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与尸体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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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直接死因
是主要死因的致命性并发症,不是独立的疾病。 常见于:感染、出血、栓塞、 中毒、休克、脑水肿、心脑脊髓 的震荡,继发性窒息等。
如肝刺创后致急性失血性休 克而死亡时,休克是直接死因、 刺创是主要死因或根本死因。
5.辅助死因
是主要死因以外的疾病,病变,外伤等。 在死亡过程中仅起辅助作用。
6.诱因
2.when:即死亡时间,是法医学上的一个重点 和难点。
3.where:指死亡发生的地点,这与发现尸体的 地点不尽一致。要通过案情调查、现场勘察和尸体 检验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分析。
4.How:即死亡原因,查明死因是首要任务。
5.why:一般是指以什么方式死的,是自杀、 他杀,还是意外死亡?此外,还有致伤工具的推断 等问题。
(三)脑死亡
诊断标准:(哈佛标准)
A 不可逆转的脑昏迷 B 无自主呼吸(观察1h) C 无反射如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
D 等电位脑电图(持续>10 min)
排除低温、中枢神经抑制剂、休克等因素
确立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的 社会意义和价值
➢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减少患者家属与社 会的治疗压力。
➢为器官移植开辟广泛的前景。
死亡与尸体现象
广州医科大学 病理教研室
第一节 死亡
死亡是与生命相对应的,死亡是生命的必 然结果。
医学工作者的主要工作:一切为了人类的 生命健康
法医与临床医学不同,但目的基本一样: 让活人快乐、健康,还要让死者死得清楚明白
法医的主要工作:查明死因及其相关问题。
一、死亡的概念
死亡的概念历来也有许多不同的认识 和争论。简单说:呼吸、心跳和脑功能的 停止就是死亡。
指诱导或促进身体原患潜 在疾病恶化致死的因素。 如精神情绪因素, 劳累或体力活动, 轻度外伤等。
7.联合死因
又称合并死因,是指在同一案例中,有两种或 两种以上原因共同作用,构成死因。有两种含义:
A 指伤与伤、伤与病、病与病的联合; B 指主要死因与次要死因、主要死因或根本死因
与诱因或直接死因等联合构成死因。如烧死: a 既有火焰高温所致的损伤, b 又有氧气不足所致的窒息, c 还有CO等毒气中毒的可能。
(三)死亡研究的方法
1. 尸体解剖:通过全面系统的尸解,解答上述问题 2. 案情调查及现场勘察 3. 辅助检查:如毒物分析、血生化检查和分子生物
学技术检查等。 4. 动物实验:如检验某种可疑物质可否致死,将其
喂给某种动物看能否致死;通过动物 实验,观察某种毒物或损伤所引起的 病理变化等。
(四)死亡研究的局限性及前景展望
(三)脑死亡
定义:大脑、小脑和脑干等全脑 功能不可逆转的永久性 丧失。 脑死亡者的呼吸、心跳可能还未 停止,所以 这是一个与传统观 念明显不同的死亡概念。可分为 原发性脑死亡和继发性脑死亡
原发性脑死亡:由原发性脑疾病或损伤引起 继发性脑死亡:由脑外器官的疾病或损伤所致
(三)脑死亡
病理生理特点:无特征性病变, 具体形态变化又依不同死因有别,主 要是淤血、水肿等一般病变。上述特 点给诊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第四节 法医学死亡分类
暴力性死亡 非自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亡
自杀:自缢、 服毒、高坠
他杀:勒死、扼死、钝器锐器火器死
意外死:事故死、灾害死
机械性:损伤、窒息 物理性
非机械性:冻死、烧死
化学性:毒物
雷电击死
生物性:毒蛇、注射胰岛素
非暴力性死亡 自然死亡
生理性死亡:衰老死 实为症状体征不明的病死 病理性死亡:病死
