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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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管理特别规定》等监管规定、以及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管理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含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公司管理的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配售对象注册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

第二章注册及账户管理

第四条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应当符合协会规定的条件,并在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更新及信息报送等事宜。

公司作为网下投资者的注册、更新以及相关监管要求的信息报送由证券投资事业部按照公司《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注册配售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为权益类或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

(二)应依法完成产品的注册、登记、备案手续以及份额销售、托管等事宜;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07.10

•【文号】中证协发〔2020〕112号

•【施行日期】2020.07.1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

律管理要求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0〕112号各证券公司、各网下投资者:

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以下简称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则,现将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适用规则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的网下投资者参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适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一)已在协会完成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参与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

务。创业板网下投资者的注册条件、注册要求等,与科创板网下投资者一致。

(二)网下投资者参与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应当遵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坚守价值投资、理性投资底线,充分发挥专业定价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信、严肃原则,在严格履行报价决策程序的基础上合理报价。网下投资者在询价过程的任何阶段均不得存在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报价、恶意报价等影响发行秩序的行为。

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流程

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流程

第三章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流程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新股网下申购业务流程,防范申购业务风险,现制定如下业务规范。本流程适用于以网下询价为定价机制的新股发行制度,未来新股发行制度如发生重大调整,该流程废止。

二、管理细则

新股申购专员(即授权交易人,是指根据证券公司要求,由公司授权、代表公司进行新股申购具体操作的人员。)负责新股网下申购具体办理,根据拟发行公司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操作。

1、登记备案:新股申购前,按主承销商事前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主承销商的登记备案工作.

2、初步询价:新股申购专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出具的《申购报价决策单》中的报价和数量,通过申购平台录入报价信息,经投资总监复核确认后提交。

3、网下申购:成为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后,通过申购平台录入《申购报价决策单》入胃后申购数量等信息,经投资总监复核确认后提交。

根据公司资金划付审批程序,按主承销商及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划付资金。

4、归档管理:新股申购运作专员按月向证券公司索取对账单,作为原始记账凭证管理。第四章估值定价模型

一、总则

为保障公司新股网下投资的有效运作,促进新股报价客观、有效形成,保证对拟上市公司定价的科学性,发挥公司的研究定价能力,先规范估值定价方法,建立估值定价模型,方便公司研究员参照定价.

二、管理细则

审慎开展首发股票的研究工作,公司新股申购小组须深入研究新股招股公告书,通过参加路演、调研等方式,尽职尽责地获取合法信息,并以研讨会的形式分析拟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

采用相对估值法为新股定价,建立一整套可量化的估值定价模型,结合基本面判断,为新股合理定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称首发股票)网

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承销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

(一)网下投资者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二)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

者推荐工作。

(三)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下称主

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选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依据《承销办法》、《业务规范》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网下投资者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网下投资者注册

第四条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应在协会注册。

网下投资者注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三)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四)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2015年重大调整)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参与申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2.网下投资者的条件(2015年新增)

(1)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

(2)网下投资者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3)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定金额的非限售股份。

(4)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5)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3.询价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3)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

(4)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例如,基金公司应按公司报价,而非按其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产品报价)。(2015年新增)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4.定价

(1)定价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证券公司开展科创板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担任科创板首发股票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管理工作等,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及其他业务规则规定。

上述主体开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相关业务时,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注册后,可以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二)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五)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证券公司开展科创板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担任科创板首发股票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管理工作等,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及其他业务规则规定。

上述主体开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相关业务时,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

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后,可以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二)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五)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称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承销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

(一)网下投资者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二)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

(三)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下称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选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依据《承销办法》、《业务规范》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网下投资者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网下投资者注册

第四条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应在协会注册。

网下投资者注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

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三)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四)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新股网下询价与申购业务与投资者资格备案说明

新股网下询价与申购业务与投资者资格备案说明

T+2日 2016年8月8日(周一)
T+3日 2016年8月9日(周二) T+4日 2016年8月10日(周三)
网下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已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中进行分类配售,配售原则如下: 1、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分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 第一类为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以下简称“公募社保类”); 第二类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 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 第三类为前两类配售对象以外的其余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9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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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电影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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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及时间安排(以贵阳银行为例)
日期 发行安排
T-6日 2016年7月27日(周三) T-5日 2016年7月28日(周四) T-4日 2016年7月29日(周五) T-3日 2016年8月1日(周一) T-2日 2016年8月2日(周二) T-1日 2016年8月3日(周三) T日 2016年8月4日(周四) T+1日 2016年8月5日(周五)
刊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摘要》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17:00截止)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12:00前)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 初步询价期间为9:30-15:00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 初步询价期间为9:30-15:00 初步询价截止日 确定发行价格 确定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15:00截止)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16:00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4

