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管理

合集下载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下称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保证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船用产品在渔船航行、作业中发挥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造、改造、维修或更换渔船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适用于本规定。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的船用产品的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全国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船检验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防止污染、保证质量、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渔船船用产品的不同特性将其划分为A类、B类、C类三种,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一)A类产品是指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渔船船用产品证书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

其中适合单台发证的为A1类产品、适合批量发证的为A2类产品;(二)B类产品是指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三)C类产品是指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

第六条A类产品的检验管理:(一)产品制造企业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申请渔船船用产品认可(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在取得认可证书后按照《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程》等规定,申请日常检验。

(二)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有关规定并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程序受理认可申请,审核认可条件,签发认可证书。

(三)渔船检验机构对取得认可证书后的产品,应按照《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程》的规定实施产品检验。

属于A1类的产品,按照出厂检验方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实行单台(件、套)发证,并在每台(件、套)产品规定位置使用统一制定的检验标识。

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保护渔业资源与海洋环境,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船舶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船舶、船员、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四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建造、改造和检验的标准,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第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信号设备、导航设备、通信设备等,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六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船体、甲板、机舱等部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船舶结构安全。

第七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

第八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船东、船长应当对船舶的安全负责,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章作业管理第九条休闲渔业船舶作业前,船长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适航。

第十条休闲渔业船舶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活动。

第十一条休闲渔业船舶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保持通信畅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作业情况。

第十二条休闲渔业船舶在恶劣天气、海况等不利条件下,应当暂停作业,确保船员和游客安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船东、船长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和游客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休闲渔业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时,船长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助,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部门渔业船舶管理制度

部门渔业船舶管理制度

部门渔业船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管理,促进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高渔业船舶运营的安全性和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包括渔船、拖轮、渔捕用船等。

第三条渔业船舶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渔业船舶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水域使用权证照。

第五条渔业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船舶运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登记管理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者应当向当地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申请船舶登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应当包括船舶基本信息、船员信息、船舶安全设备等内容。

第八条渔业船舶登记应当定期更新,如有船舶信息变动,应当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核登记资料,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条渔业船舶登记信息应当由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方便相关部门和公众查询。

第三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渔业船舶应当配备完善的船舶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等。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应当进行定期的船舶维护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运行安全。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应当配备合格的船员,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执照。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在遇到恶劣天气或其他突发情况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员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应当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第四章船舶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渔业船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船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渔业船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对严重违规行为可以暂扣船舶经营资格。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对船舶的技术指导和咨询。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处理船舶之间的纠纷,维护船舶运营秩序。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船舶和船员,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渔业船舶管理(5篇材料)

渔业船舶管理(5篇材料)

渔业船舶管理(5篇材料)第一篇:渔业船舶管理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渔业船舶。

第三条渔业经营者应落实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渔业船舶安全生产。

第四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五条渔业船舶经营者全面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船长直接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新建、更新改造捕捞渔船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船舶所有人新建、更新改造渔业船舶后,应当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从事渔业船舶制造、改造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制造、改造渔业船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八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法定检验,办理登记,申请船名,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渔港监督机构办理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等相关证书。

证书证件不齐或者过期的,不得从事渔业生产。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

渔业船舶买卖应当证书证件随船过户,严禁单独买卖证书或者渔业船舶。

第九条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刷写船名并悬挂船名牌,不得遮盖、涂改、伪造。

第十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规定配备合格的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号灯、号型、声响等安全设备。

第十一条对即将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渔业船经营者当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提前3个月通知船舶检验机构进行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其一般船龄的24个月。

对一般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其限制使用船龄的到达日。

船舶公司渔船管理制度规定

船舶公司渔船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公司渔船管理,确保渔船安全、高效、环保地开展渔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渔船及其船员。

第三条公司渔船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渔船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渔船船东对渔船安全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渔业安全执法检查,执行安全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二)确保渔船安全适航,落实消防、救生、信号、安全救助终端、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维护;(三)定期对渔船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四)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五)制定渔船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条渔船船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船长指令;(二)掌握渔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练使用渔船设备;(三)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船长,并采取相应措施;(五)保持渔船整洁,爱护渔船设备。

第六条渔船进出渔港、作业区应按规定报告,接受渔业安全执法检查。

第三章渔船环保管理制度第七条渔船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八条渔船应使用环保型渔具,减少对海洋生物资源的损害。

