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严正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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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号文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141号文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说明: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100万元×3.5‰=0.35万元(500-100)万元×3.2‰=1.28万元(1000-500)万元×3.0‰=1.50万元(3000—1000)万元×2.7‰=5.40万元合计8.53万元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建筑工程部分)

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建筑工程部分)

(影剧院、游乐场、俱乐 部、舞厅、夜总会)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 施 特殊医院(精神病院、传 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一般旅馆 旅游宾馆 商住综合楼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 人学校业余学校 科研设计机构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 工厂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 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 工厂 普通储运仓库 危险品仓库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社会停车场、库 加油站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 机动车训练场 客、货运公司站场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污水处理场、殡仪馆、火 葬场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商住楼形式设置商业时,应按本规定附录二的有关条款核定容积率。 住宅用地面积小于 1 公顷时不得设置商业设施;用地面积大于 1 公顷 且建筑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时可设置配套商业建筑,该配套商业建筑 宜独立设置,且建筑面积不大于总建筑面积的 10%;采用底商形式的 商业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 5%;位于自建还房小区外围的底 商建筑,商业不得超过 15%。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 3.0.1 条 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表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获得冬至日不小于 3 小 时的日照标准。 (三)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 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 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 车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第 4.0.3 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乐府办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乐府办发〔2010〕58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乐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乐委发〔2010〕12号),设立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规建局的职责划入市住建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含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划给市交委。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开展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测绘、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与园林绿化事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并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评价书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评价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评价书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评价表

建设工程工程施工
平安评价书
证书编号:监督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单位:
工程经理:平安员: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总站
NO.1
注:1、此表用于工程开工及根底评价。

该阶段评价应在施工现场至以下进度时评价:①房屋建筑工程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米时;②根底开挖缺乏3米或不开挖基坑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根底施工完成时;③市政工程开工一个月或完成工程量的15%时。

江油市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站制
形象进度 NO.2
注:1、此表用于质安站对工程主体施工及装饰装修阶段时平安评价。

2、平安评价依据JGJ59-99。

江油市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站制
形象进度 NO.2
注:1、此表用于质安站对工程主体施工及装饰装修阶段时平安评价。

2、平安评价依据JGJ59-99。

江油市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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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59-99。

江油市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站制
(椟页)。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一览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一览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一览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一览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一览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一览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一览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一览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一览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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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一览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一览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一览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一览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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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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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一览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一览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一览表。

乐山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乐山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附件9乐山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3)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0号修改)《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0号修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评价、发布及结果应用。

本办法所称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咨询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乐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全市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统一发布信用评价信息。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市内、外咨询企业,必须在“乐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注册、登记,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加强信用监管的要求,给予建筑企业平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等。

(一)咨询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是指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登记注册信息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信息等。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554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554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554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省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升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水平,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发建设了“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并在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了1年多的运行,取得了应用成果。

经研究,决定全面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办理勘察设计相关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平台功能应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采集工程勘察和设计企业、人员、工程项目信息,建立全省统一的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库,实现全省工程勘察和设计合同备案、初步设计报告、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报告、人员管理、统计年报和季报等业务的网上办理,实现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人员和工程项目等信息的统计分析、在线监管和查询服务,实现省外入川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网上办理核验。

二、工作安排(一)信息平台培训为了推进“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应用,8月中旬,举办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应用操作培训会。

8月下旬,举办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施工图审图机构信息平台应用操作培训会。

(二)信息平台试运行9月1日至12月31日,信息平台试运行。

12月31日前,各企业将其从业人员信息录入信息平台,申领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图机构及从业人员数字证书。

四川省建设系统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的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系统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的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系统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的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3•【字号】•【施行日期】200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系统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设系统从事面向社会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仲裁活动中,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委托,其执业鉴定人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案件中涉及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造价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分析、检验、判断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行二次准入。

已取得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资格证书、且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过考试和考核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者,可以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已取得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十年,通过考试和考核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者,可以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第四条申请设立面向社会的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或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征得省建设厅同意,报省司法厅核准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机构,申请设立面向社会的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由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签署意见,经省建设厅同意,报省司法厅核准登记。

设立面向社会的建筑工程质量或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行业或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面向社会的建筑工程质量或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为独立法人,在许可执业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下设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造价专家组,承担建筑工程质量、造价司法鉴定的省内终局性复核鉴定任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06•【字号】川建标发[2011]268号•【施行日期】201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川建标发[2011]268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存[2006]221号)规定,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2008年及以前发布实施的80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现将复审结果予以公布:确认继续有效22项、废止39项、修订19项(详见附件)。

为落实本通知的复审结果,请各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封面和扉页的中文名称下方增加“2011年7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记。

二、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实施,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得再使用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三、确认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请该标准的主编单位于2011年9月30日前,填写《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表》,向我厅提出修订申请,逾期未提交修订申请的项目,我厅将另择单位承担修订工作。

四、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应按照复审结果及有关要求,做好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现行有效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附件1: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附件2: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附件3: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

