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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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辅导

目录

1.概述(之一)

2.概述(之二)

3.标准正文

4.附录B、附录C(之一)

5.附录C(之二)

6.附录C(之三)

7.附录C(之四)

8.附录C(之五)、附录D、A、E

1.概述(之一)

1.1本标准的编制原则

1.2本标准的主要编制依据

1.3本标准的主要参考资料

1.4《矿区总体规划》和《矿区总体设计》的不同

1.5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对本标准的影响

1.1本标准的编制原则

贯彻科学发展观,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炭产业政策的要求,

力求简明实用,便于操作。

1.2本标准的主要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发[2005]18号文件),

《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04﹞891号文件),

《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80号公告发布),

近十多年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的实践。

1.3编制本标准的主要参考资料

原能源部1990年颁发的煤炭工业五项设计编制内容中的:

《设计文件编写规定》和

《矿区总体设计编制内容》

1.4《矿区总体规划》和《矿区总体设计》的不同

所处的经济环境不同

《矿区总体设计》——计划经济

《矿区总体规划》——市场经济

功能有区别

两者都是矿区资源勘查、开发和生产活动的依据,但有以下不同

《矿区总体设计》的功能: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依据;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依据;编制矿区建设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

因此,《矿区总体设计》要确定矿区开发的各项重大原则。

《矿区总体规划》的功能:作为矿区探矿权与采矿权设置的依据;作为矿区各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和项目核准的依据;作为编制矿区建设组织方案的依据;作为编制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县域社会经济规划、相关城镇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的依据。

因此,《矿区总体规划》只要确定矿区开发建设的“框架”或“大盘子”即可。

要求的基础资料(地质资料)不同

《矿区总体设计》:

全区详查,并有一、二个井田的精查。

《矿区总体规划》:

在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详查及以上区域面积占矿区含煤面积的60% 左右。不要求有精查。

内容深度有区别

(因为满足要求有区别,地质资料不同,时代不同)

与《矿区总体设计》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内容:地质部分、矿区建设外部条件、井田划分与开拓方式;

比《矿区总体设计》浅的内容:矿区配套设施、经济部分;

比《矿区总体设计》加深的内容:矿区范围论证、煤炭加工、综合利用、环境保护;

比《矿区总体设计》增加的内容:市场预测、矿区勘查区块划分及补充勘查意见、煤炭转化、节能减排、土地复垦。

其中,加深和增加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提出的。

1.5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对本标准的影响

发改能源(2004)891号文《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本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之一。但在本标准发布实施后的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发布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891号文随之作废。

14号令和891号文与总体规划编制相关的主要区别

勘查程度

891号文:“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等地质资料”

14号令:“在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详查及以上区域面积占矿区含煤面积的60% 左右”。并强调“矿区内有多个地质勘查报告时,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地质资料汇编报告”。

委托主体和编制单位资质

891号文: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

14号令: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甲级煤炭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矿区范围论证

891号文:未要求

14号令:“多个相邻煤田、大型煤田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矿区。”

矿区安全

891号文:未要求

14号令:要求有“矿区安全生产分析与灾害防治”的内容。

省级审批权限

891号文:规模2.0Mt/a以下

14号令:规模3.0Mt/a以下

本标准与14号令的符合性

14号令对勘查程度、矿区范围论证、矿区安全的要求,本标准都满足。

委托主体和编制单位资质与审批权限,本标准不涉及,因而14号令对委托主体和编制单位资质与审批权限的要求与本标准无关。

因此,本标准符合14号令的要求,14号令对本标准与现行政策的符合性无影响,不影响本标准的执行。

2.概述(之二)

2.1本标准的内容

本标准的内容

本标准由前言、正文(共5章)、附录(共5个)、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组成。

标准正文的内容:1 总则;2 术语;3文件的组成和格式(3.1 文件组成、3.2 规划文本格式、3.3 附图格式);4 文件的内容深度;5 文件编制的其他要求。

附录包括:附录A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文本前引部分内容与格式;附录B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文本正文的章节划分;附录C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文本正文的内容深度要求;附录D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附图的内容深度要求;附录E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的其他要求。

本标准的条文说明附于标准之后,其内容包括制订说明、正文说明和附录说明。

本标准的核心内容

附录C(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文本正文的内容深度要求)

附录D(煤炭矿区总体规划附图的内容深度要求)

2.2 使用本标准需注意的问题

注意阅读“1 总则”、“2 术语”、“4 文件的内容深度”和编制说明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文本正文和规划附图的内容深度要求是本标准的核心内容。但要较准确地理解、把握《矿区总体规划》内容的深度要求,必须注意阅读本标准正文中的“1 总则”、“2 术语”、“4 文件的内容深度”以及《条文说明》中的“编制说明”。

注意“附录C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文本正文的内容深度要求”的书写格式

该附录的书写格式与常用的“编制提纲”不符。为了方便使用,在标准编写时采取一些技术措施,并在附录C的条文说明中进行了说明。

主要是:

“节”对应于规划文本正文的“章”,标题与规划文本正文“章”的标题相同,但因为规划文本的总说明无序号,本附录节序为规划文本正文的章序加“一”。

次分组单元对应于规划文本正文的“节”,其编号、标题与规划文本正文的节序、标题相同。

每一个次分组单元中的第一条是对规划文本正文“节”内第一层次内容顺序与标题的规定,规划文本正文“节”内第一层次的顺序和标题宜符合该条的规定;

次分组单元中的以后各条则是对规划文本正文“节”内第一层次内容深度的具体要求。

条内的款、项分别对应规划文本正文“节”内第二、第三层次内容。

但有个别特例外:如:C.1.6.C.1.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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