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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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修订内容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修订内容
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理论和经验。
五、强化法律职业素质的考查:加强对考生法律实践操作技能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查,确保考生符合法律职业的要求和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
六、刑法部分:以刑法学的通说为命题依据,犯罪构成回归到“四要件说”。
七、大纲知识掌握层次的设计理念(规则学习的知识掌握层次解读)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的修订基本内容
一、指导思想:基本稳定、适当调整、不断完善。
二、大纲的作用:增强指导性、加大应用性。
1、增强指导性:大纲是命题的唯一依据,命题范围直接受到大纲的限制。
2、加大应用性:大纲中的某些具体的知识点描述将直接成为命题依据,成为参考答案的依据。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10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然是考试的基本内容,占25分左右。但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将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作者: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出版社:长安出版社发行部;出版时间: 2009-9-1)重新修订、编撰。华夏考资网也有这个资料,他们的电话13681287862,qq475127838
是什么 ————→ 为什么 ————→ 怎么办(干什么)
感性认识 理性认识 实践
了解(识记) 理解 熟悉(并能够运用)
理论学习(20%) ←—————→ 实务学习(80%)�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法制史(2010年)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法制史(2010年)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法制史(2010年)单选题;13. 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B. 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C. “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D. “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14. 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

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B. 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C. 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D. 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

15. 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B. “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C.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D. “明刑弼教”作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其理论依据源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司法制度、大诰、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修订说明根据国家法治建设要求,依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教育部组织编写并公开发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司法部组织有关专家对《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内容并单列一编;按照“了解”、“理解”、“熟悉并能够运用”三种能力层次提出该部分考试的基本要求。

此外,根据法学理论的更新及现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其他考核知识点范围及部分法律法规进行适当增删。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包括以下三部分:一、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二、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复习掌握的提示和要求;三、各科目涉及到的应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目录。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编写、修订过程中,得到了法律实务部门和法学院校专家和学者的大力支持。

法律实务部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包括: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交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浙江工商大学等,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O—O年四月日录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7)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8)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8)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 (10)第二章法的运行 (12)第三章法的演进 (13)第四章法与社会 (14)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16)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17)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19)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20)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21)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22)第五章国家机构 (23)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25)经济法一章.竞争法 (29)二章消费者法 (30)三章银行业法 (31)四章财税法 (31)五章劳动法 (32)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33)七章环境保护法 (34)录:法律法规目录 (34)国际法一章导论 (38)二章国际法律责任 (38)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39)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40)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41)六章条约法 (41)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42)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3)录:法律法规目录 (43)国际私法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45)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45)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46)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一..................................................(47) 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48)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50)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51)录.法律法规目录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 (55)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55)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56)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56)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57)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 (58)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58)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59)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61)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61)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62)第四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63)第五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65)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66)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 (68)第二章犯罪概说 (68)第三章犯罪构成 (69)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70)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71)第六章共同犯罪 (71)第七章单位犯罪 (72)第/乙章罪数形态 (73)第九章刑罚概说 (74)第十章.刑罚种类 (74)第十二章刑罚执行 (75)第十三章刑罚消灭 (76)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 (76)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77)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78)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78)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79)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79)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80)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 (81)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 (81)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 (82)第二十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82)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83)第二十六章侵犯财产罪 (83)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84)第二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85)第二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85)第三十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 (86)第三十一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 (86)第三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87)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7)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88)第三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88)第三十六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89)第三十七章贪污贿赂罪 (89)第三十/乙章渎职罪 (90)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第五章回避……………………………………….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七章刑事证据………………………………….第八章强制措施………………………………….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十章期间、送达………………………………….,第十一章立案……………………………………..第十二章侦查…………………………………….,第十三章起诉…………………………………….,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九章执行……………………………………..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附录:法律法规目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六章行政处罚……………………………第七章行政强制……………………………第八章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第九章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第十章行政复议……………………………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第十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第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第十八章国家赔偿概述……………………第十九章行政赔偿…………………………第二十章司法赔偿…………………………第二十一章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附录:法律法规目录…………………………”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章代理………………………………—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七章物权概述…………………………”第八章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十三章债的概述……………………….第十五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十六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十七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九章合同责任……………………………….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二十一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第二十二章提供劳务的合同…………………….第二十三章技术合同…………………………….第二十四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二十五章著作权……………………………….第二十六章专利权……………………………….,第二十七章商标权……………………………….,第二十/乙章婚姻家庭……………………………..第二十九章继承概述……………………………..第三十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一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二章遗产的处理…………………………..第三十三章人身权………………………………..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三十五章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商法第一章公司法……………….;…………………….第二章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第六章票据法………………………………………第七章证券法………………………………………第八章保险法………………………………………第九章海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93)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193)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194)第四章诉 (195)第五章当事人 (196)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197)第七章民事证据 (198)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199)第九章期间、送达 (200)第十章法院调解 (200)第十一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201)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02)第十三章普通程序 (202)第十四章简易程序 (203)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204)第十六章特别程序 (205)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205)第十八章督促程序 (206)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 (207)第二十章民事裁判 (208)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208)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209)第二十三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210)第二十四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211)第二十五章仲裁协议 (211)第二十六章仲裁程序 (212)第二十七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13)第二十八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214)第二十九章涉外仲裁 (215)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216)附录大纲编写、修订组成员 (218)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分科解读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分科解读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分科解读及详解免费下载点击量:2235 2010-10-20 【大中小】【打印】【关闭】——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综述一、规律与变数到2010年,司法考试已经走过了9个春秋了,其基本格局和考试风格都已然定型,与2009年相比,除了一些新的法规加入外,2010年考试的内在实质并没有变化。

