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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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防范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不仅是税法赋予税务部门必须履行的责任,也是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重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各地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存量房评估试点工作。

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已完成试点工作,并取得预期效果。

通过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试点地区不仅有效地防范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而且为全面推行存量房评估工作在技术应用、评估工作规程、评估工作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经验,准备了人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的要求,各地区应于2011年7月1日后,逐步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为此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推广工作(一)主要领导亲自抓。

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规划的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的动员、部署和考核,内部工作机制的完善,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面向社会的宣传等事关存量房评估机制推广的重大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

(二)科学制定推广方案。

要认真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全面摸清非试点地区特殊情况和推广工作可能遇到的新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方案和针对新问题的解决措施,切忌盲目照搬试点地区的做法。

对于非试点地区在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部门协调、资金保障、评估技术应用等问题,上级财税部门要全力帮助解决。

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方案于2011年8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各级地税局主要向政府汇报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充分说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请政府审议有关重大工作安排,包括部门协调、资金保障、机制人员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2009.07.0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

现将《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方案》发给你们,具体要求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要选定城市开展应用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

二、各地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落实,尽快制定本地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步骤、进度安排、人员配置和经费预算等。

三、为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财税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部门关系、确定工作方案、建立资金保障等工作。

实施小组负责配备人力资源、提出具体评税操作方案、应用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四、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湖北、四川、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点地区,财税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加大保障力度,抓紧将评税技术应用到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中,选用或参照杭州版、丹东版软件,年内完成征管软件的本地化修改及培训,集中力量采集数据,尽快发挥示范效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对评税技术应用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请各地在2009年10月1日前将工作方案及选定的试点地区上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2009年12月1日前上报评税技术标准的制定及通用软件的选取情况。

附件: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方案一、工作内容及目标为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环节计税价格核定办法,提高征管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要开展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

应用评税技术核定计税价格不仅是规范交易环节税收征管的需要,而且是评税技术与实践相结合,检验、提高评税技术的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09•【文号】税总发[2013]129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工作进展,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审核把关,降低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引发的税收风险,提升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随着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开,在征管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评估机制,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持续稳定运行,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各地要在实现全面推广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标准,着力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一)健全评估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评估技术标准专家会审制度,评估结果检验制度,确保税源基础数据完整与准确,技术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准确并具有公信力。

要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二)完善评估技术标准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要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当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要分析本地评估分区情况,原分区较粗或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整分区,以保证同一分区内房地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严格评估值管理要严格评估结果管理,明确管理权限。

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税总发[2013]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2013-12-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工作进展,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审核把关,降低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引发的税收风险,提升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随着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开,在征管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评估机制,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持续稳定运行,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各地要在实现全面推广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标准,着力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一)健全评估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评估技术标准专家会审制度,评估结果检验制度,确保税源基础数据完整与准确,技术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准确并具有公信力。

要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二)完善评估技术标准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要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当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要分析本地评估分区情况,原分区较粗或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整分区,以保证同一分区内房地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严格评估值管理要严格评估结果管理,明确管理权限。

除征管工作需要外,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公开或透露存量房评估值。

要逐步缩小评估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在条件允许时应取消下浮比例。

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厦门市人民政府文件厦府〔2011〕26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海沧区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试点工作的批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海沧区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请示》(厦地税发〔2011〕83号)文悉。

为加强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有关规定和2011年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将在海沧区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同意自2011年7月15日起在海沧区试点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并停止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三级市场基准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2011〕62号)。

二、在存量房交易中,纳税人(交易双方)申报交易价高于估价形成的市场价值的,以申报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税费;申报交易价低于估价形成的市场价值的,以估价形成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税费。

涉及评估争议的,由市地税局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下,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评估争议解决办法。

三、市地税局应通过媒体对评估技术应用试点工作妥善进行宣传解释,并认真做好试点中海沧区地税局驻国土房产局征收点的各项征收准备工作。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此件主动公开)主题词:税收征管工作批复抄送:厦门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7月4日印发。

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水平,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止和堵塞因纳税人低报成交价格偷逃税款产生的税收漏洞,根据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和房地产市场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坚持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原则,从研究房地产估价技术手段入手,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机制,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防范存量房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所形成的税收风险,创造依法治税、公平税负的良好环境,促进全市存量房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x年6月30日前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各地标准房基准价格。

自x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全面评估。

对纳税人交易的存量房进行评估时,以评估值下浮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与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比对。

