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课程体系详细梳理
国际私法课程体系梳理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法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际民商事生活中一直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根本上说来,国际私法缘起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需要,兼具了国际法和私法的特点,因此在教材的编写当中也体现出了它独到的特点,尤为明显的一点是国际私法的教材分了两编,上编是国际私法总论,下编是国际私法分论,这和民法学设置总论和分论的模式是一致的,学习国际私法学也大体按照此脉络。
参照学习通章节目录,同时借鉴相关国际私法学教材,我们小组对于国际私法课程体系的梳理大致分以下三部分:一、目录及主要内容总论:(一)国际私法概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定义、渊源、性质、国际私法学(二)国际私法发展史:学说史、立法史(三)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四)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管辖权冲突及解决、我国的立法(五)识别:识别的概述、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六)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与准据法的确定(七)冲突规范适用中的法律制度: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分论:(一)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一般(物之所在地法)、特殊(无体动产、国家财产、运输工具、运输途中的物品、无主土地上的物品、被继承的遗产、国有化中所涉及的国际物权关系、国际信托中所涉及的物权关系等)(二)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之债、涉外侵权之债、涉外不当得利之债、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结婚、国际夫妻关系、国际离婚、国际亲子关系、国际收养关系、国际抚养关系、国际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四)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遗嘱继承、国际礼让继承、国际无主继承二、国际私法的总论就概述出发,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定义、渊源、性质、国际私法学等方面的内容。
众所周知,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必然要满足两个条件:1.存在一种社会关系需要法律来进行调整;2.现有的法律部门不能对这一社会关系进行合理有效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交流程度日益扩大,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的重要一环,我国人民和其他国家人民交往密切,除了商业活动外,也必然存在涉外侵权现象,这是难以避免的。
涉外侵权行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
当侵权行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侵权行为地在国外时,即可认为侵权行为具有了涉外因素。
当然,涉外侵权主要是一个法律问题,即各国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来解决由于涉外侵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在理论上,涉外侵权涉及到很多国际私法的理论问题,在现实上,涉外侵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解决涉外侵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侵权行为为应适用法院地法的主张。
学者们认为:之所以主张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主要是以侵权行为极类似于犯罪行为,因而侵权责任也极为类似于犯罪责任为根据的。
但是,侵权法甚至早已在罗马法时代就开始从刑法领域分离了出来。
就侵权法来看.它更接近于合同法,都是规定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以调整经济和其他利益为目的或职能的。
因而,把刑法的不具有域外效力类推于侵权法这种民事法律制度,显然是不妥当的。
正是基于对传统的法律选择规则的批判,各国学者们提出了一些新的、合理的法律选择规则,从而使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一、侵权行为自体法的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当代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奠里斯于1951年在美国(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侵权行为的自体法>一文中,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
即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莫里斯认为。
尽管在许多场合下,法院并不需要到侵权行为地外的地方去寻找准据法。
但是仍应有一个足够广泛和灵活的冲突规范,既能适用于通常的情况,也能适用于例外的情况。
而“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公式便可满足这种要求。
它可以使法院在实践中把各种不同情况的侵权诉讼个别进行处理,并能使他们对个案所包含的各种社会因素作出充分的分析和考虑。
从本质上讲。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了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本文旨在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适用范围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引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全球化背景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我国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应当遵循我国法律的规定。
2. 平等原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都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 自愿原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主决定法律适用。
4.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以实现公平、公正。
三、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范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适用于以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涉外合同关系;(2)涉外侵权责任关系;(3)涉外知识产权关系;(4)涉外继承关系;(5)涉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2. 法律适用规则(1)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侵权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侵权行为地法律和侵权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侵权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
(3)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效力等,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4)继承法律适用规则: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试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范
2013年第1期(总第10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12013(Sum N o.100)试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范刘春霞(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近几十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
当代,对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的研究,已受到特别的重视。
同国际私法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f*-l题新发展潮流一致,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也作出了新的规定。
关键词: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地;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中图分类号:D F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O l一0082—03侵权行为是指某人因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他的损失。
欧洲大陆民法法系国家把侵权行为放在债之下,称之为侵权行为之债,受害人是债权人,加害人是债务人。
虽然各国法律都有侵权行为之债的规定,但对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的规定不同,对同一涉外侵权行为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从而产生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一)传统的法律适用原则1.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确立较早的一个原则,现为世界很多国家承认和接受。
关于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理由,有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由于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引起,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地之间有某种自然的联系,所以,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问题应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有的学者认为,为保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利益和侵权行为地国家的主权,侵权行为之债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虽然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采用,但对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还存在着分歧。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方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首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有权根据自身利益和需要调整国内法律制度。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4.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在涉外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法律。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方法1. 国际条约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应当优先适用。
我国已经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国际惯例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
3. 国内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都无法适用,应当适用国内法。
国内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4. 最密切联系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无法确定最密切联系法,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冲突在涉外案件中,由于国际法、国内法和国际惯例之间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法律适用不明确部分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给法官的判断带来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18秋季四川电大5108086经济法律基础任务一二三四参考答案
