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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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公司渔船管理制度规定

船舶公司渔船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公司渔船管理,确保渔船安全、高效、环保地开展渔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渔船及其船员。

第三条公司渔船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渔船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渔船船东对渔船安全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渔业安全执法检查,执行安全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二)确保渔船安全适航,落实消防、救生、信号、安全救助终端、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维护;(三)定期对渔船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四)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五)制定渔船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条渔船船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船长指令;(二)掌握渔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练使用渔船设备;(三)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船长,并采取相应措施;(五)保持渔船整洁,爱护渔船设备。

第六条渔船进出渔港、作业区应按规定报告,接受渔业安全执法检查。

第三章渔船环保管理制度第七条渔船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八条渔船应使用环保型渔具,减少对海洋生物资源的损害。

第九条渔船应合理处置渔获物,防止渔获物污染海洋环境。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事故,保护渔业生产者和渔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船舶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渔业船舶的生产、作业、停泊、维护等各个环节。

三、安全管理制度1. 组织机构(1)成立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设立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

2. 安全生产责任制(1)渔业船舶船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船舶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船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船舶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对渔业船舶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定期组织船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4. 安全生产检查(1)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委员会定期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船员应积极配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5. 安全生产记录(1)渔业船舶应建立安全生产记录,详细记录船舶的安全生产情况。

(2)安全生产记录应保存完整,便于查阅。

6. 事故报告和处理(1)发生渔业船舶事故时,船长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及时向当地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2)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7. 应急预案(1)制定渔业船舶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2)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船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四、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降职、撤职等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

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

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概述本文档旨在建立和规范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渔船上的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船东、船长和船员在渔船安全生产过程中应承担的各项责任。

二、责任分工1. 船东的责任:- 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渔船,并保证渔船的设备和装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组织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定期进行渔船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并及时修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如救生器材、消防器材等。

2. 船长的责任:- 确保渔船上的工作按照安全规范进行,随时指导和监督船员的操作;- 组织实施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制定应对灾害和事故的应急预案;- 检查和维护渔船的安全设备和装备;- 及时上报船舶安全信息,如渔船航行计划、航道情况等。

3. 船员的责任:- 遵守渔船的安全规章制度,执行船长和船东的安全指令;- 熟悉与自身岗位相关的安全操作和应急措施;- 及时报告和处理渔船安全事故、隐患和异常情况;- 参与渔船安全演和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技能。

三、责任落实1. 船东应制定和完善渔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并保证其落实到位。

2. 船长应在船员中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安全意识培养,并随时检查船员的安全操作。

3. 船员应认真执行渔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船长和船东的指挥和管理。

四、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构应对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

2. 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渔船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照等。

以上为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述和要点,旨在确保渔船安全生产及人员的安全。

渔船各方应切实履行责任,共同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关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关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引言渔业是我国重要的国民经济组成部分,渔业船舶在渔业生产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船舶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水平;2. 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渔业船舶事故发生;3. 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其船员。

四、管理制度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1)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等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技术标准;(3)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确保船员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2. 安全教育与培训(1)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船员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3)新聘船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2)船员应自觉排查船舶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3)各级渔业船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安全。

4. 安全操作与应急处理(1)船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船舶安全;(2)船长应加强对船舶的航行、作业管理,确保船舶安全;(3)发生事故时,船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4)各级渔业船舶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5. 安全技术装备与管理(1)渔业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技术装备,如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信设备等;(2)船员应熟练掌握安全技术装备的使用方法,确保装备处于良好状态;(3)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定期对安全技术装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鱼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范本

鱼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鱼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鱼船及其船员。

第三条鱼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鱼船船主是鱼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船长是鱼船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船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船员是鱼船安全生产的直接执行者,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鱼船船主责任:1. 负责鱼船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2. 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通讯等安全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3. 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4. 定期检查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5. 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情况;6.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八条船长责任: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2. 组织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3. 指导船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操作规程;4. 定期检查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5. 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6. 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消除;7.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九条船员责任:1.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服从船长指挥;2.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3. 正确使用安全设施,执行安全操作规程;4.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船长;5.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服从指挥,配合救援。

