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规范严肃纠正领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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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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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浙农科发[2008]2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日期】2008.12.09【实施日期】2008.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办法》的通知(浙农科发〔2008〕28号)各市、县(市、区)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局: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落实,省政府将组织对各地实施责任农技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验收(通知另发)。

现将《浙江省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的要求,抓紧做好准备,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浙江省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附件:浙江省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办法为了搞好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工作,检查各地责任农技制度建设成效,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依据及范围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0号)为依据,对全省各县(市、区)实施责任农技制度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验收方法及内容验收采用计分等级制,总分为200分,经验收评分达140分以上者为验收合格,未达140分的为不合格。

评分标准按《浙江省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评分标准》(见附表1)执行。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进行验收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工作情况、制度建设情况、落实到位情况及实施效果情况等四个方面。

验收等级为合格的,必须为当地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组织工作到位,政策措施有力,已按照要求及时完成了建设任务。

制订的农技推广组织、责任、培训、考核、保障等各项制度比较规范、可行,符合相关要求,并已落到实处,在实际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基层农技工作;验收等级为不合格的,主要指上述几个方面存在问题较多,当地政府没有认真贯彻落实,至今仍未完成建设工作,以及出台的相关政策及制订的制度不符合要求。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9.07.14•【字号】浙海渔办[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海渔办〔2009〕20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为进一步深化落实责任渔技推广制度,强化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规范管理,推进水产技术推广系统基层满意站所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基层农技推广责任制度的有关通知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加强我省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加强我省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责任渔技推广制度,加强对我省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的规范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0号)、《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组织网络进一步加大农技推广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6号)和《浙江省责任农技制度建设验收办法》(浙农科发〔2008〕28号)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在全面落实责任渔技推广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和站容站貌建设,强化推广机构的规范管理,使全省基层推广体系逐步呈现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明确、能够与渔农民保持“零距离”接触的新局面,促进水产技术推广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推进基层满意站所建设。

二、主要内容(一)责任渔技推广制度建设。

按照省政府有关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工作要求,继续从组织、责任、培训、考核、保障五大体系全面落实渔技推广责任制度。

要配备好首席渔技推广专家、渔技指导员、责任渔技员,细化相应的岗位责任和责任区域,出台考核奖惩办法、落实责任渔技人员培训与财政保障措施。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9.09.17•【字号】浙海渔外〔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海渔外〔2009〕40号各沿海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外事办公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我省渔船涉外案件处理的规范性,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有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专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附件浙江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妥善、规范处理我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明确本省范围内各职能部门及各部门内部职责分工,切实维护我省渔业和渔民的正当权益,根据《我国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置我省渔船涉外渔业案件。

渔船涉外渔业案件是指我省渔船及其人员因从事渔业活动被外国军警、政府公务船舶袭击、驱赶、枪击、抓扣等以及因事故、灾害、所属人员群体性行为等造成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需我相关政府机构、驻外使(领)馆协调解决的突发事件。

第二章工作制度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处置渔船涉外渔业案件的领导,建立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有效、应对得当的工作机制和防范机制。

第四条渔船涉外渔业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由渔船隶属企业、单位和所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由渔船隶属企业、单位和所有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处理。

第五条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发生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当事人应本着“外事无小事”、“有利于案件妥善解决”的总体原则,恪尽职守,讲求时效,密切配合,提供及时、快捷的服务,不得推诿、拖延。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浙海渔法[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海渔法〔2010〕11号)各设区市、县(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局:为推进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提高海洋与渔业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实际,制定《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提高海洋与渔业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幅度和期限等的权限。

第三条本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依法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时,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四条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反腐倡廉、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浙海渔规[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海渔规〔2008〕22号)沿海各有关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为确保《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顺利实施,又好又快地推进全省标准渔港建设进程,我局拟定了《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切实推进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为确保《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顺利实施,又好又快地推进全省标准渔港建设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4号)和《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7〕19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地市政府标准渔港建设目标任务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2007年-2012年有标准渔港建设任务(含续建、新开工以及前期工作项目)的市级人民政府以及其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按照2008年8月省政府与市级政府签署的标准渔港目标责任书有关条款要求和各年度建设任务,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基础管理,包括组织领导(5分)、基础工作(5分)、资金管理(12分)、廉政建设(8分)等四项;第二部分项目管理,包括建设管理(15分)、工程进度(40分)、绩效评价(15分)等三项,实行百分制评分。

