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发(199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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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1999.03.08•【字号】沪劳保法发[1999]13号•【施行日期】1999.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劳保法发(1999)13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按股(集团)公司:根据市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本局对一九九七年底以前上海市劳动局和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发布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应予废止的57件(见附件一);自行失效的54件(见附件二);现将废止和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替代文件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附件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替代文件1市劳动局关于对区县实行弹性工资沪劳综发(96)22号沪劳综(98)11号计划办法的通知2市劳动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企业沪劳综发(96)54号沪劳综(97)20号工资管理的若干意见3市劳动局关于受降薪处分职工工资沪劳资(90)第4号沪劳综发(95)59号问题的复函4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沪劳关发(96)39号沪劳关发(98)23号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5市劳动局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事沪劳关发(96)33号沪劳关发(97)37号项的通知6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沪劳关发(97)25号沪劳关发(98)23号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7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怀孕期内因严沪劳计发(91)185号市政府(95)18号令重违纪作辞退处理的答复8市劳动局关于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职沪劳计发(91)69号市政府(95)18号令工如何适用《上海市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的解释9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被公安机关沪劳力(93)31号沪劳关发(96)97号“收容教育”是否参照“收容教养”处理的答复10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内提前退休有关沪劳力(93)180号沪劳关(97)4号问题的答复11市劳动局关于保障待工人员基本生沪劳力发(93)39号沪府发(98)35号活的意见12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关于沪劳力发沪劳力发(93)53号沪府发(98)35号(93)39号《关于保障待工人员基本生活的意见》若干问题解答(内部掌握)的通知13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沪劳关发(94)65号沪劳关发(96)15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沪劳就发(95)5号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沪府办发(96)66号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4市劳动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单位使沪劳力发(93)74号市政府(97)54号令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5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使沪劳力发(94)2号市政府(97)54号令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6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地劳沪劳力发(94)3号沪劳就发(96)11号动力务工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7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劳动服沪劳社发(91)169号沪劳办服发(94)83号务公司所属劳动服务队点工收费标准的通知18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批转沪劳技发(96)77号沪劳技发(96)17号《市劳动局关于培训就业和培训上岗的实施意见》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修订通知19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化沪劳技发(94)46号沪劳技发(98)27号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市劳动局关于优化本市技工学校布沪劳技(94)26号沪劳技(97)39号局提高办学质量的意见21市劳动局关于对上海市技工学校校沪劳技(88)62号沪劳技发(92)13号长进行岗位必备知识培训试点工作的意见22市劳动局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扩沪劳技发(93)2号沪劳技发(93)第26号大试点的几点意见23市劳动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微型计沪劳技发(93)14号沪劳技发(96)44号算机操作工技术等级标准和技术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4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沪劳技发(95)73号沪劳技发(96)76号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5市劳动局关于郊县市、县属工矿企沪劳计创字(85)291号沪劳社发(96)87号事业单位职工因家庭困难要求商调工作的意见26市劳动局关于郊县市、县工矿企事沪劳计发(88)142号沪劳社发(96)87号业单位职工因家庭困难要求商调工作的补充意见27市劳动局关于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沪劳仲发(90)60号沪劳仲(98)2号的通知28市劳动局关于合同制工人自行离职沪劳仲(90)5号《劳动法》、市政府(95)18号令赔偿培训费的复函29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沪劳仲发(92)53号沪劳仲(98)2号企业劳动合同鉴证的通知30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沪社保监(97)116沪劳法发(96)83号上海市养老保险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31市劳动局关于禁止私自制作使用承沪劳锅发(92)11号沪劳锅(97)9号压锅炉的通知32上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劳沪劳保创字(85)4号市政府(96)第37号令动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招标、承包沪府发(97)54号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3市劳动局关于区、县劳动部门受理沪劳保发(93)57号沪劳安发(98)4号伤亡事故处理的意见34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局等四部门沪劳保发(95)31号沪劳保发(96)51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35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沪劳保发(95)45号沪劳保发(96)40号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36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沪劳保发(96)40号沪劳保发(97)28号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37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外地劳动力因工沪劳保发(96)41号沪劳保发(97)31号死亡抚恤金和因工致残伤残补偿金标准的通知38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矽肺、石棉沪劳保发(96)42号沪劳保发(97)29号肺患者保健食品费的通知39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沪劳保发(96)51号沪劳保发(97)33号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40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沪劳保发(96)47号沪劳保发(97)30号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41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外地劳动力因工沪劳保发(97)31号沪劳保发(98)21号死亡抚恤金和因工致伤残补偿金标准的通知42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沪劳保发(97)33号沪劳保发(98)33号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43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社会保险管沪劳保发(97)24号沪劳保发(97)58号理局关于明确本市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标准的通知44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矽肺、石棉肺沪劳保发(97)29号沪劳保发(98)19号患者保健食品费的通知45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企沪劳保发(97)30号沪劳保发(98)24号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46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沪劳险发(88)93号沪劳险发(92)76号适当提高全民所有制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补助标准的通知47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本市现沪劳保创字(84)155号沪劳保发(95)56号行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发放制度的意见48市劳动局关于委托各区、县劳动局办沪劳保发(88)138号沪劳保发(92)73号理电工、焊工安全操作证发证工作的通知49市劳动员、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沪劳保发(89)第50号沪劳保发(98)1号上海市〈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50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财沪劳保发(94)43号沪劳保发(95)31号政局、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51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卫沪劳保发(94)61号沪劳保发(97)58号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补充标准》的通知5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1994年本沪社保业二发(94)7号沪社保业二发(97)5号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的通知53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4)18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4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5)16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5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6)6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6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7)16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7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在职沪社保综发(95)7号沪社保综发(97)11号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附件二: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劳动局通知》(内容:关于附加工资问题的答复)沪劳资创字(80)第50号2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二年安置到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军队转沪劳资发(92)78号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3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通知沪劳综发(96)25号4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1996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综发(96)26号5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通知沪劳综发(97)17号6市劳动局关于确定上海市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综发(97)19号7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上海市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综发(97)42号8市劳动局关于公布上海市一九九六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国有企沪劳综发(97)20号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9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失业救济沪劳综发(97)27号标准,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10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七年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沪劳综发(96)99号通知11市劳动局关于公布上海一九九五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国有企业沪劳综发(96)48号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12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六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若干意见沪劳综发(96)23号13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中下岗待工人员沪劳综发(97)44号计提工资总额办法的通知14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七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综发(97)18号15市劳动局关于限期清退C类行业工种外地劳动力的意见沪劳就发(95)10号16市劳动局关于申报A类行业工种的通知沪劳就发(95)13号17市劳动局关于现阶段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纳轨工作的意见沪劳就发(95)25号18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九五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沪劳就发(95)99号19市劳动局关于对在沪务工人员停止补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沪劳就发(96)106号的通知20市劳动局关于发放一九九六年度《上海市外出人员就业证》的通知沪劳就发(96)66号21市劳动局关于对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的通知沪劳就发(96)21号22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交通费补贴的通知沪劳技创字(78)178号23市劳动局转发《上海市冶金局职工食堂厨工、厨师技术等级标准沪劳技发(83)第9040号(试行)》24市劳动局关于代培训技校学生的批复沪劳技(90)第35号25市劳动局《关于高级技工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劳技(90)第20号26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增加技工学沪劳技字(85)第4928号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的通知27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企业招收的培训生在培训期间有关津贴待遇问沪劳技发(89)第87号题的补充规定28市劳动局、教育局关于本市企、事业单位不得自行招收培训农业户学沪劳计发(92)15号生问题的通知29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沪社保综发(94)13号实行物价补偿的通知30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四年物价沪社保综发(95)14号补偿的通知31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五年度物沪社保综发(96)8号价补偿的通知3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六年度物沪社保综发(97)10号价补偿的通知33市劳动局关于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沪劳办(90)41号34市劳动局关于换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通知沪劳保发(93)第72号35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开展全沪劳保发(95)49号面检查的通知36市劳动局关于严格执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经济处罚的沪劳保发(93)44号规定37市劳动局关于重申重大险肇事故报告、处理的通知沪劳保发(93)第66号38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六年开展劳动条件分级工作通知沪劳安发(96)8号39市劳动局关于更换上海市散装锅炉安装许可证的通知沪劳锅发(95)50号40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检验的通知沪劳锅发(96)108号41市劳动局对本市锅炉修理单位进行整顿的通知沪劳锅发(91)第16号4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7)9号保险费基数的通知43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7)8号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44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6)26号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45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6)25号保险费基数的通知46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6)5号47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沪社保业一发(95)13号48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保险沪社保业三发(95)9号费基数的通知49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7)13号50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93)21号51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4)17号5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沪社保业一发(93)第53号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53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5)12号54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沪社保业三发(95)10号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各行业控股(集团)公司:现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沪府发[1999]7号)重新修正并发布的《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细则。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也适用本细则。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它城镇企业。

