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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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件

李天一案件

基本情况从北京海淀公安分局接到消息,有一名叫“李冠丰”的年轻男子被警方以涉嫌轮奸刑事拘留。

2013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就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强奸女子一事进行了通报。

警方透露,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某等五人抓获,现该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此后有网友指出,“李天一轮奸案”的被害人是李天一在某英语培训机构的英语老师李某,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警方的证实。

据警方知情人透露称,此次案件中的受害人姓杨,并非网友所传的英语教师李某。

此外,该警方知情人证实,这位名叫李冠丰的男子于2013年2月17日伙同魏某等四人,使用暴力殴打言语恐吓等手段强行开车将被害人杨某带至海淀区湖北大厦某房间,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用艾渄廸勊轮奸对方,经过侦查,北京警方于2013年2月21日零时在朝阳区某温泉停车场内将犯罪嫌疑人李冠丰等四人抓获。

此事一出,网上立马掀起热议。

电视剧《马永贞》编剧爆料,李天一早年就爱玩弄90后女性,还曾有过“海淀银枪小霸王”的称号。

不少网友挖出李天一两年前因寻衅滋事被劳教的往事,更有网友曝料称,“李天一轮奸案”的受害人是一名英语教师,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警方的证实。

事件过程2011年9月6日晚,在海淀某小区门口,一对业主夫妻在开车拐入南门时,遭一辆无照宝马和一辆奥迪司机殴打,并大喊“谁敢打110”。

警方称:“经核实,宝马司机年龄15岁,无驾照,系李双江之子李冠丰”。

李双江8日下午赴医院看望伤者并含泪道歉。

伤者坚决拒绝私了。

2011年9月,他因无证驾驶宝马车并打人,被收容教养1年,2012年9月获释,之后疑改名为李冠丰。

2013年2月21日晚,李冠丰又被指因涉及一宗恶劣轮奸案,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2013年3月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发布一条“央视快讯”,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李双江儿子近况

李双江儿子近况

李双江儿子近况李双江儿子近况李双江儿子李天一,是一个备受关注的名字。

李天一出生于1987年,是李双江的独子。

他的母亲是李双江前妻,而李双江后来又再婚,所以李天一算是一个后来者。

李天一的教育背景相当雄厚。

他就读于北京大学,是该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博士研究生。

可以说,他具备了学院派的知识基础和研究能力。

然而,李天一的争议也是相当多的。

2010年,他因为一起连环杀人案而被逮捕。

这起案件震惊了整个社会,而李天一作为嫌犯的身份更是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李天一坦承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详细交代了案件的细节。

他表示,他杀害的对象都是自己认为是社会渣滓的人,他有着对社会不满的情绪。

这些说法引发了社会对于他精神状态的质疑。

最终,李天一被法院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

这个判决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有人认为应该保留他的生命,让他有机会后悔和改过,同时也有人认为他犯下的罪孽是无法挽回的,应该维护社会的正义。

目前,李天一已经在狱中度过了将近十年的时间。

在这段时间里,他没有表现出任何悔过的态度,也没有向受害者或者他们的家人道歉。

他的表现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愤怒。

李天一的现状也是毋庸置疑的。

他获得了法定的休假权利,也拥有一定的看守自由度。

然而,他的存在仍然饱受争议,让人们对于尽早执行判决的呼声愈发高涨。

总的来说,李双江儿子李天一的近况可以用“争议”来形容。

他具备了学术上的优秀和能力,但也无法掩盖他犯下的刑事罪行。

他的行为引发了社会的热议,也让人们对于执行判决的正义有了更多的思考。

未来,他的命运会如何演变,仍然是一个未知数。

李双江之子事件

李双江之子事件

李双江之子事件李双江之子事件是中国社会上一个备受争议的事件。

李双江是中国公安部原副部长,他的儿子李天一因涉嫌命案在公众视野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报道,2013年11月,湖北武汉一中学女生秦岭被发现被杀害,尸体被抛弃在湖边。

经警方调查,李天一成为案件嫌疑人。

这一消息引发了公众极大的愤慨和关注,主要原因是李天一的父亲是公安部副部长,涉嫌利用职权干扰案件进展。

在警方展开调查之前,李天一已经遭到网友的曝光,其傲慢跋扈的行为引起了公众的谴责。

网友们普遍认为,李天一之所以敢于实施犯罪,是因为他背后有保护伞,以为自己可以逍遥法外。

对此,舆论普遍倾向了“官二代”在中国社会中享有特权,而一些官员常常将自己的权力滥用于私人利益之上的观点。

李天一被捕后,案件进展曝光了许多不正当的干预行为。

报道称李双江通过自己的关系网络,试图阻止警方对其儿子进行正当调查。

警方迅速采取了行动,展开了全面调查,并将案件提交到了法院进行审判。

审判过程中,公众争议再度加剧。

有人认为,李天一因为出身背景得到了过于宽容的对待,只面临了一次死刑的判决。

其他人则认为,李天一的判决应该是正当的,不应该因为他的父亲身份的特殊性而得到优待。

最终,李天一在2014年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这一判决并没有消除公众的疑虑和争议。

一些人认为,这只是一个表面的结果,真正的责任应该落到李双江身上。

他应该为将儿子教育成这样的一个人负责,同时也应该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干预行为负责。

李双江之子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权力滥用和官员特权的关注,促使社会对这种现象进行反思和讨论。

这也成为了中国社会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的契机之一。

这个事件引起了公众对公正、公平和透明的要求,提醒了当局和公众,任何人都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高贵。