司法考试三大铁律:“重者恒重”、“新者恒考”和“综合创新”并没有改变,只是今年在考查方式上的更加强调实务性、综合性,同时,理论化色彩依然不断增加。

2010年度,除了卷四的刑诉题略有争议外,民法、民诉和刑诉的难度还是保持着原状。

刑法的“四阶段”和“三层次”的理论之争在2010年尘埃落定,刑法的考察难度再次回归,一些基本的有争议的总则方面的知识虽表面上被弱化,而事实上在刑法分则中进行了隐晦考察,2010年卷一中的内容还是保持“重者恒重”,卷一突破100分依然是有希望的!面向变化多端的2011年司考,2010年司考的布局和难度值得关注!二、各科分值2010年整个试卷的分值是600分,估计及格线按照惯例也是360分。

由于2010年司考大纲的结构小幅调整,具体科目的分值则有一些变化:2010年各个学科的具体分布如下:卷一整体上保持稳定,个别学科有小幅的调整,最大的突出特点还是在开篇五题考察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共考察5分。

法理学依然强势,仍然是23分,宪法学和2009年持平,考察了23分,与法理学相当。

法制史10分不变,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总体分值与往年持平,考察了10分。

经济法由于《证券法》从卷一移到了卷三,故减少了五分,自2004年以来的40分降为35分。

三国法部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在分值上保持不变,分别是12分、15分和17分,总共44分。

卷二中三个学科的分值多年保持不变,三科分值分别是:刑法58分、刑诉52分、行政法40分。

2010年延续三个学科的“刑法——刑诉——行政法”排列方式。

2010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增删权威解读

2010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增删权威解读

2010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增删权威解读2010年司考大纲终于亮相了,正如大家所预测的那样,刑法大纲发生了很大变动,那就是犯罪论体系又恢复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这与广大考生所接受的传统法学教育是一致的,大家最熟悉也最容易理解和驾驭四要件理论,因此,大纲的这个变动应该说对广大考生是有利的。

由于犯罪论体系的变化,总则部分考点调整较多。

而刑法分则只是进行了微调,删除罪名4个,新增罪名3个,由重点罪名调整为普通罪名5个,由普通罪名调整为重点罪名1个。

另外,新增司法解释4个。

下面就大纲变化作具体说明。

【总则】1.第一章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删除刑法的分类、刑法的体系与解释,调整为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2.第二章第一节犯罪的概念对犯罪的特征删除了09年大纲文理解释、论理解释的提法,恢复08年的直接掌握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

