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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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1幅地块先行列入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1幅地块先行列入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1幅地块先行列入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1幅地块先行列入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沪规划资源施〔2024〕28号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你中心《关于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松江科技园地块先行列入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请示》(沪土储〔2024〕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意见如下:一、根据你中心土地储备实施情况,同意将松江科技园区SJC10002单元C02-07-10号地块(地块编号为:SH2024-001)先行列入你中心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总面积约6.52公顷(以实测为准,地块基本情况详见附件)。

二、接文后,请你中心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土地储备资金,有序推进2024年度土地储备工作。

三、提高土地储备工作实效。

按照“规划引领、聚焦重点;存量优先、服务民生;库容稳定、供储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先推进实施库存计划,储供联动,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四、加强土地储备信息监测监管。

请你中心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地块实施情况台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填报自然资源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上海市土地储备信息系统,做好土地储备项目信息化监管。

五、请你中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落实管护和巡查,严格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不得出现违法违规使用储备土地的情况。

六、本土地储备计划批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1年。

附件:地块基本情况表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日附件地块基本情况表单位:公顷。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03.13•【字号】沪房地资[1997]第178号、沪财城[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沪房地资[1997]第178号、沪财城[1997]11号1997年3月13日)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增强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力度,盘活土地存量,规范供地方式,优化投资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依法征用土地、置换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储备,是指市政府对收购、收回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出让,是指市政府依法将储存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有偿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未经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国有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基本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存、出让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资金来源)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和土地前期开发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局多渠道筹措,并由市财政局管理、监督,开列专户,单独核算,独立结报。

第六条(主管部门)市房地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存、出让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收购、收回范围)(一)可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2)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3)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5)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6)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沪规土资综规〔2015〕852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852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规土局、财政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滩涂成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的市财政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应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5•【字号】沪府发[2004]41号•【施行日期】200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2004]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的日常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三条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土地储备三年计划,作为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四条本市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土地中选择,并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本市的滩涂围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土地的,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投资比例:(一)储备拟依法征收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所占比例各为50%;(二)储备第(一)项以外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所占比例为30%,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所占比例为70%。

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专门机构可以在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单独实施土地储备,或者联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建议,并报送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杨府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杨府发〔2014〕3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杨浦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7月2日区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7月28日杨浦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杨浦区储备土地的管理,规范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行为,保护国有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储备土地实际情况,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区土发中心”)受杨浦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区范围内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临时利用条件、期限和费用第三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区土发中心提出临时利用土地申请。

1、为解决民生问题或公益性需求,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2、因市、区重大工程的施工需要,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3、其它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的临时性使用。

第四条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经营性项目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收费标准应参考土地租赁市场价格、地块财务成本等因素;公益性项目、政府合作性项目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收费可予以优惠或减免。

第三章临时利用程序第六条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单位需向区土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临时用地的范围、用途和期限,并承诺临时使用期间负责地块的安全、消防、治安、防汛防台、卫生和社会稳定等责任。

第七条区土发中心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对临时用地范围、用途等进行审核,并就使用期限、收费、临时利用要求等提出初审意见。

上海市土地储备业务流程标准化相关政策建议

上海市土地储备业务流程标准化相关政策建议

SHANGHAI TUDlMiMHihi,為H 乂*A®*.:? j:”:f M"' ' ./.---/. 'VB'mi一、以信息化手段加强基本流程管控信息化建设思路:为落实市政府和市局关于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土地储备工作的要求,在规划指引下,在市局大机信息平台的基础上,构建覆盖全市范围的动态化、一体化、全要素的土地储备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土地储备信息与规划土地管理信息的衔接共享,提高上海市土地储备工作计划编制、运作程序、工作标准、信息管理的全过程管控能力。

(—)统一信息系统融入大土地系统中,将全市各级储备机构以及土地储备业务全部纳入土地储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统一系统管理。

(二)统一项目流程强化土地储备全过程管理,实现土地储备项目全覆盖,综合反映项目立项、规划土地手续办理、前期开发、资金管理等实施信息,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上海土地I11研究与探索YANJIUYUTANSUO(三) 统一业务标准在本次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对土地储备业务环 节进行梳理、分类,注重业务管理规范设计和流程 优化,统一各储备机构业务标准、规范土地储备项目实施。

(四) 统一数据共享建立全市土地储备数据库并建立动态更新机 制,实现储备数据与地形、规划、土地等管理要素相衔接,促进市、区两级土地储备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间互联互通,数据有序共享。

二、系统建设功能系统主要是满足土地储备机构工作以及职能 部门管理决策需要,通过控制“业务流”和“资金流”两条主线,对土地储备事务进行规范和实时管理。

“业务流”主要实现上海市土地储备业务的全流程、全过程管理,反映土地储备实时工作动态情况;“资 金流”是土地储备工作的核心,主要实现资金申请、拨付、结算等核心环节的管控和信息统计功能。

