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促进工业发展暂行办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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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一轮复习第十一单元工业地域的形成与发展考法精练含解析

地理一轮复习第十一单元工业地域的形成与发展考法精练含解析

第十一单元工业地域的形成与发展一、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44分)[2020河北邢台测试]印度尼西亚宾坦岛南部铝土矿丰富,加工后的氧化铝市场需求量大.铝土矿是我国紧缺的大宗矿产,对外依存度较高。

2017年,山东N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宾坦岛投资建设年产100万吨的氧化铝项目。

下图为宾坦岛位置及周边地区示意图。

据此完成1—3题。

1。

宾坦岛发展炼铝工业的有利自然条件是()A。

降水较少,空气干燥B.常年高温,能源成本较低C.大气对流旺盛,便于废气扩散D。

四面临海,便于矿渣填埋2。

宾坦岛吸引N公司投资的主要原因是()A。

政策优惠 B.海运便利C。

资源丰富D。

协作良好3。

N公司与宾坦岛合作可以节省()A.营销成本B.原料成本C.研发成本D.设备成本[2020广东六校第一次联考]湖笔产于浙江省湖州市。

湖笔对羊毛的质量要求高,纯手工制作,工艺复杂。

近几十年来,湖笔市场逐渐萎缩,而浙江省规划建设湖笔特色小镇。

据此完成4—6题。

4.湖笔市场逐渐萎缩的最主要原因是()A.生产成本提高B.制作工艺繁杂C.传统工艺失传D。

新兴技术冲击5.下列地区中,可作为湖笔重点推销市场的是()A.日本B。

印度尼西亚C。

泰国D。

越南6.湖笔特色小镇建设的合理举措是()A。

增加湖笔产量 B.加强文化旅游C。

推广私塾教学 D.强化私人定制[2020河北保定摸底]生物制药是指借助生物工程合成制备有药物活性的蛋白质产品并应用于制药工业部分的技术和过程。

生物技术药物具有毒副作用较小、疗效确切、附加值较高等特点。

我国生物制药业起步较晚,经过多年的发展,以基因工程药物为核心的研制、开发和产业化已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空间集群效应的产业园是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的助推器.据此完成7—8题。

7.生物制药产业集群效应明显,主要影响因素是()A.技术B.劳动力C。

原料D。

市场8.目前我国生物制药前景广阔,最可能的原因是()A。

研发力量雄厚 B.协作条件优越C.市场前景广阔D.制药历史悠久大数据产业园是大数据企业的孵化平台,是大数据企业走向产业化道路的集中区域。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渝两江管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4号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9日管委会第91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2月16日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辖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创新创业等产业发展以及品牌建设的资金。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下设子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两江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满足管委会的相关规定,确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核、项目资金分配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产业促进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园区管委会和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核和管理,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一)支持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应用及产业化,支持创新创业,推进品牌战略;(二)支持企业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生产检测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入;(三)支持企业实施节能环保等配套工程,发展循环经济;(四)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五)支持营销结算中心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物流配送、商贸网络建设、电子商务、会展等生活服务业项目;(六)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改制上市;(七)支持两江新区重点项目及其产业链配套项目的贴息,支持优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八)用于对国家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配套扶持;(九)用于管委会批准的标准厂房和产业楼宇入驻企业的租金补贴;(十)其他符合两江新区产业发展扶持方向的项目。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0•【字号】渝两江管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76号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2016年第85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20日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区内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引导帮助重点人群创业,落实积极的就业创业帮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直接管理区域8个街道和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

其中直接管理区域是指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是指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镇、复兴镇。

本办法所称农转非人员是指在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内依法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4050”人员是指女性满40 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园区公司指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复公司)、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土公司)。

第三条就业创业补贴工作按以下职责分工实施。

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补贴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补贴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审批工作;新区财政局负责补贴的预算安排、经费审核、资金拨付及监管工作;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负责补贴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审核工作。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21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21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21号各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直属机构及派出机构: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两江新区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委发﹝2016﹞7号)规定,原重庆北部新区予以撤销,对两江新区管理体制进行优化调整。

