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doc 8页)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安政办[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意见(安政办〔201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1〕84号)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地税发〔2011〕11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为目标,以信息化技术为抓手,坚持“合法、规范、协作、有序”的原则,采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及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系统,切实提高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规范化水平,实现存量房交易税收一体化征收,促进房地产税收征管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所依据的数据和资料必须合法有效;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性原则。
在统一评估方法、统一技术路线、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基础数据项和统一数据采集标准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制定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规范征收存量房税收。
(三)协作性原则。
存量房评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社会影响深,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专家介入、中介参与”的总体要求,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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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工作进展,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审核把关,降低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引发的税收风险,提升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随着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开,在征管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评估机制,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持续稳定运行,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各地要在实现全面推广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标准,着力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一)健全评估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评估技术标准专家会审制度,评估结果检验制度,确保税源基础数据完整与准确,技术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准确并具有公信力。
要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二)完善评估技术标准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要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当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要分析本地评估分区情况,原分区较粗或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整分区,以保证同一分区内房地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益政通〔2018〕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益政通〔2018〕8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规定,现就加强中心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统一纳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进行税收征管。
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发生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的,应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税费征缴窗口申报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经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评估后核税,由交易双方分别完税,凭完税凭证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三、中心城区范围内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方申报办理纳税评估业务时,应出示有效交易合同。
对申报的合同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通过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四、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缴纳税费。
对发生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应依法追缴其应纳税费及滞纳金,并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依据《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8号公告)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应⽤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作的通知⽂号:财税[2011]61号颁布⽇期:2011-07-13执⾏⽇期:2011-07-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评估(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防范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不仅是税法赋予税务部门必须履⾏的责任,也是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重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各地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进⾏存量房评估试点⼯作。
⽬前绝⼤多数地区已完成试点⼯作,并取得预期效果。
通过开展存量房评估⼯作,试点地区不仅有效地防范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且为全⾯推⾏存量房评估⼯作在技术应⽤、评估⼯作规程、评估⼯作机制等⽅⾯取得了经验,准备了⼈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作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的要求,各地区应于2011年7⽉1⽇后,逐步推⼴应⽤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作。
为此做好此项⼯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认真做好推⼴⼯作(⼀)主要领导亲⾃抓。
存量房评估推⼴⼯作规划的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的动员、部署和考核,内部⼯作机制的完善,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向社会的宣传等事关存量房评估机制推⼴的重⼤⼯作,各级地⽅税务局主要领导要亲⾃主持。
(⼆)科学制定推⼴⽅案。
要认真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全⾯摸清⾮试点地区特殊情况和推⼴⼯作可能遇到的新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存量房评估推⼴⼯作⽅案和针对新问题的解决措施,切忌盲⽬照搬试点地区的做法。
对于⾮试点地区在推⼴⼯作中遇到的部门协调、资⾦保障、评估技术应⽤等问题,上级财税部门要全⼒帮助解决。
存量房评估推⼴⼯作⽅案于2011年8⽉底以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3•【字号】七政办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七政办发〔2012〕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七台河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七台河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黑地税联〔2011〕7号)要求,为确保我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信息化技术为抓手,依托房地产评估技术及信息化手段,建立存量房评估交易价格科学体系,有效堵塞纳税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产生的税收漏洞,维护存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切实提高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水平,促进房地产税收征管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部门协作配合,摸清房地产基础数据,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库,实现税源信息动态管理,促进存量房交易各项税收征管水平提高。
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思路,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本辖区所有单幢住房标准房的制作,建立标准房数据库,完成评估结果校验工作。
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cd3e2e3169a4517723a392.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防范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不仅是税法赋予税务部门必须履行的责任,也是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重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各地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存量房评估试点工作。
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已完成试点工作,并取得预期效果。
通过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试点地区不仅有效地防范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而且为全面推行存量房评估工作在技术应用、评估工作规程、评估工作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经验,准备了人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的要求,各地区应于2011年7月1日后,逐步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为此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推广工作(一)主要领导亲自抓。
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规划的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的动员、部署和考核,内部工作机制的完善,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面向社会的宣传等事关存量房评估机制推广的重大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
(二)科学制定推广方案。
