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如何有效询问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8.11.25
•【文号】法释[2008]14号
•【施行日期】2008.12.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8〕14号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执法办案询问制度
执法办案询问制度
执法办案询问制度是指在进行刑事侦查和办案活动中,执法机关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的制度。这一制度在确保案件侦破和罪犯定罪的同时,也需要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执法办案询问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程序规范:询问过程必须依法进行,采取合法、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询问。询问过程应当遵守程序规定,确保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权利告知:在询问前,执法人员需要向相关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辩权、自由选择权等。这样可以保证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询问中行使这些权利。
3. 司法保障:相关当事人在询问过程中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无法自行委托辩护人,执法机关应当为其提供辩护人并承担相关费用。
4. 询问录音录像:执法机关在进行询问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记录手段,确保询问过程的完整、真实、准确。这样可以提供证据,同时也可以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5. 保密措施: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保密内容的询问中,执法机关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通过执法办案询问制度的规范,可以保证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
中合法、公正地对待相关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审判工作的公正进行。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流程监控要点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流程监控要点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流程监控的要点包括以下内容:
1. 立案阶段:监控是否依法及时立案,包括案件受理的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立案登记是否齐全、准确,是否及时通知当事人等。
2. 诉前调解阶段:监控是否依法进行调解,包括受理调解申请的时限要求是否得到满足,是否及时组织调解,调解结果是否合法合理等。
3. 庭前准备阶段:监控是否依法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质证、听证、调取证据等准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庭前会议是否按照规定召开等。
4. 审理阶段:监控法庭听证是否公正公平,包括公开审理和公正裁判的监控,是否排除非法证据,是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充分发表意见等。
5. 判决阶段:监控法官是否依法作出判决,包括判决公正、准确,是否有违法操作,是否按照规定披露判决结果等。
6. 执行阶段:监控判决执行是否及时、有效,包括执行程序的监控,是否对拒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等。
7. 归档阶段:监控案件归档操作是否符合规定,包括归档程序
的监控,相关材料是否完整,是否保留相关证据等。
8. 司法责任追究阶段:监控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包括纠正案件办理中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等。
以上这些要点,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办案过程都需要进行监控,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和透明。同时,监控还要关注办案流程是否符合规定,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 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 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由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 办理。
第四十二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并限定办理期限。交 办的案件应当制作《交办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不得将 案件再行交办。除本规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外,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上级人民 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法庭询问技巧
法庭询问技巧
以下是四个法庭询问技巧:
1.明确询问目的:在法庭询问前,需要明确自己的询问目的,即希望通过询问获得哪些信息或证据。这有助于在询问过程中保持专注,并
确保询问内容与案件相关。
2.简洁明了:在法庭询问时,需要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词汇或句子结构。这有助于让对方更好地理解问题,并确保法官和陪审团能够清晰地听到和记录询问内容。
3.保持冷静:在法庭询
问过程中,需要保持冷静和客观,不要因为对方的回答而情绪激动或失去耐心。这有助于确保询问过程顺利进行,并避免因为情绪波动而影响询问效果。
4.适时打断:在法庭询问过程中,如果对方回答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或涉及隐私保护等问题,
可以适时打断对方,并要求对方回答与案件相关的问题。这有助于确保询问内容与案件相关,并避免浪费时间和资源。
18.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于2013年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11月18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3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受理
第五章审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听证
第三节调查核实
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六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三节抗诉
第四节出庭
第七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八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九章案件管理
第十章其他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126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受理
第四章审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听证
第三节调查核实
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三节抗诉
第四节出庭
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八章案件管理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案件管理的部门分别承担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文(最新版)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受理
第五章审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听证
第三节调查核实
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六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三节抗诉
第四节出庭
第七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八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九章案件管理
第十章其他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民事监督听证方案
民事监督听证方案
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认知和观念不断更新,对民事事件的处理也越来越重视,其中,民事监督听证作为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手段,已经广泛应用于民事案件中。本文主要介绍民事监督听证的相关内容,包括其概念、适用范围、程序和注意事项等。
概念
民事监督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有关人员组成专门的
听证委员会,对争议焦点存在认定困难时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主张及提供证据等,以达到监督和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简单来说,民事监督听证是一种行政活动,旨在解决流于形式的诉讼争议,促进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适用范围
民事监督听证适用于以下情形:
•民事案件涉及财产性利益;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因诉讼事项存有争议,导致审判难以作出裁决决定或者当事人不信任审判结果;
•涉及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利益等。
程序
民事监督听证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申请阶段
当事人一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难以解决时,可
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进行民事监督听证。申请书应当注明纠纷的事实、证据和争议焦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调查阶段
经过初步审查后,组成听证委员会的成员将进行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包括对有
关证据和证人进行调查、取证等。
听证阶段
调查工作完成后,听证委员会将就本案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应当到场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听证委员会成员可以向当事人提问、质疑等。
决定阶段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委员会成员将根据听证结果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提出
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当事人可以根据这一意见或建议,进行调解或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在民事诉讼如何询问证人?
