等。
5.行政限制人身自由:行政限制人身自由是指行政机关为强制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限制
其出境、出入特定区域等。
6.行政强制驱逐:行政强制驱逐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非法滞留、非法
居留的外国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其离境回国。
7.行政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建筑管理、
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拆除违法
建筑物。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依法出具行政强制的决定书,并告知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权益、救济途径等。
同时,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政强制执⾏的⽅式⾏政机关在执⾏的时候对违反⾏政法规的单位、个⼈和其他组织有权作出⾏政处罚。
作出处罚后被执⾏⼈有义务在根据的时限内执⾏,拒不执⾏的⾏政机关可以采⽤⾏政强制执⾏⽅式执⾏,那么⾏政强制执⾏的⽅式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政强制执⾏的⽅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条⾏政强制执⾏的⽅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六)其他强制执⾏⽅式。
⼆、⾏政强制执⾏的程序1.书⾯催告。
催告以书⾯形式做出,列明当事⼈履⾏具体义务的期限、⽅式及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2.陈述和申辩。
⾏政机关听取当事⼈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3.作出决定。
当事⼈逾期⽆正当理由仍不履⾏⾏政决定,⾏政机关可以书⾯作出强制执⾏决定,列明执⾏内容、⽅式、当事⼈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等事项。
4.强制执⾏。
执⾏决定⽣效后,⾏政机关根据确定的内容强制执⾏。
在执⾏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中⽌、恢复、终结执⾏,还可以达成执⾏协议。
三、申请⾏政强制执⾏的条件依据《⾏政诉讼法》和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其具体⾏政⾏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体⾏政⾏为依法可以由⼈民法院强制执⾏依法由⼈民法院执⾏的具体⾏政⾏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对其提起⾏政诉讼,当事⼈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履⾏,法律没有授予⾏政机关以强制执⾏权,或者法律虽授予⾏政机关强制执⾏权,同时⼜规定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具体⾏政⾏为。
法律、法规授予⾏政机关强制执⾏权的,⾏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邮政部门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其强制执⾏权,其做出的⾏政处罚决定在相对⼈拒绝履⾏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民法院强制执⾏的范围。
(⼆)具体⾏政⾏为已经⽣效并具有可执⾏的内容。
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适用
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适用一、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一)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目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包括: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驱逐、禁闭等。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不方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移动或者使用。
扣押财产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冻结存款、汇款主要是限制其资金流动;包括银行存款和邮政汇款及有价证券。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该条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
主要内容有一下五个方面:第一,授权规则。
所谓授权规则,是指没有经过法律授权,法律以外的法规无行政强制设定权,不能自行创设行政强制职权和行政强制手段。
同样,经法律授权,法规拥有相应的行政强制设定权;在授权范围内创设行政强制职权、主体、手段等内容。
法律授权市行政强制设定权的原则的必然结果。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及程序 文档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及程序(摘集)强制机构:宜宾市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强制种类:1、扣留(扣押);2、封存(查封);3、暂停销售;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采取扣留(扣押)、封存(查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可以扣留投机倒把人用于投机倒把的财物;可以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取缔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进入无照经营场所检查;可以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它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强制执行措施:
1.查封、扣押: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保障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查封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物,扣押的财产包括款项、有价证券和其他财物。
2.暂时性停止追索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执行人可能无力及时履行法院的判决、调解等强制执行决定,同时追索权的实施可能会给被执行人和其他当事人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因此法院可以暂时停止追索权的实施,以给被执行人一定的缓冲期。
3.强制代位权:当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执行债权人的款项是由第三人承担时,法院可以对第三人实施强制代位权措施,即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执行债权人履行义务。
4.拍卖、变卖:法院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来变现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
拍卖是指将财产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出售,变卖是指将财产以非竞价的方式转让给购买人。
5.经营管理:对于能够经营、挂牌上市或者引进投资的被执行企业,法院可以决定委托其原经营者、其他企业或者管理人员进行经营管理,以保障被执行债权人的利益。
6.查冻银行存款: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查冻,即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上冻结一定金额的款项,以确保在执行过程中能够顺利支付债权。
7.强制拘留: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调解等强制执行决定,并且有相关法定情形的时候,法院可以对其实施强制拘留措施,以迫使其履行义务。