要认真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全面摸清非试点地区特殊情况和推广工作可能遇到的新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方案和针对新问题的解决措施,切忌盲目照搬试点地区的做法。
对于非试点地区在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部门协调、资金保障、评估技术应用等问题,上级财税部门要全力帮助解决。
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方案于2011年8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各级地税局主要向政府汇报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充分说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请政府审议有关重大工作安排,包括部门协调、资金保障、机制人员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b6d0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e1.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
作的通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西地税告字[2012]1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5.28
【实施日期】201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
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告
(西地税告字〔2012〕1号)
为切实做好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有效防止虚假纳税申报,规范和提高存量房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陕西省全面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方案》(陕地税发〔2011〕118号)等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市将应用“西
安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税系统”)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并征缴税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税总发[2013]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2013-12-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工作进展,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审核把关,降低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引发的税收风险,提升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随着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开,在征管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评估机制,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持续稳定运行,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各地要在实现全面推广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标准,着力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一)健全评估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评估技术标准专家会审制度,评估结果检验制度,确保税源基础数据完整与准确,技术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准确并具有公信力。
要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二)完善评估技术标准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要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当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要分析本地评估分区情况,原分区较粗或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整分区,以保证同一分区内房地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严格评估值管理要严格评估结果管理,明确管理权限。
除征管工作需要外,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公开或透露存量房评估值。
要逐步缩小评估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在条件允许时应取消下浮比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38dcc16cc7931b765ce15fe.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0号根据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0号)以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件要求,我市自2011年3月1日起对以下情形的存量房转让征收有关税收政策调整: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存量房和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转让非住宅存量房的,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管理,即纳税人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必须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或出具免税证明,房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1、对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依法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进行联合控管。
由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房产管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征收税务机关以房地产转让评估价格或者成交申报价格,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依据,依规定先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武汉市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住宅类房地产预征率为5%。
2、对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依法需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按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申请,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后,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原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3、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预征土地增值税后,在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的3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资料,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清算审核手续。
二、对个人转让非住宅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采取查帐征收,依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未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国税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
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票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
受理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税额与发票清单(磁盘)汇总额。
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以及各类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格欠税管理税款征期过后,要及时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催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
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
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
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厦门市人民政府文件厦府〔2011〕26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海沧区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试点工作的批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海沧区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请示》(厦地税发〔2011〕83号)文悉。
为加强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有关规定和2011年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将在海沧区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同意自2011年7月15日起在海沧区试点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并停止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三级市场基准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2011〕62号)。
二、在存量房交易中,纳税人(交易双方)申报交易价高于估价形成的市场价值的,以申报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税费;申报交易价低于估价形成的市场价值的,以估价形成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税费。
涉及评估争议的,由市地税局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下,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评估争议解决办法。
三、市地税局应通过媒体对评估技术应用试点工作妥善进行宣传解释,并认真做好试点中海沧区地税局驻国土房产局征收点的各项征收准备工作。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此件主动公开)主题词:税收征管工作批复抄送:厦门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7月4日印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2010.11.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下发以来,大部分地区财税机关认真开展了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但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少部分地区认识上存在误区,工作进展不快。
为了统一认识,加快推进此项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当前,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纳税人低报成交价格偷逃税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形成了明显的税收漏洞,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也削弱了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效果。
