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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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1.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减免流程

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减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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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为⽅便全市开展城镇⼟地使⽤税税源普查⼯作,现将有关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进⾏部份归集,供⼤家参考。

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地免缴城镇⼟地使⽤税:⼀、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四、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五、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注: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场地和⽣活、办公⽤地)六、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缴⼟地使⽤税5年⾄10年;七、由财政部另⾏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利设施⽤地和其他⽤地。

财政策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在城镇⼟地使⽤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其直接⽤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六条中“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地使⽤税。

省地税局皖地税[2000]119号规定对花卉公司直接从事花⽊⽣产⽤地,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其他⽤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地使⽤税.省地税局皖地税函[2007]632号⽂规定⼀、关于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宿舍⽤地征免税问题对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宿舍⽤地,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关于集体和个⼈办的医院、学校、幼⼉园、托⼉所⾃⽤⼟地征免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条第五款及第⼆条第⼀款的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地,免征城镇⼟地使⽤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地,⾃其取得执业登记之⽇起,3年内免征城镇⼟地使⽤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条第⼀款的规定,对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园、托⼉所⾃⽤的⼟地,免征城镇⼟地使⽤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

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使用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土地使用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控土地利用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本文将从税率调整、减免政策以及区域差别等方面,对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主要涉及税率的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行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率。

为了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发展,政府对农村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较低的税率。

具体而言,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税率从之前的3%下调到了2.5%。

此外,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土地使用行为,税率也从之前的1%降低到了0.5%。

其次,在减免方面,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政府将予以减免土地使用税。

具体而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行为可以享受减免政策:一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民合作社,二是承包期限已满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民合作社,三是在新开发建设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补偿衔接项目中,经审核批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此外,政府还对一些鼓励性的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企业等非农业投资者来说,减免政策将会给予一定的优惠,包括减免土地使用税、减免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这些减免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非农业投资者积极参与农村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最后,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还存在一定的区域差别。

由于中国地域广大、资源分布不均,政府针对不同地区的特定情况,对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行了细致的调整。

以西部地区为例,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对该地区的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较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一、免税规定1、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2、耕地征用未满1年免税。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9条3、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土地免税。

自2006年7月1日起,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4、企业范围内的湖泊、河流未利用免税。

对于企业范围内的湖泊、河流(不包括人工挖掘的),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238号)5、种植、养殖、饲养专业用地免税。

对于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238号)6、核电站用地征免税规定。

自2007年9月10日起,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7、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

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假设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假设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平安防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储罐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有关部门批准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证明材料
17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有关部门批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建立用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16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开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立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级以上安监、经信、消防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平安防用地证明材料,包括相应资质评价机构出具的近期《平安评价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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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假设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假设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2011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

2011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

2011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一、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分别依据以下情形,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困难减免审批。

(一)纳税人在当年实际发生经营亏损且亏损额较大的,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纳税人当期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个别历年累计亏损额大的企业也可给予减免照顾。

在办理以上减免申请时,纳税人应提供最近月份(季度)的财务报表。

(二)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受灾损失额。

在办理以上减免申请时,纳税人应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以及保险公司理赔金额情况证明。

二、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战略措施,发挥税收政策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导向作用,考虑到被扶持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一些新兴产业在新办初期存在的实际困难,对政策性综合文件中列举的各项减免规定,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同时,纳税人在办理减免申请时,除报送《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按要求提供各类认定证书或确认文件。

(一)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由于注重社会效应,投资额较大,回收期限较长,自新办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可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在受理以上减免申请时,主管地税机关如不能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确定是否符合减免条件,则纳税人应按要求提供县(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二)景点类旅游企业,因占地面积较大,开办初期支出较大,自新办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受理以上减免申请时,主管地税机关如不能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确定是否符合减免条件,则纳税人应按要求提供县(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
2.土地用途必须合规
无论是仓储企业还是物流企业,还是将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仓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享受减半征收土地使 用税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主要储存【12种】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 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 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16种】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二、物流企业大宗仓储用地,税收减半优惠六个要点
3.两个限定不能含糊
除了用途,享受减半优惠的土地还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面积有下限。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 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规定,能 够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仓储用地,只能是“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土地”。二是“同一” 有讲究。符合减税条件的仓储用地,是“同一仓储设施”。对于“同一仓储设施”,在税法政策中并没有明确的 解释,本人认为:“同一仓储设施”占地,不能简单地按照单张土地使用证载面积确定。在现实中,往往存在一 个仓储设施占地拥有多张《土地使用证》,且这些土地实际上地块相连,在管理上是同一库点。因此,对于仓储、 物流企业的同一个仓储库点,无论涉及多少张《土地使用证》,只要相连地块的总体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且满 足政策规定的仓储用途的规定,都应当认定为“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应予以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物流企业大宗仓储用地,税收减半优惠六个要点
4.其他地块不得减税
对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以及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和非 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仓储用地,不属于财税〔2017〕33号、财税〔2018〕6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对于非仓储用地,或是物流仓储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仓储用地,在仓储物品和库 点面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均不属于减半征收的优惠范围。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3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3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132号1989年1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土地使用税开征一年多来,特别是近期企业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增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为了妥善处理减免税事项,便于履行报批手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不长,为了维护税法的严格性,应当从严控制减免税,各地对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要逐户严格审核,凡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汇总报告我局审批。