医患纠纷的著名案例

医患纠纷的著名案例

医患纠纷的著名案例
医患纠纷是指医生和患者之间因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患纠纷往往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下面是几个著名的医患纠纷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陈丽霞事件。

陈丽霞是一名湖南张家界的普通青年,2013年被诊断为乳腺癌晚期。

根据医生的建议,她接受
了腹腔镜手术,然而手术失败,陈丽霞的乳腺癌扩散得更快。

她选择了向医院提起诉讼,并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件引发了对医生技术水平和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的讨论。

第二个案例是李天一事件。

李天一是四川成都一名大学生,2013年因心脏病住院治疗,但因医院的错误用药,导致他被
误诊为精神病,关押在精神病院长达19个月。

这个事件引发
了广泛的媒体关注,也引发了对医患关系和医疗制度的讨论。

第三个案例是孙文清事件。

孙文清是山东济南一名25岁的女子,因为心脏病去医院就诊时被误诊为食道痉挛,并于2010
年去世。

她的家属事后发现误诊是由于医生没有进行心电图检查所致,并决定起诉医生和医院。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医院的管理和医生的专业素养的质疑。

以上案例都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涉及医生的专业能力、医疗机构的管理质量、患者的权益保护等问题。

这些案例的发生,也为医患双方的沟通和信任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现代医疗环境中,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合作和信任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关键。

通过加强医患沟通,建立透明的医疗制度,设立独立的仲裁机构
等措施,可以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保护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

浅析越轨案例

浅析越轨案例

李天一的成长回忆

根正苗红的‚小全才 李双江曾在一次访谈节目中回忆,刚出生的孩 子脸上发紫,被送到温箱中观察。时年57岁 的李双江在温箱前守了三天三夜,生怕护士不 小心踢掉温箱的电线。 在这次访谈节目中,李双江曾言,梦鸽给 孩子的未来定的标准,一度是‚一定要得诺贝 尔奖金,一定要当大人物‛。 可后来,孩子并没有按照夫妻预想的轨迹成长。
刘洋,段绍棚
浅析越轨案例
各种越轨现象
李天一轮奸案
案件回放

2013年2月23日 - 2013年2月17日晚,李天一 与另外4个男孩在北京一家酒吧内,将一名喝 醉酒女孩带到湖北大厦房间,轮奸女孩。 2013年6月27日,北京警方称,李天一案已侦 查完结
具体经过

双方细聊事发经过,李双江说:‚我当兵50多年, 真没想到我儿子做出这种事情,这真是违背了我 自己的情感,我心里特别痛苦。‛李双江随即起 身,深深鞠躬,口中称‚我向你们道歉了。‛说 到激动处,李双江说‚要不给您根棍子,您打我 好了‛。 李双江说,得知儿子打人一事,他彻夜未眠, 上午有一个面向全军专家的讲座,‚我强忍着上 了4个小时的课,心里一直忐忑,放心不下‛。 讲座结束后,他立即与军队领导和同事来医院看 望,‚你俩好好养病,全部费用由我来承担‛。


4、冲动性,青少年性犯罪往往是性冲动本能驱使,5 个男生面对着一个正直花季的少女,是极易引发性冲 动的,加之青少年控制力薄弱,难以抑制内心的冲动, 往往不顾后果,轻易的发生非法的性侵犯行为。 5、游戏性,常言道:‚好奇心害死猫。‛很多青少 年对性现象有着强烈的好奇心,而一旦在刺激的强烈 引诱下,这种对性的好奇心就会很快地促使性冲动的 产生,从而导致违法犯罪的性行为。在很大程度上, 李天一等人可能根本不知道他们轮奸杨某的行为性质, 严重程度和危害性到底会是怎海淀区西山华府 小区门口,一对业主夫妻在开车刚要拐入小区 南门时,遭到后面一辆无照宝马和一辆牌照为 晋O00888的奥迪司机殴打。夫妻头部被打流 血。两打人者欲逃离被控制。 事发后,此事在网上引起关注。经核实,宝马 司机年龄15岁,无驾照,系著名歌唱家李双 江之子李天一。

李天一案海淀法院判决书全文

李天一案海淀法院判决书全文

海淀法院判决书全文:一、审理查明的事实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区成府路北京夜半酒吧的”天蝎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

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被张姓服务员架扶着与李某某等人走出包间。

此时,杨某某已不能正常行走,呈醉酒状态。

杨某某在张姓服务员陪同下坐上魏某某(兄)驾驶的黑色奥迪07越野车,到达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

落座不久,李某某等人因琐事与其他顾客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离开餐厅。

杨某某跟随离开餐厅,与张姓服务员坐上魏某某(兄)所驾奥迪越野车。

李某某、魏某某(兄)、李某分别驾车到达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会合。

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越野车离开入济山庄。

车上,魏某某(弟)坐副驾驶座,后排由左至右依次是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王某。

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遂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

李某某、王某、张某某等人遂对杨某某强行摁压、控制。

李某某多次扇打杨某某脸部,王某亦对杨某某实施殴打。

凌晨5时50分许。

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湖北大厦。

魏某某(兄)、张某某先行下车到酒店前台,由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酒店房间。

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

期间,李左手紧抓着杨右手臂,夹拉着杨前行,王在杨左侧协助控制。

电梯里,李有击拍杨头面部动作。

出电梯后,杨被李拉拽进入酒店房间。

李某某等人要求杨脱衣服,杨不从,李、王等人遂扇打、踢踹杨,强行脱光杨的衣服。

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期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

