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几个基础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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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物业税的理论思考

关于开征物业税的理论思考

20 年 第 l 卷 06 6
第 l 期 O
收稿 日期 :0 5 1— 6 2 0 — 2 1
关 于 开 征 物 业税 的理论 思考
辛焕平 , 罗焕婷
( 山科学技术学 院经 管学 院, 东佛 山,2 0 0 佛 广 5 80 ) 摘

要: 开征物业税是我 国税制改革 的必然要 求。现 阶段我 国 已具备 了开征 物业税 的
供 应机制和监督机制 . 加强统一规划 , 保证城市整体功 能的协调 对开发
业税。因此 , 以上“ 三税一金” 的税源就转化为物业 税的税源 ; 再加 上 自 20 00年以来 , 住房商品化进程的加快 , 民占有 的房地产数量 已达 到一 居 定的数量和价 值规模 , 为开征物业税提供 了充足的税源 。
1 收入与房价 比达到一定水 平 . 2 国际上对于居 民住房价格与收 入比有一个通行 的说 法, 即房价是家
商供应土地 时要 加大审核力度 , 除了审核每个 开发商资质 以外 , 还要对 不同开发商的开发计划进行审核 , 中选 择最符合 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 从 案 。同时在项 目建设阶段要加强监督 , 果发现恶意违规行为则给予重 如 罚。 此外 , 为了防止开发商对政府的“ 寻租” 行为 , 还要加强对政府有关部
在重 复计税的现象 , 这与国际惯例是不相符合的 。有鉴 于此 ,03年 l 20 0 月举 行的中共十六届三 中全会明确指 出: 实施 城镇建设税 费改 革 , 备 具 条件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模 的物业税 , 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此后 , 中国
人 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 : 国将在适当时机选择试点实施物业税 的开 我 征 。20 年 , 04 关于“ 年内开征物业税试点” 的说法 不断蔓延 , 继广东 瑚 南 先后声称 要开征物业税试点后 , 上海 、 北京 、 京等大城市 以及 温州 、 南 丹 东等小城市 , 也出现了类 似的声音 。 笔者认为 。 征物业税是市场经济 的 开 必然要求 , 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 的需要, 但是设 置一个新的税种 , 必须

开征物业税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开征物业税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中图分 类号 : 9 .3 3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17 2 1 )3— 0 7— 4 17 1 X(0 10 0 0 0
Pr b e sa d Co n e m e s r sf rP o e t a o lm n u tr a u e o r p ry T x
Z HENG Gu h a,W ANG Xi iu a
(col f uies ua nvri f eho g , hzo ,H nn4 20 ,hn ) Sho s s,H nnU i syo cnl y Z uhu ua 107 C i oB n e t T o a
Ab t a t h mp st n o r p r a s c n u t e t h mp o e n fn t n ltx s s m n h e t y sr c :T e i o i o fp o e t tx i o d c i o t e i rv me to a i a a y t a d te h ah i y v o e l d v lp n f er a sa ei d sr .C re t b s d o e f c o d t n ,s mep o l ms u h a e i e- e eo me to e e tt u t h t l n y u r n y, a e n i l mp r t n i o s o r b e ,s c st f e c i h n fc ie me s r s o o sn rc ,lc n n i i c l e n a k o c g i o tal lv l ,a' s l e it. e t a u e n h u i g p e o a f a c a d f u t s a d l c fr o nt n a l e es l t l x s v i l i l i i e i e i s Ho e e ,s me fa i l a u e ,i cu i gt ee tb ih n f p n a d t s a e t io o ss in f r c s f w v r o e s e me s r s n l dn sa l me t e n a p r n g r u c e t cp e so b h s o o r n r i i o h r p r t y tm i r e n r e t a s s me t s t e p o e t x s se , mp v me t ep p r s e s n y tm ,c n r l n e h u i gp c n a a c e ya o h t o y s e o t l g t o s r e a d b l eb — o i h n i n t e o ra d rc e p e,w i h a e b n f rt e l c o e n n ,a e p t r a d we n p o ih p o l n h c r e e t o o a g v r me t r u w i f h l o f r .)

开征物业税的理论分析-最新范文

开征物业税的理论分析-最新范文

开征物业税的理论分析一、物业税相关概念及特征物业税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每年按财产评估值的一定比率征收税款,是国际上常用的地方政府收入来源之一。

各国对房地产的税收课征一般是在房地产的取得、流转、保有三个环节,其中,取得环节包括房地产用地取得、房地产开发等;流转主要指房地产转让、赠与、继承、分家析产等;保有指持续地持有房地产的产权。

三环节税赋均衡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保证。

在2005年3月20日财政部副部长肖捷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时明确表示,今后一段时期将重点推进物业税改革。

物业税是一种对财富存量的课税,因此,大多数国家都把其归入财产税,根据物业税制实践的国际经验,财产税类的物业税,主要包括对土地价值的课税、对房产与土地总体价值的课税,其特点是均以财产的持有作为课税前提,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

因此,物业税建立的土地制度基础不是土地私有制,即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并非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条件,在土地国有制经济里,只要土地使用权具有价值便具备课征物业税的条件,这样,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分别属于财产权人享有的一种权利和财产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应归属于财产,因此,物业税在我国应把其归入财产税。