第四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第十条鱼船船主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1. 安全生产培训;2. 安全防护用品;3. 安全生产检查;4. 安全生产奖励。

农用船渔船管理规定(3篇)

农用船渔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用船渔船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用船渔船的登记、检验、作业、维护、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农用船渔船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船渔船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农用船登记与检验第五条农用船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农用船登记证书。

第六条农用船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类型、船体结构、载重能力和船员配备要求;(二)船舶所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船舶所有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所有人资格证书;(四)船舶所有人具备相应的船舶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农用船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用船登记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三)渔业船舶所有人资格证书;(四)船舶图纸及技术资料;(五)船舶检验证书;(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用船予以登记,并颁发农用船登记证书。

第九条农用船应当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为:(一)小型农用船:每年检验一次;(二)中型农用船:每两年检验一次;(三)大型农用船:每三年检验一次。

第十条农用船检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船舶结构、设备、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二)船舶设备齐全,功能正常;(三)船舶配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四)船舶消防、救生设备齐全,性能良好。

第十一条农用船所有人应当按时接受检验,并缴纳检验费用。

第三章渔船作业与维护第十二条渔船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渔业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渔船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遵守渔业捕捞许可证规定;(二)不得擅自改变渔船作业类型和作业区域;(三)不得超载作业;(四)不得使用禁用渔具和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作业;(五)不得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污染水域。

渔业船舶管理规定(3篇)

渔业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包括渔船、渔工船、渔业辅助船等。

第三条渔业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第四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管理制度,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水平。

第二章船舶登记与证书第五条渔业船舶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舶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登记申请书;(二)渔业船舶所有权证明;(三)渔业船舶国籍证明;(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登记的,颁发相应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在转移、变更、注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船舶检验与维修第九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船舶检验,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条渔业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临时检验和变更检验。

第十一条初次检验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以后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第十二条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船舶结构、设备、设施、性能、安全设备等方面。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对检验合格的船舶颁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发生事故、损坏、改装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临时检验或者变更检验。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后应当进行检验。

第四章船员管理第十六条渔业船舶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渔业船员资格证书。

农用船舶安全责任制度

农用船舶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农渔业生产的所有农用船舶,包括渔船、运渔船、养殖船、农用运输船等。

第三条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农用船舶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责任,共同维护农用船舶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责任主体第五条农用船舶所有者责任:(一)对农用船舶的安全性能负责,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对船舶上的船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船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农用船舶使用者责任:(一)遵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按照船舶的载重、载客规定使用船舶,不得超载。

(三)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四)配合船舶所有者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农用船舶经营者责任:(一)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

(二)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船舶安全。

(三)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四)对船舶进行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农用船舶船员责任:(一)遵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掌握船舶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三)严格执行船舶的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

(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

第九条农用船舶监管部门责任:(一)依法对农用船舶进行安全监管,确保船舶安全。

(二)对船舶所有人、使用者和经营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三)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农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标准,包括船舶结构、设备、性能等方面。

渔船安全监管责任制度范本

渔船安全监管责任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预防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及其船员。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职责,强化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

二、渔船安全监管职责第四条渔业船舶船东(以下简称“船东”)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取得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并确保证书有效;(二)对渔业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安全适航;(三)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船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信号、安全救助终端等设备,并确保其有效;(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六)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渔业船舶生产、维修、改装等情况;(七)配合渔业船舶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五条渔业船舶船长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负责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船员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规程;(三)确保船舶适航,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四)加强船舶值班瞭望,确保船舶航行安全;(五)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渔业船舶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熟悉船舶设备、设施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生产技能;(三)在航行、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船长和船东;(五)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三、监督检查第七条渔业船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渔业船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渔业船舶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渔业生产秩序,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