18秋季四川电大5108086经济法律基础任务一二三四参考答案四川电大***-*****经济法律基础任务一二三四参考答案任务一_0001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分钟剩余时间:59分55秒?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一、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40 分。
)1. 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民所有制工业的()A. 生产执行机构B. 生产指挥机构C. 厂长的咨询参谋机构D.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满分:4 分2. 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是()A.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B.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C.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D. 经济法律关系的体系满分:4 分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A.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B.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C.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D.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满分:4 分4. 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A.宪法B. 经济法C. 民法D. 行政法规满分:4 分5. 法的本质是()A. 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工具B. 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手段C.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 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满分:4 分6. 在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A. 承担有限责任B. 承担有限连带责任C.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 承担按份比例责任满分:4 分7.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按顺序首先清偿()A. 所欠银行贷款B.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C. 所欠税款D. 其他债务满分:4 分8. 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A. 诉讼时效的中止B. 诉讼时效的中断C. 诉讼时效的延长D. 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改变满分:4 分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高人数是()A. 20B. 30C.40D. 50满分:4 分国开平台。
各省网电大网上作业形成性考核:.10. 在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中()A.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B.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C. 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D. 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满分:4 分二、多项选择题(共5 道试题,共30 分。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精品文档)_共24页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篇一:2014国际司法期末复习指导多选题 多选起上诉的国家包括( AC )。
A.法国C.德国 13.当准据法是某个特定国家的法律时,该特定国家的法律在具体适用时,在国际私法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ABC)。
A.法律的区际冲突 B.法律的人际冲突 C.法律的时际冲突 14.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BC )。
A.意思自治原则 B.属人法 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5.对婚姻实质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D)A. 婚姻举行地法 B. 当事人人本国法 C. 当事人住所地法 D. 以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的法律 16.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BCD )。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本国洼 C.以婚姻缔结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D.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缔结地法为例外 17.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D) A. 婚姻缔结地法 B. 当事人本国法 C. 以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D. 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 B.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C.船舶、船只、气垫船及飞机的销售 D.电力的销售 25. 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下列哪些选项可以作为当 字母,数字,填空 1. ( ACD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A.所有权客体的范围C.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 D.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3.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 ABCD)。
A.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 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 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合同明显地与B、C国家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律管辖 4. 19世纪以前,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学者们从( ABC )的观点对这一法律适用现象予以解释。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论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为中心
论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为中心朱旻【摘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于2011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较为完善和系统的国际私法法规,它广泛吸收了当代国际私法先进理论,成功借鉴了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经验并充分总结了我国三十年来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
本文结合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调研,对以一般涉外合同和一般侵权为代表的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分别进行了理论的阐述和实践的总结,并就后续的法律修正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The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hip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effective as of 1 April,2011,is the first relatively complete and systematic law in the New China which formulates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is law has extensively taken in the advanced theories of contemporary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s,successfully drawn upon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countries the world over,and comprehensively summarized the practical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experience of China over the past three decades.Based on relevant research and survey on the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hip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paper theoretically elaborates on and practically summarizes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creditor's rights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ffairs,especially to such typical cases involving foreign-related contracts and ments and suggestions are alsomade pertaining to the ensuing revision,amendment,modification,and supplementation of this law.【期刊名称】《南阳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10)010【总页数】9页(P1-9)【关键词】法律适用;涉外债权;涉外合同;涉外侵权【作者】朱旻【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4国际私法上的债是一种含有涉外因素的债,主要包括涉外合同之债、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涉外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 充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即以特
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 征履行性为主,辅以其他最密切联系 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 的判断方法,增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的可操作性。新法还增加了消费者合 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 同和劳动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 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四 庭
沈红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理解与适用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情况
提 纲
总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新旧法的的适用关系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强制性法律的直接适用 •五、外国法的查明
涉外关系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最重要的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法的第一章〝一样规定〞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填补了过去在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等方面的立法空白。
本法创新性地以经常居所为要紧连结点,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所作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体会,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进展潮流。
