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债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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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律适用进行选择 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答案:B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二)客观标志原则
1、合同缔结地 2、合同履行地 3、法院地(仲裁地) 4、当事人国籍 5、债务人住所地 6、不动产所在地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1、最密切联系原则(The most significant
《合同法》第126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 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
思考题
简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 答:①当事人意思治原则; ②最密切联系地原则; ③强制性原则; ④国际条约原则; ⑤国际惯例原则
一、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合同的准据法,是指根据冲突规范的援引,用 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就如何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 下对立的理论。
1、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或者虽然不 具有外国国籍,但住所(营业地)设在外国。
2、合同的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 成的行为。
3、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 在国外。
第二节 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理 论与原则
一、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 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 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 联系的法律(概括式)。

国际私法-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 的规定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四、国际惯例补充原则 五、公共秩序保留
一、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 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争议发生后, 甚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都可以作出选择。
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三、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消费者与消费者合同
1、消费者:基于个人消费目的而购买或 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
2、消费合同: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订 立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经营 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协议。
(三)我国的规定
1、我国承认当事人选择法律行为的效力; 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为明示; 3、选择法律的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
前;
4、选择法律的范围为实体法; 5、选择法律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6、选择法律不得违背我国强制性规定和
公共秩序。如合同法126条,最高院关于 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8条为强制性规定。
(3)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可 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但不得损害中 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 性规定。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一款规定,涉外合 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007年《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 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 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 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国际私法 第十一节 法定之债

国际私法 第十一节 法定之债

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1.《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 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 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至于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 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这倒是体现 了最密切联系的原则,且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公约第8条明确规定,准据法适用于: (1)责任的根据及其范围; (2)免除责任以及任何限制责任和划分责任的理由; (3)可能会导致赔偿的侵害或损害是否存在及其种类; (4)损害赔偿的方式及其范围; (5)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否转让或继承问题; (6)遭到损害并能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人; (7)本人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或雇主对其雇员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8)时效规则。
中国侵权冲突法的立法规定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 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4.可见中国在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时,当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作 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海上侵权行为的情形有: (1)船舶相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如果侵权行为在公海上发生,主张只适用法院地法。 发生在领海上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领海国法即侵权行为地法。 (2)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无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还是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船旗国法。 (3)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因有运送合同关系存在,所以有的主张依合同准据法来解决运送人的责任问题。 但旅客安全常受到许多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进行保护。

债务纠纷的国际私法问题

债务纠纷的国际私法问题

债务纠纷的国际私法问题在现代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债务纠纷问题在国际间频繁出现。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存在,债务纠纷的处理涉及国际私法问题,即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管辖权归属和执行问题。

本文将探讨债务纠纷的国际私法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一、适用法律的选择在处理债务纠纷时,首要问题是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国际私法规则主要涉及两种适用法律原则:合同法适用法和选择法适用法。

1. 合同法适用法合同法适用法是指根据合同中的合同条款确定适用的国家法律。

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以此解决债务纠纷。

例如,当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适用债权人所在国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

这样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意愿和合同约定的权益。

2. 选择法适用法选择法适用法是指根据法院审理案件时的法律选择规则来确定适用的国家法律。

当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法律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选择。

一般来说,法院会考虑诸多因素,如合同关系中的要素、当事人的意愿等,以决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二、管辖权的归属债务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确定管辖权的归属。

管辖权的归属涉及到哪个国家法院具有处理该纠纷案件的权力。

1. 非独占管辖权原则一般来说,根据国际私法原则,没有一国的法院具有独占管辖权。

当涉及双边合同纠纷时,原则上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哪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就由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但是,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各方当事人属于不同国籍或不同国家际地位,根据国际私法原则,诉讼权归属地法院也有可能行使管辖权。

2. 议定管辖权原则在一些国家间的国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会在合同中约定国际仲裁的方式解决债务纠纷。

通过签署仲裁协议,双方约定将争议交由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处理,以此避免国际法院管辖权的争议。

三、执行问题的解决当一方债务人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时,在债务纠纷中执行债权也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国际私法规定了一些执行程序以确保债权得到保护。

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2篇)

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关系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核心问题之一就是法律适用。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冲突规则、以及我国法律适用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要求法律适用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测性。

在国际私法中,确定适用何国法律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前提。

因此,各国在制定国际私法时,应尽量使法律适用规则具有明确性,便于当事人预见和遵守。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当公平、合理地解决法律冲突,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国际私法中,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保护上。

3. 国际礼让原则国际礼让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应当尊重他国法律,按照国际惯例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合理确定法律适用。

这一原则有助于促进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和谐发展。

4. 保护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要求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应当优先保护本国利益,特别是在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