三、安全责任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本船舶的安全负责,依法承担渔业安全生产责任。

2. 船长是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船舶安全生产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3. 船员应当遵守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岗位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四、安全管理措施1. 船舶检验与登记(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依法申请船舶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依法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取得船舶所有权或使用权。

2. 船舶配员与培训(1)船舶配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配备标准。

(2)船员应当接受渔业安全生产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 船舶设备与维护(1)船舶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保养。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

4.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船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操作程序。

5. 应急预案与救援(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救援程序和措施。

(2)船员应当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1)发生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渔业主管部门。

(2)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五、监督检查1.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2.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渔船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渔船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及其船员。

三、渔船安全主体责任1. 船东责任:渔船船东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渔船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遵守国家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定期对渔船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渔船安全适航;-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加强对船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船长责任:船长是渔船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严格执行渔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组织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定期检查渔船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确保船员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船员职责1. 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船员必须接受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2. 操作规程:船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和操作流程。

3. 设备维护:船员应负责渔船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4. 应急处置:船员应熟悉应急处置预案,遇到险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五、安全管理制度1. 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渔船进出渔港,必须向渔港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安全检查。

2. 渔船编组生产管理制度:渔船编组生产,应遵循安全、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生产安全。

3. 渔船安全点验制度:渔船安全点验,应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渔船值班瞭望制度:渔船在航行和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值班瞭望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应对险情。

六、监督检查1. 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部门渔业船舶管理制度

部门渔业船舶管理制度

部门渔业船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管理,促进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高渔业船舶运营的安全性和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包括渔船、拖轮、渔捕用船等。

第三条渔业船舶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渔业船舶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水域使用权证照。

第五条渔业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船舶运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登记管理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者应当向当地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申请船舶登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应当包括船舶基本信息、船员信息、船舶安全设备等内容。

第八条渔业船舶登记应当定期更新,如有船舶信息变动,应当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核登记资料,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条渔业船舶登记信息应当由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方便相关部门和公众查询。

第三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渔业船舶应当配备完善的船舶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等。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应当进行定期的船舶维护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运行安全。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应当配备合格的船员,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执照。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在遇到恶劣天气或其他突发情况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员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应当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第四章船舶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渔业船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船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渔业船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对严重违规行为可以暂扣船舶经营资格。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对船舶的技术指导和咨询。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处理船舶之间的纠纷,维护船舶运营秩序。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船舶和船员,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渔船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3篇)

渔船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3篇)

第1篇一、引言渔业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产业,其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

为了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渔船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将从不同方面详细介绍渔船安全管理规定。

二、渔船船东和船长的责任1. 安全生产责任:渔船船东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人。

船东应遵守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接受渔业安全执法检查,执行安全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

2. 渔业生产经营管理:船东应依法依规开展渔业生产经营,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并保证证书有效。

3. 渔船适航性:船东应确保渔船安全适航,落实消防、救生、信号、安全救助终端、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安全设施。

4. 船员管理:船东应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三、渔船船员岗位职责1. 安全操作:船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渔船安全航行和作业。

2. 安全监督:船员应对渔船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3. 应急处理:船员应掌握应急处理技能,遇有紧急情况时,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渔船和人员安全。

四、渔船进出渔港报告规定1. 报告义务:渔船进出渔港,船东或船长应向渔港管理机构报告,包括渔船的船名、船籍港、航行目的、装载情况等。

2. 接受检查:渔港管理机构有权对渔船进行检查,船东或船长应予以配合。

3. 违规处理:违反报告规定的,渔港管理机构可依法予以处罚。

五、渔船编组生产管理规定1. 编组要求:渔船编组生产应遵循安全、高效、环保的原则,合理配置渔船数量和作业区域。

2. 编组审批:渔船编组生产需经渔港管理机构审批。

3. 编组管理:渔船编组生产过程中,船东或船长应加强对渔船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六、渔船安全点验规定1. 点验内容:渔船安全点验包括渔船船体、设备、船员安全知识等方面。

