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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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国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国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财库[2016]24号【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6.08.10【实施日期】2016.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财库〔2016〕24号)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北京银行南昌分行、江西银行省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南昌农商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商业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表2.国家金库江西省分库库存日报表3.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划出明细表、本息划回明细表4.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月(年)报表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2016年8月10日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国库现金,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存放在省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国库库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赣府厅字[2011]188号•【施行日期】201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88号2011年11月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0号)精神,为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工作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包括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村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要一并确权登记发证。

其工作目标是:在全面查清每宗集体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省城乡一体化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江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

江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财库〔2011〕6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制定下发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2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市、县财政部门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一式五联)并通过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进行调库处理。

二、“更正(调库)通知书”填写要求(一)“原列事项”的预算级次分市级和县级,其中市级指设区市,县级指县级市、县。

收(付)款国库为“国家金库**市中心支库”、“国家金库**县支库”,缴款(用款)单位名称为“**财政局”,凭证的名称、填写时间及凭证号据实填写,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4898”,预算科目名称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现列事项”的预算级次为共享(中央30%,省级70%),收(付)款国库为“国家金库**市中心支库”、“国家金库**县支库”,缴款(用款)单位名称为“财政部门”,凭证的名称、填写时间及凭证号据实填写,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33”,预算科目名称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三)“更正(调库)通知书”的一式五联分别为:“第一联此联由市县财政部门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此联由征收机关作为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凭证”、“第三联此联由人行国库作为留存凭证”、“第四联此联由人行国库作为记账凭证”、“第五联此联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作为备查凭证”。

三、市、县财政部门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手续时,必须按每个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分别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单独调库,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名称和各预算级次分成比例。

二八年省财政与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

二八年省财政与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
按省财政核定的数额结算
十七、收入混库的结算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办法的通知》([94]赣府发字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赣府发[2003]16号)
各级预算之间不得互相挤占收入,不属本级预算的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纳入本级预算收入范围。挤占收入部分年终结算交补。
1、缴入国库部分:入库数×核定比例=应上解数
2、未缴入国库部分:按省核定数结算
二十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结算
赣财综[2003]12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经贸委关于重新印发《江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按20%分成比例上交省级部分年终通过结算上交。
1、缴入国库部分:入库数×20%=应上解数
上划中央增值税75%部分按属地原则计算,税收返还计算办法不作调整,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及地方增值税25%部分按省财政核定数结算
十六、电力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结算
《江西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赣府发[2003]16号)
从2003年起,以2002年为基数,中央和省投资电力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增量部分,省与市、县五五分成,省得部分分市县核算,结算上交。
按有关企业上交税收和确定的分成比例计算。
十四、供电企业集中缴纳税款清算的结算
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政策调整后,省电力公司下属12家供电企业的一部分正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在南昌市集中缴纳,对影响其他设区市利益的,年终结算交补。
供电企业2008年应纳税数额扣除设区市预征数,由省电力公司在南昌市统一清算缴纳部分,按各设区市预征税款同比例下降
赣南烟厂、广丰烟厂与南昌烟厂联合重组后,两地政府所得财力少于核定的2005年基数的部分,由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补足。

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

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

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文字号】洪财库[2008]13号【发布部门】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8.04.16【实施日期】2008.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财库[2008]13号)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7]36号)及《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洪财库[2008]12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映。

附件:《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7]36号)及《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洪财库[2008]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南昌市市直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等零星商品服务和2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原则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各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最大程度减少现金支出。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0.25•【字号】赣府厅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52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金融办《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5日省政府金融办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4〕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融资担保业健康快速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扶优与限劣并举、政府主导与社会资本参与相结合原则,完善多层次担保体系,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简化审批程序,强化行业监管,着力构建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提升融资担保业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促进发展升级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全省政府出资融资担保机构达到120家以上、注册资本达到160亿元以上。

