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安政办[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意见(安政办〔201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1〕84号)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地税发〔2011〕11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为目标,以信息化技术为抓手,坚持“合法、规范、协作、有序”的原则,采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及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系统,切实提高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规范化水平,实现存量房交易税收一体化征收,促进房地产税收征管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所依据的数据和资料必须合法有效;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性原则。
在统一评估方法、统一技术路线、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基础数据项和统一数据采集标准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制定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规范征收存量房税收。
(三)协作性原则。
存量房评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社会影响深,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专家介入、中介参与”的总体要求,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应用存量房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系统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应用存量房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系统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应用存量房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系统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尊敬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全面落实国务院相关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防范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统一部署,结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具体工作要求,从2011年6月30日起,南京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应用存量房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系统,以加强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
该软件系统针对存量房交易中占绝大多数的住宅类房产,在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全市范围内住宅数据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房地产估价方法中的市场间接比较法,构建了“估价分区+基准价格修正”的住宅类存量房批量估价模型。
该系统改革原有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评估方法,将过去人机结合方式评估价格向完全由计算机系统评估价格转变,实现了存量房价格评估的信息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此次软件系统的估价应用时暂不包括别墅、排屋、花园洋房等交易量较少的住宅,待今后系统完善后适时增加。
全市自6月30日起,在存量房交易中,凡根据存量房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系统认定纳税人申报存量住房交易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一律以系统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评估的价格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约谈交流和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实地勘验等争议处理机制解决。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工作进展,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审核把关,降低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引发的税收风险,提升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随着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开,在征管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评估机制,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持续稳定运行,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各地要在实现全面推广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标准,着力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一)健全评估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评估技术标准专家会审制度,评估结果检验制度,确保税源基础数据完整与准确,技术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准确并具有公信力。
要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二)完善评估技术标准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要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当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要分析本地评估分区情况,原分区较粗或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整分区,以保证同一分区内房地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区政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方案
区政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方案存量房交易是指已建成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住房进行的二手交易。
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税收征管方案。
一、推行存量房交易信息公示制度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的监管和信息公开透明,区政府决定推行存量房交易信息公示制度。
具体而言,政府将建立一个存量房交易信息公示平台,所有进行存量房交易的房屋信息都要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基本信息、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
这样一方面可以让购房者更全面地了解房屋信息,做出明智决策;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存量房交易的透明度,减少房屋交易中的欺诈行为。
二、建立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和监管系统为提高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效率,区政府将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收征收和监管系统。
这个系统将实现对存量房交易的全程监控和实时征收,确保税金的实时到账。
具体操作上,政府将与银行、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通过信息共享和联网操作,实现对存量房交易的跟踪和监测。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建立严格的资质审查和信用评价体系,确保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从事存量房交易,并按规定缴纳税金。
三、优化存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区政府将进一步优化存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为购房者和卖房者提供更多的实惠。
具体而言,政府将根据房屋的面积、年限、地理位置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低价位、小面积的存量房交易,政府将适当降低税率,减轻购房者和卖房者的负担。
同时,政府还将建立一套公平公正的税收评估机制,确保税收的公正征收。
四、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宣传与培训为提高购房者和卖房者的税收意识,区政府将加大对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宣传力度,并开展相关的培训活动。
政府将通过媒体宣传、社区讲座、官方网站等多种形式,向广大购房者和卖房者普及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并解答他们的疑问。
同时,政府还将组织培训班,邀请税务专家和房地产专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政策的理解和掌握。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益政通〔2018〕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益政通〔2018〕8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规定,现就加强中心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统一纳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进行税收征管。
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发生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的,应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税费征缴窗口申报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经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评估后核税,由交易双方分别完税,凭完税凭证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三、中心城区范围内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方申报办理纳税评估业务时,应出示有效交易合同。
对申报的合同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通过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四、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缴纳税费。
对发生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应依法追缴其应纳税费及滞纳金,并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依据《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8号公告)有关规定处理。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
税收征管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布部门】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2.03
【实施日期】2012.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为了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要求,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将在台州市区(经济管辖区域)范围内应用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
台州市各区(经济管辖区域)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应用时间具体见附件《台州市各区(经济管辖区域)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实施时间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均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
对申报。
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防范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不仅是税法赋予税务部门必须履行的责任,也是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重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各地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存量房评估试点工作。
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已完成试点工作,并取得预期效果。
通过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试点地区不仅有效地防范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而且为全面推行存量房评估工作在技术应用、评估工作规程、评估工作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经验,准备了人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的要求,各地区应于2011年7月1日后,逐步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为此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推广工作(一)主要领导亲自抓。