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

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放下。

[“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李双江的军衍

[“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李双江的军衍

[“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李双江的军衍话题展示全文结束》》年9月6日晚。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山华府小区门口。

一对业主夫妻在开车刚要拐入小区南门时,遭到后面一辆无照宝马和一辆奥迪司机的殴打。

夫妻头部被打流血,打人者还高喊,“谁敢打110”。

事发后,此事在网上引起关注。

经核实,宝马司机年龄15岁,无驾照,系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奥迪车牌为套牌。

李天一事发时驾驶的宝马车,共有32起非现场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罚。

但李天一因未满16岁,不构成刑事处罚,因此拘留并未超过15个小时即被释放。

9月8日中午。

李双江到医院探望了被他儿子打伤的这对夫妇,并致以诚恳歉意:“我来晚了,我向你们诚挚地道歉!对不起,让你受苦了!我没有管教好孩子,我有责任。

我愿意承担所有的责任,赔偿所有的损失!”9月14日下午,“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中的受伤夫妇再次与两个打人者的家长会面。

双方达成和解。

夫妇二人称已接受两个孩子家长的道歉,将不再对此事进行追究,并希望孩子家长今后能对孩子严加管教。

9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李天一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一年,已送交执行。

多维解读一、家庭要把品格教育置于其他教育之上。

当今社会的孩子们,在学校之外的家庭教育中,一方面要承受各种培训班的沉重压力,另一方面在行为上却又毫无约束,甚至肆无忌惮。

而家长,一方面望子成龙,一再施压:另一方面却对孩子有求必应,无限溺爱。

这种矛盾的家庭教育折射的正是当今家庭教育观的缺失。

在以经济为第一目标的社会环境下,不少人已没有教养孩子的意识,特别是一些所谓的富豪精英,他们不知道应该如何教育孩子,只是把孩子扔进物质享受中,实际上是用物欲淹没孩子。

在任何时代、任何地域,对于孩子教育的首要目的都是让孩子成长为一个合格的人,然后才是成才。

在当今社会,精英的孩子们未来可能会对社会有着更大的影响,所以对这些孩子的教育,要更加谨慎,不能本末倒置,更不能忽视对孩子德行的教育。

二、权势膨胀时。

李天一案件的媒介伦理分析

李天一案件的媒介伦理分析
职 干 部 。根 据 《 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
常普遍 ,有媒体 直呼其名 ,顺 带
牵 出其 曾 用 名 。 当 月 2 5 日 的上 海
不应伴 随一生 ,给予改 过 自新 的 机会 。李 天一的年龄 虽开始也备 受争议 ,但 后来 已被证 实为未成 年 人 ,应 当 受 到 此 条法 律 的保

将 ,是 中 国演 艺 圈 里 少 数 几 个
“ 将 军 级 ”歌 星 。这 样 的 背 景是 相 对 于 报 案 者 杨 某 所 不 能 比 的 , 民 众 从 中 国法 律 环 境 的 现 实 出 发 担 心 司法 公 正受 到权 势 背 景 的干扰 。
其父母 和文 中的其他线索 可知道
护。
《 东 方早 报》 整整 用 了两 版 以题 为 《 因父之名 :一个 星二代 的成 长与堕落》 的文章曝光 了当事人
的 成 长 经 历 ,其 中还 配 了 包 括 幼
在 国内 ,媒 体人和 司法人 员
在 这 方 面 的 意 识 还 比较 淡 漠 ,李
文职干部条例》 的规定 ,李双江
法。
关键字 :李天 一案
法律
媒介伦理
一 .
事 件 回顾
友 则批驳 ,在 中国 目前 的法律环 境 下 ,如 果 没 有 公 开 透 明 的报
道 ,李 家 完 全 有 实 力 干 扰 司 法 , 案 件 审 判 结 果 可 能导 致 不 公 。 二. 法律 角 度 的 分 析
害人撤 销控 诉 ! 】北京 消息 :双
虑 的不 要 影 响 他 未 来 改 过 自新 的 机 会 与发 展 ;另 一 方 面 是 在 社 会 背 景 中处 于 弱 势 地 位 的 受 害 人 杨 某 , 如 果 媒 体 不 给 予 必 要 的 关

个案案例分析

个案案例分析

李天一事件的初步评估
李天一的主要问题:
1.驾车违法32次,且未受处罚
2.未成年无照驾驶车辆
3.在美国求学期间与同学发生争执,并屡犯校规被开除
4.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被收容教养一年
5.涉嫌轮奸事件被刑事拘留
李天一的行为发生违反社会行为规范,属于反社会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面对其行为,有必要了解他的成长环境、家庭背景及周边群体等情况,其行为发生背后有着诸多影响因素。

李天一行为的影响因素:
生物:处于青少年期本身自控力较弱,好冲动并且容易被诱惑实施侵犯行为,自制力较差;富于攻击性,生理危险度高
心理:因父母的名声而自我恶性膨胀,骄傲心理,没有责任心;
家庭教育偏颇,导致人格缺陷,道德感与责任感差,价值导向偏差
社会:社会不良文化思想的宣传侵蚀,暴力色情等内容对青少年影响大;
学校教育缺失纵容过度,包庇、容忍李天一违反规范的行为;
同辈群体互相认同、互相感染
时间:从小的不良行为没有受到约束,造成行为得不到矫正,错误的价值观得以延续,且行为危害性越来越大
作为社工向李天一提问题:
1.你印象中第一次违反校规是什么时候?违反校规后你的父母和学校的态度是
怎样的?
2.以前有哪些让你印象深刻的惩罚或教育吗?
3.你认为你的父母对你溺爱吗?
4.父母的名声给你带来了什么便利和不便?
5.你在艺术、体育方面成绩都很好,这些是你自愿学习的还是父母的意愿?
6.你要改变现在的行为,有哪些原因呢?你想变成什么样的人?。