新规下新股申购流程

新规下新股申购流程

注:T日为网上申购日

1、新规下新股申购流程的变化:

①网下、网上申购操作细则

●新股按市值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申购缴款同时进行;

●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网下申购阶段可以按照承销商公告中的规则重新填报拟申购量;

●网下申购日变为1日。

②网下配售: 优先偏向公募社保,引入"自主配售权"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

●网下发行数量的40%优先向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配售;

●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有效申购不足40%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

③引入网上市值配售

●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以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给定申购上限,并综合考虑投资者申购量来进行配号、抽签;

●申购额度计算规则:根据各投资者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

●上交所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单位(1,000股),不足1万元不计入额度;深交所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500股);

●可申购额度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可参与每只新股的网上申购,额度不拆分计算。

2、点评:

●优先偏向公募社保,意在参考海外成熟市场的做法,通过自主配售,鼓励主承销商主动选择具有长期投资意愿、较强价值判断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也推动主承销商进一步平衡考虑一二级市场利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称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承销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

(一)网下投资者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二)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

(三)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下称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选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依据《承销办法》、《业务规范》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网下投资者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网下投资者注册

第四条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应在协会注册。

网下投资者注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

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三)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四)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简称“配售对象”),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书面申请并获准,可成为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交所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申购平台进行报价及申购。

第六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

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七条

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上交所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获取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相关信息。

主承销商应根据事先公告的报价条件对网下投资者的资格进行审核,承担相关信息披露责任,并向申购平台确认拟参与该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相关信息。

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问答

第一部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1.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投资者申购日(T日)进行申购时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中签后,投资者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二是落实网上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三是投资者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四是剩余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中签后认购资金不足的,相应的中签新股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五是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2.本次修改在市值计算规则方面是否有变化?

答:在市值计算规则方面没有变化(具体可参考2014年我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业务问答,网址:我公司网站-服务支持-客服中心-问题集锦,/zdjs/wwtjd/service_tlist.s html)。

3.网上新股发行的具体流程?

答:流程如下:

(1)T日,投资者根据可申购额度进行新股申购;当日配号,并发送配号结果数据。

(2)T+1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摇号抽签,形成中签结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201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201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201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8.06.15

•【文号】中证协发〔2018〕142号

•【施行日期】2018.06.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决定为配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的修订实施,现决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细则适用于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网下投资者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下称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选定和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以上主体开展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相关业务时,参照适用本细则。”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要求参与该项目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以该项目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项目发行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含基准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称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承销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新股询价制度

新股询价制度

新股询价制度

新股询价制度是指,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中,当一家公司要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时,投资者可以通过询价的

方式来确定申购新股的价格和数量。新股询价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发行价格合理、公平,并为投资者提供参与新股申购的机会。

在新股询价制度中,发行公司通常会聘请一家或多家独立的询价机构来确定新股的发行价格。这些询价机构会在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估值等因素进行评估后,确定一个合理的发行价格范围。此后,投资者可以根据该价格范围进行询价并提交申购意向。

投资者通常需要填写询价表格,并注明购买新股的数量和期望的申购价格。询价结果通常会在一定时间后公布,发行公司会根据投资者的询价结果来确定发行价格和配售比例。

新股询价制度的好处是,它为投资者提供了根据自身的投资意愿和市场状况来确定购买新股的价格和数量的机会。同时,发行公司也可以根据投资者的询价结果来更准确地确定发行价格和配售比例,以满足市场需求。

然而,新股询价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一些批评者认为,这种制度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过度炒作和投机行为,并可能对市场造成不稳定的影响。此外,由于询价的结果并不一定会被全部采纳,投资者的申购意愿可能无法得到满足,从而导致投资者的不满和争议。

总的来说,新股询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资者参与新股申购的机会和灵活性,同时也为发行公司提供了更准确的发行定价参考。然而,如何平衡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确保询价结果的公正和透明,仍然是新股询价制度面临的挑战。

2023年-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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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共45题)

1、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是应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包括( )。

