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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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浙土资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程,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现将《全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请各县按照方案要求,于2月底前将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计划表和项目申报表等材料正式行文,通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地质灾害项目管理子系统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网址:http://:8181/联系人:省国土资源厅地环处李炜0571-88877915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张义顺0571-8887767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1月29日全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7年)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深入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程,消除近千处地质灾害隐患,五万余人脱离地质灾害威胁。

为进一步构建全民防灾减灾救灾体系,根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3〕37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长效机制,切实强化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统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计划,统筹省补资金和地方资金,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万千百十”工程,从根本上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20•【文号】国土资发[2001]79号•【施行日期】2001.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的情况,按照规划纲要的要求,做好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国土资源部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年--2015年)目录前言一、我国地质灾害现状与防治工作进展二、指导思想、规划原则与目标三、总体部署四、主要任务五、主要措施前言地质灾害是指各种地质作用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造成的危害。

科学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地质环境资源,避免和减轻致灾地质作用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990年2月,地矿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联合向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印发了地矿部组织编制的《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

规划纲要实施10年来,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1998年机构改革,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职能。

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基本完成原规划任务的基础上,编制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

一、我国地质灾害现状与防治工作进展(一)地质灾害现状我国致灾地质作用种类繁多,分布广泛,活动频繁,危害严重。

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分布范围占国土面积的44.8%,其中又以西南、西北地区最为严重,平均每年造成1000多人死亡,经济损失巨大。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余府办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31日新余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新余市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2023年地质灾害发生情况2023年全市共发生地质灾害18起,其中崩塌2起、滑坡8起、地面塌陷8起,直接经济损失44.4万元,潜在经济损失1350.5万元。

与2022年相比,灾害发生数量增加63.6%,直接经济损失减少34.8%。

全市全年未发生地质灾害人员伤亡事件。

二、2024年地质灾害趋势分析(一)汛期降水趋势预测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主汛期全市平均降水量偏多1-2成,降水时空分布不均,有明显降水集中期,且发生中等强度以上洪涝或内涝风险较高,强雷电、雷雨大风、短时强降水及冰雹等强对流天气偏多。

多雨时段或降水集中期大致出现在3月下旬后期至4月上旬,5月中旬中期至下旬初,6月上旬末至中旬初,6月中旬后期至下旬前期及7月上旬中后期。

主汛期结束期略偏迟,在7月上旬后期。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2024年我市地质灾害数量、规模及危害总体上接近于常年,预测如下:1.分宜镇—洋江镇—高岚乡—洞村乡、钤山镇—凤凰湾办事处、欧里镇—下村镇中部、九龙山乡—良山镇南部等崩塌、滑坡、泥石流(以下简称“崩滑流”)高、中易发区,是崩滑流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规模和隐患的等级划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原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相结合的防治体系。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防治方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配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装备。

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应急处置、搬迁避让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气象、民政、公安、旅游、扶贫、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受威胁单位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矿山等单位(以下简称受地质灾害威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应急避险、生产自救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科研和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地质灾害识别、报告和防灾减灾等知识、技术的培训,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抓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