罗庆联、王绍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罗庆联、王绍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罗庆联、王绍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5【案件字号】(2021)川11行终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晓芸钟小红罗喆予【审理法官】易晓芸钟小红罗喆予【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罗庆联;王绍弟;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万淑群;王建华;王苏吉【当事人】罗庆联王绍弟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万淑群王建华王苏吉【当事人-个人】罗庆联王绍弟万淑群王建华王苏吉【当事人-公司】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许顶柱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雷敏敏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张岷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顶柱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雷敏敏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张岷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顶柱雷敏敏张岷【代理律所】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罗庆联;王绍弟;万淑群;王建华;王苏吉【被告】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上诉人罗庆联、王绍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撤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庆联、王绍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罗庆联、王绍弟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罗庆联、王绍弟撤回起诉;三、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0)川1181行初133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各减半收取25元,由罗庆联、王绍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3:04:24罗庆联、王绍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川11行终1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庆联。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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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建办标函[2005]155号
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取消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关于交纳2011年度会费及新会员申请入会的通知
版权所有: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市场监管科51868983,51868985, 造价管理科51868986.51868987,
信息科51868988.51868989,电子信箱:JSGCZJ@
特此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厅部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标准定额工作迎来2012年的转变和创新
全国多地人均GDP超8万元 接近富裕国家水平
关于开展江苏省造价员继续教育补习的通知
造 价 员|下载中心|学习交流|造价协会|造价期刊|企业之窗|询价报价|专 题|造价管理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
关于开展江苏省造价员继续教育补习的通知
一、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有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乐山市施工图审查机构 信用综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乐山市施工图审查机构 信用综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附件乐山市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施工图审查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诚信经营,确保勘察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5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下同)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打分,以动态化、数量化的方式核定其信用分值,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乐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市本级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活动,均应在“乐山市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为信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加强信用监管的要求,给予建筑企业平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

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建房发[2011]89号各市(州)及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公信力。

现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房地产估价行业操作规范。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第五条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特定司法鉴定估价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鉴定估价报告是委托人和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就估价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发表法律意见,对于由委托人移交的诉讼活动当事人提供鉴定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应当履行符合法律法规、房地产估价规范、估价行业标准和惯例所要求的审核程序。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5〕915 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川建勘设科发〔2015〕915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及要求,我厅今年7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512号),并在全省开展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检查共抽查建设工程项目33个,施工图审查机构33家。

二、普遍存在问题(一)责任意识不强,审查不仔细、不全面,对违反国家标准与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设计不能有效审查;(二)部分审查人员不注重再学习,技术水平不高,审查能力欠缺,难于发现问题;(三)对国家要求推广的新材料、新技术不重视;(四)对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技术审查的甄别能力不足、把关不严,对相关管理规定认识不够;(五)不能准确把握审查要点,审查中避重就轻,点到为止,敷衍塞责;部分审查机构缺乏内部质量管控制度,只追求经济效益,降低审查质量;(六)审查报告格式不规范,内容不齐全。

三、检查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一)自贡鑫健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查的“荣县长山山河名苑顺溪组团小区1#~11#楼”项目。

检查意见如下:1、建筑专业(审查人员:毛永宁):(1)4号楼建施J03地下室平面图中“发电机房”的疏散门图中标为乙级防火门,其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同时该“发电机房”通向“配电房”的门图中标为乙级防火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5.4.3-2条);(2)5号楼建施J03“地下室平面图”中“水泵房”应为“消防水泵房”开向过道的疏散门图中为乙级防火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中8.6.4条);(3)7号楼、10号楼建施J03(J04)一层平面图(二-六层平面图)中一层单元楼梯间的出入口(楼梯间的窗口)与套房(厨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m(违反《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2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管,加快推进危险房屋工程治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屋安全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1〕8号)、《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51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行为和执行标准,为危房治理提供可靠依据,深入推进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安全风险,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加强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规范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严厉打击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为全省房屋建筑安全使用和危房整治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鉴定工作责任意识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屋隐患治理的关键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为主、政府牵头、部门负责、行业指导”排查整治机制,分领域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以及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等房屋建筑,及时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勇于担当作为,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积极指导、协调属地街道、镇(乡)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房屋安全责任人,认真做好鉴定机构委托、工作质量把关、鉴定结果录入等工作,加强监督、做好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确定四川宏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等5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范围的通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确定四川宏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等5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范围的通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确定四川宏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等5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范围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3.30
•【字号】第47号
•【施行日期】2015.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确定四川宏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等5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范围的通告
第47号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确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3]487号)文件有关规定,经我厅审查,同意确定四川宏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等5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范围,现予以公布。

附件: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汇总表(第六批)
[提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含中心、杂志社、刊物等)对申报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企业进行公告、展示、名录录入、考察等活动。

企业参加上述活动及其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无关。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30日。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11]8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公信力。

现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1年3月30日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房地产估价行业操作规范。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第五条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特定司法鉴定估价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鉴定估价报告是委托人和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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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1
3
注册有效期满,未进行延续注册仍然继续执业
1
4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1
5
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而继续执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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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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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1
8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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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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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
1
10
超出规定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
11
出具的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未按规定签字并盖章
1
12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误差超过规定幅度或质量有重大缺陷
1
13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1
14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附件5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良好及不良行为
序号
良好行为
行为记录(次)
1
上年度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表彰、表扬的
1
2
上年度获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表扬的
1
3
上年度获得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表扬的
1
4
积极参加造价管理机构布置的工作,受到好评的
1
不良行为
1
隐瞒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1
16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1
17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1
18
拒不配合建设监察执法机构调查取证
1
19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1
20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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