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军转快讯:湖北宜昌军转干部安置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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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军转干部必知----军转干部滞留部队处理办法

2014军转干部必知----军转干部滞留部队处理办法

2014军转干部必知----军转干部滞留部队处理办法为了让广大待转业的军转干部更好地了解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及相关规定,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为广大军转干部搜集整理了《军转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其具体处理办法如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转业复员工作秩序,维护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批准转业或者复员,未按照规定时间移交安置或者离队报到军转干部相关问题的处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军转干部滞留部队问题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区别对待、教惩结合、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军转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一)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二)不配合军转安置部门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三)已接到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但拒不按照规定办理离队手续的;(四)办理离队手续后,无故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导致档案被退回的;(五)本人提出身体患病或者伤残,但拒不参加医学鉴定,或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且能够适应地方工作,仍不离队报到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第五条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军转干部,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其离队报到,经反复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停发其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其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二)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予处分;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军转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对不配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一),并派专人通过省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军转干考试教材(2014军转干部安置考试申论专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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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给定作答范围具体明确 二 给定作答范围笼统模糊 三、审清作答条件 第二节 选择作答要点 一、阅读流程 一 阅读目标 二 阅读步骤 三 阅读方法 二、选择要点 一 要点的标志性词汇 二 选择要点的技巧 第三节 提炼作答要点 一、内容加工 一 合并要点 二 加工语言 二、逻辑加工 一 结构的加工 二 框架的加工 第四节 规范书写答案 一、卷面 一 书写的基本要求 二 书写的评分档次 二、语言 一 准确 二 规范 三 简明 四 畅达 三、格式
目录: 第一篇 北京军转干部安置考试申论总论 第一章 全面了解北京军转干部安置申论考试 第一节 北京军转干部安置申论考试规则 一、北京军转干部安置考试申论概述 二、申论试题什么样 一 题本 二 答题纸 三 草稿纸 三、申论试卷怎么评 第二节 北京军转干申论考试历年真题分析 一、题材的选择 一 题材的范围 二 题材的特征 二、题目的设置 第二章 北京军转干申论作答流程 第一节 审阅作答要求 一、审清作答任务 一 题目数量 二 内容要求 三 身份、格式限定 二、审清作答范围
由于北京市 6 月底 7 月初军转干部安置申论考试内容涵盖 10 月份军转干部安置申论内 容,所以在没有特殊标注情况下,本书将重点讲解 6 月底 7 月初申论考试内容。
北京军转干部安置申论试卷结构比较规范,题本一般由注意事项、给定资料、作答要求 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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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考生深入理解。同时,本丛书结合典型试题及最新时政热点,透析考试要点,直击测 查能力、素养,帮助军转干考生真正把握命题脉络,全面提升能力及素养。本丛书真正做到 深入浅出,注重实用。

2014年军转快讯:军转干部湖北省安置办法

2014年军转快讯:军转干部湖北省安置办法

军转干考试2014年军转快讯:军转干部湖北省安置办法一、湖北省接收安置条件进湖北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主要依据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接收安置条件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湖北省接收安置1.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不含院校入伍)的;2.配偶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武汉市满2年,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的;3.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北省的;4.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的;5.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是湖北省或现在湖北省离、退休的;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7.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8.凡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要求,可照顾调整到武汉地区安置。

9.军队转业干部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选择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军转干考试(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1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11.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2014军转政策: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相关政策解读

2014军转政策: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相关政策解读

军转干考试2014军转政策: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相关政策解读下面将对现有军转干安置政策中,有关安置地的规定给军转干部做一个深入剖析,以打消大家内心对安置地选择的困惑,使军转干部做到心中有数。

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的基本规定是什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问:我和我爱人都是军队干部,我在东北边防,我爱人不久前刚调到上海,请问如果我选择转业,可以到上海安置吗?《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按照这个规定,您可以到上海安置。

问:我是一名待转业的干部,符合自主择业条件,我想知道,如果选择自主择业安置,除了基本规定的安置地点外,还有什么相关规定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还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择业的;(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因此,如果您选择自主择业,还可以到您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问:军队转业干部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规定是什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八条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问:我在艰苦地区工作多年,转业时在安置地的选择上有什么照顾性的政策吗?军转干考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九条规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确定转业的一般步骤

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确定转业的一般步骤

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确定转业的一般步骤军转干部的确认是军转安置过程中的重要部分,也是第一环节,下文为确定军转对象的基本依据及具体步骤的相关阐释,希望为即将转业的军转干部提供参考。

