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定期(首检)检验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流动式起重机(首检)定期检验原始记录
流动式起重机(首检)定期检验原始记录注册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验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验日期: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所填写说明及要求1•木原始记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编制。
2.本原始记录适用于流动式起重机(符合TSGQ7015-2008规定的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口录)(首检)定期检验。
3.本检验记录应用钢笔、黑色炭索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由于笔误需耍更改的只允许杠改,并且更改人应在更改处附近签字确认。
4.说明:(1)检验条件:在判断框内选择“正常”和“不正常”。
(2)主要检验设备:填写使用的仪器的型号规格及其内部编号。
(3)检验记录栏:①检验结果栏:检验结果为“合格''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填“V”;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描述不符合内容;无此项或不适用的项口,在检验结果栏填或“不适用”。
②复检结果栏:检验中发现问题,受检单位整改后,经检验人员复检,检验结果为“合格”时,由主检员填写。
5.填写要求:(1)耍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必须填写实测数据。
有最大值或最小值耍求的,填最大或最小数据,有范围要求的填范围。
(2)不要求测试数据但是需要说明情况的项口,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遇特姝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3)既有要求测试数据又有要求定性的项目,按以下要求填写:①定性要求部分检验为合格的,按第(1)条要求填实测数据;②定性耍求部分检验为不合格的,既耍按第(2)条耍求填定性耍求不合格的内容,又要按笫(1)条要求填实测数据。
流动式起重机定期首检原始记录
B7
电气与控制系统检查
B7.12
照明安
全电压
⑴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等所使用的移动式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
BV
27
⑵严禁使用金属结构作为照明线路回路。
28
B7.13信号
指示
⑵起重机(手电门控制除外)有警示音响信号,并且在起重机工作场地范围内能够清楚地听到。
29
B8
液压系
统检查
⑴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应当采用刚性连接。
12
B6
主要零部件检查
B6.1
总要求(磨损、变形、缺损)
起重机主要零部件:
a)吊具:吊钩未出现裂纹、危险断面磨损量未达到原尺寸的10%、开口度未大于原尺寸的10%、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未产生塑性变形、扭转变形未超过10º。
b)钢丝绳:无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笼状畸变、断芯等变形现象;直径减小量不大于公称直径的7%;断丝数未超过规定数值。
B6.5
导绳器
钢丝绳在卷筒整个工作范围内排列有效,运行中无卡阻现象。
23
B7
电气与控制系统检查
B7.1
电气设备与控制功能
⑴电气设备与控制功能有效。
24
B7.10电磁式起重机电磁铁电源
⑴交流侧电源线从总电源接触器进线端引接,保证起重机总电源接触器切断总电源时,起重电磁铁不断电。
25
⑵对于因突然失电可能造成事故的场合,起重电磁铁应设置备用电源。
c)滑轮: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绳槽的装置或结构;滑轮槽光洁平滑,无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未产生裂纹、轮槽壁厚磨损未达到原壁厚的20%、无其他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d)开式齿轮:啮合平稳,未出现裂纹、断齿和过度磨损。
e)卷筒:未出现裂纹、筒壁磨损未达到原壁厚的20%。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流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流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
:
位使用单
:设类备种
:品种备设:设备型号
:设备代码
:使用登记证编号
检验日期: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1
注意事项
1.本报告是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验的结论报告。
2.报告书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
4.报告一式二份,由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5.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6.本报告对检验时的设备状况负责。
7.对于使用时间超过15年以上、处于严重腐蚀环境(如海边、潮湿地区等)或者强风区域、使用频率高的大型起重机械,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加其他检验手段,必要时根据大型起重机械实际安全状况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能力,进行安全评估。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流动式、铁路起重机定期检验结论报告
报告编号:
页第共页
流动式、铁路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附页报告编号:
检查 B6.5 导绳器 24共页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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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页第页。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的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保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附件2:《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对2008年 8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二、附件A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表》的修改1.在原序号1前增加以下内容:2.在原序号13后插入以下内容:3.将原序号1至13改为4至16,将原14至36改为18至36,其相应的内容也应当按照新序号列入。