第九条渔船应合理处置渔获物,防止渔获物污染海洋环境。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事故,保护渔业生产者和渔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船舶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渔业船舶的生产、作业、停泊、维护等各个环节。

三、安全管理制度1. 组织机构(1)成立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设立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

2. 安全生产责任制(1)渔业船舶船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船舶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船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船舶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对渔业船舶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定期组织船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4. 安全生产检查(1)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委员会定期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船员应积极配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5. 安全生产记录(1)渔业船舶应建立安全生产记录,详细记录船舶的安全生产情况。

(2)安全生产记录应保存完整,便于查阅。

6. 事故报告和处理(1)发生渔业船舶事故时,船长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及时向当地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2)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7. 应急预案(1)制定渔业船舶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2)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船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四、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降职、撤职等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渔船管理制度

渔船管理制度

渔船管理制度渔船作为海洋渔业的重要工具,在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渔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渔船管理,提高渔业管理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渔船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船舶安全管理、渔船装备管理、船员管理三个方面阐述渔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船舶安全管理渔船安全是保障船员生命安全和渔业生产的重要环节。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规范渔船使用、维修和检验等方面的流程,提高船舶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首先,建立健全船舶检查制度。

定期对渔船进行检查,确保船舶结构和设备符合安全标准,防范渔船在航行中的各种安全问题。

其次,制定船舶装备维护规范。

要求船舶所有者对渔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各项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的意外事故。

最后,加强船舶安全培训与意识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使其能够正确处理突发的安全事件,确保渔船的安全运营。

二、渔船装备管理渔船装备的管理与更新直接关系到船舶的使用效率和渔业生产的效益。

科学、合理的渔船装备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装备利用率,降低运输成本,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建立科学的装备选配制度。

根据不同渔区和不同作业需求,制定相应的装备选配标准,确保船舶配备必要的渔业作业装备,提高捕捞效率。

其次,加强装备维修保养工作。

建立健全渔船装备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渔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延长装备使用寿命,提高装备的可靠性。

最后,及时进行装备更新。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装备的老化,适时进行装备更新,引进先进的渔船装备,提高装备水平和作业效率。

三、船员管理船员是渔船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环,船员管理关系到渔船的正常运营和渔业生产的效益。

制定科学、合理的船员管理制度对于提高船员素质、促进船员稳定和流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立良好的船员培训机制。

通过开展各种培训活动,提高船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使其能够熟练掌握渔业作业操作技巧,做到安全高效作业。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渔业生产秩序,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

三、安全责任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本船舶的安全负责,依法承担渔业安全生产责任。

2. 船长是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船舶安全生产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3. 船员应当遵守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岗位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四、安全管理措施1. 船舶检验与登记(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依法申请船舶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依法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取得船舶所有权或使用权。

2. 船舶配员与培训(1)船舶配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配备标准。

(2)船员应当接受渔业安全生产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 船舶设备与维护(1)船舶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保养。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

4.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船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操作程序。

5. 应急预案与救援(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救援程序和措施。

(2)船员应当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1)发生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渔业主管部门。

(2)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五、监督检查1.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2.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关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引言渔业是我国重要的国民经济组成部分,渔业船舶在渔业生产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船舶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水平;2. 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渔业船舶事故发生;3. 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其船员。

四、管理制度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1)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等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技术标准;(3)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确保船员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2. 安全教育与培训(1)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船员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3)新聘船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2)船员应自觉排查船舶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3)各级渔业船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安全。

4. 安全操作与应急处理(1)船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船舶安全;(2)船长应加强对船舶的航行、作业管理,确保船舶安全;(3)发生事故时,船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4)各级渔业船舶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5. 安全技术装备与管理(1)渔业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技术装备,如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信设备等;(2)船员应熟练掌握安全技术装备的使用方法,确保装备处于良好状态;(3)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定期对安全技术装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渔船管理制度

渔船管理制度

渔船管理制度渔船管理制度是指为了合理规范和有效管理渔船运营,提高渔业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而制定的一套管理措施和规定。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渔船安全运营、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以下是对渔船管理制度的一些要点和规定。

一、船舶登记与备案1. 渔船所有者应当向相关渔政部门注册登记,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船舶相关资料,包括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所有权证明、船舶技术参数等。

并办理渔船备案手续。

2. 渔船修造、改建、停船、报废等重要变动应当及时向渔政部门报备备案。

二、渔船设备与装备要求1. 渔船设备和装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通信设备、导航设备、救生设备、渔具等应当齐全、有效,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 渔船配备船长和船员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三、渔船作业规范1. 渔船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海洋渔业法规,严禁禁渔区、禁渔时间和禁捕渔种进行作业。