(一) 底图动态管理以及信息统计分析功能依托市局大机系统,实现对土地储备地块的现 状、权属、规划、供地以及各类基础地理信息底图等的调用,以及对土地储备项目涉及的计划、立项、规划、农转用、用地等审批信息的浏览、查询等操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2•【字号】浦府〔2004〕74号•【施行日期】200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04〕74号为进一步推进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关于实施本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浦东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土地储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责任单位受新区政府委托,各镇政府、陆家嘴(集团)公司、外高桥(集团)公司、金桥(集团)公司、张江(集团)公司、浦发(集团)公司、现代产业园开发公司作为具体负责新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责任单位。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分配(一)工业项目用地各责任单位受新区政府委托,组织工业项目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并承担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新区政府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前期开发收入部分,由新区全额返还各相关责任单位;土地出让金收入按规定留新区部分,全额返还相关镇政府、张江园区办、现代产业园区办、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金桥管委会、陆家嘴(集团)公司、浦发(集团)公司,专项用于平衡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动迁商品房项目用地各责任单位受新区政府委托,组织动迁商品房项目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并承担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新区政府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前期开发收入部分,由新区全额返还各相关责任单位;土地出让金收入按规定留新区部分,全额返还相关镇政府、张江园区办、现代产业园区办、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金桥管委会、陆家嘴(集团)公司、浦发(集团)公司,专项用于平衡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基础设施建设。

徐汇区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徐汇区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徐汇区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实施办法(试行)(初稿)编制说明:至今为止,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等只是对土地使用权进入招标、拍卖等出让环节后的操作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在此之前的土地收回、收购、前期开发等均未作说明,在这一环节各部门间缺乏协调运作的机制,不利于生地、毛地先开发为熟地,再行出让,为此试图通过本办法的制订弥补这一实际工作中的空白。

第一条为推进徐汇区旧区改造和城市开发,促进土地资产盘活、保值、增值,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推行土地以熟地条件出让,加强区域土地市场的调控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徐汇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优化土地利用条件,盘活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土地收购和储备。

第四条徐汇区土地储备机构受徐汇区人民政府委托,在徐汇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土地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负责土地整理、征收、收购、收回、置换、储备、组织土地一级开发土地收购储备具有非盈利性,不占用年度用地指标。

收购、储备的土地进入出让程序时,方按有关规定,实行指标控制。

第五条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为降低土地收购储备的成本,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契税、手续费等税费应免予征收。

第六条收购、储备的土地应当依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用于实施招标拍卖出让,但经市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旧区改造项目除外。

第七条区计委、建设、规划、住宅、公安、财政、监察、房地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规范上海市土地储备程序的研究

规范上海市土地储备程序的研究
业并无两样 。 市 、 区 两 级 土
方 式取得 土 地入库 。其 中 , 回 , 收
是 指 针 对 闲 置 以及 逾 期 未 开 发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 购 , 指 从 原 土 地 收 是
使 用 者手 中 回购 土 地 使用 权 : 置 换 ,是指 用其 它地 块 的土地 使用 权 换 取 待 储 备 地 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征用是 指将 列入 城市 发 展规 划 的集 体 土 地 转 为 国有 土 地 : 造 地, 则是 指 滩涂 圈 围成陆 。 ( )规 划红线 储 备方式 。即 2

权 出让 招 标拍 卖 试 行 办 法》 《 、 关
于 在深 入开展 土 地市 场治 理整 顿 期 间严格 建设 用 地审批 管 理 的实 施意 见 》 。 等 上 述各 个环 节所 依据 的规 定
黄 浦 区 土 地 储 备 中 心
区房地 局 区政府 区政府
区政 府
区 ( ) 成 立 县 都 了 土 地 储 备 机 构 或公 司 , 其
中 1 家 机 构 名 6
地资产 ;或 与金 融 资产管 理公 司
联 合 , 助 信托支 撑 , 借 建立 土地 资 产 托管 机制 。
序现 状分析
现 阶段 ,上 海土 地储备 机构 分 为两 级三类 ,运 作模 式为政 府 主 导型 、市场 主导 型 和政府 主导 加 市场 主导 型 。机 制体 制有隶 属
编 制全 额 拨 款 的 或 白收 白支 的 . 也 有企 业 化管理 的 。 由于没有 建 立 起统 一规 范 的土地 储备 运作 程 序, 土地 储备 机构 实施 土地 收购 、 储 备 的具 体 操 作 程 序 和 普 通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2010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2004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有序实施城市规划,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区(县)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收、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批准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中的重大问题。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投资、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土地储备项目的相关审批职责。