三、附件B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不适用于叉车)》的修改《证券理论与实务》模块八考试精要(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模块八考试精要一、单项选择题1、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第一个层次是指()。
A、法律B、行政法规C、厂纪厂规D、部门规章2、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第二个层次是指()。
A、法律B、行政法规C、厂纪厂规D、部门规章3、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
A、法律B、行政法规C、厂纪厂规D、部门规章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起生效。
A、2005年1月1日B、2006年1月1日C、2007年1月1日D、2008年1月1日5、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起生效。
A、2004年1月1日B、2005年1月1日C、2006年1月1日D、2007年1月1日6、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至人民币3万元。
A、1年内B、2年内C、3年内D、4年内7、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A、20%B、30%C、40%D、50%8、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人。
A、2B、3C、4D、59、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至少每()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特种设备吊车检测周期是多少
特种设备吊车检测周期是多少(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电梯分为有机房电梯,无机房电梯,病房电梯等!电梯主要遵循的GB7588-2003中规定的相关检验条目!(不包括无机房)但是对于起重的范围就更大了!包括起重机械(电动葫芦,电动单梁,桥式,门式,门座,流动等等)塔吊和升降机!因为起重的门类比较多!所以遵循的规程也比较多!对于这类的特种设备都分为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和改装检验!行车、吊车和起重机的区别1 行车一般是指有大车和小车组成类似“十”字或直角坐标型在对应的投影面积下的点吊运。
也有叫桥式天车、梁式天车等。
2 吊车一般有水平旋转的移动,以半径投影区,多指汽车吊、转塔功能的吊车。
3 起重机是统称,包括以上,同时还有其他特殊类别介于起重和非标的设备如悬臂吊、自行葫芦、自行小车等。
起重机设备要特别注意的几方面因为起重机械是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较高的特色,因而,在起重机的设备中,安全作业特别重要,要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1)起重机大多是布局巨大、组织杂乱的机械设备,一般很难全体运送,往往是将设备分体运送后到运用场所全体拼装。
因而,有必要经过正确设备才干表现起重机的全体合格性,才干查验起重机整机的无缺性和完整性。
(2)起重机是在运用方场所或建筑物的轨迹上运转。
因而,关于其运转轨迹或设备根底,以及对起重机自身,是不是可以相互配合无缺,运转是不是习惯及能否到达严厉的运用需求,都有必要经过正确的设备及设备后的试运转及查验得出结论。
1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序号
设备类别(类型)
设备品种(型式)
设备基本代码
30
防爆叉车
4CA0
31
钢丝绳电动葫芦
4CB0
32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4CC0
33
轻小型起重设备
环链电动葫芦
4CD0
34
气动葫芦
4CE0
35
防爆气动葫芦
4CF0
36
带式电动葫芦
4CG0
• 注: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下列起重机械 实施首检: • (1)固定式,指无运行机构,固定使用的; • (2)单轨小车式,指主梁固定,具有运行机构, 以单轨下翼缘作为运行轨道的; • (3)双梁小车式,指主梁固定,由一台固定式电 动葫芦和一双轨型电动小车架组成,该葫芦小 车沿双梁桥架上两条轨道运行的; • (4)单主梁角形小车式,指主梁固定,由一台固 定式电动葫芦和一角形电动小车架组成的,该 小车沿安装在单主梁桥架上两条轨道运行。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设备类别(类型)
设备品种(型式)
轮胎起重机 履带起重机 全路面起重机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设备基本代码
4410 4420 4430 4440 4450 4460 4470 4480 4490 4610 4620 4630 4750 477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第十六条 检验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 检测工具,纳入计量检定范围的,应当依 法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 在易燃、易爆、绝缘等场所检验,使用的 设备仪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 现场环境的要求。
• 第十七条 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 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描述检验 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 附图;对于无损检测和应力测试,应当在记录 上进行准确定位。检验记录必须具有可追溯性。 • 注:检验记录应当按照实际检验的起重机械进 行编制,如果记录上的编制项目,在实际检验 中不存在,必须在记录中填写为“无此项”表 示。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作业指导书
1、适用范围1.1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含首检以下同)的检验工作流程、检验程序及检验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方法。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具体包含如下: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流动式起重机。
