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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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雹^H EBEINONGJI摘要:为保证农民享有更多的财产权利,实现对集体财产公平分配的价值目标,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中提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保护的前提和关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一般有三种途径:原始取得、法定取得和申请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自愿放弃成员资格和成员资格被剥夺等情形都会导致成员资格的丧失。

在发生争议需要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包括户籍所在地、是否实际生产和生活、是否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履行相关集体义务等。

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上应遵循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与其相关的各种因素,以期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认定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河北经贸大学赵琦1背景《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特别法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市场经营主体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位类似于股东但又有所区别,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成为全面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关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的农民,对其资格的认定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各地区依据地方实际与特色制定符合各村落现实情况的资格认定方案。

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资格认定方案的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其一是出台地方性的法规或政府规章;其二是制定地方性指导意见;其三,部分地区采取较为自主开放的资格认定形式,按照村规民约进行民主决策。

虽然资格认定方案的形式不同,但大多遵循相同的资格认定原则,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尤其是老人、妇女等弱势群体利益。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无删减范文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无删减范文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1. 引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导政策和标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问题一直存在困扰和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和程序。

2. 身份确认标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需要依据以下几个标准:2.1 资格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具有合法的农村户口;- 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继承人;- 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超过一定年限;- 具有土地经营规模和收入的要求。

2.2 权益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以下权益和承担以下义务:- 参与和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 分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红利和分红;- 承担适当的经济责任和义务。

2.3 合法合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禁止。

3. 身份确认程序为了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程序,建议按照以下步骤进行:3.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相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审核材料相关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联系、户口本、土地经营证、劳动合同等。

3.3 组织调查相关行政机关可以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包括核实申请人的农村户口信息、土地经营情况、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情况等。

3.4 复核审核相关行政机关应按照程序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5 发放证明审核通过后,相关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发放身份确认证明,明确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身份。

4. 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怎么认定?哪些情况下会取消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怎么认定?哪些情况下会取消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怎么认定?哪些情况下会取消资格?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存在政策法规未明确、认定标准不统⼀等问题。

具体来看有以下4点:⼀、政策法规未明确⽬前对成员资格的认定,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没有其他规范性⽂件来明确,⽽⼀些“三农”政策法规⼜以其为区分、为对象、为条件,影响到农村的法治建设。

⼆、认定标准不统⼀各地探索实⾏的认定标准有户籍、居住等模式,有些还实⾏村民⾃治原则。

它们既与⼈⼝⼤规模流动不相适应,也与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不相符合,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制度设计不科学各地的资格认定办法与群众意愿不相符,成员权益享受与义务履⾏不相当,对谁来务农等问题没多加考虑,影响到城乡⼀体化发展。

四、配套改⾰没跟进成员资格认定与农村⼟地、公共服务、惠农政策等权益享受紧密相关,⽽相关政策未随发展形势调整,影响到全⾯深化农村改⾰。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前关于改⾰⽅案还在讨论当中,有专家认为,应该按照以下办法规范认定流程:1、凡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凡曾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如果愿意恢复成为成员,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意其为成员。

3、对政策性迁⼊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亲或者法定⾎亲及其配偶,应该认定或者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以上居民死亡、被征地、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享受城镇职⼯基本养⽼保险待遇、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资格随即被取消或丧失。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制度改⾰的前提,要坚守农村⼟地集体所有制,在符合国情国策、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前提下,坚持实事求是、尊重意愿、节约⽤地、公正合理原则,按照兼顾⼟地承包历史与未来、权益享受与义务履⾏相当等思维⽅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组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自主经营管理权的非营利性经济组织。

它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效益。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理解成员的身份界定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组织实际运营的管理和发展。

成员身份是指个人在特定集体组织中所具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是成为该组织一份子的特殊状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是在组织的规定范围内,依法取得和享有的权益和义务。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根据不同组织形式、不同业务类型不尽相同。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通常会存在以下类型的成员身份:1.股东股东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制度组织中,通过出资认购股份而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个人或组织。

股东享有根据出资额所占股份,参与股东会决策、分配利润和分配剩余财产等权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股份损失和债务风险等义务。

2.基础成员基础成员是组织建立时加入的、经组织批准和备案的成员,其权益与义务由组织章程和业务规则规定,主要包括享有集体财产收益、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决策、参与集体活动等权益,同时需要肩负组织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3. 合作社会员三、成员身份的权益成员身份的权益主要包括权利和收益两个方面:1. 权利权利是指成员在组织中享有的合法权利,包括参与组织决策、参与经营分红、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服务、获得信息公开等。