3.第二章第二节犯罪的分类保留考点自然犯与法定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将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调整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刑事罪”,将“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调整为:“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将“隔隙犯与非隔隙犯”调整为“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

要求熟练掌握结果加重犯和状态犯。

4.删除09年大纲第二章第三节犯罪论体系一节5.第三章犯罪构成将09年大纲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第四章违法性,第五章有责性,这三章的内容分别规定在新大纲的第三章犯罪构成和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中,即恢复08年大纲的内容又略有不同。

新大纲考试内容: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犯罪构成的重要性)犯罪构成的分类犯罪构成要件第二节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分类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概述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特征危害结果的种类危害结果的意义)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第四节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身份)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概述犯罪故意(故意的认识因素故意的意志因素故意的认定事实认识错误)犯罪过失(过失的概念过失的种类过失的认定)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无罪过事件犯罪的动机、目的)在本章第二节犯罪客体中,比08年大纲多了一个对“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的考查。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根据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需要,制定的考试指导性文件。

该大纲明确了考试的科目、内容和要求,为考生提供了备考的方向和重点。

以下是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的主要内容概述:# 一、考试科目2010年司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

笔试包括以下几个科目:1. 宪法学:考察考生对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宪法监督等方面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民法学:涉及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测试考生对民法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定的掌握。

3. 刑法学: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刑罚种类和适用等,考核考生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4. 行政法学:涵盖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内容,测试考生对行政法的掌握程度。

5. 民事诉讼法学:包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考核考生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解和运用。

6. 刑事诉讼法学:涉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测试考生对刑事诉讼的掌握。

7. 经济法学:包括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市场监管法、企业法等,考核考生对经济法知识的掌握。

8. 国际法学:涵盖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测试考生对国际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 二、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围绕上述科目展开,具体包括:- 各科目的法律条文、法律原理、法律制度及其应用。

- 法律案例分析,考察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法律文书写作,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文书的撰写。

# 三、考试要求1. 知识掌握:考生需要对各科目的法律条文有深入的理解和记忆。

2. 法律思维:考生应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进行逻辑推理和分析的能力。

3. 案例分析:考生需要能够根据具体案例,准确运用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判断。

4. 文书写作:考生应掌握法律文书的基本格式和写作技巧。

# 四、备考建议1. 系统学习:考生应系统学习各科目的法律知识,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2010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学”分析

2010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学”分析

目录2010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学”分析司法考试复习:死刑案件不能采信非法证据司法考试刑法讲义:证据2010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学”分析一、大纲刑法学部分变化,主要有四点:(一)犯罪构成论部分,废“三要件”论重回“四要件”体系去年(2009年度)的大纲在犯罪论体系上引进“三要件”论,(①构成要件该当、②违法性、③有责性)。

今年(2010年度)的大纲则废了“三要件”论,重回四要件论体系,(犯罪①客体、②客观、③主体、④主观四要件)。

(二)犯罪概念论部分,废犯罪概念的违法·责任的论理特征解说与犯罪构成论回归传统“四要件”体系相呼应,犯罪概念论部分废除了犯罪概念论理解释特征(违法·责任)的提法,重回传统犯罪概念特征论,即,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据此,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①社会危害性、②刑事违法性、③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随着有关《刑法修正案(七)》罪名的司法解释出台,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四)新近出台一些“司法解释”被列入考试范围。

1.《办理妨害信用卡刑案解释》2.《审理洗钱刑案意见》3.《办理毒品刑案的意见》4.《办理假药刑案解释》5.《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意见》6.《办理网络、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物品刑案解释》二、对大纲变化的评估(一)上述新出台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应予重视。

