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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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导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医院中用于麻醉和精神科治疗的关键药品。

为了确保医院安全运行以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监管,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二、麻醉药品管理1. 麻醉药品的购买1.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正规的药品供应商处购买麻醉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正品。

1.2 购买麻醉药品需要经过麻醉科的审批,并在采购前提交相关材料以备审查。

2. 麻醉药品的储存2.1 麻醉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因素。

2.2 麻醉药品应当储存在专用的麻醉药品储存室中,严禁与其他非麻醉药品混存。

3. 麻醉药品的使用3.1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医师进行,且需要提前进行适当的麻醉评估。

3.2 每次使用麻醉药品前,医务人员必须核对药品的品名、规格、剂量,并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使用。

4. 麻醉药品的监管4.1 麻醉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当详细、准确。

记录中必须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给药方式以及使用时间等。

4.2 麻醉药品的库存应当进行定期盘点,并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5. 麻醉药品的报废处理5.1 麻醉药品过期、破损或者其他不合格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5.2 麻醉药品的报废处理必须经过麻醉科的审批,并记录在药品报废记录表中。

三、精神药品管理1.精神药品的购买1.1 购买精神药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并报经医院的谈判质控委员会审批。

1.2 购买精神药品需要保存相关的购药材料,包括采购申请、合同等,以备查验。

2. 精神药品的储存2.1 精神药品的储存应满足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等因素。

特别是对于易受光照和潮湿影响的精神药品,应做好防护措施。

2.2 精神药品应储存在专用的药品储存室中,独立于其他药品,严禁混存。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麻醉药品的管理。

第三条麻醉药品包括各类麻醉药剂、麻醉用药设备和相关辅助材料。

第四条麻醉药品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安全、合理和便捷的原则,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麻醉药剂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麻醉药剂按照其药理作用和使用方式的不同,分为局部麻醉剂、全身麻醉剂、镇痛药和辅助药剂等。

第六条麻醉药剂的管理包括生产、流通、储存、销售和使用等环节。

第七条麻醉药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

第八条麻醉药剂的销售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销售和配送。

第九条麻醉药剂的使用应当由医疗机构的专业医务人员按照临床需要和规范操作进行。

第十条麻醉药剂的储存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药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第三章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的管理第十一条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包括麻醉机、麻醉监测仪器、注射泵、气管导管、氧气面罩等。

第十二条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符合国家质量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十三条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的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的使用应当由经过培训和合格认证的医疗机构专业人员操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十五条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保证设备的完好和材料的安全性。

第四章麻醉药品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麻醉药品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对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进行检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等形式。

第十八条麻醉药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

2023修正版《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一、概述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而制定的,旨在规范麻醉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麻醉药品的认知和管理水平,保障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管理责任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监督麻醉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2.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3. 医务人员要遵守麻醉药品使用的相关规定,确保操作安全、合理和规范。

4. 麻醉药品的生产、流通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麻醉药品的质量安全。

三、麻醉药品的分级管理根据麻醉药品的危险程度和临床应用情况,麻醉药品被分为三个类别进行管理:A类、B类和C类。

1. A类麻醉药品属于严格管理范畴,包括麻醉诱导剂、麻醉维持剂和静脉麻醉药,使用前必须经过麻醉科医师评估。

2. B类麻醉药品属于限制性管理范畴,包括局部麻醉药和表面麻醉药,使用前需要医师处方。

3. C类麻醉药品属于一般管理范畴,包括口服麻醉药和外用麻醉药,规范使用即可。

四、麻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1. 医疗机构对于麻醉药品的采购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确保采购的麻醉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2. 医务人员在使用麻醉药品前,必须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和操作规范,确保了解麻醉药品的适应症、剂量和使用方法。

3. 医务人员在使用麻醉药品时要遵循严格的操作规范,确保麻醉药品的正确使用和避免使用失误。

4. 麻醉药品的使用记录要详细、准确,包括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时间和使用人员等信息。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和不良反应要及时记录并上报。

五、麻醉药品的储存和保管1. 麻醉药品的储存要符合相关规定,储存环境要求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温度、湿度和光照要控制在适宜范围内。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是指能够削弱或消除痛觉、产生局部或全身麻醉效果的药品,以及能够促进、抑制或改变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的药品。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麻醉药品的分级管理:根据药品的危险程度和临床使用的需要,将麻醉药品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和丁类四个等级进行管理。