2. 渔船应当按照渔政部门规定的作业区域和作业方式进行捕捞,严禁超范围、超定额作业。

3. 渔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渔具使用和保护的规定使用,并使用环保渔具,禁止使用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渔具。

四、渔船安全管理1. 渔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和航行安全。

2. 渔船应当携带必要的航行许可证、航行通行证、渔捞证照等,在作业期间接受检查和监管。

3. 渔船在遇到恶劣天气或突发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渔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船舶和船员安全。

五、违规处罚与奖励机制1. 对于违反渔船管理制度的行为,渔政部门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扣执照、吊销执照等。

2. 对于严重违法的渔船和渔船所有者,渔政部门将按照法律规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保护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

3. 对于遵守管理规定并取得良好业绩的渔船和船员,渔政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监督与评估1. 渔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渔船管理监督机制,加大对渔船运营的监管力度,提高管理效能。

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船舶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的各类渔业船舶,包括渔船、渔工船、渔业辅助船等。

三、安全管理责任(一)渔业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船东)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对渔业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船舶安全适航;3. 配备合格的船员,并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4. 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通讯等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5. 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6. 指导、监督船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二)渔业船舶船长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 主持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运行;3. 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4. 定期检查船舶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5. 指导、监督船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三)渔业船舶船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遵守国家有关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 接受船长和船东的安全教育和培训;3.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渔业生产安全;4.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船长和船东,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

四、监督管理(一)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 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3. 对违反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4. 定期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二)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 渔业船舶是否取得合法的船舶证书;2. 渔业船舶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3. 渔业船舶船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4. 渔业船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渔业是福建省的重要产业之一,而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则关系着众多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福建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首先,明确责任主体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在渔业船舶的建造和检验方面,严格的规定必不可少。

渔业船舶的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建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新建造的渔业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下水作业。

同时,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确保船舶的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有效。

对于不符合检验要求的渔业船舶,必须整改合格后才能继续从事渔业生产。

船员的资质和培训也是保障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上船作业。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员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同时,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渔业船舶在出海作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要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救生、通讯、导航等安全设备,并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同时,要根据作业海域的气象、海况等条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区域。

严禁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在渔业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船长要合理指挥,船员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作业安全有序进行。

对于捕捞作业,要严格控制网具的规格和使用方法,避免过度捕捞和损坏渔业资源。

对于养殖作业,要加强养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防止发生养殖事故。

渔业船舶管理规定(3篇)

渔业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包括渔船、渔工船、渔业辅助船等。

第三条渔业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第四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管理制度,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水平。

第二章船舶登记与证书第五条渔业船舶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舶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登记申请书;(二)渔业船舶所有权证明;(三)渔业船舶国籍证明;(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登记的,颁发相应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在转移、变更、注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船舶检验与维修第九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船舶检验,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条渔业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临时检验和变更检验。

第十一条初次检验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以后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第十二条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船舶结构、设备、设施、性能、安全设备等方面。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对检验合格的船舶颁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发生事故、损坏、改装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临时检验或者变更检验。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后应当进行检验。

第四章船员管理第十六条渔业船舶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渔业船员资格证书。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在海洋渔业工作中的重要性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在海洋渔业工作中的重要性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在海洋渔业工作中的重要性海洋渔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为保障渔民和船员的生命安全,确保渔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在海洋渔业工作中的重要性。

一、渔业船舶事故的危害在海洋渔业工作中,渔业船舶事故不容忽视。

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造成渔船损失,还可能导致船员人身伤亡,严重时甚至会引发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

渔业船舶事故的危害涉及到人身安全、损失财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因此切实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势在必行。

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重要性1. 保障人身安全渔船作业过程中,船员常常面临恶劣的天气条件和不可预知的海况变化。

如果渔船没有得到适当的安全管理,一旦遭遇突发情况,比如翻覆、火灾等,船员将无法得到及时救援,危及其生命安全。

因此,渔船安全管理必须得到重视,通过加强培训、携带合适的安全设备等措施,为渔民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2. 防止渔船损失渔船是渔业生产的重要工具,渔船的损失将直接影响到渔业的发展。

