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轨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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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社会中送法下乡的困境——对影片《被告山杠爷》的法社会学思考
【摘要】改革开放推进中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有了深刻的变化,以习惯法为宗的乡土社会在面对现代文明的冲击时,如何做到迎法下乡,并内化到熟人社会之中,面临着传统思想与现代文明的二重困境。本文以影片《被告山杠爷》为切入点,审视熟人社会中送法下乡的现实困境。
【关键词】熟人社会、习惯法、送法下乡、国家法
电影《被告山杠爷》讲述的是四川省一个非常偏远的山村—堆堆坪村发生的故事。赵山杠是村党支部书记,更是村子的“当家人”,他把村里的秩序管理得井井有条 ,深受村民的爱戴和尊敬。职责和耿直的品性也使山杠爷与村里少数的刁汉泼妇不时发生冲突 ,在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过程中 ,他甚至采取了一些法律看来相当过激的手段 ,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把这些视为山杠爷犯了法 ,这在堆堆坪村引起了轩然大波……
《被告山杠爷》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 其表现出的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 法的“不近人情”、“不通人性”, 使许多人深受震撼 , 他们困惑不解 , 甚至忿忿不平:为什么法律不去惩罚贪官污吏、地痞流氓 , 却将山杠爷这样具有高尚品行的人逮捕入狱 , 法律究竟意义何在?看完影片,有不少人为山杠爷的人格魅力所折服,也有人谴责山杠爷的家长式作风;对其那些行之有效但却违法的“土办法”, 有人喝彩,有人反对,也有人表示理解;对山杠爷的结局,有人潸然泪下,有人扼腕叹息……山杠爷的故事的确令人沉重、酸楚,却又回味无穷。更重要的是,他的悲剧性结局留给了我们许多法社会学的思考。
一、乡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碰撞
山杠爷所在的堆堆坪村远离城市、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生活节奏缓慢,是一个典型的乡土社会。而这种农业经济就决定了堆堆坪不可能产生现代的法治观念和人权观念 , 山杠爷的传统治理模式恰恰与这种小
农经济的生产方式相吻合,堆堆坪根本还不具备“法治”这棵大树生存的气候和土壤。这是村民们认可山杠爷、服从山杠爷的重要原因之一。
山杠爷是国家权力与农村社会的交汇处, 他既是国家权力的末梢, 也是乡土社会成员。他是偏僻山区堆堆坪的最高领导人。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 他为党的事业勤勤恳恳地做着实实在在的工作。因此, 他深受堆堆坪村民们的爱戴和拥护。然而 , 山杠爷在工作中却违法了。
费孝通先生描绘了中国乡土社会的特点:其一,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其二,乡村人口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其三,大多的农民聚村而居;其四,村民活动范围受地域限制,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形成一个“熟人社会”;其五,维持乡土社会中人际之间关系的是“礼”、“孝”、“悌”、“信”等道德伦理。
法律追求严肃、平等、一致,其工具性掩盖了那深埋于底下的人类对公正的需求。山杠爷的入狱本身就体现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很多漏洞。位置的闭塞导致了文化的落后,在这样的环境中能有多少人知法、懂法?法律意识、法律遵守又从何谈起?在充满“背景”性的对话中,我们充分感受到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不同,以及彼此之间的强弱对比,以及前者融入后者的艰难过程。
二、习惯法与国家的冲突
中国处在法治社会的转型时期,而地势偏远的山村更由于其地理位置、经济水平、文化繁荣程度等的劣势而成为了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上最薄弱的一环。习惯在这些地区有着高于法律的意义;在执法活动当中,很难保障所谓的程序正义;村支书、村干部等个人的意志与法律条文等同;执法手段强硬,损害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更为典型的是,这些地区根据自身的风俗习惯,将国家法律具体化为适合自身的简单行为规则,在现实中,这些简单的行为规则,显然比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更有执行力。传统的执法意识与现代执法规则发生的碰撞,面对社会对规则、程序、正义等价值越来越深层次的追求,传统执法手段自身面临严重危机。山杠爷的做法不仅没人抱怨,反而得到了当地居民的支持和肯定。此时此地,人治与法治我们该如何取舍?
笔者认为,乡村社区秩序不能由习惯法来塑造 ,而应当由国家权力来塑造。司法权之所以交付公权力 ,是由法律的公共意志性、权威性、稳定性与国家性决定的。在现代的法律制度中 ,习惯法不能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即使习惯法在当今的乡土社会中依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公权力留下的空白
点 ,但是宗族审判仍不能以一种法律制度的形式存在 ,习惯法可以引入村民纠纷的调解制度中 ,甚至可以作为司法审判的参考 ,但是却不能作为法律而运用到实际审判中。只有这样 ,法律法规才能取代陈旧的村规、习惯 ,法治理念才能取代传统落后的思想 ,也就是说 ,公权力对宗族权的替代 ,是当今乡土正义实现的现实手段。
三、送法下乡,依法治国
朱苏力教授认为“由于种种自然的、人文和历史的原因,中国现代的国家权力对于至少是某些农村乡土社会的控制仍然是相当松弱;‘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识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笔者认为,送法下乡是唤醒农民法治意识,实现乡村社会治理法治一元化的必经之路。送法下乡实际上就是在农村传播法治意识,这无论是于国于民都是一件利大于弊的历史工程。但是如何送法下乡在当下却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笔者认为,从总体上来说,必须针对我国乡村法治的现状走一条循序渐进的法治渗透路线:
1.建立灵活的司法考试制度,为乡村法治建设吸取更多法律人才;
2.鼓励法律人才做村官,为乡村法治建设提供长久的智力支持;
3.以调解解决纠纷,实现法治意识的渐进传播。
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重伦理道德、轻法制的社会,许多应当由法律来调整的领域都由道德、习惯、乡规民约来规范,所以要改变这种状况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堆堆坪是一个例子。但法律在堆堆坪暂时遭遇困境并不说明堆堆坪永远与法律无缘,山杠爷一时违法也并非无可救药,法治社会同样需要良好的道德发挥作用,需要山杠爷这样正直的基层干部做执法者 , 法律与道德应当共生共存,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1.费孝通 :《乡土中国》, 三联书店 1985 年版
2.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
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 ,1998;
4.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5.陈柏峰,《治理、法治与现代国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 11月;
6.周忆,《法治社会的理性选择—电影<被告山杠爷>的法理学思考》,《安阳工学院学报》,2010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