第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滞纳金;(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凡属本细则适用范围的单位,均应当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建立新单位的批文,以及法人代码证书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应证明材料到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36号令保护视力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应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改进劳防用品等途径和方式,改善劳动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五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第六条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第八条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第九条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上海市企业职工各类节假期与工资待遇备查表

上海市企业职工各类节假期与工资待遇备查表
假期工资
国发(1981)36号
沪劳(81)资创字第第92号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二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路程假
根据实际路程需要给予
新年
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1天(1月1日);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青年节
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5月4日】
动迁假
凭区、县房地局的证明
2天
公假【工资照发】
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假期工资计算确定原则(沪劳保综发(2003)2号文件):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确定。
两个半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
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199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
产假
正常生育
90天 【产前15天,不得放在产后休,产后75天】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9号令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沪劳保发(90)109号
难产【另加】
国务院令第270号
沪劳保保发(2000)12号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春节
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劳动节
3天【5月1日、2日、3日)
国庆节
3天【10月1日、2日、3日】
妇女节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总工会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总工会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总工会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沪工总女[2012]168号•【施行日期】201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总工会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工总女〔2012〕168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现将《上海市总工会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上海市总工会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意见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是我国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法规,是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现实要求,是多年来女职工劳动保护成功经验的集中体现。

它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关心爱护,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通知》(总工办发〔2012〕19号)精神,做好《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利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有利于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基本原则,以推动《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为契机,加强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着力提高女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责任义务,大力营造关心关爱女职工的社会氛围。