然而,保护主义原则并非绝对,各国在适用时应兼顾国际礼让原则和公平原则。

三、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则1. 物权关系的冲突规则在国际私法中,物权关系的冲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以物之所在地法为准据法。

(2)属人原则:以当事人国籍国法为准据法。

(3)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准据法。

2. 债权关系的冲突规则在国际私法中,债权关系的冲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合同关系:以合同缔结地法或合同履行地法为准据法。

(2)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发生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

(3)不当得利:以不当得利发生地法或不当得利地法为准据法。

四、我国法律适用实践1.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我国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章 债权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债权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引论:债与债法的基础知识(一)债的概念、特点、种类(二)债法的内涵(三)涉外之债的认定依据第一节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一.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概述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不同方法三.中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二节法定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三.中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相关立法四.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九章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之债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联系的债。

涉外之债在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和程序以及适用的具体规则等方面都与纯国内之债有着明显的差异,因此是国际私法学研究的重点之一。

以合同之债为例。

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是国际合同关系,也称为涉外合同。

这种合同的认定标准一般是考察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有无涉及外法域的因素,如果具有这些因素则为涉外或国际合同。

如某日本公司和某中国公司签订的合同即为主体涉外的国际合同;两家中国公司签订的将一批位于日本的货物进口至中国的合同属于客体涉外的国际合同;两家中国公司在日本签订的合同为法律事实涉外的国际合同。

大多数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都采用了这一认定标准,我国也是如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合同主体涉外性的考察有一些不同,其不考虑买卖双方的国籍而是考察营业地是否在不同国家,该公约只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此外,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涉外因素的标准应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其形式是多样的,不应局限于上述三种情况,而应包括所有与外国法(或外域法)有实质联系的“涉外”情况1。

论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为中心

论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为中心

论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为中心朱旻【摘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于2011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较为完善和系统的国际私法法规,它广泛吸收了当代国际私法先进理论,成功借鉴了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经验并充分总结了我国三十年来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

本文结合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调研,对以一般涉外合同和一般侵权为代表的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分别进行了理论的阐述和实践的总结,并就后续的法律修正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The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hip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effective as of 1 April,2011,is the first relatively complete and systematic law in the New China which formulates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is law has extensively taken in the advanced theories of contemporary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s,successfully drawn upon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countries the world over,and comprehensively summarized the practical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experience of China over the past three decades.Based on relevant research and survey on the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hip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paper theoretically elaborates on and practically summarizes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creditor's rights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ffairs,especially to such typical cases involving foreign-related contracts and ments and suggestions are alsomade pertaining to the ensuing revision,amendment,modification,and supplementation of this law.【期刊名称】《南阳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10)010【总页数】9页(P1-9)【关键词】法律适用;涉外债权;涉外合同;涉外侵权【作者】朱旻【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4国际私法上的债是一种含有涉外因素的债,主要包括涉外合同之债、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涉外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国际私法第12章 债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第12章 债权的法律适用

(三) 一般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适用的原因及其特殊性 2.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4.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四)20世纪中期以来,侵权领域的法律适用出现了如下新发展 1.侵权行为自体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 侵权行为自体法由莫里斯于1951年提出,他认为尽管在大多 数情况下仍有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必要,但应该有一种足够广泛 且足够灵活的冲突规范,以便能够顾及种种例外情况,这就是侵 权行为自体法。这种理论可以说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延伸。 2.当事人意思自治进入侵权法领域。 3.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有时影响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三) 国际航空中侵权行为 1.国际航空、航天损害的法律适用: 第一,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航空器登记注册国法 第二,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的法律适用: 受害方登记注册国法、法院地法、共同登记注册国法 第三,因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亡或物品损害的法律适用: 1929年《华沙公约》 第四,航空器对地面人员物品造成损害的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 第五,航天器损害的法律适用: 2.我国国际航空侵权法律适用: (草案85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 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 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规定> 第7条: 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 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 5.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和国际惯例补缺的原则: 国际条约的选择实用问题 国际惯例的补缺问题
三、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立法例 1.侵权行为概述 2.侵权行为立法例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1.侵权行为的外延 2.构成要件不同 3.侵权行为的主体 4.赔偿数额及原则、标准和限额

《国际私法》第十一章 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第十一章  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Realizing the unjust and rigid results which may ensue from applic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rule in tort case, Fuld J held that in this case, all the relevant factors---where the car is based, the domicile of both parties, and the beginning and scheduled end of the trip pointed the same way. In other words, the “center of gravity” or “grouping of contacts” is in Rochester, New York; The law of this State, therefore, had the most interest in the resolution o issue presented.
Decision: The Law of New York was applied; The motion to dismiss the complaint denied.
此处的问题是:侵权行为地法是否应毫无例外的 支配所有侵权纠纷;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是否应 体现与促进实现正义与提高可预见性有关的其他 目的?
1960年9月16日(星期五),住在纽约州罗切 斯特市的威廉·杰克逊夫妇邀请了也住在 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 友一起乘坐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 度周末。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来到加 拿大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 的控制,汽车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 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了重伤。她回到纽 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 他在驾驶汽车时的过失行为。

