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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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经济与法
论我 国刑事诉讼法 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尹会 莲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0 10 ) 7 0 0
【 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 解现今 司法资源紧张、 在缓 帮助未成年人 重返社会等 问题 上起
着较为积极地作用 我国本次刑事诉讼 法修 改对该制度做 出了明确 的规定, 本文就是通 过对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的概念和价值进行 分析之后 , 国(q 对我 ( 事诉讼 法修 正案 ( 丹 草案 )中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 , 》 发表一点 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 希望对 该制度在 实践 中
考虑 。法院的中立 性已经得到普遍认 同, 察机关 的中立 性尚 检 此 ,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以及 非 法 证 据证 明标 准 和 责 任 分 配 的 不 非
非 一 存争议。而且, 我国刑事司法 实践中存在 的检察机关 审查批准 合 理都 会 诱 使 侦 查 人 员铤 而 走 险 , 法 取 证 。所 以 , 定 要 结 合 合 逮捕 形式化 问题 , 反映了 目前 不理想 的警检关系 。这 也使 人们 我 国 实 际适 当扩 大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 理 分 配 证 明责 任 和 证
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在具体适用 中还要进一步完 善。() 1将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到整个诉讼过程之 中。目前在我 国对非法
的应用和未来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一点有益的作用。 【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 ; 价值 ; 狭隘
自前不久公布 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草案) 中不难 发现 , 豫” 》 。所 谓附条件不起 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具备追诉要件 的犯
在 根据 其犯 罪的性质 、 年龄 、 活 生 该次刑事诉讼法 的修 改涉及多个方面 , 改幅度较大 , 修 也不乏 罪嫌 疑人, 审查起诉过 程中, 亮点的闪现 。其 中, 新增加的对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 环境 、 危害程度、 犯罪情节 以及犯罪后的具体表现等 情况 , 在符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我国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创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自实施以来,一直争议不息,毁誉不一。

赞誉者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诋毁者则认为该制度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是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结果只能是放纵犯罪。

笔者从概念与内涵、价值与意义、缺陷与不足、完善与规制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思考、探讨,希望更多的有识之士能够深入研究、规范与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之得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进而实现维护公平正义、建设法治国家的远大目标。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裁量权;宽严相济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治安形势却日趋严峻,犯罪高发频发、类型增多,在我国许多地方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日渐明显。

为解决这一矛盾,各地一些检察机关相继试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理论依据、价值依据、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更是明确规定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得到了立法机关的确认,获得了更加明确的立法依据。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及内涵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公诉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未成年人及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在综合考虑其所涉犯罪事实及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在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不致危害社会,且在有帮教、监督的条件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教育、挽救目的,认为适合暂时不提起公诉,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暂时不予起诉,同时规定一个合理的缓予起诉的期限,要求遵守相应的强制命令和行为规则,若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期满就不再提起公诉。

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司法实践走向了立法进程并最终得以确立。

虽然该制度的内容与人们预期存有一些差距,但仍然是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必将对我们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文章从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念及特征、分析刑诉法修改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选择、探讨与该制度相关的争议问题,阐述笔者对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分析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给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自由裁量权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犯罪后的表现、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更为合适的,设立一定的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与我国目前不起诉类型都是检察机关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而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从实质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是在附加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作出终结诉讼进程的不起诉类型,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仅限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且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

二是附条件不起诉附有特定的条件,即设定一定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义务,因此具有一定的教育性和惩罚性。

三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被不起诉人最终能否获得不起诉决定要视其考验期内表现而定。

四是附条件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行使。

二、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选择的分析在刑诉法修改之前,从司法实践看,各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工作存在一些差别,主要体现在适用主体、考验期和附加条件等方面,通过这些有益的差异性尝试为刑诉法修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使得社会各方面对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呼声和关注度都比较高。

虽然新刑诉法最终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其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设置了该制度,相对于各版建议稿和各地试点而言,其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显然比较谨慎和保守。