区分死亡方式(性质)是法医学 工作者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刑事案件的 量刑定罪、民事纠纷的调处具有非常重 要的意义。
按心跳、呼吸和脑功能停止的先后顺 序死亡可分为:心脏性死亡
呼吸性死亡
脑死亡
(一)、心脏性死亡
定义:死亡过程中,心跳先 于呼吸停止所引起 的死亡。
病变明显:心肌梗死
室壁瘤破裂
常 见 原
心脏病变
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 病变不明显:心律失常、
冠状动脉痉挛
因 损伤(心脏刺创)
(二)呼吸性死亡
定义:呼吸先于心跳停止所 引起的死亡
颈部切创既有失血性休克, 又有吸入性窒息的可能。
二、死因分析
死亡原因有时简单明了,有时则复杂难辨,需 要进行综合分析,辨明主次、先后及其相互关系。
(一)概念
应用法医学及相关学科的理论和知识,根据尸 检结果和有关材料,对构成某一死者死亡的多种因 素进行综合分析,而判定其死亡原因的过程。
1.简要案情
• 2004年3月6日早上9时许, 杭州市江干区下沙一河内 发现一具尸体。现场位于 一河边,为南岸,岸上有 小竹子丛生。近河边的水 中长有较多的短小芦苇, 呈枯萎状,但未见折断现 象。死者系有人在砍竹子 时发现。死者为男性,呈 头西脚东方向仰卧于河边 的浅水中。其上下肢浸于 水中,头部露出于水面, 面偏向北侧 。
③自杀可能性大:因为其身上损伤虽然众多,但程 度较轻均不致命,符合自创的特点。
破案情况:通过死者身上所带物品,后找到其 家家属。向其家属通报勘验情况及结果,均表示 无异议,因此定性为自杀。尸体未做解剖。另据 其家属反映,在其失踪前几日,生活上有过一次较 大的挫折,可能为其自杀的原因。
由于未做解剖,故根据现场及损伤情况分析, 其死因可能为:①损伤导致的失血性休克;
• 腹部见大小创口8处,偏向左侧分布,最大为 4.0CMx2.0CM,最小为1.5CMx0.8CM。除左上腹
一处深入腹腔,致腹膜外露外,其余各处均仅深及腹
壁,未达腹腔。仔细检查发现,各创口创缘平整,创 角一端锐利,一端较钝,创道多由右上斜向左下行走。
• 左腕部见两处创口,大者约5.0CMx2.0CM,近腕侧 见皮瓣,肘侧创缘平整,创腔不深,仅伤及皮下,未 见肌腱及血管离断。小创口大小2.5CMx0.3CM,创 缘平整,仅深及皮下。
我国用心脏性死亡标准来判断死亡 有关脑死亡的立法正在积极讨论之中
第二节 死亡过程
死亡无论发生得快慢,都有一个过程,只是 其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同。如严重交通事故损伤的 死亡过程很短;而慢性消耗性疾病者的死亡过程 则较长。
死亡过程分为三期: 濒死期 临床死亡期 生物学死亡期
1.濒死期
又称临终期,是临床死亡前主要生命器官功能 极度衰弱,逐渐趋向停止的时期,实际上是死亡前 挣扎的最后阶段。
安乐死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 的、
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 痛苦的死亡,安然的去世;二是无痛致 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 措施。
安乐死的目的
• 对病人本身是为了避免死亡时的痛苦, • 对于社会来说,一方面是为了尊重病人
的权利,给予病人尊严死去的自主权;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节约有限的卫生资源, 用于更需要又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 • 对病人、家属和社会均有利。
安乐死的对象
主要是那些患了绝症,目前无法救治,只是 在人为条件下维持心跳、呼吸或意识已处于 昏迷或完全丧失状态,虽生犹死的病人。
安乐死的分类
• 安乐死可分为被动与主动安乐死。 • 被动安乐死是消极的安乐死,停止治疗和
抢救措施,任晚期病人自行死亡; • 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由医务人员
采取给药加速死亡,结束其痛苦的生命, 让其安然舒服地离开人世。
痛苦地活着还是尊严地死去
人有生的权利,也应有死的自由。生老病 死是个体生命的必然现象,不可绕过。而 当一场巨痛的、不可挽救的、漫长的疾病 突如其来,社会能不能给他一个安逸逃避 的权利???