国际私法 第八节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国际私法 第八节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效力: 只要该法律选择的协议是有效的,它当然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效力。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只能是被选择国家的实体法。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 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时必须受“善意”“合法”,以及合同或当事人与所选择法律 不得毫无联系、不得有意规避有关国家的强制性法律、不得以损害第三方的利为目 的等方面的限制。对不动产合同,国内或国际立法多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不动产所在 地以外的法律,或规定只能直接适用(即不需要当事人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
在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时应注意: (1)涉外合同适用中国法作准据法的有三种情况: ①某些种类的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如三种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 ②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了中国法。 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认为中国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因而 应适用中国法。 (2)这里所指的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均应理解为实体法条约或惯例。 (3)《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都规定,在适用“国际惯例”时,不 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准据法的确定经历了以下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1)合同的准据法完全采用客观化标准来确定,即自巴托鲁斯起,主要是指合同 缔结地法。 (2)第二个历史阶段是自杜摩兰提出“意思自治”说以后。 (3)第三个历史发展阶段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学者提出“合同自体法”理 论后,逐渐进入了以合同原则上应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而在当事人未 选择法律或法律选择无效时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阶段。 这是国际上通行方法。
国际私法
第八节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本节学习指南
重点掌握 涉外合同关系准据法确定的一般制度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关系的冲突法规则及相关制度。
国际私法上讨论的合同的含义 指营业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订立的以提供 有形或无形财产或服务(包括劳务)为标的,并 且必然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或有关国际条约的 适用的协议。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知识考点-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doc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知识考点-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doc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知识考点: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1.合同之债(1)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之例外:《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参考相关法条:《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

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特点:在中国境内履行,有中方参与,涉外投资性质。

(2)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参考相关法条:《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国际私法-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五、公共秩序保留《民法通则》第 150 条规定,如果适用该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合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以适用,而应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法律适用法》第 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注意: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原则上不能再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重点总结法律适用的顺序例外(1)与外资有关的合同: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8条(2)消费者合同:A、由消费者选择,且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B、无选择,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a有经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b无经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3)劳动合同:A、不允许意思自治;B、原则上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C、例外: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动者工作地难以确定)、劳务派遣合同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或者劳动者工作地法 1、意思自治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依“特征性履行原则”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17种合同最密切联系地: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5条
谢谢听讲!。

国际私法课件第五章涉外合同之债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私法课件第五章涉外合同之债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

四、合同的特殊方面以及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1.有关不动产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消费合同和劳务合同 3. 直接适用的法
消费合同和劳务合同
现代社会中,商品的供应者和消费者之间,雇主和雇员 之间力量差距悬殊。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各国倾向于保 护弱方当事人,即适用有利于消费者和受雇人的法律
(一)客观标志说 (二)意思自治说 (三)最密切联系地说 (四)特征性履行说 (五)合同自体法说
(一)客观标志说
是指法院依“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 有关的某种联系作为客观的标志,来确定合同的 准据法。
在实践中,法院选择法律的客观标志主要有 (1)行为地法。即合同的缔结地法和履行地法。 (2)属人法。即当事人的国籍法或住所地法。 (3)物之所在地法。即合同的标的物所在地法。 (4)法院地法。
五、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与国际惯例补缺 (四)总结
五、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案例1:1993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热轧卷板交货争议”
案例2:2003年重庆高院 “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约克国际(北亚)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五)合同自体法说
合同自体法(the proper law of the contract)由英国学者提出。关
于其内容看法不一。得到广泛支持的是(戴西和莫里斯):合同 自体法是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 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整体 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 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具体情况推断的,适用 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选择的方式(明示、暗示) 选择的时间(事前、事后) 选择的变更 选择的内容……

国际私法_法律适用问题(2篇)

国际私法_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私法研究的热点。

本文从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问题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类型和解决方法,并对我国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探讨。

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法、国际民事诉讼法,是调整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影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解决的关键因素。

因此,研究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问题对于维护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问题的概念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问题,是指在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如何确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争议。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冲突:指同一法律关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涉及不同法律制度,导致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2. 法律适用原则:指在国际私法中,根据一定的法律适用规则,确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争议。

3. 法律适用方法:指在国际私法中,根据法律适用原则,运用一定的方法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三、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因1. 法律制度差异:由于各国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在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可能存在冲突。