The future competition of enterprises is the competition of detail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法官在民事诉讼如何询问证人?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需经法庭许可,才可以向证人发问。并且要保持中立,不得有混淆视听的语言、词语,询问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要客观、全面,不得未经许可向证人询问。
法官对于诉讼的当事人来说就是决定最后他们双方谁得到最后胜利的关键人物,所以法官在审判进行的时候有权力为了查明真相而质询每一个当事人,尤其是在作为证人的公民上庭之后的言辞更需要法官进行判断真假,那么,法官在民事诉讼如何询问证人?
一、法官在民事诉讼如何询问证人?
民事审判中对证人的询问主要由法官进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需经法庭许可,才可以向证人发问。然而,法律并未明确法官询问证人的具体规则,法官之间对此问题的认识和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的只就程序性事项进行发问,有的什么问题都发问。笔者以为,询问证人制度设置的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暴露证人的虚假陈述,力求证人客观、全面地提供证言,以期尽快查明案件事实。为此,法官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其一,询问证人过程的效率。诉讼双方处于对立地位,对证人的发问有很强的竞争性,为争取最大利益,必然会从证人口中努力找寻有利于自己的证言,甚至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导致证人作证过程拖沓,影响庭审程序正常开展。法官应注意引导当事人紧密结合案情向证人发问,保证庭审过程顺畅。
其二,证人作证的实际效果。英国著名大法官丹宁指出:“每个法庭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自由地、无所顾忌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能否充分发挥证人作证功能,对证人的询问至关重要。但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或一时疏忽,当事人在询问过程中遗漏了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重要问题,证人出庭的实际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这样的情况下,法官作出补充发问就显得尤为必要。
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询问突破策略及笔录制作要领
《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询问突破策略及笔录制作要领》
摘要:笔录制作民事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案外人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也不利诚信社会建设其已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民事检察工作不能仅仅局限将起普通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监督纠正更要充分运用调询问等手段与职犯罪侦部门、公安机关等合明虚假诉讼背犯罪问题从头上虚假诉讼顽疾, </
冯庆俊滕艳军摘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要充分掌握案情基础上锁定疑制定询问突破预案挑选验丰富检察官运用艺术性询问突破策略使虚假诉讼当事人交代虚假诉讼事实
记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要确保检察官询问程合合法性要、确保询问容与待证事实存关性、确保记录容完全合被询问人真实思表示等客观性要从而使询问笔录能够成检察机关监督纠正民事虚假诉讼有证明力证据
关键词虚假诉讼询问必要性询问突破笔录制作民事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案外人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也不利诚信社会建设其已引起全社会广泛关
检察机关作虚假诉讼监督法定机关责无旁贷
询问是检察机关明事实重要调手段而笔录制作则是固定證据重要方法
询问突破策略及笔录制作优劣直接影响办案进程、质量和效
、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询问必要性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与传统民事诉讼检察工作有着很差异传统民事诉讼检察工作主要是面审即对原审民事诉讼卷宗进行审例外情况再采取调核实措施
而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则主要通调核实明案件事实而询问作调核实重要手段更显得尤必要
方面这是民事检察追客观真实价值理念要
我国民事审判与民事检察有着很差异
民事审判秉持当事人主义除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情形外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认定法律事实民事审判更重形式正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监督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监
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于2013年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11月18日
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0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释字〔2013〕3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3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0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受理