船舶安全管理旨在提高渔船的安全性能,避免发生火灾、触礁、碰撞等事故,保护渔船免受损失。

通过建立渔船检修制度、健全事故报告机制等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可以减少渔船损失,提高海洋渔业的健康发展水平。

3. 避免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而渔船事故往往伴随着原油泄漏、化学品泄露等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渔船安全管理需要关注环境保护,通过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加强船舶维护和管理等措施,预防渔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

三、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对策1. 完善渔业船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渔船登记、抵港检查、船员资格审查等制度,加强对渔船和船员的管理。

通过健全制度,加强对渔船的注册和登记,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标准;同时,对渔船抵达港口进行系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加强船员培训和技能提升船员是船舶安全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直接决定了船舶事故的发生概率。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协调解决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载客、载货等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气象、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制造、改造与维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促进渔业船舶节能减排。

禁止建造、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技术机构,具体从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状况的审核工作。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引言渔业船舶是捕捞和养殖渔业的关键工具和设备,为保障渔业生产的正常进行,确保渔民安全和渔产品质量,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的构成和要求,从船舶安全标准、船员素质要求、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进行细化说明。

一、渔业船舶安全标准为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运行,制定有效的船舶安全标准是必要的。

以下是船舶安全标准的要求:1.船舶结构与设备要求:–船舶结构必须符合相关船舶设计和建造标准,保证船舶的强度和稳定性;–船舶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行状态,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并配备灭火设备、救生设备等必要装备。

2.航行安全要求:–船舶必须装备符合要求的导航及通信设备,包括雷达、GPS等;–船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船舶航行维护,确保船舶航行安全;–船舶必须按照相关气象预报及时调整航程和避风措施。

二、船员素质要求船员的素质对于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起着关键作用。

以下是船员素质要求的细化:1.船员资质要求:–船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船员证书,具备相关渔业知识和技能;–船员应经过培训,掌握航海安全、船舶操作等基本技能。

2.人员配备要求:–渔业船舶必须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船员,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不同类型的船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如捕捞渔船应配备渔夫和船长。

3.船员健康要求:–船员必须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以确保在航行过程中能够正常工作;–船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

三、事故应急处理事故应急处理是保障渔业船舶安全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事故应急处理的细化要求:1.应急预案:–渔业船舶必须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应急联络方式、救援措施、船员转移等事项;–应急预案需要经过船舶相关部门的审核,并进行定期演练和修订。

2.应急设备:–渔业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如救生艇、救生圈等,保障船员在事故发生时的安全;–渔业船舶还应配置船用无线电台等通信设备,以确保与陆地及其他船只的通讯。

渔业船舶管控措施方案范文

渔业船舶管控措施方案范文

渔业船舶管控措施方案范文1. 简介随着渔业资源的逐渐枯竭和渔业活动的不合理开展,渔业船舶管控成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

本方案旨在通过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管控,规范渔业活动,有效保护海洋资源并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2. 渔业船舶注册与备案2.1 渔业船舶注册所有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需进行注册,包括拥有捕捞权的渔船和辅助船舶。

注册需提供船舶基本信息、船员信息和渔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2.2 渔业船舶备案所有进行船舶建造和改造的单位需进行船舶备案。

备案需提供船舶的技术性能和设备信息,确保船舶安全运营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3. 渔业船舶检查与监管3.1 定期检查对注册备案的渔业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包括船体结构、主机设备、安全装备等方面的检查,确保船舶安全可靠。

3.2 不定期检查对渔业船舶进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违规情况,如超载、非法捕捞等,同时对渔船许可证和船员证件进行核查。

3.3 监控系统对渔业船舶安装监控系统,实时监测船舶的位置、速度和航行轨迹,及时发现违规行为。

3.4 预警系统建立渔业船舶的预警系统,监测海洋环境变化,及时向渔业船舶发出预警,避免遭遇恶劣天气和灾害。

4. 渔业船舶通行管控4.1 渔区划分将渔海划分为不同渔区,根据资源情况和生态特点制定渔区的捕捞规模和期限。

4.2 渔船配额管理对各渔区的渔船进行配额管理,通过限制捕捞量和船舶数量,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3 航行许可证规定渔船的航行许可证,确保渔船按照规定区域和时段活动,并避免未经许可的违规渔捞。

4.4 渔船定位系统要求渔船安装定位系统,实时监控渔船的位置和航行轨迹,并将数据上传至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5. 违规行为处罚与奖惩5.1 违规行为处罚对违法违规的渔船,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渔船许可证等。