美国人如何谈论李天一事件

美国人如何谈论李天一事件

美国人如何谈论“李天一事件”徐贲2013-03-19 15:04:39放在美国,李天一事件会引起人们对人性恶的恐怖。

而中国民众表现出来的更多是政治性的关注,大多数人特别需要表达他们对特权、腐败、权力伪善的愤怒,还无暇去进一步思考深层的品性、人性和反社会问题。

2013年2月,发生在北京的一起轮奸案受到了民众的高度关注,网络上的许多议论都涉及时下老百姓痛恨的特权阶层腐败、跋扈、嚣张和伪善。

涉嫌轮奸的当事人之一是李天一,其父李双江以一曲《红星照我去战斗》闻名,是一位文职将军。

一年多以前,李天一就因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一年,这次又涉嫌轮奸,成为一名“惯犯”。

放在美国,他可能被人叫做“坏种”(bad seed),也就是天生恶劣,难以教育的不良少年。

2010年,美国临床心理学家弗里德曼教授(Dr. Richard Friedman)在《科学时报》上发表了一篇讨论文章,提出一个引起争论的问题,那就是,孩子干坏事是否应该怪罪父母。

他指出,研究精神健康的专家们一直认为孩子的本质都是好的,变坏是环境所致。

如果一个孩子一而再地干坏事,那么其中一定有父母的责任。

但他自己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有的孩子性格天生就有反社会的倾向,因此他们干坏事不能怪父母。

这个理论最有力的佐证是美国作家马奇(William March)以真人为原型的小说《坏种》(1954),此书获得1955年的国家图书奖提名,后被拍成电影,至今还在不断引起有关儿童教育的争论。

美国人称天生品性恶劣的孩子为“坏种”,这个说法就是从此书而来。

8岁女孩罗达是潘马克夫妇的独生女,父亲出外工作,母亲和罗达在家。

母亲发现,自从罗达的一位男同学莫名其妙地溺毙后,罗达的行为有些反常,最后发现了一个可怕的秘密,是罗达杀死了那个小男孩,而且罗达还有可能会杀害别人。

这部小说给许多美国读者带来了极大的心理震撼,动摇了他们对儿童美好心灵的信念。

一个孩子小小年纪就能如此自私、冷酷、残忍,在天真烂漫的外表下隐藏着一种与天性如此契合的恶,把读者对人性恶的恐怖放大到了极限。

看“李天一”事件谈责任心培养——多管齐下培养学生责任意识

看“李天一”事件谈责任心培养——多管齐下培养学生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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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等。 作 为一 名老 师 , 谭 千秋 在生 命 的最后 关 头 毫 不 犹 豫 地 作 出 了 选 择— — “ 张 开 双 臂, 护住 学 生 ” , 这 成 了他 生命 中“ 最后 的姿 势” ! 通 过朗读 、 感悟 , 谭 老师 恪尽职 守 、 舍己 救人 的高 大形 象 深 深地 铭 刻 在 了 孩子 的心 里。 船长 哈 尔威在 “ 诺曼 底 ” 号即将 沉没 的时 候镇 定 自若 ,指挥 6 o 名 乘 客有 秩序 地 乘救 生艇安全脱险,自己却屹立在船长 岗位上 , 随 客轮 一 起 沉人 了深 渊 。这 个 故 事 告 诉学 生: 做人要 忠 于职 守 , 要 首先 为他人 着想 。 二 是在 细节 中养成 。俗话 说 “ 细 节决定 成败” ,对学 生 责任 心 的培养 也不 是一 蹴 而 就的, 而是 在每 一个 细节 当中逐 步养 成— — 从学习、 生 活 中的点 滴小 事抓 起 , 日积月 累 , 逐 步养成 做 事认真 负责 的好 习惯 。 作 为班 主 任应 该关 注 到班 级 管理 的每 一个 环节 , 有 意 识 地 培 养学 生 的责 任 意识 — —首 先 要 使 学 生“ 有法可依” : 接 手 一个 新 的 班级 后 , 班 主 任 可利 用晨 会 或班 会与 学生 共 同商榷 , 针 对 学 校 、学生 具 体情 况制 定一 套关 于 学习 、 就 餐、 值 日等 全 方 位 的班 级 制度 , 使 学生 心 中 有“ 法” , 明确 自己 的责任 ; 其次 , 要 做到 “ 有 法必依 ” : 制 度 既然 制订 就不 能 成为 摆设 , 一 定要严 格 执行 , 无论 是 普通 学生 还是 一 班之 长若 有违 反制 度 的行 为都 应一 视 同仁 , 教师 更 是要 以身作 则 , 身先 示 范 , 使 学 生 能够 以 “ 法” 为镜 , 规 范 自己 的言 行 , 能 够 对 自己 的 行 为负责 , 对他 人负 责 , 对 集体 负责 。

李天一案件法律伦理分(3篇)

李天一案件法律伦理分(3篇)

第1篇一、引言李天一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案件涉及的法律伦理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伦理的角度,对李天一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背后所反映出的法律伦理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背景2013年,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逮捕。

案件曝光后,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经过调查,李天一被认定犯有强奸罪,但因其未成年人的身份,法院对其进行了轻判。

然而,案件并未因此结束,社会各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表示质疑,认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过于宽松。