2. 收益收益是指成员从组织中分得的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主要来源于组织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利润或者资本收益。

成员通过出资等方式,参与组织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利润或者资本收益,可以分得相应的收益。

四、成员身份转让成员身份是有权转让的,但必须遵守组织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只有经过集体组织批准、并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才能进行股权转让等行为。

而在农村集体合作组织中,由于组织较小、组织的规模改变不大,因此一般不会存在成员身份的转让。

总之,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身份的理解,对于管理农村经济组织,稳定组织成员关系等方面都十分重要。

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为什么要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一)立法空白、司法标准不统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收后补偿款分配、安置房分配等密切相关,甚至在国家正在实施的农村土地确权、流转等工作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也是一个关键的课题。

但关于此问题,立法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国家层面的立法没有、河南省的没有、88市的也没有。

法院审判实践中,也没有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或者说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

(二)工作中涉及到的该问题的案件多具体到我们88,行政诉讼案件中有95%以上都是因征地拆迁安置等问题引起的纠纷,这其中,又有绝大部分的案件是因为安置房分配争议引起的案件,而安置房分配争议,归根结底又是对是否享受村民待遇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争议。

因此,研究一下该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可以为我们今后的应诉工作提供一个参考。

从案件情况来看,正常的一个村庄的原著居民,符合农村传统观念的男婚女嫁家庭,出现矛盾问题引发诉讼的基本没有。

凡是有问题的,都是有特殊情形的,这些情形大致可分为以下几大类:1.本村闺女外嫁后但户口没有随之迁出,甚至后来生育的子女也落户到女方原村庄;比如88;2.男到女方家落户,俗称的上门女婿,实际中的案件多是女方家庭有儿招婿。

该类案件占比最大,仅88;3.非农户口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的人员;比如88;4.市外人员因特殊原因迁入本村居住并落户的家庭,比如88,二审开庭时,省高院法官反复调查的事实一是是否分了耕地、宅基地,有没有签承包协议,发承包证等,二是在原籍88是否还享受村民待遇,三是主要收入来源是什么。

后来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5.原是本村居民,因各种原因将户口迁出又迁回的人员,比如88;6.户口在本村,但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有稳定工作,不以务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比如88。

7.超生儿,比如最近收到88 请求履行职责申请。

目前88实际遇到的案件大致有这几种,理论上还有其他更多的情形。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村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得就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就是征地补偿费得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还就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得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得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资格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得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保,与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这主要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与具备,人死立即消灭。

“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就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得人所生得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得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就是指对该组织得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得权利与义务。

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就是否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与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得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就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得权利义务;二就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得权利与义务。

身份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得身份认定,就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得基础性问题,也就是确权登记工作中普遍遇到得难题。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以及其资格得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

相互关系一、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得关系“以队为基础,三级所有”得组、村、乡镇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得关系,三者之间从行政管理级别上就是乡镇管理村,村管理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一)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的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坚持的一般原则。

同时,应当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转移的趋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特殊情形作出特别处理,并辅之以明确成员资格的保有期间、确立资格取得的唯一性等原则。

简言之,也就是在确定特定农业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问题上,将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作为整体来系统地把握,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二)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是否具有成员资格,不但是关系到政治权利的问题,而且最现实的意义是关系到经济分配的财产性权利问题。

什么情况下成员资格始取得?是采取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还是户籍原则决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对此,目前不能在任何一部全国性法律中找到答案。

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主张:(1)登记主义:即采取单一标准的做法,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2)事实主义:即主张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成员资格。

(3)折衷主义:即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另外,尚有权利义务关系说,即以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的方法。

即以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笔者认为,认定集体组织成员的依据应当以户籍为一般原则,尤其是原始户籍在本村组则自然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这是一种原始取得即当然取得,即使没有在本地登记户口,但只要其未在其它地方登记户口,就应认定其户籍在本地。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

DOV10.1950^^ki.1000-2529.2020.06.007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肖新喜摘要:《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要求“健全完善涉农法律法规”。

然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我国却无统一立法规定。

地方实践采取的多元、复合性标准有:“户籍+特定身份关系”“户籍+常住户”“户籍+生产生活或户籍+权利义务”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应符合集体所有权社会保障功能的本质属性要求。

以此衡量之,以上标准均有不足。

根据集体所有权的本质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采取社会保障标准。

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法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标准以及任意性的集体接收标准。