物业税除具有财产税的特征外,还可细化为:第一,物业税为个别财产税。

财产税按课征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财产税与个别财产税。

一般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的一切财产的价值综合课征的税收。

不同国家的一般财产税的课征对象不一,但大致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机器设备、库存商品等营业性动产;汽车、摩托车、船舶等家用动产;资源开采权、营业性专利权、股权、公司债券、有价证券等无形动产。

这种模式从价值层面看较为公平,但从技术层面上要求税收征管制度比较先进,尤其是配套制度的建设较为完备。

个别财产税是将个人的某些特定的财产,如房屋、土地、资本和其他财产有选择地进行课征。

采用个别财产税制的国家以发展中国家居多,个别财产税制与一般财产税制相比,就价值目标而言,个别财产税制的公平性要弱于一般财产税,但就技术层面而言,个别财产税制对征管技术的要求要低于一般财产税,这种税收制度的塑造对正处于起步阶段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实现了另一种意义上的公平价值--横向公平。

我国开征物业税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我国开征物业税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理论探讨吣剥憋髦毽磊黧盗二二盘警誊玉龟基琵丢飘l艨翕嬲黼我国开征物业税面I隘的问题及解决思路开征物业税足理顺房地产领域税费关系的重要措施。

开征物业税将有助于减少房地产开发风险,优化房地产市场结构,激活“二手房”市场,增加地方政府收入,增进社会公平。

但是,开征物业税会涉及到诸多利益方,我们也应客观地预见它所可能引发的新问题,以便有效防范。

一、我国征收物业税的必要性物业税也称不动产税。

物业是房地产不动产的别称,不动产税即指房地产税。

物业税是在一定时期或一定时点上,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个人或法人)对其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缴付一定税款,其税款额度随房产的变化而变化。

关于物业税,各国的叫法不尽相同,有的称“物业税”,大多称“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

不论名称如何,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房地产税,是一种财产税。

其内容基本一致:一是房产、土地合一,适用统一的不动产税;二是征税范嗣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三是按评估价值征税。

我国开征物业税是将现有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土地出让费等税费合并,转为每年估价征收,把每年物业增值部分纳入税收范围。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房地产市场体系,产权结构也实现了多元化。

但是,我国现行的有关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基本上还停留在改革开放初期,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

在我国目前开征物业税,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因素的考虑:1.以开征物业税为起点。

作为建寻红蕊张磊王丹立和健全我国财产税体系的开端。

一个现代化的完整的税收体系,应当包括完善的商品税类、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三大体系。

尽快推出物业税,建立和完善财产税体系,对于缓解我国分配领域中的不合理状况,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整合房地产产业中的税费问题。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业税费问题很多,房地产开发流通环节税费多、负担重,而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少、负担轻,且税收优惠范围大,使得房地产保有者在低成本条件下可长期持有其土地和房产以等待价格上涨,从而导致房地产闲置。

我国物业税税基评定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

我国物业税税基评定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

我国物业税税基评定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摘要】物业税的具体开征还面临着困难,理论界对开征物业税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不少争议,本文从物业税税基评定的理论基础开始论述,列举了设计物业税的众多观点,并认为我国开征物业税应遵从“公平论”、“受益论”和“资源配置论”的指引。

在税基评定方面,本文分析了“基准地价说”、“市场交易价格说”、“机构评估价值说”和“认定价值说”的利弊,并认为“认定价值说”较为适合中国的现实国情,提出了物业税的开征应该遵循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

【关键词】物业税博弈物业税税基评定2003年10月,中共中央第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实施城镇税费建设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费”。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为开征物业税提供了法律保障。

随着物业税在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等十省市模拟试点工作的进行,物业税又再次被推向风口浪尖。

但物业税的具体开征还面临着困难,理论界对开征物业税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不少争议,本文认为,只有首先解决物业税税基的价值评定问题,才能为开征物业税扫清前期障碍,讨论税制的制度设计问题远比探讨技术操作更为重要。

一、物业税的相关理论物业税是以土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等为课税对象,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物业”一词是实物与权益的综合体,通常在国外被称为不动产,而在我国大陆则习惯称之为房地产。

国内学者对物业税作了一系列的研究,甚至有人认为,物业税就是财产税,也可以称之为不动产税。

这些观点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物业税的设计基础。

下面,本文阐述物业税和我国现存财产税的关系。

1、物业税是财产税的一种财产税是整个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概念上来说,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和支配财产本身(财产的价值或数量)为课税对象的税收统称,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对我国开征物业税难点的分析及改革建议

