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核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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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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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2)法院采取的强制保全措施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影响破产 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 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 执行程序 (1)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法院提起个别清偿民事诉讼, 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 关执行行为应中止(通常指无物权担保债权的执行;有物权担保且担保物价值高 于债权的情形下,执行原则上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债权人应当 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未中止,应纠正)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 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3. 资不抵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 ,认定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 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过程中的问题 1.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5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规定的 相关期限(若未依法告知,视为合格)。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 务人未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法院 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3.人民法院应当自债务人提出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 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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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五)第五单元撤销权【考点1】管理人的撤销权(P287)(2007年案例分析题)1.《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放弃债权的;(2)无偿转让财产的;(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解释1】债务人的上述五种行为,将导致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追回的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

【解释2】对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价格”,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也可以撤销。

2.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

(2013年单选题)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

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1】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解释2】(1)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善意时,该行为不能撤销;只有当受让人恶意时,该行为才可以撤销;(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无论受让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01讲破产法概述、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二、三种破产程序第二节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前提,也是宣告破产的前提。

(一)两个复合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构成要件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2.资不抵债(形式判断)(1)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应当认定资不抵债;(2)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实质判断)(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相关主体直接提出破产申请(二)执行转破产【了解】三、法院的裁定受理(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3.债务人异议★★★【案例题大户】(二)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三)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五)破产申请的驳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的时点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1)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但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除外。

2.案件受理时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后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1)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2)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四、破产申请受理效力(一)管理人接管事务(二)保障公平受偿权(三)破产与诉讼1.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3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3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三)第二单元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考点4】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P278)(2014年案例分析题)1.破产申请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A%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相关链接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相关链接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1】(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2)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前,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解释2】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中止执行”,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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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产申请受理得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得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得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与管理得财产、印章与账簿、文 书等资料;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得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
答询问;
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得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注意单选题)对破产申请 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得合同有权决定 “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释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 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得, 视为解除合同。
(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得人员组成 得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得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 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 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得其她情形。个人担任 管理人得,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得 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 结得有关债务人得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得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 裁继续进行。(重大改变)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得民事 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得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节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得法律规定
二、破产申请得提出与受理 (一)提出:破产申请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出得宣告债务人破产得请求。当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并非资不抵债),债权人 、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得申

2019注会经济法第八章(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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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某公司以自有的办公楼作抵押向银行借款,该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银行对该公司的办公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B、如果该公司的办公楼不足以清偿银行的债务,银行就全部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C、如果该公司的办公楼清偿银行的债务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用来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D、如果银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2、特定债权人依据法律直接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之变卖价值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该权利属于()。

A、抵销权B、取回权C、优先权D、别除权3、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B、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C、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D、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4、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是()。

A、监督破产财产分配B、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C、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D、处分债务人的财产6、2013年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对甲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是()。

A、3年前被吊销执业证书,但现已重获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乙B、曾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担任甲公司法律顾问的丙律师事务所C、甲公司董事丁D、甲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妻子戊7、下列注册会计师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的法律顾问,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辞去法律顾问职位B、注册会计师乙曾经是债务人的控股股东,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将所持债务人全部股份转让出去C、律师丙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D、律师丁是债权人控股股东的岳父8、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以表决方式判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决议的法定条件是()。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6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6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六)第五单元撤销权【考点4】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P287)1.《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解释】撤销债务人危机期间(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不当个别清偿,是《企业破产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本应及时申请破产,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并保障公平清偿。

但其不申请破产,反而继续个别清偿债务,就可能会造成清偿不公,出现债务人对其关联人的债务优先偏袒性清偿等,所以法律规定虽是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也可以撤销。

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1)危机期间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危机期间因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2013年单选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4)破产撤销权的行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行为
合理的价格
;提前清偿
;没有担保的
提供担保
;②6个月:个
别清偿+知破产
原因
债权人可以行 使破产撤销权 或针对债务人 的无效行为而 追回财产
对全体债权人 分配
破产清算程序 终结两年之后
例题: 1.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债务人甲企业的破产申请,甲企业的下列 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A.甲企业于2013年3月1日对应于2013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甲企业于2013年2月1日向乙企业无偿转让10万元的机器设备 C.甲企业于2012年9月1日与其债务人丙企业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甲企业于2013年2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给丁企业 正确答案:A,B,D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行为才可以撤销。
行政监管机构 作出撤销决定 之日 概念
必要的不可撤
债务人对外享 有债权
一般情况
强制清算转入 破产 情形
(新增)债务 人对债权人进 行的以下个别 清偿,管理人 请求撤销的 ,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①债 务人为维系基 本生产需要而 支付水费、电 费等的; ②债 务人支付劳动 报酬、人身损 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 产受益的其他 个别清偿。 受理破产申请 之日起中断诉 讼时效
பைடு நூலகம்
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
析】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法撤销权,行使范
围不受自己债权的限制,是代表诉讼。
有担保不可撤
恶意可以撤
债务人无正当 理由未对其到 期债权及时行 使权利,导致 其对外债权在 破产申请受理 前一年内超过 诉讼时效期间 ——属于消极 放弃债权,应 撤销 行政清理转入 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8.27•【文号】主席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破产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破产申请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将破产申请立案的诉讼活动。

破产申请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破产申请的受理具有以下法律效力:(一)对债务人的效力1.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

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

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

这势必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周全保护,笔者建议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

2.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但债务人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除外。

但何为“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第二,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法院或专门机构同意。

3.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

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限制。

具体地讲自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第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第二根据法院、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第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第四,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二)对债权人的效力1.所有债权视为到期。