总之,最高院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旨在保障被执行债权人的权益,通过一系列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的判决、调解等强制执行决定,并确保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行政案件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行政案件的强制措施)最高法:《限期拆除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强制措施对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查处的时候,一般会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或者《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进行拆除,否则就进行强制拆除。
那么,《限期拆除决定》这类的文件的性质是属于行政处罚呢还是行政强制措施呢?我们先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
汽车服务公司陆续在南宁市经济开发区村建了三栋临时建筑,2023年4月5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车间的一部分用地被列入该项目用地中,2023年12月16日,南宁经开区管委会作出1187号《限期拆除决定》,认定该汽车公司的临时建筑超期未办理延期,为违法建筑,限期五日内自行拆除。
2023年1月10日,南宁经开区管委会将涉案建筑物全部强制拆除。
该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被法院驳回。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
该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
在再审申请中,该公司称《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是行政处罚,是行政强制措施,所以不存在集中行使处罚权的问题,管委会没有资格单独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对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为执行该行政处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管委会有对违法建筑依作出行政处罚和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
行政处罚之后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是行政强制执行。
在实务中,对于限期拆除决定的性质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一直争论不休,从最高法的裁判观点中,我们可以发现,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是发生在行政处罚之前,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发生在行政处罚之后,依照处罚的先后顺序,我们可以得知《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而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的强拆行为则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所以,按照逻辑的先后顺序来看,《限期拆除决定》应该属于行政处罚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包括哪些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哪些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哪些?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下面由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1)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2)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3)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行政强制法逐条释义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逐条释义行政强制法一、定义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机关对不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规制和制约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法律适用范围行政强制法适用于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三、法定强制与自由裁量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循法定强制原则,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
四、强制措施的种类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物品、限制行动、查封、扣押及强制执行等措施,强制措施程序包括下列步骤:1. 通知和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通过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向当事人发出通知,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听证。
2. 鉴定和评估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进行必要的鉴定或评估。
3. 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进行必要的程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4. 强制执行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在接受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提出异议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六、行政强制法的职责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职责,明确了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七、行政强制法的监督和制约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职责,也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职责是否合法的监督和制约措施。
八、行政强制法的意义行政强制法是保障国家权利和公民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通过对不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进行规制和制约,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的维护,推动了全国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行政强制法对于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权威性,维护公民权利和制约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强制措施有哪几种强制措施是指一种法律手段,用于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在特定情况下,强制措施可以被用来迫使个人或组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强制措施。
一、罚款罚款是最常见的一种强制措施。
它是指根据法律或法规规定,强制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惩罚。
罚款的数额通常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关。
罚款既可以作为违法行为人的惩罚,也可以作为一种补偿措施,用于弥补由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
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一定时间。
行政拘留的时间通常较短,最长不超过15天。