最新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全文.doc

最新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全文.doc

2019年最新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现就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期限
(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二、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待遇
本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
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后生育或者流产的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详细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详细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详细版)
沪府发〔20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现就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期限
(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二、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待遇
本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后生育或者流产的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0.09.28•【字号】沪劳法发[1990]88号•【施行日期】199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劳法发[1990]88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根据市政府沪府办发(89)86号文《关于清理本市政府规章的通知》要求,我局对一九四九年以来由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229件(见附件一),自行失效的187件(见附件二),现将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劳动局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上海市劳动局宣布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一、上海市劳动局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替代文件关于老弱残职工退休退职回(64)沪劳密企创字第229号沪劳(86)社创字第5712号乡后子女顶替工作问题的补1964.4.20充规定关于立即清理流入城市的农沪革(68)第50号沪府办(89)46号村劳动力的通知1968.4.22上海市财政局革命委员会、(72)沪财革业279号/沪府办发(89)3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劳革(72)配字第105号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革命委员会、(73)沪财革45号/沪府办发(89)3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劳革(73)配创字第20号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1973.2.21于工资基金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劳革(73)配创字第114号国发(86)77号于本市矿山企业增加井下工1973.11.30人时可招收职工子女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聘用退休沪劳(79)计创字第140号沪府发(84)64号职工担任技术指导的有关问1979.7.6题的通知上海市革委会集体事业办公沪集办(79)第11号沪劳(86)社创字5712号室、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停止沪劳(79)计创字第217号从街道集体企事业招收退休1979.9.27职工子女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职工退休沪劳(79)计创字第222号沪劳(86)社创字第5712号子女顶替问题的函1979.10.11上海市劳动局印发《关于企沪劳(82)计创字第19号沪劳(84)计创字第50号业开除和除名职工的具体手1982.2.9续试行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在部分国沪劳(82)计创字第192号沪府发(86)104号营企业试行合同工制度的通1982.10.4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沪劳(84)计创字第205号沪府发(86)104号工人退休退职后招收的子女1984.8.29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沪劳(85)计创字第62号沪府发(86)104号制工实行工作津贴和授权社1985.3.28会保险基金、管理费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市区和在沪劳(85)计创字第96号沪劳(85)计创字第291号郊县市、县属单位职工对调1985.5.15单调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沪劳(86)计创字第115号沪劳资发(88)41号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1986.5.18行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基金划转手续的意见《关于军官在职家属调动工沪劳(81)计创字第94号国发(1989)32号作的意见》1981.6.1沪府发(1990)19号沪劳计(1990)178号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60)沪劳办创字第沪劳(79)生创字254号会关于在企业工作的里弄妇04655号/女的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通沪工(60)办发字第45号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65)沪劳资创字第123号沪劳(78)资创字第159号上海市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和沪劳险发(89)112号国家机关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暂行办法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65)沪劳资字第2113号沪劳(78)资创字第159号于上海市国家机关贯彻执行/沪人工(65)字第51号沪劳险发(89)112号上海市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暂行办法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市属企业、(65)沪劳资创字270号沪劳(78)资创字第159号事业单位学徒、练习生上下沪劳险发(89)112号班交通费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劳革(72)资字第84号沪府发(84)42号于市区集体所有制单位几项劳保福利待遇试行办法[草案]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劳革(74)资创字第87号沪教(88)幼字第7号上海市财政局革命委员会关/(74)沪财革258号于市区民办托儿所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沪劳革(75)资创字第101号沪劳(81)资字第4693号于市属单位职工交通费补贴制度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沪劳革(75)贯创字第105号沪劳(78)资创字第159号于学徒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沪劳革(77)生创字第112号沪府发(84)42号于改进街道集体事业几项劳保福利待遇试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沪劳革(77)生创字第173号沪集办(84)66号于进企业服务的街道集体事业人员提取福利费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沪劳革(78)生创字第39号沪劳(80)资字第3816号于妥善安置年老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等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沪劳革(78)生创字第40号沪劳(80)资字第3816号于妥善安置年老、体弱小业主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沪劳革(78)资创字第69号沪劳险发(89)112号于乘坐龙华至吴泾线公共汽车每天回家