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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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权能通天现象频发让人宁信其有不信其无

2013-02-27 02:25:11来源: 新京报(北京)有45877人参与

日前,某实名认证为音乐人、歌手的网友发微博称,据内部消息,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轮奸案的女主角撤销控诉,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受害人得到极大物质补偿。消息发出后引发网友强烈关注和热议。但当记者就网传的“撤诉”一说向海淀警方求证时,当即被否。

只要对刑事法律稍有了解,就不难判断这个“内部消息”的虚假性。所谓双方和解、被害人撤诉结案,只可能发生在刑事自诉案件中。

刑事公诉案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固然也可和解,但仅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且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除渎职犯罪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的是一起轮奸案,属于重罪,是公诉案件,且不属于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因此,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双方达成和解即撤案的可能。至于网友们所担心的另一种可能,即被害人改变报案时的陈述,从而影响到案件性质,导致警方撤案,也几无可能。

因为,被害人改变报案时的陈述,可能涉嫌伪证或包庇罪。警方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也并非单纯依赖被害人陈述,还有其他证据。单凭被害人一人改变陈述,警方尚不足以改变案件定性,除非同时让所有犯罪嫌疑人一起翻供。但此案社会关注度极高,众目睽睽之下,警方怎可能如此公然舞弊?更何况,退一步说,即使够不成强奸罪,还可能涉嫌聚众淫乱罪,警方亦不可能撤案放人。

首先要提醒,制造谣言者要受到处罚。在公共平台发言,尤其是公共人物,应严格自律。发人深思的是:一个漏洞百出的“内部消息”,居然引起如此关注和热议,不少人信以为真。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一些人缺乏法律常识,导致盲听盲信;另一方面,是因为“权能通天”、“有钱能使鬼推磨”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公众宁信其有、不信其无。这提醒我们,普及法律常识、培育公民理性,非常重要;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更是刻不容缓。

毛立新(学者)

【法条】少年L、L某、L姓男子现在不管怎么叫,全国人民都知道你说的是谁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赵蕾特约撰稿袁幼林

2013-03-01 08:07:26来源:南方周末

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庭审照片,只出背影是常用的处理方式。(东方IC/图)

∙标签

∙未成年人保护法

∙法律

隐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是七年前修改法律时最显著的进步。南方周末记者询问了三位从事未成年人审判的基层法官,两位表示不知道有这条规定,另一位说,“这就是条软法,没什么实际效力。”媒体从业者,很多人也是这次才恍然:哦,原来还有这么一条规定?

“如果是马英九的未成年子女犯法了,一样要给他打马赛克,遮住眼或脸。”

最近一周来,某位未成年人涉嫌轮奸的案子,让一些法律人感到为难。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姚建龙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在评论这起案子时,他再怎么隐讳,全国人民都知道他说的是谁。这种局面让他这个坚定的未成年人权益维护者“难以想象”。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施鹏鹏表示,这件事情确有不少问题值得讨论,但如果他再发表文章,怕案件引来更多的关注。

站在法律人的立场,这个案件不该像现在这么火。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早有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连同现行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前科记录和案卷封存制度,此案本有可能隔绝于公众视野。

法律学者谢晖的愤怒也就不难理解。他强烈要求披露未成年嫌犯姓名的电视台向公众道歉,吁请律师起诉该电视台,这几天来他一直和持不同意见的网友们进行辩论。

谢晖依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是七年前修改法律时最显著的进步。此前,对未成年嫌犯身份信息的保密只限于判决前,而且没有禁止网络的传播。

字面上的进步还未走入现实。除了姚建龙这样的研究者,很多人都不知道这条规定的存在。南方周末记者询问了三位从事未成年人审判的基层法官,其中两位表示不知道有这条规定,另外一位说,“这就是条软法,没什么实际效力。”

法官们平日里依据的是法院内部的办案纪律,一些未成年人案件需要对外宣传,他们会对当事人改名换姓,隐去社区、学校,“这还是很慎重的”。

各地公安、检察院各有一套办案手册。不得泄露未成年嫌犯信息,同样是硬性要求。但是时常有案件在侦查阶段,案情就被媒体详尽披露。“很多信息是很具体的,只有警方才可能掌握。”施鹏鹏说。