确保2014年全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在保责任余额达到400亿元,2015年达到500亿元,力争平均放大倍数逐年提高。

二、完善担保体系(三)加快组建省级再担保公司。

首期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由省财政注资6亿元,省信用担保公司投资4亿元,争取国家政策扶持3亿元左右。

远期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以上。

(四)做大做强省级融资担保机构。

省融资担保公司应以原整合模式为基础,继续做大资本规模,做强担保实力,提升服务功能。

所属各子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财政注资、争取国家政策扶持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进行增资,要求现有七家子公司注册资本均不低于3亿元,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以上。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赣国土资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8]22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矿管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工作,充分发挥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的作用,规范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根据《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07]260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工作,充分发挥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的作用,规范省地勘基金项目管理,根据《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07]26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和合作投资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勘基金项目)。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委托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勘基金项目的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阶段,对于省政府确定的重要矿种和矿区可以控制到详查或勘探。

第二章地勘基金项目立项第五条根据国家和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与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

第六条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含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下同)、地质勘查和有关单位根据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编写地勘基金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写提纲见附件),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国家规定的矿种除外)后,向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立项申请。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失效部分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失效部分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失效部分文件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失效部分文件的通知省执法监察总队,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经第8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省厅决定废止、失效国土资源文件55件,并形成《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废止或失效的文件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不得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江西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7月25日附件: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印发时间1关于转发《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7〕赣土〔籍〕字第03号1997年2月21日2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3〕43号2003年3月19日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4〕23号2004年3月7日4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赣国土资发〔2004〕18号2004年9月29日5江西省新办煤矿及煤矿扩大矿区范围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赣国土资发〔2005〕6号2005年5月30日6关于印发厅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试行)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6〕17号2006年8月3日7关于明确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出让方案审查权限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6〕20号2006年9月8日8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6〕142号2006年12月8日9关于印发《厅机关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厅机关借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7〕17号2007年6月26日10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7〕7号2007年4月26日11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局部调整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7〕76号2007年5月31日12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程序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7〕60号2007年6月13日1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的意见赣国土资发〔2007〕33号2007年10月26日14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7〕109号2007年11月26日15关于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8〕62号2008年5月14日16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8〕122号2008年8月8日17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8〕123号2008年8月8日18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8〕165号2008年10月23日19关于加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8〕176号2008年11月13日20关于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间成果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布局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8〕195号2008年12月16日21关于成立江西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21号2009年3月18日22关于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9〕31号2009年4月29日2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109号2009年6月17日2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110号2009年6月17日25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9〕67号2009年7月8日26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124号2009年7月15日27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调整具体要求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09〕70号2009年7月28日28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132号2009年7月13日29关于全力支持服务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化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0〕20号2010年1月15日30关于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意见赣国土资字〔2010〕59号2010年3月18日31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0]4号2010年3月29日32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0〕106号2010年5月19日33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萤石矿开采总量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0〕155号2010年7月30日34关于加快我省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0〕95号2010年9月28日35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0]103号2010年10月9日36关于下达稀土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补充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0〕236号2010年12月13日37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1]33号2011年3月4日38关于开展2010年度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1〕30号2011年3月8日39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1〕40号2011年3月15日40关于全面开展全省地热岩盐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1〕27号2011年4月1日41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1〕9号2011年6月4日42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1〕116号2011年7月4日43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萤石矿开采总量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1〕128号2011年8月1日44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1〕15 号2011年9月14日45关于采矿权租赁相关问题的函赣国土资函〔2011〕533号2011年11月3日46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发电〔2011〕172号2011年11月4日47关于下达2011年度预留的钨矿稀土矿锑矿萤石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1〕179号2011年12月5日48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实施意见赣国土资发〔2011〕21 号2011年12月26日49江西省2013年-2015年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总体意见赣国土资字〔2012〕179 号2012年8月31日50关于下达2012年度预留的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2〕224号2012年12月25日51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3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3〕10号2013年1月28日52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3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3〕170号2013年11月12日53关于土地储备和融资规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4〕29号2014年4月4日5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4年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4〕85号2014年8月4日55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5年全省钨生产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5〕55号2015年6月18日——结束——。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6.11.07•【文号】财综[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2已被《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2006年1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现就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江西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关于在昌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关于在昌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关于在昌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西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关于在昌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2008年11月10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0]6号)、《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字[1999]119号)的精神,结合省直机关的实际情况,现就在昌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各项制度,通过发放住房补贴,逐步实现多数职工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并保障新职工和家庭困难职工的基本住房需要。