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过限制被拘留人的自由,迫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反思。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种强制措施,适用于对违法企业或组织采取的行动。
当企业或组织存在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或者其他公共利益时,相关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通过限制违法企业或组织的经营,迫使其改正错误,遵守法律法规。
四、强制清算强制清算是指法院依法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清算时,法院会派出破产清算员,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评估、处置等活动。
破产清算的目的是通过清算企业的财产,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五、强制扣押强制扣押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进行暂时性的没收,以保证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
扣押的财产可以是现金、物品、车辆等。
强制扣押的目的是迫使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负责,并通过扣押财产来保障他人的权益。
六、强制驱逐强制驱逐是指行政机关或法院依法对非法居住在他人土地、房屋或地产上的人予以驱逐。
强制驱逐的对象通常是违法占用他人土地的农民、非法占据公共房屋或无证经营的商贩等。
强制驱逐的目的是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保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综上所述,强制措施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罚款、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强制清算、强制扣押和强制驱逐是常见的几种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措施具体有哪些
⾏政处罚的强制执⾏措施具体有哪些⾏政处罚的强制执⾏措施具体有哪些?强制执⾏措施是⾏政机关、⼈民法院保证⾏政处罚决定得以履⾏的重要⼿段,直接关系到当事⼈的权益。
⾏政处罚法规定,在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种强制执⾏措施:1.加罚。
加罚是指被处罚的当事⼈在⽆正当理由逾期不履⾏⾏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政机关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处罚决定仍应执⾏。
这⾥应指出的是,加处的罚款是依法采取执⾏措施收缴的罚款,属于执⾏罚的范畴,不是⼀种⾏政处罚。
所谓执⾏罚,是指当事⼈不及时履⾏他⼈不能代为履⾏的义务时,⾏政机关可以采⽤科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促其履⾏义务,如对勒令停业的⼯商企业,对被禁⽌营业的⾮法经营者,可以采取罚款这⼀执⾏措施来促使其履⾏不作为的义务。
在环保、⾷品卫⽣、药品管理等⽅⾯采取的限期治理、限期停业整顿、停产治理等措施,也可以采取罚款的执⾏措施来促使当事⼈履⾏义务,在这⾥,罚款已成为⼀种执⾏措施,不作为⾏政处罚来对待,所以不适⽤罚款收缴的执⾏程序,不在当事⼈⾃⾏到银⾏缴纳罚款的范围内。
2.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查封,是指⾏政机关⽤封条将被处罚⼈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转移和处理。
扣押,是把被处罚⼈的财物转移⾄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被处罚⼈占有、使⽤和处分。
⾏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如果当事⼈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其义务,如交纳罚款等,⾏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当事⼈的财物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款来抵缴罚款。
如果被处罚的当事⼈在银⾏或信⽤合作社设有存款帐户,在当事⼈逾期不履⾏交纳罚款义务的情况下,⾏政机关还可以采取划拨冻结存款的执⾏措施。
冻结是针对被处罚⼈的存款采取的⼀种执⾏措施,是指⾏政机关认为需要冻结被处罚⼈的存款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由有关的银⾏或者信⽤合作社冻结被处罚⼈的财产,不准其提取和转移。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哪些
一、间接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
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代执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2、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二、直接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只有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才具有可诉性,如果是抽象的的行政行为是不能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说行政处罚具体到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时,这些行政强制措施才能进行诉讼。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4)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内容导航:问题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法律可参考:《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问题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哪些内容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身的强制。
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
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的行政行为,主要有:强制、约束、收容、劳动教养、强制遣送、妇女教养和强制戒毒、强制隔离和强制治疗,扣留、强制带离现场。
二是对财产的强制。
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包括:冻结、扣押、查封、划拨、扣缴、强制许可等。
问题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依执法人是否可以采取替代方式实现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目的为标准,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划分为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
间接执行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一)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 强制拘传强制拘传是指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强制将违法行为人传唤到执法机关,以便对其进行调查或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拘传通常需要事先向法院申请获得拘传令,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拘传令是执法机关正式文书,要求被拘传人到达指定地点配合执法机关的工作。
2. 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是指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强制将违法行为人传唤到执法机关,以对其进行询问、调查或取证工作。
与强制拘传相比,强制传唤通常是针对一般违法行为,不需要特别的拘传令,但也需要依法操作和通知被传唤人。
