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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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安康保险计划书(06版)

女性安康保险计划书(06版)

和谐中国 人寿年丰
国寿浓情奉献:女人如花 爱满三八 国寿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方案
本保障计划专门为女性设计,为您提供全年24小时关爱其健康。

一、计划特色:
1、 投保年龄为16-60周岁的女性;
2、 承保6种女性特定疾病,2种手术,针对性强;
二、保障利益及保险费:(单位:元)
注:续保可免除90天的观察期
三、索赔提供资料
1、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
2、病理报告,如有拍X 光、CT 片,须提供放射性报告书;
3、单位对出险经过的证明书;
4、保险单及所在人员花名册复印件
5、理赔申请书及存折复印件
四、投保手续
需要投保本保险的女性居民,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地点登记交费即可。

注:本计划书仅供参考说明,详细承保内容以合同为准。

方案提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条款

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如怀孕需未超过十六周)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分娩产下的已生存七日以上的婴儿为“附带被保险人”(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以下所说的被保险人均不包括“附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则自其出生并生存七日后至满六周岁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如“附带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合同继续有效,并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癌症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附表一所列手术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附表一所列手术时,本公司对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平安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说明)

平安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说明)

平安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说明)
1、参保范围:企、事业单位年满16-64周岁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
2、保险期限:一年(每年续保)
3、保险费:一次性缴费
4、保险责任:
①观察期(30天)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原发性妇科癌”(原位癌除外),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②乳腺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位癌除外)的,本公司按乳腺癌保险金额给付“乳腺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③其它妇科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原发性其它妇科癌(原位癌除外)的,本公司按其它妇科癌保险金额给付“其它妇科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5、保险利益表:
原发性其它妇科癌指:原发性的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

被保险人发生原发性妇科癌的时间以明确诊断该疾病的病检标本提取日为准。

女性健康险保险条款

女性健康险保险条款

女性健康险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本XX”指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XX,“收益人"指符合收益条件的农行漂亮妈妈XX女性持卡人,“本主险合同"指投保人与本XX之间订立的“农银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合同”。

1 本XX提供的保障1。

1保险金额最高2万园(卡/年)11.2 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24时止.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1.3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XX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含90 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见7。

1)或女性原位癌(见7。

2),本XX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本XX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疗机构(见7。

3)的专科医生(见7。

4)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XX按本主险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XX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多种女性特定疾病的,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女性原位癌。

本XX按本主险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本XX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多种女性原位癌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以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20%为限。

1.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女性特定疾病、女性原位癌的,本XX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时被保险人已经患有女性特定疾病或女性原位癌;(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XX(见7。

5);(3)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见7。

团体女性安康保险

团体女性安康保险

团体女性安康保险一、被保险的六种女性疾病被首次确认患有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原发性乳腺癌。

二、如何参保“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是以团体方式参保,不接受个人单位投保。

女职工以基层工会团体形式统一组织参保,参保人员不少于8人。

三、如何缴费(1)保险费每份20元,每人原则上投保2份(40元)最多投保5份(100)元,由投保人一次交清。

每个参保单位的职工必须选择同样的份数参保。

(2)保险金额每份10000元(乳腺癌20000元)(3)参加保险采取自愿原则,可以由女职工个人出资,也可以由行政、工会福利费用中予以补贴,每年缴费一次。

四、保险年龄年龄在16—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在职人员。

五、保险年限保险期间1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六、免责和续保参保女职工实行90天免责期,这是由于参保时保险公司实行免体检的优惠政策,因此第一年参保的女职工在缴费后90天内(即缴费次日零时至第90日的24时止),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六种疾病,不享受保险给付的待遇。

第一年保险期满后,第二年及以后各年续保时10天内续缴保费的不实行免责期,10天内未续缴保费的仍执行90天免责期。

七、参保待遇(1)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就医时,被首次确认患有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等五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确定后,将每份一万元给付保险金,同时对被保险责任终止,且不再接受该被保险人投保(续保)本保险的要求。

(2)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就医时,首次确认患有原发性乳腺癌,经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后,将按每份2元给付保险金,同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终止,且不再接受被保险人投保(续保)本保险的要求。

(3)第二年及以后各年续保时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条90日观察期规定的限制。

人寿妇女安康保险赔付标准

人寿妇女安康保险赔付标准

人寿妇女安康保险赔付标准
人寿妇女安康保险是一种为女性提供的保险产品,旨在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和保障女性特定健康需求的保险。

赔付标准可能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单而有所不同,因此具体的赔付标准应该在购买保险前详细了解并与保险公司沟通。

通常情况下,人寿妇女安康保险可能包括以下方面的赔付:
1. 重大疾病赔付: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出某些特定的重大疾病(如癌症、心脏病等),保险公司将支付一笔赔偿金,以帮助覆盖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

2. 住院日赔付: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保单规定的日额标准支付住院日赔偿。

3. 保险金豁免:在一些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需要长期护理,保险公司可能提供保险金豁免,不再需要支付保险费,但保险保障仍然有效。

4. 保险期满或退保时赔付:在保险期满或保单退保时,有些人寿妇女安康保险产品可能提供一定的现金价值或赔付金额。

5. 意外身故赔付: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通常会支付一定金额的身故赔付给受益人。

请注意,具体的赔付标准和条件会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不同的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保单条款,咨询保险公司,以了解详细的赔付细则和保险保障范围。

女性安康保险系列方案

女性安康保险系列方案

女性安康保险系列
方案
女性安康保险系列方案
方案一女性特定疾病保险计划(30元)
一、投保范围
18-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