新的冲突规那么在内容上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
历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一样考查11道题,共15分。
其中,国际私法总论每年考查1~2道题,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每年考查3~5道题。
同时,侵权、涉外离婚、继承等的法律适用均是高频考点。
考查方式大都为案例分析,且一样只针对我国的国内法进行考查。
这些内容在具体规定上因本法的颁行而有了较大的改变,考生必须重点关注。
新法也是司法考试的必考对象,考生须认真把握本法的要紧条款。
另外,应注意本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的关系,在商事领域应适用这些法律的专门规定。
一、关于第2条规定: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紧密联系的法律。
【司考解读】本条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畴。
应注意:1.〝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属于〝其他法律〞,在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中的专门规定。
对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海商法专论第十五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基础知识
一、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适用
我国《海商法》 268条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 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 外。” 外。”
二、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 海商法》 269条规定,“ 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体现了解决合同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意 本条规定体现了解决合同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意 思自治原则,它也是解决海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海商法》 269条中作了规定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海商法》第269条中作了规定 :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当事人没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当事人没 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里指的最密切联系是指特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与 特定的国家法律之间的密切联系,而该法律是否与该合同 关系存在密切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权。
(三) 立法建议 1.在修改我国宪法时,增加关于确认民商事国 1.在修改我国宪法时,增加关于确认民商事国 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地位的条款。 2.采用纳入的方式(一元论)直接适用我国参 2.采用纳入的方式(一元论)直接适用我国参 加的民商事国际条约,但根据我国国情,可将条 约分为“自动执行” 约分为“自动执行”和“非自动执行”两种。前 非自动执行” 一类条约无须国内立法,而后一类条约必须经过 国内立法,才能执行。 3.在民商事条约签署后的审批程序中,确保条 3.在民商事条约签署后的审批程序中,确保条 约所涉及的各有关方面利益的体现和协调。因此, 在修订《缔结条约程序法》 在修订《缔结条约程序法》时,应适当增加关于 与条约所具体涉及的行业、部门甚至是个人参与 对条约的审批程序的规定,以保证条约能够切实 保障我国公民或是法人的利益。
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保护弱者原则
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保护弱者原则作者:林璐瑶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是指在制定、运用和解释国际私法时,应侧重保护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顺应国际私法发展的趋势,在条文中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给予保护的理念,但在许多方面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弱者;弱者利益保护;法律适用法;缺失;完善现代社会,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广泛化和复杂化,“弱者”和“保护弱者”的问题日益突显出来。
因此,保护社会和经济上的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发展趋势之一。
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充分重视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顺应了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潮流。
[1]我国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表明我国在立法上倾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这不仅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更趋平等,而且也对纠纷解决的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法律适用法》对保护弱者原则的体现(一)关于涉外婚姻家庭方面的具体规定在涉外婚姻家庭方面,《法律适用法》诸多具体条文都明确体现保护弱者原则,《法律适用法》第25、29、30条分别规定涉外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涉外扶养以及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问题,不难发现,其存在以下两个共通点:1、这几个条文都提供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与弱势一方有最密切联系且最有可能保护弱势一方权益的法律备选;2、这几个条文进行法律适用选择的标准都是“有利于”保护弱势一方利益。
(二)关于涉外债权方面的具体规定在涉外债权方面,《法律适用法》第42、43、45条分别规定涉外消费者合同、涉外劳动合同以及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
以涉外产品责任为例,由《法律适用法》第45条的规定可知,《法律适用法》赋予消费者合同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有限的意思自治权利,更重要的是只将该种权利给予消费者合同中的弱者当事人,这充分体现对弱者意志的尊重,同时也起到保护弱方当事人权益的作用。
涉外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涉外破产案件也随之增多。
在处理涉外破产案件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关键。
法律适用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文将从涉外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具体法律选择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优先原则根据国际法,国家应当尊重国际条约和惯例,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
在涉外破产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如《破产法》、《国际破产法》等。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国内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涉外破产案件中,如果国际公约或条约与国内法相冲突,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3.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隐瞒、逃废债务。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诚信原则,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
4.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在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方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
三、涉外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1. 破产申请的法律适用破产申请的法律适用涉及破产申请的管辖权、受理、审查等问题。
根据国际惯例,破产申请的法律适用原则为“法院所在地原则”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原则”。
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
2. 破产财产的法律适用破产财产的法律适用涉及破产财产的界定、变现、分配等问题。
根据国际惯例,破产财产的法律适用原则为“债务人所在地原则”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原则”。
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的界定、变现、分配等事项,应当依照债务人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执行。
3. 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涉及破产程序的启动、进行、终止等问题。
根据国际惯例,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原则为“债务人所在地原则”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规类别】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文字号】法释[2012]2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3.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24号)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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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v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 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或者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v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 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 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 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 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 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 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 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 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 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 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 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 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 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 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 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
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v 意思自治说由杜摩兰提出,旨在以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来克服法律不统 一和属地主义盛行的弊端。
v 如今,意思自治说已成为各国公认的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理论,一些重 要的国际条约也采用了意思自治说。一方面,它符合“契约自由”的原 则,增强了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法律适用的针对性;另一方面,它 冲破了“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桎梏,减少了合同法律适用的机械性和 不合理性。