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所有权;社保功能作者简介:肖新喜,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陕西西安710063)“集体所有制在长期的制度实践中事实上将农民凝结在集体这一共同体内,但却缺少针对如何认定成员这一基本问题的完善的制度规则$”'1(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集体产权改革意见》)要求“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后的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依次提出:“确认成员身份”“全面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有序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

颇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中央层面没有以统一立法的方式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确认标准。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集体成员资格确定标准的科学妥当界定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应然内容。

因之,无论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要求,还是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均需科学妥当界定集体成员资格。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制度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制度

邢台学院学报JOURNAL%OF%XINGTAI%UNIVERSITY第32卷第3期2017年09月“三农”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旨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城市化与城镇一体化的飞速发展,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也取得了质的飞跃。

一方面,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伴随着国家对城市周边土地的征收征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的分配、安置房的分配过程所产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农村集体资产总量迅速增长,丰富了农村发展的物质基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改造的重要前提———只有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才能成为《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进集体资产股份量化的对象,而且也是土地补偿费分配、安置房分配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得以有效解决的关键———只有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才能享有集体权益[1]。

由此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保障集体成员权与集体成员利益的前提条件,也是明晰农村集体产权权属关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

因此,在考察当下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2],“对症下药”即有针对地提出完善建议,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改造和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现状(一)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学界见解学术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理论研究成果颇多,观点也可谓各有不同。

户籍说将户籍作为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3]。

该学说认为户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权威的证明,户口的迁出与迁入都有据可查,因而单一的以户籍为标准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最为直接明了。

其次是户籍与权利义务关系并存说。

该学说是以户籍为基础,以权利义务关系为限制条件。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由于外出务工等原因不在户籍地居住,仍旧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履行相应义务的自然人被认定为具有组织成员的资格;因婚嫁或新出生人口而新迁入户口,即使由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未分得承包地,也应该被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外来人口租住户不应该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的理论与

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的理论与

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的理论与
一、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的理论:
1、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柱子资格认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集体经济柱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2、社会影响: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必须考虑公众对集体经济柱子建设和发展的信任程度,这是社会信任的表现;
3、产权归属: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必须充分考虑集体经济柱子会员管理权和物质利益权归属问题,实行产权归属分明;
4、个人条件:农村集体经济柱子以村民积极参与、贡献效劳、积极落实职责和有责任心的态度为要求,结合社会安定因素、政策和生活质量等个人条件确定资格认定标准;
5、维护权利: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还必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努力使会员在运营活动中有序发挥自身能力,以获取合法的分红和提高生活质量。

二、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的步骤:
1、确定资格认定标准:在农村集体经济柱子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要将法律法规、社会影响、产权归属及个人条件等考虑在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资格认定标准;
2、筛选资格:要综合参考法律规定、社会影响、产权归属及个人条件,筛选满足条件的成员;
3、实行审核:应依据法律规定,建立审核机制,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审核;
4、完善机调:应当健全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监管机制,严格按照审核机制及规定证件核查资格,实行资格认定工作的自动化;
5、监督检查:要建立动态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犯错的行为;
6、保护权利:必须维护会员的权利,保障会员获得公平的绩效,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的识别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

1.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 法办〔2011〕442号)。

2.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实行差别对待。

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规则索引: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郴民一终字第24号“吴晶森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板桥村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见陈英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违法生育丧失土地收益分配款》,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

3.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不因村民会议民主表决或该村民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益壮大,成员资格的界定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指在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能够享有该组织权利和利益的人员的资格。

要想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农业劳动者,有依法获得的土地和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属、使用权、管理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该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这就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即有劳动能力、拥有土地和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属、使用权、管理权,以及加入了集体经济组织。

二、会员资格的审批和批准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经过审批和批准程序确定的。

这一程序一般包括递交入会申请、审核入会资格、公示、批准等环节。

在入会申请时,应具备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资格条件。

审核入会资格时,需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公示环节是为了让其他组织成员对入会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最后由组织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进行审批和批准,确定其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三、权利和义务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包括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分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监督组织经济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等。

而义务则包括遵守组织章程和决策、积极参与组织经济活动、合理利用集体经济资源、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等。

四、参与程度和贡献成员的参与程度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也是界定成员资格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该积极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并积极支持和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事务。

同时,为了促进成员的积极性和贡献,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对于成员的贡献进行评判,制定相应的贡献量化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当前农村改革发展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新型农村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已经成为一个复杂而紧迫的议题。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存在着很多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了诸多矛盾和纠纷的出现。