南方周末记者没有查询到因为泄露未成年人嫌犯身份信息被处罚的往例。一位有着近10年审判经验的法官说,他印象中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如果有,可能也是内部记个小错。

根植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为国际通行的规则。其间的道理很浅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最终定罪前,应推定其无罪,其隐私、形象、品格等均受法律的保护。作为心志发育尚不成熟的未成年嫌犯,更应该受到保护。

和中国不少法律条文的命运一样,这条规定虽然被写进法律,却一直在沉睡。作为该条最主要的义务主体之一——媒体从业者,很多人也是这次才恍然:哦,原来还有这么一条规定?

这条规定之所以被遗忘,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它没有锋利的牙齿。一旦司法人员泄密了,媒体公开未成年人照片了,该受何种处罚?中国的法律没有给出答案。

举目世界,法治先进之区的罚则分明:

依据台湾地区和香港的法律,任何人只要发布了可以识别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就可能受到处罚。在台湾,罚款幅度在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香港的规定是,一万港元的罚款加六个月监禁。

在法国,如果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侦查人员一旦泄露嫌疑人的信息,将因为泄露职业秘密而受刑事处罚。案件处于审前阶段时,如果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传播嫌犯照片,传播人将被科处10万法郎的罚款。

据施鹏鹏介绍,一位普通的法国公民曾因为在网络上贴出嫌犯的照片,发布定罪量刑的民意调查,受到刑事追诉。此案几经反复,最后法国最高法院宣告其无罪。

英国拥有一套惩处藐视法庭的规则体系,媒体对审判前案件的报道受到更多限制。过度暴露罪犯的身份信息、个性特点等,都可能因为影响法庭的公正审判而被控藐视法庭罪。

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做法是,只要是未经法院审判的嫌犯,不管成年与否,其隐私都受到法律保护。这一精神体现在宪法和刑事基本法中。为未成年人制定的特别法中,还有专门条款对未成年嫌犯隐私权的保护进行规定。

一位英国年轻人在11岁时偷了两辆自行车而被警方两次警告。多年以后他的潜在雇主仍然在犯罪记录中查询到了他曾经的犯罪记录,结果没有录用他。2013年1月29日,英国公平及人权委员会(政府机构)最终裁决:一个多年以前未成年时犯下的罪和这个人是否应该被雇用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警方明显违反了人权法案,必须立刻得到纠正。

瑞典学者史雯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两年前瑞典有一位成年明星涉嫌吸毒被捕,有商业化媒体报道了他的名字,很快招致瑞典的新闻申诉专员的批评。新闻申诉专员有权对媒体作出处罚。

“在瑞典,未成年人基本不会被判刑,所以更不应该报道他们。”史雯说。

据史雯介绍,经过新闻申诉专员处理的案例都在网上全部公开,其中没有不当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个案。“媒体一般不会犯这样的错。之前有媒体报道一个学校有吸毒问题,新闻申诉专员认为通过报道容易推断出那些年轻人是谁,这家媒体也受到了批评。”

台湾地区有类似案例。《时报周刊》总编辑夏珍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中国时报》前几年曾报道某区域一学校某姓学生受害案,由于那个区域内只有一个学校,该学生姓氏又很罕见,受害者身份很快被搜索出来,台北市社会局立即跟进调查,“到现在还没完”。

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不得披露未成年嫌犯的身份信息,已经成为媒体从业者的职业习惯。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绝对不能出现任何身份信息,包括可能推测其身份的相关信息,如父母名字、就读学校等,照片一律不用。

“媒体报道未成年人消息,若触犯法令,就会被移送主管机关裁处,台湾媒体若不服就得声请再议,再不服就打行政诉讼,除非被撤销,否则就得受罚。”台湾记者杨肃民说。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出台之后,台湾媒体与相关部门磨合了很长时间。比如,在公共讨论的场合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旧案能否重提,也被重新审视。“如果当事未成年人已过世,我们认为是可以提了,因为不存在影响他未来人生道路的问题了。”夏珍说。

很多国家和地区在严格保护嫌犯隐私的同时,设置了例外的条款。“在这些国家中,媒体自由和无罪推定都是宪法权利。”施鹏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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