抓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
了指导性文件和科学依据。 规划 实施5 以来 ,为数较 多的地质 灾害 隐患得到 年 有效的治理 ,一大批人 民群众脱离 了地质灾害的威胁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 得了显著 的成效 ,地质灾害 防治更 趋法制化和规范化 ,相继 出台了 《 淳安县地质灾害防治
编制和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 ,进一步查 明了全县 地质 灾害 的现状 :全县社会经济工作全面发展 ,人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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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 好 地 质 灾 害 陆 治 规 划 编 制 工作
淳 安 县 国 土资 源 局
调查 与 排 险 8 项 、勘 查 2 项 、工 程 治 理 2 项 ,并 对 1 9 8 2 处 稳定 性差 、危险 性大 、危 害严 重 、治 理技术 难度 3 大 、费 用高的灾 害点威胁 的 1 3 5 人 实施 了搬 迁避 8 户4 6 让 ,为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提供了安全 保障。
广 、规模小等情况 ,给地质 灾害 防治 工作带来 了很 大的
难度 ,特别是现状不清 、重点不 突出的问题非 常突 出,
不 要 说 具 体 的 治 理 ,仅 仅 是 汛 期 的巡 查 就 难 以 得 到 保
证 ,也增加 了群测群防 的工作压力 。本 着突出重点 ,摸 领导重视是开展规 划编 制工作的首要保证。为顺 利 清家底 的目的,开展一次较 为全面 的地质 灾害 隐患核查 工作十分必要 。重点是核查新增 灾害点 以及经过治理 、 搬迁避让和最近几年发生较 明显变形 的灾害点 。规划编 制单位在地矿科和 乡镇人 员的配合下 ,历 时将近一个月 的时间 ,对全县数百处地质灾害点进行 了现场核查 ,在 此基础上进行 了认真 的灾害点遴选和分级工作。确定经 过近十年 的监测 、排险 、勘查 、治理 、搬迁避让等防治 工程 ,6 9 0 处灾 害点 中已有4 8 因消除 了隐患 、或 趋 8处 于稳定 、或已搬迁 、或没有危害对象 、或规模很小 、危 害程度轻 ,易于处置 ,不再作为县级主要的监管对象。 其余 1 1 灾害 点稳 定 性差 或较 差 ,存 在 明显 危害 对 2处 象 ,作为县级主要地质灾害点 ,也是未来一段时期内需 要重点防治的地质灾害点。对于那部分规模很小、危害 程度轻 、易于处置的地质灾害点则是通过分级管理的模 式 进行更为有效的防治。我们计划利用几年 的时间 ,建 立全 县行之有效的分级管理模式 ,将那部分灾害点通过 经 费补 助和技术 指导 的方式 ,由乡镇 组织在本次规 划期 内进行 根本 性的整治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19年第一批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结果的通告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19年第一批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结果的通告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19年第一批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结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9.07.15
•【字号】浙自然资函〔2019〕44号
•【施行日期】2019.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19年
第一批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
批结果的通告
浙自然资函〔2019〕44号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批准下列单位地质灾害防治相应资质,颁发资质证书。

特此通告。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15日
附件:2019年第一批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结果.docx。

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发布稿)DB33_T 881-2012

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发布稿)DB33_T 881-2012

I
DB33/T 881—2012


浙江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人口密度大,社会经济发达,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常受台风暴雨侵袭, 地质灾害频发,经济损失巨大,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高防灾减灾 能力,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8号),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切实保障 工程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在贯彻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总结浙江省十多年来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经验,紧密结合浙江地质环境特点和地质灾害发育规律的基础上编制完成。
地质灾害中等发育, 现状地质灾 害两种以下或规模为小型的; 单种地 质灾害规模中型及以下的, 危害中等 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少,地形 坡度以 15°~25°的为主, 区内相对 高差 50~500m 地质构造较复杂,具一般性断 层;节理较发育,有 2~4 组,间距 0.2 m~0.4 m
地质灾害不发育, 一般无现 状地质灾害或个别小型地质灾 害,危害小 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一, 地形坡度小于 15°,区内相对 高差小于 50 m 地质构造简单,一般无断 层;节理不发育,有 1~2 组, 间距一般>0.4 m
项目重要性 重要项目 较重要项目 一般项目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 复 杂 中 等 简 单
一 级 一 级 二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二 级 三 级 三 级
5.3.2 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按表 2 确定。 表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判别 因素 地质 灾害 地形 地貌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 复 杂 中 等 简 单
单种地质灾害规模中型及以下的危害中等地质灾害不发育一般无现状地质灾害或个别小型地质灾害危害小地形地貌地形复杂地貌类型多样场地地形坡度大于25为主相对高差大于500m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少地形坡度以1525的为主区内相对高差50500m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一地形坡度小于15区内相对高差小于50m地质构造地质构造复杂位于区域性断裂带上或多组断层交错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浙自然资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5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当前,“地质灾害隐患在哪里”“结构是什么”“什么时候可能发生”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三大关键问题。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台风洪涝灾害科学防控能力提升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风险管理试点,切实解决中央巡视反馈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域存在突出风险和问题,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责任,规范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要求,实现地质灾害从隐患管理向风险隐患双控转变。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分类管理地质灾害风险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损失的区域,根据地质灾害风险高低的不同,划分为极高、高、中、低风险区。