5.2 渔船奖励政策对积极履行渔船责任,积极参与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渔船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励积极参与环保活动。

渔船管理制度

渔船管理制度

渔船管理制度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渔船作为渔业生产的重要工具,其管理的规范与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

为了实现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渔船的安全生产和合法运营,建立健全的渔船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渔船登记与检验制度渔船登记是对渔船进行身份确认和管理的基础。

每艘渔船都应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渔船的所有人、船名、船籍港、船舶类型、尺度、主机功率、建造日期等详细信息。

通过登记,可以明确渔船的归属和基本情况,为后续的管理提供依据。

渔船检验则是确保渔船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条件的重要环节。

检验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包括对渔船的船体结构、设备配备、消防救生设施、通讯导航设备等方面的检查。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渔船,应要求其整改直至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定期的检验制度能够及时发现渔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渔民的生命安全和渔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渔船捕捞许可制度为了合理控制渔业捕捞强度,保护渔业资源,实行渔船捕捞许可制度。

只有获得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才能在规定的海域、时间和作业方式下进行捕捞活动。

捕捞许可证的发放应综合考虑渔业资源状况、渔船的条件和渔民的从业资格等因素。

在许可的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渔船的捕捞能力和作业方式是否符合资源保护的要求。

对于过度捕捞的渔船,应限制其捕捞规模或暂停发放许可证。

同时,建立许可证的年审制度,对渔船的捕捞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对于违反规定的渔船,应吊销其捕捞许可证。

三、渔船船员管理制度渔船船员是渔船作业的关键人员,其素质和技能直接关系到渔船的安全生产和捕捞效率。

因此,建立严格的渔船船员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船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包括船员适任证书、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等。

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船员培训和考试,提高船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同时,对船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其能够适应海上作业的艰苦环境。

渔业行业的渔船安全管理规则

渔业行业的渔船安全管理规则

渔业行业的渔船安全管理规则渔船是渔业行业的核心工具之一,保障渔船的安全管理是保证渔民安全和提高捕捞效率的重要环节。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系统的渔船安全管理规则,成为当前渔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将按照渔船安全管理的要求,从船舶检验、船舶设备、船员培训等方面介绍渔业行业的渔船安全管理规则,以提高渔船安全性能并保障渔民的生命安全。

一、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是渔船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船舶检验方面,需要确保渔船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首先,渔船需要定期进行船舶年度检验,确保船体结构和船舶设备的完好性,以及是否满足渔船操作和捕捞的要求。

此外,渔船还需要在船员换岗、船舶维护保养以及重大改装后进行定期检验,确保渔船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二、船舶设备渔船设备的完好性对于保证渔船的安全至关重要。

渔船设备包括航行设备、通信设备、救生设备等。

首先,渔船需要配备先进可靠的航行设备,如雷达、GPS导航等,以提高航行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其次,渔船需要配备可靠的通信设备,包括卫星通信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确保渔船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及时与外界联系。

最后,渔船需要配备完备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等,以保障船员在发生意外时的安全。

三、船员培训船员的素质和技能是渔船安全管理的重要因素。

船员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掌握渔船的操作技能、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首先,船员需要掌握渔船的基本操作知识,包括航行操作、渔具使用、设备维护等。

其次,船员需要具备应急处理的能力,包括灭火、救生、船舶逃生等方面的技能。

此外,船员还需要了解渔业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确保渔船的安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

渔业行业的渔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贯彻对于渔业发展和渔民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渔船的安全管理,可以提高渔船的安全性能,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和渔民组织应加强渔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宣传和培训,确保渔船安全管理规则的有效执行。

乡镇渔业养殖船安全专项整治规范

乡镇渔业养殖船安全专项整治规范

乡镇渔业养殖船安全专项整治规范一、渔业养殖船是指专门用于渔业养殖的船舶。

二、渔业养殖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航行和许可等证件。

未经注册登记的养殖船不得在本县海域从事养殖活动。

三、渔业养殖船活动范围仅限于核准范围内,必须安装船舶动态识别系统并保持通讯畅通,遵守船舶航行规定,并坚决服从乡镇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决策部署。

四、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做好渔业养殖船的日常管理工作。

持续完善健全“一船一档”,厘清养殖船数量、船舶所有人、船舶用途、船舶经营等基本情况,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报送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海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海上遇险救助机制。

