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中证协发〔2018〕142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的决定为配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实施,现决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承销商承销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参照适用本规范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第三条修改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的承销商和网下投资者实施自律管理。
”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主承销商在与发行人协商制定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时,应当遵循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并在相关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网下投资者报价时应当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合并计算),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为单位单独计算。
”五、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主承销商应当和发行人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养老社保类”)配售。
”六、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募养老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
”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
公募养老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管理特别规定》等监管规定、以及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管理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含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公司管理的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配售对象注册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
第二章注册及账户管理第四条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应当符合协会规定的条件,并在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更新及信息报送等事宜。
公司作为网下投资者的注册、更新以及相关监管要求的信息报送由证券投资事业部按照公司《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注册配售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应为权益类或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二)应依法完成产品的注册、登记、备案手续以及份额销售、托管等事宜;(三)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6000万元;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的,其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1000万元;(四)资管计划投资经理应具备两年(含)以上权益类资产研究或权益类、混合类产品投资管理经验。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7.10•【文号】中证协发〔2020〕112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112号各证券公司、各网下投资者: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以下简称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则,现将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适用规则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的网下投资者参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适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一)已在协会完成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参与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
创业板网下投资者的注册条件、注册要求等,与科创板网下投资者一致。
(二)网下投资者参与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应当遵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坚守价值投资、理性投资底线,充分发挥专业定价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信、严肃原则,在严格履行报价决策程序的基础上合理报价。
网下投资者在询价过程的任何阶段均不得存在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报价、恶意报价等影响发行秩序的行为。
(三)网下投资者应强化网下询价和申购内控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操作过程中建立A、B角机制和关键环节复核机制;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必要培训和行为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在报价、申购、缴款等环节的规范性操作指引,减少操作失误违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2015年重大调整)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参与申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2.网下投资者的条件(2015年新增)(1)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2)网下投资者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3)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定金额的非限售股份。
(4)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5)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3.询价(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3)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
(4)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例如,基金公司应按公司报价,而非按其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产品报价)。
(2015年新增)(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4.定价(1)定价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2)剔除最高报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确定有效报价①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
网下打新常见问题(深交所)
网下打新常见问题第一部分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相关问题本次业务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日期:2016-1-26答:一是业务流程调整。
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后,网下投资者T日申购但无需缴纳申购款,获配后T+2日再缴纳认购款。
二是弃购股份的处理。
因配售对象资金不足而被无效处理的股份可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相关规定中止发行,或由承销商按照事先公布的原则配售给其他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新股发行改革后网下发行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日期:2016-1-26答:具体流程如下:(1)初步询价前,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披露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初步询价期间,主承销商和发行人进行路演推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报价。
(3)T-2日,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和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
(4)T-1日,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披露发行公告。
(5)T日,网下投资者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6)T+1日,主承销商在深交所EIPO平台上传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7)T+2日,主承销商公告初步配售结果;网下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效认购资金(不安排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8)T+3日,主承销商在深交所EIPO平台上传最终配售结果。
(9)T+4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购资金划给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划入发行人账户。
本次修改后,网下投资者参加初步询价的资格要求和持有市值要求是否发生了变化?日期:2016-1-26答:未发生变化。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与网下发行需满足以下条件:(1)网下投资者在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进行审核及配号。
网下投资者应于X-1日12:00前完成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及配号工作。
(2)询价前办理好深交所EIPO平台数字证书并能正常登陆。