对我国开征物业税难点的分析及改革建议

则, 购房 投资 者将 三思 而行 。从 国外 的经 验看 , 地产 税是 房 地 方财 政 的 主要 收入 来 源 , 比如 美 国 , 除季 节 性 因素 , 排 房 地产 税 ( 产税 ) 占地方 财 政 收 人 的3 % , 果 扣 除联 邦 财 约 2 如
施物 业税 后 ,购房 者 在还贷 款 的基 础上 又增 加一 定税 收 负
担 , 税 收 随 物 业 的 增 值 而 不 断 增 加 , 多 经 济 实 力 不 强 的 且 许 家 庭 会 出 现 “ 得 起 住 不 起 ” 情 形 , 而 增 大 银 行 个 人 房 买 的 进 贷业务 的坏账 率 , 发新 的金融 风 险。 引 3 可 能 会 刺 激 土 地 投 机 。改 革 房 地 产 税 制 , 房 者 的 购 . 购 置 成 本 降 低 , 开 发 商 的 开 发 成 本 则 降 得 更 , 求其承 租人 或所 有人 每年 都要 缴付 一定 税款 , 应缴 要 而
纳 的税 值会 随着 其 市值 的升 高而 提高 。 它是拥 有房 屋 者所
要交纳 的税 , 于持有税 。 属
二 、 征 物 业 税 所 面 临 的 难 题 开
1房 地 产 产 权 状 况 混 乱 , 约 着 物 业 税 的 征 收 。 物 业 税 . 制
5物业税 的税 负水 平难 以确定 。 征物业 税将会 同时影 . 开 响到 房地 产 的开发 、 建设 、 交易 、 出租 、 物业 等 多个 环节 。这 几个 环节 涉及 到大 量 的税 费 , 有税 务机 关在 房地 产取 得 、 既 保有 、 转让 环节 征收 的税 , 又有 土 地管 理部 门 收取 的土地 出 让金 等 费用 , 有 房地 产 管理 部 门 在房 地 产登 记 、 用 、 还 使 经 营交易 、 过户 以及 E常管理 等环节 收取 的各种 费用 。这些税 l 费 哪些应 立 即取 消 , 哪些 应 继续 征 收 , 应有 明确 的规定 。此 外, 物业税 属 于财产 税税 种 , 物业 税 的征 收必 须与 我 国现在 正在 征收 以及 将来 准备 开征 的 其他税 税 种 ( 如遗 产税 ) 保持

我国物业税开征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我国物业税开征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10年第8卷第2期我国物业税开征中存在问题的探讨贺鹏飞(内蒙古邮政银行,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1)[摘要】物业税作为一种即将开征的税收政策,是我国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开征物业税的构想与思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了我国开征物业税过程中亟待解决的产权不明晰,物业税率难确定,房产评估机构不健全,公民纳税意愿淡薄等矛盾和问题。

最后,提出了明晰土地产权,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房屋产权信息公示和查询系统,建立完善的物业税评估体系,健全物业税必备的法律法规,改革我国现有税种,合理设置物业税计税依据,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等系列的建议。

期望此文能对我国物业税的顺利开征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物业税;国际经验;构想与思路;建议[中图分类号】B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344(2010)02-0129一04物业税(P m pe啊Tax)又称房地产物业税、不动产税(R eal Est at e T a x),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额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

物业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赋税,政府必须尊重和保护国民的财产。

同时,作为国民的义务必须缴纳一定的赋税,以确保政府相应的支出。

物业税是对土地及其不动产等物业征收的从价税,属于地方税,一般由当地的地方政府予以课税。

一、国际物业税的征收情况物业税作为一项常规税种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可溯源至公元前600年的希腊。

而现代意义上的物业税,则始于中世纪的英格兰。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对土地和建筑物一并征收物业税,如美国和加拿大,物业税是该国家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法国,政府采用土地年度税的形式征收不动产税。

在荷兰,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课征的财产税,主要课税对象是房屋。

在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不动产税则是政府根据房屋的占地面积和每年进行评估的房屋价值征收。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难点及现实选择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难点及现实选择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难点及现实选择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内容提要:本文从我国开征物业税的目的和理由着手,在借鉴当今世界各国有关房地产(物业)税费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难点,并提出其现实选择。

“物业”一词源于香港和东南亚,其一般的含义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等。

物业是房地产(不动产)的别称,物业税即指房地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

将现行不动产税制改革为物业税的目的和理由,学界较一致的认识为:一是我国现行不动产税制存在诸多问题,改革势在必行,如征税范围过窄,税基覆盖不全;计税依据不科学;税率设计不合理,畸轻畸重,妨碍税收调节作用正常发挥;内外税制不统一,有违国民待遇原则;税费重复设置,收费过多过滥,企业负担较重等。

二是开征物业税可降低目前过高的房价。

据中国财经信息网披露,在我国的房价中,税费及房产商利润占到了60%,建筑成本只占40%.而在国外的房价中,建筑成本占房价的70%,税费及房产商利润约占30%.从理论上说,如果根据美英等国的经验开征物业税,在购买新房这一环节上,消费者至少可以减少10%~20%的购房成本,这样可使居民的置业门槛相应降低,有利于房地产的合理流动和土地的集约经营。

三是开征物业税有利于避免批租制的弊端,抑制投资泡沫。

四是开征物业税有利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

五是开征物业税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一、当今世界各国房地产(物业)税费政策的共同取向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房地产(物业)税费制度建设,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土地、房屋多为私有,因此土地房屋税收关系比较明确。

房地产(物业)税收是建立在一定的土地制度基础之上的,虽然不同国家土地制度的差异导致了房地产(物业)税收性质的不同以及征收方式和办法的不同,但是总体来看都存在着共同的政策取向。