深入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问题,明确界定标准,探讨实施路径,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和发展建议,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利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为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问题,探讨界定标准及实施路径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并提出解决对策和发展建议,希望通过研究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的困难和矛盾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为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1.3 研究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员身份的界定对于组织的稳定运行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界定标准及实施路径,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通过研究,不仅可以深入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特点和属性,帮助规范组织的管理和运作,也可以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研究,可以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泛的应用价值。

2. 正文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身份的界定直接影响着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也会影响到组织的稳定运行和发展。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本期策划132019.8 总第 198 期 农村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

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村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有较大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农村深化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提出如下拙见。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外延及其权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分配。

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民小组及村经济合作社等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程度上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享有相关成员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要地定义为: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在农村改革逐步深化的大前提下,务须厘清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要从法律和实践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完全等同于村民资格。

要从法律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建议由全国人大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条件成熟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以此为准绳,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有关农村集体的表述,让农村集体权益类纠纷止于村集体内部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条件,兼顾是否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并充分考虑农村土地承包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稳定的成员所组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共同体,内部具有熟人社会的乡土特征。

试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试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不 同于企 业法人 、 指 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 内的 公民。 社会 团体和行政机关 , 有其独特的政治性
质和法律性 质。
2 股东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建 #
虽然 ,在 1 9世纪 8 年 代前 ,成 员资 之时农民以 生产资料入社并分红的分 配形 0
在我 国, 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 员是指 资格具有对应 的关 系。改革开放 前 , 农 两者 婚姻或收养关 系户籍从此地迁到彼地 , 丧
依法取得住所地村 、 组农业 户籍 , 居住在 完全 相同 , 当地村 民必 是当地农村集体 失原 户籍、原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 员资格 , 凡
行政 村内 ,生存保障 、就业渠道均依赖于 经 济组织 成 员。随着 户籍 制度 改革 的推 产生新的户籍与新 的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 员 农村 集体土地 的公民。它是 由身份、户籍 进 ,这种对应关系发生 了变化 ,有的当地 资格 。
为基础的 ,以土地这一主要生产资料为主 例外情形 , 的虽属 当地村 民 , 有 但并不一 代企业组织 、 专业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制特
要生活来源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经济制度。
定取得 集体 经济组 织成 员资格 ,使两者 征 。因为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
2它属于 民事法律 主体的其 他组织。 之 间发生 包含关 系 。集 体 经济组 织成 员 失时不能 如股东一样 , . 以股份转让的方式
3 劳工性 。未实行农村承包责任制 # 其生产资料 由成 员共同 占有和使用 , 经营
能等方面不同。但它依法成立 , 自己的 济组 织成 员 ,而 农村集 体 经济组 织成 员 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 织采 用统一经营方式 , 有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事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解决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征收补偿费、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总体认定: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要考虑户口户籍因素;要考虑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要考虑企业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公序良俗,还要结合现实生活实际。

户口户籍所在地在农村,具有农村户口,是衡量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最简单的要素。

要考虑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不违背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的企业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公序良俗,结合现实生活实际来判断集体组织成员的成员资恪,真正落实集体成员的诉权。

●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关键在于确定集体成员权。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成员权最重要、最集中的体现;承包地被征收,即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

因此,是否是集体组织成员,关乎能否有权享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

涉及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属于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收补偿款时应平等保护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均有权获得征收补偿款。

浅谈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身份的基本方法

浅谈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身份的基本方法

782022.11日产生生活污水仅300左右吨,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却达到2000吨/天,居民产生水量根本无法保证设施正常负荷运转。

解决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问题,不仅是顶层设计重视,管理制度跟上,更多的是技术创新。

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实施的大背景下,全国重点区域及重点流域均对污水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涉及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体制机制及管理手段日益完善,影响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的突出矛盾已变革为技术突破和更新,表现突出的污水处理厂提标增效成为业内关注的热点。

厌氧氨氧化是近些年来出现的高浓度氨氮高效处理的最佳技术。

该方法在国际上仅有数十项实际应用案例。

目前已知的厌氧氨氧化工程多集中在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消化液、味精生产废水、垃圾渗滤液、印染废水、以及氨氮污水的项目中。

而笔者课题组多年前承接日本古川宪治教授的全部厌氧氨氧化相关研究,特别是对厌氧氨氧化最新的单极自养脱氮技术进行接续研究,并经过7年的培养,扩增出可以工程化应用的大量菌种。

针对氨氮污水高浓度有机物混合高浓度氨氮特征,本产学研团队提出结合自身开发的高效处理有机物的新技术“多段式接触氧化技术”,与高浓度氨氮处理的新技术厌氧氨氧化组合技术,在高效降解有机物的同时,实现高浓度氨氮的有效去除。