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是对中及以上级别风险区进行管理的特定区域(包括承灾体和致灾体),根据地质灾害风险区级别和影响人数,划分为重点、次重点和一般等三类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详见附件。

二、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日常管理(一)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划定更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排查,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划定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每年按照汛期前、梅汛期后、汛期后等三个时间节点,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新增、核减、调整等动态更新,统一纳入全省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数据库。

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作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的重要内容,相关信息及时与有关部门共享,一并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永康市

浙江省永康市

浙 江 省 永 康 市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规 划(2008~2015)永 康 市 人 民 政 府二〇〇八年十一月目 录前 言 (1)一.地质灾害现状与发展趋势预测 (3)(一)地质环境背景 (3)(二)地质灾害现状 (4)(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展 (5)(四)地质灾害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6)(五)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 (7)二.规划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8)(一)指导思想 (8)(二)基本原则 (8)(三)规划目标(2008—2015) (9)三、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防治区 (11)(一)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 (11)(二)地质灾害防治区与防治重点 (13)四、主要防治任务与实施安排 (17)(一)主要防治任务 (17)(二)实施安排 (18)五、主要保障措施 (21)(一)监督管理措施 (21)(二)技术工作措施 (21)(三)资金保障措施 (21)(四)宣传教育措施 (22)六、附则 (23)附图:1、永康市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图 1:10万2、永康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图 1:10万 附表:1、永康市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2、永康市地质灾害分布情况一览表;3、永康市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说明表;4、永康市地质灾害防治分区说明表;5、永康市地质灾害治理与搬迁避让实施安排表;6、永康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经费估算表。

前 言地质灾害是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办[2008]57号《关于做好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修编《浙江省永康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15)》,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编制从2008年6月下旬开始。

编制工作是在修编《永康市各镇1:1万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图》基础上进行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5.29•【字号】•【施行日期】200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3〕46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为加强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将《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请于7月底前按本办法的要求上报。

附件:1.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申请书内容2.浙江省重点地质灾害监测项目申请书内容3.浙江省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申请书内容4.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申请书内容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机制,规范我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专项用于本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列入政府防治管理范围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重点监测、勘查与治理工程等项目。

第四条省级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1.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和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2.直接威胁人口50人以上和潜在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3.为区域性地质灾害预测预警需要而部署的重点监测项目;4.区域性地质灾害的勘查项目;5.对社会、经济、环境影响重大,且受灾害直接威胁人口在10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勘查与治理工程项目。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五日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或人为因素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危害的地质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震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建设、农业、林业、环保、土管,以及电力、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对在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质灾害的预防及勘查评价第七条地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由所在地地矿主管部门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地矿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妙西地区崩塌灾害成因及其防治措施

浙江妙西地区崩塌灾害成因及其防治措施

浙江妙西地区崩塌灾害成因及其防治措施【摘要】浙江妙西地区是一个常发生崩塌灾害的地区,其成因主要包括地质因素和人为因素。

地质因素主要是地层岩石结构松散,易发生滑坡等地质灾害;人为因素则包括过度开采、不合理规划等行为。

为了防止妙西地区的崩塌灾害,需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优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以及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综合防治措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综合利用多种手段,才能有效减少崩塌灾害的发生,保护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妙西地区需要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以期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关键词】浙江妙西地区、崩塌灾害、成因分析、地质因素、人为因素、防治措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综合防治措施。

1. 引言1.1 浙江妙西地区概况浙江妙西地区位于浙江省西部,地处长江三角洲经济区,是一个重要的沿海地区。

该地区地势复杂,山地、丘陵、平原交错分布,地形起伏较大。

地处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降水充沛。

浙江妙西地区是一个人口密集的地区,居民主要以农业为主要生活方式。

农业生产丰富多样,以水稻、茶叶、水果等为主要产业。

妙西地区还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如矿产资源、水资源等。

由于地质条件复杂以及人类活动的影响,崩塌灾害频发,给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加强对妙西地区崩塌灾害的研究和防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就妙西地区崩塌灾害的成因及防治措施进行探讨,希望能为当地防灾减灾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崩塌灾害成因分析崩塌灾害是指地表或坡面的岩石、土壤等松散物质,在重力的作用下,以倾倒、溜滑、流沸、坠崩、滑陷等形式运动和塌陷的现象。