2. 点验时间:渔船安全点验应定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渔港管理机构规定。

出海捕鱼船舶管理制度范本

出海捕鱼船舶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出海捕鱼船舶的安全生产和航行安全,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出海捕鱼作业的船舶及其船员。

第三条出海捕鱼船舶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第四条船舶所有人应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定期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一)船舶结构及设备状况,包括船体、甲板、舱室、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信设备等;(二)船舶动力系统,包括主机、辅机、发电机组等;(三)船舶导航设备,包括GPS、雷达、罗盘等;(四)船舶防污染设备,包括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理器等;(五)船舶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艇等;(六)船舶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泵等。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船舶所有人应立即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后方可出海捕鱼。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七条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船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船舶管理,积极参加船舶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船员在航行、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船舶安全。

第四章出海捕鱼作业第十条船舶出海捕鱼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明确航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船舶出海捕鱼时,应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用品,如救生衣、安全帽、手套等。

第十二条船舶出海捕鱼作业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航行路线、作业方式。

第十三条船舶出海捕鱼作业时,应保持通讯畅通,定期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航行、作业情况。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四条船舶发生事故时,船长应立即组织船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渔港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救助。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执行。

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鱼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鱼船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鱼船及其作业人员。

第三条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船”的原则。

第四条鱼船所有人、经营者和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共同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秩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企业法人负责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鱼船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 负责组织制定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 负责鱼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3. 负责鱼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4. 负责鱼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意见;5. 负责鱼船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6. 负责其他与鱼船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作业人员的主要职责:1. 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服从安全管理;2.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 配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调查;5. 遵守作业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1.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政策;2. 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和应急处置措施;4. 作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操作技能;5. 鱼船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鱼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鱼船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规范、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鱼船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鱼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鱼船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鱼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3. 定期检查鱼船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整改安全隐患;4. 处理鱼船安全生产事故,追究相关责任;5.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鱼船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鱼船船长职责:1. 负责鱼船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工作;2. 严格执行鱼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3. 组织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4. 定期检查鱼船设备,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5. 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处理。

第七条船员职责:1. 遵守鱼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船长指挥;2. 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操作水平;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4. 配合船长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 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八条鱼船应具备以下安全条件:1. 船舶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标准;2. 船舶设备齐全,性能良好;3. 船舶证书、标志齐全有效;4. 船员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

第九条鱼船应定期进行以下安全检查:1. 船舶结构、设备、附件等;2. 船舶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3. 船舶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4. 船员健康、体能、心理素质等。

第十条鱼船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一条鱼船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船员和乘客的安全意识。

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鱼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船员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渔业船舶及其在册船员、乘客。

三、安全生产责任1. 公司领导层: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3. 船长:负责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对船舶安全生产负总责,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4. 船员:负责船舶各项安全操作,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5. 乘客:遵守船舶安全规定,服从船员指挥,注意自身安全。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公司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船员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2. 船舶安全检查(1)定期对船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船舶的机械设备、电气系统、消防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3. 安全操作规程(1)船员必须严格遵守船舶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2)禁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操作。

4. 防火、防爆、防毒、防污染(1)船舶应配备足够的消防、防爆、防毒、防污染设备。

(2)船员应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5. 应急预案(1)制定船舶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船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事故报告与处理1. 事故报告(1)发生事故后,船长应立即组织船员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损失。

(2)船长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 事故调查与处理(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2)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渔业生产者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渔业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及其船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安全生产委员会- 负责制定渔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措施。

- 组织实施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审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意见。

2. 渔船管理部门- 负责渔船的登记、发证、检验、注册等工作。

- 负责渔船的安全检查、安全技术培训、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 负责渔船事故的调查处理。