船舶所有人、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养殖船的安全运营负全面责任。

五、乡镇每季度必须对所辖渔业养殖船进行登船检查一次,并做好台账记录,全面排查船舶证书是否齐全;船舶通讯导航、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有效配备。

六、渔业养殖船必须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所有船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熟悉遇险应对措施和救援方法,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快速有效处置。

七、渔业养殖船必须严格落实动态报告制度,离开核准海域必须经乡镇同意并允许,乡镇每日要对渔业养殖船动态情况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八、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每年对渔业养殖船证书和船舶本质安全等情况进行审核,未经年度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渔业养殖活动。

养殖船必须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采用合理的养殖技术和方法,减少排污和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九、渔业养殖程船不得从事非法捕捞、非法养殖、采螺、休闲渔业等其它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得进入商船锚地,不得搭载非本船舶的人员;不得在恶劣天气或有安全隐患等不适航航行情况下航行运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取缔船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渔业船舶。

第三条渔业经营者应落实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渔业船舶安全生产。

第四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五条渔业船舶经营者全面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船长直接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新建、更新改造捕捞渔船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船舶所有人新建、更新改造渔业船舶后,应当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从事渔业船舶制造、改造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制造、改造渔业船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八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法定检验,办理登记,申请船名,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渔港监督机构办理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等相关证书。

证书证件不齐或者过期的,不得从事渔业生产。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

渔业船舶买卖应当证书证件随船过户,严禁单独买卖证书或者渔业船舶。

第九条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刷写船名并悬挂船名牌,不得遮盖、涂改、伪造。

第十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规定配备合格的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号灯、号型、声响等安全设备。

第十一条对即将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渔业船经营者当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提前3个月通知船舶检验机构进行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其一般船龄的24个月。

对一般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其限制使用船龄的到达日。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齐合格的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船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适任证书和合格证书。

渔业船舶经营者不得雇佣未取得相
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

渔业船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为雇工办理渔业互保雇主责任险,鼓励办理渔业船舶渔业互助保险。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经营者在生产前,应当按照配备规定,检查各类船用安全救生、消防等设施,发现有损失、损坏的,应当主动修理、更换,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生产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船员应当穿着救生衣,禁止穿拖鞋作业,从事吊装作业的还应当佩戴安全帽;
(二)严禁擅自改变作业性质;
(三)严禁超载、违章载客、装载危险品和装载不当;
(四)严禁船员酒后从事驾船等作业;
(五)航行过程中遇到旅游船舶、乡镇自备船舶、渡船时应减速航行,并进行避让;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时,应当注意驾驶,加强瞭望,听从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在停泊时,应在收听到五级以上风力预报或者遇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1.五级以上风力,挂机渔业船舶和非机动渔业船舶不得航行;
2.六级以上风力,所有渔业船舶不得航行;
第十八条渔业船舶在接到台风、大风蓝色、黄色预警时,应当采取有效抗风措施,保证渔业船舶安全和随时操纵;在接到橙色预警时,加强锚固及时掌握天气变化,必要时按照要求组织人员撤离;在接到红色预警时,渔业船舶上所有人员应当全部撤离上岸。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发生事故或者遇险的,应当立即向水上搜救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迅速核实情况,组织施救,同时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经营者应制定相关水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之间或者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事故的,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当事船舶应当及时救助遇险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船舶、设施在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和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机构报告,接受渔有关机构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部门报告,接受海事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由渔政等监督机构禁止其使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籍港的;
(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的;
(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者国籍证书的;
(四)冒用他船船名或者船舶证书的。

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作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规定没收该渔业船舶。

第二十四条擅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建造、修理渔业船舶或者存放无船名、船籍港、船舶证书的渔业船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并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以警
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驾驶员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配备或者配备消防、救生等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不齐的;
(二)作业人员不穿救生衣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渔业船舶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渔业船舶的船名未按照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渔业船舶经营者雇佣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的,按照每雇佣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港监督机构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未经渔港监督机构批准违章载客的;
(三)大风预警出航的。

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渔业船舶船员酒后上船从事驾船作业的由渔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警告,扣留或者吊销证书、证件,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渔业船舶在航道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等生产活动的,渔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渔业船舶船员在航行、作业和停泊过程中,有其他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行为的,由渔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渔业船舶在接到人员撤离通知后,拒绝或者拖延撤离上岸、阻碍撤离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由渔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区分不同事故等级,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以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6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拒绝接受相关机构调查或者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者证明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渔业船舶驾驶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违章记录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交通船、驳船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