通过对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肯尼亚、印尼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物业)税费政策的比较研究,现将其共同点归纳如下:(一)“统一名称,合并征收”是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物业)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特征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荷兰等国家,房屋和土地是统一征税的,如美国对土地和房屋直接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又称不动产税,且明确它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难点及政策建议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难点及政策建议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构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第四, 学校要为学生创造出一片“ 自由的环境” 建设优美的校园 。 环境 , 发挥校园文化的精神陶 冶功能 , 一个大学校园其实就如同一个 小社会, 充满立体的 、 的 、 多彩 富有吸 引力的内容, 一所在校园环境上 百花争艳 、 在学术氛围上百家争鸣的大学 , 能给每个学生在灵魂 上予 以撞击 。能使每个学生从心灵上向往那种 自由的殿堂 。 总之 , 世界上没有永恒的事务 , 对学生的管理也得随社会的发展 而发展 。 自由管理并不是让学校放手不管, 而是让学生在 自己的内心 里建立一种正确的导向动力 . 在恒中求动 , 在动中求发展。
能力。 一个人只有具备了这 些最基本的能力后, 走上社会后才能独立
的生活 、 学习和工作。因此 , 在学生管理这一块 , 必须加强学生的自我 管理 。那么大学生如何进行自我管理呢? 第一 , 确立自己的奋斗目标 , 培养自主意识。从高中升人大学, 不 是学习任 务的完成 , 而是追求更高 目标的开始 , 作为学校 , 应该 为学 生创造各种成才的条件和环境 , 引导学生树 立远大的理想 , 有强烈 具 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学生自己也要为自己找准位置 , 自己的未 对 来更要负责 , 要普写 自己未来的蓝 图 , 要采取 有效 的学习方 法 , 处理 好一切 事情。学校 要组织各种形 式的教 育、 宣传和学习活动 , 例如多 开展学术报告 、 革命先烈教育 、 邀请一 些成功人士谈谈个人成功的体 会等等 。要让学生在这些活动中充分发挥 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 性, 不断完善 自己, 提高自己独立生 活, 自我管理能力。 第二 , 积极参入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 , 充 分发挥学生干部和党员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帮助学生树立正确 的世 界观 、 人生观和价值观 , 提高实践能力。 当前, 许多高校 内成立好多部 门, 专为学生设立实践岗位 , 例如在校办企业见岗实 习、 行政部 门挂 职锻炼 ; 还有像学生会 、 班委会 、 党小组等等 , 些都是培养学生自我 这 管理的能力。 在参人过程中要 自我教育、 自我批评、 自我提高。 为学校 的 日常 工作 做 出应 有 的 贡 献 。 第三 , 进行道德修 养建设和监督。学生的道德水平的提高 , 是在 别人的评价中形成的。 要鼓励学生对他人和对自己进行道德评价 。 从

关于开征物业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关于开征物业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关 键 词 : 业 税 ; 土 地 出让 金 ; 累进 税 制 ;产 权 信 息 系统 物
物 业 税 是 指 在 一 定 时 期 或 一 定 时 点 上 对 保 有 土 地 和 房
范 围 内 开 展 房 地 产 模 拟 评 税 , 及 应 用 评 税 技 术 核 定 房 地 产 以
屋建筑物 等不动产课 征 的财产 保有税 , 其税 款额 随房产 价值
题 。物业税 开征 具有抑 制房价 、 优化税 制 、 调节 收入 和增加 政府 的收 益等 作 用, 物 业税 开征 前 , 先应 明确 物 业税 但 首
的征 税 范 围 、 地 出让 金 和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归属 问题 , 土 以及 现 实 中 开征 后 将 面 临 的 技 术 难 题 。 本 文 对 以 上 问题 进 行 了 梳理 , 最后 提 出 了 相 应 的 解 决措 施 。
的 变 化 而 变 化 , 论 上 通 常 称 之 为 房 地 产 ( 动 产 ) 有 课 理 不 保 税 。 业 税 在 不 同 国 家 和 地 区 又 称 为 “ 产 税 ” “ 动 产 物 财 、不 税 ” “ 方 税 ” “ 饷 ” 、地 或 差 。 随着 我 国房 地 产 领 域 的投 资 不 断 增 大 , 民 经 济 的 持 续 国 增 长 为社 会 和 个 人 积 累 了 财 富 , 定 程 度 上 为 物 业 税 的 开 征 一 提 供 了 条 件 。但 在 物 业 税 开 征 前 还 存 在 很 多 制 度 上 和 技 术 上 的 问题 需 要 解 决 。
业税 的内容写进 了全会 公报 , 明确 提 出 了“ 实施 城 镇建 设 税 费改革 , 条件 具备时 对不 动产 开 征统 一规 范 的物 业 税 , 应 相

我国开征物业税相关问题的思考

我国开征物业税相关问题的思考

5年第期总第3期&信息决策(下半月刊)我国开征物业税相关问题的思考□王淼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A一、物业税概述(一)物业税含义。

物业税,即是对房地产课征的一种税,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分类,物业税属于财产税。

由于我国没有土地私有的情况,所以在我国,物业税仅指地方政府每年对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征的税,并且该税税值会随着课税不动产市值的升高而提高。

(二)我国房地产税的征收现状。

1.我国目前各大城市中涉及房地产的各项杂费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的开发流通阶段,而在房地产保有期间涉及的税种非常少,且免税范围极大。

这种局面,使得国家无法对房地产保有期间的自然增值部分参与分配,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而且抑制了土地正常的市场交易,助长了土地的隐性流动,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计税依据不合理,不符合财产税的本质特征。

目前,我国房地产税种的计税依据不能正确反映财产的现有价值和房产的时间价值。

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作为计税依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房产的账面价值会由于折旧的提取而逐渐减少,最后几近为零。

这种计税方法,没有顾及房屋后期的升值因素,与房屋的市场价值相差很大,使得房产税收入无法随着房地产的增值而相应增加。

3.房地产税收规模偏小,不能满足财政的需要。

我国现有的房地产税收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地方性税种,收入规模偏小,不能满足地方财政的需要。