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规划的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的动员、部署和考核,内部工作机制的完善,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面向社会的宣传等事关存量房评估机制推广的重大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
(二)科学制定推广方案。
要认真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全面摸清非试点地区特殊情况和推广工作可能遇到的新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方案和针对新问题的解决措施,切忌盲目照搬试点地区的做法。
对于非试点地区在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部门协调、资金保障、评估技术应用等问题,上级财税部门要全力帮助解决。
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方案于2011年8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各级地税局主要向政府汇报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充分说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请政府审议有关重大工作安排,包括部门协调、资金保障、机制人员等。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
八、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九、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做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并将分析评估报告按季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六、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努力改进征缴税款的办法,减少现金收取,逐步实现税银联网、划卡缴税。由于种种原因,仍需收取现金税款的,应规范解缴程序,加强安全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
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2023年区政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方案
2023年区政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存量房交易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
区政府为了优化税收征管,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同时促进存量房交易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征管方案。
二、税收征管目标1.提高地方财政收入:通过合理征收税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区政府提供更多的财政资源,用于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
2.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提高交易监管和纳税的透明度,减少不正当交易和非法逃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促进存量房交易: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存量房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三、税收征管措施1.增值税征收:对存量房交易征收增值税,根据房屋价格和面积等因素确定税率,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契税征收:对存量房交易按照契税税率征收契税,根据房屋交易价格确定税额。
契税税率和免征范围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
3.个人所得税征收:对于出售存量房获得的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确保纳税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房产税征收:对于持有存量房产权的房屋所有人,按照房产税税率征收房产税。
税率的确定要结合房屋估值和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调整。
5.其他税收征收:根据实际情况,对于存量房交易中涉及的其他税收进行相应征收,比如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四、税收征管机制1.信息化管理:建立存量房交易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交易信息的全面和及时收集,确保纳税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税收征管协作:加强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共享信息,优化税收征管效果。
3.税收征管宣传:加强对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4.纳税人服务:建立便利纳税人的服务机制,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税收义务。
五、风险防控措施1.税收监管:加强税收监管,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处理,防止税收流失和逃税行为。
2.风险评估:及时对存量房交易市场的风险进行评估,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控风险的发生。
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税总发[2013]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2013-12-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工作进展,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审核把关,降低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引发的税收风险,提升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随着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开,在征管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评估机制,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持续稳定运行,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各地要在实现全面推广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标准,着力提升存量房评估工作水平。
(一)健全评估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评估技术标准专家会审制度,评估结果检验制度,确保税源基础数据完整与准确,技术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准确并具有公信力。
要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二)完善评估技术标准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要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评估模型(当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要分析本地评估分区情况,原分区较粗或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调整分区,以保证同一分区内房地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严格评估值管理要严格评估结果管理,明确管理权限。
除征管工作需要外,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公开或透露存量房评估值。
要逐步缩小评估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在条件允许时应取消下浮比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0号根据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0号)以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件要求,我市自2011年3月1日起对以下情形的存量房转让征收有关税收政策调整: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存量房和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转让非住宅存量房的,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管理,即纳税人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必须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或出具免税证明,房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1、对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依法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进行联合控管。
由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房产管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征收税务机关以房地产转让评估价格或者成交申报价格,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依据,依规定先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武汉市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住宅类房地产预征率为5%。
2、对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依法需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按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申请,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后,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原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3、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预征土地增值税后,在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的3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资料,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清算审核手续。
二、对个人转让非住宅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采取查帐征收,依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未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长府办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任务和范围(一)目的1.堵塞存量房交易双方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手段,低报瞒报成交价格所产生的税收漏洞,公平税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2.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确定存量房的市场价值,建立存量房评估价格数据库,为房产税改革做好准备。
3.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任务1.按照单宗存量房产进行登记,建立单宗存量房产基本情况数据库。
2.开发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软件及辅助工具(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系统、三维地理信息系统等)。
3.组织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统一的估价时点和估价标准,对全部存量房产进行价格评估,建立单宗存量房产的评估价格数据库。
4.采取多种手段,借助各种媒体,开展好面向纳税人的宣传,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5.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以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申报价格高于计税参考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低于计税参考值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按要求陈述、举证正当理由,以计税参考值作为计税价格。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0.14•【字号】焦政办〔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焦政办〔201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已下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1〕84号)。
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意义目前,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低报成交价格偷逃税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形成了明显的税收漏洞,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削弱了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效果。
