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2019江西最新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标准、计算公式(交通事故、雇佣、劳务)

2019江西最新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标准、计算公式(交通事故、雇佣、劳务)

一、赔偿的依据: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819 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460 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760 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885 元。

来源:江西省统计局网站2018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情况稿源:江西省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4、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

每人每天100元。

来源: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14〕14号二、赔偿的项目及计算公式1、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病历、诊断证明等),有异议,请举证。

(19条)2、误工费(死者没有)(A、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 B、能举证近3年平均收入、C、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0条)3、护理费A、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计算。

B、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护理级别劳务报酬标准。

(居民服务业50382)C、原则一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以参照确定。

D、护理期限:未残疾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

残疾且不能生活自理,最长不超过20年。

E、护理级别:定残后的护理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具确定护理级别(21条)4、交通费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正式票据为凭----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22条)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江西100元/天7、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8、精神抚慰金酌情,参考当地法院历年判例。

定残后:9、残疾赔偿金(25条)A、年龄<60, 城镇或农村收入×20年B、74>年龄≥60,城镇或农村收入×[20-(年龄-60)]C、年龄≥75 ,城镇或农村收入×5经常居住地或者住所地城镇或农村收入大于受诉法院标准的,按大的算。

(30条)10、残疾辅助器具费(26条)一般普通使用器具费用标准,伤情特殊需要,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意见确定,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江西省财政厅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文件
(三)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也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行政政法 差旅费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6月29日印发
凡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学习和培训,不集中食宿的,按每人每天6元发给公杂费,主要用于往返交通。
第二十一条 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人员)、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挂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问,上挂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在县(市、区)和乡镇以下挂职锻炼等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 90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的精神,参照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差旅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校本部(含二级法人单位)。

附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教职员工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管理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 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 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省直机关厅(局)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执行四级(含四级)以上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高等学校教授,软席(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等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其余人员硬席、全列软席列车软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软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 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 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代理意见书

代理意见书

代理意见书尊敬的审判员:受原告陈慧群的委托,进贤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作为原告陈慧群诉被告进贤县保安服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慧群的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通过询问当事人、依法收集本案证据、参加庭审调查并发表辩论意见,对本案的事实已经了解清楚。

现就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1、关于被告进贤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是否有权终止或解除陈慧群劳动关系的问题,代理人认为被告保安公司无权终止或解除陈慧群的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案中陈慧群因工受伤并被评定为劳动能力五级,被告无权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

2、关于陈慧群工伤保险待遇中工资标准问题,代理人认为应按最低不低于南昌地区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金额作为计算陈慧群工伤保险待遇中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同时,根据计算陈慧群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按江西省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南昌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1851元计算为其月工资不低于2592.55元/月.3、关于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伤残津贴计算的问题,代理人认为应自原告受伤之日起12个月(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内按2592.55元/月计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4、鉴于原告劳动能力被评定为五级且原告选择以按月计收伤残津贴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自停工留薪期满之日(即2014年12月4日)起由用人单位发放劳动者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标准为1814.79元/月(按2592.55元/月*70%计算)。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附表1-江西省基本支出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表

附表1-江西省基本支出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表

1 办公费
1.打印纸按A3一包、A4四包计 算,小计150元。
1.A3打印纸 50元/包。
2.记事本按4本计算,小计60元。 2.A4打印纸 25元/包。
3.笔按12支计算,小计36元。 3.记事本 15元/本。
4.公文夹/档案盒按各5个计算, 4.笔 3元/支。
办公用 小计125元。
5.公文夹 10元/个。
360
3500 1500
1.机要通信用车 12万元/辆

2.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公务
根据《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 用车 18万元/辆。
车管理实施办法》(赣办字 3.执法执勤用车 12万元/辆
14
公务用 公务用 车购置 车购置
费 更新
[2018]50号)规定执行。考虑 到大部分车辆按18万元/辆安 排公务用车购置费,拟按每辆 18万元为基准,计算时按10年
1203.92
二、其他人均标准
根据《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
理办法》(赣财行[2017]26号)规
定执行。按每年召开一次三类会
三类、 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30人,工
11 会议费 四类会 作人员不超过参会人员10%,会议 660元/人
660

费综合定额标准440元/人·天,
会期及报到离开时间1.5天核定综
2018年底,一般工商业及 其他用电单价从0.77元/度 降为0.6997元/度。
0.5*9*251*(1+0.05)*0.6997=829
.83元。
小计
按每周每人1份正常邮件,每
邮寄费
月每人1份特快专递计算。按 一年52周,12个月测算人均为
1.正常邮件 1.2元/份 2.特快专递 22元/份

2021年南昌市出差补助标准

2021年南昌市出差补助标准

In places deeper than night, there must be darker eyes than nigh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南昌市出差补助标准为保证工作人员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出差人员。

一、售后服务人员出差管理第一条适用于所有因售后服务出差的所有人员。

第二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差旅杂费根据出差人员类别的不同执行不同的报销标准;在等候乘机、乘车时的茶座费及其他费用应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四条出差人必须在《出差申请单》上填写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等必填项目,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

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未经过审批的,不予借支和报销差旅费。

出差申请单由财务部留存,并作为部门费用考核依据。

第五条员工可从公司预借差旅款项,预借款应合理计算,基层人员最高限为每日不超过人民币300元,并应在《出差申请单》上“暂支数额”栏内注明,如有特殊出差任务,增加的借款另行提出申请;第六条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款申请单”,列明用款计划,经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借款。

审批流程: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预算》《借款单》→部门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审核办理借支(经办人持出差预算单申请单和借款单)→行政部备案第七条差旅费标准:伙食50元,交通加通讯30元,住宿40元,误餐费15元。