三、法律伦理问题分析1.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等基本权利。

在李天一案件中,法院对李天一的轻判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质疑。

一方面,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过于宽松,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另一方面,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又过于严格,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在犯罪后无法得到有效改造。

2. 法律适用问题李天一案件中,法院对李天一的轻判引发了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

一方面,法院认为李天一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处罚;另一方面,李天一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

如何在法律适用中平衡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成为法律伦理问题之一。

3. 法律监督与执法问题李天一案件中,警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当的行为,如刑讯逼供等。

这不仅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引发了社会对法律监督和执法问题的质疑。

如何在执法过程中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执法不当,成为法律伦理问题之一。

四、完善法律伦理的建议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针对李天一案件所反映出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建议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1)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罚力度,对严重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2)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关爱和引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3)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修改版]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修改版]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关于李天一案件的思考目前,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影响我国青少年正常成长及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前段时间引发热议的李天一案件,是典型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件。

11月19日,历时13小时的李某某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结束,一时间,再次引发群众关注。

一、案件背景2013年2月17日,李天一等5人在海淀区某酒吧与18周岁的女子杨某喝酒,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将杨某带至宾馆,以帮助杨某醒酒为由开房,后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李天一案件属于性犯罪最为典型的代表类型——强奸犯罪,它具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双重性质。

该案中涉案人员共5人,且5人都参与强奸行为故可将该案定性为轮奸,这种团伙轮流强奸比单个人的强奸的危害性要严重得多。

但此案中李天一确定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受法律保护,故在判刑时法律会酌情给予从轻或减刑处罚。

二、犯罪成因(一)主体因素1、青春期的胜利和心理因素:由于青春期面临着心理发育的加速,性生理与性心理处于矛盾的发展阶段,生理与心理的不平衡发展。

17岁的李天一便是处于这一发展阶段。

2、醉酒状态:案发前李天一等5人与杨某在一酒吧有过醉酒行为,酒精的作用会影响神经系统的功能和心理过程的正常进行,大大降低自我的控制能力。

3、不良的行为经历:李天一轮奸事件爆出之后,网上又爆出李天一曾强奸其英语家教老师。

李天一在轮奸事件之前就有过性犯罪行为,并且没有得到惩罚,这样更加助长了他的犯罪心理和行为。

(二)主体外因素1、社会因素:随着经济的日益增长,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使得某些公共场所和行业管理不严,商业性色情活动增多。

加之众多的不良性文化泛滥并在青少年的生活中传播得更加广泛和深入,类似李天一这样的青少年极易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习得一些不良习惯,并且积淀性犯罪的想法和意念。

2、家庭因素:李天一是著名歌唱家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家庭条件优越,父母在教养李天一时倾向于以溺爱的形式,对于他做错的事,父母都尽力为其解决,纵容他的错误。

从李天一案看律师职业伦理

从李天一案看律师职业伦理

从李天一案看律师职业伦理近年来,一桩备受关注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讨论和思考。

这桩案件就是中国著名律师李天一在2016年被指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

在这起案件中,律师以其专业身份和法律知识参与案件的辩护和处理,引发了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诸多争议。

通过对李天一案的剖析,人们得以更深入地了解律师职业伦理所面临的挑战和考验。

首先,作为执业律师,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

在李天一案中,其为涉嫌杀人罪的被告提供辩护,并借助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为被告争取法律利益。

这一行为本身是律师履行职责的过程,符合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然而,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面临诸多道德困境。

例如,律师是否应当为被告辩护,是否应当竭尽全力争取无罪释放等问题,都需要律师深思熟虑,并在法律和道德框架内谨慎处理。

其次,律师在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注重自身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

在李天一案中,律师在辩护被告的过程中,不仅需关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还需考虑案情的社会影响和公众舆论。

律师作为法律界的代表,除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应当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得以谋取私利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律师在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之间需要平衡,做出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决策。

再次,律师在处理高风险案件时,需要审慎思考和规避潜在的职业风险。

在李天一案中,律师承担了为被告辩护的重任,需要面对严格的法庭审判和公众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需要审慎分析案情,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切勿轻率从事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行为。

律师职业伦理要求律师冷静客观地处理案件,不受外部干扰和影响,坚持维护职业尊严和法律尊严。

综上所述,从李天一案可以看出,律师职业伦理是律师执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律师在履行职责和处理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注重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秉持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审慎处理高风险案件,维护法律尊严和职业尊严。

只有不断加强自律,提高专业素养,律师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从社会工作角度解读李天一案件

从社会工作角度解读李天一案件

从社会工作角度解读“李天一案”并设计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解读:案件回放:一个年仅17岁的少年,曾在2011年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如今又因为涉嫌强奸,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李天一被刑拘后,身为母亲的梦鸽和父亲李双江自然十分痛心。

梦鸽再次表示希望社会能够宽容她的儿子,杨澜也为之“求情”,称很替李老师痛心。

在李天一涉嫌轮奸的案件中,遭遇不幸的女孩儿是受害者,李双江是受害者,李天一也是受害者。

对于他的行为应该谴责,但对于他本人,我们更多的应该是同情。

我们首先应当把“他”当作一个“人”来看待,体现一种人性的关怀,而不是一出错就进行无休止的责难和辱骂,这种毫无素质可言的“网爆”和舆论压力,结果只能适得其反。

李天一案件,从李天到全社会都有责任。

首先是家庭的责任,家庭教育的缺失。

在家庭中,父母不但要管理好孩子的衣食住行,更重要的是从思想上进行关心,用正确的方法进行引导。

李双江的父母没有给予其合理的家庭教育,而是偏袒放任自由。

李双江六七岁时在院里修自己的玩具三轮车,挡了并不太宽的路,一位军艺的老教授将他的小三轮车搬至路边,李双江不依不饶,直喊我爸爸是双江,老教授则回击说,你把你爸爸叫来,看我敢不敢!他才方作罢。

