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
税务工作中的转让定价与跨国转移定价解析
税务工作中的转让定价与跨国转移定价解析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跨国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和跨国转移定价成为税务工作中的重要议题。
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交易中对其关联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的定价,而跨国转移定价则是指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之间转移资产、技术和知识产权时所采取的定价策略。
这两个概念在税务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既关乎企业的利润分配,也涉及国家税收的合理分配。
一、转让定价的原则与方法转让定价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原则、市场原则和最佳法规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跨国公司在转让定价中要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确保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定价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定价相符。
市场原则要求跨国公司在转让定价中要参考市场价格,确保定价与市场价格相一致。
最佳法规原则要求跨国公司在转让定价中要遵循最佳法规,确保遵守国际税收法规和相关国家的税务要求。
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包括可比较市场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利润比例法。
可比较市场价格法是指根据市场上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来确定转让定价。
成本加利润法是指根据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来确定转让定价。
利润分割法是指根据关联企业之间的贡献程度来分配利润,并根据分配的利润来确定转让定价。
利润比例法是指根据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比例来确定转让定价。
二、跨国转移定价的挑战与应对跨国转移定价面临着多种挑战,其中包括信息不对称、技术复杂性、法律法规的差异和税收政策的变化等。
信息不对称是指跨国公司在转移资产、技术和知识产权时,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定价不准确。
技术复杂性是指跨国公司在转移技术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问题,难以确定合理的转让定价。
法律法规的差异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导致跨国转移定价的合规性难以保证。
税收政策的变化是指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导致跨国转移定价需要不断调整。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跨国公司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首先,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跨国转移定价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企业重组并购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合并或收购等方式,形成一个新的实体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行为。
在企业重组并购过程中,涉及到许多税务问题,包括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本文将从不同的税务角度,分析企业重组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首先,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之一是资本利得税。
在重组并购过程中,如果卖方企业以股权出售的方式获取收益,就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出售股权或股份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企业所得税法人的出售股权所得,也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因此,在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根据不同身份的股权转让方,计算并缴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
其次,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还包括企业所得税。
在重组并购中,被收购的企业通常是一家独立的实体,但在重组后,该企业可能成为另一家企业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被收购企业的利润将被纳入母公司的利润中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因此,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考虑被收购企业的利润如何计算,并根据税务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企业重组并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还包括增值税。
在重组并购中,涉及到的交易可能涉及到转让股权、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对于涉及增值税的交易,需要根据具体交易情况确定税率和计算方法。
例如,对于转让股权的交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转让股权的增值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外,在房地产重组并购中,涉及到的不动产转让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企业重组并购中,需要根据不同的资产交易类型,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最后,企业重组并购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税务问题,如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在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等资产的转让中,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单选题]1.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的报告是(江南博哥)()。
A.关联申报B.预约定价C.国际税收协定D.国别报告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单选题]2.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
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上述两个时间分别是()。
A.15日:60日B.15日;30日C.30日;30日D.30日;60日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
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单选题]4.下列关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签署预约定价安排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B.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不适用于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调整C.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D.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选项A,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而非协商签署预约定价安排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选项B,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选项D,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而非1000万。
合理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为企业管理助力
合理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为企业管理助力作者:魏夏媛来源:《管理学家》2024年第04期[摘要]合理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国际竞争力等。
但是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操作复杂,容易被税务机关质疑。