第五章审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听证
第三节调查核实
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六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三节抗诉
第四节出庭
第七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八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九章案件管理
第十章其他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2011-02-04 19:58《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有7个条文,涉及申请再审管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有对原规定的完善,也有新确立的制度,对于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以及审判资源重新配置等方面,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此次修正民事诉讼法并不是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全面、系统的修改,对于一些与解决申请再审难关系不大、属于司法实务操作层面的问题在这次修改中并没有涉及,立法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作出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为了贯彻落实修改决定的精神和意图,确保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的顺利实施,使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进一步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总结各地审判实践经验,尽快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适用中的争议和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结合多年来人民法院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探索,按照"符合立法本意、具有解释必要、考虑适度超前"的精神,对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相关案件的受理、审查、审理等重要问题草拟了司法解释稿。自拟出《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稿起,多次听取全国各高级法院、多家中级法院和一些基层法院的意见,也充分吸收了专家学者、院内各相关庭室办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数易其稿。
案件询问技巧
案件询问技巧
引言
案件询问技巧是指在调查案件过程中,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技巧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和讯问的过程。正确的询问技巧能够有效地获取证据和信息,帮助调查人员了解案件的真相,为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审判提供有力的支持。本文将从案件询问的基本原则、前期准备、询问技巧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基本原则
1.公正、公平原则:案件询问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尊重被询问
人的权利,确保案件调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尊重人权原则:案件询问应尊重被询问人的人权,不使用虐待、威胁、恐吓
等不正当手段,保护被询问人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3.适度逼问原则:案件询问中可以适度逼问,但不能过度逼问,避免对被询问
人的身心造成过大的伤害。
4.证据保全原则:案件询问时应注意保全证据,避免询问过程中的瑕疵对后续
的调查和审判产生不利影响。
前期准备
1.调查案件背景:在进行案件询问前,调查人员应对案件的背景进行调查和了
解,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为询问提供参考依据。
2.澄清目的和范围:在询问前与被询问人明确询问的目的和范围,避免询问过
程中偏离主题或遗漏重要信息。
3.收集相关证据:在询问前,调查人员应收集和整理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为
询问提供支持和参考。
询问技巧
1.建立良好的沟通氛围:在案件询问过程中,调查人员应与被询问人建立良好
的沟通氛围,保持互动和尊重,使被询问人愿意配合并提供真实的信息。2.采用开放性问题:调查人员在询问时应尽量采用开放性问题,鼓励被询问人
自由陈述,避免使用封闭性问题限制被询问人的回答。
3.注意语言表达:调查人员在询问时应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清晰度,避免
民事诉讼中对证人发问的方式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对证人发问的方式有哪些?
在办理民事案件中,证据常常是案件进展的重要凭证。所以,证据对于此类诉讼案件的影响十分巨大。因此,当事双方都需要尽可能多手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意识判罚有利于自己一方。那么,民事诉讼中对证人发问的方式有哪些?
在办理民事案件中,证据常常是案件进展的重要凭证。所以,证据对于此类诉讼案件的影响十分巨大。因此,当事双方都需要尽可能多手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意识判罚有利于自己一方。那么,民事诉讼中对证人发问的方式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证人询问方式有哪些?