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标准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沪财行(1978)44号/沪教(88)幼字第7号局关于街道集体办的幼托单沪劳(78)生创字第66号位收费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加沪劳(78)生创字第128号沪工(88)总生字第100号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沪财行(l978)117号/沪工(88)总疗字第25号局关于企业、行政、事业单沪劳(78)生创字第180号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报销三分之二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沪劳(78)生创字第281号沪教(88)幼字第7号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工/沪财行(1978)163号厂企业自办、哺乳室的婴儿托费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沪劳(80)生创字第4号/沪工(88)总疗字第25号局关于企业、行政、事业单沪财行(1980)2号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报销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部分有沪劳(81)资字第4102号沪府发(87)10号特殊困难的女职工试行休假办法的通知关于在职职工自费出国留学沪劳(81)资创字第183号国发(86)107号不能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教高(90)001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沪劳(82)资创字第20号沪府发(83)69号局关于女职工委托私人(托沪劳(83)资字第6850号儿户)带领婴儿托费补贴办法的补充通知上海市劳动局有关职工子女沪劳(82)资字第7696号沪府发(83)69号托费报销问题的复函沪劳(83)资字第6850号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沪劳(83)资字第5202号沪劳险发(90)38号局、上海市财政局转发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职工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职工沪劳(84)资创字第103号沪劳资发(87)1号因工残废退休后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沪劳(84)资创字第291号沪劳险发(88)93号局关于对企业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偏低的进行适当补助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沪劳(85)资创字第158号沪工(88)总疗字第25号局关于企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负担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沪劳(85)资创字第207号沪劳资发(87)120号局关于本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自办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沪劳(86)资创字第59号沪工(88)总疗字第25号局关于调整企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负担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沪劳(86)资创字第114号沪劳险发(88)93号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沪劳资发(87)40号沪劳险发(89)89号离休退休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的复函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沪劳险发(88)92号沪劳险发(90)38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适当提高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沪劳险发(88)91号沪劳险发(90)38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退职职工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已参沪劳险(89)13号沪劳险发(90)38号加本市地区集体企业退休费统筹职工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沪劳险发(89)43号沪劳险发(90)38号局关于征地农民工退职待遇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63)沪劳配创字第431号沪府发(84)64号会关于聘请退休职工作技术/沪工(63)会发字第104号指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63.7.19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沪劳(83)社创字第15号沪府办发(85)15号对少数改造表现好而原有工1983.2作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安排就业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沪劳(83)社创字第152号、沪劳(86)社创字第370号局印发《关于劳动服务公司沪财企一(1983)158号沪财合二(86)132号所属劳动服务队收费标准的1983.7补充规定》的通知印发《关于劳服所属包装托沪劳(84)社创字第108号沪价(86)第246号运行业收费标准的试行规定》1984.5沪运运(86)第364号通知关于市集体单位合同制工人沪劳社创(87)10号沪府办发(88)50号退休养老基金试行会计科目1987.4沪劳险发(88)140号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沪劳社创(87)69号沪劳社发(89)17号部《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1987.7的通知》的通知关于本市国营企业缴纳职工沪劳社(88)6号沪劳办发(88)112号待业保险基金标准的通知1988.1.1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沪劳社发(88)72号沪劳社(90)8号待业职工待业救济金下限标1988.5.6准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三好学生沪劳(80)技创字第153号沪劳(86)技创字第81号的实物奖品改发奖品费的通1980.7.15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改进本市沪劳(84)技创字第120号沪劳技发(89)70号技工学校学生升留级制度的1984.6.8通知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63)沪劳保字第10784号(64)沪会张字第354号关于公布试行''国营企业职1963.10.24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卫生(64)沪劳保创字第313号/局、上海市粮食局、上海市(64)沪卫防劳字07号/(64)沪会石字第408号第二商业局关于工厂企业一(64)沪粮供字第1966号/九六四年供应高温保健食品(64)沪二商业二部字第251号的联合通知上海市劳动员关于贯彻执行(65)沪劳保字第5417号沪劳(78)保创字第171号劳动部修订的职工伤亡事故1965.9.3统计报表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劳革(72)创字第11号已有劳动部统一制定的表式替代于修改《重大事故月报表》1972.2.28表式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劳革(72)创字第23号在国家标准《电梯技术条件》于加强载货电梯安全管理工1972.3.31(GB10058-88)和作的通知沪劳保发(89)76号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劳革(74)保创字第39号沪府发(84)91号于贯彻国家计划委员会《关1974.4.13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沪劳革(75)保创字第52号沪府发(82)87号于填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1975.5.22报告书》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印发《关于重沪劳(80)保创字第89号沪府发(82)87号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1980.4.21意见》(试行)的通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81)沪公(消)15号/沪劳保发(90)7号局关于开展焊工安全技术培沪劳(81)保创字第11号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