因此企业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完善转让定价管理,才能发挥其正面作用。
文章旨在探讨合理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概括总结了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概念、特征及其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机制,以期为指导企业合理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企业管理;税收筹划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4)04-0055-0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关联交易频繁,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问题日益凸显。
合理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政策,不仅影响企业的税负成本和资金调配,还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
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如何在遵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为企业管理提供助力,是许多跨国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降低企业税负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可以帮助企业通过调整关联交易价格,实现利润的合理分配,降低总体的税负。
企业可以通过将利润合理转移到税负较轻的关联企业,或者转移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
例如,企业可通过将知识产权转让到税率较低的关联公司,然后再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达到利润转移和避税目的[ 1 ]。
此外,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还可以帮助企业利用各国税制和税率的差异,实现全球范围内的税负最小化。
例如,企业可以通过在税率较低的国家设立贸易公司,然后以低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向该贸易公司转让商品,使得利润聚集在税负较轻的国家。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遵守各国的反避税法规,谨慎操作,制定科学合理的转让定价政策,规避税收违法行为。
(二)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可以帮助企业集团内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反避税发展与工作重点
SAT (四)推动双边磋商,消除纳税人的双重征税 双边磋商数量 自2005年以来,我国先后与日、美、韩、丹麦等 国开展了双边磋商 正式签署32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34个转让定价 相应调整双边协议 150个双边磋商项目正在审核,涉及16个国家和 地区
Anti-Avoidance Division
单案补税过千万29户 过亿1户 平均574万 单案补税过 千万59户 单案补税过 过亿9户 千万50户 平均2620万 过亿6户 平均1460万
单案补税过 千万76户 过亿10户 平均2177万
SAT
2013年我国反避税贡献税款469亿元
500
469
400
300
200
增长
100倍
年均增长
100
0
4.6
3.国际组织制定反避税国际规范 OECD:《跨国公司和税务管理的转让定价指南》
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手册》
G20高峰会议:共同打击“避税港”,加强BEPS研究
Anti-Avoidance Division
16
BEPS--15项行动的内容和分类
1. 行动 数字经济 1:应对数字经济挑战.
新业务领域被搁置,国家税收权益流失
Anti-Avoidance Division
34
SAT
(三)工作发展不平衡,统一规范有待提高
东部沿海地区案源比重较高, 反避税专职岗位大都设置在 沿海地区 工作集中于传统制造业领 域,交易类型大都是原材 料或者商品的购销
反避税监管与调查不足, 补税力度低于双边磋商
Anti-Avoidance Division
22
SAT (三)加大调查补税力度,发挥威慑作用
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前言随着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法”)的实施,中国的税收征管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包括所得税法第41-48条,以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123条)为中国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受控外国公司等领域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构建了法规基础。
此外,上述有关条款亦为中国企业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提供了可能。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于2009年1月8日的国税发[2009]2号文件中正式印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办法》”)。
《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如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尤其是在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在内容上整合了旧所得税法体系下发布的转让定价法规,并同时废止了国税发[1998]59号(“59号文”),国税发[2004]143号(“143号文”)和国税发[2004]118号(“118号文”)等文件。
这部《办法》的颁布被视为中国转让定价法规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其表明了国税总局加强转让定价执法力度,以及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决心。
1.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要求1.1适用性以往中国企业并未被强制要求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然而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税总局在《办法》中首次明确地引入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除属于下列任一情况外,企业须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外资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
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失效废止内容备注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1988年10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13号印发全文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修改2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12日国税函发〔1990〕609号全文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确定雇主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8日国税发〔1997〕124号全文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1998年4月17日国税函〔1998〕241号全文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2003年10月22日国税函〔2003〕1158号全文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2004年6月23日国税函〔2004〕817号全文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28日国税函〔2005〕745号全文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2005年10月18日国税函〔2005〕944号全文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1日国税函〔2005〕1019号全文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3月14日国税发〔2006〕35号全文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国税函〔2006〕373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全文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0日国税函〔2006〕1231号全文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国税发〔2006〕185号全文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