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安政办[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意见(安政办〔201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1〕84号)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地税发〔2011〕11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为目标,以信息化技术为抓手,坚持“合法、规范、协作、有序”的原则,采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及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系统,切实提高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规范化水平,实现存量房交易税收一体化征收,促进房地产税收征管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所依据的数据和资料必须合法有效;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性原则。
在统一评估方法、统一技术路线、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基础数据项和统一数据采集标准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制定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规范征收存量房税收。
(三)协作性原则。
存量房评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社会影响深,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专家介入、中介参与”的总体要求,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工作进展,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审核把关,降低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引发的税收风险,提升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随着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开,在征管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评估机制,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持续稳定运行,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各地要在实现全面推广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标准,着力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一)健全评估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评估技术标准专家会审制度,评估结果检验制度,确保税源基础数据完整与准确,技术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准确并具有公信力。
要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二)完善评估技术标准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要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当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要分析本地评估分区情况,原分区较粗或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整分区,以保证同一分区内房地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益政通〔2018〕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益政通〔2018〕8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规定,现就加强中心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统一纳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进行税收征管。
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发生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的,应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税费征缴窗口申报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经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评估后核税,由交易双方分别完税,凭完税凭证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三、中心城区范围内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方申报办理纳税评估业务时,应出示有效交易合同。
对申报的合同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通过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四、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缴纳税费。
对发生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应依法追缴其应纳税费及滞纳金,并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依据《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8号公告)有关规定处理。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3•【字号】七政办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七政办发〔2012〕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七台河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七台河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黑地税联〔2011〕7号)要求,为确保我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信息化技术为抓手,依托房地产评估技术及信息化手段,建立存量房评估交易价格科学体系,有效堵塞纳税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产生的税收漏洞,维护存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切实提高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水平,促进房地产税收征管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部门协作配合,摸清房地产基础数据,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库,实现税源信息动态管理,促进存量房交易各项税收征管水平提高。
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思路,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本辖区所有单幢住房标准房的制作,建立标准房数据库,完成评估结果校验工作。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庆政办发[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2〕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大庆市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为强化税收调控职能,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指导思想,以运用房地产估价技术确定计税价格为核心,大力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机制,堵塞征管漏洞,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积极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评估机构确定、业务培训、信息采集、标准房基准价格制定、软件测试及评估结果检验工作。
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全面评估,严格禁止不经评估即直接按纳税人申报交易价格征税。
在初期阶段,暂以纳税人交易的存量住房为评估对象,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将评估范围扩大到工业、商业房地产。
三、工作原则(一)合法原则。
存量房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估所依据的数据和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评估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防范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不仅是税法赋予税务部门必须履行的责任,也是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重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各地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存量房评估试点工作。
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已完成试点工作,并取得预期效果。