在李双江更大一点时,梦鸽还曾找到物业反映,家属楼车库掉落的顶灯碎片差点砸到了她儿子,物业为此特地调出监控视频后才发现,车库的顶灯就是他用玩具枪打碎的。

在宝马撞人案获释之后,邻居们惊讶地发现他竟然换了辆价值逾100万元的自色CTR跑车,跑车路过时,发动机声轰鸣人耳。

俗话说“养不教,父之过”。

家庭是青少年身心长的摇篮,父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现实社会中许多家庭对于青少年的教育方式却让人担忧。

有的对孩子过分溺爱,有的则过分专断,还有的对孩子放任不管。

溺爱型的家庭,父母对孩子的要求无条件无原则的满足,却对孩子缺乏必要的控制和要求,对于孩子违反规则的行为采取忽视或者接受的做法。

久而久之,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起来对父母过于依赖,缺乏自信和责任感,自我控制能力差,易冲动。

李天一案件思考

李天一案件思考

李天一案件思考研究报告作者:李健辉、李少军、曹林盛目录1、前言2、讨论3、思考关于李天一涉嫌强奸案的思考李天一涉嫌强奸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网络上批判大潮。

一时间,批判者多、骂人者多,大有一种不杀李天一、不置李双江于死地绝不罢休的态势。

随之而来的,又开始了对梦鸽的批判和谴责。

记者李蒙古对媒体的如此作法发表了不同的意见,但由于他使用了“网络暴民”的词眼,导致了一片骂声。

国内施工律师也都为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但笔者认为:仅从法律角度上分析大都正确,但此案目前有几个问题应该引起深思。

一、李天一涉嫌强奸犯罪,现处于侦察阶段,即李天一目前只是犯罪嫌疑人,不能称为罪犯,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不管网民如何愤怒,都不应该违反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涉嫌犯罪的怀疑对象。

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

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

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性规则,它的宗旨是按民主的要求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是使社会民主生活法律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关于李天一案件的思考目前,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影响我国青少年正常成长及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前段时间引发热议的李天一案件,是典型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件。

11月19日,历时13小时的李某某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结束,一时间,再次引发群众关注。

一、案件背景2013年2月17日,李天一等5人在海淀区某酒吧与18周岁的女子杨某喝酒,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将杨某带至宾馆,以帮助杨某醒酒为由开房,后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李天一案件属于性犯罪最为典型的代表类型——强奸犯罪,它具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双重性质。

该案中涉案人员共5人,且5人都参与强奸行为故可将该案定性为轮奸,这种团伙轮流强奸比单个人的强奸的危害性要严重得多。

但此案中李天一确定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受法律保护,故在判刑时法律会酌情给予从轻或减刑处罚。

二、犯罪成因(一)主体因素1、青春期的胜利和心理因素:由于青春期面临着心理发育的加速,性生理与性心理处于矛盾的发展阶段,生理与心理的不平衡发展。

17岁的李天一便是处于这一发展阶段。

2、醉酒状态:案发前李天一等5人与杨某在一酒吧有过醉酒行为,酒精的作用会影响神经系统的功能和心理过程的正常进行,大大降低自我的控制能力。

3、不良的行为经历:李天一轮奸事件爆出之后,网上又爆出李天一曾强奸其英语家教老师。

李天一在轮奸事件之前就有过性犯罪行为,并且没有得到惩罚,这样更加助长了他的犯罪心理和行为。

(二)主体外因素1、社会因素:随着经济的日益增长,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使得某些公共场所和行业管理不严,商业性色情活动增多。

加之众多的不良性文化泛滥并在青少年的生活中传播得更加广泛和深入,类似李天一这样的青少年极易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习得一些不良习惯,并且积淀性犯罪的想法和意念。

2、家庭因素:李天一是著名歌唱家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家庭条件优越,父母在教养李天一时倾向于以溺爱的形式,对于他做错的事,父母都尽力为其解决,纵容他的错误。

十大法律争议案件(3篇)

十大法律争议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争议。

本文将盘点十大法律争议案件,探讨法律与现实的碰撞。

二、十大法律争议案件1. 江歌案江歌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主要争议在于刑事责任认定。

江歌因遭前男友骚扰,被母亲要求搬家。

在搬家过程中,江歌被前男友杀害。

此案引发了关于自首、故意杀人罪等法律问题的讨论。

2. 刘涌案刘涌案是一起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主要争议在于死刑适用。

刘涌因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等,被判处死刑。

此案引发了关于死刑适用、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等法律问题的讨论。

3. 马航MH370案马航MH370案是一起涉及国际航空事故的案件,主要争议在于责任认定。

马航MH370航班失踪,乘客和机组人员下落不明。

此案引发了关于国际航空事故责任、保险理赔等法律问题的讨论。

4. 刘震云案刘震云案是一起涉及网络谣言的案件,主要争议在于名誉侵权。

刘震云因在网络平台上散布谣言,被起诉名誉侵权。

此案引发了关于网络言论自由、名誉侵权等法律问题的讨论。

5. 淮安拆迁案淮安拆迁案是一起涉及拆迁补偿的案件,主要争议在于补偿标准。

在拆迁过程中,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拆迁户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此案引发了关于拆迁补偿、物权法等法律问题的讨论。

