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草江公园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贵政办〔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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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贵港市2021年度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2021)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贵港市2021年度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2021)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贵港市2021年度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2021)成文日期:2021年04月08日标题: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贵港市2021年度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发文字号:贵政函〔2021〕89号日期:2021年04月27日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实施贵港市2021年度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的请示》(贵自然资报〔2021〕1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贵港市2021年度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

二、在实施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中,要坚持规划先行、效益优先,量力而行、节约集约,强化管理、优化配置的工作原则,重点盘活低效利用的存量国有土地,合理确定年度储备规模和开发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增强调控能力,优化管理模式,盘活国有土地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努力实现国有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

三、要会同市本级辖区三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度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确保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项目所在地的市辖三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项目涉及征地拆迁和清表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调整、规划定点、用地报批和土地出让等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项目调查、土地收储等工作,确保列入计划收储项目当年完成,及时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

四、要切实发挥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主管部门的管理协调作用,加强市本级土地储备和开发运营工作的规范管理,做好市本级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要为《2021年度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实施涉及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和用地报批等手续办理提供便利和支持;市财政局要及时拨付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土地收储资金,加强对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在实施《2021年度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土地储备项目,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遇到的一般性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局本级契税直接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局本级契税直接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局本级契税直接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9•【字号】贵政办[2007]10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局本级契税直接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贵政办[2007]106号)各县市区政府、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财政局本级契税直接征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贵港市财政局本级契税直接征收工作方案为了维护税收的严肃性,强化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完善和规范贵港市本级(含港北、港南、覃塘三区)(以下简称市本级)契税的征收管理,结合当前我市契税征收的状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桂财农税〔2004〕33号)的规定,特制定贵港市本级契税直接征收工作方案:一、直接征收契税的必要性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不再委托相关单位代征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和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发(2004)137号要求“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

”在此之前,我市本级由于各种原因,契税征收一直由财政部门委托土地、房产部门代征。

由于征收主体行为不到位,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税收流失。

二、契税征收机关市本级契税征收机关为贵港市财政局,拟组建贵港市契税征收管理服务大厅,负责市本级契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缴入库等工作。

三、契税征收地点市财政局筹建契税征收办税大厅。

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各设一征收点。

四、契税征收范围和纳税人凡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均列入契税征收管理范围。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8〕56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8〕56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8〕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市直及三区执行《贵港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市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未进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制定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范围和标准,统一进入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三、鼓励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拒绝符合交易条件的项目进入平台进行交易。

四、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目录》及时跟踪监管本行业范围内项目进场交易,防止出现场外交易现象,切实保证《目录》内所有项目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

五、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必进的要求,稳步推进各类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统一监管工作。

六、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要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要求,不断完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优质服务。

七、桂平市、平南县如因评标评审专家不满足项目要求等特殊情况或按有关文件规定,需要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经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政管办同意后,可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港南区狮子岭公墓项目第一期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港南区狮子岭公墓项目第一期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港南区狮子岭公墓项目第一期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贵政通〔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港南区狮子岭公墓项目第一期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告贵政通〔2017〕23号贵港市港南区狮子岭公墓项目第一期项目建设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贵港市港南区狮子岭公墓项目第一期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7〕354号),同意征收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新安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0.0000公顷(折合150.000亩)。

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贵港市港南区狮子岭公墓项目第一期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贵港市港南区狮子岭公墓项目第一期项目建设用地征收的土地位于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新安村狮子岭(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面积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贵国土资发〔2016〕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集体土地分区域补偿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规定的各种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8〕161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办理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贵政办发〔2019〕3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办理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贵政办发〔2019〕3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办理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办理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贵政办发〔2019〕3号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研究,现将我市三区被征地农民办理生活补助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后,已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或申领最低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贵政发〔2012〕33号)及《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3〕32号)文件申请办理领取生活补助且符合条件的人员继续发放生活补助,月领取标准为350元/人,并不再提高。

二、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的印发日期2016年8月12日起,贵政发〔2012〕33号、贵政办〔2013〕32号停止执行。