(二)基本要求充分考虑省直机关职工的实际情况,兼顾对全省尤其是南昌地区的影响,完善住房补贴制度;做好政策衔接,保证平稳过渡。

二、补贴范围(一)南昌市城区内的省直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直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本实施意见,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上限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二)无房职工系指本人和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系指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标准上限的职工。

江西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江

江西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江

江西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新广局字[2017]75号【发布部门】中共江西省委员会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文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7.31【实施日期】2017.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新广局字〔2017〕7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党委宣传部、文广新局、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商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省各直管试点县(市)支行:为加强我省实体书店建设,推动实体书店创新发展,根据中宣部等11部门《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省委宣传部等12部门联合制定了《江西省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2017年7月31日江西省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更好地促进全省城乡实体书店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全民阅读,建设“书香赣鄱”,现根据中央宣传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广出发〔2016〕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按照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的要求,推动实体书店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实体书店发展新格局,出版物发行单位年销售收入突破178亿元,总利润突破18亿元,实现实体书店持续协调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南银发[2010]25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南银发〔2010〕257号)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辖内各县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南昌银行,洪都农村商业银行,南昌辖区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信保南昌营业管理部:为及时充分掌握全省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江西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映。

附件: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全省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江西省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江西省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8•【字号】赣府厅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6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扶贫和移民办《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八日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扶贫和移民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原则和任务目标(一)重要意义。

我省有283.2万残疾人,涉及1076万家庭人口。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较窄、城乡区域差别较大、投入不足、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难以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和基本需求。

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17)33号)文件精神,推进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持续发展,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一)贷款对象l.个人创业。

省内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各类自主创业人员。

2.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指上述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二)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贷款期限。

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四)贷款利率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

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五)贷款贴息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

对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由人社部门审核提供合伙人数,财政部门按人均10万元的额度,按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进行贴息。

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按5∶2.5∶2.5的比例承担。

享受到西部地区政策均,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按7∶1.5∶1.5的比例承担。

(六)9类创业人员的身份认定创业人员有下列材料之一,可认定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资格: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均称《就业创业证》);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就业创业证》或残疾证;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复员军人的自主创业证或退役士兵让;4.刑满释放人员持刑满释放证明;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持高校毕业证书(或大学生村官身份证明、国外大学毕业证书),毕业年度的大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持《就业创业证》;7.返乡创业农民工为持有营业执照或种、养殖业承包合同的农村户籍人员;8.网络商户持在网络平台实名登记的打印件;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贫困户档案卡或贫困劳动力一本通。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市属民办非营利机构和社团组织、市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以及《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的通知》《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实施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南昌市财政局决定在市本级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建设,实施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

为顺利稳妥推进此项改革,市财政局制订了《南昌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南昌市财政局2018年12月28日附件:南昌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和“五型”政府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市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和财政票据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的通知》、《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实施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决定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