据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统计,房地产税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37%。

二、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一)开征物业税,有利于国家从宏观上调控房地产价格。

由于目前的有关税费大约占到房地产价格的30%到40%,因此一旦开征物业税,必然导致房地产价格的大幅下降,从而达到刺激消费者购买的目的。

另一方面,消费者为了避免以后背上沉重的税收负担,也会更倾向于购买经济型住宅。

(二)开征物业税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在当前我国贫富差距日益拉大并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的背景下,如何矫正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在调节贫富方面的功能缺失问题,已迫在眉睫。

对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对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展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 进行物业税模拟操作步骤的“ 空转” ( 所谓“ 空转”是指虚拟意义上的资金循环, , 虽然没有实际征
大的物业都不征税 , 有欠公平合理。纳税人物业的特性千差 万别 , 影响征免的考虑因素举不胜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货 币是所有各类具有不同特性、 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 货物包括 物业的共同计量属性。因此笔者认为, 考虑物业持有人家庭 正常生活居住需要 , 在不同的地区确定符合本地正常生活标 准的物业价值 , 确定一定的免征额, 仅就超出免征额的部分征 税, 是解决物业税征免的最佳尺度。同时, 征免的范围界定, 还应考虑地区差异, 如农民位于农村的物业, 免税组织拥有的 物业等, 可以比照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 予以免税。 二、 计税依据的确定 目 ,空转” 前 “ 物业税的计税依据是 “ 房产评估价” 的 7%。“ 0 房产评估价” 是房产的市场价值, 这一价值与房产的 种类( 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房龄、 、 结构、 建筑成本、 购房价 款、 坐落位置、 装修情况、 人口密度、 公共设施等多个因素相 关。这些因素有些是客观的, 如房龄 、 建筑成本、 购房款等; 有 些是主观的, 如坐落位置、 装修情况、 口密度、 人 公共设施等。 以客观因素为评估标准可以得出公众认可的结论, 但主观因 素往往和个人的心理、 需要相关。因此, 房产评估人员、 业主
一 一

物业税征免的界定
纳税人关心哪些物业要征税 , 哪些物业不征税。该方面 的争论较集中的意见是按纳税人拥有的物业的数量来区别。
轻就熟于客观 、 真实的“ 房产原值”从而实现税收的公平与效 , 率。 以房产原值为基础上浮一定比例可实现税收的公平。商 品房的销售单价, 包括了土地出让金 , 考虑了位置、 周边环境、 公共设施 、 楼层等多个因素, 甚至“ 一房一价”经济适用房的 ; 售价不 包括土地出让金, 位置多偏僻, 因此价格较低。 购房 中, 经济能力强的人更愿意选择好地段、 大户型、 佳楼层, 中 选 的商品房其房价体现了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如果物业税 以

我国物业税立法问题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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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物业税立法问题研究(下)席月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三、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分析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税费制度亟需改革,这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并在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中得以明确。

开征物业税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四个:一是从财政收入角度来说,开征物业税的目的在于获取财政收入。

二是从资源配置角度来说,物业税的开征将加大房地产的持有成本,从而激励其所有者关注房地产的有效利用。

三是从财富分配角度来说,对房地产开征物业税可以起到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缓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作用。

四是从受益者角度来说,房地产作为一种私人财产,政府的产权保护保证了其安全,政府进行地方公共设施建设提升了其价值,政府理应从这种公共服务中得到一定的回报。

[27] 笔者认为,开征物业税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现行税制,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开征物业税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和增强地方政府调控经济能力的需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税收是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在支出责任既定的条件下,税收划分是确定中央和地方财力,以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和转移支付办法的重要依据。

现行的中央税和地方税划分,地方税没有独立的主体税种,不利于保证地方税的稳定增长。

现行地方税种绝大多数是零散的小税种,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和提供稳定、充足的收入,而且越往下越无税可分,也导致地方对中央税收返还及补助的过分依赖,使地方收入的增长越来越依靠一些非税收入,导致地方政府收入行为和收入形式的不规范。

从理论上看,税制优化首先要从能够取得适当规模的税收收入出发,在税种、税基宽窄、税率确定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选择上,都要考虑到所要实施的税制能够保证政府收入目标的实现。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在地方税体系中,受益性税收的缺位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现状极不适应。

例如,我国目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受益课税,其课征也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

论中国物业税的理论基础和目标模式

论中国物业税的理论基础和目标模式

论中国物业税的理论基础和目标模式【摘要】提出兼容性是物业税目标模式的理论基础。

既公平、效率、改革与收入目标的兼容,政治、经济、社会目标的兼容,不同群体利益和诉求的兼容。

提出“累进增益调节税”功能的概念:物业税与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国民收入、财富拥有量呈正相关性,物业税收入与房地产价值及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呈正相关性,物业税支出与各方面受益程度与市场价值呈正相关性,物业税地位与国家的社会管理能力与税收征管水平呈正相关性,并形成链式累进性和增益机制。

成为房地产经济和财产分配的“内在稳定器”。

目标是调节房地产价值级差和溢价,维护社会公平,改变目前我国基尼系数继续增长,并可以逐步将其减少三分之一。

【关键词】构建;物业税;目标;模式【正文】物业一词来自香港,英文为Real Property或Real Estate,表示房地产或不动产。

物业税(Property tax)国外也称财产税、地产税或者是财富税,是一个古老的税收制度。

其主体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每年按财产评估值的一定比率征收税款,是国际上常用的地方政府收入来源之一。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中央之所以如此重视物业税的问题,是其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多方面功能和作用。