22日国税函〔2009〕41号全文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2月9日国税发〔2009〕1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31号公告修改全文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2009年2月17日国税函〔2009〕72号全文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22日国税函〔2009〕203号全文2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5月25日国税函〔2009〕271号全文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生产企业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2009年7月3日国税函〔2009〕355号全文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的通知2010年4月7日国税函〔2010〕138号全文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全文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已废止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2016年9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全文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年9月28日国税发〔1996〕190号废止《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3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年8月26日国税发〔2002〕109号二、关于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问题(一)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
▪ 在次年的6月1日之前完成 ▪ 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15日内提供
核定利润
▪ 不提供同期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保存:10年
7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草案)下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要 求 (续)
• 同期资料管理(续)
简化的资料准备:
▪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企业
备要求以每个法人实体为基础
13
转让定价资料准备
1
初次审阅
转让定价项目的一般步骤
2
收集事实资料
3
职能与 风险分析
4
选择转让定 价方法
5
经济分析
6
草拟报告
7
最终报告
14
转让定价项目中的一般步骤 初次审阅
步骤: 初次审阅
1
初次 审阅
2
收集事实 资料
3
职能与 风险分析
4
选择转让 定价方法
Selection
•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18:46:3818:46:3818:4611/29/2020 6:46:38 PM
•
做一枚螺丝钉,那里需要那里上。20. 11.2918 :46:381 8:46No v-2029 -No v-2 0
•
日复一日的努力只为成就美好的明天 。18:46:3818:46:3818:46Sunday, November 29, 2020
5
经济分析
6
草拟报告
7
最终报告
工作成果
• 要点概括 • 工作计划 • 工作时间表
• 内部调研 • 账目、公司文件及管理资料与数据 • 初次审阅
我国的转让定价法规
我国的转让定价法规
一、我国转让定价法规的基本内容
1991年4月,七届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以立法的形式对 转让定价税务调整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99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再次明确了税务机关对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 国企业不合理的转让定价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的规定。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目录
(一)关联关系的判定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 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2)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 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管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成员是 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管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 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目录
(二)关联交易的类型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 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 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
赁业务;
融通资金
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 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
付款等业务
类型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目录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 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 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 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 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
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提供劳务
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 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 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 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关于关于我国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探
关于我国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探讨摘要: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跨国公司在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中,运用了各种手段进行避税活动。
转移定价是其中的重要方式。
转移定价严重影响了国际间税收的正常分配秩序,对各国税收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对此,我国必须在法律上对其给予必要的规制。
转移定价的特征和方法(一)转移定价的特征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也称转让定价或转让价格,它是指跨国公司内部各关联企业之间在经济往来中人为确定内部价格,并依此价格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
即他们不是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
转移定价具有以下特征:转移定价具有隐蔽性。
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配置资源的手段,是内部企业之间的商品、劳务、技术等交易价格,这种价格是以跨国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是由少数上层决策人员决定的。
收入与支出的跨国不正常分配。
转移定价使跨国公司的正常经营状况不能真实的反映出来,导致税收权益在国家间转移。
一方面给跨国公司带来了巨大利润,另一方面却给一些东道国带来了经济损失。
转移定价与成本和市场价格的偏离性。
转移定价与成本相脱节,与市场价格的偏差较大,超出了价格本身的离散范围。
(二)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方法跨国公司针对不同的交易对象,一般采取六种方法利用转移定价进行避税。
有形资产销售中的转让定价。
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有形资产在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时,利用非独立成交价格来进行转移定价,达到减轻税负和实现整个经营战略的目的。