对纳税人的申报价格高于计税参考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对申报价格低于计税参考值的,如纳税人不能按要求陈述、举证,提出正当理由,以计税参考值作为计税价格。

在评估初期,暂以纳税人交易的存量住房为评估对象,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将评估范围扩大到工业、商业房地产。

三、工作原则(一)合法原则。

存量房评估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评估所依据的数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评估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公平原则。

评估技术标准统一,评估时点一致,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三)效率原则。

将房地产评估方法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使存量房评估工作标准化、批量化和快捷化。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按照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存量房评估工作分前期准备、工作实施、推广应用、总结提高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x年2月29日前)1、成立组织机构。

区域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运用批量评估技术的思考

区域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运用批量评估技术的思考

上合 同签订 备案制度和地理信息系统
( I) GS ,造成 房地产信 息数据不完整 、 不健全 房地产相关数据信息的统一 、

三 、运 用 批 量 评 估 技 术 的对 素 的复杂 情况 不宜建 立相 关数据模
爿薯
型 ,而采 用 “ 一房一评 一报告 ”的形 ( )健 全组织 强化机制保障 一
功能 。但是 ,现行 的县级行政 区域 房 算收入 2 .% ,其增量 占一般预算收 革做好思想准备 ; 54 另一方 面为探索适
地产税 收征管机制存在一些 弊端。例 入 3 . 。共 完 成 存 量房 交 易 65 合 国情 的评税 技术 .积 累 工作 经验 . 36 % 39
如房屋产 权信息残缺 、税源不清 ; 部 户次 ,实际成交面积 5 .7 50 万平方米 , 为房地产税 制改革提供技术准备。 门之 间信 息资源不能共享 ; 人工 审核 实现 税 收 11 亿 元 ,同 比增收 4 8 .5 82 涉 税 报 告 税 负不 公 ; 督 机 制 不 完 万元 ,增长 7 .5 。 监 36 % 善 .存在人情税 、关系税 以及偷 、逃 、
制止纳 税人低报 、瞒报成 交价 格 逃 相 对成 熟的批量评估系统 ,但成交案
例少 ,房屋类型 复杂 ,很难 完全照搬 再次 ,有利 于推进房地 产税制 的 城市的数据模型。
首先 ,有利于地方 财政收入 稳定 避税负的行为 。 地 方政 府债 务风 险。例 如 ,扬 州 市 改革 。通过批 量评估 技术加强县级 行
分利 用本地房地产管理部 门的信息和 数据 基础上 ,将批量评估技术运 用于
存 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工作 ,有效地 堵
塞 因纳税 人低报或成交价格偏低 而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0〕10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0〕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下发以来,大部分地区财税机关认真开展了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但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少部分地区认识上存在误区,工作进展不快。

为了统一认识,加快推进此项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当前,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纳税人低报成交价格偷逃税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形成了明显的税收漏洞,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也削弱了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效果。

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是财税征收机关在征管实践中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税收风险防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此项工作也可为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做好思想、技术和人才方面的储备,具有长远意义。

因此,各级财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克服困难,抓紧推进。

二、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规范工作流程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是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核心内容。

各级财税征收机关要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房地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申报价格高于计税参考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低于计税参考值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按要求陈述、举证正当理由,以计税参考值作为计税价格。

各级财税征收机关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三、全面推行直接征税,奠定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基础目前还在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存量房交易税收的,要尽快直接征收。

财税征收机关只有直接征税,才能掌握征管工作的主动权,及时发现、解决申报价格比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多年的征管实践表明,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在机制上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发布时间:2012-05-30 长春日报第二版综合要闻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的规定,现将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存量房发生交易时,其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并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三、市地税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按照统一的估价时点和估价标准,对全市存量房产进行价格评估,其评估价格数据存入建立的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系统内。

四、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依法通过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比对,并按照评估的房产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款。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二)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存量房评估

存量房评估

存量房评估一、填空题1.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 须在 30 日内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2.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 可委托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参照评估机构或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3、国家税务总局要求, 要逐步缩小存量房评估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 在条件允许时应取消下浮比例。

我省统一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 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下浮比例调整为 10% 。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规定, 评估方法原则上应首先使用市场法的间接比较法。

5.房地产估价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6、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书面异议申请 5 个工作日内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7、主管地税机关应于调查核实或收到评估机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并下达《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决定书》。