建立物业税目标模式是关系到国计民生最敏感最核心的问题之一。

“征税的权力事关毁灭的权力”。

“与其说是税收改革,是一种技术活动,不如说是一种政治活动。

”确立物业税目标模式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方面的综合性变革。

不单纯是收入问题,更是关系到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管理与干预的效果。

因此,物业税目标模式是当前经济和财税理论研究的前沿和热点问题。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改革物业税的功能定位和与之相适应的目标模式的选择,还缺乏深入研究,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关于开征物业税的几个问题

关于开征物业税的几个问题
点 主要 有 : 其 一 ,根 据 居 民 的贫 富程 度 调 整 税 举 措 ,对 于 抑 制 多 建 大 套 型 住 宅 和 减 少 一 户 居 民 率 , 体现 了 从 实 际 出发 、 区 别对 待 的精 神 ;其 拥 有 多套住 宅 ,产 生 了积极 而有 效 的作 用 。
专 家论 坛 l Z U N]A U T N H A I L N A L
已把 研 究 开 征 物 业 税 列 入 工 作 计 划 , 说 明 出 台 物 业 税 的 日子 可 能 不 会 太 远 。


开 征 物 业 税 是 发 展 的 必 然
直 接对广 大居 民征税 ,包括开 征个人所 得税 、物业税 ( 称地产税 或财 产税 )、遗产税 亦 ( 赠 与税 )等 ,已在许 多 国家 推行 ,而 且 成为 政府 财政 收入 的重要 来 源 。许 多 国家 的居 含 民普遍 地树 立 起这 样 的理 念 :纳税 是每 个 居 民应尽 的义 务 。纳 税人 纳 的税 ,对 于 增加 并支 撑 政府 的财 政收入 ,保证 社会经 济 的正常运行 ,发挥 了重大 的作用 。 建 国以后 ,我 国实行 低工 资制 ,因而一般 不对广 大居 民直接征税 。改革 开放 以后 ,随着
推 行 一 个 的 办 法 。第 一 步 开 征个 人 所 得 税 ,就经 过 很 长 时 间 的 反 复研 究 才 决 定 推行 。 目
前 ,征收个 人所得税 已经 取得显著 成绩 ,并为 下一步 开征物业 税提供 了大量 成功 的经验 。 前些年 ,在推 行个人所 得税 的 同时,有关部 门和许 多专家 对开征 物业税 的 问题 , 已经 开
笔 极 为 巨大 的 税 收 资 金 。 因此 ,征 收 物 业 税 第 一 个 重 大 作 用 ,就 是 能 够 较 大 幅 度 地 增 加 政 府 的 财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几个基础理论问题(1)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几个基础理论问题(1)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几个基础理论问题(1)要在我国开征物业税,最早是在2003年的中央文件中提出来的。

开征物业税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政界关注的热点,研究论文颇多,见仁见智。

本文从基础理论的角度探讨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问题。

物业税实际上和财产税的含义是相同的,前者在东南亚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地区使用;后者则是英语国家“Property Tax”的中文翻译。

因此,“物业税”和“财产税”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

物业税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税种名称,而是税收分类中的一个类别,其基本含义是对财产征税。

那么,什么是财产?凡是对人有用的东西都是财产,包括可用于消费或可用于取得收入。

对财产征税和对财产的收入征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财产的价值存量征税;后者是对财产产生的价值流量征税。

财产税不可能对所有财产普遍征收,而只能是选择性征收,通常可供选择的财产税税种有:房产税、遗产税和馈赠税。

有些学者或政府官员认为印花税也属于财产税的一种,这是可以商榷的。

从印花税的制度安排来看,是对合法权利的征税。

“权利”也是财产,但印花税中征税对象的“权利”是由政府认定的,因此印花税虽然有“税”的形式,实际上却是政府对提供公共劳务收取的使用者费。

印花税可以大大节约商品劳务交易税和生产要素收入税的征管成本,对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有利的。

而财产税的征管成本是很高的,也不存在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功能。

开征财产税的目的是使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更能体现效率和公平,理由如下:(1)房产税有利于房产转移到更能创造价值者的手里。

物业税属于对物税,并不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因此当纳税人缺乏负担能力的时候,只能把房产转移到更有纳税能力者的手里,有利于社会价值财富的增加,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2)遗产税和馈赠税有利于实现“人”的公平。

一个人一生中拥有的财产分两种:一种是靠自己挣得的财产;另一种是靠继承遗产和馈赠获得的财产。

因此对后者征税更能体现“人”的公平;(3)房产税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资源配置效率。