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跨国公司以不转移有形资产所有权的方式将该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另一国的关联企业,收取一定的租金,从而达到跨国公司整体利润的最大化。
利用无形资产交易进行避税。
由于无形资产的价值评定比较困难,而且无形资产很少在非关联企业间进行交易,因此,跨国公司一般通过向关联企业收取高或低的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费、许可费来降低或者增加自身利润额,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12-02
•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日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一)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二)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第三条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第四条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调整方法包括:(一)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二)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三)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四)其他合理方法。
第六条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立案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应用各种数据资源,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同期资料管理、对外支付税务管理、股权转让交易管理、税收协定执行等,及时发现一般反避税案源。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纳税筹划》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334)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纳税筹划》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334)答: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产生的原因既有主体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主体财务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追求(2)市场竞争的压力(3)复杂税制体系为纳税人留下筹划空间(4)国家间税制差别为纳税人留有筹划空间2.税率筹划的一般方法有哪些?答:(1)比例税率的筹划。
同一税种往往对不同征税对象实行不同的税率。
筹划者可以通过分析税率差距的原因及其对税后利益的影响,寻找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低税负点或最佳税负点。
例如,我国的增值税有17%的基本税率,还有13%的低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的征收率为3%。
通过对上述比例税率进行筹划,可以寻找最低税负点或最佳税负点。
此外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都存在多种不同的比例税率,可以进一步筹划比例税率,使纳税人尽量适用较低的税率,以节约税金。
(2)累进税率的筹划。
各种形式的累进税率都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筹划累进税率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税率的爬升。
其中,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纳税人对防止税率爬升的欲望程度较弱,适用全额累进税率的纳税人对防止税率爬升的欲望程度较强;适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纳税人防止税率爬升的欲望程度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纳税人相同。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多个项目的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
对个人所得税来说,采用税率筹划方法可以取得较好的筹划效果。
3.简述消费税纳税人筹划原理。
答:因为消费税只对被选定的“应税消费品”征收,只有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或个人才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所以针对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一般是通过企业合并以递延税款缴纳的时间。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销售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的缴纳时间。
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求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
我国反避税立法进程的回顾与思考_聂杰英
企业业务往来具体问题也进行了明确,如关联企业的界定、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界定、提供资料的要求以及关联企业间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交易定价的调整方法和顺序等。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对反避税问题作出了详尽规定,标志着我国反避税立法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新法规定具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明确了成本分摊原则;二是明确了预约定价原则;三是明确了企业的举证责任和税务机关的核定原则;四是明确了受控外国公司条款;五是明确了资本弱化条款;六是明确了一般反避税条款;七是明确了调整加息原则。
新法规定基本涵盖了目前反避税工作涉及的主要问题,符合国际惯例,在诸多方面填补了我国反避税立法的空白。
2.《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
我国在1992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60号,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次年8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3]123号,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完善了转让定价我国反避税立法进程的回顾与思考◆ 聂杰英内容提要:反避税是对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避税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通过系统回顾我国反避税法律法规的发展轨迹,探视反避税工作的发展进程和成果,探讨完善反避税立法的主要方向。
关键词:反避税 立法建议一、我国反避税立法进程的回顾与分析我国反避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可细分为基本法律规定、税务管理规程和一般规范性文件三个层面。
(一)反避税基本法律规定反避税基本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所得税法和征收管理法两大类。
前者主要界定基础税制内涵,后者侧重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1.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02
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框架
税务管理政策
国内税务法规
国内转让定价税务法规是税务管理的核心政策,包括纳税义务、 转让定价方法、合规性要求等。
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
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税收逃 避等方面有重要作用。
总结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基本概念
转让定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联系的企业之间,为 均摊或转移利润而确定的产品或劳务的价格。转让定价的 税务管理是指政府对这一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重要性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对于防止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不正当 的利润转移和税收逃避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公平竞 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案例二:某企业的税务优化方案
总结词
该案例介绍了一个中国企业如何通过税务优化方案来降低税负。
详细描述