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营,是财税征收机关在征管实践中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税收风险防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此项工作也可为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做好思想、技术和人才方面的储备,具有长远意义。
因此,各级财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克服困难,抓紧推进。
二、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规范工作流程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是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核心内容。
各级财税征收机关要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房地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申报价格高于计税参考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低于计税参考值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按要求陈述、举证正当理由,以计税参考值作为计税价格。
各级财税征收机关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三、全面推行直接征税,奠定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基础目前还在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存量房交易税收的,要尽快直接征收。
财税征收机关只有直接征税,才能掌握征管工作的主动权,及时发现、解决申报价格比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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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充分运用税务稽查信息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认识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能比对汉字信息和销货清单的缺陷,套开发票或变造销货清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接受虚开运输业发票;改变货物品名逃避缴纳消费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部分行业大量利用假发票偷税等。
这些涉税违法案件,反映日常税收征管仍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了方向和线索。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以查促管的自觉性,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的梳理分析,摸清违法行为发生的环节和规律,查找内部管理不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强化以查促管措施(一)加强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患的重点企业监控。
对既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又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相关企业,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粮食企业、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企业等,要加强监管。
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对钢材、建材、煤炭、服装、医药经销和黄金经销等行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评估,加大对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力度,重点检查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情况。
(二)加强对内河及公路运输运费发票进项税抵扣管理。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兰政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按照省地税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由市地税局主导的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作部门1、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
2、各县区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管委会,延伸至所辖街道、社区。
3、拥有自建存量房产的单位,包括驻兰部队、科研机构、厂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医疗机构等。
二、协作内容由市地税局全面负责全市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进行评税标准的确定和评税软件的本地化改造,开展数据指标的采集、审核、录入,核定计税交易价格,构建房地产税源监控平台,其它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予以协助配合。
具体分工如下:1、市房产局:负责参与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方案的制定以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助市地税局共同建立全市房源数据信息库,提供全市存量房纸质和电子档案等相关数据信息,参与评税标准的确定,提供专业技术指导,配合地税部门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参与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方案的制定以及工作的组织协调,配合市地税局搞好招标项目采购,提供工作经费保障。
3、市发改委:按照批量估价评税技术的要求,提供地税部门所需要的各种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a2394a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23.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0.20施行日期2005.10.20文号国税发[2005]172号主题类别房产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贺州市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贺州市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贺政办发[2012]162号•【施行日期】2012.07.3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贺州市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贺政办发〔2012〕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副处级以上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58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贺州市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撤消贺州市存量房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贺州市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潘志金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宫照海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财政局局长谢庆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韦艺市地税局局长成员:雷少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裕科市住建委主任谢义市财政局副局长吴建波市地税局副局长万江市房产局局长李夏经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曹来顺市公安局副局长骆宏辉市民政局副局长李帮志市工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我市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我市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韦艺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吴建波同志兼任。
办公室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研究提出促进我市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发展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变动,原则上由原单位继任领导担任(组长除外)。
存量房评估

存量房评估一、填空题1.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 须在 30 日内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2.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 可委托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参照评估机构或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3、国家税务总局要求, 要逐步缩小存量房评估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 在条件允许时应取消下浮比例。
我省统一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 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下浮比例调整为 10% 。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规定, 评估方法原则上应首先使用市场法的间接比较法。
5.房地产估价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6、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书面异议申请 5 个工作日内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7、主管地税机关应于调查核实或收到评估机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并下达《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决定书》。
二、判断题1.从理论依据上看, 市场法基于预期原理。
(×)【解析】: 市场法的理论依据是房地产价格形成的替代原理。
2.市场法可分为直接比较法和间接比较法。
(√)3.房地产是实物、权益和利益的结合体。
(×)【解析】: 房地产是实物、权益和区位的结合体。
4.在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时, 可以选取距估价时点1年以上的类似房地产交易案例做可比实例。
(×)【解析】: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尽量接近估价时点, 一般认为, 交易实例的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相隔一年以上的不宜采用。
5.间接比较法是将待评估房地产与事先设定的标准房地产进行比较来求取待评估房地产价值的方法。