三、基础管理(30分)(一)组织领导(5分)1、建立标准渔港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职责与目标任务;定期召开渔港建设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渔港建设有关工作。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执
行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4.05.19
•【字号】浙海渔法[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执行行政
许可项目的公告
(浙海渔法〔201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07〕25号)的要求,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海洋与渔业系统在本省范围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调整公告如下:
注:带*号为部门审核、政府审批项目。

请本系统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公告规范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本单位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4年5月19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浙海渔办[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海渔办〔2009〕15号)各沿海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5月5日至7日,我局联合舟山市外经外事、渔政渔监、渔政执法、渔船检验人员成立联合督查组,就北太鱿钓渔业企业及渔船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情况,开展了一次开航前的安全生产综合专项督查。

此次共督查了舟山市的12家远洋渔业企业,抽查了7艘北太鱿钓渔船,逐一进行登船检查。

从督查结果并结合近年生产实际情况来看,我省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现就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监管职责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生产安全和涉外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政府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认真监督各远洋渔业企业安全、涉外制度落实情况,对制度不全、执行不力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不准放行;认真指导远洋渔业企业和船东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和涉外事件的发生。

二、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责任各远洋渔业企业应认真检查现行制度状况,因地制宜制订、充实、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以公司正式文件印发到各生产单位,以建立长期的制度落实机制,做到制度覆盖企业运行各个层面;要建立安全生产与涉外防范领导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监管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与涉外事务;企业法人、船东、船长、船员的职责、责任要清晰、明确;制度的执行和内部监管的措施要确保落实到位。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用海规划管理的通知-浙海渔管[2010]44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用海规划管理的通知-浙海渔管[2010]44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用海规划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用海规划管理的通知(浙海渔管[2010]44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主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区域规划用海管理,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地区〔2009〕297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区域用海规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区域用海规划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区域用海规划是指在同一区域内、集中布置多个建设项目进行连片开发并需要整体围填的用海方式的规划,分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与区域农业围垦规划。

近年来,我省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海洋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集聚加快。

随着环杭州湾和温台沿海产业带以及宁波、舟山海洋经济建设的推进,用海需求不断增加,连片开发整体围填的用海活动日益增多。

建立区域用海规划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此类用海活动的管理,是海洋管理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编制区域用海规划的基本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区域用海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委托有规划编制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具体区域用海规划编制工作。

区域用海规划应当符合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等相关规划,涉及无居民海岛管理的应当符合省级无居民海域保护利用规划。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要与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相衔接;区域农业围垦用海规划要与县级土地利用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海洋管理效率为海洋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海洋管理效率为海洋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海洋管理效率为海洋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浙海渔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海洋管理效率为海洋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的通知(浙海渔发〔2009〕4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在浙各有关技术单位: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海发〔2008〕29号)要求,结合我省“保稳促调、转型升级”和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需要,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本着“项目支持,程序到位,形式简化,监督检查”的原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化许可程序,简化审查形式,减化工作环节,为涉海项目提供直接、快捷的海洋综合管理服务。

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一、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对投资项目的统筹和引导,积极主动配合做好项目选址,并按规定出具海域使用预审意见。

优先保障拉动内需项目用海,推动保稳促调项目用海尽快到位。

二、加强科学围填海,坚持优化围填海平面设计理念。

在非淤涨海域,符合平面设计要求的围填海项目用海,和以防灾、环境整治等为主要目的的围填海工程用海优先审批或申报。

积极做好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

对企业自行投资、面积较小、逐年多次填海形成或通过转让取得的填海工程,未开展海域使用动态监测、建设期未实施监理及施工单位解散等情况,根据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生态影响的实际情况,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适当简化海域使用动态监测和建设期相关材料,相关内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报告中合并编写。