崩塌灾害成因复杂,主要包括地质因素和人为因素两大方面。

地质因素是导致崩塌灾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地质构造运动引起的地质灾害,地质构造变形所产生的应力,岩体内部的裂隙和构造面、滑动面等地质因素都可能导致崩塌灾害的发生。

地质结构的不稳定性,地层的断裂和褶皱、山体岩层的变形破碎等因素都会增加崩塌灾害发生的风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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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浙政办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八日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一、总则(一)为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以及出现重大级以上临灾险情后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三)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四)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五)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灾害应急: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六)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灾减灾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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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灾减灾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浙政办发[2011]131号•【施行日期】201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灾减灾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防灾减灾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防灾减灾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42号)精神,扎实推进防灾减灾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治理、抢险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等手段,不断完善防灾减灾体制机制,着力提升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将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谋划防灾减灾工作。

合理部署重点防御工程和重点项目,着力解决防灾减灾领域的突出问题。

--预防为主,协同推进。

突出灾害预防,加强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测预警预报、工程防御等工作。

坚持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协同推进灾害管理工作。

--依法实施,科学应对。

健全相关法规政策,依法推进防灾减灾各项工作。

尊重规律,尊重科学,合理制订防灾减灾工作方案,科学组织实施。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4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4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4年4月25日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是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的攻坚之年,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义重大。

为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以及《浙江省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3-2020年)》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四大体系”建设,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努力提高地质灾害防御能力,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确保经济持续建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可靠的地质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不死人,少伤人”为最高目标,进一步查清地质灾害现状,开展13个县(市、区)农村山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全面监控已查明的6197处地质灾害隐患和重点巡查区;进一步提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水平,重点县(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覆盖率100%;通过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和避让搬迁,减少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10000人;强化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灾险情有效处置率100%。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2010)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二月目录前言 (1)一、地质灾害现状与发展趋势预测 (2)一)地质灾害现状 (2)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展 (3)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6)四)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 (6)二、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8)一)指导思想 (8)二)基本原则 (8)三)规划目标 (9)三、地质灾害防治分区 (11)一)浙南中低山地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防治区(Ⅰ) (11)二)浙东南低山丘陵沿海平原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质灾害防治区(Ⅱ) 13三)浙西北中低山地滑坡、崩塌、岩溶塌陷地质灾害防治区(Ⅲ) (15)四)浙中丘陵盆地滑坡、矿山塌陷地质灾害防治区(Ⅳ) (17)五)浙东低山丘陵沿海平原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地质灾害防治区(Ⅴ) (18)六)浙北沿海平原地面沉降防治区(Ⅵ) (20)七)浙东北舟山群岛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防治区(Ⅶ) (21)四、主要防治任务 (22)一)深入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22)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和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23)三)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臵与救援系统建设 (25)四)加大地质灾害治理和避让力度 (26)五)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 (28)六)加强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 (28)七)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9)八)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 (30)九)加快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化建设 (31)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示范区(点)建设 (32)十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 (34)五、保障措施 (36)一)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法制观念,健全基本制度 (36)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37)三)整合资源,提高共享程度,形成全社会防灾的局面 (38)四)依靠科技创新,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39)五)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多渠道投入的资金筹集机制 (40)六)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与能力 (41)六、附则 (41)附表1 浙江省主要滑坡地质灾害(隐患)点统计表附表2 浙江省主要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统计表附表3 浙江省主要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统计表附表4 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说明表附表5 浙江省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分区说明表附表6 浙江省2006-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估算表附图1 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程度分图附图2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图前言本规划所指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浙政办发〔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6日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2.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2.2 重大(II级)突发地质灾害2.3 较大(III级)突发地质灾害2.4 一般(IV级)突发地质灾害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3.1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3.2 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3.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3.4 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3.5 市、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4 预防监测与预警4.1 预防与监测4.2 预警4.3 预警响应5 应急处置5.1 信息报告5.2 先期处置5.3 应急响应5.4 响应终止5.5 应急信息发布6 后期处置6.1 调查评估6.2 总结报告6.3 恢复重建6.4 奖励与责任追究7 应急保障7.1 应急队伍保障7.2 资金保障7.3 装备、物资保障7.4 通信、交通保障7.5 技术保障7.6 社会动员8 预案管理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8.3 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省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3号——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3号——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3号——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3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3号《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12月18日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和减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以下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管理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从业单位负责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人员、装备,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共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让搬迁。