的通知1981.1.2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发布《上沪劳(84)保创字第116号沪劳保发(89)76号海市简易载货电梯安全使用1984.6.14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工沪劳(85)保创字第36号沪劳保发(89)50号厂企业生产建设工程安全卫1985.2.15生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在职沪劳(86)保创字第162号沪劳保(89)45号矽肺、石棉肺患者营养食品1986.6.23费标准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各区、沪劳保发(87)5号沪劳保发(88)29号县、局劳动保护干部发放劳1987.1.24动保护用品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国家标沪劳保发(87)32号沪劳保发(90)7号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1987.4.22考核管理规则〉》和执行《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建筑沪劳保发【88】87号沪劳保发(90)7号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培训、考1988.6.8核、管理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起重指挥沪劳保发(88)134号沪劳保发(90)7号司索(挂钩工)安全技术培1988.10.6训考核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答复有关沪劳保发(89)58号沪劳(83)保创字第243号防暑降温问题的函1989.6.29沪劳(85)保创字第93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由热水锅炉改装的蒸饭用的低压蒸汽1958.4.26劳人锅(83)4号锅炉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蒸汽锅炉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报告规1958.8.1沪劳(81)锅字第2194号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蒸汽(59)沪劳炉创字第11941号沪劳锅发(88)124号锅炉自行检验管理工作的几1959.8.22点意见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59)沪劳炉字第15647号沪劳(86)锅字第1714关于当前企业锅炉检验人员1959.11.3-2号和司炉工人培训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逐步改革(60)沪劳炉创字第03914号沪劳锅发(88)124号锅炉检验制度的通知1960.3.10沪劳(86)锅字第1714-1号上海市劳动局转发第一机械(60)沪劳保字第13667号已有“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工业部和劳动部共同颁发的1960.9.27标准”JB3375-83"锅炉用的焊接钢管暂行检确良替代验标准"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公安(61)沪劳保创字第13266号劳锅字(89)12号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公安部、/(61)沪公消字第358号化学工业部联合公布试行"1961.9.4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试行劳动部公布的"蒸汽锅炉安1961.9.25劳人锅(87)4号全规程"的若干具体规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开展蒸汽(61)沪劳保创字第15351号沪劳(86)锅字第1714锅炉登记工作的通知1961.10.6-1号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公安(61)沪劳保创字第18771号劳锅字(89)12号局关于各种车辆运输气瓶安/(61)沪公消字第471号全要求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61.12.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认真执行(62)沪劳保创字第1524号国发(82)22号蒸汽锅炉人身和设备事故报1962.3.2告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认真执行(62)沪劳保创字第3092号沪劳锅发(88)124号锅炉定期检验制度的通知1962.4.18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62)沪劳保字第8333号沪劳(86)锅字第1714部制订的"蒸汽锅炉使用登1962.11.7-1号记试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气瓶必须(62)沪劳保创字第10925号劳锅字(89)12号备戴安全帽的通知1962.12.10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63)沪劳保字第62沪劳(86)锅字第1714劳动部"对蒸汽锅炉司炉工/8333号-2号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试行办法"1963.2.6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63)沪劳保字第4028号国发(82)22号劳动部公布的"蒸汽锅炉设1963.7.3备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上海市计量标准管理局、上(63)沪计标字第244号/国发(82)22号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蒸汽锅(63)沪劳保创字第385号炉、受压容器压力表使用管1963.7.10理的联合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颁发"简(63)沪劳保创字第663号劳人锅(87)4号易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1963.10.25定"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沪劳革(74)保字第5673号劳锅字(89)12号于转发一机部产品管理局、1974.8.6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对进口南斯拉夫、匈牙利氧气钢瓶质量鉴定和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沪劳革(74)保字第3933号劳锅字(89)12号于转发国家计委劳动局、国1974.8.6家建委建材局《关于加强玻璃钢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转沪劳革(76)/国发(82)22号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公布(75)保字第5943号试行<蒸汽锅炉、受压容器1974.4.16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沪劳革(77)保创字第11号/劳锅字(89)12号上海市轻工业局革命委员会轻革生(77)字第027号关于玻璃钢气瓶增加灌气点1977.1.29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沪劳革(77)保创字第154号沪劳(86)锅字第1714于试行《司炉工人安全技术1977.11.14-2号培训、考试和发给操作证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77)保字第5929号/国发(82)22号于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沪劳革(78)加强锅炉受压容器安全工作1978.4.10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加沪劳(78)保创字第96号国发(82)22号强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管理1978.5.12工作试行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印发《关于余沪劳(78)保字第2744号劳人锅(87)4号热水箱、简易蒸汽炉灶安全1978.5.24注意事项》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从一九七沪劳(78)保创字第117号沪劳(86)锅字第1714八年七月一日起实行蒸汽锅1978.6.7-2号炉司炉工人有证操作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转发上海县劳沪劳(78)郊字第6779号劳锅字(89)2号动局《关于加强蘑菇菌种消1978.9.13毒锅安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认真做好沪劳(78)锅创字第207号沪劳锅发(88)124号锅炉水处理工作的通知1978.10.6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纺织沪劳(78)锅创字第231号沪劳锅发(88)124号工业局关于进一步抓好水处/沪纺基(78)第451号理工作的