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是通过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建立房地产估价模型,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科学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防止交易双方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其核心环节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房地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
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有利于防止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积极稳妥地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一)工作内容。
1.利用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地籍、产权产籍资料和税源普查资料,获取评税所需要的房地产基础数据,运用评税技术,采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通市政办函〔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通市政办函〔201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存量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存量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地产估价评税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解决存量房地产交易双方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瞒报成交价格侵蚀税基问题;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公平税收负担,规范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
(二)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确定每宗房地产市场价值,建立存量房地产评估价值数据库,为房产税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三)规范存量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存量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按照单宗房产和土地权利人进行登记,建立单宗房产和土地权利人拥有存量房地产情况数据库。
市政府有关部门利用市政府专用数据传输网络与市地税局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接口,实行部门联网,将存量房地产全部历史数据一次性导入市地税局估价评税系统,没有采用计算机管理的部门,或虽然采用计算机管理但数据不完整的部门,要利用市地税局提供的单机版数据采集软件,将历史数据整理成电子文档,通过网络或U盘传输至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制定《估价评税数据采集工作规程》,保证新发生的数据及时传输给市地税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0〕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下发以来,大部分地区财税机关认真开展了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但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少部分地区认识上存在误区,工作进展不快。
为了统一认识,加快推进此项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当前,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纳税人低报成交价格偷逃税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形成了明显的税收漏洞,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也削弱了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效果。
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是财税征收机关在征管实践中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税收风险防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此项工作也可为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做好思想、技术和人才方面的储备,具有长远意义。
因此,各级财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克服困难,抓紧推进。
二、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规范工作流程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是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核心内容。
各级财税征收机关要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房地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申报价格高于计税参考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低于计税参考值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按要求陈述、举证正当理由,以计税参考值作为计税价格。
各级财税征收机关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三、全面推行直接征税,奠定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基础目前还在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存量房交易税收的,要尽快直接征收。
财税征收机关只有直接征税,才能掌握征管工作的主动权,及时发现、解决申报价格比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多年的征管实践表明,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在机制上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发布时间:2012-05-30 长春日报第二版综合要闻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的规定,现将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存量房发生交易时,其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并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三、市地税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按照统一的估价时点和估价标准,对全市存量房产进行价格评估,其评估价格数据存入建立的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系统内。
四、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依法通过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比对,并按照评估的房产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款。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二)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济政办字[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济南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济南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试点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逐步建立政府主导、财税牵头、部门联动、中介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同时,积极探索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的有效方式和管理机制,为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一)工作目标。
今年下半年评估软件上线运行,试点单位应用评估软件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2012年上半年全面推开,确保完成试点工作任务,促进房地产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同时,建立新型房地产税收征管机制,在评估技术、数据资料和人才储备等方面为新税制实施做好准备。
(二)工作任务。
建立领导工作机制,开展市场调研论证,制定评估技术标准;引进和完善国家税务总局模拟评税软件,并进行本地化改造;科学采集房地产税源基础数据信息,建立房地产数据库,搭建全市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总体架构;试点单位模拟运行评估软件,产生评估价格,并校验评估模型;对试点单位工作运行及评估结果进行检查验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全面应用评估软件实施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贺州市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贺州市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贺政办发[2012]162号•【施行日期】2012.07.3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贺州市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贺政办发〔2012〕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副处级以上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58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贺州市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撤消贺州市存量房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贺州市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潘志金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宫照海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财政局局长谢庆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韦艺市地税局局长成员:雷少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裕科市住建委主任谢义市财政局副局长吴建波市地税局副局长万江市房产局局长李夏经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曹来顺市公安局副局长骆宏辉市民政局副局长李帮志市工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我市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我市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韦艺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吴建波同志兼任。
办公室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研究提出促进我市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发展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变动,原则上由原单位继任领导担任(组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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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京财税〔201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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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房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和有关工作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做好我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权属转移登记前,遵循依法、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如实申报房屋成交价格。
二、在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中,对于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以下简称“申报价格”)符合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的,按照申报价格征收税款;对于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有正当理由的,按申报价格征收税款。
核定计税价格参照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确定。
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并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四、对于交易双方签定的不需网上签约的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协议等,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地组织实施经纪业务,加强对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房地产经纪规范和标准,诱导、协助交易双方出具“阴阳合同”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0日起执行。
以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时间为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30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