(√)6.在成本法估价中, 评估的是估价对象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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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doc 8页)[转载]京财税〔2011〕418号: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2011-11-28 16:03:51)转载▼标签:转载原文地址:京财税〔2011〕418号: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作者:注册税务师齐洪涛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1〕4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房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和有关工作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做好我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权属转移登记前,遵循依法、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如实申报房屋成交价格。
二、在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中,对于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以下简称“申报价格”)符合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的,按照申报价格征收税款;对于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有正当理由的,按申报价格征收税款。
核定计税价格参照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确定。
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并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四、对于交易双方签定的不需网上签约的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协议等,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地组织实施经纪业务,加强对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房地产经纪规范和标准,诱导、协助交易双方出具“阴阳合同”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0日起执行。
以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时间为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30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和本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工作相关问题的解答(一)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存量房评估工作是“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的简称。
2011年初,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新国八条”,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市政府在“京十五条”贯彻落实意见中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开展此项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和《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为此,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委联合制发了《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1〕418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运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措施。
(二)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的目的是什么?存量房交易双方作为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于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核定征收。
我市在2006年开始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
五年来,存量房交易量稳步攀升。
我市依靠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体系,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效发挥了税收职能作用,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目前在存量房交易市场中存在“阴阳合同”的现象,由此产生了税收征管的漏洞。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破坏了依法、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损害了广大纳税人和国家的合法利益,也削弱了税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效果。
2011年,按照中央和北京市的工作要求,我市采集了最新的存量房交易数据作为测算依据,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重新修订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
这将有利于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更好地实现税负公平,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环境。
(三)订立“阴阳合同”的危害有哪些?目前,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存在着“阴阳合同”的现象。
即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躲避政策监管、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非正当利益的同时,也会给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如:某人想买套房子,与卖方谈好价款后,为了少缴税,与卖方签署了“阴阳合同”,一份合同为150万,一份合同120万。
买方在支付120万后,以房款付清为由要求卖方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卖方不能接受买方的要求。
买方则坚称另外一份合同多出的30万是计算错误造成的,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将卖方告上法庭。
(四)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是如何确定的?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符合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的,按照申报价格征收各项税款;对于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有正当理由的,按申报价格征收各项税款。
核定计税价格参照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确定。
(五)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是如何确定的?我市运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方法,依据2010年-2011年3季度全市存量房交易样本,确定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
批量评估是指在给定时间对大批量而非单宗房地产,使用统一的标准方法和共同的数据借助计算机辅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统计检验和分析的技术方法。
具体技术路线:一是选定基准住房;二是按照成片、连续、同质等原则,划分成若干区域,通过市场调研、交易比对等方法,利用交易样本数据,得到各区域基准住房的评估值;三是选出区域中房屋品质、价格明显高于其他小区的项目作为特殊项目,单独确定小区住房的评估值;四是确定基准住房的修正系数。
修正因素包括建成年代、房型、楼层等要素;五是将各区域及小区住房的评估值下浮一定比例,作为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的基础,再结合上述修正因素,确定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
例如,某区域存量房交易的批量评估的评估值是2万元/平方米,但是考虑其建成年代较早、房型和楼层较差等因素,按评估值下浮一定比例并用修正系数修正后,该房屋的交易价格评估值可能小于2万元/平方米。
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的技术标准是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共同确定的,今后会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六)影响房屋价值的正当理由有哪些?依据房地产估价理论,正当理由是指客观的、实际影响存量房价值的因素,如房屋的环境因素、质量因素等。
在新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中,已经考虑楼层、房屋类型、建筑年代等明显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
除此之外,如果纳税人认为其房产交易价格虽然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如何加强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公平、诚信地组织实施经纪业务,加强对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
按照京财税〔2011〕418号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房地产经纪规范和标准,诱导、协助交易双方出具“阴阳合同”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八)京财税〔2011〕418号的执行时间?京财税〔2011〕418号自2011年12月10日起执行。
凡是在2011年12月10日(含)以后,通过市住建委网签系统签订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均按照新的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规定执行。
(九)新的普通住房标准是什么?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的标准是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域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京建法〔2011〕22号),其中我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调整为:以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1.8万元/平方米,分环线区域和方位进行系数调整,调整系数为四环内北部1.8、南部1.6,四至五环北部1.5、南部1.3,五至六环北部1.2、南部1.0,六环外0.8。
南、北部地区以莲石西路经广安门内大街至京沈高速公路一线为界划分。
成交均价、区域范围和方位调整系数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动态调整。
通过计算(公式为:每平米价格上限=平均交易价格(18000元/平方米)×调整系数×1.2),我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的每平米价格上限是:四环内北部地区为38880元、南部地区为34560元,四至五环北部地区为32400元、南部地区为28080元,五至六环北部地区为25920元、南部地区为21600元,六环外地区为17280元。
(十)新的普通住房标准的执行时间?2011年12月10日正式执行,为市场预留了一定的政策适应期,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过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纳税人,以申报缴纳契税时点的普通住房标准,界定是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存量住房交易的纳税人,以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点的普通住房标准,界定是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符合新的普通住房标准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十二)开发商可否强制代收代缴契税不可以。
开发商强制代收代缴税费,甚至以此作为交房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向市、区地税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