在民事证据调查程序中,对证人证言的调查有两种最为基本的方式,一种是交叉询问,即由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方式,这是“当事人主控型”证据调查程序中对证人调查的主要方式;另一种是职权式询问,即由法
官直接询问,这是“法官主控型”证据调查程序中对证人调查的主要方式。两者的区别是一种对抗与非对抗的区别。从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司法实践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多实施交叉式询问,大陆法系国家则多实施职权式询问。日本民事诉讼庭审调查中,呈现出当事人交叉询问和法官职权询问结合的状态,不是单纯地交叉询问,也不是单纯地职权询问,可
称作结合式询问。此外,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询问也有一些特殊的方式,可称作特殊式询问。这四种询问方式,各有不同的询问程序。
▲二、如何确认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
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一个复杂
的问题,要求法官不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法官还应具有全面的社会知识及审查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不应因为证人易受认为、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否定其证明力,应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1.06.26
•【文号】高检发释字〔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8.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检察机关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26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2021〕1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受理
第四章审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听证
第三节调查核实
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三节抗诉
第四节出庭
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八章案件管理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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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如何有效询问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5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由此可见,听取当事人意见对于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而言至关重要。
对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必须从规范阅卷入手。通过审查裁判文书、研判申请书和反驳意见、了解相关证据情况,可以为下一步审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做阅卷笔录的过程就是把复杂案件简单化的过程,把卷帙浩繁的案件浓缩为简单明了的笔录,不仅了解了案情,掌握了裁判的法律适用,还提炼了案件的焦点问题,从而为下一步询问当事人环节奠定基础。在申请书和反驳意见中,当事人一般会陈述裁判的正确与错误之处,并给出自己的理由。通过仔细分析研判,检察官可以发现民事检察监督环节中当事人的诉求、争议问题以及对该问题的看法等。
通过阅卷,结合对案件的理解与把握,列出对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询问提纲。办案实践中,询问提纲要注意全面性。不仅要询问阅卷过程中有显示且存在疑问的问题,更要询问裁判文书中未能反映出的案件背景事实、当事人存在的其他纠纷等情况,也要询问当事人在民事检察监督环节的诉求、争议焦点等涉及的问题,以全面的询问为
检察官形成内心确信、得出综合判断提供依据。对于涉及争议焦点、存有疑点或者抗点等问题,要详细、深入地询问。比如,对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要从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出发,对要件所涉及
的全部事实进行询问,以做到事无巨细、事无遗漏。
鉴于申请监督一方的申请人,好比民事审判中的原告方,其他当
事人是对申请监督予以回应的一方,是被动方,加之申请人申请监督
大多数是觉得有冤屈,因此,应区分询问当事人的顺序。本着“有诉求才有救济”的司法原则,建议先询问申请人,再根据询问申请人的情况,决定询问其他当事人时,究竟需要询问哪些问题,如,申请人陈述认为双方形成借款关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那么在询问其他当事人时,可以对申请人的陈述进行核实。简言之,询问申请人主要是针对裁判文书、申请书中反映出或未反映出的问题进行补充、细化,所以询问的问题一般是裁判文书、申请书陈述不够详细的部分,或者是并未涉及的部分。以此与通过阅卷掌握的情况形成互补,帮助检察官更深入地了解案情。
重视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询问当事人的记载,属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证据材料。一是询问笔录需将当事人就某一问题的陈述进行整理、总结后,把核心内容记录下来,之后可以读给当事人听,是否与其陈述内容一致,以确保笔录的准确性。二是询问笔录的最后,必须要询问的问题是:是否有证据需要提交,如有,请于十五天之内一并提交,
逾期一般不予接受。之所以要进行这样的询问,因为在办案实践中,经常出现案件已经审查终结了或者接近审查终结了,当事人搞“证据突然袭击”,很容易造成办案被动,也极易引发当事人上访。三是询问可以根据办案具体情况进行多次询问,因此询问笔录可以有多份,此时就要注意前后笔录的一致性,尤其是在询问同一问题时,后面笔录是对前面笔录的一种补充、补强,因而切不可存在前后矛盾之处。出于办案规范等原因考虑,建议询问当事人应在有监控的指定场所比如专门的接待室进行,一般不宜在不具备监控条件的办公室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