二、保险期间
一年(初次投保等待期30天)。

三、保障范围
四、除外责任
1、上述疾病非初患或在等待期内发生上述疾病;
2、因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疾病;
3、非意外伤害导致住院;
4、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五、保险费
每份30元,每人最多2份。

方案二女性特定疾病保险计划(50元)
一、投保范围
18-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

二、保险期间
一年(初次投保等待期30天)。

三、保障范围
四、除外责任
1、上述疾病非初患或在等待期内发生上述疾病;
2、因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疾病;
3、非意外伤害导致住院;
4、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五、保险费
每份50元,每人最多2份。

方案三女性安康保险计划(100元)
一、投保范围
18-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人员。

二、保险期间
一年(初次投保等待期30天)。

三、保障范围
◆保障利益释义:
(一)女性特定疾病保险。

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条款(ppt 61页)

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条款(ppt 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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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条款(2005版)
开发背景 产品介绍 产品特点 操作实务 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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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条款(2005版)之 产品介绍
1、产品名称 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条款(
2005版) 2、投保范围
(2)就我公司而言,疾病类产品的 盈利性较强,和意外险类似,管理相对 简单都脱离了复杂的医疗环境,能比较 真实的接近产品定价时的各种假设环境 ,不易发生医生或患者逆选择的情况, 道德风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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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条款(2005版)之 产品特点
4、 价格相对适中 就客户而言,从保障范围全部是女性
子宫肉瘤
输卵管癌
这两个手术与 上面7个责任无关
原发性卵巢癌
子宫全切术
卵巢切除术
两个 椭圆 型的 责任 相互 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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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条款(2005版)之 产品介绍
3、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按
本合同约定续保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初次 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 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 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和子宫 肉瘤6种疾病中的任何1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除本条第 三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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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条款(2005版)之 产品介绍
7、受 益 人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
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8、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
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 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 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投 保人证明、保险合同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 费凭证。

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利益条款

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至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癌症的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骨质疏松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关于购买女性安康保险的通知-天津西青医院

关于购买女性安康保险的通知-天津西青医院

关于女性安康保险计划一、投保范围天津市西青医院全体女职工(在岗60周岁以下人员)二、保险期间一年(初次投保等待期30天)。

三、保障范围◆保障利益释义:1、女性特定疾病保险2、20种重大疾病本方案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八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 原位癌;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其女性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等四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第五条所述四种疾病之一;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患第五条所述四种疾病之一。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三、连续投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如怀孕需未超过十六周)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分娩产下的已生存七日以上的婴儿为“附带被保险人”(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以下所说的被保险人均不包括“附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则自其出生并生存七日后至满六周岁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如“附带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合同继续有效,并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癌症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附表一所列手术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附表一所列手术时,本公司对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女性团体疾病

女性团体疾病

女性团体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贵单位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贵单位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贵单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6.1贵单位可按本合同约定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 (5)贵单位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2;3.2;7.2保险事故发生后请贵单位及时通知我们…………………………………………………3.2贵单位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解除合同会给贵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请贵单位慎重决策……………………………6.1贵单位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贵单位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贵单位的权益,请贵单位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贵单位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范围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2.2 责任免除2.3 保险金额2.4 保险期间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的给付3.5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被保险人的变动5.1 增加被保险人5.2 减少被保险人5.3 对合同效力的影响6.合同解除和变更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2 合同变更6.3 联系方式变更7.如实告知7.1 明确说明7.2 如实告知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年龄错误8.2 争议处理8.3 被保险人资料9.释义女性团体疾病保险条款(华夏保发[2010]120号文,2010年3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贵单位”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贵单位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女性团体疾病保险合同”。

国寿关爱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关爱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关爱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关爱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关爱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关爱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至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的最高续保年龄为五十周岁。

第四条特定疾病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三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特定恶性肿瘤:指原发于女性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特定部位包括:乳房、外阴、阴道、子宫颈、子宫体、输卵管和卵巢。

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且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C50-C57范畴。

二、系统性红斑狼疮:指一种累及多脏器的自身免疫性的炎症性结缔组织疾病,其诊断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1)、(2)所规定的条件:(1)需具有下列临床表现和实验室结果呈阳性且达四项以上者:①蝶型红斑或盘状红斑;②光过敏;③口腔溃疡;④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关节痛;⑤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⑥肾炎(蛋白尿或管型尿或血尿);⑦血液学异常(白血球减少(小于4×109/L)或血小板减少(小于80×109/L)或溶血性贫血);⑧神经系统损伤(抽搐或精神症状)。

-安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和费率(2010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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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连带被保险人:凡出生满30天至18周岁(不含18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的、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或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以下所称“被保险人”无特别说明的,均指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社会团体等合法团体可以作为投保人,为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人员向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二个部分,投保人可以根据投保团体实际的医疗保障需求选择投保,组成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障对于未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团体,可单独投保以下必选保障,也可在投保必选保障的基础上投保可选保障。

(一) 必选保障:一般住院医疗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保险合同生效90天后因罹患疾病(续保不受此限),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根据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绝对免赔额以后按合同约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金额以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超出部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可选保障:一般门(急)诊医疗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保险合同生效90天后因罹患疾病(续保不受此限),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根据门(急)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绝对免赔额以后按合同约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金额以合同约定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超出部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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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其女性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等四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第五条所述四种疾病之一;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患第五条所述四种疾病之一。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三、连续投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罹患第五条所列癌症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检验诊断报告书;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新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

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三、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五人以下或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三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本公司: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连续投保:指投保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再次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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