1.确定军转对象的基本依据确定转业复员对象的基本依据是《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同时,还要根据部队体制编制调整任务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总政治部对干部转业复员工作提出的具体原则和要求,根据干部补充的数量、专业、年龄、职级、发展潜力、身体状况等情况来确定转业复员对象。

2.确定军转对象的一般步骤(1)干部队伍的基本情况摸底。

这是合理拟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的基础。

主要包括:摸清干部队伍的编配、结构、进出计划及干部的政治思想表现、任职、年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为确定转业复员对象做好准备。

(2)学习掌握政策规定。

是合理拟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的前提。

(3)组织干部进行动员教育。

组织全体干部进行广泛的思想动员,政策规定明确,让干部了解掌握转业复员的名额、条件等。

(4)拟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

由基层单位党委逐级上报转业复员对象人选,再由政治机关根据转业复员条件、指标,综合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科学提出干部拟转业复员对象。

而后再分别征求干部所在单位党委、领导意见,最后形成拟提交党委研究的建议。

(5)党委研究审定。

党委根据政治机关提交的干部转业复员对象的建议,开会研究审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

党委会议要充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照上级关于确定转业复员对象的标准、条件及有关要求,对拟定对象逐一进行讨论和审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

(6)上报审批转业复员对象。

各单位党委审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后,按时上报军区研究,最后报经总政治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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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二

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二

军转干考试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下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妥善安置了37万余名军队转业干部和9万余名随调随迁家属,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控军队干部转业数量加强军队干部总量调控,合理确定干部补充数量,确保干部队伍规模适度、编配相符、进出有序。

搞好干部的调余补缺,加大交流力度,使人才资源在军队内部得到充分开发利用。

对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和任职最低年限的干部,从严控制转业。

师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主要作退休安置;申请转业的,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

军队干部转业对象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确认。

二、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总结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

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

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

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有关地方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的安置待遇

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的安置待遇

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的安置待遇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转干部除外。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

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加总之后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军转干部转业安置

军转干部转业安置

军转干部转业安置安置地点关乎军转干部未来工作、生活。

选择安置地点,首先要了解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其次要清楚自身具备的安置去向条件,在政策范围内做出慎重选择。

根据现行的军转干部安置去向有关政策进行整理。

一、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一)回本人原籍、入伍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二)回配偶原籍、入伍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三)回父母原籍、入伍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安置。

对“长期”的要求,北京、河北等省市明确为10年。

二、投靠配偶安置(一)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随军前户口所在地,一般指首次随军前配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主要是配偶婚前长期生活、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地点。

(二)配偶随军取得的常住户口所在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落户时间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4、对上述以外的城市,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前配偶随军取得当地常住户口即可。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还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不受随军配偶的落户时间限制,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之前配偶随军落户,就可以在以上城市安置。

所有的落户时间均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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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军转快讯:湖北宜昌军转干部安置须知
来源:湖北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信息网
湖北宜昌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制定军转干部安置相关事项服务规定,军转干考试网整理,供2014年湖北军转干部参考。

一、政策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1]3号文件)和《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鄂发[2001]27号文件)。

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按依据的政策规定条件接收。

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未列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不予接收。

市军转办按上述条件审核、确定各县市及宜昌市城区(含市直)的安置对象。

除上述对象外,经市委及市委组织部研究决定需要在城区及市直安置的团职转业干部,可以留在本市城区安置。

必要时,军转干部本人应向军转安置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亲属在当地的户口、房产证明等。

三、安置工作基本程序及时限
1、接收、审阅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档案;
2、按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提出向县市分流军队转业干部的初步方案;
3、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及有关部门提出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报市委办、市政府办批准正式下达实行;
4、各县市区和市直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定职定位;
5、向省军转办报告安置结果,并由省军转办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
6、军转干部在规定时间内到地方军转安置部门报到;
7、根据全省统一规划,组织军转干部参加专业培训。

安置工作于5月初左右开始,定职定位及报到时间由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决定。

四、安置结果反馈
经省军转办和部队政治机关将结果书面通知军队转业干部本人。

视情况在宜昌人事信息网上发布安置结果。

宜昌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任务和服务措施,在宜昌人事信息网上详细公布。

五、宜昌市军转办联系方式
经办科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人事局办公大楼406室) 2014年军转快讯更多信息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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