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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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字[2014]40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1.14

【实施日期】2014.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试点

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4〕402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精神,稳步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建立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鼓励技能人才培训培养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

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接培训机构”),对合格的培训成果实行政府购买,促进承接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培训,促进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培养,提升就业技能和素质。

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要求,2014年组织开展试点,2015年总结经验、全省铺开。2014年的试点单位为:景德镇市、新余市,南昌县、修水县、宁都县,省建工集团。

二、购买主体

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承接主体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具有培训能力的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以下两类承接培训机构:

(一)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机构。机构须具备法人资格且正常开展了两年以上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具备与培训专业、培训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合的专业教师、实训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设备、实训设备,规章制度健全完整,依法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经费来源稳定。

(二)相关企业。具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条件的企业,包括具备与培训专业、培训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合的理论和实训教师、管理人员、实训设备,规章制度健全完整,依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行为,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

四、购买内容

(一)就业技能培训。承接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人员开展的就业前技能培训,经认定开展培训的企业或受企业委托的承接培训机构开展的岗前技能培训。工业园区企业定向

培训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32号,以下简称“赣人社发〔2014〕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技能提升培训。承接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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