3. 强制搜查强制搜查是指执法机关经过合法程序,对违法行为人的住所、车辆、物品等进行搜查,以查找、扣押、提取相关证据。
强制搜查需要执法机关搜集足够的证据,并经过法庭审查和批准,执法机关才有权进行搜查行为。
4. 强制扣押强制扣押是指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财物、文件或证件等进行限制、扣押,并保管在执法机关或指定地点,以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以及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当违法行为人需要使用这些财物时,执法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审批和解除。
5. 强制查封强制查封是指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进行封存,禁止任何人进入、使用或转让该被查封的财产。
强制查封是为了保护涉嫌违法行为的现场、财产或其他物品,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灭失,同时也有助于保护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6. 强制停产停业强制停产停业是指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禁止或限制违法行为人的生产、经营或其他相关活动。
强制停产停业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旨在迫使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后果。
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手段来执行强制停产停业措施,如封停电源、查封设备、暂扣证件等。
7. 强制罚款强制罚款是指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强制要求其支付罚金。
强制罚款的目的是惩戒违法行为并防止其再次发生。
行政强制措施和间接措施包括哪些
⾏政强制措施和间接措施包括哪些⽣活中⾏政机关做出处罚后,被处罚的对象不执⾏相关的处罚决定,⾏政机关就会利⽤强制性的措施进⾏执⾏处罚,只要是合法的⾏政强制措施,被处罚⼈就要遵守,然⽽措施⼜分为⼏种情况,那么⾏政强制措施和间接措施包括哪些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政强制措施和间接措施包括哪些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间接强制执⾏措施包括:代履⾏和执⾏罚。
代履⾏是指⾏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政决定,当事⼈逾期不履⾏,经催告仍不履⾏,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然资源的,⾏政机关可以代履⾏,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代履⾏。
执⾏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已经⽣效的具体⾏政⾏为的当事⼈进⾏制裁,以迫使当事⼈⾃觉履⾏该具体⾏政⾏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直接强制措施主要包括限制⼈⾝⾃由,查封和扣押财产等措施,具体内容以下法条:《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九条⾏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限制公民⼈⾝⾃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政决定,当事⼈逾期不履⾏,经催告仍不履⾏,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然资源的,⾏政机关可以代履⾏,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代履⾏。
第五⼗⼀条代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代履⾏前送达决定书,代履⾏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的理由和依据、⽅式和时间、标的、费⽤预算以及代履⾏⼈; (⼆)代履⾏三⽇前,催告当事⼈履⾏,当事⼈履⾏的,停⽌代履⾏; (三)代履⾏时,作出决定的⾏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完毕,⾏政机关到场监督的⼯作⼈员、代履⾏⼈和当事⼈或者见证⼈应当在执⾏⽂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的费⽤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承担。
公安机关有哪些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有哪些强制措施在当代社会对公安机关来说,他们调查⼀些犯罪的⾏为的时候,拥有的权利还是⽐较⼤的,可以采取很多的⾏政和刑事强制措施,那么公安机关具体都有哪些强制措施呢?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有哪些强制措施安机关⾏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政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决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拘留5、逮捕⼆、公安机关⾏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实施前须向⾏政机关负责⼈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政执法⼈员实施;(三)出⽰执法⾝份证件;(四)通知当事⼈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采取⾏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和⾏政执法⼈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不到场的,邀请见证⼈到场,由见证⼈和⾏政执法⼈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政强制措施的,⾏政执法⼈员应当在⼆⼗四⼩时内向⾏政机关负责⼈报告,并补办批准⼿续。
⾏政机关负责⼈认为不应当采取⾏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即解除。
第⼆⼗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由的⾏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本法第⼗⼋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当场告知或者实施⾏政强制措施后⽴即通知当事⼈家属实施⾏政强制措施的⾏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政机关后,⽴即向⾏政机关负责⼈报告并补办批准⼿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实施⾏政强制措施的⽬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即解除。
第⼆⼗⼀条,违法⾏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并移送,并书⾯告知当事⼈。
公安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公安⾏政强制执⾏种类在很多时候我们会有⼈不配合相关执法的时候就会有强制执⾏的情况产⽣,其中也有⼀种叫做公安⾏政强制执⾏,今天就有店铺⼩编来为⼤家介绍⼀下⾹⽠⼥公安强制执⾏的种类以及相关规定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解决相关案件!公安⾏政强制执⾏种类我国《⾏政强制法》第⼗⼆条 ⾏政强制执⾏的⽅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六)其他强制执⾏⽅式。
强制执⾏种类1、限制公民⼈⾝⾃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政强制措施相关规定⾏政强制执⾏是指公民、法⼈或其他组织不履⾏⾏政机关依法所作⾏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义务或达到与履⾏义务相同状态的⾏为。
可依不同标准对⾏政强制执⾏作不同的分类。
依执法⼈是否可以请⼈代替法定义务⼈履⾏其义务为标准,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1.间接强制,通过间接办法强制法定义务⼈履⾏义务。
⼜可分为代执⾏和执⾏罚。
