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烟草法处罚条例
烟草处罚标准范文
烟草处罚标准范文
烟草处罚标准是指对于烟草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烟草作为一种可燃易燃物品,其销售、使用和管理需要严格控制,以维护公众的健康和社会的和谐。为了规范烟草市场,各国对于烟草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下面将从烟草销售、烟草使用和烟草管理三方面,介绍一些常见的烟草处罚标准。
首先,对于烟草销售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无烟草销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销售假冒伪劣烟草等。
1.无烟草销售许可证销售烟草:针对没有取得烟草销售许可证而销售烟草的行为,通常会采取以下一些处罚措施:
(1)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2)罚款金额根据不同情况而不同,一般为销售烟草金额的一定比例。
2.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针对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草的行为,通常会采取以下一些处罚措施:
(1)警告;
(2)罚款:在一定的金额范围内,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罚款金额会有所不同;
(3)责令停业整顿。
3.销售假冒伪劣烟草:针对销售假冒伪劣烟草的行为,通常会采取以下一些处罚措施:
(1)收缴货款、返还购买者的支付款项;
(2)罚款: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罚款金额会有所不同;
(3)责令停业整顿。
其次,对于烟草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在禁烟场所吸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等。
1.在禁烟场所吸烟:针对在禁烟场所吸烟的行为,通常会采取以下一些处罚措施:
(1)口头警告;
(2)罚款:根据管辖地区的法律规定,罚款金额会有所不同;
(3)强制离开或清场;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的行为,通常会采取以下一些处罚措施:
无证卖烟草罚款标准
无证卖烟草罚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而
经营烟草专卖业务的,处销售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销售
金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销售金额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
罚款;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
以下罚款;销售金额30万元以上的,处销售金额的5倍以上10倍以
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依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而经营烟草专卖业务的,依法应当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订本),从事违
法生产、运输、销售、私藏烟草制品的,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而从事烟草专卖活动,占用、占有市场份额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不超过300万元的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取得烟草
专卖许可证而经营烟草专卖活动的,处销售金额的2倍以上10倍以下
的罚金;利用虚假广告宣传、售卖添加有有毒物质的烟草制品的,处销
售金额的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金;下列行为之一的,处销售金额的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金:以欺诈、胁迫的手段销售烟草制品;出售无标
识或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一、引言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旨在规范并保护烟草行业的运营秩序,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利益。本文将介绍烟草专
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实施要求。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概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是指依法对烟草行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
一系列程序和措施。该程序的实施,依照国家相关烟草行业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并维护市场的公
平和公正。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违法行为的查处
当有违法行为发生时,相关机构或部门将启动处罚程序,通过调查
核实、收集证据等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处罚权力的行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机关将依法行使处罚权力,对违法行为进
行处罚。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等。
3.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对于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相关机关将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并
通过适当的方式公示,以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的公正性。
4. 相关权益的保护
在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相关机关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
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在处理程序中进行公正和公平的裁决。
四、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要求
为了确保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效果和公正性,以下几个要求应
得到遵守和实施:
1. 充分调查核实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相关机关应充分调查核实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确保处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依法行使处罚权力
相关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
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烟草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烟草处罚程序规定
范本一: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
一:总则
1.1 为加强对烟草行政处罚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烟草专卖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二:案件受理及立案
2.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烟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烟草相关违法行为。
2.2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保密。
2.3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如果初步认定属实,应当立案,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三:调查取证
3.1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查封、扣押等措施,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2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有权对其进行核实。
3.3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调查取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形成调查取证报告。
四:听证程序
4.1 对于需要听证的案件,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4.2 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3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听证程序进行记录,并形成听证报告。
五:处罚决定及执行
5.1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取证和听证结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5.2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3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5.4 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执行,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倒卖烟草的处罚标准