第五条(储备机构)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承办储备地块按计划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沪府办〔2017〕7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7〕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项目审批,根据国家及本市土地储备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土地储备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符合本市土地储备规划和经批准的年度储备计划,与全市和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应参照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管理要求,结合土地储备的特点,既要程序规范,又要加强衔接,提高效率。

二、项目审批方式和内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储备土地项目的不同性质,分别明确审批方式和内容。

(一)对以收储国有土地、场地平整为主要实施内容的项目,批复项目投资估算。

批复内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储备范围、实施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等。

(二)对以收储集体土地、场地平整为主要实施内容的项目,仍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批复内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储备范围、实施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等。

(三)对收储土地中既有集体土地又有国有土地的项目,按照上述收储集体土地方式予以办理,其中涉及国有土地收储的,应明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02.02•【字号】徐府发[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5〕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调控,有序实施城区土地资源规划,经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徐汇区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OO五年二月二日徐汇区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土地资源管理,建立土地储备机制,规范土地市场运行,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25号文,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沪府发〔2004〕41号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区政府成立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是本区土地资源管理、储备、供应的决策和领导机构,主要职能是:(一)审议并批准区土地资源管理、储备、供应的政策和办法;(二)审议并批准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三)审议并批准年度土地储备和资金预算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四)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和供应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土地储备和供应的协调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和供应的日常事务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办法》、《实施细则》及本实施意见,履行土地储备项目中的相关行政职能,贯彻执行区土地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积极配合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工作。

上海市土地储备体系

上海市土地储备体系

上海市土地储备体系简介上海市土地储备体系是多层次、市区两级的土地储备体系,主要依据的法规是《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及《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的土地储备管理体系如下:1、决策层面: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批准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中的重大问题。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管理层面: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各职能范围内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3、执行、操作层面:各区(县)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专门机构在执行操作层面上,上海市土地储备机构分为三类,第一是市政府设立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其次各区县政府也都设有专门的土地储备机构,最后一类是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特定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的专门机构。

1)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用于进行土地储备的市场运作平台是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工商登记,上海地产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土地储备前期开发。

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上海地产集团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两个独立法人、一套班子管理运作。

实际工作中,市土地储备中心专门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和滩涂资源投资管理,地产集团则进行土地的市场运作和承担投融资功能。

2)区县土地储备机构上海市各区县都设立了自己的土地储备机构,独立行使土地收购储备和招拍挂出让的前期工作。

有些储备中心下设有公司,承担土地的前期开发职能,完成土地由生地到属地的开发过程,比如,浦东土地储备中心下设有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定位是与浦东土地储备中心职能互补,主要负责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但其工商登记营业范围中并没有“土地储备”的表述。

也有一些区县土地储备机构下设的公司具备土地储备的资质,例如徐汇区土地发展中心下有上海徐汇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就包括“土地的收购、储备、出让和开发经营”。

3)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专门机构此类土地储备机构只能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例如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下设有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受市政府委托,储备和开发经营管理世博会控制区域的地块”;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土地储备,城市建设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但其土地储备的范围局限于黄浦江两岸总体规划开发范围内的中心段、南延伸段和北延伸段。

上海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上海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场主 导型 ,政 府规定 了收储土 地 的范 围 , 但对 此并不具 有强制 性 。 自新 办法实施 后 ,上 海土地储 备
海市土地发展中心 , 标志着上海土 地储备制度建设的正式起步 。 成立 之初 . 土地发展中心成功 收购储备

H N H l U l 夯 与 搽 索 S A G A工 D 研
土地储备 时代 已经到来 。
2土地储 备的 内涵 .
所谓 土地储 备 ,是指 城市政 府通过其 授权 或者委托 的特定机 构 , 照土地利 用总体 规划 、 市 依 城 规划 和土地储 备计划 等 ,按照 法
定程序 ,运用 市场机制 ,通过 收
率 先组建 了土 地储备 机构— —上
( )上海 土地储备 制度再 发 3
展阶段 :三重 ” 区土地储备 “ 地
“ 十一五”时期 ,上海市土地 《
f1政 府 主 导 ,市 场 运 作 。 2
2 o 年 8 《 海土地储 备办法 》 o4 月 上 颁布之 前 ,上 海土地储 备属于 市
院 关 于 促 进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的 通
知》 提 出要充 分发挥 市场配置 土 ,
种示 范作用 。 1 上海 土地储 备制度发展历 .
地 资源 的基础性 作用 ,完 善建 设 用 地储备 制度 。如 今 。 储备 土地