在厌氧氨氧化的诸多技术中,单极自养脱氮的技术是集半硝化、厌氧氨氧化于一体的一槽式脱氮技术。

该技术具有无需有机碳源、对碳氮比无要求、工艺控制简单等较大优势,是申请人产学研团队领先于国内外的核心技术。

另一方面,“多段式接触氧化技术”是本团队开发出的高效处理有机废水的新技术。

两个技术均为本产学研团队拥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综上所述,采用“多段式接触氧化技术+厌氧氨氧化”为核心技术的组合工艺处理针对性氨氮污水,将实现其低成本高效处理,进而使得各类氨氮污水彻底处理的广泛实施成为可能。

同时,由于处理水水质优良,可以实现处理水回用,实现氨氮污水的资源化,真正解决多年存在的氨氮污水对环境的不良影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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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

2.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实行差别对待。

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规则索引: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郴民一终字第24号“吴晶森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板桥村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见陈英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违法生育丧失土地收益分配款》,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

3.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不因村民会议民主表决或该村民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

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损失给予的补偿,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论有无承包地,均有权参与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民主表决,但村民具有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民委员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

规则索引: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中民一终字第545号“芦利霞与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东杨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见张西、王文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放弃而取消》,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8期;另见张西、孙峰、王文信:《芦利霞诉新乡市开发区东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3辑(总第6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196页。

4.农村村民取得非农业户口后,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视为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应结合户籍因素和生活保障基础作综合考量。

村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自愿将户口农转非并选择加入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的由失地农民农转非组建而成的小组后,并不必然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不必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为农村居民取得非农业户口往往仍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

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村民农转非后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行列或者加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从而已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则应当认定该村民仍然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后,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或国家公务员行列的农转非村民主张获得土地补偿费的,依法应予支持。

规则索引: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8)集民初字1765号“林玉娟诉厦门市集美区杏槟街道前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第六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见林福赞、余巍:《林玉娟诉厦门市集美区杏槟街道前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第六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2辑(总第6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37—242页。

5.当事人虽因在监狱服刑而将常住户口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因此而丧失,仍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通常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作为标准。

当事人因在监狱服刑,虽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将其常住户口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但迁入户口所在地的监狱并不负担其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其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并不因此而丧失,仍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

规则索引: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民三终字第346号“何孟怀诉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梁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财产权属纠纷案”,见余锋:《何孟怀诉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梁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财产权属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1辑(总第6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59—169页。

6.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首先其要具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当事人已将户籍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其生活保障、就业渠道亦不依赖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故其不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因其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其无权请求分配征地补偿费。

规则索引: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98号“唐岩、苏启文、苏启武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头铺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财产分配纠纷案”,见余青梅:《唐岩等诉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头铺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财产分配案》,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88—97页。

7.村民小组仅因当事人为出嫁女即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以此为由不分配给其土地补偿费的,不应支持。

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不仅只是承包地被征收的农户,更不是作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而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

对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

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村民小组仅因当事人为出嫁女即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以此为由不分配给其土地补偿费有悖于法律的规定。

规则索引: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2006)民初字第703号“管水芝、孔令杰与石林县鹿阜镇东门社区居委会民康居民小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见段竹琼:《管水芝等诉石林县鹿阜镇东门社区居委会民康居民小组收益分配案》,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78—81页。

8.“出嫁女”或“上门婿”有权主张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村民代表大会有关剥夺“出嫁女”或“上门婿”村民待遇的决定应认定为无效。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

女性村民在结婚后未迁出本村集体,其配偶在结婚后自愿到女方所在村居住生活,并放弃本人所在地的土地承包权而成为女性村民的家庭成员后,应当获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

村民代表大会有关剥夺上述“出嫁女”或“上门婿”村民待遇的决定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上述“出嫁女”或“上门婿”有权主张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

规则索引: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内民一终字第20号“徐志燕等12人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委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见张淑平:《徐志燕等12名招婿上门的女性村民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委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3辑(总第6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130页。

9.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据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可以比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在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础上对其是否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作出裁决。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前,已将户口迁入设区的城市落户的原承包人已属城市居民,不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应再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王淑荣与何福云、王喜胜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期(总第221期)。

10.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所辖城镇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拒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规定中的“小城镇”,是指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

设区的市所辖镇不属于上述“其他建制镇”的范畴,而应属于该条第三款中的“设区的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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