附条件不起诉论文

附条件不起诉论文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被告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罪行的被告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低龄化犯罪、轻微犯罪等的不断增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起了我国学界的关注,有些地方检察机关也借鉴国外经验,试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同时也引起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质疑。

对此,我认为,若要在我国切实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首先应该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规划。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所在(一)弥补单纯诉与不诉的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从法律上对不起诉作了规定,但是这种规定过于僵化和原则,实行方式单一,适用范围也很狭窄,而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不起诉,可能不容易达到预期的效果。

但是,如果对任何案件都提起诉讼,有时却无必要。

况且,追究犯罪不仅仅是为了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更重要的是通过追究犯罪,达到是犯罪带来的危害后果最小化,进而预防犯罪的效果。

附条件不起诉也是不起诉的一种,但它不同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它是轻罪非犯罪化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也有学者认为它是起诉便宜主义制度中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有学者曾做过这样的比喻:“犯罪是一种社会疾病,每个病人的病状不同,即使病状相似,的体质、环境等也各不相同,因而需要根据每个病人的不同情况,施以不同的治疗方案。

如何实践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如何实践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013・2(上)现漏罪。

其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规则》中并没有对“严重后果”予以解释,笔者认为不能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受到行政处罚就要撤销对其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必须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比如携带管制刀具致人受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造成一定财物的损失;打架斗殴、辱骂他人,致使他人伤害等等。

其四,违反考察机关规定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此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当然上述对于严重后果的理解同样适用该条规定。

承办人认为有上述情节,应当要起诉,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并且报检察长批准。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案件适用范围限制较为严格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笔者认为该规定的主体仅仅为未成年人,适用范围较窄。

另外,立法上将范围明确规定适用这三类犯罪类型,也限制了该制度在实践中功能的发挥。

实践中一些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还是比较轻微的,然后这些犯罪均被排除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外。

如一起未成年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案件,其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然而却可以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

本来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第四、五、六章罪名,是因为这些涉及财产刑犯罪相对较轻,现在相反这些较重的犯罪因被排除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而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这显然有失案件处理的平衡性。

因此,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应该只是针对未成年人而设立,不应对主体和罪名作出特殊的规定。

(二)案件适用条件较难把握笔者认为新刑诉法第267条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前提条件过于弹性。

主要体现两个方面:第一,“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条件规定过于模糊。

这里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该是指检察官审查起诉时,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可以确信法院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即这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摘要: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随着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但是目前该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隘,帮教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加以完善,推动该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发展。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足完善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背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该政策强调区别对待,严重犯罪要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该严则严,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的偶犯,初犯和过失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能不捕的则不捕,能不诉则不诉。

未成年人附条件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2年检察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达到36.1%,但是由于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时间较短,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缺点,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推动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更好发展。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了相对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仍旧存在着较多的缺陷。

(一)制度适用范围狭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四,五,六章的犯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车辆的广泛应用,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罚,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也在逐渐的提高,但是这些罪名被排除在外。

除此之外,即使犯罪的未成年人积极的悔过,并且确定没有人身危险性,但是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仍然要被提起公诉,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符,同时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初的建立理念相违背。