1.3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塔式起重机、升降机、叉车定期检验。
2、引用法规和标准a.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b.GB6974—1986《起重机械名词术语》;c.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d.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e.GB14405—1993《通用桥式起重机》;f.GB14406—1993《通用门式起重机》;g.GB/T14560—1993《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h.GB/T17495—1998《港口门座起重机技术条件》;i.JB/T1306—1994《电动单梁起重机》;j.JB/T2603—1994《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k.JB5055—1994《履带起重机安全规程》;l.JB/T9738—2000《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技术条件》;m.JB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n.GB50278—199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o.GB50256—1996《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检验周期3.1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3.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3.3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3.4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RTG定期验检(首检)项目设置与要求
符 合 门式 起重 机 的特征 和属 性 , 因此 应 将 I G归属 I T
门式起 重机 。
2 R G定 期 检 验 ( T 首检 ) 的检 验 依 据
20 0 8年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颁 布 了
方式 来提 供 动力 , 是 采 用 柴油 发 电机 组 与 外 部 电 或
求时 , 应按 照《 检规 》 新 中通 用 门式起 重 机 定期 检 验
的项 目与要 求执 行 。 由于通用 门式 起重 机 实行安 装 过 程监 督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 实 施 首 检 , 不 因此 在 对
种 归类 不妥 。G 6 7 . B 9 4 6—1 8 { 重 机 械名 词 术 语 96 起
20 0 4年 国家质 量监督 检 验检 疫 总局 公 布 了 《 特
的针 对 R G 的检 验项 目和要 求 。 T
在 制 订 R G首 检 和 定 期 检 验 的 检验 项 目与 要 T
种设 备 目录》 以下简 称 《目录》) 《目录》 ( , 中将 R G T
的类别 归属 流动起 重 机 , 码 为 4 7 。 笔者 认 为 这 代 40
妥的。
式 集装 箱 门式起 重机 》 G / 9 1 2 0 《 胎 式 、 B T 1 9 2— 0 5 轮 集装 箱 门式起 重机 安 全规程 》 的相关 要求 。
3 R G定 期 检 验 ( 检 ) T 首 的项 目设 置 与 要 求
在按 照 《 检 规 》 门 式 起 重 机 的检 验 规 则 制 新 中
源组 合 的方式 。采 用 外 部 电源 供 电 时 , 电 源 电压 对
T G Q 0 5—2 0 ( 重 机 械定 期 检验 规则 》 以下 S 7 1 08 起 (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表(最新)
公用管道8200
年度检验
至少每年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不进行年度检查。
全面检验
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8年;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GB2级管道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12年;以PE管或者铸铁为管道材料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不超过15年。
工业管道8300
在线检验
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全面检验
首检周期不超过三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判废。
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按照基于风险检验(RBI)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GC3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限速器
每二年应进行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一次。
防坠安全器
每二年应进行安全器动作速度校验一次。
测量温度的仪表
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液位计
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表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客运索道(9000)
客运架空索道
年度检验每年一次,全面检验三年一次。
客运拖牵索道
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
移动式(2200)
汽车罐车2220、铁路罐车2210、罐式集装箱224
年度检验
每年至少一次。
全面检验
新罐车首次检验1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汽车罐车每5年至少一次,铁路罐车每4年至少一次,罐式集装箱每5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汽车罐车每3年至少一次,铁路罐车每2年至少一次,罐式集装箱每2.5年至少一次。
工业管道8300
在线检验
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全面检验
首检周期不超过三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判废。
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按照基于风险检验(RBI)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GC3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限速器