6. 郑州保姆纵火案郑州保姆纵火案是一起涉及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主要争议在于刑事责任认定。

保姆因不满雇主家庭矛盾,纵火杀害雇主一家。

此案引发了关于故意杀人罪、家庭矛盾处理等法律问题的讨论。

7. 李某某强奸案李某某强奸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性侵的案件,主要争议在于刑事责任认定。

李某某因涉嫌强奸未成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此案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性侵犯罪等法律问题的讨论。

8. 贵州毕节留守儿童案贵州毕节留守儿童案是一起涉及留守儿童保护的案件,主要争议在于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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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权能通天现象频发让人宁信其有不信其无2013-02-27 02:25:11来源: 新京报(北京)有45877人参与日前,某实名认证为音乐人、歌手的网友发微博称,据内部消息,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轮奸案的女主角撤销控诉,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受害人得到极大物质补偿。

消息发出后引发网友强烈关注和热议。

但当记者就网传的“撤诉”一说向海淀警方求证时,当即被否。

只要对刑事法律稍有了解,就不难判断这个“内部消息”的虚假性。

所谓双方和解、被害人撤诉结案,只可能发生在刑事自诉案件中。

刑事公诉案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固然也可和解,但仅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且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除渎职犯罪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的是一起轮奸案,属于重罪,是公诉案件,且不属于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

因此,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双方达成和解即撤案的可能。

至于网友们所担心的另一种可能,即被害人改变报案时的陈述,从而影响到案件性质,导致警方撤案,也几无可能。

因为,被害人改变报案时的陈述,可能涉嫌伪证或包庇罪。

警方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也并非单纯依赖被害人陈述,还有其他证据。

单凭被害人一人改变陈述,警方尚不足以改变案件定性,除非同时让所有犯罪嫌疑人一起翻供。

但此案社会关注度极高,众目睽睽之下,警方怎可能如此公然舞弊?更何况,退一步说,即使够不成强奸罪,还可能涉嫌聚众淫乱罪,警方亦不可能撤案放人。

首先要提醒,制造谣言者要受到处罚。

在公共平台发言,尤其是公共人物,应严格自律。

发人深思的是:一个漏洞百出的“内部消息”,居然引起如此关注和热议,不少人信以为真。

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一些人缺乏法律常识,导致盲听盲信;另一方面,是因为“权能通天”、“有钱能使鬼推磨”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公众宁信其有、不信其无。

这提醒我们,普及法律常识、培育公民理性,非常重要;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更是刻不容缓。

毛立新(学者)【法条】少年L、L某、L姓男子现在不管怎么叫,全国人民都知道你说的是谁作者:南方周末记者赵蕾特约撰稿袁幼林2013-03-01 08:07:26来源:南方周末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庭审照片,只出背影是常用的处理方式。

(东方IC/图)∙标签∙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是七年前修改法律时最显著的进步。

南方周末记者询问了三位从事未成年人审判的基层法官,两位表示不知道有这条规定,另一位说,“这就是条软法,没什么实际效力。

”媒体从业者,很多人也是这次才恍然:哦,原来还有这么一条规定?“如果是马英九的未成年子女犯法了,一样要给他打马赛克,遮住眼或脸。

”最近一周来,某位未成年人涉嫌轮奸的案子,让一些法律人感到为难。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姚建龙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在评论这起案子时,他再怎么隐讳,全国人民都知道他说的是谁。

这种局面让他这个坚定的未成年人权益维护者“难以想象”。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施鹏鹏表示,这件事情确有不少问题值得讨论,但如果他再发表文章,怕案件引来更多的关注。

站在法律人的立场,这个案件不该像现在这么火。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早有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连同现行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前科记录和案卷封存制度,此案本有可能隔绝于公众视野。

法律学者谢晖的愤怒也就不难理解。

他强烈要求披露未成年嫌犯姓名的电视台向公众道歉,吁请律师起诉该电视台,这几天来他一直和持不同意见的网友们进行辩论。

谢晖依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是七年前修改法律时最显著的进步。

此前,对未成年嫌犯身份信息的保密只限于判决前,而且没有禁止网络的传播。

字面上的进步还未走入现实。

除了姚建龙这样的研究者,很多人都不知道这条规定的存在。

南方周末记者询问了三位从事未成年人审判的基层法官,其中两位表示不知道有这条规定,另外一位说,“这就是条软法,没什么实际效力。

”法官们平日里依据的是法院内部的办案纪律,一些未成年人案件需要对外宣传,他们会对当事人改名换姓,隐去社区、学校,“这还是很慎重的”。

各地公安、检察院各有一套办案手册。

不得泄露未成年嫌犯信息,同样是硬性要求。

但是时常有案件在侦查阶段,案情就被媒体详尽披露。

“很多信息是很具体的,只有警方才可能掌握。

”施鹏鹏说。

南方周末记者没有查询到因为泄露未成年人嫌犯身份信息被处罚的往例。

一位有着近10年审判经验的法官说,他印象中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如果有,可能也是内部记个小错。

根植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为国际通行的规则。

其间的道理很浅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最终定罪前,应推定其无罪,其隐私、形象、品格等均受法律的保护。

作为心志发育尚不成熟的未成年嫌犯,更应该受到保护。

和中国不少法律条文的命运一样,这条规定虽然被写进法律,却一直在沉睡。

作为该条最主要的义务主体之一——媒体从业者,很多人也是这次才恍然:哦,原来还有这么一条规定?这条规定之所以被遗忘,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它没有锋利的牙齿。