二、判断题1.从理论依据上看, 市场法基于预期原理。

(×)【解析】: 市场法的理论依据是房地产价格形成的替代原理。

2.市场法可分为直接比较法和间接比较法。

(√)3.房地产是实物、权益和利益的结合体。

(×)【解析】: 房地产是实物、权益和区位的结合体。

4.在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时, 可以选取距估价时点1年以上的类似房地产交易案例做可比实例。

(×)【解析】: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尽量接近估价时点, 一般认为, 交易实例的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相隔一年以上的不宜采用。

5.间接比较法是将待评估房地产与事先设定的标准房地产进行比较来求取待评估房地产价值的方法。

(√)6.在成本法估价中, 评估的是估价对象的实际成本。

四川《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评估工作的通知》此举旨在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促进房产交易税收公平。

《通告》明确从2018年3月1日起,在四川成都全市范围内对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正式实施评估计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川财税〔2011〕41号)等规定,按照全市存量房房产交易评估计税按住宅、非住宅分两阶段推进的工作部署,2012年成都市即启动了第一阶段对存量住宅房产交易的评估计税工作,发挥了引导诚信纳税、促进税收公平的积极作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相关负责人说,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公平房产交易税收负担,经成都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3月1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部开展第二阶段对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工作,实现存量房房产交易评估计税工作的全面覆盖。

存量房一户一价体系构建历程

存量房一户一价体系构建历程
2、存量房精细化管理:推广“核价到户”模式,实现各个用途存量房一户一价。提高效率同时,实现人工0干预。
3、利用gis技术、三维建模技术,构建全区域不动产空间大数据,实现各房产空间精准定位。通过空间分析,协助评估中各项价值影响因素的研判,也便于存量房成果更新。
4、完善日常更新、争议房产的审核机制:参考微信小程序建立日常问题反馈小平台,实现问题全流程记录,并提高核价应用中问题处理效率;建立房地产估价师专家库,通过第三方专业人员协助对核价争议问题、评估报告等的审核。为了更好、更方便税务部门日常的征管工作及数据的更新维护,我们需要与系统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前台人员紧密配合,确定双方数据传输的格式及系统检索、匹配的规则。
2013年12月。完成工业用途存量房评估体系构建。
2017年。吸收多年的工作经验及数据基础,在现有成果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核价体系。并通过外业调查、大数据分析等全面完成各修正因子的信息量化。完成实现每一户房产的价值测算,实现“核价到户”。
四、存量房“核价到户”评估体系技术亮点:
1、结合当地需求,兼顾效率与准确性,确定各用途片区划分标准,修正因子选取:商品住宅片区细分至楼栋;选取面积、朝向、楼层等对房产价值影响大且可通过证件信息客观判断的修正因子。
佛山市作为广东省探索存量房批量评估的首批地市。自2012年通过分步走形式,逐步构建了各用途存量房批量评估体系,并在税收征管中得到充分的应用。在2017年,以南海区为首,结合多年存量房批量评估实践经验及数据基础,创新构建了存量房“核价到户”评估体系,并得到了佛山各区推广应用。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存量房“核价到户”体系构建技术步骤大致分为片区体系优化、房产大数据采集与整理、核价参数推导、一户一价测算与校验、成果应用与更新等,具体如下流程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应⽤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作的通知⽂号:财税[2011]61号颁布⽇期:2011-07-13执⾏⽇期:2011-07-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评估(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防范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不仅是税法赋予税务部门必须履⾏的责任,也是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重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各地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进⾏存量房评估试点⼯作。

⽬前绝⼤多数地区已完成试点⼯作,并取得预期效果。

通过开展存量房评估⼯作,试点地区不仅有效地防范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且为全⾯推⾏存量房评估⼯作在技术应⽤、评估⼯作规程、评估⼯作机制等⽅⾯取得了经验,准备了⼈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作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的要求,各地区应于2011年7⽉1⽇后,逐步推⼴应⽤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作。

为此做好此项⼯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认真做好推⼴⼯作(⼀)主要领导亲⾃抓。

存量房评估推⼴⼯作规划的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的动员、部署和考核,内部⼯作机制的完善,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向社会的宣传等事关存量房评估机制推⼴的重⼤⼯作,各级地⽅税务局主要领导要亲⾃主持。

(⼆)科学制定推⼴⽅案。

要认真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全⾯摸清⾮试点地区特殊情况和推⼴⼯作可能遇到的新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存量房评估推⼴⼯作⽅案和针对新问题的解决措施,切忌盲⽬照搬试点地区的做法。