为了加强新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新区法治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规定,管委会对原两江新区、原北部新区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重庆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暂行办法》等3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19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责任部门公文字号1管委会办公室重庆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暂行办法渝新委发﹝2014﹞115号2经济运行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切实加强全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37号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08]51号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15号5关于加强两江集团政府投融资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渝两江管发〔2011〕270号6建管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修改后的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40号7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措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53号8两江新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两江管发〔2011〕166号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机动车清洗(美容)场所管理办法重庆北部新区机动车清洗(美容)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新委发﹝2013﹞116号10财政局重庆北部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渝新委发[2008]71号1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49号1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职工薪酬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30号13社发局北部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暂行办法的渝新委办发﹝2013﹞14号14社会保障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80号1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392号1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06号1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429号1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22号1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9号2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发展家政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602号21重庆市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重庆市北部新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0〕165号2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困难残疾人大额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2〕92号2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45号2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603号2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以农就业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65号2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低保人员就业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48号2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建设和谐社区工作争先创优活动评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07号2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维护农民工利益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渝新委发[2009]65号29政务中心两江新区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渝两江管发〔2013〕5号30纪检组重庆北部新区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严格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规定渝新委发〔2008〕207号31重庆北部新区造价咨询专家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新委办发〔2009〕57号32环保分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北部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渝新委发〔2009〕229号33国土分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区综合整治房屋修缮类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27号34市场监管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补助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发﹝2013﹞57号3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展质量强区战略的实施意见渝新委发〔2011〕169号3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实施意见渝新委发〔2011〕137号37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质量强区和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渝两江管发〔2014〕7号38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直管区微型科技型企业创业园发展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渝两江管发〔2014〕49号——结束——。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30
•【字号】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施行日期】2017.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

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级部门驻新区派出机构: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情况,现决定对《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专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等6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本通知印发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
附件:。

重庆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重庆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重庆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外,外商和市外国内投资者均可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自由投资,不受行业限制。

•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允许外商以独资或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允许外商购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并允许将取得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转让。

工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或再投资开办新的法人企业,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即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商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技术作价总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20%。

税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

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在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重庆北部新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在国家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其出口产品产值占生产总值70%以上的年度,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港口、码头建设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重庆辖区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0‟19 号两江开投集团,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规划局两江办,两江新区服务中心:《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24日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第2次议事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九月八日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原则;(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评审制、变更审查制、竣工验收制、决算审计制、项目稽察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六条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财政、建设、规划、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七条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两江新区中长期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按程序在年初编制和年中调整《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列入当年开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产生,新增项目需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
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
管理事项和权限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08
•【字号】渝府发[2013]82号
•【施行日期】2013.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
项和权限的决定
(渝府发〔2013〕8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本着“两江事情两江办”的原则,市政府决定,以授权或委托形式向两江新区下放283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

两江新区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镇、复兴镇等7个建制镇街以及重庆保税港区公司、市江北嘴投资集团、重庆悦来投资集团在两江新区范围内开发区域和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的果园港、寸滩港区内,承接好市级部门下放的管理事项和权限,确保下放管理事项和权限落实到位。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两江新区发展,加强业务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协助办理需要转报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事项。

江北区、北碚区、渝北区要积极支持两江新区建设发展,加强沟通协调,防止管理缺位和多头执法现象。

附件:1.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表(完全下放)2.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表(有条件下放)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8日附件1
附件2
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表(有条件下放)。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渝府办发〔2020〕99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2日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营造高水平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全市工业园区(含各开发区的工业集聚区,下同)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园区空间保障(一)严格园区空间管理。

全面清理工业园区现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情况,科学规划未来工业园区国土空间布局,明确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四至范围并报市政府批准。

除在安全生产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四至范围内实施,未进入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

(二)保障中小企业用地。

在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工业用地10%的比例,规划一批产业特色明显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推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可利用工业园区外的现有规划工业用地,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污染可控并参照工业园区进行管理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每个区县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创建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楼宇产业园、微型企业孵化平台。

(三)强化产业用地供给。

逐步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

采用租赁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根据企业意愿灵活设定租赁期限和出让年限。

国务院再次问责249名干部不作为 41厅官受处分

国务院再次问责249名干部不作为 41厅官受处分

国务院再次问责249名干部不作为41厅官受处分2015年09月29日02:37来源:新京报原标题:懒政怠政不作为41“厅官”受处分据新华社电近日,国务院大督查第二批核查问责结果公布。