通过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试点地区不仅有效地防范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而且为全面推行存量房评估工作在技术应用、评估工作规程、评估工作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经验,准备了人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的要求,各地区应于2011年7月1日后,逐步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为此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推广工作(一)主要领导亲自抓。
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规划的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的动员、部署和考核,内部工作机制的完善,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面向社会的宣传等事关存量房评估机制推广的重大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
(二)科学制定推广方案。
要认真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全面摸清非试点地区特殊情况和推广工作可能遇到的新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方案和针对新问题的解决措施,切忌盲目照搬试点地区的做法。
对于非试点地区在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部门协调、资金保障、评估技术应用等问题,上级财税部门要全力帮助解决。
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方案于2011年8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各级地税局主要向政府汇报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充分说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请政府审议有关重大工作安排,包括部门协调、资金保障、机制人员等。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
作的通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西地税告字[2012]1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5.28
【实施日期】201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
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告
(西地税告字〔2012〕1号)
为切实做好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有效防止虚假纳税申报,规范和提高存量房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陕西省全面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方案》(陕地税发〔2011〕118号)等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市将应用“西
安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税系统”)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并征缴税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0号根据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0号)以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件要求,我市自2011年3月1日起对以下情形的存量房转让征收有关税收政策调整: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存量房和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转让非住宅存量房的,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管理,即纳税人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必须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或出具免税证明,房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1、对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依法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进行联合控管。
由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房产管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征收税务机关以房地产转让评估价格或者成交申报价格,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依据,依规定先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武汉市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住宅类房地产预征率为5%。
2、对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依法需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按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申请,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后,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原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3、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预征土地增值税后,在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的3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资料,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清算审核手续。
二、对个人转让非住宅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采取查帐征收,依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未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4福州存量房买卖合同税费优惠政策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福州存量房买卖合同税费优惠政策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1.2 买受人1.3 存量房1.4 税费优惠政策第二条:合同标的及价格2.1 标的房产2.2 房产价格2.3 税费优惠政策对价格的影响第三条:交易程序及时间3.1 签约时间3.2 办理过户时间3.3 缴纳税费时间3.4 交付房产时间第四条:税费承担及支付4.1 出卖人应承担的税费4.2 买受人应承担的税费4.3 税费支付方式及时间第五条:优惠政策申请及使用5.1 优惠政策申请条件5.2 优惠政策申请流程5.3 优惠政策使用规定第六条:合同的履行及保障6.1 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6.2 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6.3 税费优惠政策履行及保障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条件7.2 合同解除条件7.3 税费优惠政策变更与解除第八条:违约责任及赔偿8.1 出卖人违约责任8.2 买受人违约责任8.3 税费优惠政策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第十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失效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终止条件10.3 合同失效条件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1.1 房产过户相关事宜11.2 房产交付及验收11.3 税费优惠政策相关咨询与服务第十二条:合同的附件12.1 房产证复印件12.2 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12.3 出卖人身份证复印件12.4 税费优惠政策相关文件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保管13.1 合同签署地点13.2 合同签署时间13.3 合同签署人13.4 合同保管方式第十四条:合同的补充条款14.1 补充条款的提出14.2 补充条款的确认与签署14.3 补充条款的生效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指具有房屋所有权,出售房屋的一方,即本合同所述的甲方。
阳江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流程.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阳江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流程阳江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流程的设计遵循“高效、便捷、利民”的原则,既要方便征收机关操作,又要方便纳税人申报,尽量缩短存量房交易的办税时间,实现征管和服务的有机结合。
一般办理流程为“受理核 价 复核 征税、开具发票”,涉及价格争议的转入争议处理流程。
办理流程图示如下:征管流程图具体办理流程见“系统操作步骤”介绍系统操作步骤第一步:受理岗人员根据《阳江市房地产交易资料清单》提供相关资料,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填写《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受理岗人员手工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材料,确认纳税申报。
表1:注意事项:1、受理人员必须认真审核纳税人递交的相关资料是否正确、齐全,避免造成纳税人不必要的麻烦。