3. 渔船船东(船长)- 负责渔船的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负责渔船的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4. 船员-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船长指挥。

- 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 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1. 渔船管理部门责任- 对渔船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 对渔船进行年度检验,确保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 对渔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2. 渔船船东(船长)责任- 对渔船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确保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 制定渔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 在渔船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3. 船员责任-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船长指挥。

- 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 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船长。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渔船管理部门- 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对新船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 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鱼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船员、乘客和渔业生产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鱼船及其船员、乘客。

第三条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船员、乘客和渔业生产的安全。

第四条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鱼船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1. 船长:负责鱼船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对鱼船安全生产负总责。

2. 大副:协助船长负责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船舶安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3. 船员:负责船上的各项安全操作,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4. 安全监督员:负责鱼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六条各级职责:1. 船长职责:(1)组织制定鱼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2)负责鱼船安全设备的配备、维护和更新;(3)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4)确保船员、乘客安全,预防事故发生;(5)定期向渔业管理部门报告鱼船安全生产情况。

2. 大副职责:(1)协助船长组织实施鱼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负责船舶安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3)监督船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4)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 船员职责:(1)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2)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4)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 安全监督员职责:(1)监督检查鱼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3)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制度1. 新船员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处罚。

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 定期对鱼船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完好、船员操作规范。

渔政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渔政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渔政船安全管理,保障渔政船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护渔政船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做到防患于未然。

2.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渔政船安全、高效运行。

3.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4. 全员参与,持续改进: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形成人人重视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渔政船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检查,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渔政船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安全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处理一般安全事故。

3. 船长:负责渔政船的全面安全工作,组织实施安全制度,确保渔政船安全运行。

4. 船员:负责渔政船的日常安全操作,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四、安全管理制度1. 渔政船登记与审查制度:渔政船的登记、审查、检验、发证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船员管理制度:船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航行安全制度:严格执行航行规则,保持船舶良好的航行状态,确保航行安全。

4. 消防、救生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消防、救生设备完好有效,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5. 船舶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渔政船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正常运行。

6. 应急处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安全检查1. 日常检查:船长负责每日对渔政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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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船员、档案管理细则为了加强宝泉岭分局船检、港监内部的管理业务建设,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提高船检、港监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1、各有关农场的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渔业船舶登记章程》的有关规定,做好船舶登记工作,及时归档。

2、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检验的各项规定进行验船,认真填写各种验船技术表格,完善船舶检验的档案材料,做到一船一档。

3、认真执行船员考试、发证的各项规定,严格把好船员素质关,完善船员档案材料,做到一人一档。

4、档案整理及时、准确、细致、完整,档案的存放有序,便于查阅,做好防潮、防霉、防损、防火。

5、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意保密,不得任意外借,非港监,船检人员不得查阅档案,但是法律规定的除外。

渔业船舶检验程序根据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的有关规定,渔业船检部门具有依法行使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的权利,对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及其他航行安全重要设备进行定期的或者是不定期的检验,以保证船舶、船员、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们垦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检验程序:一、建造检验1、接受船舶所有单位或者船主建造检验申请。

2、审查船舶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主体。

3、审查船舶建造厂的渔船建造资格。

4、参照建造规范进行传体积机电设备检验。

(1)船体外部,内部及密封性检验。

(2)船舶主机检验5、检查信号旗锚泊设备的配备及使用6、检验救生、消防设备的配备和使用7、进行船舶航行试验。

8、检验合格后发船舶检验证书,不合格的项目,又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限期整改。

9、收取检验费,并开具由财政部门印发的、认可的统一收据。

10、建立船舶技术档案二、初次检验1、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单位初次检验申请。

2、登记进行船体及机电设备检验。

(1)船体及其密封性检验。

(2)船舶主机检验。

3、检查信号旗锚泊设备的配备及效用4、检验船舶救生、消防设备的配置效用。

5、应用简易衡准权稳性。

6、进行船舶航行试验。

7、检验合格后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不合格项目又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限期整改。

