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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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国家对农村特困人员的一项重要保障政策,旨在帮助特困人员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为了更好地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一、特困人员的认定。

农村特困人员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

特困人员包括年老体弱、生活无着、无生活来源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等。

认定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障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供养方式。

对于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标准的人员,应当及时发放供养金或者提供生活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供养金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对于无法自理的特困人员,应当提供生活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供养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特困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供养金的发放和使用符合规定,不得挪用、截留或者滥发。

对于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保障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政府责任。

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特困人员的知晓率,确保他们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关政策的保障。

同时,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供养金的发放和使用符合规定,不得挪用、截留或者滥发。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的落实。

五、社会支持。

除政府的支持外,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帮助和支持,共同关注特困人员的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应当加大对特困人员的帮扶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农村特困人员的生存和发展。

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全社会都应当共同努力,落实好相关政策,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让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生活保障和尊严。

五保供养条例

五保供养条例

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下面是zw234作文网http:// 为大家整理的五保供养条例,供大家参考。

五保供养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五保供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五保供养的对象第六条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级、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一、制度背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指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病残儿童和失独家庭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和基本生活服务的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农村发展和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群众需求。

因此,为了提高五保供养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加强农村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制定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方案目标1.建立更加公平、合理和可持续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2.提高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3.增强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能力。

4.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方案内容1.补贴标准的调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适当调整五保供养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同时,采取差异化的补贴标准,将重度残疾人、病残儿童和失独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更高的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2.供养对象的确定和评估建立健全的供养对象的确定和评估机制,确保五保供养的对象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同时,加强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对供养对象进行重新评估,确保资助对象的真实需求和资助效果。

3.供养方式的多元化除了提供经济补贴外,加强农村社会养老服务能力的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供养方式。

包括建设和完善农村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家庭护理服务等,提供养老、护理、康复等服务,满足特殊困难群体的多样化需求。

4.资金保障机制的完善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保障机制。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共同投入,确保资金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探索社会资本参与五保供养的模式,引导社会力量为五保供养提供资金和服务。

5.监督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同时,强化对供养对象的服务质量监管,确保供养对象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实施路径1.政府的领导和承担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政府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落实资金保障责任,确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细则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与条件1.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对象主要包括: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 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需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相关单位提出申请。

二、供养内容与标准1.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

2. 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实施与管理1.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2.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3.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4. 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监督与保障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五保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供养。

2. 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五保对象的供养需求得到满足。

五、其他规定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对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实施办法还需参照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意见-顺政发[2008]19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意见-顺政发[2008]19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意见(顺政发〔2008〕19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京政发〔2007〕35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本区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权益,妥善解决城乡无保障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享受范围具有本区户籍,年满60周岁,且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可按本意见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以下简称老年保障待遇)。

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是指:(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退职费;(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三)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保障待遇符合享受范围的城乡无保障老年居民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的老年保障待遇。

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老年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由市、区、镇三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

三、领取手续的办理各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老年保障待遇的领取服务工作。

符合条件的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申请人员情况经公安、民政部门核实,经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报区劳动保障部门,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享受老年保障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3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3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___大和___届___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理念,全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促进全区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如下原则:一是保障正常生活的原则;二是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三是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供养对象和内容(一)供养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___周岁以上)、残疾人和未满___周岁的未成年人: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___民法通则》和《___婚姻法》规定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人。

(二)供养内容主要从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与照顾:1.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冬夏服装、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

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衣被优先用于五保供养对象。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

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五保供养对象缴纳参合金。

5.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由敬老院或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未满___周岁或者已满___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费用,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

四、供养对象的确定(一)申请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供养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评议意见之日起,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经济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___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农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制定本条例。

一、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包括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全国统筹范围内的残疾人、因病致贫的特困人员等。

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能够及时获得供养资金和服务。

二、供养资金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保障机制,保证供养对象能够按时足额领取供养金。

同时,要加强对供养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不得挪用、截留或滥用供养资金。

三、供养服务的提供。

政府应当加强对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照料和医疗保障服务,建立健全供养服务网络,确保供养对象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养老、医疗等服务。

同时,要加强对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供养对象的基本权益。

四、社会参与和监督。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为供养对象提供帮助和支持。

同时,要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确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法律责任和处罚。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挪用、截留或滥用供养资金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六、条例的解释和修订。

本条例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本条例的修订工作应当及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对条例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五保供养工作需要。

总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五保工作制度

五保工作制度

五保工作制度是我国针对农村特困群体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全称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该制度旨在保障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本文将从五保工作的定义、对象、资金保障、供养内容、实施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五保工作定义五保工作是指在农村地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特困群体实行吃、穿、住、医、葬(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生活保障制度。

这项制度旨在确保特困群体基本生活权益,缓解贫困现象,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五保工作对象五保工作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群:1. 老年人: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2. 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的农村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3. 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的农村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三、五保工作资金保障五保工作的资金保障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资金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补助。