比如我国刑法在宣告刑中规定了基准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六周岁,但是已经满十四周岁,涉贩卖少量毒品,则可以量刑三个月,严重的也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满足上面的条件就可以实行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对于那些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却缺少相应的规定。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行探 讨 。
由于 附条件不起诉的效果 良好, 为了使附条件不起诉的适 用统一, 为 了保 护未 成 年人 的利 益 , : 法 机关 在十 一 届全 国人 代 会 会议 上通 过 了 《 关 于 修改< 中华人 比拭 和 刑 事诉 讼法> 的 决定》 。《 刑 事诉 讼法》 新版 第 2 7 1 条规 定 : “ 对l 丁末 成年 人 触犯 刑法, 可 能判 。 一 年 或 一年 以下有 期徒 刑 的, 但彳 『 悔 改表 现 的 , 检 察院 可 以执 行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 决定 。 ” 这样,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贞i F 载 入 了《 刑 事 诉 讼法》 中。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摘 要 我 国完善 附条件 不起 诉制度要 依托 国外的立 法案 例和我 国实践 经验 。附条 件不起 诉 制度 应 该扩 大 适用 范 围、 增加 使用 条件 、 考察 帮教 制度科 学化体 系化 等 方面进 行 完善 。 关键 词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未成 年人犯 罪 完善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码 : A 附条 件 不 起诉 制 度 是 指检 察 机 关对 于 符 合起 诉 条 件 的未 成 年人 案 件 , 根据 实 际情 况 , 对其 暂 时放 弃起 诉 , 要 求其 按 规定 时间 , 规 定条 件对 其进 行 考验 , 在 考验 期 间 , 犯 罪嫌 疑人 要 按质 按 量 的完 成所 规 定 的 条件 。考 验 结束 , 检 查机 关根 据其 考 察结 果判 定 是否 对 其进 行起 诉 的… 种法 律 制度 。
形式 。
四、 完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的建议
( 一) h a 大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 可用 范 围 。 理 配 嚣 。在 2 0 0 2 年至 2 0 0 5 年, 对 社会 危 害较 小 的刑事 案 件 占 国外 的附条 什不 起诉 适 用 范m 是中 等刑 事 案件 。 还 有 除三 总案 件 的 2 8 . 4 5 %到 3 5 . 3 6 %,如果 不考 虑 实 际情况 , 都 提起 上 年 以上 的刑 事案 什 , 参照 国外 的 我 可 以规 定 轻度 犯 罪 的 , 处 诉, 有 限 的司 法 资源 就更 难 以廊 付 , , { : 且 会使 被 人受 到 短期 二 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的犯 罪 嫌 疑人 可 以 实 行暂 缓 起 诉 制 度 。 考 刑法 的 危 害 , 失去 了刑 法 的 目的 。 察 时间 参照 围外 的可 以定位 六个 月 剑三 年 的考 察 时 问为 宜 , 从 附 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是 前程 序 分流 , 作用 是 终止埘 社 会危 作 l 【 J 裁 判 日起 为准 。 害较 小 的刑 事 案件 , 缓解 检 察 院 、 法 院和 监狱 的压 力 。 附条件 ( 二) 增 加 附条件 不起诉 的附加 条 件 。 不起 诉 ’ 止富 余 的司法 资源去 解 决那些 复 杂 的、 危 害 更大 的刑 不 附条 件不 起诉 人 除遵 守 第 2 7 2 条 第 3款 的规 定 外 , 还应 事案 什 , 让 司法 资源 配 置合 理 化 。 向对 方道 歉 、 赔偿 损 失 、 提 供 公益 服 务等 条件 , 让被 考 察人 充 分 ( 二) 保证 犯 罪 嫌疑 人 的人 权 , 让其 重 回社 会 。 认识 剑 自己的错 误。 这 里 的人权 是 指犯 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 的权 利 。棚对 于困家 ( 三) 增加考察帮教人员。 权 利 机灭 来 说 , 犯 罪嫌 疑 人和 被 告人 处 在弱 势地 位 , 权 利 更没 被考 察 人员 除 了接受 检 察 院 l 监 护 人 的 豁督 l 考察 外 , 还应 彳 丁 保障, 所以, 人权保障主要是对他们来说的。在刑事诉讼巾, 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 学校 、 社 区的监督, 只彳 『 这样才能将考 察 运作 , 就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伤害 。如果能够保证犯罪嫌 制度落到实处, 才能真正帮教被考察人员。口 疑人 的 人权 , 就有 利 于犯 罪 嫌疑 人重 新 回到 社会 , 也表 现 了人 ( 作者: 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在读 ) 道土 义精 神 。 ( 三) 刑 罚谦 抑 性 的表现 。 参考文献: 【 1 l 陈光巾、 张建伟. 附条件不起诉 : 检察裁 量权 的新发展【 J 1 1 人民检 察, 2 0 0 6 刑 罚 谦抑 ・ 是 指立 法者 不用 或 者少 用刑 罚 , 来 有 效地 预防 年 第 4期 . 和拧 制 犯 罪行 为 。体 现 了慎刑 的理念 ,是 最严 厉 的惩 罚措 施 , 【 2 】 王雪琴. 暂缓起诉制度 研究[ DI , 山东大学, 2 0 0 7 . 【 3 】 杨诚、 单 民主. 中外刑事公诉制度【 J 】 法律出版社, 2 0 0 0年 l 1 ¨版 是最 后 的 防线 , 在 使用 刑 罚 的时候 必 须遵 循谦 抑性 原 则 。 通过非犯罪化和轻刑化来实现刑 的谦抑性 , 附条件不起