2. 国际民商事交往频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及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

3. 法律适用规则不完善:现行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则尚不完善,导致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四、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问题的类型1. 法律适用冲突:指同一法律关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涉及不同法律制度,导致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2. 法律适用难题:指在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由于法律制度差异、法律适用规则不完善等原因,导致难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3. 法律适用困境:指在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由于法律适用冲突、法律适用难题等原因,导致法律适用问题难以解决。

债权的法律适用讲义(2篇)

债权的法律适用讲义(2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涉及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

债权的法律适用是指在不同法律体系中,如何确定债权关系的法律依据。

本讲义旨在探讨债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则以及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二、债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在处理债权关系时,应当优先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法律发生变更时,新法应当优于旧法适用。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在存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情况下,特别法应当优于一般法适用。

2. 平等保护原则- 在债权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3. 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自行约定债权关系的内容。

三、债权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1. 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债权法律适用中最常见的类型。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

- 具体规则包括:- 合同订立原则: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合同履行原则: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等要求履行。

2. 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关系。

- 具体规则包括:-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3.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因管理他人的事务而产生的债权关系。

- 具体规则包括:-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 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4.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一方取得不当利益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而产生的债权关系。

- 具体规则包括:-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根据。

国际私法中债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中债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中债权的法律适用1、涉外合同之债(1)、几个理论问题Ⅰ、分割论与单一论;分割论指不同的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或者不同的合同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如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适用不同的法律。

而单一论是统一只适用一个冲突规范。

Ⅱ、主观论与客观论;主观论是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记住主观连接点只有一个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客观论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依照客观标准来确定连接点。

Ⅲ、特征性履行方法、合同自体法( the proper law= 当事人意思自治 + 最密切联系);特征性履行是指双务合同中,其中有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反映了这个合同的本质特征,因此,这个合同应当与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一方联系更紧密,应当适用与合同有本质联系的一方的法律。

如加工承揽合同中,加工承揽方反映了合同的本质特征,所以这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的营业地法。

合同自体法,是指当事人如果有选择,就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如果没有选择,就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

( 2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民通意见》、《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中都有规定: a,条约优先。

b,意思自治,考点在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是在三资合同中和在《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中,《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规定除非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否则就适用中国法。

c,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实践中有关合同关于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问题,这是 04 年新增内容,还未考过。

d,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均未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我国法院实践中关于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共 13 个合同):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保险合同――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所在地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劳务合同――劳务实施地成套设备供应合同――设备安装运转地代理合同――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不动产租赁、买卖、抵押合同――不动产所在地动产租赁――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考点一般在合同法第 126 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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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债权的法律适用
1、涉外合同之债
(1)、几个理论问题
Ⅰ、分割论与单一论;分割论指不同的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或者不同的合同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如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适用不同的法律。

而单一论是统一只适用一个冲突规范。

Ⅱ、主观论与客观论;主观论是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记住主观连接点只有一个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客观论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依照客观标准来确定连接点。

Ⅲ、特征性履行方法、合同自体法( the proper law= 当事人意思自治 + 最密切联系);特征性履行是指双务合同中,其中有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反映了这个合同的本质特征,因此,这个合同应当与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一方联系更紧密,应当适用与合同有本质联系的一方的法律。

如加工承揽合同中,加工承揽方反映了合同的本质特征,所以这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的营业地法。

合同自体法,是指当事人如果有选择,就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如果没有选择,就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

( 2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民通意见》、《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中都有规定:a,条约优先。

b,意思自治,考点在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是在三资合同中和在《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中,《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规定除非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否则就适用中国法。

c,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实践中有关合同关于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问题,这是 04 年新增内容,还未考过。

d,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均未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
我国法院实践中关于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共 13 个合同):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
保险合同——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
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
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所在地
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
劳务合同——劳务实施地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设备安装运转地
代理合同——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
不动产租赁、买卖、抵押合同——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租赁——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
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
考点一般在合同法第 126 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第 25 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34 条规定,除中国银行同意者外,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律。

2 、涉外侵权行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中要注意船舶、航空器侵权行为。

考点在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民法通则》第 146 条首先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海商法》第 273 条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和《民用航空法》第 189 条第 1 款关于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都规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 187 条还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 )、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

《民法通则》第 146 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律。

3 )、双重可诉原则。

《民法通则》第 146 条第 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这条规定对在中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采用了“双重可诉原则”。

4 )、法院地法原则。

尽管《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法院地法原则,但《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对该原则作了规定。

《海商法》第 273 条第 2 款,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 275 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法》第 189 条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 )、船旗国法原则。

《海商法》第 273 条第 3 款,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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