这意味着五保工作的资金有了稳定的来源,确保了特困群体的生活保障。

四、五保工作内容五保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 保吃:为五保对象提供基本饮食保障,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充足的粮食和食物。

2. 保穿:为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确保他们能够保暖、遮体。

3. 保住:为五保对象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条件,确保他们有固定的居住场所。

4. 保医:为五保对象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康复服务,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5. 保葬:为五保对象提供基本的丧葬服务,确保他们能够得到适当的安葬。

五、五保工作实施流程五保工作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体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五保供养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以政府保障为主,多渠道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四)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要把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的,每人每年4000元;分散供养的,每人每年2500元。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制定上浮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新建、改扩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布局不合理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逐步进行合并,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拟订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制定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发展改革、建设、农业、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规划、审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告、上报工作和日常生活照料。

第七条对按照标准建设、依照规定运营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从市、区县财政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给予补贴。

第八条招用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转移劳动力及就业困难群体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由市再就业资金提供的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工资补贴。

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4.02.21•【文号】民政函[1994]50号•【施行日期】1994.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1994年2月21日民政函[199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最近,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是我国第一个保护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的法规。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五保供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

这对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发扬我国尊老爱幼、扶贫助残的光荣传统,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都会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力措施贯彻执行好《条例》的各项规定。

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搞好《条例》的宣传工作。

通过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撰写文章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条例》;边远山区可利用幻灯片、印发小册子等形式,简明、形象地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条例》的条文,使各级农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对贯彻执行《条例》、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认真搞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调查研究。

要对本地区五保供养工作(包括敬老院工作)、社会救济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

调查内容包括农村五保对象的人数,已落实供养的人数、供养的形式,敬老院的供养标准,分散供养的形式和标准,应保未保的人数等要分地区、分类型地摸清底数,特别要注意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和总结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不断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先进典型经验,及时加以宣传和推广。

三、制定具体办法,开展培训工作。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条例》的具体办法。

五保户供养条例

五保户供养条例

五保户供养条例篇一:农村五保供养的相关规定律师:农村五保供养的相关规定申请五保户是没有指标限制的,它申请需要的条件是:1.无儿无女;2.年龄达到60岁以上。

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老人都可以申请。

程序:1、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2、村委会向乡镇社会事务办领取《农村五保户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交村民申请人填写或村委会代填;3、村委会审批签章后,报镇民政所;4、镇民政所办入户核实后,将审批表一式三份报镇政府审批,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一份镇存查,一份交村委会,一份报县级民政局并领取《农村五保供养证书》;5、镇将供养证书填写、编号,并加盖镇政府公章后交五保户本人收执;6、实行集中供养的,由镇政府每月按标准发给五保户供养费或集中在敬老院统一供养;实行散居亲属供养的,由镇政府、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农村五保户供养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受委托扶养人应负责五保户的供养问题。

法律规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篇二:五保户协议书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委托供养服务协议委托单位:受托人: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202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202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及目标近年来,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一些老年人无法自理生活,面临养老难题。

为了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尊严,我国实施了五保供养制度。

本方案旨在进一步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二、实施原则1. 全面覆盖:确保所有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老年人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供养待遇。

2. 精准识别:通过科学而公正的方法,准确判断老年人是否符合五保供养条件。

3. 公开透明:供养标准、程序等相关信息应向社会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社会参与: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五保供养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三、实施措施1. 完善供养标准:根据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生活费用和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供养待遇足够维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2. 加强信息收集:通过加强基层网格化管理、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等方式,及时掌握老年人的基本情况,确保供养对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提高识别水平:加强对各级供养对象的识别工作,建立科学的评判体系,确保供养对象的准确性。

4. 健全评价机制:建立供养对象的定期评估机制,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确保供养对象的持续供养。

5.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五保供养政策的宣传,提高老年人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6. 加大资金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充足性。

7. 引导社会力量: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五保供养工作,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减轻政府负担。

四、组织和实施1. 设立五保供养工作领导小组,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五保供养工作,明确责任。

2. 在乡镇设立五保供养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五保供养工作,包括信息收集、识别、评估和资金发放等。

3. 加强培训和督查,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五保供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

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

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对象正常生活,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资帮助。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三条持有本县农村户口,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应确定为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

第四条确定五保对象,分三种不同情况进行:(一)对已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由县民政局审核后,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予以确认。

(二)对新增五保对象,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它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村委会初审,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由村民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评议意见之日起,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批准后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签订供养协议。

(三)对符合条件尚未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要及时进行审查核实,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第三章供养范围第五条五保供养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满足五保对象生活必须的粮油和副食品,燃料要满足生活和取暖需要;(二)供给衣被等用品。

保障五保对象冬夏有服装,被褥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县民政局募集的捐赠物资,优先用于解决五保户的生活需要;(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五保对象要有一处能避风雨、通风采光和安全的住房;(四)及时治疗疾病。

2019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易修改word版 (4页)

2019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易修改word版 (4页)

2019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易修改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