每二年应进行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一次。
防坠安全器
每二年应进行安全器动作速度校验一次。
测量温度的仪表
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液位计
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5000)
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大型游乐设施(6000)
定期检验周期为0.5年。
压力管道元件(7000)
压力管道(8000)
长输管道8100
年度检验
至少每年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不进行年度检查。
全面检验
耐压试验
度检验
每年至少1次。
首次定期检验
3年(充装A类介质);4(充装B类介质)。
特种设备吊车检测周期是多少
特种设备吊车检测周期是多少(一)、、流动式每一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门座、缆索、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电梯分为有机房电梯,,电梯等!电梯要紧遵循的GB7588-2003中规定的相关查验条款!(不包括无机房)但是对于起重的范围就更大了!包括(,电动单梁,,门式,门座,流动等等)和!因为起重的门类比较多!所以遵循的规程也比较多!对于这类的都分为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和改装检验!行车、吊车和起重机的区别1 行车一样是指有大车和小车组成类似“十”字或型在对应的下的点吊运。
也有叫、梁式等。
2 一般有水平旋转的移动,以半径投影区,多指、转塔功能的。
3 是统称,包括以上,同时还有其他特殊类别介于起重和非标的设备如、自行葫芦、自行小车等。
起重机设备要专门注意的几方面因为起重机械是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较高的特色,因此,在起重机的设备中,平安作业专门重要,要专门注意以下几方面:(1)起重机大多是布局庞大、组织杂乱的机械设备,一样很难全部输送,往往是将设备分体输送后到运用处所全部拼装。
因此,有必要通过正确设备才华表现起重机的全部合格性,才华查验起重机整机的无缺性和完整性。
(2)起重机是在运用方场所或建筑物的轨迹上运转。
因此,关于其运转轨迹或设备根底,和对起重机自身,是不是能够彼此配合无缺,运转是不是适应及可否抵达严厉的运用需求,都有必要通过正确的设备及设备后的试运转及查验得出结论。
(3)起重机平安性需求极高,平安设备有必要完善且设备正确,以抵达牢靠、灵活、精准的技术需求。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10.1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验工作实施情况。
10.2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条例》、《规程》、《规则》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提出定期检验申请要求,并把定期检验情况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10.3 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公司年度大、中修计划,根据特种设备年度检验情况,编制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提出定期检验书面申请。
10.4 特种设备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确定后,公司设备、生产、安全、使用等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按规定要求提前做好定期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按期完成。
10.5 锅炉的定期检验10.5.1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a. 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b. 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c. 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10.5.2 锅炉检验结论及其依据:a. 允许运行:内部检验合格,未发现缺陷或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
b. 整改后运行: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必须对缺陷部位进行处理。
c. 限制条件运行:不能保证锅炉在原额定参数下安全运行,或需缩短检验周期。
d. 停止运行:锅炉损坏严重,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10.5.3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只有当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10.5.4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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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定期(首检)检验
自检报告
使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重机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重机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使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维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市XXXXXX有限公司编制
NO :
说明
1本自检报告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编制;
2、本自检报告适用于流动式、铁路起重机首检和定期检验(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除外) ;
3、本自检报告应有检验人员签名;
4、检验结果、检验结论栏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规定的要求
填写;“V ”表示合格,“X”表示不合格,“/”表示无此项;
流动式、铁路起重机定期(首检)检验自检报告附页
NO 共6页第2页
、B9.15 〜B9.18、B9.27、B10.1、B10.2、B10.4 ;
铁路起重机,B1 〜B6、B7.1 〜B7.8、B7.9、B7.11、B7.12、B8、B9.1、B9.3、B9.6、B9.7、B9.11、
B9.16 〜B9.18、B9.25、B9.27、B10.1、B10.2、B10.4 ;
表B-1 绳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