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概念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设立的自治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总结: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和合同内容。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可能的、确定的,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接受和合同的生效。
要约是合同的第一步,接受是合同的第二步,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关系的正式建立。
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付款、交付物品、提供服务等。
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包括履行完毕、协商一致、解除、
撤销等方式,合同终止意味着合同关系的结束。
以上是合同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合同范本或法律咨询,欢迎随时联系我,我会
竭诚为您服务。
合同法重点知识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达一致。
(三)合同存在于创立法律关系、变更已有的法律关系。
终止已有的法律关系的阶段。
注意: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要约(一)概念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
《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定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条件第14条第2款:(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失效《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撤回:生效后,承诺前《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邀请1、含义: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的常见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物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二、承诺(一)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
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复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当事人的
身份和权利义务,清晰描述合同标的和内容,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形式。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必
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详细规定
合同的成立程序和条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变更。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约定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和权利,以及变更
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4. 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
义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时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
责任。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规定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合同法的重点知识,在合同范本撰写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1、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法含义:(1)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1)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2)合同法不调整行政合同关系(3)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1)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合同法,仅仅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4)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5)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成立和生效条件、合同成立和生效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无效及撤销规则、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则、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的法律关系3、合同法只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调整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原因:民事权利是否具有对世性作为划分标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关系,另一类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关系。
前者,义务主体表现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彼此并非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其权利内容为独占支配特定对象(支配特定物、支配自己人身、支配特定智力成果),排除任何人干涉;后者,义务主体表现为特定人,属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内容为受领、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4、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合同、无因管理等事由5、合用法调整的债务债权的关系包括: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经济法第九章 合同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 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 期的法律效力。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 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追缴财产
4
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生效的形式 1.成立生效 2.附条件生效 3.附期限生效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3.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留置质物。 ②质物有损坏或者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并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可 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③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 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质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②返还质物的义务。
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
无论是购买房产、租赁房屋,还是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商业合作,合同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因此,学习合同法对于我们保护自身权益、规范交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探讨完整合同法的学习重点。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首先,我们要理解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
这意味着合同的成立需要至少两个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它规定了各方在特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而非由一方强制另一方接受。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法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要使合同成立,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这些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2、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合意。
合意包括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达成一致。
3、存在合同的形式要求。
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公证形式等,只有满足这些形式要求,合同才能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可能具有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不同的效力状态。
1、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常见的可撤销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其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附件2《合同法》学习重点一、合同概述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的特征(最好先答定义点出主体,行为和目的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同⑵合同是相互交换的承诺,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⑶合同是最有效率的竞争机制,是最可行的合作形式⑷合同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同时又是自由与放任的分界线。
3.近现代合同法的比较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变(每个人虽然有区别,但是在法律看来都是抽象的自然人,法律对所有人做平等对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对待,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对弱者进行保护)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变(法律对一些合同进行规定,如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通过保险,将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如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伤害,本应由承运方赔付,但是由于有保险,就将这种责任分散了)总结:这种变化并不是彻底的改变,现代合同法仍然以抽象人格,合同自由,个人责任为主,但是和近代相比,渗透了具体人格,合同合理,社会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概念、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⑴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⑵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2.承诺:概念、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交错要约: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意思实现: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指规范和约束个人或实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体系。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法的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自愿性原则,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没有外部
强制力的干涉。
在合同法的范畴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主行为的
产物,受到法律保护。
2. 平等性原则,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没有一方可以通过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获得不正当利益。
3. 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旦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
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合法性原则,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5. 保护当事人利益,合同法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和有效。
在合同法的范畴内,合同范本的起草必须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范本专家需要深入理解合同法的概念和原则,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撰写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范本,并为客户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合同法重点概念
法务和合同管理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两方或者以上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种类:双务、单务合同(是否互负债务)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愿意担负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一方负有履行义务,当事人之间并不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求2、内容要求明确(确定、具体、完整)3、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4、要向特定的人发出5、到达受要约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的特点: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效力。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具体,意思表示发出后,是否愿受意思表示的约束。
四种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关于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其内容符合邀约规定的,视为邀约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到达受要约人的控制领域。
“到达”的含义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搭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
电子邀约的到达以电文进入特定或收件人的任何系统为准。
迟到: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该承诺无效。
迟延:超过有效期内发出,原则上无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有效。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而非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注: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注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的要约。
其它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出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1。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不得撤销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2.效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2.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3.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可撤销的合同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54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1)欺诈(2)胁迫(3)重大误解(4)乘人之危(5)显失公平注意:撤销权(1)性质:形成权(2)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3)行使:诉讼方式(4)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缔约过失责任1、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中2)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2、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考点四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1.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2.行使方式:(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3.法律效果:(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一)代位权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1)须合法有效存在(2)须已届清偿期(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A、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B、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3.抗辩延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本质即合意的协议。
广义的合同,可以包括行政、劳动、身份、财产等不同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主体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合同的成立乃各当事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协议。
首先,各当事方在合同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此乃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其次,各当事方签订合同须出于自愿,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于他方。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来设立、变更、终止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存在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享有和承担,合同原则上不得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1)违约责任原则上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能向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例外(1)合同保全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打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的规定,使得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具有约束力;(3)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生成、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形式、合同目的和合同效力。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准备、商议、表示和接受四个步骤。