一旦司法人员泄密了,媒体公开未成年人照片了,该受何种处罚?中国的法律没有给出答案。

举目世界,法治先进之区的罚则分明:依据台湾地区和香港的法律,任何人只要发布了可以识别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就可能受到处罚。

在台湾,罚款幅度在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

香港的规定是,一万港元的罚款加六个月监禁。

在法国,如果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侦查人员一旦泄露嫌疑人的信息,将因为泄露职业秘密而受刑事处罚。

案件处于审前阶段时,如果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传播嫌犯照片,传播人将被科处10万法郎的罚款。

据施鹏鹏介绍,一位普通的法国公民曾因为在网络上贴出嫌犯的照片,发布定罪量刑的民意调查,受到刑事追诉。

此案几经反复,最后法国最高法院宣告其无罪。

英国拥有一套惩处藐视法庭的规则体系,媒体对审判前案件的报道受到更多限制。

过度暴露罪犯的身份信息、个性特点等,都可能因为影响法庭的公正审判而被控藐视法庭罪。

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做法是,只要是未经法院审判的嫌犯,不管成年与否,其隐私都受到法律保护。

这一精神体现在宪法和刑事基本法中。

为未成年人制定的特别法中,还有专门条款对未成年嫌犯隐私权的保护进行规定。

一位英国年轻人在11岁时偷了两辆自行车而被警方两次警告。

多年以后他的潜在雇主仍然在犯罪记录中查询到了他曾经的犯罪记录,结果没有录用他。

2013年1月29日,英国公平及人权委员会(政府机构)最终裁决:一个多年以前未成年时犯下的罪和这个人是否应该被雇用没有任何关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警方明显违反了人权法案,必须立刻得到纠正。

瑞典学者史雯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两年前瑞典有一位成年明星涉嫌吸毒被捕,有商业化媒体报道了他的名字,很快招致瑞典的新闻申诉专员的批评。

新闻申诉专员有权对媒体作出处罚。

“在瑞典,未成年人基本不会被判刑,所以更不应该报道他们。

”史雯说。

据史雯介绍,经过新闻申诉专员处理的案例都在网上全部公开,其中没有不当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个案。

“媒体一般不会犯这样的错。

之前有媒体报道一个学校有吸毒问题,新闻申诉专员认为通过报道容易推断出那些年轻人是谁,这家媒体也受到了批评。

”台湾地区有类似案例。

《时报周刊》总编辑夏珍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中国时报》前几年曾报道某区域一学校某姓学生受害案,由于那个区域内只有一个学校,该学生姓氏又很罕见,受害者身份很快被搜索出来,台北市社会局立即跟进调查,“到现在还没完”。

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不得披露未成年嫌犯的身份信息,已经成为媒体从业者的职业习惯。

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绝对不能出现任何身份信息,包括可能推测其身份的相关信息,如父母名字、就读学校等,照片一律不用。

“媒体报道未成年人消息,若触犯法令,就会被移送主管机关裁处,台湾媒体若不服就得声请再议,再不服就打行政诉讼,除非被撤销,否则就得受罚。

”台湾记者杨肃民说。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出台之后,台湾媒体与相关部门磨合了很长时间。

比如,在公共讨论的场合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旧案能否重提,也被重新审视。

“如果当事未成年人已过世,我们认为是可以提了,因为不存在影响他未来人生道路的问题了。

”夏珍说。

很多国家和地区在严格保护嫌犯隐私的同时,设置了例外的条款。

“在这些国家中,媒体自由和无罪推定都是宪法权利。

”施鹏鹏说。

香港的法律规定,媒体或者个人如果诚意参与公共讨论,在此过程中不慎披露未成年嫌犯的有关信息,经法庭裁决,可以不受责罚。

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具体列出了何种情况下可以披露嫌犯信息。

比如,将特定信息主要包括体貌特征、犯罪嫌疑人画像、车牌号等与媒体沟通以协助破获案件;检察系统亦可“为制止流言或谎言的传播”而与新闻媒体主动沟通,披露不会损害侦查利益或第三者权益的材料。

史雯提及,瑞典前外交部长被杀一案发生时,就有媒体以公共利益为由,报道了嫌犯的家庭关系、成长经历,虽然没有披露其姓名,还是引来了一些争议。

“公共利益比较难确定,不同的社会和时代有不同的看法。

明星的孩子涉嫌犯罪,在瑞典绝对不认为跟公共利益有关。

”史雯说。

在台湾,公众人物没有隐私权,但公众人物的未成年子女、未成年明星一样受保护,除非取得监护人同意,始可报道。

“如果是马英九的未成年子女犯法了,一样要给他打马赛克,遮住眼或脸。

”杨肃民说。

同样的问题在中国显得尤为复杂。

除了司法机关和媒体,普通公民是否受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不得披露”的约束,法律人士有不同的看法。

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立场,姚建龙认为应该包括。

复旦大学教授孙笑侠则认为,只有职权机构才负有保密义务,基于法理,不应该对义务主体做扩大解释。

在眼下铺天盖地的报道和质疑声中,这样的讨论似乎不合时宜。

一位网友给谢晖的回复颇有代表性:“您认为媒体的曝光伤害了刑诉法等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但是请不要忘记刑法有一个底线,那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以×家的实力完全有能力干预司法,×家在全力营救,已经在危及×××的公正处理。

”施鹏鹏说,在这样的事件中,法律人往往处于尴尬的境地。

“我只能说,公众法治意识的普及得慢慢来。

”(施鹏鹏提供了欧陆国家嫌犯隐私保护的有关资料,特此鸣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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