与新出台司法解释关联,有关罪名也应当重视,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信用卡行为)·非法经营罪(利用POS机套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第191条洗钱行为方式)·资助恐怖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窝藏毒品、毒赃罪·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之“明知”毒品的认定。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法制思想、出礼入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

熟悉: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五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铸刑书与铸刑鼎《法经》)秦汉律的法/律教育/网整理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文景帝废肉刑亲亲得相首匿)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八议五服制罪)司法制度(大司寇五听三刺廷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永徽律疏,六赃,五刑,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例。

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十恶六赃保辜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自首与类推化外人)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清律与例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奸党罪)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故杀与谋杀)司法制度(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与都察院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翻异别勘审级管辖廷杖与厂卫会审死刑复奏)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第二章外国法制史第一节罗马法基本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2010司考大纲解读

2010司考大纲解读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增减变化与分析5月28日,数十万考生期盼已久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

相比09年司法考试大纲,2010年大纲删除考点近24多处,变更考点34处,新增考点48处。

可以说,大纲发生变化的大部分内容都是源自于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或者修订。

自从去年司法考试结束以来,已经新通过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有一些法律经过了重大修改,这些法律法规的变化自然反映到2010年司考大纲中。

因为司法考试重点考法条,所以法律的变化对司法考试就显得极为重要,而新法的内容也一直是命题人热衷考查的重点。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卷:法理学和法制史没有更新太多的内容,只是分别增加了法律规则与语言和故杀与谋杀这个两个知识点。

宪法虽然没有新增加考点,但是由于今年《选举法》做了很多重要修改,因此今年的司法考试当中必然会考查到这一部分内容,因此考生绝不能对此一部分掉以轻心。

经济法大纲中围绕《城乡规划法》新增加了5个知识点,具体包括:城乡规划和规划区、城乡规划的制定(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的实施(基本要求近期建设规划建设规划许可建设规划变更临时建设规划管理核实与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同时,经济法部分还新增加了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结合《劳动法》来理解和复习。

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法》也被划入大纲范围,考生需要注意。

三国法今年几乎没有任何变化,只是国际私法部分新增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建议考生在掌握教材的基础上,通过反复做真题实际感受命题风格,重点把握三国法的各个考点。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也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只是增加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两个司法解释,考生只需要熟悉这两个司法解释中关于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的部分即可。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

甲知道自己病理性醉酒,意欲抢劫乙,故意喝酒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结果在无知状态下强奸了乙,而未实施抢劫,对甲应如何处理?那如果是生理性醉酒呢?《刑法》18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对“原因自由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最明确的规定。

刑法意义上的“醉酒的人”,既包括一般生理性醉酒的人,在排除意外的前提下,也应包括病理性醉酒的人。

本题中,1、如果是生理醉酒,毫无疑问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定强奸罪,既遂状态;2、如果是病理性醉酒,该行为属于其故意饮酒引发的“原因自由行为”。

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理论中称之为“原因自由行为”。

使自己陷入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称为结果行为。

根据实施原因行为时的心理活动状态,甲此时的罪过是故意。

刑法规定“原因自由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对“原因自由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最明确的规定。