三、支持区域建设用海,提高海域整体利用率。

已确定的项目实际用海面积达到整个区域规划面积的50%,并附有项目证明材料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及其论证报告评审在通过并获国家海洋局批准同意后,可先行开展围海活动及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行政执法协查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行政执法协查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行政执法协查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浙海渔执[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行政执法协查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海渔执[2009]10号)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局:近年来,为了执行日益增加的渔业行政执法任务,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编制的前提下,招用了一批渔业行政执法协查员以缓解执法力量的不足。

目前,这些渔业行政执法协查员在协助渔业行政执法、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渔民群众生伞财产安全、加强与渔区群众沟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缺少具体和规范的相关规定,给协查员管理带来了不少问题,不但影响到协查员自身的发展,也影响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和整体形象。

为了依法规范管理,提升队伍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渔业行政执法协查员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问题,望及时告知省执法总队。

特此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浙江省渔业行政执法协查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执法效率,根据《东海区渔政局渔业行政执法协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渔业行政执法协查员(以下称渔政协查员)属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称渔政机构)管理,是协助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称渔政人员)实施渔业行政执法的编外人员。

第三条渔政协查员由同级渔政机构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招聘管理,要根据正常经费承受能力和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人数。

第四条渔政协查员原则上招聘本单位在岗人员,也可以适当聘用德才兼备的社会人员。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7.11.22•【字号】浙海渔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海渔发〔2017〕6号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十三五”期间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开展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坚持捕捞投入和渔获物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施渔业资源总量管理,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依法治渔、综合施策、协调管控”的长效机制,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持续增收。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12082艘、总功率2852611千瓦以内(2020年全省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见附件1)。

“十三五”期间,全省共压减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580艘、功率430337千瓦(全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见附件2),其中: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减船1717艘、功率417810千瓦;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减船863艘、功率12527千瓦,到2017年底各市压减渔船不得低于总任务的40%。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执
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7.11.23
•【字号】浙海渔法〔2017〕26号
•【施行日期】2017.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执行行政
许可事项的公告
浙海渔法〔2017〕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07〕25号)的要求,经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海洋与渔业系统在本省范围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公告如下:
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注:*为部门审核、政府审批项目。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11月23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落实“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任务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落实“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任务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落实“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06.13•【字号】浙海渔资[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落实“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任务的通知(浙海渔资〔2008〕24号)各市及义乌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根据省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浙环治办发〔2008〕1号)的要求,结合分解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见附表),现就加快推进“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的实施,切实落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通知如下:1、要求责任单位明确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为第一责任单位,各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为相应工作任务的具体责任落实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作为协办单位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各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对具体任务进行进一步细化分解,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2、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人。

各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由分管领导牵头并有专人负责有关工作,各职能处室相应配合,根据《任务分解表》的要求,落实考核目标责任制,共同完成省、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811”新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3、要求制订计划及时总结,按期落实和上报。

各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任务分解表》的要求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向考核部门和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和半年度总结材料。

“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半年度工作总结请于6月30日前报送我局。

联系人:尚云斌,电话:*************,传真:*************,email:农民信箱(或***************)。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关于开展全省渔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关于开展全省渔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关于开展全省渔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07•【字号】浙政办函[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关于开展全省渔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函[2002]1号)各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经贸委、交通厅和浙江海事局快于开展全省渔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比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一月七日关于开展全省渔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近年来,我省渔业迅猛发展,渔船数量增加,而作业渔场缩小,一些船员安全意识淡薄,一些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各类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重大沉船事故多发,给渔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影响了我省渔业的健康发展。

为遏制重大渔船事故的发生,强化渔船安全防范措施,决定对全省渔船安全进行一次专项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渔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强化渔船安全管理,提高渔船港口签证率,取缔和查处“三无”、“三证不齐”渔船;落实渔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渔船安全适航性能,遏制重大渔船事故的发生,确保渔业安全生产秩序的稳定。