厘清开征物业税的若干理论问题

厘清开征物业税的若干理论问题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政 治 问题 。为 了 坚 决 遏 制 部 分城 市 房 价
暴涨。 促进经 济社 会协调 发展 , 中央 近期 对楼 市频 出重 拳, 涵盖 了信贷、 土地 、 税收和 保障性住 房供应 等多 方面 的政 策。 当前 , 对于如何发 挥税收政 策对住 房消费和调 控房 价的作用 问题 的争 论此起彼伏 , 物业税 ( 房地产 税 ) 政策成 为 了一个焦点 。为此 , 深入 分析涉及 物业税 的理 论 问题 , 于 最 终 确 定 物 业 税 开 征 方 案 、 导 社 会 舆 论 对 引 的理 t- 识 , 能 会 更 有 意 义 。  ̄U , 可
租 住房等 多层次的保 障机 制 , 离所需保障的个体数量 但 来说相差甚远 。 当前保 障性住房 供应总量既定 的前提 在 下 , 人或 一部分 人对 保障性 住房 的租 赁或购 买 , 一 必然 会减 少其他 人可 以消 费 的数 量 , 因此 , 障性住 房具有 保 消 费上 的不 完全竞 争性 ; 外 , 另 由于我 国 当前保 障性住 房 供 应 数 量 有 限 , 致 只 能 分 阶 段 向不 同 收 入 水 平 的群 导 体 提 供 , 规定 相 应 的标 准 或 条 件 , 对 于 申请 者 来 说 , 并 而 只要符合 国家所规定 的 申请保 障性住房的条件 , 就应得 到住房 保障 , 不可 能被排 除在 外 , 将其 排除在 外就违 著 背社会公平 , 因此 , 保障性住房具 有一定的非排他性 。当 然, 保障性住房又 不能全额 由政府财 政无偿供 应。综上 所述 , 保障性住 房具有准 公共产 品属性。从经济效益角 度 考虑 , 障性住 房相对 于商品房 而言 , 润极 低 , 保 利 甚至 亏 损 , 追 求 经 济 利 益 最 大 化 的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往 往 不 是 愿 意涉 足的领 域 , 因此 , 障性 住房若 单纯依 靠市场 提 保 供, 会使 得市场 在提 供 这类 物 品时存在 “ 市场 失灵 ”结 , 果 是 不 可 能 有 效 提 供 。 场 失 灵 的领 域 恰 恰 是 需 要 政 府 市 有 效 发 挥 职 能 的 领 域 , 此 , 障 性 住 房 应 是 由政 府 主 因 保

税收的四个基本理论问题

税收的四个基本理论问题

税收的四个基本理论问题朱为群内容提要:税收的本质要从征税目的和负担分配两个方面加以考察。

从征税目的看,存在为实现全体公众共同利益的普通目的税、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援助的基本保障目的税和特殊目的调控税三类税收。

普通目的税和基本保障目的税应该按照“量能负担”原则分配税负,特殊调控目的税则主要依据“量益或量害负担”的原则分配税负。

不同征税目的的税收应该严格加以区分,使其收入与支出紧密对应,并赋予每一个税制独特的功能,以实现整体税制功能的合理配置。

关键词:税收本质征税目的税收原则税收功能虽然税收存在的历史已有数千年之久,但是围绕税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讨论或者争论却从未间断。

这或许是因为理论需要不断更新,认识需要随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拓宽和深化,也可能是因为这些问题本身就很难有统一的认识。

然而,无论古今中外,总有一些基础的税收理论问题是相同的,属于超越时空的普遍性问题。

以下四个基本税收问题值得逐一思考和回答:第一,税收的本质问题,回答税收与公共收费、公债和罚款等其他财政收入有什么本质不同?第二,征税的正当性问题,回答什么样的征税目的是正当合理的,具体有哪些征税目的是可以被公众普遍接受的?第三,征税的原则问题,回答什么样的税收是好的或者不好的?第四,税收的功能定位问题,回答不同的税收应该如何组合起来发挥好的整体效应?一、税收的本质税收虽然名目繁多,形式多样,但都是公共权力掌握者的主要收入来源。

税收和其他公共收入的区别可以从形式上观察。

在我国学术界盛行税收“三性说”,即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围绕“三性说”,也有不少争论。

赞同者认为,这三个属性从整体上区别了税收和其他公共收入的本质属性。

反对者则对这“三性”逐一批驳认为,强制性只是表面现象,因为罚款和合法的公共收费都有强制性,并非税收所特有;从个人立场来说纳税确实具有无偿性,但众多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如果用于所有纳税人的公共利益,则具有整体有偿性;而固定性如理解为是征税标准的确定性,则公共收费和罚款等也符合固定性特征,同样并非税收所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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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我国开征物业税,最早是在2003年的中央文件中提出来的。

开征物业税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政界关注的热点,研究论文颇多,见仁见智。

本文从基础理论的角度探讨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问题。

物业税实际上和财产税的含义是相同的,前者在东南亚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地区使用;后者则是英语国家“property tax”的中文翻译。

因此,“物业税”和“财产税”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

物业税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税种名称,而是税收分类中的一个类别,其基本含义是对财产征税。

那么,什么是财产?凡是对人有用的东西都是财产,包括可用于消费或可用于取得收入。

对财产征税和对财产的收入征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财产的价值存量征税;后者是对财产产生的价值流量征税。

财产税不可能对所有财产普遍征收,而只能是选择性征收,通常可供选择的财产税税种有:房产税、遗产税和馈赠税。

有些学者或政府官员认为印花税也属于财产税的一种,这是可以商榷的。

从印花税的制度安排来看,是对合法权利的征税。

“权利”也是财产,但印花税中征税对象的“权利”是由政府认定的,因此印花税虽然有“税”的形式,实际上却是政府对提供公共劳务收取的使用者费。

印花税可以大大节约商品劳务交易税和生产要素收入税的征管成本,对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有利的。