8、收取检验费并开具有财政部门印发、认可的统一收据。

9、建立船舶档案三、年度检验1、船舶所有单位或者船主认真填写渔业船舶年度申请表,真实反映船舶技术状况。

2、船舶外观检验3、机动船机器设备检验。

4、检查救生、消防、锚泊、信号等安全设备配备情况,并作效用试验。

5、检验合格后在船舶证签证栏内签注检验意见,不合格项目又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项目限期整改。

6、收取检验费开具有财政部门印发、认可的统一收据。

7、将年度检验申请签注盖章后归档。

四、临时检验1、船舶所有人应渔船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范围:(1)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人时。

(2)发生船、机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时;(3)改变行区或变更用途时;(4)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时;(5)其他原因造成船舶证书失效时;2、船舶所有人应认真填写临时检验申请表,真实反映船舶技术状况。

3、船体以及其他设备的外观检验。

4、机动船机器的效用检验。

5、检查救生、消防、锚泊、信号等安全设备配备情况,并作效用试验。

6、检验合格后,在船舶证书签发栏内签注检验意见,不合格项目但是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限期整改。

7、收取临时检验费,并开具有财政部门印发认可的统一收据。

8、将临时检验申请签注盖章后归档。

渔船检验人员岗位职责1、大力宣传渔船检验规范,促进广大船厂参照规范生产,维护保养船舶,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执行船检工作时着装持证上岗。

3、严格执行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制度,认真配合分局渔船检验站审查渔船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

4、认真实行“工厂认可”制度,配合分局渔船检验站,对修造渔船的工厂实行资格审查,认可与发证。

5、加强对船用产品检验,严格把好上船关,严禁不合格产品上船。

6、接受船舶所有单位或者船东的船舶检验申请,严格按照船检规范验船。

7、按规范填写渔船检验证书,做好船舶技术资料的归档,整理、统计、上报工作。

8、按照规定收取检验费并开具财政部门印发、认可的统一收据。

9、负责辖区的业务指导工作,搞好船检服务。

10、加强与周边船厂的业务联系和合作,互相支持,配合做好渔船检验工作。

渔港监督执法检查程序为了加强对我们分局辖区内的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监督管理,保障渔民以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渔港监督部门应经常在其所辖的渔业水域内进行执法检查。

具体执法程序如下:一、渔港监督员应着装持证上岗,进行检查时应向渔民出示本人的渔港监督证件。

二、渔港监督人员应检查船舶登记证书、船舶航行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及船员证书,审查船舶证件是否有效,船舶是否处于适航状态,船员是否称职,坚决杜绝各种事故隐患,严格查处无证驾驶等违规行为。

三、渔港监督人员接到水上事故、纠纷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进行取证、处理,取得第一手真实的资料,协调好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公正、合理、合法地处理事故、纠纷。

四、发现污染渔港水域、破坏渔港设施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坚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从重从严处罚船舶所有人。

六、渔港监督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树立为渔民服务的宗旨,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为渔民群众排忧解难。

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制度两个公开征收渔业资源管理费、渔船检验费依据、标准公开;各类处罚的种类、依据公开。

三个不准不准一个人去收费;不准一人去办案;不准一个人去执罚。

八个接受1、接受本级、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2、接受司法部门监督;3、接受民主监督;4、接受舆论监督;5、接受行政监察、审计监督;6、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监督;7、接受本机关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接受农场有关部门的监督。

两处理1、属部门行为的要按监督机关、民主党派、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意见执法和研究处理,需要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规定执行。

2、属个人行为,要查清原因,视影响范围、责任和程度,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胜任执法工作的,收缴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廉洁自律制度一、执法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做到廉洁自律。