2、如资料不齐全的,受理人需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资料。
表2:第二步:进入阳江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系统对交易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按孰高原则确定交易房产的价格作为计税的基准价格,并以此为依据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进行比对后,纳税人申报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系统默认申报价格,受理岗打印出《阳江市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审核表》给纳税人签名确认。
申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受理岗发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
纳税人同意系统的计税价格的,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签名确认,然后打印《阳江市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审核表》,由纳税人签名确认。
纳税人不同意核定计税依据的,转入后台争议处理程序。
系统中查找不到地址或地址不匹配的,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先受理。
填发表3:《阳江市地税存量房(地)受理回执单》,留存纳税人的联系方式,待后台查找或完善数据后,再通知纳税人前来办理。
(开通网站查询办理结果,纳税人在地税网上查询“已办结”的,即可前来服务厅纳税窗口办理)表3:图1:存量房征管系统—申报受理界面注意事项:1、由于本系统未与住建局实行实时联网,所以不能使用录入“合同号”来带出相关房产的信息,录入人员需手工将房产信息填写进去。
存量房交易环节涉税政策解读
存量房交易环节涉税政策解读在房地产市场中,存量房交易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而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涉税政策是买卖双方都需要关注的关键问题。
了解这些政策不仅有助于我们合规地进行交易,还能帮助我们合理规划财务,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解读一下存量房交易环节的涉税政策。
首先,我们来谈谈增值税。
在存量房交易中,如果出售的房产取得的时间不足 2 年,卖方需要按照 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取得房产的时间已满 2 年,则免征增值税。
这里所说的“取得房产的时间”,通常是以房产证上注明的时间或者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哪个时间在前就以哪个时间为准。
举个例子,_____在 2018 年 1 月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缴纳了契税,2020 年 3 月才取得房产证。
如果他在 2021 年 5 月出售这套房子,那么就以 2018 年 1 月这个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来计算,因为已满 2 年,所以免征增值税。
接下来是个人所得税。
如果卖方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
这里的“合理费用”包括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
但如果卖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那就按照住房转让收入的 1% 3%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核定征收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比如说,_____出售了一套原值为 80 万元的房子,售价为 120 万元,在转让过程中缴纳了 1 万元的税金,装修费用花了 10 万元。
如果他能提供完整的原值凭证,那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20 80 1 10 = 29 万元,应纳税额= 29 × 20% = 58 万元。
如果不能提供原值凭证,假设当地的核定征收率为 2%,那么应纳税额= 120 × 2% = 24 万元。
然后是契税。
在存量房交易中,买方需要缴纳契税。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兰政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按照省地税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由市地税局主导的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作部门1、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
2、各县区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管委会,延伸至所辖街道、社区。
3、拥有自建存量房产的单位,包括驻兰部队、科研机构、厂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医疗机构等。
二、协作内容由市地税局全面负责全市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进行评税标准的确定和评税软件的本地化改造,开展数据指标的采集、审核、录入,核定计税交易价格,构建房地产税源监控平台,其它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予以协助配合。
具体分工如下:1、市房产局:负责参与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方案的制定以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助市地税局共同建立全市房源数据信息库,提供全市存量房纸质和电子档案等相关数据信息,参与评税标准的确定,提供专业技术指导,配合地税部门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参与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方案的制定以及工作的组织协调,配合市地税局搞好招标项目采购,提供工作经费保障。
3、市发改委:按照批量估价评税技术的要求,提供地税部门所需要的各种相关资料。
区域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运用批量评估技术的思考
上合 同签订 备案制度和地理信息系统
( I) GS ,造成 房地产信 息数据不完整 、 不健全 房地产相关数据信息的统一 、
^
三 、运 用 批 量 评 估 技 术 的对 素 的复杂 情况 不宜建 立相 关数据模
爿薯
型 ,而采 用 “ 一房一评 一报告 ”的形 ( )健 全组织 强化机制保障 一
功能 。但是 ,现行 的县级行政 区域 房 算收入 2 .% ,其增量 占一般预算收 革做好思想准备 ; 54 另一方 面为探索适
地产税 收征管机制存在一些 弊端。例 入 3 . 。共 完 成 存 量房 交 易 65 合 国情 的评税 技术 .积 累 工作 经验 . 36 % 39
如房屋产 权信息残缺 、税源不清 ; 部 户次 ,实际成交面积 5 .7 50 万平方米 , 为房地产税 制改革提供技术准备。 门之 间信 息资源不能共享 ; 人工 审核 实现 税 收 11 亿 元 ,同 比增收 4 8 .5 82 涉 税 报 告 税 负不 公 ; 督 机 制 不 完 万元 ,增长 7 .5 。 监 36 % 善 .存在人情税 、关系税 以及偷 、逃 、
制止纳 税人低报 、瞒报成 交价 格 逃 相 对成 熟的批量评估系统 ,但成交案
例少 ,房屋类型 复杂 ,很难 完全照搬 再次 ,有利 于推进房地 产税制 的 城市的数据模型。
首先 ,有利于地方 财政收入 稳定 避税负的行为 。 地 方政 府债 务风 险。例 如 ,扬 州 市 改革 。通过批 量评估 技术加强县级 行
分利 用本地房地产管理部 门的信息和 数据 基础上 ,将批量评估技术运 用于
存 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工作 ,有效地 堵
塞 因纳税 人低报或成交价格偏低 而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0〕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下发以来,大部分地区财税机关认真开展了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但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少部分地区认识上存在误区,工作进展不快。
为了统一认识,加快推进此项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当前,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纳税人低报成交价格偷逃税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形成了明显的税收漏洞,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也削弱了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效果。
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是财税征收机关在征管实践中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税收风险防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此项工作也可为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做好思想、技术和人才方面的储备,具有长远意义。
因此,各级财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克服困难,抓紧推进。
二、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规范工作流程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是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核心内容。
各级财税征收机关要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房地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申报价格高于计税参考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低于计税参考值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按要求陈述、举证正当理由,以计税参考值作为计税价格。
