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修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公文号:赣财行[2007]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出差人员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县处级每人每天150元凭据报销。
县处级以下人员报销标准省外为每人每天150元、省内为100元。
第十条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的标准住宿。
省外出差原则上应入住对口接待单位内部招待所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省内出差住当地政府或对口部门招待所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6月5日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管理等相关事项。
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按照《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赣府厅发[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严肃人事和财经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级国家机关和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
中央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1986年12月9日)
经研究决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全部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教龄、护龄津贴)的2%提取。
据此计算,各单位统一按每人每月2.40元提取,以后根据工资水平提高的情况再作调整。
在应提的福利费中,中央国家机关按每人每月2.10元留用,其余0.3元交由劳动人事部统一调剂使用;事业单位按2.40元标准提取的福利费,全部由各单位按规定使用。
福利费年终如有节余,可以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驻京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仍按驻在地的规定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民发〔1979〕71号、〔79〕财事字第395号、〔79〕局经字第392号《关于中央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使用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结束——。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江西省财政厅2014年2月24日附件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江西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修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修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1994.10.27
•【字号】赣财文字[1994]第146号
•【施行日期】199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事厅关于修改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赣财文字〔1994〕第146号1994年10月
27日)
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现行福利费的标准明显偏低。
遵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的规定,现根据省本级平均工资水平测算,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10元(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人员亦按此标准提取)。
开支范围主要用于职工困难补助和职工集体福利等。
福利费的来源仍从本单位经费内调剂。
本通知自1994年元月起执行。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后奖⾦、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号:劳⼈薪[1985]33号颁布⽇期:1985-08-19执⾏⽇期:1985-08-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在⼯资制度改⾰后,必须有效地控制消费基⾦的增长。
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的奖⾦、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通知如下:⼀、切实控制奖⾦的发放⼀九⼋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的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5〕6号和财政部(85)财⽂字第100号⽂件,已作了规定。
今年,凡有经济收⼊的事业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分成⽐例、各项基⾦⽐例和奖⾦限额。
超过规定奖⾦限额的,要交纳奖⾦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劳动⼈事部尽快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职⼯奖励升级仍按《国家⾏政机关⼯作⼈员升级奖励试⾏办法》的规定执⾏。
⼆、严格执⾏津贴、补贴办法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资制度改⾰⼩组、劳动⼈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地区⼯资补贴。
地区津贴、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中⼩学班主任津贴、取暖补贴等各项办法,都必须按规定执⾏,不得擅⾃扩⼤范围,提⾼标准。
各省、⾃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建⽴的各种津贴、补贴,除国务院明⽂授权地⽅制定的仍可继续执⾏以外,都要按照国务院⼯资制度改⾰⼩组、劳动⼈事部劳⼈薪〔19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案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处理。
即国家⼀律不予承认,这次⼯资制度改⾰时,应进⾏清理和整顿。
凡是从⾏政、事业费开⽀的,应停⽌执⾏;从事业单位收⼊留成的奖励基⾦中开⽀的,不能列⼊⼯资基数。
今后超过规定限额多发的部分,应按规定交纳奖⾦税。
三、整顿劳动保险、福利制度⼲部、职⼯的退休费标准要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件的规定执⾏。
参加了⼯资制度改⾰的⼈员,其退休费以本⼈的基础⼯资、职务⼯资和⼯龄津贴之和为基础计发。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 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
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执行,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遗属系农业人口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湖北省调整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以及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
页码: 45-45页
主题词: 工作人员;湖北省;补助标准;行政事业单位;武汉市;福利费;工资总额;国家机关;使用原则;困难补助
摘要: <正> 一、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鄂人险(1989)113号文;武汉市人事局、财政局武人工(1989)10号文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从1989年元月起,改为按本单位工资总额2.5%的标准提取。
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经费来源,以及使用原则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发出鄂人险(1989)096号文,武汉市人事局、财政局的武人工(1989)19号文转发: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如下,并从1989年7月1日起执行。
①遗属居住省辖市以上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40元,居住其它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35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25至30元。
事业单位各项津贴补贴项目及相关政策
序号 项目名称
各项特殊岗位津贴如教护 龄津贴、警衔津贴、特教 津贴等 保留津贴 保留奖金 补贴 25 15 科级(中级)以下30元, 处级(副高)35元,厅级 (正高)40元 赣人薪(1994)2号 赣人薪(1994)2号 赣人薪(1995)13号
标准
政策依据
1
2 3 4
5
粮贴
8元
赣财商字(1995)37 号、赣财粮字 (1995)26号
6
调整补贴
7 8 9 10
生活补贴 06工改30%与40%的差额 菜篮子补贴 中餐补贴
在职:正厅245元,副厅 225元,正处205元,副处 180元,科以下170元。退 赣人字(1999)60号、 休:厅级225元,处级180 赣财文字(1999)102 号 元,科以下170元。专业技 术人员为正高215元,副高 190元,中级以下170元。 100元 赣财预(2005)1号 赣府厅(2006)56号 100元 100元 市委办秘抄字 (1999)3号 市委办秘抄字 (1999)3号
政策制定层次
国家统一规定
省政府或省级有 关部门规定
市政府或市级有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赣财预[2007]9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7.06.05【实施日期】2007.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预[2007]90号2007年6月5日)省直各部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改革的要求,我们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一)综合预算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原则。
单位在安排支出预算时,应首先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正常的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对于基本支出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单位收支情况统筹安排。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赣府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明确实施主体,强化功能作用,完善收益收缴机制,优化支出结构,加强绩效管理,基本形成全面完整、结构优化、运行顺畅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切实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宏观经济运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控作用,推动国有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