通知1978.10.2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行锅炉沪劳(79)锅创字第16号沪劳锅发(88)124号定期检验的通知1979.1.22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农业沪劳(79)郊创字第52号/劳锅字(89)2号局关于加强蘑菇菌种消毒锅沪农(79)字第44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关于限沪劳(79)锅创字第58号/劳锅字(89)12号期戴好气瓶安全帽的通知沪公(1979)59号1979.3.8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沪劳(79)锅字第6971号劳锅字(89)12号总局《关于加强二氧化碳气1979.8.24瓶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锅炉沪劳(80)锅创字第100号沪劳锅发(88)124号检验工作的通知1980.5.5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沪劳(80)锅字第1893号《GB1576-85低压容总局《关于贯彻〈低压锅炉1980.5.20炉水质压标准》代替水质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国家劳沪劳(80)锅字第5588号劳人锅(87)4号动总局关于正式颁发〈蒸汽1980.9.23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公安沪劳(80)锅创字第234号/劳锅字(89)12号局关于限期戴好各类气瓶固(1980)沪公消字第190号定式安全帽的通知1980.11.10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沪劳(80)锅字第8541号劳人锅(87)4号总局锅炉安全监察局《对锅1980.12.30作压力小于1公斤力/厘米1982.8.142蒸汽锅炉制造单位管理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搞沪劳(83)锅创字第151号沪劳锅发(88)124号好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1983.8.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蒸压沪劳(83)锅创字第154号(81)劳总锅字7号釜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1983.8.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沪劳(85)锅创字第220号劳锅字(89)2号劳动局关于实行新容器登记1985.9.27使用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沪劳(86)锅字第6566号劳锅字(89)5号人事部《锅炉产品安全质量1986.11.24沪劳锅发(90)5号监督检验试行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沪劳(85)办创字第23号沪府办发(88)7号彻"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1985.1.24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几点说明》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沪劳办发(87)122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局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1987.10.12会议通过一九八八年二月一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中外合定〉中有关招用职工条款的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实施办法》的通知例》关于做好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沪革知青办(78)第26号沪劳(86)访创字第320号家庭困难补助工作的联合通沪劳(78)生创字第124号沪劳访发(88)94号知沪财农(78)第12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沪民社(78)字第21号/(65)国内字224号局关于做好精减回市郊农村沪劳(78)郊创字第236号沪劳访发(89)100号的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1978.11.7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做好精减沪劳(78)配字第8019号(65)国内字224号回外省农村的老职工生活困1978.8.1沪劳访发(89)100号难补助工作的通知上海市知识青年上山上乡办沪革知青办(79)第34号/沪劳(86)访创字第320号公室、上海市劳动局、上海沪劳(79)生创字第154号/沪劳访发(88)94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25号/沪财农(1979)39号于做好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沪民(79)社字第上海市人民政府知青办、上沪府知青办(80)第3号/沪劳(86)访创字第320号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局、沪工(79)总生字第92号/沪劳访发(88)94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沪劳(80)生创字第5号/局关于做好有子女下乡职工沪民(80)社字第1号/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沪财农(79)第8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知青办、上沪府知青办〔1980〕第39号沪劳(86)访创字第320号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局、/沪工(80)总生字第89号沪劳访发(88)94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沪劳(80)资创字第236号局关于做好有子女下乡职工/沪民社字第63号困难补助工作的补充通知/沪财农〔1980〕第79号关于整顿有子女下乡职工困沪劳(83)青创字第85号沪劳(86)访创字第320号难补助问题的通知1983.9.23沪劳访发(88)94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做好精减沪劳(84)社创字第144号沪劳访发(89)100号退职回农村老职工生活困难1984.7.6补助工作的补充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清理整沪劳(85)社创字第26号沪劳(86)访创字第320号顿有子女下乡职工困难补助1985.2.4沪劳访发(89)100号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精减退沪劳(85)社创字第178号沪劳访发(89)100号职回乡老职工中年老体弱的1985.8.7改为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的通知关于进一小做好精减退职回沪劳访发(87)166号沪劳访发(89)100号乡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通知1987.12.15上海市劳动局规定应征入伍(56)沪劳资王字第49488号沪府办发(85)64号职工工资支付办法56.12.1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复员军人沪府发(89)42号和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工作以57.10.11沪劳资发(87)42号后工资待遇方面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高等学校沪劳(85)资字第7284号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58.1沪劳(85)资创字第246号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方面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民(58)沪劳资创字第03545号沪劳(85)资字第7284号委员会人事处转发国务院人/(58)沪会人工字第79号事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58.4.7后工资待遇和毕业生中反对社会主义分子在工作考察期。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0.03.14•【字号】沪劳保发(90)23号•【施行日期】1990.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沪劳保发(90)23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现将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文《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若发现新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局劳动保护监察处。