而财产税的征管成本是很高的,也不存在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功能。

开征财产税的目的是使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更能体现效率和公平,理由如下:(1)房产税有利于房产转移到更能创造价值者的手里。

物业税属于对物税,并不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因此当纳税人缺乏负担能力的时候,只能把房产转移到更有纳税能力者的手里,有利于社会价值财富的增加,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2)遗产税和馈赠税有利于实现“人”的公平。

一个人一生中拥有的财产分两种:一种是靠自己挣得的财产;另一种是靠继承遗产和馈赠获得的财产。

因此对后者征税更能体现“人”的公平;(3)房产税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资源配置效率。

公共受益和公共成本负担对称原则是构建效率财政体制的要求,房产税通常是地方税,以房产作为居民公共受益的成本分摊依据可以较好地贯彻对称原则。

这正如对高速公路的收费可以由汽油税和轮胎税替代一样,因为以汽油和轮胎的消耗来计算使用高速公路的费用是符合效率原则的。

当然,财产税也经常遭到批评。

因为房产税是对物税,所以不符合税收量能负担的基本原则,有失公平,同时遗产被征税却会挫伤财产所有者创造价值的积极性。

财产税虽然有利有弊,而且也是一些实施国家争论的热点之一,但基本倾向是认为利大于弊,也没有更好的政府收入形式来替代财产税。

因此,房产税一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例如英国,平均要占财政收入的30-40%,高的可达70-80%,低的也有10-15%。

但我国却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开征物业税的主要目的是理顺房产的市场价格,或者说有利于改善房产价格过高的态势。

由于这种观点开始是由官方人员说出来的,因此影响很大,以致于对物业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房产税,甚至使居民产生要通过增加税收的办法来降低房产价格的印象。

这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有问题的。

从理论上看,房产税和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

前者属于公共劳务的成本分摊问题;后者则属于私人商品的资源配置问题。

因此,前者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后者则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

把不同性质的问题相混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从实践上看,将会产生“劫贫济富”的不良效果。

因为在我国购买得起房产的只是极少数人,但人人都要有房居住,因此人人都成为降低房价的负担者。

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应该说,房产价格过高与土地非农业利用的政府垄断和其他政府垄断有关,和房产税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而前者的问题是公有制国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是全局性的问题,不是靠房产税可以解决得了的。

如果要开征物业税,那么要了解中国的现状,然后再考虑如何通过物业税来改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

在我国的税收制度中,物业税安排了房产税,但没有遗产税和馈赠税。

我国的“房产税”究竟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这个问题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我国的房产税只是对盈利性企业的房产和出租的房产征税,而对非盈利组织、政府公共部门、居民自有住房的房产都是免税的。

在征税房产中,计税依据也是不统一的,盈利性企业房产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原值而对出租的房产则采用租金。

在市场经济中,房产价值是被不断折现的过程,因此从效率的角度看应该对房产的现值征税而不是对房产的原值征税。

对原值征税失去了财产税的性质,更有点象投资方向调节税。

以租金为计税依据虽然是对房产现值征税的一种方法,但我国的计量办法却失去了房产估值的特征。

房产的租金是房产的利率回报,要使其反映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就必须是市场利率而不是个别利率。

但我国的计税办法是房产的实际租金而不是市场租金。

这样,对出租房产的现实租金征税实际上成了“营业税”而不是财产税。

因此,我国税收制度中虽然有房产税名称的税种,实际上却并不是真正的财产税。

在我国的税制安排中,征税对象涉及到“土地”财产的税种有三个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

它们是不是属于财产税的问题需要研究。

为什么叫“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不叫“城镇土地税”或“城镇地产税”?主要原因可能是:我国的城镇土地都是国有(公有)的,国家征税也是代表国家的,因此不存在国家对国有土地征税的问题。

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因此对“分离”出去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进行征税。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认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属于政府对公共劳务收取使用者费。

但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因此还具有国有土地租金的性质。

因此,现有的城镇土地税并不是财产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农用土地转为非农利用的一次性征税。

在我国的税制安排中,对农用土地形式上是免税的,但土地使用方式的转变可以看作是一种“交易”,因此实际上是对土地交易设置的一种特别税,属于商品交易税范畴。

农用土地转为非农利用是政府垄断的,最初改变使用方向的是政府,因此政府似乎应该是纳税人。

然而,政府只是土地非农利用的“批租人”,因为最终非农利用的是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所以后者是真正的纳税人。

由此,政府可以获得大量的“批租”净收入。

土地批租净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政府批租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和政府征用农用土地的价格之间的差额;二是政府利用土地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获得的税收收入。

因此,土地批租收入实际上是政府土地经营收入和土地交易的税收收入集于一身的收入,并没有财产税的性质。

这种处理方式在逻辑上似乎是有疑问的,原因就在于土地所有权、国家征税权、国有资产经营权等一些基础理论问题并没有完全搞清楚。

土地增值税是按土地使用权可以交易的原则设置的税种,因此属于商品交易税的特殊税种。

政府认定使用权的费用一般说来不会有很大的增加,增加的实际上是土地的价格。

土地价格为什么会上升,一般说来和该地方段的投资密集度和消费密集度有正相关。

这是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的结果。

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式思维,那么属于市场经营的增值收入应该属于经营者;属于政府投入引起的增值额应该由真正意-义上的房产税解决。

但该税的设置可能是从所有权角度考虑的,认为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因此应该把土地增值的一部分收归国有。

因此这也不属于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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