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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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最
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厉行节约要求,加强和改进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分级负责、规范管理、注重实效、标本兼治的原则, 建立和落实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直各单位、乡镇(场)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全面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促进廉洁从政的要求,认真清理、排查自治县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乡镇(场)。
专项治理的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二)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1.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违反自治区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
车。
2.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超出自治区规定的价格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3.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是指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4.摊派款项购车,是指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5.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公车私用,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三、成立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行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特成立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吴军担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
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实施方案下发
之日起至X年12月20日结束,共分为以下3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11月30日至12月3日)
各部门各单位对公务用车进行排查登记,填报《X县直公务用车清理排查情况统计表》,于12月3日前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采购办)。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纸质版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登记自查情况负责,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县纪委确认是否粘贴公务用车标识牌,县国资中心确认是否账实相否,采购办确认编制数、准购证号。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排查登记工作,填写《X县直违规配备公务用车情况汇总表》,附自查报告及整改情况,于12月3日前报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采购办)。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纸质版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重点检查阶段(12月4日-12月10日)
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组,对各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
主要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编制核定和配备标准情况、登记自查情况、纠正处理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整改阶段(12月10日-12月20日)
对清理、排查阶段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央及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责成各单位及时完成整改工作,并建立和完善相关内控机制、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派车、加油、维修保养等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