甲以抢劫的故意使得自己陷入病理醉酒的状态,应当承担责任。

这里的关键是抢劫和强奸的认定,这里要结合刑法分论的相关知识。

从本题来看,甲只有抢劫的故意,没有抢劫的实行行为,不满足相应的构成要件,连着手都没有,无所谓未遂。

甲对故意引起病理醉酒情况下实行的强奸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定强奸罪首先谢谢两位的回答!不过我还是有一些困惑,我想说一下我的想法,那就是,甲为抢劫的故意使自己陷入醉酒状态,结果未能实施,其还没有着手实行抢劫行为,而只是有了抢劫的预备行为,即让自己醉酒,那么我认为甲应当构成抢劫的预备,并不构成抢劫罪,因为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这是我与二楼的分歧;对于是否认定强奸罪,我认为,根据原因自由理论,假设甲出于强奸的故意使自己醉酒,实施强奸的行为,毫无疑问会构成强奸罪,因为使自己醉酒的行为在这里不能作为刑事责任的阻确事由,在这里可以不评价“醉酒”,那么其在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内主客观相一致,构成强奸罪,但如果像题目中的情况,出于抢劫故意,而使醉酒,实施强奸的,同样根据原因自由理论,不评价“醉酒”,那么甲就是前有抢劫的故意,后有强奸的行为,对于强奸,其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因此主客观不一致,不能定强奸罪,而可能定过失或意外事件,而强奸罪应该没有过失形态,所以对于强奸行为应该是意外事件。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考试说明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考试说明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根据法律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以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有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所应具备的相应法律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实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员可以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考试内容、科目与要求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科目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对上述内容与科目,应试人员应分别从了解、理解、熟悉等三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握:——了解,要求对相关法律知识、规定能够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理解,在了解基础上,能够深刻领会相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并藉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 ——熟悉,要求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原理、观点和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对社会法律现象和实务作出正确判断和评价,即清楚“怎么办”。

三、考试方式国家司法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实测共两天、分四场进行。

四、试卷结构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试卷共四张.试卷结构.前三卷为选择题!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一)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一)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一)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已经出版,法律教育网为考生准确解读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教材的最新变化: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正文:问: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已经由司法部授权法律出版社出版,考生更关心的是,这些新变化对复习备考有哪些影响?比如第一个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全新修订”,就比较难把握,能否给我们作一个预测性的分析?答:好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在2007、2008年连续两年在试卷四以论述题的大题形式出现,地位非常重要。

2009年,大纲将该部分内容单列一编后,当年的考试除保留20分的论述题大题外,还在第一卷新增加了5道单项选择题进行考察。

2009年考试结束后就有考生问我:2010年是不是还继续考单选题啊?会不会出现多选题?我的回答是:无论是单选题还是多选题,只能说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的重要性、可考性在加大,这是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试选拔合格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

透视2010年大纲、辅导用书,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该部分没有大的考点增删变化,但内容却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进行了细化完善,如: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按照《读本》规范表述为“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教育网提供,在体例编排上,将2009年大纲第一章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与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合并为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在考试中非常重要,对这部分内容的复习,需要考生特别加强,从考试要求、考查形式、重要考点等方面进一步理解和领会,“以不变应万变”,以扎实的知识基础来有效应对该部分可能出现的各种题型。

网友:2010年的刑法怎么又改回来了啊?是不是出题人又变啦?对我们考试影响大不大啊?答:你看书非常仔细, 2010年大纲及辅导用书刑法部分的作者是有了一些调整,新加入了陈泽宪和周光权两位教授,主要撰写总则部分;原来撰写总则部分的张明凯教授,现在主要撰写分则部分。

2010年10月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讲义

2010年10月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讲义

自考 2010 年《中国法制史》串讲讲义课程介绍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中国法制史》,全称为中国法律制度史,是法学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

它既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门必考科目,也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必考科目,因此,它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本课程的性质及特点:1.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专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

它的研究对象包括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比较重要的法律思想、立法和司法活动等在内的各种法制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2.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

它是法学与史学的交叉。

作为史学,它的基本功能是呈现历史的真相;作为法学,它是一门基础性、理论性的学科,有助于我们通过历史上的各种法律现象来认识法律的一般规律。

因此,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要把法学理论与史学知识结合起来。

二、教材的选用本课程选用的教材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指定教材《中国法制史》,该书由王立民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 版)。

三、章节体系全书按照朝代顺序分为 17 章,起止范围是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代一直到革命根据地时期。

分别是: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西周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制度——汉朝的法律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明朝的法律制度——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晚清的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中国法制史》近年考题的分值分布情况如下:章节2008 年 10 月2009年 1月2009 年 10 月2010年 1月总计第十六章18189651第二章12134938第七章1959235第五章4184531第四章5416530第十三章947929第十四章9121628第十七章7117126第三章518721第十一章1121721第八章1111316第六章0321015第一章227314第九章11529第十五章24118第十章03227第十二章00325总结:(1)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第二章(西周)和第七章(隋唐)占分值比例最大,是考试的重点章节。