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等级划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防治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等经费和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人民防空、气象、民政、公安、旅游、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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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2010)前言本规划所指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我省地质环境复杂,人口众多,近年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人类工程活动的规模与强度不断加大,由降雨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对地下水无序和过量开采,致使沿海平原地区发生严重地面沉降,这些地质灾害直接影响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发展和社会安定。

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全社会防御地质灾害的能力,适应平安浙江与和谐社会建设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规划纲要》、《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文件,编制《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2010)》(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是浙江省“十一五”规划编制体系中的主要专项规划,是全省“十一五”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编制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依据。

规划基准年为2005年,规划期自2006年至2010年。

1一、地质灾害现状与发展趋势预测(一)地质灾害现状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以及沿海平原区地面沉降是我省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

我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具有面广、点多、规模小、发生频繁、稳定性差、危害程度大等特点。

“十五”期间我省共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797起,造成114人死亡和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1.8亿元。

截至2005年底,经调查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面积近6.6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浙南和浙西北丘陵山区,其中高易发区0.38万平方公里,涉及约110个乡镇近200万人口;中易发区2.5万平方公里,涉及约300个乡镇近350万人口。

初步查明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及隐患点6708处(滑坡4272处,占63.7%;崩塌1874处,占27.9%;泥石流340处,占5.1%;地面塌陷222处,占3.3%)。

其中威胁居民的地质灾害点有4000余处,约占灾害点总数的60%,共对13余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规模2万方以上,威胁人口50人以上的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370处,威胁人口80798人。

我省地面沉降主要发生在杭嘉湖、宁奉、温黄和温瑞等沿海平原。

至2005年底,全省累计地面沉降量超过50毫米的面积约4830平方公里,沉降速率大于10毫米/年的面积约2795平方公里,沉降速率大于30毫米/年的面积约433平方公里。

杭嘉湖平原是我省地面沉降面积最大的地区,其沉降中心最大累计地面沉降量达到1097毫米,海盐武原、平湖当湖、桐乡屠甸、秀洲区王江泾等地段近年来—2 —年最大沉降量均超过50毫米。

地面沉降对城乡建设、交通、农田水利及防洪工程产生直接影响,导致环境恶化,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展过去五年中,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大力配合与支持下,有效实施了《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1—2005)》,地质灾害调查及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系基本建立。

“十五”时期,全面编制并实施了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为各级政府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为土地利用、城市规划、新农村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

先后制订并出台了地质灾害报告制度、地质灾害巡查制度、台汛期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要求、年度防治方案编制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要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较为系统的规定和技术要求,使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始步入规范管理,有序开展的新阶段。

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全面展开。

至2005年底,已完成45个县(市、区)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调查面积约占全省山区面积的90%,基本查明了山区地质灾害的数量、类型、规模和分布规律,基本掌握了地质灾害的发育特征、形成条件和引发因素,初步评价了地质灾害的稳定性与危害性,划分了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防治区,初步建立了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在全国率先开展了1∶10000乡镇地质灾害3分布与易发区图编图工作;启动了乐清等8个县(市、区)的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试点工作;开展了《浙江省玄武岩台地地质灾害及其防治对策》等示范性科学研究项目。

共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463项,二、三级评估近千项,基本从源头上遏制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最大限度降低了建设工程风险和维护费用,保障了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地质灾害监测体系逐步完善。

建立了覆盖全省所有山区县(市、区)的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地质灾害动态信息,编制了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766处重要地质灾害点防灾预案;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发放了6000余张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数万张避险卡;落实了2541处重要地质灾害点的监测责任人;在重点地质灾害危险地段设立了警示牌。