二、整治范围(一)整治的重点1.重点县(市、区):象山、宁海、定海、普陀、嵊泗、岱山、瑞安、玉环、温岭、三门和椒江等11个近年来渔船安全事故多发的县(市、区)。

2.重点海域:169、177等海区及商船的主航道和习惯航道。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深化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深化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深化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浙海渔业[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深化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渔业〔2010〕2号)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局:为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进一步深化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0年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0〕2号)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决定在2009年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暨“执法年”活动的基础上,2010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现将《2010年浙江省深化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局值班电话:*************、88007222联系人:渔业处刘定康电话:*************、137****1712顾宏飞电话:*************、137****9980科外处徐君电话:*************、139****1238执法总队罗允宝电话:*************、137****6800推广总站周燕电话:*************、136****0947附: 2010年浙江省深化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实施方案二○一○年二月八日2010年浙江省深化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实施方案为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0年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0〕2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浙海渔安[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海渔安〔2010〕14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今年1~4月,我省渔船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大幅度反弹,尤其是一次性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多发。

截至目前,全省共发生较大事故8起,死亡(失踪)53人,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均比去年同期增加一倍多。

如4月5日20时许,浙平渔0223船(钢质,主机功率294千瓦)在台州上大陈岛正东20海里海域(203海区8小区)与MELINA(美琳娜1号)发生碰撞事故,船上6名船员落水失踪。

4月14日20时许,浙瑞渔01215船(钢质,主机功率294千瓦),该船锚泊于东经121°33′03″、北纬27°15′40″海域,被安提瓜和巴布达籍JADETRADER货轮撞沉,船上6名船员落水失踪。

今年以来我省渔船水上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海上天气反常,大风、大雾、大浪及局地突发恶劣气候多发,渔船捕捞作业环境不良。

二是浙江沿海航路和渔船习惯作业区交叉重合,加之浙江沿海商船通航密度和渔船作业、航行密度持续增大,在恶劣天气情况下渔船与商船的碰撞机率增加。

三是船东船长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值班瞭望不到位,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不能有效正确使用,应急处置能力缺乏等。

为了遏制渔船水上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现就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切实做好防范工作。

一、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深入细致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提高渔船签证率、登船检查率、编组管理有效率、渔船值班登记率、违规处罚执行率,遏制渔船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快进程做好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快进程做好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快进程做好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浙海渔政〔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快进程做好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政〔2014〕17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91号),我局于去年印发了《关于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政〔2013〕53号),指导各地开展“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并要求各地于今年底完成治理工作。

为加快各地“船证不符”治理进程,保证治理工作质量,按时完成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保质按时完成治理工作加强我省“船证不符”渔船治理,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讲话和安全生产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消除渔船安全隐患的重要工作,各地必须高度重视。

此次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务必尽快做好政策宣讲工作,鼓励渔民主动接受整改,同时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渔政、船检、执法等相关部门成立“船证不符”治理工作小组,深入研究并加快开展“船证不符”治理工作,保证按时完成治理工作。

同时,请各县(市、区)于4月25日前将工作小组负责人(或联络人)报市渔业主管部门,市渔业主管部门统一于4月30日前上报省局。

二、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相关治理政策(一)此次“船证不符”治理主要涉及“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擅自变更渔船主尺度和擅自更换主机扩大主机功率”三种情形。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1.01.20•【字号】浙海渔安〔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浙海渔安〔2011〕1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各远洋渔业企业:为强化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远洋渔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6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远洋渔业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应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企业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提高对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针对远洋渔业作业环境复杂、船上人员众多、部分渔船船体及机电设备老旧、远程公务救助困难、职务船员素质不高、应对突发事件经验不足等实现状况,按照主体到位、制度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范和避免远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远洋渔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远洋渔业企业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船安全负全面责任。

对出海作业渔船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要建立健全远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明确监管人员工作责职;明确所辖渔船的船东、船长、职务船员、普通船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建立并实施企业对渔船的24小时实时监控制度和渔船24小时安全值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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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规范严肃纠正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团体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报酬
【发文字号】浙海渔人[2015]7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日期】2015.12.22
【实施日期】2015.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规范严肃纠正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团
体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浙海渔人〔2015〕78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社会组织:
现将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规范严肃纠正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团体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的通知》(浙组〔2015〕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违规兼职取酬清理规范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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