倒卖烟草的处罚标准
倒卖烟草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烟草行业的正常秩序,也给社会带
来了严重的危害。为了严厉打击倒卖烟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全,我国对于倒卖烟草的处罚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倒卖烟草的行为,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具体来说,倒卖烟草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个人倒卖烟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将面临行政拘留处罚,拘留时间根据具体情节和数量大小而定,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同时,还将面临罚款的处罚,罚款数额一般为非法销售烟草数量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在严重情节下,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其次,对于单位倒卖烟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单位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一般情况下,将面临罚款的处罚,罚款数额一般为非法销售烟草数量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同时可能会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在严重情节下,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面临拘留处罚,甚至构成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除了以上的处罚标准外,对于倒卖烟草的行为还可能面临其他行政处罚,比如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销售的烟草,追究刑事责任等。同时,对于倒卖烟草的行为,还将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影响个人和单位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总的来说,倒卖烟草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处罚。为了维护
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倒卖烟草的行为。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倒卖烟草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无证售烟处罚标准
无证售烟处罚标准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情形如下: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3年5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23年7月20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烟草专卖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3篇)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工作,保护公众健康,推动烟草专卖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烟草专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第三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坚持健康优先、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明确烟草专卖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和责任。
第五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形成科学、健康的吸烟观念和生活方式。
第六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注重科研创新,促进烟草健康发展,加强与相关科研机构的合作,提高烟草产品质量。
第七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强化监督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烟草专卖经营者的资格和条件
第八条烟草专卖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烟草专卖经营者资格;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
(三)具备从事烟草专卖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
(四)在过去一年内,无被吊销烟草专卖经营资格、涉嫌偷税漏税、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烟草专卖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一)不得在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专卖经营;
(二)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者无合法生产许可证的烟草产品;
(三)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产品;
(四)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
(五)不得违规宣传烟草产品的功能或者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六)不得以低价销售烟草产品。
第十条烟草专卖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销售监管制度,确保经营行为的合规性。
无证卖烟草罚款标准
无证卖烟草罚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五条,无证卖烟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除依照本法有罚款外,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及时没收的,依照本法规定处罚。
此外,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被发现无证卖烟,以及其他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处以罚款、暂停经营许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烟草专卖活动场所超出范围经营被发现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经营许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授权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批准,生产、买进或者卖出烟草制品;(二)以不正当方式叠加附加税税率;(三)擅自改变计量单位或者计价方法;(四)擅自变更烟草专卖管理相关的有关规定。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对于无证卖烟行为,应受到较严格的处罚标准,罚金范围为1000元到150万元不等,严重情节可能还会被撤销经营许可证。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
1. 国内烟草法律法规的概述
烟草行业是一个具有重要经济影响力的行业,也是一个备受争
议的行业。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促进烟草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国
内制定了一系列的烟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旨在限制烟草制品的销
售和使用,并规范烟草生产和经营的行为。本文将介绍国内主要的
烟草法律法规,以及它们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2. 《控制吸烟条例》
该条例从1991年起实施,是国内最早的关于烟草控制的法律法
规之一。它规定了公共场所的吸烟限制和烟草广告的禁止。根据该
条例,公共场所包括室内场所、交通工具、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在这些场所,吸烟者必须在指定地点吸烟,并禁止在儿童活动场所
吸烟。烟草广告也在该条例中被明确禁止。
3. 《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于1992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烟草生产和销售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法律,烟草生产企业必须取得
烟草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烟草生产和销售。该法律还规定了烟草
产品的质量和标签要求,以及烟草价格的管理。为了保护未成年人
免受烟草产品的侵害,该法律还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禁止购买和吸烟。
4. 《卷烟税法》
卷烟税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主要用于调控烟草市场和增加财政收入。根据该法律,卷烟生产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卷烟税。政府还可以根据需要对烟草产品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这些税收的增加可以减少烟草消费,从而起到控制烟草使用量的作用。
5. 《禁止吸烟条例》