——坚持党的领导。
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落实省委和省政府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
——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国有资本收益权和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坚持应收尽收。
摸清国有资本底数,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全部纳入预算范围,分类分档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上交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及时足额上交。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随着财政财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特殊是近年来我*推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会计委派制度等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各单位的财务管理行为 ,促使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通过开展 "小金库"专项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清理和会计信息质量等检查工作 ,发现我区财务管理总体比较规范 ,能够按照像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
但是部份单位也存在一些不合规及违反财务纪律的现象 ,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会计科目设置不规范 ,部份单位未按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如有的单位未设固定资产明细账,不能如实、全面反映单位现有固定资产的价值、数量及增减变化。
〔二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 ,如:部份单位将大额的款待费支出计入"办公费"、"会议费"、"其他支出"等科目核算,将"款待费"、"车辆维修费"、"福利费"等计入往来款科目进行核算;〔三存在账表、账账、账实不相符的情况,如有的单位上报的财务报表与单位实际账面数不符;有的单位总账科目与明细账科目金额不等;有的本单位挂往来账,对方单位没有挂账,并且长期没有进行核对;有的单位银行账与实际银行存款多年不符,原因查找不清。
〔一取得的原始凭证不规范。
有的单位报销的原始凭证规定的内容填写不全。
如购买实物的发票不填品名、数量、单价,也没有附相应的明细清单 ,有些单位取得的原始单据甚至没有销售单位盖章。
〔二报销手续不完备 ,部份单位购买实物的凭证惟独领导签批,没有验收人或者经手人签字 ,这样就无法确定原始单据的真实性。
〔三票据使用不合规。
部份单位收费项目没有按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存在使用自行外购收据的现象 ,并且收据存根未妥善保管,存在遗失、不连号现象。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赣财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财政厅2024年7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评审资料和评审程序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以下简称“财政评审”),是指省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具体分为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等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三条财政评审业务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可由省财政厅委托所属的投资评审机构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和形式产生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四条除涉密项目外,财政评审依法依规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五条财政评审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依规。
财政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评审行为。
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鞍人发[2008]8号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1、按照省文件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具体要求,各单位应对现有遗属认真复查,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要认真清理;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而未享受的,要按政策规定及时落实。
2、鞍山地区农业人口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遗属系农业人口的,根据鞍政办发[2006]105号文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高于户籍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执行。
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符合补助条件的,各县(市)、区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人事局负责审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
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鞍山市人事局鞍山市财政局2008年1月30日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819号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819号2003年8月14日)省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遵照2003年5月30日省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02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目录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818号),现将我省部分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内贸系统:(1项)1.“定点屠宰许可证工本费”由原70元/证,降低为20元/证;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定点屠宰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行字[1997]16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二、科技系统:(1项)1.“科技企业证工本费”由原60元/证,降低为20元/证;原《江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核定科技企业证工本费的复函》(赣财综字[1997]42号、赣价行字[1997]20号)废止。
三、人事系统:(7项)1.“人事软件”由原20元/片,降低为10元/片;2.“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原25元/户,降低为1.4元/户;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江西省人事厅人事管理信息中心”人事软件、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的复函》(赣价费字[1993]024号)废止。
3.“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聘任书》”分别由原8元/本、4元/本,均调整为5元/本;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1995]70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2005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营造农民进城就业政策环境(一)统筹农民进城就业。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加强协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
(三)完善计划生育服务。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民进城就业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依法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对长期在外就业且具有用工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手续的农民工,任何部门都不得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开支现状分析及其解决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开支现状分析及其解决对策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福利是人员支出中“奖金”、“津贴”及日常公用支出“福利费”科目的加总。
奖金、津贴科目核算工资中包含的奖金及津贴,福利费科目反映的是单位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用于职工福利的费用,提取后作暂存款处理,支取该费用,在暂存福利项目中列支。
目前,福利提取标准一般按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提取。
如一个单位50人,该单位全年提取的福利费即为15000元。
具体核算过程为:提取福利费借:经费支出——日常公用支出——福利费15000贷:暂存款——福利费15000开支福利费5000元借:暂存款——福利费5000贷:银行存款5000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开支福利费在提取的限额中支取,然而,经济的发展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呈上升趋势,人均300元福利已不能满足实际开支需求。
在单位经常性经费有限,福利开支标准不高的情况下,单位增加职工福利的方式主要是:1、自行提高开支标准。
为增加职工福利,单位提高了各项福利开支标准,如午餐补贴从200元调至300元,考勤奖从200元调至300元不等。
2、巧立名目,设置各项补贴。
为增加职工收入来源,单位设立了各种补贴,如慰问补贴、下乡补贴、观摩补贴等,在经常性经费不足的情况,从专项资金列支,增加职工福利。
由于福利费科目只反映提取金额,对于超支福利,在人员经费“其他”科目核算。
具体过程是:借:经费支出——人员支出——其他贷:银行存款由此可见,福利费超支导致了核算福利费的会计科目在同一会计年度不一致,“福利费”科目仅反映提取的金额,没有反映单位实际支取的福利费用,科目的实际使用价值不大。
而单位以提高标准、巧立名目等方式提高福利后,在财务管理、审计等方面都产生了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1、加强财经纪律角度:单位自设名目,自行提高补贴标准,不利于维护财经纪律。
2、审计角度:超支福利费用从“其他”科目支出,福利费被“隐蔽化”,审计部门审核单位账务,统计某单位全年人员福利费用,无法从报表上的福利费科目得知,须逐笔查找明细账,增加审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