对于⾮试点地区在推⼴⼯作中遇到的部门协调、资⾦保障、评估技术应⽤等问题,上级财税部门要全⼒帮助解决。

存量房评估推⼴⼯作⽅案于2011年8⽉底以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存量房评税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存量房评税工作实施方案

【精品文档】关于存量房评税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大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XX〕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XX〕10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存量房评税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房地产评估技术及信息化手段,全面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房地产税收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应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使用的数据和资料必须合法有效,采用的方法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公平公正原则。

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标准要一致,评估结果要客观公正。

(三)效率原则。

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要实现简便快捷办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三、工作目标(一)建立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的科学体系,促进存量房交易税收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实现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应收尽收。

(二)规范统一存量房交易价格的评估标准,提高政府机关部门依法行政的公信力,减少纳税争议,化解执法风险。

(三)为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做好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储备。

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尽职尽责。

四、工作范围县存量房评税的范围为县境内所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

按照既要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实情,又要体现适中确定计税价格,稳步推进工作的原则,确保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因此,对存量房评税工作的安排,要分步骤、分类型、分阶段的具体实施方案。

经研究,第一阶段工作确定为县境内所有住宅类房产,其中:第一期为县境内所有由房开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类住宅;第二期为除由房开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类住宅外的其他各类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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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
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
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0]105号2010.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下发以来,大部分地区财税机关认真开展了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但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少部分地区认识上存在误区,工作进展不快。

为了统一认识,加快推进此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
当前,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纳税人低报成交价格偷逃税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形成了明显的税收漏洞,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也削弱了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效果。

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营,是财税征收机关在征管实践中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税收风险防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此项工作也可为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做好思想、技术和人才方面的储备,具有长远意义。

因此,各级财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克服困难,抓紧推进。

二、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规范工作流程
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是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核心内容。

各级财税征收机关要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房地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申报价格高于计税参考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低于计税参考值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按要求陈述、举证正当理由,以计税参考值作为计税价格。

各级财税征收机关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三、全面推行直接征税,奠定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基础
目前还在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存量房交易税收的,要尽快直接征收。

财税征收机关只有直接征税,才能掌握征管工作的主动权,及时发现、解决申报价格比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多年的征管实践表明,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在机制上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

四、认真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改进完善试点办法
(一)合理选择工作模式,确定评估技术方案
各地财税征收机关应选择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工作模式,确定具体评估技术方案,包括评估方法确定,流程设计,计算机系统模型设计,软件开发、应用、管理等。

工作模式有三种:一是全部技术工作由财税征收机关承担;二是由财税征收机关与相关部门、单位合作完成;三是将部分或全部技术工作委托相关部门、单位或专业机构承担。

采用委托方式的,财税征
收机关提供技术需求,受托单位须严格按照需求完成所承担的技术工作,并需要得到财税征收机关的认可。

(二)改进信息采集方法,建立有效的信息取得机制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财税征收机关要多渠道采集信息,可以采取自主采集、合作采集、委托采集等多种形式;要梳理、整合、加工财税征收机关现有的信息,建立房地产信息数据库;要完善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申报制度,在申报环节自主采集信息;要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建立规范、稳固的信息来源渠道。

(三)因地制宜,建立软件系统
为了方便各地掌握评估价格申报工作流程和技术方案,财政部、税务总局推荐了杭州版、丹东版软件,两种软件在技术方面均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各地应根据自身特点选用并做本地化修改,也可参考其需求分析和技术路线自主开发。

为尽快建立软件系统,评估技术软件的设计可暂不考虑与通用税收征营系统联网,在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联网方案。

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合作机制
各级财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财税[2009]100号文件的各项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谋划全局,统一部署,掌握要点,主动协调,做好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省级税务机关要指定和安排处级领导、业务骨干联系试点地区,跟踪指导试点工作。

试点要地区要合理配置人力,保持业务人员稳定。

各地财政或税务机关要牵头建立在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合作机制,吸收土地、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及院校,评估机构共同参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提高征管效率、评估的社会公信力和纳税遵从度。

六,抓紧试点,全面推进加强存置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2011年7月1日前,各地应完成试点,7月1日后要逐步推开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试点期阔,省财税机关应组织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着手研究推广工作。

适时组织非试点地区考察了解试点地区工作,研究非试点地区工作需求和评估技术方案;开展宣传,取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注重在试点工作中培养技术人才;及时总结经验,为全面推行做好各项准备。

自2012年7月1日起全面推行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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