A.Ⅰ,Ⅳ

B.Ⅱ,Ⅲ

C.Ⅰ,Ⅱ,Ⅳ,Ⅴ

D.Ⅰ,Ⅱ,Ⅲ,Ⅳ

【答案】 A

2、集团公司甲为上市公司,其拥有上市子公司乙、非上市子公司丙。下列关于集团公司股份支付的处理正确的有()。

A.Ⅰ、Ⅱ、Ⅳ

B.Ⅲ、Ⅳ、Ⅴ

C.Ⅰ、Ⅲ、Ⅴ

D.Ⅰ、Ⅳ、Ⅴ

E.Ⅰ、Ⅱ、Ⅲ、Ⅳ、Ⅴ

【答案】 D

3、下列关于发审委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

B.Ⅰ、Ⅲ、Ⅴ

C.Ⅱ、Ⅳ、Ⅴ

D.Ⅱ、Ⅲ、Ⅳ、Ⅵ

E.Ⅰ、Ⅱ、Ⅴ、Ⅵ

【答案】 A

4、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在协会注册时,需满足的基本条件有()。

A.Ⅲ、Ⅳ

B.Ⅰ、Ⅱ、Ⅲ

C.Ⅱ、Ⅲ、Ⅳ

D.Ⅰ、Ⅱ、Ⅲ、Ⅳ

【答案】 D

5、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符合下列( )条件的,发行人可免子信用评级、提供担保和聘请债权代理人。

A.Ⅰ,Ⅲ,Ⅳ

B.Ⅰ,Ⅱ,Ⅴ

C.Ⅰ,Ⅱ,Ⅲ,Ⅳ,Ⅴ

D.Ⅱ,Ⅲ,Ⅳ,Ⅴ

【答案】 D

6、某企业于2016年1月1日从银行取得一笔专门借款1000万元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年利率12%,该固定资产建造在2016年度发生的资产支出如下:4月1日支出100万、7月1日支出200万、9月1日支出200万,余额资金月收益率为0.2%。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2016年度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是()万元。

A.120

B.77.8

C.100

D.99.8

【答案】 B

7、2016年3月2日,甲公司以账面价值为350万元的厂房和150万元的专利权,换入乙公司账面价值为300万元的在建房屋和10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不涉及补价。上述资产的公允价值均无法获得。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换入在建房屋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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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

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2〕177号

各询价对象、主承销商: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确保发行承销工作的有序开展,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股票)的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确保首发股票发行承销工作的有序开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

(二)参与首发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询价对象,包括常规类询价对象和推荐类询价对象。

第三条协会依据《承销办法》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主承销商及询价对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常规类询价对象的备案

第四条常规类询价对象是指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符合《承销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合规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五条常规类配售对象是指常规类询价对象管理并符合《承销办法》规定范围,可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包括:

(一)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四)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五)信托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六)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七)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

(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九)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

(十)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每个常规类配售对象应当指定2个证券账户(上海、深圳市场各1个)和1个银行资金账户,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

第六条申请成为常规类询价对象或增加配售对象的机构应向协会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在协会完成备案后可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第七条申请成为常规类询价对象或增加配售对象的机构向协会提交的备案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机构关于符合《承销办法》第七、八条相关条件的说明函。

(二)申请机构关于接受询价对象相关监管和自律管理的承诺函,包括以下必备内容: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询价制度的相关规定;

2、保证询价对象备案文件的真实性;

3、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应以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为基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4、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5、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就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有关事宜进行的调查;

6、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罚。

(三)询价对象业务联系人信息,包括姓名、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话、电子信箱、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四)配售对象指定账户信息,包括自营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的

名称、指定证券账户信息(包括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和指定银行资金账户信息(包括开户银行名称、资金账户名称、资金账户号码、开户银行联行行号)。指定账户一经备案,不得随意变更。

(五)询价对象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有资金具备投资A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可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配售对象资质证明文件,其中以下类别证券投资账户分别需要提交:

1、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募集设立的批复复印件,基金备案确认函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基金合同复印件,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保基金组合资产规模说明函,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管理合同复印件,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3、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可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4、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设立批复或备案回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复印件,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5、信托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可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6、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可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7、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保险产品的批复或备案回执复印件,可用于投资权益类证券的资金规模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属于受托代理投资业务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

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A股投资额度的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9、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确认函复印件,企业年金组合的资产规模说明函,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第八条常规类询价对象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合同)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协会不受理其相关证券投资产品的配售对象备案申请。

第三章推荐类询价对象的备案

第九条除常规类询价对象外,主承销商还可自主推荐部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作为推荐类询价对象,参与本公司主承销首发股票项目的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主承销商自主选定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同时确定询价对象指定配售对象名单。

第十条主承销商应当设定明确的推荐类询价对象条件,建立审核决策机制、日常培训管理机制和定期复核制度,确保询价对象的甄选、确定和调整符合内部规则和程序。主承销商还应针对个人投资者的推荐工作建立专项合规管理制度,避免由于各类关联关系所引发的不正当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发行业务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主承销商应当按照既定的条件和流程选定推荐类询价对象,相关名单向协会备案前应经公司级相关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主承销商设定推荐机构投资者的条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一)最低注册资本;

(二)资产管理规模;

(三)专业技能;

(四)投资经验;

(五)市场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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