《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

《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

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一、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课程的性质: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十分重要的基础性法学学科,即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程,也是我国高等学校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与基础课程和国家司法考试的必考科目。

作为一门学科,中国法制史的任务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各个时期和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特点和作用,总结其发展演变规律,总结历史经验,从而为全面深入地认识和正确评价现实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上的帮助,为现代法制建设提供服务。

开设此课程,可使学生系统地分析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及其与其他文化现象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学生学习法学理论和部门法学提供背景知识,为此加深了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理解。

特点: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历史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

因此,学习《中国法制史》,要有较好的法律基础和扎实、深厚的史学功底,还要有较好的古汉语水平和较好的法律知识。

目的:通过指导读者了解中国法制的历史演变过程,熟悉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把握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律,继承遗产,以史为鉴,发扬优秀传统,推进现代法制进程。

设置本课程的基本要求一、法律制度是一种历史现象,法律制度有着自身演变的规律,本课程严格依据历史发展线索,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将内容分为九章,力求反映历史发展的整体性,掌握各时期各主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了解和掌握各个朝代的立法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的主要规定、历史特点、沿革关系和历史作用,力求反映每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全面性。

三、中国法制史源远流长,通过学习,要求学生全面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情况,探讨法律发展规律,总结历史经验,培养运用法制史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史为鉴,推陈出新。

二、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导论学习目标和要求:了解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及其研究范围,掌握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及其掌握本课程的学习目的和学习方法。

课程内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代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实施、作用、特点、本质及其演变规律的学科。

2010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铸刑书与铸刑鼎

2010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铸刑书与铸刑鼎

2010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铸刑书与铸刑⿍
春秋时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

⾸先,以前那种不公开、不成⽂的法律体制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

其次,这种法律体制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的新形势,⽆法满⾜新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要求。

因此,在春秋中期后,打破旧的传统、公布成⽂法的活动便在⼀些诸侯国中出现。

1.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产将郑国的法律条⽂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属⿍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

刑书是国家权⼒的象征,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

2.⽵刑。

邓析是郑国⼤夫,是⼀位与⼦产同时代的思想活跃的⼈物。

他曾在郑国办私学传授法律知识,并经常帮助他⼈进⾏诉讼。

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简上,称为“⽵刑”。

邓析的“⽵刑”属私⼈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影响。

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被郑国执政杀害,但他的⽵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接受成为法律,所谓“杀邓析⽽⽤其刑”。

3.铸刑⿍。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所编刑书正式铸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

春秋时期成⽂法的公布,对旧贵族操纵和使⽤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次重⼤胜利。

成⽂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2010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1、秦代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五类: (1)危害皇权罪。

谋反,操国事不道,泄露皇帝⾏踪、住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今;诽谤、妖⾔;诅咒、妄⾔;⾮所宜⾔;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罪。

秦代侵犯财产⽅⾯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3)渎职罪。

⼀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是军职罪。

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①“见知不举”罪。

②“不直”罪和“纵囚”罪。

③“失刑”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是《⽥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是逃避摇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捕事”与“乏徭”。

三是逃避赋税。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妻私逃等等。

另⼀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不孝、⼦⼥控告⽗母。

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

2、秦代的刑罚种类极为繁多,⼤致⽽⾔,主要包括以下8⼤类:笞刑、徒刑。

流放刑、⾁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1)笞刑。

笞刑是以⽵、⽊板责打犯⼈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的⼀种刑罚⽅法。

(2)徒刑。

徒刑即剥夺罪犯⼈⾝⾃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在秦代主要包括以下⼏种:①城旦舂,男犯筑城,⼥犯舂⽶,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②⿁薪、⽩粲,男犯为祠祀⿁神伐薪,⼥犯为祠祀择⽶,但实际劳役也决不⽌于为宗庙取薪择⽶;③⾪⾂妾,即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为⾪妾,其刑轻于⿁薪、⽩粲;④司寇,即伺寇。