(3)X-2日(含)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市值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证券公司开展科创板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担任科创板首发股票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管理工作等,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及其他业务规则规定。
上述主体开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相关业务时,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后,可以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二)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
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四)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五)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
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六)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证券公司开展科创板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担任科创板首发股票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管理工作等,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及其他业务规则规定。
上述主体开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相关业务时,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后,可以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二)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
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四)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五)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
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六)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11.24•【文号】中证协发〔2017〕296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17〕296号各证券公司、网下投资者:为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工作,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修改,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
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一、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
结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增加了证券公司应建立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等内容。
(二)明确主承销商的报送责任。
明确主承销商应在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报送网下投资者的违规信息及相关材料(包括网下投资者的违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等),发现主承销商存在瞒报、欺报或未及时报送等情形的,协会将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三)完善自律处罚体系。
对网下投资者所属的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未申购或未缴款行为,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并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的,免予处罚。
除整改后被免予处罚的违规情形外,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一种情形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六个月;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两次(含)以上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十二个月。
对于配售对象同一交易日的未申购行为或同一交易日的未缴款行为,视为一次违规行为。
二、新旧规则衔接为做好新旧规则的衔接,保障网下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在申购日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首发项目中,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违规情形,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对于年内首次出现违规情形、违规情形为“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未造成不良影响,并积极整改,且于2017年12月11日前通过主承销商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的配售对象,协会对其免予一次处罚。
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问答第一部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1.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
投资者申购日(T日)进行申购时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中签后,投资者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二是落实网上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三是投资者自主表达申购意向。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四是剩余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
中签后认购资金不足的,相应的中签新股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五是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2.本次修改在市值计算规则方面是否有变化?答:在市值计算规则方面没有变化(具体可参考2014年我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业务问答,网址:我公司网站-服务支持-客服中心-问题集锦,/zdjs/wwtjd/service_tlist.s html)。
3.网上新股发行的具体流程?答:流程如下:(1)T日,投资者根据可申购额度进行新股申购;当日配号,并发送配号结果数据。
(2)T+1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摇号抽签,形成中签结果。
(3)T+2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投资者查询中签结果;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4)T+3日15:00前,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其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16:00,中国结算对结算参与人进行认购资金交收处理,将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
(5)T+4日,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给发行人,公布发行结果。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简称“配售对象”),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书面申请并获准,可成为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交所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申购平台进行报价及申购。
第六条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
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七条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
上交所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获取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相关信息。
主承销商应根据事先公告的报价条件对网下投资者的资格进行审核,承担相关信息披露责任,并向申购平台确认拟参与该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相关信息。
第八条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参与该次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该次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
参与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适用《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201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2018)【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6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称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承销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网下投资者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下称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选定和管理工作。
以上主体开展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相关业务时,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依据《承销办法》、《业务规范》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网下投资者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网下投资者注册第四条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应在协会注册。
网下投资者注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