具体而言,合同需要当事人之间互相准备,并在商议过程中确定合同内容及其约束效力,最后通过表示和接受达成共识。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绝对效力指合同对第三人的产生效力。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以物品、行为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履行方式,而履行期限可以是约定的期限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确定。
5.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条款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责任和履行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也取决于违约的情况和合同约定。
6. 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就违反法律规定,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无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而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一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
7.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约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而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条款。
8. 合同的特殊制度:合同法中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合同制度,如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特殊的法律效果。
以上是合同法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以及无效和变更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经济法第六章 合同法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 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 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 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一、保证
▪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地履行作担 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 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抵押
▪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 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 力的意思表示。
▪ 6.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 新要约。
六、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指合同当事人从何时开始享有合同
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 ①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③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④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七、缔约过失责任
▪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 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 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交付之日起生效。定金的 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 同标的额的20%。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转让
▪ 一、合同的变更 ▪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 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时,当事
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法重点总结
合同法重点总结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由以下要素构成:1.相互协议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合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2.客体: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客体,即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应当是合法、可能、确定的。
3.客体的法定义务:合同的目的必须是与法律相一致的合法权益。
4.主体: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5.形式:合同的形式取决于法律规定,可以是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某些合同则需要经过特定程序或获得特定批准。
二、合同的效力和解除1.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中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目的;–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丧失实际意义;–出现重大不公平的情况。
三、合同的违约和责任1.违约: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权利和义务时,即构成违约。
违约可以分为实质违约和形式违约。
2.违约责任:根据违约的性质和情况,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可以被当事人转让给第三方,但必须经过原合同方的同意,同时符合法律规定。
五、合同的效力和公示1.合同的效力期限:合同一般在签订之日起生效,根据约定可以确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2.合同的公示: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合同需要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房产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
六、合同的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寻求一致意见,并签订解决协议。
2.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由仲裁机构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公正裁决。
《合同法》解析
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为20万” 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
三、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⑴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⑵表明受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4)承诺的内容应该与要约内容基本一致
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但一致只是指不能进行实质性变更,否 则为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 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 的内容为准。
在水泥案中,如果乙方回函“同意发货,款到发货”。甲受到函后立即汇 去30万到乙的帐户上。此时乙的回函是新要约。他们之间的合同成立,甲 对乙的新要约以行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
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①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 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 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 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 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 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 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 无关。
②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 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 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 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 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 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 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 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 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 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 等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
(2)合同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
(3)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 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二)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合同法基本概念
合同法基本概念合同法基本概念大全合同法律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不仅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本文特意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合同法涉及到的一些概念,希望大家喜欢!合同概述1.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2.有偿合同、无偿合同:这是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所作的分类。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3.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4.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
5.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
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6.主合同、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在两个关联合同中,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
例如,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前者为主合同,后者为从合同。
7.束己合同、涉他合同: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重点概念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两方或者以上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种类:双务、单务合同(是否互负债务)双务台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愿意担负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一方负有履行义务,当事人之间并不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耍约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求2、内容要求明确(确定、具体、完整)3、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4、要向特定的人发出5、到达受要约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耍约引诱”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的特点: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效力。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具体,意思表示发出后,是否愿受意思表示的约束。
四种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关于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其内容符合邀约规定的,视为邀约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到达受要约人的控制领域。
到达”的含义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搭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
电子邀约的到达以电文进入特定或收件人的任何系统为准。
迟到: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该承诺无效。
迟延:超过有效期内发出,原则上无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有效。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而非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注: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注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的要约。
其它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出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
受要约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撤回:.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撤回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就不得撤回。
撤销:.对已经生效但未获得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要约失效的原因(为什么要约的撤回)(1)被拒绝通知的(2)被依法撤销的(3)承诺期满的,受要约人未承诺的.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5)拍卖中竞买人的应价要约,有更高应价出现的承诺和反要约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承诺必须向特定的对象作出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应当在约定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作出实质性改变的为新要约).必须是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中的要求.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迟到、迟延和撤回: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台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对价: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构成要件:1.对价必须合法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3.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既存义务不能作为对价4.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但价值上不一定相称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心智标:有精神疾病(无或限制)无精神疾病(完全)法人行为能力的特殊情况《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意思表示真实含义:订约者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的内在意思表示一致,并且完全是基于自己的正确认识自愿形成的,没有受到他人的不法干预或者不当影响。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含义: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条件,被确认无效的合同。
特征:.违法性:违反了强行性规定。
2.国家干预性: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
3.禁止履行4启始无效、绝对无效。
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无权)合同的部分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法定的变更因素,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的合同。
特征:(1)意思表示不真实(2)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形成权)(3)合同效力在撤销前不变(4)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民法通则》第69条: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民法通则》第70条: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民法通则》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数量、规格和质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表示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民法通则》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撤销权的行使下列台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溯及力问题:一经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均有溯及力,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时无效,即自始无效。
.部分无效问题: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解决争议条款具有效力上的独立性《合同法》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概述概念:合同已经成立,但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故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过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范围(2)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是否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实施后,如何使之有效。
《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表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A根本无权代理B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C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D 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无权代理的效果:无权代理不产生代理的效果,后果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的条件:被代理人的追认。
如何对相对人进行救济:相对人的追认权和撤销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表见代理概念: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