附件: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一九九〇年三月十四日附件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第一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沪人社规〔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从业人员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生产经营地”是指用人单位具体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从业人员存在相对固定工作场所的,该工作场所可视为生产经营地。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涉及本市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受理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二、从业人员因病情变化被多次诊断、鉴定为同一职业病的,应以首次被诊断、鉴定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该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后,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因同一部位旧伤复发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四、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人员负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

上海市假期工资备查表(假期制度)

上海市假期工资备查表(假期制度)
国务院令第270号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沪劳保保发(2000)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劳动工资部收集整理 二○○四月四月二十八日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备查,以最新政策为准
假期工资
国发(1981)36号
沪劳(81)资创字第第92号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二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路程假
根据实际路程需要给予
新年
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1天(1月1日);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另加】
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年满24周岁的
30天
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4年4月15日起实施)
配偶
护理假3天
哺乳假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
六个半月
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199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
两个半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
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199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
产假
正常生育
90天 【产前15天,不得放在产后休,产后75天】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主要围绕上海条例编写,其他省市可参考)讲解

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主要围绕上海条例编写,其他省市可参考)讲解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 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 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 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妊娠七个月以上(按 二十八周计算),应 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 小时,不得安排夜班 劳动
当日二十二点 至次日六点
21
四、“三期”女工的劳动义务
《上海市女职工 劳动保护办法》
哺乳期 第九条
不满1周岁婴儿,每 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 乳(含人工喂养)时
间,每次30分钟
不得从事哺乳期禁忌 从事的劳动
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 夜班劳动
工资照发
两个半月
原工资80%
备注
记为劳动时间 妊娠七个月(照二十八周计算)以上,单 位批准
产假


难产
多胞生育者
哺乳假
授乳假
晚育假 晚育护理假
90天
增加十五天
每多生育一个,增加十五天
6个半月;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 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 过一年。
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在婴儿 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婴儿满一周 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 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 条)
注: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
待遇:工资发放80%,单位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 待。
20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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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标题: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摘要:本文着重介绍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该法规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她们能够在工作环境中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公正的保护。

本文将从法律背景、法规内容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第一部分:介绍背景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为了解决女性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而出台的。

女性职工面临的问题包括性别歧视、工资不平等、职业发展机会受限以及工作环境不安全等。

针对这些问题,上海市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保障女性职工的权益和利益。

第二部分:法规内容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和利益:该办法规定,雇主不得因性别而歧视女职工,并要求雇主提供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2.保障女职工的婚育权益:该办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等特殊时期享有休假权,雇主不得以此为由解雇或不予录用女职工。

3.保障女职工的职业发展权益:该办法规定,雇主应提供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不得因为性别而限制女职工的升职机会和薪资待遇。

4.提升女职工工作环境的安全性:该办法要求雇主为女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包括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并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意识培训。

第三部分:法规实施效果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实施效果显著。

该法规的实施,为女职工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有效地减少了性别歧视和工资不平等等问题。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得到了更好地保护,工作环境更加安全和谐。