禁止吸烟条例是国内最新的关于烟草控制的法律法规之一,于2023年实施。该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吸烟的限制和禁止。根据该条例,公共场所包括室内和室外场所,禁止在这些场所吸烟。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对违反吸烟禁令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无证卖烟草罚款标准
无证卖烟草罚款标准
无证售卖烟草是违法行为,在我国法律中被禁止。因此,若发现有人
未经许可擅自售卖烟草,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
下面就是无证售卖烟草罚款标准的详细列表:
1. 第一次违规:
如果商家在首次违反烟草销售许可证管理规定时被查处,罚款金额可
达1000元至3000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罚款数额也会有所浮动。不过,这也只是最初的处罚,若再次被查处,涉及的罚款数额将
会更高。
2. 第二次违规:
若售卖烟草的商家因未持有烟草销售许可证触犯法律,且在首次违规
后再次违规,将会面临更高的罚款数额。在这种情况下,罚款金额可
达5000元到1万元之间。
3. 第三次违规:
如果商家三次以上被发现无证销售烟草,他们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处罚。
此时,罚款金额将是前几次的两倍以上,大约在1万元到5万元之间。
4. 同时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如果商家同时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则将会被视作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此时,罚款数额将会更高,可能会达到5万元到10万元之间。
总结:
无证售卖烟草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其罚款数额取决于违规次数及情节
严重程度。另外,商家若同时存在其他的违规行为,将会衍生出更高
的罚款数额。要杜绝此类违规行为,我们不仅需要依靠执法机构的监管,更需要消费者的支持和理解。
新烟草法处罚条例
烟草的新方法处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并从事烟草专卖品和业务的进出口买卖外国
烟草制品,必须按照“烟草专卖”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适应了生产烟草专卖品;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烟草行业是各国普遍存在且规模庞大的产业之一。然而,由于烟草
产品的特殊性质以及与其相关的公共健康问题,各国政府对烟草行业
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
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烟草行业的经营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本文将详细介绍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一、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
烟草行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生产、销售未经合法授权的烟草制品,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草制品。
2. 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夸大烟草制品的功效或者隐瞒其危害
特性,误导消费者。
3. 未获授权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产品。
4. 销售给未成年人: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5. 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禁售烟草制品。
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罚款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违法者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2. 停产整顿:对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直至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吊销许可证: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暂停其销售烟草制品的资格。
无证销售香烟如何处罚
⽆证销售⾹烟如何处罚
我们知道很多时候在市场上销售东西是要取得资格证明的,并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卖,⽐如销售⾹烟的话就必须要有证明,那么如果⽆证销售⾹烟如何处罚?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证销售⾹烟如何处罚
没收⾹烟,罚款。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商⾏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商⾏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能不能⼊罪
1、如果⾹烟货值⾦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运输⾹烟数量在20万⽀以上,应将运输环节视为经营⾏为,涉嫌⾮法经营罪,应移送公安机关⽴案侦查。
2、如果⾹烟货值⾦额不满5万元的,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款的规定给予罚款的处罚。
根据涉烟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具体情形如下:
⾮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法经营卷烟⼆⼗万⽀以上的;
(三)曾因⾮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次以上⾏政处罚,⼜⾮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新烟草法处罚条例
新烟草法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已经发布。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制度及执行细则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制度及执行细则在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制度及其执行细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对于规范行业秩序,维护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更能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文将重点探讨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细则的要点。
一、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法规
1.《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于烟草行业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该法规的制定旨在加强对烟草市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
2.《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规定》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规定》是对烟草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依据和标准等方面的要求。该规定的出台,使得行政处罚在实施过程中更加规范,确保了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执行细则的要点
1.处罚种类与标准
针对烟草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执行细则明确了处罚的种类和相应的标准。如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的行为,可以
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对于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
者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手段。
2.处罚程序与程序保障
行政处罚执行细则规定了处罚的执行程序,包括立案、听证、处罚
决定等环节,并明确了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措施。例如,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出辩护意见和申请质证,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信息公开与形象曝光
行政处罚执行细则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信息公开和相关行为的形象
曝光。通过公开处罚结果,提高行政处罚的透明度,让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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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烟草法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四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第五章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