各级财税征收机关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三、全面推行直接征税,奠定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基础目前还在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存量房交易税收的,要尽快直接征收。
财税征收机关只有直接征税,才能掌握征管工作的主动权,及时发现、解决申报价格比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多年的征管实践表明,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在机制上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
存量房政策
存量房(土地)交易税收政策条款汇集一、营业税规定(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9〕157号)(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1.离婚财产分割;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税〔2009〕111号)(三)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国税发〔2006〕144号)(四)对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买的其他房屋——非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车库车位等),销售或转让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渝地税发〔2005〕172号)(五)个人销售其购买的房屋,应持房屋销售合同、房屋产权证、购买房屋时的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在房屋交易部门的税收征收窗口填报营业税申报表,办理免税或征税手续。
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适用优惠政策。
本市城镇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政策购买的公房,凭公房管理部门或原公房所有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和证明,可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渝地税发〔2005〕172号)(六)“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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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3]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
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3]129号 2013-1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自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工作进展,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审核把关,降低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引发的税收风险,提升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随着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开,在征管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评估机制,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持续稳定运行,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各地要在实现全面推广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标准,着力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一)健全评估工作制度
要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评估技术标准专家会审制度,评估结果检验制度,确保税源基础数据完整与准确,技术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准确并具有公信力。
要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二)完善评估技术标准
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要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当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要分析本地评估分区情况,原分区较粗或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整分区,以保证同一分区内房地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严格评估值管理
要严格评估结果管理,明确管理权限。
除征管工作需要外,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公开或透露存量房评估值。
要逐步缩小评估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在条件允许时应取消下浮比例。
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风险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的要求,优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进一步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一)查找征管风险点
要组织人员全面评估存量房税收征管流程,查找征管风险点,提出优化的途
径和办法。
对于多数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或与评估值基本相等的,要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对存在虚假申报风险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将税收征管模块嵌入住建部门和国土部门的办证流程当中,实现税务机关办税流程和住建部门、国土部门办证流程的无缝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落实“先税后证”制度。
(二)完善岗责体系
要按照既方便纳税人,又强化内部管理的原则,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不同岗位分工负责的方式,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
要根据征管流程,相应设立申报受理、评估比对、税款征收、争议处理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施岗位交流,建立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避免和防范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密切部门协作
要主动与当地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联网与数据共享,使产权信息、完税信息等相关信息能够在部门间进行实时查询和比对,共同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征收管理。
要与当地住建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
对于在存量房税收征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名单,及时向住建部门和工商部门通报,并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在其代理办税时予以严格审核。
三、加强考核和宣传,营造依法纳税社会环境
要跟踪了解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开展情况。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指导和考核。
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引导,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加强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指导和考核
要根据本地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对风险防控机制的检查指导及对一线征管人员的廉政教育。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将存量房评估工作列入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绩效考核工作重点内容,从完善机制、健全制度、细化评估分区、修正评估模型、严格评估值管理等方面建立绩效考核指标,加强监管,提高工作效能。
(二)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引导
要加大对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的宣传力度,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公告、在媒体刊登解读等形式,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使纳税人了解相关工作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以及虚假申报交易价格将带来的风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相关政策——
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1]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