鼹 着工业化 l城 市 化进程的 、 t 鏊
成为我 国土地市场 规范与 土琏管
地管理制度 。 土地储 备制度 的主要 目的是 政 府控 制 土地 一 级市 场 、 土地 是 最 为 宝贵 的资 源 。 也
是 上海长远 发展 的最主要 的制约
布了 《 关于 加强 国有 土地 资产管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资源处,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7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宜农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三条(市级部门职责)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整理中心)依职能具体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评估,也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浦东新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浦东新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浦东新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8•【字号】浦府[2005]241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浦东新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浦府[2005]24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新区财政局、建设局、计划局、审计局关于《浦东新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浦东新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令〔2004〕25号)、《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沪府发〔2004〕41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以下简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过程中涉及的收购补偿、土地整理等专项资金支出和储备土地出让后收取的出让金、前期开发收入及土地储备期间临时利用收入等专项资金收入。

第三条(实施原则)储备资金管理遵循安全、效率、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浦东新区土地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是负责土地储备资金计划编制、执行和资金管理的机构。

第五条(资金来源)(一)新区财力投资的土地储备建设资金(含政府信贷);(二)储备中心或浦东土地发展(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土控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筹集的储备资金;(三)储备土地出让后取得的出让收入;(四)储备土地(包括带征地)临时利用收入;(五)按规定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使用范围)(一)支付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二)储备土地的征地动拆迁费用;(三)储备土地整理费用;(四)储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及规划编制、勘测定界、评估、信息发布等有关费用;(五)储备中心或土控公司为储备项目发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支出;(六)土地储备中发生的其他支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沪府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8]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交易市场,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汇集和发布土地交易信息,公开实施土地交易活动,办理土地交易事务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承办机构)市房地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活动。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第四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职责)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提供土地交易活动专门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二)汇集、发布本市土地交易信息;(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交易活动;(四)从事与土地交易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政务公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将土地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和工作人员监督办法等在显要位置张挂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抽选评标专家)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建立土地招标的评标专家库。

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活动前,应当在公证处的公证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8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8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8月1日起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住宅》
【年(卷),期】2004(000)008
【摘要】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6月7日通过的《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8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使上海的土地储备制度有法可依。

【总页数】2页(P72-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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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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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发布《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J], 无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和上海市1997年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等三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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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5〕30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5〕30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5〕3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2日区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2015年12月1日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做好土地储备成本的预算编制、项目决算和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成本,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储备城市建设用地等行为,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的费用以及对上述土地进行管理、保护和基础性开发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土地储备成本认定机构)成立由区发展改革委、区交通委、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土地储备中心组成的土地储备成本认定领导小组。

土地储备成本认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土地储备中心。

区土地储备中心为领导小组的牵头单位,负责召集协调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红线内”、“红线外”认定的标准和范围)征收集体土地红线内认定的范围是指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经规划部门批准选址的四至范围(以下简称“红线内”)。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方法..................................................................................................... 1
、历史研究 1
.....................................................................................................................1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立法后评估报告
上海市规划和自.....................................................................................................................................1 引 言 ................................................................................................................................................1 一、评估方法及评估过程...............................................................................................................1
(一)合法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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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2004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有序实施城市规划,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区(县)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收、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批准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中的重大问题。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投资、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土地储备项目的相关审批职责。

第五条(储备机构)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承办储备地块按计划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各区(县)政府设立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县)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经市政府批准,其他的专门机构可以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第六条(储备范围)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
(二)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
(三)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四)拟依法征收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五)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六)市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七条(储备分工)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六)项所列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其他各项所列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所在地的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在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第八条(储备计划)
本市的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明后年的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分解下达。

第九条(储备地块的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确定地块实施储备,并可以向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手续。

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其中,储备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载明储备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等事项。

第十条(储备地块的补偿安置)
土地储备涉及房屋拆迁、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等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实施补偿安置。

土地储备机构对原划拨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实施收购储备的,应当按照本市的基准地价并结合土地市场行情,与该单位进行协商,确定补偿价格,签订收购储备协议。

第十一条(储备地块的基础性建设)
储备地块有经批准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完成该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拆除,并经投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基础性建设。

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批准前,已有经批准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投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前期开发立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审批储备地块的基础性建设。

第十二条(储备地块的权属证明)
土地储备机构围垦滩涂成陆并经验收合格后,或者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协议后,或者取得储备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并拆除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后,可以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

储备地块交付供应时,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应当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收回。

第十三条(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土地储备期间,临时利用储备地块。

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市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兼营除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

第十四条(储备信息统计)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应当建立土地储备信息统计制度。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每季度将储备土地的面积、数量、坐落、收购补偿价格、基础性建设情况、临时利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第十五条(储备地块的供应)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储备地块交付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储备地块的出让工作,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的有关规定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
储备地块出让所得的价款中,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部分,由受让人支付给土地管理部门;属于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的部分,由受让人支付给土地储备机构,并在扣除土地储备的成本开支和管理费后,纳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本市土地储备计划的执行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的成本开支和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状况定期进行核查、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送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具体应用解释)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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