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完善——以程序公正的四个层面为视角

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完善——以程序公正的四个层面为视角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2 — 0 9
作者简介: 金晓慧 , 女.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 法律硕士 , 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检察实务研究 ; 马青春 , 男, 天津市人 民检察院法 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检察员 , 法律硕士 , 主要从事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有探索 , 取得 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此 之立场进行案件审查 ,诉讼参与人 的权利能够得 制度 在实 施 中也存 在 着一 些争 议 问题 , 如: 执 法 尺 到均衡的保护 ,程序适用高效快捷地进行并能促 度不统一、 宽严失当; 与不起诉制度混淆 , 案件处理 成罪责刑相适应 的实体公正。从这一视角完善附 不合法意; 裁量权滥用 , 影响执法公信 ; 诉讼效率不 条 件 不起 诉 程 序 ,笔者 认 为可 从 以下 几 个层 面 认 高, 成本高昂且造成诉累; 对被害方利益保护忽视 , 识 和 分析 。 修复社会关系效果不佳等。 这些问题值得正视和反 思。此次修法予以明确规定 , 说明立法层面充分肯
条件不起诉制度 , 一些地方为确保办案效果 , 发挥 的。 这也就存在着一个法律适用不平等的问题 。 在 不起诉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效果 , 采取了暂 非未成年犯的普通刑事案件鉴于情节轻微 , 依刑法 缓起诉 、 诉前考察等形式 , 名为不起诉实 为附条件 可不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 以适用相对不起 不起诉 , 无形 中将这种制度等同起来 , 造成 了司法 诉 , 不起诉 即意味着诉讼程序终结 , 不必再承担责
2 0 1 2 年3 月1 4日 第 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
“ 诉讼制度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
会第 五次会议修订了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 正 性 ” [ 2 ] 。公 正是 衡量 一项诉 讼制 度 的基 本标 准 , 也 法》 ( 以下简称新刑诉法) 。新刑诉法为加大保护未 是诉讼制度在 司法实践运行 中的最基本的价值取 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 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向和追求 。因此审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不可能脱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 引言1.1 概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为,可以适用不起诉条件,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给予的教育处罚措施,如果期限到期后未再犯罪或者达到检察机关规定的条件,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旨在教育未成年犯罪者,引导他们回归社会,防止其再次犯罪,同时也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潜力。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出台,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开始的机会。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要认真审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接下来将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部分到此结束。

1.2 背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法律认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起诉而受到法律的宽恕和矫治。

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使他们得到更好的教育和改正错误。

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触犯刑事法律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和需要特殊处理的原则。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措施,可以更好地落实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教育,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2. 正文2.1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问题: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存在着不统一的现象,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不明确,容易导致执行不同的结果,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2. 刑事责任问题: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针对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无法准确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犯罪的能力和主观故意,容易对未成年人形成误判,可能导致对未成年人的过重惩罚。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 引言1.1 引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特殊处理的一种措施,旨在矫正其错误行为,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在保护社会安全的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能从这一制度中受益,一些问题和隐患也在悄然滋生。