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法规解读

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法规解读

农村五保的起源(1953-1957年)
– 1956年1月,由中央政治局提出并经最高国务会议讨论后下
发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 第31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内缺少劳动力,生活 无依靠的鳏寡孤独的农户和残废军人,应当在生产上和生活 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 (儿童和少年)、保葬,使这些人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
月1日起正式施行。《暂行办法》第三章共六条,以 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规定了特困人员供养的制度 安排。
二、农村五保供养现行法规政策解析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分总则、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形式、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26条。
根据社会发展及社会救助新要求,重新定位农村五保
工作,其目的是保障“五保对象”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
– 1956年6月30日,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
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 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 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 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 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1)明确供养对象。即村民中符合下列 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是 无法定扶养义务人, 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 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是无劳 动能力的;三是无生活来源的。
农村五保制度的恢复与重建(1978-2006年)
(2)提升了经费的统筹层次。从原来由大队或生产队内农民分 担,转为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养,从村提留或乡统筹中列 支。 (3)丰富了供养的内容。由吃、穿、烧、教、葬到吃、穿、 住、医、葬(教),从基本生活保障,上升到了“正常生活”保 障。 (4)确立了供养标准。明确“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 平”,且由乡镇政府制定。 (5)规范了管理。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职责,五保供养申请审批的程序,五保供养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等。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方案在我国农村地区,五保供养是指对户籍为农村的老年人、五保供养对象的配偶、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失独家庭的困境儿童和城市保障家庭的部分成员进行救助和供养的社会福利政策。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制定了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方案。

一、政策目标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方案的政策目标是:提高供养标准,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加强宣传和宣传,提高社会对五保供养的关注和支持;建立健全五保供养制度,实施分类供养,确保五保供养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供养对象确定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方案的供养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人群:老年人、残疾人和困境儿童。

1.老年人供养对象: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无子女、无劳动能力、或子女均无力供养的,同时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条件。

2.残疾人供养对象:无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无家庭供养能力、或家庭供养能力已尽的,同时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条件。

3.困境儿童供养对象:失去双亲或父母均无力抚养的农村困境儿童,同时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条件。

三、供养标准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方案将提高供养标准,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具体标准如下:1.老年人供养标准:每月供养金不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占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0%以上。

2.残疾人供养标准:每月供养金不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占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0%以上。

3.困境儿童供养标准:每月供养金不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四、管理与监督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方案将加强对供养对象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

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全面、完善的五保供养对象信息库,做好供养对象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

2.加强对供养对象的日常关怀与走访,在供养对象生活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予以调整。

3.建立健全供养对象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解决供养对象的问题和困难。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解读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解读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解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保障管理办法了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下面为大伙儿大家倾力搜集了一篇关于“2021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解读”的详细内容,欢迎你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地方财政成为供养资金主渠道新条例第11条规定,建制镇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有农村集体经营收入的地方,可以从乡村集体经营营收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和改善农村五保户的生活。

具体办法由省级省级政府私自规定。

同时,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第11条还明确,农村本村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超额收益归五保户所有。

提供上述下述新的供养资金渠道,是这次暂行条例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2021年以来,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推开,原来供养嘉犁的“村提留”和“乡统筹”等,虽然陆陆续续取消了。

以财政资金来保障供养,政府机构是做了应该做的事情。

审核审批要在40天内完成新条例规定了相对严格的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同时也要求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不得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拖拖拉拉。

谁有权独享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条例规定,应当核发由村民自己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有村民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集中学习,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上报向乡镇政府报送评议意见和相关材料。

乡镇政府应当在20日内,将审核意见等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就申请人的中产阶级家庭状况和经济前提,新条例要求乡镇政府要进行建议调查核实,必要时,县民政局可以查核。

申请人、村委会和村民,都有配合、接受调查,如实为客户提供情况的义务。

供养部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去年我国农村五保资金需求量为124.5亿元(2021年全国农民人均校园生活消费支出2185×570万)。

如何把贫困户这些上百亿元资金真正送到五保户的手里,条例条例了严格恰当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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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02号
《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条财政、发展改革、卫生、教育、劳动保障、统计、农村工作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相关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对财政困难的区、县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经营收入的,可以从经营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第五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关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意识。

第六条本市提倡单位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等志愿服务。

第七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八条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填写《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申请表》,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评议意见在本村范围内公告10日;公告期满后10日内将申请材料、评议意见和公告情况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区、县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

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和本区、县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区、县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等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本市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对接受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本市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等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农村五保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户口所在区、县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农村五保供养内容;
(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规范;
(四)协议解除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五)其他约定的事项。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的格式文本由市民政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居住的房屋,对需要翻建、修缮的房屋,及时组织翻建、修缮,确保住房安全。

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患病需要治疗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及时协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医务室就诊。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由财政负担,其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照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服务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关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心理健康,提供相应的精神卫生宣传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文化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如实记录供养服务和照料情况。

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区、县民政部门审查后作出书面决定,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停止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二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的,由提供供养服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照料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并办理《农村五保供养证》核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区、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登记造册。

市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情况数据库,并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规范,定期对区、县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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