2. 麻醉药品的采购和销售:规定了麻醉药品的采购和销售的程序和要求。

只有合格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才能够进行麻醉药品的采购和销售,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3. 麻醉药品的储存和使用:规定了麻醉药品的储存和使用的要求。

麻醉药品必须储存在符合要求的特定仓库中,并且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培训的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

4. 麻醉药品的进口和出口:规定了麻醉药品的进口和出口
的程序和要求。

麻醉药品的进口和出口必须符合国家相关
的法律法规,且必须由获得相应许可的企业进行。

5. 麻醉药品的监管和处罚: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和处罚措施。

对于违法违规的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使
用等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总体来说,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麻醉药品的安
全有效使用,保障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一、总则麻醉药品是一类特殊药品,具有麻醉、镇痛和麻醉药品管理规定以满足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的药品。

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用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麻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管。

2. 麻醉药品包括注射用麻醉药品、口服麻醉药品、局部麻醉药品等。

三、麻醉药品的分类根据药理作用和临床用途,麻醉药品可分为各种类型,如全身麻醉药品、局部麻醉药品、镇痛药品等。

四、生产管理1. 麻醉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生产资质,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2. 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麻醉药品的质量安全。

五、流通管理1. 麻醉药品的销售、购买需经过合格的药品流通企业。

2. 药品流通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药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六、使用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药品。

2. 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严格按照麻醉药品使用规范进行操作。

七、监管措施1. 监管部门对麻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麻醉药品的全程监控。

八、处罚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资质等。

九、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归执行部门所有。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关于《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请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规定,共同维护麻醉药品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麻醉药品,是指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的药品。

第三条本院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麻醉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本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麻醉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采购与储存第五条麻醉药品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

第六条麻醉药品的采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采购政策,遵循药品价格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麻醉药品应当储存于专用库房,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库房温度应当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八条麻醉药品的储存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章配送与使用第九条麻醉药品的配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配送政策,确保药品安全、及时送达。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合理使用麻醉药品,遵循剂量控制原则。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应当认真填写处方、病历,并做好用药记录。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定期评估患者对麻醉药品的疗效和不良反应,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用药方案。

第四章监管与培训第十三条医院应当设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使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麻醉药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院麻醉类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类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麻醉类药品的管理,确保临床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麻醉药品的界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以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三、麻醉药品的管理职责1. 医院药剂科负责麻醉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调配、发放等工作。

2. 医疗科室负责麻醉药品的临床使用,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3. 医院医务科负责麻醉药品的审批、监管和培训。

四、麻醉药品的管理措施1. 采购管理:医院药剂科应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麻醉药品。

2. 验收管理:麻醉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 储存管理:麻醉药品实行专库(柜)加锁,专人负责,专账管理。

药品存放环境应符合规定要求。

4. 发放管理:麻醉药品的发放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签字后方可发放。

5. 调配管理:麻醉药品的调配应在专柜进行,调配人员应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6. 使用管理: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使用麻醉药品,不得擅自更改剂量和使用方法。

7. 监督检查:医务科定期对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使用、滥用、倒卖、走私麻醉药品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2. 对于麻醉药品管理不善,导致药品丢失、损坏、过期等问题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我国所有涉及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流通、进出口、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在麻醉药品管理中,应当遵循“减少用药量、提高疗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监控和管理,切实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章麻醉药品的分类和管理第四条麻醉药品按照其对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分为四类,分别是:(一)麻醉类药物,包括阿片类、吗啡类、芬太尼类等;(二)镇痛类药物,包括丙泊酚、舒芬太尼等;(三)麻醉辅助药物,包括乙醚、氧气、笑气等;(四)麻醉逆转药物,包括纳洛酮等。

第五条销售和使用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谁购买、谁使用”的原则,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的使用范围和数量,并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应当注意其剂量和用药方式。

第六条麻醉药品的存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质量,防止盗窃和损坏。

第三章麻醉药品的管理与监控第七条生产、流通、储存、使用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麻醉药品的许可证、备案等手续,并实行记录账簿制度,确保麻醉药品的来源和去向可查。

第八条麻醉药品的销售、使用等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并应当建立完善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确保麻醉药品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麻醉药品的应用第十条执行麻醉医师应当依据病人的临床特点、手术情况、用药经验等因素,选择合理麻醉方案,并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确保手术顺利进行和病人的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执行麻醉医师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控制药品的剂量和使用方式,及时观察病人的生命体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住手用药。

第十二条监护护士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操作,对麻醉科病人进行密切监测和观察,及时向执行麻醉医师报告异常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暴光其违法行为。