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妾;⑤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3)流放刑。

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后世的流刑要轻。

(4)⾁刑。

即黥(或墨)、劓、刖(或斩趾)。

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 法理学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 法理学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中突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二章法的运行基本要求: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2010年司法考试法制史重要考点

2010年司法考试法制史重要考点

第⼀讲中国古代法制史 ⼀、西周的法律 (⼀)⽴法指导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指导思想 (⼆)礼与刑的关系 两者共同构成西周的法律体系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 买卖契约成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七出”和“三不去”的婚姻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 (⼀)《法经》的内容 1、《盗法》 2、《贼法》 3、《法》 4、《捕法》 5、《杂法》 6、《具法》: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部分,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处罚原则的规定 (⼆)历史地位 法经是中国历第⼀部⽐较系统,⽐较完整的封建成⽂法典,是战国时期政治变⾰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法的典型代表和全⾯总结。

(三)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运⽤法律⼿段推⾏富国强兵的措施,⽤法律⼿段剥夺旧贵族特权,全⾯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型”的主张。

三、秦代法制 刑罚适⽤原则: 1、以⾝⾼确定刑事责任能⼒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盗窃案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加重 6、教唆犯加重 7、⾃⾸减轻 8、诬告反坐 四、汉代法律制度 (⼀)亲亲得相⾸匿 汉宣帝时确⽴,源于“⽗为字隐,⼦为⽗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卑幼⾸匿尊长的⾏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匿卑幼的⾏为,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请皇帝宽贷。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指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断案的依据,论⼼定罪,如果犯罪⼈主观动机符合儒家精神,即使其⾏为不合法也可以减免责任,反之即使没有造成后果也要追究刑罚责任。

五、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 1、《北齐律》12篇,将刑名和法例合⼆为⼀ 2、“⼋议”写⼊《魏律》 3、《北齐律》⾸次规定重罪⼗条 4、《晋律》《北齐律》相继确定“准五服治罪”的制度 六、唐律与中华法系 (⼀)《永徽律疏》的历史地位 《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平达到了⽔平,全⾯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恶 ⼗恶的具体内容包括 1、谋反 2、谋⼤逆 3、谋叛 4、恶逆 5、不道:杀死⼀家⾮死罪三⼈及肢解⼈的⾏为 6、⼤不敬 7、不孝 8、不睦 9、不义 10 、内乱 (三)五刑 笞、杖、徒、流、死 (四)司法制度 唐代的三⼤司法机构是⼤理寺、刑部、御史台 七宋代的法律制度 (⼀)刑罚变化 建隆四年颁⾏折杖法,规定,除了死刑之外,其他笞、杖、徒、流、折换成脊杖和臀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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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法制思想、出礼入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

熟悉: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五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铸刑书与铸刑鼎《法经》)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文景帝废肉刑亲亲得相首匿)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八议五服制罪)司法制度(大司寇五听三刺廷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永徽律疏,六赃,五刑,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例。

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十恶六赃保辜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自首与类推化外人)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清律与例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奸党罪)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故杀与谋杀)司法制度(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与都察院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翻异别勘审级管辖廷杖与厂卫会审死刑复奏)
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
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罗马法
基本要求:
了解: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理解:罗马法的发展,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熟悉: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罗马《十二表法(Dodicl Tavole)》的制定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eus)》、《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学说汇纂(Digesta)》、《新律(Novellae)》罗马法的复兴及其意义]
第二节英美法系
基本要求:
了解:历史沿革,英国法的渊源。

理解: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熟悉: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美国联邦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宪法的制定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英美司法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权陪审制度辩护制度)英美法系的特点
第三节大陆法系
基本要求:
了解:历史沿革。

理解: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熟悉: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和宪法 1946年日本“和平宪法”] 《法国民法典(Code
Napoléon)》与《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für das Deutsche Reich)》司法制度(法院组织民事、刑事诉讼)大陆法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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