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
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三)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四)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网下新股申购业务管理办法(暂行)上传版
网下新股申购业务管理办法(暂行)上传版XX公司网下新股申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网下新股申购业务,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等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定义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网下申购业务,是指公司以自有资金在指定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结算平台”),参与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申购,并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出售获配股票的业务。
第三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公司网下新股申购业务所涉及到的主要机构或部门有:新股申购执行小组、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四条新股申购由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主要职责范围包括:1、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工作,并向上交所申请获得平台证书。
2、根据新股发行公告的备案条件向主承销商申请参与网下发行,并完成在主承销商处的登记备案工作。
3、进行新股网下申购报价。
收集拟申购新股发行人的信息资料,参考主承销商及其他券商的研究报告,结合同类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确定初步询价价格,并报新股申购执行小组决策。
最后根据决策结果,通过申购平台提交申购价格和数量。
4、实施新股网下申购。
成为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后,通过申购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并由财务部出纳人员将申购款项划入指定账户。
5、做好新股中签及剩余款项管理。
根据申购剩余款项到账情况,核对股票账户持股数量。
6、与承销商的业务联系和资料管理。
第五条新股申购执行小组由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总经理组成,对网下申购立项申请进行表决,并取得执行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后形成投资决策,出具《网下申购报价决策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称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承销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一)网下投资者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二)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
(三)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下称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选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依据《承销办法》、《业务规范》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网下投资者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网下投资者注册第四条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应在协会注册。
网下投资者注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
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
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三)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四)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第五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可自行在协会注册。
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
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9月18日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沪深证券交易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引导网下投资者发挥专业能力,进一步规范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维护新股发行秩序,构建优胜劣汰的网下投资者生态环境,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相关工作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规定。
第三条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业务的合规性、专业性、独立性、审慎性,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评价的基础上,对网下投资者采取差异化的自律管理方式。
第四条协会根据本指引对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发布网下投资者关注名单、异常名单、限制名单、精选名单,并对不同名单投资者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方式。
第二章关注名单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网下投资者被列入关注名单:(一)监测期内参与询价的项目中,最终报价超出公司内部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的项目数量达到三个(含)以上;(二)监测期内参与询价的项目中,报价后修改报价的项目数量达到三个(含)以上,或者同一个项目改价次数达到三次(含)以上;(三)监测期内参与询价的项目,报价与其他部分投资者报价一致性显着较高;(四)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行为或报价结果引发负面舆情关注,对新股发行秩序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五)其他可能存在报价不专业、不独立、不审慎的情形以及可能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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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177号各询价对象、主承销商: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确保发行承销工作的有序开展,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一二年九月七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股票)的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确保首发股票发行承销工作的有序开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对象包括:(一)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二)参与首发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询价对象,包括常规类询价对象和推荐类询价对象。
第三条协会依据《承销办法》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主承销商及询价对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常规类询价对象的备案第四条常规类询价对象是指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符合《承销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合规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五条常规类配售对象是指常规类询价对象管理并符合《承销办法》规定范围,可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包括:(一)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四)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五)信托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六)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七)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九)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十)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每个常规类配售对象应当指定2个证券账户(上海、深圳市场各1个)和1个银行资金账户,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
第六条申请成为常规类询价对象或增加配售对象的机构应向协会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在协会完成备案后可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第七条申请成为常规类询价对象或增加配售对象的机构向协会提交的备案文件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机构关于符合《承销办法》第七、八条相关条件的说明函。
(二)申请机构关于接受询价对象相关监管和自律管理的承诺函,包括以下必备内容: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询价制度的相关规定;2、保证询价对象备案文件的真实性;3、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应以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为基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4、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5、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就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有关事宜进行的调查;6、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罚。