2016年8月12日前签定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且符合贵政发〔2012〕33号、贵政办〔2013〕32号精神申领最低生活补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办理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350元/人/月的待遇,或按照《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精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2016年8月12日后签定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办理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350元/人/月的待遇,按照《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精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5日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农用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凡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作物已到收获期的,由物主自行收获,不作补偿;未到收获期的,除本条(二)―(五)单列的青苗外,按以下标准补偿:作物一造生长期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按所在区域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4补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按所在区域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2补偿;6个月以上的,按所在区域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

(单独列出的除外)(二)鱼塘的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类别年产值标准备注一类鱼塘4950一类改造标准:改造后池塘四周护坡采用厚度5cm以上水泥混凝土固化或用250g/㎡标准以上防渗膜进行防渗处理;池塘垂直深度2.5米以上;进排水渠道分开。

二类改造标准:改造后池塘四周护坡机械夯实;池塘垂直深度2.5米以上,进排水渠道分开。

其他鱼塘、藕塘按三类鱼塘补偿。

二类鱼塘4353三类鱼塘3640(三)园地或旱地种植龙眼、荔枝的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级别补偿费备注嫁接类实生类一等2800018000树冠在4.5 m(含4.5 m)以上二等2400015000树冠在4 m至4.5 m(不含4.5 m)三等2000012000树冠在3.5 m至4 m(不含4 m)四等1620010400树冠在3 m至3.5 m(不含3.5 m)五等125008800树冠在2.5 m至3 m(不含3 m)六等83006200树冠在1.5 m至2.5 m(不含2.5 m)七等50004000树冠在1 m至1.5 m(不含1.5 m)八等30002000树冠在0.5 m至1 m(不含1 m)九等20001000树冠在0.5 m以下(不含0.5 m)注:种植龙眼、荔枝树的土地达不到园地标准(每亩40株)的,地上龙眼、荔枝树按本条(五)第11款规定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但每亩按级别补偿费总额不得超过上表相应级别补偿费。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14〕21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14〕21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14〕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保护土地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土地水平中央、自治区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提出了新的更高更严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贯彻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把严格土地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牢固树立严格保护土地资源、依法用地管地意识,明确耕地保护责任,强化耕地保护措施,全面落实好土地管理各项政策规定,合理统筹资源保护和发展保障,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既要做好用地保障服务,又要严格保护好耕地,不断提高依法依规用地管地水平。

二、严格管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相关规划修编、调整修改,一律不得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冲突,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要求从严控制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修改。

三、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做到“三条红线”不能碰,即耕地保护的红线不能碰、规划控制的红线不能碰、土地问责的红线不能碰。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4]3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4]3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1日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使用包括市本级及以上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以政府信用或以国有资产为抵押从金融部门取得的项目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虽非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但其工程预算、资金拨付需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管的项目。

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对国有企业以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规范管理。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5月3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当涂县托管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研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土地征迁安置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事务性工作,根据用地批复和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征收计划,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土地征收批后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归集和市级重点工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0]22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0]22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0〕22号)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我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贵港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在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因历史原因造成被拆迁房屋证件不全的,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条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鼓励实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拆迁公房(公益性用房除外)、厂房、仓储、旅馆等不实行产权调换,只实行货币补偿。