医院麻醉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医疗安全,防止滥用和非法流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务人员、药剂人员及从事麻醉药品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三、麻醉药品管理1. 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制,指定专人管理,并配备专柜、专锁、专账、专册。

3. 麻醉药品的储存环境应满足温度、湿度、通风等要求,确保药品质量。

4. 麻醉药品的购进、验收、入库、出库、销毁等环节,必须做好记录,并定期进行盘点。

5. 麻醉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应定期接受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麻醉药品使用1. 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所在科室主任审核批准。

2. 使用麻醉药品前,医务人员应详细询问患者病史、过敏史,并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

3. 使用麻醉药品时,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医嘱执行,并注意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4. 麻醉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并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签字。

5. 麻醉药品的处方应单独保存三年备查。

6. 麻醉药品的用量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1. 医院设立麻醉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

2. 麻醉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医院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我院将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医疗安全,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第五章储存第四十六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

该专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二)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三)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全国性批发企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药品储存点应当符合前款的规定。

麻醉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将麻醉药品原料药和制剂分别存放。

第四十七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四十八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

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四十九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六章运输第五十条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第五十一条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麻醉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麻醉药品的分类1. 根据用途可分为:•临床用麻醉药品•麻醉科研用麻醉药品2. 根据种类可分为:•麻醉药品A类•麻醉药品B类•麻醉药品C类3. 根据管理级别可分为:•特殊管理麻醉药品•一般管理麻醉药品三、麻醉药品的采购与配送1. 采购程序•采购单位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麻醉药品,不得违规进行购买。

2. 配送管理•麻醉药品的配送应当遵循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四、麻醉药品的库存管理1. 盘点制度•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麻醉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药品数量的准确性。

2. 存储要求•麻醉药品应当存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环境中,避免受潮、曝晒等影响。

五、麻醉药品的使用管理1. 使用范围•麻醉药品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不得滥用或超量使用。

2. 使用程序•使用麻醉药品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核对和确认,确保药品使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六、麻醉药品的废弃处理1. 废弃程序•废弃的麻醉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不得私自处理或乱丢弃。

2. 环保要求•废弃的麻醉药品应当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七、责任和处罚1. 责任明确•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麻醉药品管理的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2. 处罚机制•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此前已经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规定进行废止。

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1、我院所有麻醉药、精一类药、精二类药目录应以药剂科提供为主。

2、麻醉药、精一类药品管理:
(1)病区根据需要合理贮存药品基数。

(2)做到专柜双人双锁管理。

(3)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做到账物相符。

(4)严格交接班,每班两名护士清点、双签字。

(5)应在医生开具医嘱及麻醉处方后方可执行、使用;使用后如有余液,应在两人核对空安瓶后再送往药房进行交接登记。

(6)对发现有骗取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现象或倾向应及时向医务科、保卫科汇报。

3、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1)专人专柜加锁存放、管理。

柜外有明确标识。

如“第二类精神药品专柜”。

(2)每日进行交接登记;用后及时补充。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确保医院麻醉药品的安全管理,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的所有麻醉药品的采购、存储、分发、使用、销售及问题处理等相关工作。

3.具体实施本管理制度的部门为药品管理委员会。

二、药品采购1.麻醉药品的采购需由麻醉科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手续和证明文件。

2.药物采购由麻醉科和药房共同协商,确定具体的供应商和价格。

3.麻醉药品的采购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三、药品存储1.麻醉药品的存储应在麻醉科指定的专门存储区域进行,要保证温度适宜、通风良好,并严禁阳光直射。

2.麻醉药品的存储区域应设有相应的标识,明确标示药品名称、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3.存储区域的门锁应由麻醉科负责,并定期更换密码,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四、药品分发1.麻醉药品的分发由专门的药房人员负责,严禁非专业人员接触和分发。

2.在分发过程中,需按照医疗单位唯一标识加固患者和药品的对照,确保分发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分发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麻醉科医师的处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药物的种类、剂量和用法。

五、药品使用1.麻醉药品的使用应由专业医务人员负责,严禁非专业人员接触和使用。

2.在使用过程中,需按照麻醉科医师的处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药物的种类、剂量和用法。

3.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手术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手术的顺利进行。

六、药品销售1.医院麻醉药品严禁销售给非医疗机构和非医务人员,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七、问题处理1.对于麻醉药品的损毁、过期等问题应及时报告麻醉科和药品管理委员会,由药品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2.对于违反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由药品管理委员会作出相应处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八、监督与检查1.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关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保证医疗、教学和科研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