在这个制度下,未成年人可能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倾向,导致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罚与纠正。

该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问题的存在,深入了解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认真总结存在的挑战与不足之处,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方案和具体措施。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真正做到既保护社会安全,又关爱未成年人的权益。

2. 正文2.1 问题的存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种极具人性化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他们走出错误选择的阴影。

正如任何制度一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隐患。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存在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定义不清晰,导致制度的适用出现偏差。

这可能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制度漏洞的机会,破坏社会秩序。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

一方面,有可能出现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情况,导致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一致;可能出现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不统一,给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带来困难。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以认真对待和解决。

只有在不断完善制度、增强监督和执行力度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2 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介绍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进行起诉,从而使其免于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与机制完善范文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与机制完善范文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与机制完满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绝发展,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正司法,我国法律体系日趋完满。

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紧要措施,旨在供应一种敏捷的法律应对手段,有效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长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进一步完满该制度的司法适用与机制,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1. 适用范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形:•案件性质较轻,社会危害较低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对本身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乐意乐观自动赔偿或采取其他挽救措施;•社会对该案件有广泛关注或涉及重点公益利益,以及其他合适的情形。

2. 法律要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之法律要求如下:•经过审查,确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明确;•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本身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乐观采取措施进行赔偿或挽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职能部门达成全都看法;•不参加恶势力犯罪组织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其他必需的法律要求。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机制完满1. 机构配套为了更好地完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必需建立健全相应机构。

•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特地工作小组,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供应特地的人员和资金支持。

2. 程序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提出流程应当严格依照以下步骤进行:•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确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并采用书面形式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申请;•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申请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看法;•假如审查看法为同意,检察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法院,由法院进行审查;•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对附条件不起诉申请进行核实和运用法律进行审查,最终发出附条件不起诉决议。

3.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公正适用,必需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应设立特地的负责人,负责每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跟踪和监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进行沟通和共享信息,确保监督机制的有效性;•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公正性和透亮度。

检察机关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检察机关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检察机关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较窄,程序较复杂,制度优势不明显,监督考察和教育矫正的实施存在困难,导致办案人员宁愿选择其他处理途径,其法律效果大打折扣。

因此建议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打开其生存空间;将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纳入社区矫正规范管理之中,或者建立起以检察机关为中心的监管帮教队伍,以破解实施困难的难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期限届满后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作出终局性的不起诉或是继续起诉的诉讼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附条件不起诉不是一种终局性的处理,期限届满后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根据嫌疑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决定。

在确立的考验期间,检察机关为犯罪嫌疑人设立一定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对其做不起诉处理,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的法律仅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一制度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等问题上起着较为积极的作用,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颁布确认之后,就得到社会上广泛的认可,是有益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律制度创新。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行中遭遇的困境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在探索扩大起诉裁量权,近年来逐渐试水附条件不起诉,实践之中遇到不少问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解决了制度创新的合法性障碍之后,但一些现实问题仍然困扰着基层检察机关,使得办案人员宁愿选择作相对不起诉或者建议判处缓刑,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虚设的可能。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范围较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可见,法律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案件性质、罪行的轻重程度等都作出严格限定,这与修正案颁布之前法律人士的期待有一定差距。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的反思与完善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的反思与完善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的反思与完善
董林涛
【期刊名称】《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回
归社会并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然而自新法实施以来,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瓶颈,并未发挥立法预定作用。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相关概念含义模糊、混用;立法规定之间相互矛盾;与酌定不起诉制度界限不明。

为提高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的科学性,完整性与实用性,应当厘清附加条件、适用条件、义务三概念的内涵,分析附加条件存在的问题,探究与酌定不起诉之间的界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方策。

【总页数】11页(P42-52)
【作者】董林涛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北京 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2.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反思
3.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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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我国附条件
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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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及实证分析

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及实证分析

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及实证分析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但是必须满足某些约定条件,一旦犯罪嫌疑人未能履行约定条件,检察机关将取消对其不起诉的承诺。