经有关地区核查和监察部审核,针对资金沉淀、项目拖延、土地闲置、棚改迟缓等方面的懒政怠政不作为典型问题,24个省(区、市)依法依规对249人进行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其中地厅级41人、县处级139人。

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今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国务院组织开展第二次大督查。

今年8月,针对国务院第二次大督查、审计署跟踪审计和相关部门监督执法中发现涉及懒政怠政和不作为的问题,7个省的59名干部受到问责,对有关地方触动较大,社会反响强烈。

此次第二批核查问责,按照重点突出、统筹兼顾,依法合规、严格程序的原则,围绕推动稳增长重大政策措施落地生效,突出处理了一大批资金沉淀、项目拖延、土地闲置、棚改迟缓等不作为问题,督促相关工作全国排名靠后、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抓紧彻底限时整改,引以为戒、举一反三。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问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工作,治理懒政怠政等不作为行为,既要依法问责,更要强化整改,加强督查督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在此次问责中,各地态度坚决,行动迅速,整改有力,取得了初步成效。

据了解,国务院大督查第三批问责将聚焦民生领域不落实不作为问题,目前正在督查审计中。

资金沉淀浙江1.5亿资金滞留29市县12个省(区、市)问责资金沉淀问题24个,处理78人。

河北、上海、广东、广西、陕西有关市县政府或单位因存量资金应交未交或应交回未及时交回,给予52人行政记过、行政警告、诫勉谈话等处分。

浙江省财政厅、环保厅未及时将中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专项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导致1.5亿元滞留在29个市(县)财政局,省财政厅、环保厅及2个县财政局、环保局8名相关负责人受到行政警告、诫勉谈话等处分。

两江新区工业优惠政策-定

两江新区工业优惠政策-定

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促进工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两江集团,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规划局两江办,两江新区服务中心:为进一步加快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建设,推动工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促进工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促进工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两江工业区)工业的发展壮大,增强两江工业区工业经济实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两江工业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符合两江工业区产业布局和导向及项目准入条件的,在两江工业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项目准入条件第三条入驻项目必须符合两江工业区产业规划与布局,和环保、低碳的要求。

第四条入驻项目应达到投入强度50亿元/平方公里、产出强度100亿元/平方公里。

第五条入驻项目必须坚持集约用地、分期供地原则,工业厂房建设容积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各行业高限执行,配套设施率不超过7%。

第三章建设扶持第六条在两江工业区范围内,按照道路通、供水通、污水通、雨水通、电力通、燃气通、通讯通、场地平“七通一平”的条件供应工业用地,以两江工业区土地配套设施建设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在两江工业区新购地进行建设的工业项目,对其缴纳的红线内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用房(不含办公及生活)人防异地建设费,经两江新区管委会批准,给予50%补贴。

第八条对在两江工业区新购地进行制造业项目建设的,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内的项目,两江新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50%给予补贴;总投资在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两江新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100%给予补贴。

第九条对在两江工业区新购地进行制造业项目建设的,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的,减免该项目在规划、消防、施工审批过程中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工本费除外),政府指导性定价的收费按下限收取。

重庆五大功能区

重庆五大功能区

重庆五大功能区重庆五大功能区泛指以区划为单位划分的地理区域。

重庆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中心城市,拥有丰富的资源和优越的地理位置,因此,在经济、文化、产业等方面都具备了自己独特的发展特色。

下面将介绍重庆市五大功能区。

重庆市的五大功能区分别为城市中心区、两江新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以及高新区。

首先,城市中心区位于重庆市主城区的中心地带,是政治、经济、文化、商业中心。

这个区域内有着重庆市的各级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商业中心、高档住宅区等。

重庆市的标志性建筑比如大剧院、科技馆等都位于城市中心区,这些建筑都是城市的地标性景点,吸引着大量游客和商业活动。

其次,两江新区是重庆市的新城区,是城市的新兴增长点。

这里是重庆市新的发展引擎,也是重庆市未来重点发展的区域。

两江新区还是连接城市和乡村的交通要道,不仅有重要的铁路、公路、水路等交通网络,还有重庆市的航空枢纽-江北国际机场。

工业园区是重庆市的经济支柱之一,是重庆市发展产业经济的重要区域。

工业园区集中了重庆市许多重点企业和知名企业,涵盖了多个产业领域,包括汽车、化工、电子等。

工业园区以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主要目标,不断推动重庆市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