2. 直接强制,在适⽤间接强制没有达到⽬的,或⽆法采⽤代执⾏、执⾏罚等间接强制⼿段,或因情况紧急,学习税收种类。
来不及运⽤间接强制的办法,有执⾏权的机关也可依法对法定义务⼈实施直接强制,迫使其履⾏义务或实现与履⾏义务相同的状态。
直接强制是迫使法定义务⼈履⾏义务或实现与履⾏义务相同的状态之最有效的⽅法,也是⾏政⾏为中最严厉的⼿段。
它既利于直接、有效地实现⾏政⽬的,⼜易于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或冲击,因此,采取直接强制执⾏必须⼗分慎重,对实施直接强制的条件作必要的、严格的规定:①⾏政机关实施直接强制执⾏的权⼒必须由法律明确授权。
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就必须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②采取直接强制执⾏⼿段,必须是在穷尽其他间接强制执⾏⼿段之后。
③必须对直接强制执⾏的条件和程序作严格、明确的规定。
我国单⾏法中规定了许多直接强制执⾏的措施,但⼤都没有关于条件和程序的规定,这⼀状况亟待改进。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依据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以下依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3)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5)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6)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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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二、行政强制措施可诉性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并不是对任何行政强制措施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主要取决于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关系。
具体讲,需要区别不同形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分别加以分析。
就行政即时强制措施而言,由于它是一个独立的、实实在在的处置相对人权益的断然行动,实施终了的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和成熟性,显然也同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因此它具有可诉性。
就一般性行政强制措施而言,如前文所述,由于它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或过程中采取的,并不以行政相对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故它的采取可能带来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行政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紧随其后又实施了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后续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行政强制措施应理解为已被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所吸收,而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
不构成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可诉性。
另一种结果是,行政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后,或因不存在违法行为,或因虽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条件,因而没有必要、也不再实施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随着需要强制的情形消失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恢复相对人被限制的权利。
但该行政强制措施确实曾经存在过了,也确实给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影响,甚至造成了损害。
这时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法依附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也没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依附,而是一个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以行政主体预先为相对人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的,在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超过自行履行的法定期限,又未产生延缓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法定情形时,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采取的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纯粹是为了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
从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考察,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也有两种效果:一种效果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并不增加或减少相对人的权益,也不增加或减少相对人的义务,即不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损益后果。
因此,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具有可诉性。
另一种效果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是通过为相对人增加义务的“制裁性”方式,来实现对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督促,并期待义务内容的实现,确定原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是毫无疑义的。
这里需要说明,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是司法强制措施,自然不在可诉行政强制措施之列。
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相对人可以通过请求国家赔偿的途径寻求救济。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因为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或大或小,或多或少的影响,有时甚至是重大影响,因此,允许对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既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实现《行政诉讼法》的宗旨,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控的必然。
综上,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范围较宽广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
因适用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在现行法上的名称和实际存在的形态有很大差异。
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但并不是每种行政强制措施都具有可诉性。
一个特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取决于它是否为一个独立、完整和已经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取决于它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
三、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