二、各地在向我局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时,应按照《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的要求填写(表式附后)。

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略)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略)
——结束——。

财税(2010)121号土地税减免政策

财税(2010)121号土地税减免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1.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3.耕地征用免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9条)4.贫困地区减税。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5条)5.企业免税用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15号)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

(国税地字[1988]15号)7.特定土地减免。

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

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一、主要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1.简并申报期限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每季度首月(1、4、7、10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税款。

纳税人出租房屋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小微企业税款减半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减半征收自用的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困难企业减免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人受灾当年发生亏损的。

纳税人有其他特殊困难,经市政府研究提出给予减免税支持或照顾的。

二、限制条件
1.“亏损”是指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2.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不予减免房土两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
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3.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4.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小微型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按规定申报病足额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一、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规定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税是有土地的人才会进行征收,但对于一些有土地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那么就可以进行免征,我国对于免征的政策也是给出了相关的条款,就是为让一些企业可以依法的受到帮助,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看自己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房地产税收特点包含什么?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核准类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核准类
每年
80%
(1)纳税人减免税申 请核准表;
(2)亩产税收计算表
(3)土地使用权权属 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复印件、或国土等政 府有关部门提供实际 使用土地面积的证明 材料。存在权属共有 的,提供各方实际使用 土地面积的证明材料。 具体如下:
自用的,提供土地使 用权权属证明资料;
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 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 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遂政
办发〔2019〕55号)
按亩产税收贝献划分 为一般类,“亩产税收” 达不到6万兀(工业行业) 或13万元(其他行业)的, 但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 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 扶持发展产业纳税人,可 按提升类第四档减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
因风、火、水、地震等造 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 失,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 难减免税
损失 当年
酌情减免
(1)税费优惠办理表;
(2)税务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 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 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 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 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 险公司理赔证明;(3) 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4) 年度财务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
序 号
税费优 惠项目
减免类 型
文件依据
优惠条件
优惠 期限
减免幅度 或额度
附送资料
1
促进土 地节约 集约利 用税收 优惠(符 合行业 亩产税 收条件 的分类 分档差 别化减 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减免?

城镇⼟地使⽤税怎么减免?⼟地使⽤税想要减免⼀般都是必须要符合减免的政策;对于个⼈所有的房屋还有免税单位的职⼯宿舍,以及对于学校还有医院这些⼟地都是会进⾏减免相关的税钱;但前提也是必须要有关的证明材料。

⼀、城镇怎么减免?下列⼟地由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确定减免⼟地使⽤税1.个⼈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地2.免税单位职⼯家属的宿舍⽤地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占⼀定⽐例的福利⼯⼚⽤地4.集体和个⼈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地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地使⽤税。

⼆、城镇⼟地使⽤税的征收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如是表⽰。

业内专家认为,按⾼限确定税额、允许发达地区“突破税额上限,进⼀步提⾼税率”都暗含⿎励的政策倾向,明确了通过税收政策调控房地产的意图。

如果都按“上限”制定城镇⼟地使⽤税,那么⼤城市每平⽶将按30元征收,中等城市每平⽶也需⽀付24元城镇⼟地使⽤税。

通知明确表⽰,要严格执⾏城镇⼟地使⽤税政策,对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对今年的城镇⼟地使⽤税增幅也下了明确“指标”,即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2倍。

“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该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平”,通知强调,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度应⼤⼀些。

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

有关专家指出,原来地⽅政府重视给地⽅财政带来的收⼊,因此往往采取“就低不就⾼”的征收⽅式,此次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通知也是为了严格⼟地税收政策。

这⼀⽅⾯是为了保证对⼟地调控政策的协调⼀致,另⼀⽅⾯更是为了保护⼟地资源。

通知还指出,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地的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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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1)开山填海整治、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等影像资料或其他能够证明整治、改造前土地或海域状态的材料;(2)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的批复文件,海洋与渔业部门发放的海域使用证等;
政府或民政部门对老年服务机构性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11
劳改劳教
《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19号)
对劳改单位及经费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凡是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劳教单位认定文件或证明文件
12
安全防范用地
(财税〔2013〕101号)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14
科技园、孵化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部门批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16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18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相关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0
老年服务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进出匝道、公共停车场、绿化等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相关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9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
序列号
税费优惠项目
文件依据
优惠条件
优惠期限
附送资料
1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用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3号)
对物流企业(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指仓储设施占地600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8号)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7
血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血站机构证明材料;
8
高速公路服务区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职工在编在在岗认定表》(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已提供给税务机关的,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年
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机构性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6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储罐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有关部门批准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17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未能实际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21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按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每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物流企业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商品储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品油、棉、糖、肉、盐(限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1)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2)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其参照执行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
4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职业登记证明复印件
5
营利性医疗机构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有关部门对企业搬迁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复印件
20
未能实际使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对于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由于政府部门原因(如拆迁、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未完工)致使未能实际使用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2)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4)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15
棚户区改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县级以上安监、经信、消防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包括相应资质评价机构出具的近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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