经济开发区是重庆市为吸引外资和促进国内经济发展而设立的特殊区域。

经济开发区内有着优厚的投资环境和配套设施,国内外企业在这里设立工厂和办公室。

经济开发区的成功吸引了大量的外资和人才,为重庆市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最后,高新区也是重庆市的经济增长点之一。

高新区聚集了大量的高科技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为核心任务。

高新区的发展促进了重庆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推动了重庆市在智能制造、物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的领先地位。

总体而言,重庆市的五大功能区在不同方面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共同推动着重庆市的发展。

这些功能区的建设和发展为重庆市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也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和人才。

随着重庆市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信重庆市的五大功能区将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为重庆市的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重庆两江新区

重庆两江新区

2009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文件),在国家战略层面正式研究设立“两江新区”,是中国的第三个副省级新区,前两个分别是上海浦东和天津滨海新区,并于2010年5月7日获国务院通过,2010年6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

位置:拟设立的两江新区,以北部新区和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为核心,包括江北、渝北、北碚三个区的部分区域。

规模:两江新区的面积为1200平方公里,包含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区、北部新区、北碚区(含蔡家组团)的部分区域,可开发面积约为650平方公里。

但去除已建成区域150多平方公里,实际两江新区的可用面积为450多平方公里。

5+3战略性布局:轨道交通、电力装备(含核电、风电等)、新能源汽车、国防军工、电子信息等五大战略性产业布局,以及国家级研发总部、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基地、灾备及数据中心等三大战略性创新功能布局,加快培育一批高成长性新兴产业集群。

两江新区的大致地理位置位于重庆北部新区和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

其中北部新区将继续发挥区内各类国家级园区的特色和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一区多园、良性互动、错位发展的格局,以将其建设成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形成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制造及现代服务业聚集区,支持北部新区在土地、财税、金融、投资、外经外贸、科技创新、管理体制等领域先行先试。

而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功能和有关税收政策则比照洋山保税港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规划,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先行区,两江新区将着眼于建设内陆开放经济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成为内陆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建设成为长江上游金融中心和创新中心,建设成为内陆开放的重要门户、科学发展的示范窗口。

其将享受国家给予上海浦东新区和天津滨海新区的政策,包括对于土地、金融、财税、投资等领域赋予先行先试权,允许和支持试验一些重大的、更具突破性的改革措施。

重庆北部新区:重庆北部新区于2001年4月25日挂牌成立,北部新区管辖礼嘉镇和人和、鸳鸯、大竹林、天宫殿、翠云5个街道,面积130平方公里,规划人口120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二环区域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二环区域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渝府发〔2011〕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二环区域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主城区二环区域发展规划(2011—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重庆市主城区二环区域发展规划(2011—2020年)目录一、规划范围 (4)二、资源环境综合评价 (6)三、发展现状 (8)四、发展导向 (11)五、发展思路与发展目标 (12)六、功能区划分 (16)七、产业发展及布局 (20)八、大型聚居区及公共租赁住房布局 (27)九、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30)十、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37)十一、综合交通体系建设 (42)十二、市政公用设施体系建设及布局 (47)十三、保障措施 (54)重庆市主城区二环区域发展规划(2011—2020年)二环高速公路建成通车,标志着重庆主城区从内环以内向内环与二环之间及二环沿线地区拓展,全面进入建设“千万人口、千平方公里”国家中心城市的“二环时代”。

科学规划,确定未来发展思路,超前安排,合理布局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对于加快二环区域发展,提升和完善重庆直辖市功能作用,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划范围二环高速公路全长187公里,环内面积2253平方公里,其中,二环与内环之间地区的面积为1958平方公里,是未来主城区拓展的重要空间;内环以内面积295平方公里,城市开发建设空间已经饱和,未来重在优化提升、转型升级。