第六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15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6-1地块)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15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6-1地块)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15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6-1地块)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贵政函〔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15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6-1地块)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贵政函〔2018〕38号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实施贵港市2015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6-1地块)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贵国土资报〔2017〕82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贵港市2015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6-1地块)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请你局依法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7日贵港市2015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6-1地块)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贵港市2015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6-1地块)需征收位于贵港市金地矿业公司生活大院西侧港北区贵城街道小江社区的集体土地面积10.614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15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5〕46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实地核实,拟订了《贵港市2015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6-1地块)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现将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接上页)(接上页)(接上页)三、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四、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8〕161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贵港覃塘区2000MW多能互补新能源发电项目北1区储能站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贵港覃塘区2000MW多能互补新能源发电项目北1区储能站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贵港覃塘区2000MW多能互补新能源发电项目北1区储能站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贵政通〔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贵港覃塘区2000MW多能互补新能源发电项目北1区储能站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贵港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况公告如下: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广西贵港覃塘区2000MW多能互补新能源发电项目北1区储能站。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镇大旗村民委员会(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情形,属于能源类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二)青苗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闲置土地盘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闲置土地盘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闲置土地盘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闲置土地盘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贵港市闲置土地盘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八月二十日贵港市闲置土地盘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消化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合理利用和节约用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称《广西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闲置土地盘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虽已动工但投资未达到规定规模中止建设满1年以上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闲置土地的盘整坚持依法依规、以用为先的原则。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我市的产业布局规划,对辖区内的闲置土地统一规划、分步骤实施盘整。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闲置土地盘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土地盘整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盘整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盘整收回的土地,主要用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和公共建设配套设施以及工业园区的建设。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郁江北堤堤路园项目第一期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郁江北堤堤路园项目第一期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郁江北堤堤路园项目第一期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郁江北堤堤路园项目第一期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港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郁江北堤堤路园项目第一期拆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郁江北堤堤路园项目第一期拆迁工作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了顺利开展市城区防洪工程郁江北堤堤路园项目第一期拆迁工作,依法、妥善处理该地段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确保社会稳定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为主原则,坚持尊重历史、考虑现状原则,依靠群众,高效稳妥地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既顺利推进市城区防洪工程郁江北堤堤路园项目建设,又能合法合情合理地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协调发展。

二、工作范围和任务(一)工作范围市城区防洪工程郁江北堤堤路园项目第一期拆迁工作范围分为四个地块:a地块为东至大东码头,南至江边,西至玉批住宅区小巷,北至人民路;b地块为东至十三巷,南至人民路,西至解放路,北至该地块拆迁红线;c地块为东至解放路,南至人民路,西至水厂路,北至该地块拆迁红线;d地块为东至棉新街,南至人民路,西至县东街,北至榕兴街。

(二)工作任务在今年9月底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东湖整治工程和城区防洪工程郁江北堤堤路园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2005]101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郁江北堤堤路园项目国家企事业单位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2006]49号),完成上述四个地块范围内单位和住户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24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24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24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0•【字号】贵政通〔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24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告贵港市2024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贵港市2024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4〕16号)批复,同意征收港北区布山街道蓝田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3.4522公顷(折合51.783亩)。

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贵港市2024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该批次需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贵港市桂林路与民生路交汇处西南角(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征收集体土地土地权利人、地类及面积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集体土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5日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市本级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市本级中心城区和乡镇建成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各城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主要是对法规政策、征收计划、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等方面的指导。

各区建设局为各城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住建、监察、信访、文物、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贵港市2024年第十九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贵港市2024年第十九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贵港市2024年第十九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贵政函〔2024〕98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贵港市2024年第十九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实施贵港市2024年第十九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请示》(贵自然资报〔2024〕19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贵港市2024年第十九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贵港市2023年第三十三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贵政函〔2023〕160号)不再执行。

请你局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10日贵港市2024年第十九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贵港市2024年第十九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如下:一、宗地概况二、出让方式实行有底价的公开挂牌出让,即挂牌公布起始价后,由竞买人出价,出价最高且不低于挂牌底价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竞买人范围及其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拖欠土地出让价款、被认定存在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逾期不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及其参与投资的企业均不得参加竞买。

存在上述行为的,取消其竞买资格且不退还竞买保证金。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承接和设定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政发〔2018〕13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承接和设定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政发〔2018〕13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承接和设定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承接和设定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政发〔201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号)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调整和承接、设定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5项,承接自治区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9项,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4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取消、调整和上级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贯彻落实和制定配套措施。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对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及时制定、公布承接方案。

对取消、调整和上级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环境。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贵政办[2012]171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贵政办〔2012〕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7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7]62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5〕13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收取通知,竞买者将款项直接缴入市财政局设立的专户。