建立并逐步完善了沿海平原以水准测量为主的地面沉降专业监测网络,建成地面沉降分层监测标和基岩标各2组、GPS观测墩28座、一、二等水准监测点400余个、水准测量路线1400余公里,监控面积达5900平方公里。

并在嘉兴建成了全省首座地面沉降监测展示馆。

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取得显著成效。

自主研发了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省,响应及时,应用方便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

2003年以来,在每年汛期,根据雨情变化,通过浙江电视台气象预报节目、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台网站、手机短信系统,向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灾害的地区,按1km×1km的精度实时发布预报(警)信息,为防灾避灾提供了有—4 —力的技术支撑。

通过预报预警系统与群测群防体系的紧密结合,成功避让90起滑坡和泥石流灾害,避免了1740人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地质灾害勘查和治理工作逐步推进。

“十五”期间,省级以上财政投入资金2601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近4500万元,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排险项目51个,勘查项目47个,治理项目28个。

大部分市、县建立了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与相关部门及单位进行了近千项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和搬迁避让工程。

通过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消除了数百处地质灾害点的潜在危害。

建成了永嘉县瓯北镇屿塘山滑坡治理、淳安威坪镇道鹰山滑坡治理、乐清市龙西乡上山村泥石流治理、龙丽高速公路K15滑坡治理等地质灾害治理示范工程。

通过有计划、分阶段的搬迁避让工程实施,使一大批人员和大量财产免受地质灾害的威胁。

(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过去五年中,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在已查明的6000多处突发性地质灾害点中有3000余处需要进行治理或搬迁避让,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随着经济持续发展和城市化快速推进,搬迁避让与土地资源紧缺之间的矛盾将更加突出。

限制地下水开采控制地面沉降与水资源供给之间还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地质灾害防治监管制度有待健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

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体系建设、运行与规范管理亟待加强。

地质灾害监测、调查评价等方面的自主创新研究存在不足。

精干高效的5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调查评价与科学研究队伍尚未形成。

(四)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未来五年是我省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

大规模影响地质环境的各种人类工程活动仍将持续,引发的各种环境地质问题将日益增多,地质灾害呈多发趋势,危害进一步增大。

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大,在一定因素影响下容易成灾。

我省地形地貌复杂,地层发育齐全,火山碎屑岩广泛分布,断裂构造发育,风化作用强烈,地质环境条件脆弱,地质灾害易发区占全省面积的64.4%,在一定的自然(如降雨)和人为因素影响下这些区域极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

气候异常,强降雨引发滑坡、泥石流灾害增多。

受东亚季风和西北太平洋台风影响,每年5—9月是我省的梅雨期和台汛期,期间降雨集中、强度大,成为地质灾害的高发季节。

近年来,登陆或影响我省的台风,无论是数量还是强度上都明显增多、增强。

2004—2006年连续三年登陆或影响我省的台风共16次,每次都不同程度地引发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随着气候变暖,今后一段时期极端气象事件将频发,强风暴引发小流域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概率加大,给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带来的压力仍然很大。

各种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改造加剧,容易引发地质灾害。

虽然近年来人类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状况得到了初步控制,但是—6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工程活动对自然环境的改造范围仍在加大。

山区居民切坡建房、坡地开发与利用、山区公路建设以及众多的海岸带工程都将在不同程度上对地质环境进行着改变,人为引发地质灾害不容忽视。

二、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合理避让、重点整治、保障安全”的防治方针,依靠科技,强化全社会参与,全面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应急避险、快速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地质灾害治理和搬迁避让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

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群专结合和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应急避险和快速救援处置能力。

根据各地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应急避险、搬迁避让和治理相结合,使地质灾害防与治协调统一。

坚持突出重点,保障安全。

重点抓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多发县(市、区)及重点工程区及重点时段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以及已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避险、治理与搬迁避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

7坚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综合考虑全省各地地质灾害的发育特点,全面规划,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与功能区建设、环境保护、下山脱贫、新农村建设等密切结合,从实际出发,整合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各方参与防治的积极性,帮助山区群众脱险、脱贫,改善生存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坚持统一管理,各负其责。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按照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实行防治工作的分级管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政府负责治理。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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