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刑事司法效率,减轻了法律和司法资源的压力。

本文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进行全面分析。

一、缓解检察资源压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能够有效缓解检察机关的资源压力,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在目前中国检察机关的工作中,由于案件数量巨大而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资源受到了巨大的压力,拖延到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等基本权利,而且往往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当事人可以在系统内要求尽早解决案件,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减少司法资源的占用。

一方面,被害人或其他人在申请附条件不起诉时,必须提供证据和条件,主动配合执法机关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以一定的代价(警告或解除拘留等),免于刑事追诉,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时效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另一个价值在于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

一些小罪案件往往难以获得证人或材料,而证据不足很容易导致检方不起诉,失去追究罪犯责任和维护社会公正的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式,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追究犯罪分子责任的需要。

此外,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和时效性的要求越来越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时效性。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对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以免后续出现更大的公共危害。

另一方面,当事人通过愿意按条件不起诉,愿意合并各种资源,以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也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法治体系。

三、减少司法确认成本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可以减少司法确认成本。

论附条件不起诉

论附条件不起诉

论附条件不起诉一、本文概述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独特的刑事诉讼制度,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全面探讨附条件不起诉的内涵、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面临的挑战。

我们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特点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明确界定。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梳理和评价,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提供坚实支撑。

接着,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探讨其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独特的刑事诉讼制度,其理论基础主要源自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刑法学等多个法学领域的理念与原则。

从刑事政策学的角度来看,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是刑事政策的核心目标。

附条件不起诉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既体现了刑罚的严厉性,又体现了刑罚的教育性和改造性。

它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起诉便宜主义允许检察官在起诉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公共利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实践形式,赋予了检察官更大的裁量权,使其能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更为合理的处理。

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要求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对其进行个别化的量刑。

附条件不起诉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验期限和条件,使其在考验期限内积极改正错误、弥补损失,从而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精神。

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涉及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刑法学等多个法学领域。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之一。

该制度允许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对其给予轻微惩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措施。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引导他们改正错误,重新投入社会,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

当前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

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些地方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地区差异化的现象。

有的地方对此制度的适用标准过低,造成对部分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过于宽容。

而在一些地方,该制度又被过度执行,导致对轻微犯罪事实上走向了刑事案件处理轨道。

这种地方差异化的现象使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公平性和适用性受到了质疑。

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着家庭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方面的因素可能给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带来一定的示范作用和诱导作用,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处理上述因素的过程中还存在不足,未能充分调查研究和识别案件中的家庭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导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不够全面和深入。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增多,加之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责任意识的相对不成熟,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变得迫在眉睫。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中,需要更合理的考量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并更具体的结合案件实际,从而更好地执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为解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及改进。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防止地区差异化的现象。

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家庭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的调查研究和识别力度,从根源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不起诉 , 通过一定期限的附条件的考验期间, 考察其 不 提起 公诉 。 ” 检察官 对 于符合 上述 情况 的案 件具 有 矫正效果 。这样 , 不仅实现 了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 广泛 的裁量 权 , 可 以缓期 起 诉 ( 附条 件不 起 诉 ) 。日 不 起诉 之 间的 有序 衔 接 , 也 使 得两 种 不 起诉 蕴 含 的 本 对 于检察 机关 适用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范 围没 有进行
司 法实践 。
象 。因此 , 新的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应该
( 一) 明确 附条 件 不起 诉和 相对 不起 诉 之 间的逻 修 改 为 : 被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未 成年 犯罪嫌 疑人 , 在 考 辑 递进 关 系
验期 内没有上述情形 的( 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 , 检 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都涉及检察机关 的 察机关无需再作 出不起诉决定。 自由裁 量权 , 因此 , 当附条 件不 起诉 和相 对不 起诉 在 ( 三) 适 当扩大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范 围
人大视 野
论 我 国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立 法 完