为顺利稳妥推进此项改革,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改革目标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风险防控,遵循“安全、统一、高效、环保、便民”的原则,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执行统一的收缴规程,构建规范、科学的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体系,建立全省统一执收项目库,实现所有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代收银行、财政部门电子信息互通共享,提高业务协同能力,提升收缴管理效能,强化全面管理,有效控制,将使用财政票据的收缴行为全部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进行全程电子化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规章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规章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规章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公布日期】2011.12.04
•【字号】南银发[2011]283号
•【施行日期】2011.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
支行规章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银发〔2011〕283号)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管理,提高制度实施效能,切实保障金融监督管理职能的履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自2011年初以来,对自身成立至今已经发文和虽未发文但具有执行效力的所有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1年12月4日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业务管理规范性文件继续认定有效72件,需修订8件,废止17件。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
业务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拟废止制度清单(业务管理制度)。

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资⾦⽀付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民银⾏南昌中⼼⽀⾏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资⾦⽀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
定)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级国库集中⽀付代理银⾏:
为深化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进⼀步规范财政资⾦⽀付管理,结合省级国库集中⽀付改⾰实施情况,省财政厅、⼈民银⾏南昌中⼼⽀⾏对《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试点资⾦⽀付管理暂⾏办法》进⾏了修改,现将修定后的《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资⾦⽀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民银⾏南昌中⼼⽀⾏反馈。

江西省财政厅
中国⼈民银⾏南昌中⼼⽀⾏
⼆00九年⼗⽉⼆⼗⽇
附件:
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资⾦⽀付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财政性资⾦管理与监督,提⾼资⾦运⾏效率和使⽤效益。

根据江西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国库管理制度改⾰试点⽅案有关问题的函》(赣府厅字〔2002〕157号),结合省级国库集中⽀付改⾰试点实施情况,对《江西省财政厅中国⼈民银⾏南昌中⼼⽀⾏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试点资⾦⽀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赣财库〔2002〕36号)进⾏修定。

第⼆条本办法适⽤于省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的⽀付管理:
(⼀)⼀般预算资⾦;
(⼆)纳⼊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
(三)纳⼊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
(四)其他财政性资⾦。

政府间财政专项转移⽀付资⾦的⽀付按本办法执⾏。

第三条财政性资⾦通过国库单⼀账户体系⽀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账户构成:。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等十部门关于转发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等十部门关于转发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等十部门关于转发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中共江西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1.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等十部门关于转发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
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现将《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鼓励、引导和规范好本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

附件:http:///zfxxgk/bnssj/dlyss/201708/t20170802_2803351.html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
中共江西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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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财库〔2011〕6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制定下发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2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市、县财政部门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一式五联)并通过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进行调库处理。

二、“更正(调库)通知书”填写要求
(一)“原列事项”的预算级次分市级和县级,其中市级指设区市,县级指县级市、县。

收(付)款国库为“国家金库**市中心支库”、“国家金库**县支库”,缴款(用款)单位名称为“**财政局”,凭证的名称、填写时间及凭证号据实填写,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4898”,预算科目名称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现列事项”的预算级次为共享(中央30%,省级70%),收(付)款国库为“国家金库**市中心支库”、“国家金库**县支库”,缴款(用款)单位名称为“财政部门”,凭证的名称、填写时间及凭证号据实填写,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33”,预算科目名称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三)“更正(调库)通知书”的一式五联分别为:“第一联此联由市县财政部门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此联由征收机关作为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凭证”、“第三联此联由人行国库作为留存凭证”、“第四联此联由人行国库作为记账凭证”、“第五联此联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作为备查凭证”。

三、市、县财政部门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手续时,必须按每个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分别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单独调库,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名称和各预算级次分成比例。

四、人行国库办理调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家金库**市中心支库(或国家金库**县支库)公章和国库业务转讫章的第一、二、五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退同级财政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第一联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送省国土资源厅或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只办理农用地转用而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第五联送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更正(调库)通知书)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

六、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调库过程中,预算级次、分成比例、调库金额等出现错误时,相关部门应本着“有错必纠,谁错谁纠”的原则进行纠正。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综…2006‟84号)中所规定的缴纳方式等事项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设区市、县级“更正(调库)通知书”的填写范本.xls;
2、《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
(财库…2011‟122号).doc。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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