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中,债权不到清偿期,债务人不负有清偿义务,但破产程序则不然,其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效力,即使在破产开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之债权人也有权申报债权,只是在计算债权额时应扣除期限利息。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详细描述:1.资料审查:(1)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材料,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注意】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受理时限。

(2)凡是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或者未要求申请人补充、补正的内容部分,应认定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文件的相关部分合格,法院在审查案件应否受理阶段无权再要求申请人补充、补正材料,除非是对已经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补正材料本身的再次补充、补正。

(3)对于与案件受理审查事项即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无关,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再查明解决的其他问题,法院不得要求申请人在此时就提交证据材料,不得以此阻碍当事人正常行使破产申请权。

2.不予受理的无效理由(即可以受理): (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分析】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需考虑资不抵债。

(2)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对账单和还款协议等主要证据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

(3)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不能立即清偿,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虽然对双方有争议的那部分债权仍需通过诉讼解决。

(4)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也是不能成为阻止提出破产申请的理由,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5)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高频考点: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概述1.破产申请的主体、条件及适用的程序2.相关概念的界定(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不抵债”的认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1.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义务(1)有关人员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相关义务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个别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提示】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在其“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清偿有效。

3.清偿债务、交付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果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一、破产申请时,债务人异议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5条)(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解释】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2)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3)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4)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解释】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清算程序。

(5)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何界定?(5+1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1】“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受理破产案件_法律效果(3篇)

受理破产案件_法律效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或者依法自行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的法律程序。

破产案件的处理涉及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股东、职工等多方利益,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效果角度进行分析。

二、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关于破产案件的基本法律,明确了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程序、财产清算、债权申报、债权确认、破产财产分配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债权申报、破产财产分配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和细化。

三、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效果1.债务人权利义务的变化(1)债务人丧失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权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丧失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权,破产财产的管理权归破产管理人行使。

债务人不得处分破产财产,否则构成无效行为。

(2)债务人丧失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不再享有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如表决权、申请复议权等。

(3)债务人承担清算责任债务人应对破产财产的清算承担责任,包括提供财务资料、协助债权人申报债权等。

2.债权人权利义务的变化(1)债权申报权债权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

(2)债权确认权债权人有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确认债权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前提。

(3)破产财产分配权债权人有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3.债务人股东权利义务的变化(1)股权价值降低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股权价值可能降低,股东权益受损。

(2)股东权利受限股东在破产程序中权利受限,如表决权、分红权等。

4.职工权利义务的变化(1)劳动债权优先受偿职工的劳动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受理破产案件效力(3篇)

法律受理破产案件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案件是指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宣告破产的案件。

破产案件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其中法律受理破产案件的效力问题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破产案件受理的依据、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对破产案件的受理依据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2条规定,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破产案件受理依据也做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经营困难,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破产案件的受理依据也有规定。

根据该法第123条规定,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1. 债权人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证明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等材料。

2. 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破产案件。

3. 审查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法公告,告知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4. 破产财产的接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5. 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6. 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依法分配给债权人。

四、法律受理破产案件的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丧失经营管理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丧失经营管理权,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2)债务人不得单独清偿债务。

债务人不得单独清偿债务,所有债务均由管理人统一清偿。

(3)债务人不得进行新的经营活动。

债务人不得进行新的经营活动,以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案件受理法律效力(3篇)

破产案件受理法律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案件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后,依法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行为。

破产案件受理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关键环节,对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出发,探讨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和意义。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1. 对破产申请人的法律效力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申请人享有以下法律效力:(1)债务人被认定为破产人的效力。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将被认定为破产人,其财产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效力。

破产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障债权人权益。

(3)债务人财产的接管效力。

破产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负责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保障债权人权益。

2. 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享有以下法律效力:(1)债权申报效力。

债权人有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一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2)债权优先受偿效力。

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债权人有权按照债权性质、债权数额和债权优先级,优先受偿。

(3)债权保全效力。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障债权人权益。

3. 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享有以下法律效力:(1)债务清偿的停止效力。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债务清偿应停止。

(2)债务人财产的接管效力。

破产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负责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

(3)债务人破产程序参与效力。

债务人有权参与破产程序,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提出意见。

4. 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效力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管理人享有以下法律效力:(1)管理债务人财产的效力。

破产管理人有权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保障债权人权益。

(2)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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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注会)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考核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 详细描述:
1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
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
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链接】(新增P281)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
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2)选择权:
(3)结果:
①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 ②解除合同有损失的:普通债权,只能就实际损失部分申请,违约金不能申请,定金可以双倍申请。

(P288)
例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决定者
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
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
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③管理
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
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
的。

【注意】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
,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
选择权,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
行合同,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选择权的限制只能履行①破产企业为他人提
供担保的合同;
②保险公司破产时尚
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
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
同; ③除严重影响
变价价值且无法分别
处分,破产企业对外
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
房屋租赁合同。

只能解除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
,进入破产程序时要
提前终止,进行净额
结算
次数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选择履行权,不得反
向再次或多次行使 【注意】并不排斥其在
选择合同继续履行后,再依据《合同法》
有关规定及双方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或
在解除合同后,当事人之间又协商签订新
的有关合同。

表示
明示或默示(以实际行为表明履行,包括
买卖合同中接收对方交付的标的物、租赁
合同中接收租金且对履行不提出异议)
A.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B.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淸偿债务
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
D.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正确答案:C
解析:(1)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选项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3)选项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非“终止”;(4)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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