二、要坚持依法办事原则,秉公执法,不准借办案之机牟取私利,索受贿赂,不准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和相关的违法人员。

三、要自觉维护持证渔民的合法权益,不准利用执法之机侵占渔民利益。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罚款。

不准巧立名目滥收费、滥罚款。

四、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严肃处理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对初次违反规定、情节较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人事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自觉接受渔民监督,虚心接受渔民的意见,积极为渔民做好事,办实事。

检查员工作守则一、认真贯彻国家渔业法律、法规,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努力学习各项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要有法律意识,政策观念。

三、掌握科学的管理方法,熟悉管理水域环境,掌握水上作业知识。

四、听从指挥,遵守纪律,雷厉风行,吃苦耐劳,敢于管理。

五、处理渔船违章案件时,要严格按有关程序办事。

对没收、扣留的物品按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私分和送给他人。

六、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吃请、不索贿、不受贿,清正廉洁。

七、牢固树立以法兴渔、服务渔业的思想,自觉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打击渔船、船员的违法行为。

八、注意安全,谨防事故。

九、严守国家和本职工作中的秘密。

举报投诉接待制度一、渔船渔港监督部门要热情接待渔民群众各种形式的投拆、举报。

问清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家庭住址及反应的具体问题,对不涉及本单位范围内容的应告之去向;接待人要认真记录,重要的要立即向上级汇报,一般性问题要耐心解释,给予明确答复并及时汇报给领导。

二、设立电话记录,建立投诉、举报登记薄,记录和登记要坚持写实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具体、全面,并由专人保管。

三、及时承办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的规定,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除向领导汇报外,不得泄漏。

举报电话:04683761986 04683762422渔业船舶登记程序根据《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省水产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内陆水域渔业船舶登记程序。

1、渔业船舶登记应由渔业船舶所有单位或船主向主管渔港监督机关送交“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并附送下列文件:(1)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

(2)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和技术文件。

(3)捕捞渔船还应具有渔政签发的渔业许可证。

2、审查登记申请表和船舶证书。

3、按规定授予船名号。

4、有船体规定部位装订或标写船名、船号和船箔港。

5、签发登记证书,并在船舶航行薄签注第一次签证。

6、收取船检费后开具有财政部门印发认可的统一收据,并在航行薄记事栏内盖章说明。

7、将登记申请表及有关附送文件等归档。

渔船渔港管理立案制度一、水产管理总站渔船检验站受理的违法案件除适用简单程序的人外,均应立案。

二、办案人员根据有关线索经初步调查,掌握其主要违法事实及证据的,应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三、对需要立案调查的违法案件应填写立案报告表,经站长批准。

四、凡经立案的违法行为,主管领导应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被指定的执法人员应认真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所取得的材料应注明出处,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

经调查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写出报告,按立案审批程序批准后撤案。

五、一般违法行为的调查时限为一月以内;重大疑难违法行为的调查时限为三月以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需经主管领导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六、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对不予回避的,由站长决定。

七、对调查终结的案件,由执法人提出初步意见,报直接领导人调查,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在七日内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

八、应报批立案而不报批立案的,或擅自撤案的,责令其予以纠正,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造成违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不按时办案的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渔船办证程序及收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黑龙江省小型渔船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的,制定此程序和收费标准,旨在增加办事的透明度,公开收费标准。

一、办证程序宝泉岭分局实行渔船强制、统一登记,年检制度,制造、更新改造的或者是购置的渔船,所有者必须持身份证和农场渔业部门的证明材料,向分局渔船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合格证书。

上一年检验发放的渔船检验合格证书的渔船,在第二年度的3—4月份,实行年度检验。

二、收费标准按照省水产局、财政厅、物价局联发[1995]65号文件《关于继续执行渔业船舶登记和渔业船舶检验费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制定我局渔业船舶收费标准。

小型渔业船舶收费标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宝泉岭分局渔业执法制度汇编宝泉岭分局畜牧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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