鉴于本规划主要内容是谋划主城区未来新增拓展空间内的产业布局、人口集聚及相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确定二环区域的规划范围为:内环与二环之间地区(面积1958平方公里),以及二环外围毗邻的龙兴—石船、王家—木耳、水土—复兴、北碚等城市组团(面积260平方公里),面积共计2218平方公里。

图1 规划范围图二、资源环境综合评价土地资源。

重庆市工业设计促进条例

重庆市工业设计促进条例

重庆市工业设计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53号•【施行日期】2024.10.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53号《重庆市工业设计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工业设计促进条例(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产业发展的能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应用推广以及相关支持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业设计,是指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系统、服务及体验等进行优化整合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本市工业设计发展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设计引领与产业发展相结合、设计创新与绿色转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以设计赋能产城乡融合提升为导向,聚焦工业设计、工程设计、时尚设计等领域,推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设计之都建设。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设计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工业设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和推进机制,研究解决工业设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经济信息部门负责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政策制定、主体培育、人才引育、品牌塑造以及设计之都建设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工业设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科技部门负责推动工业设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促进工业设计发展资金保障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工业设计人才评价及服务工作;统计部门负责工业设计行业统计和监测工作;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为进一步提高重庆两江新区制造业发展水平,在落实国家和重庆市发展先进制造业政策的同时,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及其配套的工业研发、检验检测等企业。

第一条【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外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按期开工的,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内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按期开工的,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投资额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和10亿元以下的重点项目,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从约定投产年度起,分别按前五年、四年、三年和两年其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五年、四年、三年和两年,按其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高端人才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企业,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对工资薪金所得2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最多不得超过公司缴纳社保总人数的8%,战略新兴企业不超过10%),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符合本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其家属(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两江新区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按就近原则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学。

第五条【增长贡献奖励】当年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呈正增长且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对其高管团队当年工资薪金所得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如下奖励: 1.当年营业收入100亿(含)以上、同比增速达到8%的,给予100%的奖励;达到12%的,给予200%的奖励。

两江新区十大优惠政策

两江新区十大优惠政策

两江新区十大优惠政策
1、区内所有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类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到202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以2010年为基数,“十二五”期间新区内新增地方财政及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用于设立两江新区发展专项资金,以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对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区内的先进制造和现代服务类企业发展。

3、对新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并予以倾斜,根据发展规划需要优先确保建设用地。

4、市政府设立百亿元专项资金,集中用于两江新区基础设施的起步建设。

5、国家批准重庆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优先支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

6、对入驻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的工业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新区给予全额补贴,后3年按50%给予补贴。

7、区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有关规定提取的风险补偿金(按当年利润额的3-5%)可税前扣除。

8、执行灵活的土地和房屋租赁政策。

对重点支持的产业用
地实行双优政策。

对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可安排房屋租金补贴。

9、对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贷款融资、技术开发、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10、对新引进大型企业总部高管人员给予安家资助等财政扶持,并建立分配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引进。

重庆市两江新区简介

重庆市两江新区简介

两江新区简介新华网2011-10-26 10:39:08 评论(0)条随时随地看新闻(一)两江新区设立背景及战略定位两江新区位于重庆主城区长江以北、嘉陵江以东,包括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3个行政区部分区域和北部新区、保税港区,规划总面积1200 km2,其中可建设用地550 km2,新开发用地400 km2,常住人口160万人。

这是继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之后,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第三个,也是内陆唯一的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

党中央、国务院对设立重庆两江新区高度关注。

2007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314"总体部署为重庆定向导航。

2008年4月,重庆市委、市政府在向温家宝总理汇报工作时请求国家给予重庆更多支持,温家宝总理责成国家发改委牵头进行专题研究;2008年6月,国家部委联合调研组200多人到重庆调研,提出设立"两江新区"的想法。

2009年1月26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明确认真研究设立"两江新区"问题。

2009年4月,重庆市政府正式向国务院报告两江新区总体规划方案。

其间,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先后3次对设立两江新区作重要指示。

2010年5月5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两江新区的批复》(国函〔2010〕36号),批准设立重庆两江新区。

2010年6月18日,两江新区正式挂牌成立。

两江新区是国家推进新十年西部大开发的重要突破口,是新时期国家发展战略转型的"新载体"。

国家对两江新区寄予厚望,赋予了五大功能定位:一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先行区;二是内陆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三是长江上游地区的金融中心和创新中心;四是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五是科学发展的示范窗口。