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后,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成交价款,由市财政局直接缴入国库,中标者将土地成交价款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直接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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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草江公园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草江公园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四日马草江公园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马草江公园是市政府重点工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协调会议精神,公园建设须在春节前初具规模向市民开放。

目前影响进度的主要原因是拆迁问题,拆迁涉及到西江农场一分场职工住宅及其它建筑物的拆迁。

为了尽快推进拆迁工作,按时完成市政府提出的工作任务,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马草江公园项目建设用地625.822亩,在整个范围内需拆迁的西江农场一分场职工约357户,建筑占地约17843.77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0808.7平方米,准确数据待进一步核实。

二、安置方式(两个方式任选一个)
(一)由西江农场负责安置西江农场一分场被拆迁户:
1、市政府将房屋拆迁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西江农场,由西江农场负责安置被拆迁户。

2、政府支付过渡费给西江农场作为安置被拆迁户租房过渡费用。

3、安置地点及户型:
将拆迁户安置在金港大道西江农场摩托车城南面的规划建设用地内或农场场部规划小区,安置户型为70M2、90M2、120M2的二房一厅和三房一厅等套房式住宅。

4、安置措施
①、西江农场以往采用的优惠方式是同等面积安置,即,被拆迁建筑面积(主房面积+伙房面积)=安置房屋面积。

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M2以下的应选择70M2户型;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M2~60M2的应选择90M2户型;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60M2以上的应选择120M2户型。

按同等面积安置,超出规定安置面积的按西江农场内部价(初步定1000元/M2)购买。

(二)由政府负责安置西江农场一分场被拆迁户:
1、政府支付过渡费给被拆迁户租房过渡。

2、安置地点及户型:
政府将拆迁户安置在白凹窝小区,安置户型为50M2、70M2、90M2、120M2的二房一厅和
三房一厅等套房式住宅,原则上一户安排一套。

3、西江农场一队被拆迁户房屋占地补偿费政府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补给西江农场。

4、安置措施
①同等面积安置,即,被拆迁建筑面积(主房面积+伙房面积)=安置房屋面积。

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M2以下的应选择50M2户型;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M2~50M2的应选择70M2户型;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M2~80M2的应选择90M2户型;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80M2以上的应选择120M2户型。

③如应选择安置房面积多于被拆迁房建筑面积的,多出部分按经济适用房标准(初定1600元/㎡)由拆迁户出资购买;如被拆迁户想购买比应选择安置房更大面积的户型,则所选户型超出应选户型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计价。

举例说明:被拆迁户×××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为28M2,按规定应选择的是50M2户型,但多出部分(50M2-28M2=22M2),须按经济适用房标准(初定均价1600元/㎡)由其出资购买。

但如直接选择70M2户型的,除22M2部分按经济房标准购买外,则70M2-50M2=20M2须按市场价购买。

④如被拆迁户选择户型建筑面积少于被拆迁房建筑面积,少的部分由政府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给被拆迁户。

⑤除主房和伙房外其它设施,按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以上安置房均为毛坯房。

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参照贵政办[2005]101号和[2006]49号文件精神,补偿标准如下:
1、建筑占地补偿按一等三类,补偿标准:740元/M2
2、砖混结构房屋补偿:500元/M2
3、砖木结构房屋补偿:300元/M2
4、石棉瓦结构房屋补偿:150元/M2
5、简易结构房屋补偿:100元/M2
6、附属设施迁移补助费:
水表:500元/户
电表:500元/户
动力电:300元/千伏安
有线电视:360元/户
电话:200元/户
空调:100元/台
宽带网:100元/户
四、搬迁过渡费
按照贵政办[2005]101号和[2006]49号文件精神,标准如下:
1、临时过渡费按被拆迁房屋(主房+伙房)建筑面积计5元/ m2•月。

2、安置临时过渡期暂定为12个月。

12个月满后,仍未安置房子的,继续支付过渡费。

五、搬迁期限
根据项目建设要求2008年1月底搬迁完毕。

主题词:城乡建设方案马草江公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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