第五节 死因及死因分析
一、死因 (一)定义
指导致死亡的原因,即疾病和暴力等。 法医 病理学工作者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查明死者的死 因。 (二)死因分类
3.案情分析
综合以上现场及尸体检验情况,对本例损伤性质及 案情性质分析如下:
①首先排除意外:意外不可能造成如此众多而有规 则的创口;
②可初步排除他杀:现场位于河边,由于河中长有 芦苇且未见折断,可排除尸体由远处漂来之可 能,而只能由原位入水。死者身上损伤众多而 无抵抗伤,衣着完整而无破损,钱物没有丢失,现 场又未见明显打斗痕迹,这不符合一般的杀人 案;
此期机体各个系统机能发生严重障碍,中枢神 经系统以上部位处于 深度昏迷抑制状态。 持续时间长短不一。
2.临床死亡期
又称躯体死亡。呼吸心跳停止后即进入此期。 外表看起来死亡,但组织内微弱的代谢过程仍在进 行,积极抢救有可能复苏。
3.生物学死亡
又称全体死亡。是死亡过程的最后阶段,新陈 代谢相继停止,并出现不可逆的变化,不能复苏。
②因损伤后昏迷倒入水中而溺死。
其他死亡
1. 假死 指一个人的生命活动处于极度微弱状态时,用一 般的临床检查方法查不出主要生命体征,外表看 起来像已死亡。
2. 虐待死 当一个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自理能力有限时,如受 家人或其他人虐待可发生虐待死。在某种意义 上,相当于被动安乐死。但又有本质的不同。
3.安乐死 至今无统一的定义,一般是指无痛苦的致死术。 安乐死的分类、对象、方法、组织管理、执行者 和立法。
如淤血性脾肿大的患者外伤后发生急性失血性 休克死亡时,有可能外伤是主要死因,疾病是次要 死因,或者相反。
3.根本死因
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疾病、外伤、中毒等,不是 并发症或继发症。有时根本死因与主要死因相一致。
如因车祸致股骨骨折 入院后因长期卧床不活动 发生肺动脉栓塞的死者, 车祸致股骨骨折是根本死 因,而肺动脉栓塞是直接 死因。
一般分为:主要死因、次要死因 根本死因、直接死因、辅助死因 诱因和联合死因
1.主要死因
引起死亡的原发疾病、外伤、中毒、窒息等。
有两种意义: A 有时主要死因与下述根本死因相一致; B有时是与次要死因相对而言,共同构成死因。
但实际上从字面理解应是后者,而前者应划归 为根本死因。
2.次要死因
次要死因是相对主要死因而言,在死亡的发生 中仅起次要作用,但又与诱因和辅助死因有所不 同,所占比例稍大。
1. 局限性:
主要是形态学的方法,有一定局限性;不 能回答或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 如无明显形态改变的功能障碍所引起的死亡, 生前与死后伤的判断,死亡时间的推定等。多 数统计分析,包括国内外,未查明死因者约占 5%-10%。
2. 前景展望:
一些新技术、新方法正用于法医学死亡研究, 如免疫组化、分子生物学、生物工程技术、电 子计算机技术、图像分析技术、微量元素测定 等等。
身上衣物完整无破损。身上带有手机一部,玉一 枚,文曲星一只,人民币若干及香烟,笔等物。
2.尸体检验
• 身长156CM,发 育正常。尸体呈巨 人观,右侧面部呈 白骨化,躯干部遍 布尸绿并且伴有腐 败水泡。四肢表皮 剥脱,露出污红色 真皮。双手及双脚 皮肤呈“手套状” 和“袜状”脱落。

头顶部有两条裂创,呈失状平行分布,大小分别
➢减轻了患者家属等待和无望的痛苦,让患 者死得有尊严。当死亡降临时,我们应勇 敢地承认和面对,这是对死亡的尊重,也 是对生命本身的敬畏。
脑死亡与植物人的区别
植物人是指脑中枢的高级部位如大脑 皮质功能丧失,但皮质下中枢的功能仍然 存在,还有自主功能,并非体内生命活动 完全丧失,只要护理得当可以长期生存。 甚至有病人能在昏迷数月,甚至1年以上 经治疗后苏醒。
呼吸道阻塞(机械性窒息、异物压迫、呕吐物误吸) 常
见 原
肺疾病或损伤

呼吸中枢或呼吸肌麻痹(电击、中毒)
(二)呼吸性死亡
病理生理特点:由于机体组织缺氧 导致低氧血症、高碳酸血症、酸碱平衡紊 乱、酸中毒,使皮肤颜色青紫发绀(活体 或死亡后不久观察)。
(三)脑死亡
背景:
2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现代医学科学 技术的发展,使得没有自主呼吸、停止心 脏跳动的病人,可以通过仪器的帮助或是 采用器官移植的方法,仍然以植物人的状 态生存下来,维持“生命”的延续。这就 对传统的死亡概念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为5.0CMx1.0CM,2.0CMx1.0CM,创缘呈锯齿状,
创腔深达颅骨,但未见骨折,创周头皮有挫伤。右颜
面部呈白骨化,颧弓及下颌骨外露,系水中生物及蛆
造成。
• 颈部可见一12CMx6.0CM创口,从右上斜向左下,上 缘已缺失,下缘平整。颈部肌肉及血管未见断离,组 织已开始腐败,并可见动物咬痕
第三节 法医学对死亡的研究
(一)概念
法医死亡学: 从法医学角度研究与法律有 关的死亡及其相关问题的一门科学。
(二)研究死亡的内容
主要包括五个W: (who,when,where, how,why) 即何人、何时、何地、如何、为什 么(死亡)?
1.who:主要涉及个人识别问题,包括性别、年 龄、有何个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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