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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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

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2〕177号

各询价对象、主承销商: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确保发行承销工作的有序开展,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股票)的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确保首发股票发行承销工作的有序开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

(二)参与首发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询价对象,包括常规类询价对象和推荐类询价对象。

第三条协会依据《承销办法》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主承销商及询价对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常规类询价对象的备案

第四条常规类询价对象是指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符合《承销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合规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五条常规类配售对象是指常规类询价对象管理并符合《承销办法》规定范围,可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包括:

(一)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四)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五)信托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六)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七)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

(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九)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

(十)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每个常规类配售对象应当指定2个证券账户(上海、深圳市场各1个)和1个银行资金账户,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

第六条申请成为常规类询价对象或增加配售对象的机构应向协会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在协会完成备案后可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第七条申请成为常规类询价对象或增加配售对象的机构向协会提交的备案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机构关于符合《承销办法》第七、八条相关条件的说明函。

(二)申请机构关于接受询价对象相关监管和自律管理的承诺函,包括以下必备内容: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询价制度的相关规定;

2、保证询价对象备案文件的真实性;

3、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应以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为基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4、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5、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就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有关事宜进行的调查;

6、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罚。

(三)询价对象业务联系人信息,包括姓名、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话、电子信箱、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四)配售对象指定账户信息,包括自营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的

名称、指定证券账户信息(包括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和指定银行资金账户信息(包括开户银行名称、资金账户名称、资金账户号码、开户银行联行行号)。指定账户一经备案,不得随意变更。

(五)询价对象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有资金具备投资A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可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配售对象资质证明文件,其中以下类别证券投资账户分别需要提交:

1、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募集设立的批复复印件,基金备案确认函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基金合同复印件,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保基金组合资产规模说明函,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管理合同复印件,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3、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可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4、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设立批复或备案回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复印件,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5、信托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可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6、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可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7、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保险产品的批复或备案回执复印件,可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属于受托代理投资业务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

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A股投资额度的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9、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确认函复印件,企业年金组合的资产规模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第八条常规类询价对象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合同)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协会不受理其相关证券投资产品的配售对象备案申请。

第三章推荐类询价对象的备案

第九条除常规类询价对象外,主承销商还可自主推荐部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作为推荐类询价对象,参与本公司主承销首发股票项目的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主承销商自主选定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同时确定询价对象指定配售对象名单。

第十条主承销商应当设定明确的推荐类询价对象条件,建立审核决策机制、日常培训管理机制和定期复核制度,确保询价对象的甄选、确定和调整符合内部规则和程序。主承销商还应针对个人投资者的推荐工作建立专项合规管理制度,避免由于各类关联关系所引发的不正当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发行业务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主承销商应当按照既定的条件和流程选定推荐类询价对象,相关名单向协会备案前应经公司级相关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主承销商设定推荐机构投资者的条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一)最低注册资本;

(二)资产管理规模;

(三)专业技能;

(四)投资经验;

(五)市场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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