口 柳 小 惠
罪 嫌 疑人 , 综 合 考 量 其涉 嫌 犯 罪 的事 实 和人 身 危 险


附条 件不 起诉 制 度是 指对 于符 合起 诉条 件 的犯 还 要 作 出正式 的不起 诉 , 这 就 明显地 出现 在针 对 同 当事 人 同一 案件 出现 了检察 机关 两次作 出决定 的
《 人 大研 究) ) 2 0 1 3 年第 7 期 ( 总第2 5 9 期) 一4 3—
范 围, 附条 件不 起诉 可 以适用 于 法定 最 高刑 三 年 以 被害 人造成 的创伤 积极 作 出 自己力所 能及 范 围内 的 下 的犯 罪 。适 当扩 大 附条件 不起诉 一方 面是检 察官 补救 , 应该 认定 为犯罪 人具有 悔罪 的表现 。例 如 , 实 自由裁量 权 发 展 的趋 势 , 另一 方 面通 过 扩 大附 条件 践 中加 害人 积极 努 力赔 偿 , 但 是赔 偿 数额 等 达不 到 不 起诉 的适 用 范 围契合 非 刑罚 化 、 轻 刑 化 等发 展趋 被 害人 要求 的情况 下 , 应 当认 为具有 悔罪表 现 , 检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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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作者:林骠漂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5期
摘要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 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的特殊诉讼制度。

但现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规定尚且比较原则,实践中仍存在适用条件过于模糊、所附条件规定针对性差、配套制度构建不完善、缺乏监督制约和救济机制等问题。

本文提出适合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际的完善意见,对于实现该制度的应有功能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条件
作者简介:林骠漂,浙江工商大学2013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24-02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考验期,进行监督考察后,根据其表现作出是否起诉的诉讼裁量制度。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定了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合法地位。

秉承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给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一次改正的机会。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有功能
(一)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区别于成年人犯,涉罪未成年人由于自身心理、生理发育的不成熟,其刑事责任能力较低,犯罪后摆脱刑罚所赋的“犯罪标签”以及重新适应社会的能力都比较差。

法律适用对这样的特殊人群应当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定了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是对于这一政策的落实,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慎用起诉,对其进行矫治,使其改过自新,有利于其重新顺利回归社会。

(二)有效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现状
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各项矛盾日益突出。

近几年来,犯罪主体低龄化、犯罪数量不断增加的问题日趋严重,司法资源相当紧张。

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在起诉环节对于情节轻微的部分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分流。

这不仅能减轻检察院出庭公诉、法院审判的压力,也能使司法机
关投入到重大复杂案件的办理中去。

最终达到降低司法成本,缓解司法资源不足的压力,提高诉讼效率。

(三)积极敦促未成年人改正,预防其再犯罪
实践中,对于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会同时决定对其进行为期6月至1年的考验期。

考验期内,检察院联合社区、企业、家庭、学校等各方主体共同完成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未成年人会犯罪多数是因为缺少教育和督促。

在考验期内,通过各方面对他们的监督和教育,不仅能够纠正其犯罪的错误思想,还能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掌握社会生活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有效帮助未年人积极改正,防止其再犯的可能性,最终重新融入社会。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现状评析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在《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认后,逐渐被运用到实践中去。

但作为一项新兴制度,它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适用条件过于模糊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涉罪未成年人本身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才决定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但是如何判断是否有“悔改表现”?是涉罪未成年人主动赔礼道歉,或是主动赔偿受害人,或同时具备,都未能明确。

同时,不同承办检察官对于“涉嫌”、“可能”这些模糊的标准的把握,会使得法律适用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司法实践存在着类似“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模糊的立法容易导致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其功能将大打折扣。

(二)所附条件规定针对性差
附条件不起诉中的“条件”是指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后,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限内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履行的一系列附加义务。

“附条件”是该制度与其他不起诉制度的本质区别。

怎样正确理解并科学地设置所附条件,是立法机关科学立法、检察机关正确执法的重要要求。

但目前法律条文规定简单,实践中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要求标准各地做法也不全一致,甚至一些地方随意设置所附条件,容易引起司法的不公。