此外,该法规的实施还促进了女性职业发展,提高了女性在职场上的地位和声誉。

总结: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为了保障女性职工的权益和利益而出台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女性在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为女职工提供了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

通过不断完善和推进该法规的实施,可以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的权益,推动社会性别平等的进程,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90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应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改进劳防用品等途径和方式,改善劳动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五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第六条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第八条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第九条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发(1990)109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发(1990)109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发[1990]109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一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了《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认真实施《办法》,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劳动合同制女职工(包括女性临时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如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用时,应续订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

至于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内有违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予以处理。

二、关于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问题《办法》中提及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68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确定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劳动强度越大。

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1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

企业若需了解本企业有关工种是否达到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可委托上海市劳动保护检测站实地测定和计算(地址:沪太路中山北路口泰山三村31号,电话6614260)。

三、关于在女职工月经期间给予公假和酌情照顾的问题《办法》第八条中的"高空作业",系指女职工从事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高处作业。

即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低温作业",系指经常在5℃以下的低温场所工作的作业。

"冷水作业"系指需下肢直接接触冷水的作业。

"野外作业"系指建筑、市政施工、码头装卸等露天作业。

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36号令保护视力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应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改进劳防用品等途径和方式,改善劳动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五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第六条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第八条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第九条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办法》市政府规章废止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办法》市政府规章废止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办法》市政府规章废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2.04.28
•【字号】沪劳保法发[2002]19号
•【施行日期】2002.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办法》市政府规章废止的通知
(沪劳保法发[2002]19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9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已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第2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宣布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哺乳假工资标准是如何计算的?

哺乳假工资标准是如何计算的?

哺乳假工资标准是如何计算的?根据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孩子在幼年的时候需要母亲的细心呵护,很多母亲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会选择通过母乳喂养的方式给孩子进食。

因为这样才能保证孩子的卫生健康问题。

国家也为了能够保证这种权利得到实现,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在此,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哺乳假工资标准是如何计算?这方面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哺乳假工资标准是如何计算?根据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

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2017哺乳假工资标准2017哺乳假工资标准。

3、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4、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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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沪劳保发[1990]109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
一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了《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认真实施《办法》,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劳动合同制女职工(包括女性临时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如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用时,应续订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

至于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内有违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予以处理。

二、关于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问题
《办法》中提及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68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确定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劳动强度越大。

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1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

企业若需了解本企业有关工种是否达到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可委托上海市劳动保护检测站实地测定和计算(地址:沪太路中山北路口泰山三村31号,电话6614260)。

三、关于在女职工月经期间给予公假和酌情照顾的问题
《办法》第八条中的"高空作业",系指女职工从事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高处作业。

即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低温作业",系指经常在5℃以下的低温场所工作的作业。

"冷水作业"系指需下肢直接接触冷水的作业。

"野外作业"系指建筑、市政施工、码头装卸等露天作业。

从事上述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此外,从事生产第一线长久站立行走作业的女职工,如纺织挡车等在月经期间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公假一天或其他照顾。

四、关于未育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问题
《办法》第十条中:"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生产性激素工作"。

具体系指: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的生产和使用工种;纯苯的生产、大量使用和回收工种,金属汞、氧化汞、氯化汞的生产以及金属汞的蒸馏和回收工种;金属镉、氧化镉生产工种;二硫化碳的生产,粘胶纤维的压滤、黄化、塑化、纺丝工种;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所有放射性作业;以及各类性激素的生产工种。

五、关于妊娠和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问题
《办法》明确:女职工在妊娠六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和哺乳期间(婴儿一周岁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六、关于产前假、产假和哺乳假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产前假两个半月",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

第十四条中的"产假九十天",不含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产假十五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前十五天,除提前生育者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

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的意见》(沪府办发[1983]67号),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其中两个半月产前假,产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和哺乳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关于按《办法》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
按《办法》享受的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女职工,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若女职工仍有困难,继续请哺乳假,不超过一年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八、关于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期的问题
《办法》第十五条提及的"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三次的,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九、关于设置女职工卫生室问题
日班次中有一个班次的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

卫生室应设在女职工较集中场所的附近,不得与其他用室合并设置,室内应设温水箱、冲洗器、洗手设备、洗涤池和污物桶。

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女职工人数确定,日班次中有一个班次女职工在100-200名时,应设一具;大于200名至400名时,应增设一具,并以此类准。

女职工卫生室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

日班次女职工均在100名以下至40名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十、关于增加工资时作出勤对待假期的实施时间问题
凡一九九○年十一月一日仍在产假、产前假或哺乳假(需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的)的女职工,在增加工资时,其两个半月产前假、产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均作出勤对待。

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含当天)上述假期已届满的女职工,仍按企业规定执行。

十一、本解释自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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