v (1) 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
v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 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当事人选择或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 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第4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 所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 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的分析和权衡。 v 1.由法官自由裁量 v 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采用主观推定的方法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即法
官综合衡量合同因素分布的多寡和各因素的重要程度,确定有合同具有 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从而适用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v 2.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确定 v 特征性履行方法,即以合同的特征性履行来决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 并以此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指导原则。 v 该方法认为,在双务合同中,合同的本质特征往往由一方当事人履行 合同的行为反映,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易行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 运输行为等,反映合同本质特征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是合同的特征性履行, 它决定了合同与该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营业地有最密切联系,从而适用 该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营业地法律。
v 2.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
v 1986年《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1999年《合同法》第126条第1 款、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均规定:“当事人没有 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v (1)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确定
v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主要根据特征性履行方法对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加以 界定。
第269条、276条)、1995年的《民用航空法》(第184条、第188条、第190条)
等相关法律中,专门就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v 2010年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专门就一般的涉外合同、涉外消费者合 同以及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v 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
v (二)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v 1.合同的成立 v 2.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v 3.合同的解释 v 4.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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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四、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和 实践
v (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v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台以前,我国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
(第145条)、1999年《合同法》(第126条)、1993年《海商法》(第268条、
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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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v (4)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适用范围
v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 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 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 等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仅适用于 合同争议,而不适用于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以及合同的形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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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三、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v (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范围的理论分歧
v 1.整体论
v
“整体论”认为,合同应被看作是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国家的法律。无
论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还是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律,都应该支配合同的所有
事项,包括合同的解释、效力、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等。该方法有简便易行及
v (三)合同自体法理论
v 最早由英国私法学者提出,认为国际合同的准据法,应是国际合同本 身特有或适当的法律。合同自体法理论实际上是将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观 论和客观论结合在一起,以主观论为主,同时兼采客观论的原则确定合 同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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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v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 v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离不开法官对与法律关系相关的各种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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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v (2)关于法律选择的时间
v
“当事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情形;二是中国的强制性规则必须
适用的情形。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
保证合同整体协调性等优点。
v 2.分割论
v “分割论”主张应将合同的诸要素分割为不同的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主张分割论的国家和学者一般认为,至少应将国际合同中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 同形式、合同效力这三个方面加以分割,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v 对于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通常适用该当事人的属人法;如果依其属人法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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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v (二)我国确定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
v 1.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v 1986年《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1999年《合同法》第126条第1 款、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均规定:“合同当事人 可以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同准据法的理论。 v 1.合同缔结地 v 巴托鲁斯认为合同的形式和实质有效性适用合同缔结地法。 v 2.合同履行地 v 合同履行地通常是合同预定结果的发生地和合同标的物的所
在地,也是最容易引发合同争议的地方。 v (二)意思自治说 v 意思自治说指依照当事人的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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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赵相林:“国际合同就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合同”。
v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规定:“适用于营业
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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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v
案例
v
世界银行给中国政府一笔贷款,用以建筑一条高速公路。为顺利完
成工程,有关方面还成立了一个法人组织——高速公路指挥部负责建设
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其他与该合 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v 该法第42条规定:“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消费者选择适
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v 该法第43条规定:“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 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
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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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v 第一节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v 第二节 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v 第三节 涉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
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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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v 一、涉外合同之债的概念 v 二、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主要理论及其
况也应报世界银行,特别是本工程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协议的补充以及分
包转包都必须报世界银行批准方能生效,工程的交工、验收最终要经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