2011年全国"两会"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将两江新区与深圳特区、浦东新区、滨海新区并列,并对两江新区开发开放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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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促进工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两江工业区)工业的发展壮大,增强两江工业区工业经济实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两江工业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符合两江工业区产业布局和导向及项目准入条件的,在两江工业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项目准入条件
第三条入驻项目必须符合两江工业区产业规划与布局,和环保、低碳的要求。

第四条入驻项目应达到投入强度50亿元/平方公里、产出强度100亿元/平方公里。

第五条入驻项目必须坚持集约用地、分期供地原则,工业厂房建设容积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各行业高限执行,配套设施率不超过7%。

第三章建设扶持
第六条在两江工业区范围内,按照道路通、供水通、污水通、雨水通、电力通、燃气通、通讯通、场地平“七通一平”的条件供应工业用地,以两江工业区土地配套设施建设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在两江工业区新购地进行建设的工业项目,对其缴纳的红线内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用房(不含办公及生活)人防异地建设费,经两江新区管委会批准,给予50%补贴。

第八条对在两江工业区新购地进行制造业项目建设的,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内的项目,两江新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50% 给予补贴;总投资在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两江新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100%给予补贴。

第九条对在两江工业区新购地进行制造业项目建设的,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的,减免该项目在规划、消防、施工审批过程中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工本费除外),政府指导性定价的收费按下限收取。

第十条对在两江工业区新购地进行制造业项目建设的,经重庆市环保局评选获得“重庆环境友好工程”称号,投资总额达到10亿元的,两江新区管委会将一次性提供50 万元的环保工厂建设资金,投资总额每增加10亿元,环保工厂建设资金递加20万元。

第四章经营扶持
第十一条凡在两江工业区新办的企业,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至二年,两江新区管委会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三至五年,两江新区管委会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凡在两江工业区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两江新区管委会对核心经营团队前五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区级收入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三条对两江工业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经两江新区管委会批准,按企业设立年度起两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在两江工业区购地进行建设的企业,若按照约定按期建设投产且年税收贡献达到5万元/亩(出口型企业年出口额达到20万美元/亩)的,对已建成投产的土地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自企业投产后三年内按两江新区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五章创新扶持
第十五条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资质在有效期内的,依照第十一条规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后,第六至八年,两江新区管委会按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经两江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可按不高于基准
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25%给予补贴,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收总和的区级实际收入的25%。

贴息期自贷款年度起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对新通过国家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两江新区管委会在认定当年分别按30万元、10万元进行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通过更高级别认定的,将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在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授牌且正常经营一年后,经两江新区管委会征求市科委意见之后,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研发能力建设扶持。

第十八条对从事两江工业区重点鼓励的汽车及发动机、轨道交道及动车组、新能源及新材料、电子信息、工程机械与重型装备等项目,当年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按每件专利500元进行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按每件专利1000元进行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按每件专利10000元进行奖励
第六章标准厂房
第十九条凡符合先进制造业准入条件的工业企业,经批准,按以下优惠租金(含物管费)租赁两江工业区标准厂房和员工宿舍:
物业类
型用途
面积标

月租金
(元/平方
米)
备注
标准厂房辅助用房生产
建筑面

15一楼
生产10二楼及以上办公15-20视楼层而定
员工宿

住宿10
第二十条在两江工业区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享受租金与税金或出口额挂钩的优惠政策,即每年年初按优惠租金标准预收租金后,年终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金额度或出口额度对应的租金标准计算后多退少补。

具体标准见下表(含物管费):
序号
企业年税金
(元/平方米)
出口额
(美元/平方米)
月租金
(元/平方米)
1 1000及以上2000及以上5
2400及以上1000以

1000及以上2000以下7
3200及以上400以

300及以上1000以下9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两江工业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经两江新区管委会批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凡涉及同类税种优惠的不重复计算。

如国家、重庆市出台的鼓励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优于本办法的,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一。

第二十三条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企业出现较大安全事故、环保问题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取消当年政策扶持资格。

企业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或享受政策扶持期间结束后五年内迁出两江工业区的,必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款项需全额退还两江新区管委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工业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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