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其他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国家严格管制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和麻醉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除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外一律不得使用麻醉药品。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麻醉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监督管理,负责全国麻醉药品滥用监测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麻醉药品监督管理和麻醉药品滥用监测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合理使用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案件查处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的研制与生产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质资源和品种管理工作。

第七条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抄送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

第八条麻醉药品(含麻醉药品单方、复方制剂)的研制必须报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科研立项批件》后,方可进行。

研制工作完成后,按照药品注册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研制单位对试制品要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办法。

麻醉药欠《科研立项批件》不得转让。

第九条麻醉药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二)具有麻醉药品相应品种的药品批准文号;(三)设有麻醉药品生产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四)麻醉药品生产设施和仓储条件达到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2)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2)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2)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二)一、采购、使用范围1、采购麻醉药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注射液实行“计划”制,其它剂型实行“备案”制管理方法进行采购。

2、麻醉药品严格用于本院医疗、教学、科研安全使用,并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

非住院癌痛患者,必须持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专用卡》。

3、盐酸二氢埃托啡只能用于门诊手术患者,禁止为门诊病人开具而带出医院使用。

二、癌痛患者开具诊断证明申办“麻卡”管理1、医师只能为本院曾收治、诊断为癌症患者及异地(非本市医疗机构)诊治的本地患者再次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诊断证明(复诊证明),严禁为非本院诊治患者、异地(非本市)患者开具诊断证明。

诊断证明必须使用“河南省漯河市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诊断证明”并由医务处加盖诊断专用章。

2、医师首次为癌痛患者开具诊断证明必须见到患者本人,依据病理诊断材料科学地开具诊断证明。

患者更换专用卡,需要开具复诊证明,也要见到病人,如存在病情恶化不能前来,要有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并载明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每次开具诊断证明及麻醉药品都要出具患者及代办人的身份证。

开写复诊证明时必须对上次“专用卡”进行审核。

3、诊断证明书应详细记载诊断情况、疼痛程序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如需使用注射剂应加以注明。

4、首次来我院开具麻醉药品的非住院癌症患者,医师必须为其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况、药品的名称和数量。

以后再次开具麻醉药品,医师应及时填写存档病历。

存档病历由病案室妥善保管,由患者或其代办人每次开具麻醉药品前提取,交给医师填写,用后及时归还。

5、病案室负责向首次建档病历患者索要患者本人及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对病情恶化不能前来开具复诊证明的患者索要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存入患者病历。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引言麻醉药品是医疗机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被广泛应用于手术、疼痛管理和其他需要麻醉状态的医疗程序中。

然而,由于麻醉药品的特殊性,对其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相关部门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2. 麻醉药品分类根据药品的独特属性和用途,麻醉药品分为以下几类:全麻药品:用于使患者完全失去意识和对外界刺激的反应能力,以进行手术和其他侵入性操作。

局麻药品:用于使特定部位或特定区域的感觉神经失去敏感性,以进行局部手术和疼痛管理。

监护麻醉药品:用于维持麻醉状态和监测患者的生理参数。

3. 麻醉药品的生产和销售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必须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麻醉药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药品管理规定和质量标准。

麻醉药品的销售必须遵守药品市场的价格政策和销售管理制度。

4. 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人员,并建立完善的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的配备、管理和使用数量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并记录在册。

麻醉药品必须储存于特定的麻醉药品库房,并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防止被非法使用或盗窃。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麻醉医师或有相关资质的医护人员负责,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方法使用。

5. 麻醉药品的监测和反馈医疗机构必须建立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记录,并按时报送给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监测麻醉药品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库存,确保麻醉药品的供应和患者的需求的匹配。

对于麻醉药品的滥用、浪费和其他违规行为,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6. 麻醉药品的质量控制麻醉药品的质量控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药品质量标准和规定。

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遵循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麻醉药品的质量稳定和可靠。

结论《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规范作用。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办、经批准后取得《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印签卡》,凭
“卡”向定点批发工作购买;二类精神药品凭医院介绍信向顶点批发公司购买。

转帐付款,专车运输,保证安全。

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经双人验收入库,双人双锁专柜保管,专用帐目,有防盗
设施;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柜、专人、专帐管理。

专帐保存自药品有效期满后至少5年。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取得麻醉
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开具处方和处方内容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保管、处方调配人员必须有药师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
门培训合格,不断学习新的法规,履行其岗位职责。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
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安甑收回并登记,做到处方、安甑、药品与帐目相符。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变质、破损、过期的必须停止使用,并报请卫生行政部门监督
销毁,详细记录;安甑报废销毁报院领导小组,并详细记录。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盗丢失应向保卫部门报告。