(三)配套制度构建不完善
在考验期中,对于能安排到学校和家庭中进行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大多能较好的感化、矫治,避免其再犯危险性,最终达成较好的效果。

然而实践中,涉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是外来的务工人员,若他们符合条件,就该被安排到帮教基地中进行考验。

帮教制度的完善构建在其中
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实践中,帮教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帮教主体不明确、职责分工不清晰、缺少专业的帮教队伍、帮教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不佳、帮教经费不足等。

帮教工作无法落实到位,也会直接导致检察官怠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四)缺乏监督和救济机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3款的规定,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反之,当事人认为应当适用却未适用的则没有可行的救济途径。

一来由于缺少权力制衡和权利救济,在繁重复杂的工作压力和繁琐严格的决定适用程序下,在一定程度上,检察机关对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态度较为消极。

目前的立法仅以条文的形式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监督考察的情况下,对于上述的情况,由于过于原则的规定,很难保证该项制度得到有效监督,涉罪未成年人的相关权利难以保障。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意见
(一)明确适用条件
立法应当以统一的量刑标准来设定“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的范围。

在没有明确立法解释的情况下,实务界对于这一范围的理解是“宣告刑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而非法定刑。

这一颇有价值的见解,值得在实务中推广采用。

另外,如果采取法定刑的界定方式,也有其合理性和可取之处。

大多域外这项制度的做法都是将法定刑作为是否起诉的标准。

比如有人主张将适用条件规定为“犯罪情节较轻,法定最高刑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少年犯罪。

”这样的设定界限比较明确,不致引起争议。

考察我国应当以目前的司法现状,适当拓展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比如设置为三年,较有利于实现这一制度的法律目的,还能与我国缓刑制度相配套。

(二)扩大考察主体范围
根据法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落实其监督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资源有限,案多人少一直是基层检察院存在着的问题。

尽管目前检察院设立有单独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处,但仅凭寥寥几人去处理工作复杂、周期较长的未检工作难免会导致这一制度应有效果得不到实现。

理想的模式应当是人民检察院主导,各职能部门包括司法机关、共青委、妇联等发挥作用,应当充分组织社会志愿力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再社会化的帮教工作。

同时,由参与帮教工作的各主体定期向人民检察院汇报帮教进展情况,形成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良性循环。

这样帮教工作才不会形式化,真正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三)丰富考察内容,完善帮教制度
为充分发挥考验期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考察和帮教效果,需要进一步细化和丰富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义务,让考察期内所包含的内容更具体科学。

对于附加的义务可主要参考国外的一些立法例,但要有选择性的适用符合我国实际的规定。

如美国、德国、台湾地区都规定有以支付金钱为义务的条件,诸如弥补损害、向公益设施或者国库交付款项公益给付、或者向公库或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金额等。

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即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少有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如果设置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条件,最终落实的义务是有其监护人来承担,这样就不会起到太大的矫治和教育效果。

因此,我国这项制度所附义务应当倾向于诸如具结悔过、从事公益劳动等方面的义务。

(四)强化监督和救济机制
强化监督、完善救济是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法律效果的保证。

首先应当出台司法解释,建立科学的监督考察机制。

明确监督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对于程序做细致化的规定,使监督更有实操性。

同时明确司法部教育部等部门的责任,使其相互配合、互相监督。

其次应当完善适用程序,建立听证制度。

目前,有一些基层检察院在建立听证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

通过听证会,听取辩护人、学校和办案人员的意见,制定出专业的、针对性强的帮教方案。

最后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只有严格责任追究机制,才能激发司法工作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让每一个决策更合法严谨。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工作的权威性。

注释:
谭金生.论附条件不起诉中的“条件”.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26.
高明生、田相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若干疑难问题研讨会综述.上海审判实践.2012(8).
张群胜.试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完善——以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为视角.哈尔滨学院学报.201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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