(三)询价对象业务联系人信息,包括姓名、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话、电子信箱、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四)配售对象指定账户信息,包括自营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的名称、指定证券账户信息(包括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和指定银行资金账户信息(包括开户银行名称、资金账户名称、资金账户号码、开户银行联行行号)。
指定账户一经备案,不得随意变更。
(五)询价对象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有资金具备投资A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可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配售对象资质证明文件,其中以下类别证券投资账户分别需要提交:1、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募集设立的批复复印件,基金备案确认函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基金合同复印件,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保基金组合资产规模说明函,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管理合同复印件,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3、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可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4、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设立批复或备案回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复印件,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5、信托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可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6、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可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7、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保险产品的批复或备案回执复印件,可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属于受托代理投资业务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
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A股投资额度的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9、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确认函复印件,企业年金组合的资产规模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第八条常规类询价对象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合同)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协会不受理其相关证券投资产品的配售对象备案申请。
第三章推荐类询价对象的备案第九条除常规类询价对象外,主承销商还可自主推荐部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作为推荐类询价对象,参与本公司主承销首发股票项目的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主承销商自主选定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同时确定询价对象指定配售对象名单。
第十条主承销商应当设定明确的推荐类询价对象条件,建立审核决策机制、日常培训管理机制和定期复核制度,确保询价对象的甄选、确定和调整符合内部规则和程序。
主承销商还应针对个人投资者的推荐工作建立专项合规管理制度,避免由于各类关联关系所引发的不正当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发行业务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主承销商应当按照既定的条件和流程选定推荐类询价对象,相关名单向协会备案前应经公司级相关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主承销商设定推荐机构投资者的条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一)最低注册资本;(二)资产管理规模;(三)专业技能;(四)投资经验;(五)市场影响力;(六)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七)信用记录。
被推荐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
符合主承销商设定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应当优先考虑投资经验丰富、研究能力较强、资质过硬且具有长期持股投资偏好、尤其是与发行人存在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机构投资者。
第十三条如机构投资者指定的证券投资产品发生本细则第八条所述情形的,主承销商不得推荐其参与首发股票网下发行业务。
第十四条主承销商设定推荐个人投资者的条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一)投资资金规模;(二)专业技能;(三)投资经验;(四)信用记录;(五)投资偏好;(六)抗风险能力。
被推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具备5年以上A股投资经验,无违法违规记录,其用于投资的资金应确系自有资金,主承销商应对其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在选择个人投资者时,主承销商应当优先选择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其投资资金规模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特性相适应、且与本单位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并相互了解的自有客户。
第十五条每个承销项目主承销商可推荐不多于20名机构投资者、10名个人投资者成为推荐类询价对象;承销项目的发行数量超过4亿股的,可推荐不多于40名机构投资者、10名个人投资者成为推荐类询价对象。
每个询价对象应指定1个配售对象,每个配售对象应指定2个证券账户(上海、深圳市场各1个)和1个银行资金账户。
询价对象为个人投资者的,其银行资金账户应为本人自有银行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主承销商应向协会备案公司内部推荐规则和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
具体备案内容包括:推荐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推荐条件、审核规程、决策程序、日常培训管理、定期复核制度以及合规管理制度等方面内容。
(二)主承销商报备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时,应包含以下文件和信息:1、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名单;2、公司级相关决策委员会就推荐名单的有关书面决议;3、推荐类询价对象相关信息明细,其中,机构投资者包括各询价对象业务联系人信息、各配售对象指定账户信息;个人投资者包括个人联系信息、个人指定自有账户信息。
询价对象业务联系人信息包括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话、电子信箱、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询价对象为个人投资者的,还需提供其本人的长期居住地址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配售对象指定账户信息包括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的名称、指定证券账户信息(包括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和指定银行资金账户信息(包括开户银行名称、资金账户名称、资金账户号码、开户银行联行行号)。
指定账户一经报备,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主承销商可对公司内部推荐规则内容和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相关变更备案工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主承销商内部推荐规则做出调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变更文件。
(二)因拟发行项目需要变更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的,主承销商应最晚于招股意向书刊登之前1个工作日向协会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及相关文件。
变更文件和信息的要求见第十六条第(二)项。
(三)询价对象业务联系人信息或指定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主承销商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后随时向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第四章首发股票网下发行业务信息的备案第十八条首发股票项目的发行承销工作完成后,主承销商应就该项目发行承销工作的基本信息、询价对象报价信息、网下配售信息以及询价对象在报价与申购业务中出现的禁止行为和异常行为信息向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报价与网下申购业务中的异常行为是指询价对象在开展报价与网下申购业务时出现的不符合正常业务逻辑、或者不符合职业操守,但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以及自律规则的行为,例如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随意变更报价、报价缺乏逻辑一致性等行为;禁止行为的具体情形见第七章。
第五章备案文件的受理第二十条协会受理常规类询价对象增加配售对象的申请,以及受理主承销商关于本细则第三、四章所述备案事项,应当自受理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不予备案的应在此期限内书面回复;协会受理本细则第二章第四条所述机构申请成为常规类询价对象报备事项的,需征求监管部门监管意见无异议后方可完成备案工作,不予备案的应书面回复。
受理日期自申请单位收到受理回执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三、四章所述报备事项的受理条件包括:(一)申请文件齐全,内容完备,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二)申请备案事项符合《承销办法》及本细则的相关要求和条件。
询价对象申请增加配售对象的,拟新增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应属于本细则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