超支不补,结余归己。

第四章交通费规定第八条出差时,应根据出差地的远近及业务的紧急程度选择安全、省时、舒适、经济的交通工具(凭车票报销)。

第九条一般情况,业务员应首选火车硬座;但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可乘火车硬卧,超过六小时坐慢车硬座或快车硬座者,按其硬座票面价的50%奖励给个人。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江财)老干字[2020]19号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行[2018]13号)、《关于明确和调整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赣财行[201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公务出行的适用范围,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常驻地范围内从事的公务活动。

赣财行[2017]25号文件中明确驻昌单位常驻地的范围具体为: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临空经济区,湾里区招贤镇,新建区长堎镇和望城镇,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南昌县莲塘镇和东新乡,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常驻地范围外从事的公务活动按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条本处公务用车经费可列支的项目有:公务费、公务用车费、综合服务科经费、走访慰问经费、集体活动费以及各老年协会活动经费等。

第三条公务交通费用必须从本处公务用车经费对应科目中按规定报支,不得在其他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四条领取交通补贴的人员在补贴保障范围内(原校领导车贴和离休干部差旅费包干)的普通出行,严格按照《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赣办字[2018]50号)、《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车改[2018]4号)等文件执行。

第五条适用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参改人员,原则上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地铁、租车、的士),所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

确因工作任务需要,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处党政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乘非公共交通工具(私车公用)出行。

第六条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须填写“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报销单”(起点均为本校,即实际出发地校区),采取按次按距离包干的方式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无需发票。

如发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的,一并凭发票据实报销。

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江西省林业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出差审批单2.江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明细表3. 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情况表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2020年8月14日江西省林业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三章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七章监督问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14〕14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交纳伙食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行〔2014〕27号)、《江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赣财行〔2016〕14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和调整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赣财行〔2017〕25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行〔2019〕3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申报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照《江西省林业局工作规则》(赣林局字〔2020〕43号)第五十一条文件规定权限审批。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江西省财政厅2014年1月6日附件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能通过文电、网络或其他方式传达会议精神、部署具体工作的不再召开会议,会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应合并召开。

第四条省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省直机关应规范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召开的,要求设区市和省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性会议,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社联、科协、侨联、台联、残联、红十字会换届会议。

二类会议是省直机关召开的,要求市、县(市、区)对口部门或本系统各地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以及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召开的全省性会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2005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营造农民进城就业政策环境(一)统筹农民进城就业。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加强协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

(三)完善计划生育服务。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民进城就业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依法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对长期在外就业且具有用工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手续的农民工,任何部门都不得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作者:来源:《老友》2013年第01期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省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12]92号)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已經规范津贴补贴的省直机关,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經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二、调整标准:省直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详见附表1: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执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工资人员的津贴补贴标准详见附表2。

三、资金来源: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四、执行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審核发放程序:(一)各单位按照附表1和附表2中各职级标准填写附表3和附表4,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二)各主管部门将本级和所属单位填报的附表3和附表4报送省人保厅工资福利处审批后,由单位报送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审核;(三)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审核后,单位将附表3和附表4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并按规定程序将津贴补贴变动情况录入工资统发管理系统发放。

六、严明纪律:各单位要加强津贴补贴和财政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纪律,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政策之外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不准在规范津贴补贴之外发放其他津贴补贴、奖金福利。

凡违规违纪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1 江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表2 江西省省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执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工资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表3 江西省财政统发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化审批表(调整标准)(略)4 江西省财政统发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增、减)审批表(调整标准)(略)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6月14日责编/刘敏。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西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西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

,
特快 列 车硬席 座 位 票 价的 5 0 % 计发 ; 乘 座 新 型 空 调特快 列车 和 新 型 空 调直达特 快 列 牟的 快 列 车和 新 型 空调 直 达特快 列 车 硬席 座 位 票 价 的 3 0 % 计发
,
为 了保 证 出 差人 员在 出差 期 间 工 作 与 生活 的 需要
并 贯彻 勤 俭 节 约 艰苦奋 斗 的精 神 制定本规


,
第二 条
出 差 人 员 的住 宿 费 实 行 限额 凭 据 报销 的 办法 按 出差 的 实 际 住 宿 天 数计 算报 销
, .
,
市 内交通费 伙

食补 助 费实行 限 额 包 干 办法 按 出差 的 自然 ( 日 厉 )夭 数计发 第三 条
,
,
(含 18 0
,
元)
,
出差 已 享 受乘 坐 火
.
车软 席 等待遇 的 现 工 资 等级 尚未 达 到 五 级 的 高级 工 程 师 及 相 当 技 术 职 务人 员 仍 维 持原 有 待 遇不 变
第四 条
住 宿 费开 支 办法 费在 规 定 的 限额标 准 内凭 据 报 销

( 一 ) 出差 住 宿
2

.
市 内文 通 费 包 干 使 用 不 再 凭 据 报 销
,
,
出差人 员 经 批 准乘 坐 飞机 者 其 乘 坐 往返机场 的 专线 客 车费 用 可 在 出差 人 员市 内交 通 费包 干 的 范 围之 外
凭据报 销
1 2 3

( 五 ) 下列 出 差 人 员 不 实行 市 内 交通 费包 干 办 法

:
到 基 层 单 位 实 ( 见 ) 习 支援工 作 以 及各 种工 作 队 医疗 队等 人 员 到外 地参 加会 议 ( 不包 括 订货 一 类会议 ) 和 各 种 训练 班 的 人 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2月24日
附件
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限额标准。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限额标准。

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推荐饭店或其他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

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

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乘坐火车(包括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

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市、县(市、区)制定的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直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7年6月29日发布的《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07〕7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财政部发布的各地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xls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