麻醉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系强力成瘾镇痛药,为保证临床用药及社会治安特制定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如
下:
一、使用范围:
一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时需在病历和医嘱上记载;注射用药每张处方只限一次量,临床用药不可每天连续用三次,凭空安瓿取药;口服用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量;
二门诊癌症晚期患者使用麻醉药品镇痛需凭户口簿及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书、病理报告单或影像检查报告单,按户口所在地办理镇痛专用药品供应卡,并交押金100元;
三凭户口簿,空安瓿,供应卡办理,缺一不可;
四如因病情需要18日后仍需使用麻醉药品者,经门诊医生及经办人查看核实病情,办理换卡手续;
五使用麻醉药品的患者死亡后,其家属不准冒购麻醉药品,并于15日内凭死亡证明或户口簿办理退卡手续,同时领回押金;逾期不再返回押金;。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有关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规定,对本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使用、保管,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三、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四、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⑴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⑵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⑶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强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强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

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每月底组织开展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六、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七、分管麻醉、精神药品的负责人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八、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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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2)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二)
一、采购、使用范围
1、采购麻醉药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注射液实行“计划”制,其它剂型实行“备案”制管理方法进行采购。

2、麻醉药品严格用于本院医疗、教学、科研安全使用,并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

非住院癌痛患者,必须持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专用卡》。

3、盐酸二氢埃托啡只能用于门诊手术患者,禁止为门诊病人开具而带出医院使用。

二、癌痛患者开具诊断证明申办“麻卡”管理
1、医师只能为本院曾收治、诊断为癌症患者及异地(非本市医疗机构)诊治的本地患者再次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诊断证明(复诊证明),严禁为非本院诊治患者、异地(非本市)患者开具诊断证明。

诊断证明必须使用“河南省漯河市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诊断证明”并由医务处加盖诊断专用章。

2、医师首次为癌痛患者开具诊断证明必须见到患者本人,依据病理诊断材料科学地开具诊断证明。

患者更换专用卡,需要开具复诊证明,也要见到病人,如存在病情恶化不能前来,要有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并载明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每次开具诊断证明及麻醉药品都要出具患者及代办人的身份证。

开写复诊证明时必须对上次“专用卡”进行审核。

3、诊断证明书应详细记载诊断情况、疼痛程序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如需使用注射剂应加以注明。

4、首次来我院开具麻醉药品的非住院癌症患者,医师必须为其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况、药品的名称和数量。

以后再次开具麻醉药品,医师应及时填写存档病历。

存档病历由病案室妥善保管,由患者或其代办人每次开具麻醉药品前提取,交给医师填写,用后及时归还。

5、病案室负责向首次建档病历患者索要患者本人及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对病情恶化不能前来开具复诊证明的患者索要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存入患者病历。

对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进行随诊,并建立随诊记录。

三、麻醉药品处方及使用管理
1、麻醉药品处方书写必须清楚、准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经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备案具有麻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

2、住院患者(包括非癌痛及癌痛患者)麻醉药品每张处方注射剂只能开具一次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一日常用量;门诊患者麻醉药品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常用量;非癌痛患者麻醉药品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

3、具有麻醉卡的非住院癌痛患者,根据病历需要,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控(缓)解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没有麻醉卡的非住院癌症患者,只能开具一次常用量,并劝其及时申办麻醉卡。

4、药房调剂人员调配麻醉药品处方前,必须认真对患者及代理人的身份证、《麻醉药品专用卡》审核,对上次旧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核对回收,达到患者身份证与麻醉卡相对,旧安瓿及贴剂与上次麻醉开具数量相对,对麻醉药品处方、用量及使用时间进行审核,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专用卡》后方可调配发药。

5、特殊患者急用麻醉药品,必须经院长或医院总值班人员签字,处方仅限一次剂量。

6、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由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销毁。

7、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必须遵守合理用药原则,对癌痛患者遵循三阶段止痛指导原则,根据药动学、药效学、患者疼痛程度及耐受程度实施个体化剂量滴定,科学、规范化用药。

四、禁止规定及处罚
1、对违反规定、滥开、滥用麻醉药品的医师,药品调配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所开具的处方调配药品。

2、医务人员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者,应及时向医院医政科、药剂科报告。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及其近亲属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对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麻醉药品的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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