该企业通过合理利用税法规定和优惠政策,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税务优化方案,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方面。该方案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税负,还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案例三:某地区的转让定价政策实践
总结词
税务审计与调整
接受税务机关的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确保合规 。
税务管理工具与技术
信息化管理系统
01
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
及时性。数据挖掘与分析工具 Nhomakorabea02
通过数据挖掘与分析工具,对大量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发现
潜在问题和风险。
专家判断与咨询
03
依靠专业知识和经验,运用专家判断与咨询,对复杂问题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2009年02月11日【沪国税际[2009]14号】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8日国税发[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毕马威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毕马威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作者:毕马威中国发布时间:2017-03-29摘要继2016年6⽉底中国转让定价合规性管理法规出台之后,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于2017年3⽉28⽇发布了⼤家翘⾸以待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6号公告)。
管理办法将OECD在BEPS中的⼯作成果,特别是有关⽆形资产的内容整合进了中国的税务法规。
它同时整合了中国过往关于⾃⾏调整和对外⽀付的法规,并在法规中对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些常见惯例进⾏了明确。
随着6号公告的推出,纳税⼈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关注点,6号公告也为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机制带来⼀定的明确性。
我们预见未来的中国转让定价调查⼯作将⽇益规范化。
同时,与以往的法规仅关注⽀付费⽤的合理性相⽐,6号公告的法规在特许权使⽤费及劳务费⽤的合理性监管上,有双向性的特征,引⼊了对收取费⽤合理性的监管条例。
这也为中国税务机关开展⾛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管理⼯作埋下了伏笔。
主要内容管理办法替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国税发【2009】2号⽂)中的第四章、第五章、第⼗⼀章和第⼗⼆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付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并将⾃2017年5⽉1⽇起施⾏。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共62条,可以归纳为以下⼏⼤部分:特别纳税调查6号公告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所涵盖的所有特别纳税调整情况都列⼊了可调查范围,其中包括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般反避税。
用转让定价法进行纳税筹划
用转让定价法进行纳税筹划转让定价法是一种用于企业内部转让定价的方法,其目的是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实现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的税负。
采用转让定价法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企业最大限度地合法减少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下面将详细介绍转让定价法的基本原理、适用范围以及具体操作方法。
一、转让定价法的基本原理转让定价法的基本原理是根据市场情况和交易双方的意愿,合理确定转让价格,确保在符合国家税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税负。
该方法主要遵循三个原则:自由定价原则、按市场定价原则和公平原则。
自由定价原则是指企业在内部资产转让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转让价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该原则要求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内部资源分配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价格。
按市场定价原则是指企业在内部资产转让过程中,应参照相关市场价格和交易条件,确定转让价格。
企业可以通过市场调研、竞争分析等方法,了解该种资产的市场价格水平,辅助确定转让价格,确保符合市场规律。
公平原则是指企业在内部资产转让过程中,应公平合理地确定转让价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均衡,避免形成不正当利益输送。
二、转让定价法的适用范围转让定价法适用于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不同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包括无形资产、实物资产以及劳务等。
在内部资产转让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转让定价法合理确定价格,实现税务筹划。
转让定价法特别适用于跨国企业的税务筹划。
跨国企业常常利用内部资产转让进行税务优化,通过调整内部转让价格,实现合理的利润分配,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然而,企业应注意不得滥用转让定价法等手段进行逃税行为,应遵循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规则,确保合法合规的运作。
三、转让定价法的操作方法1.确定内部转让资产的市场价值。
企业应充分了解所要转让的资产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和价值水平。
可以通过市场调研、竞争分析、交易平台等方式,获取有关信息,辅助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
2.判断企业内部转让是否符合自由定价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要求,强化反避税工作,提升工作质量,现将2005年反避税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继续强化反避税基础工作(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的标准判定关联企业,并认真做好关联申报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如实、完整地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对不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受理纳税申报的税务人员进行辅导和培训,共同做好关联申报管理工作。
(二)要积极利用总局购买的国家统计局和BVD公司信息资料库,充分发挥其在反避税调查、调整中的作用,加强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查询权限和信息使用的范围,确保妥善使用和保管数据资料。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主动与其他税收管理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利用相关信息资料,特别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等资料,加大分析对比力度,堵塞避税漏洞。
加强与海关、银行、工商、外贸、统计、证券等部门的联系,努力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本地区反避税信息库。
二、努力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筛选长期亏损、长期微利或跳跃性赢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作为反避税审计的对象。
在今年取消选案指标考核的情况下,不断加强反避税调查的深度和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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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
知
【标 签】转让定价税收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5﹞745号
【发文日期】2005-07-28
【实施时间】2005-07-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些省市在转让定价税收审计、预约定价谈签等工作中,对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之间存在的资本性差异,有的进行了调整,有的没有进行调整。
为了做好转让定价税收审计、预约定价谈签等反避税工作,进一步提高可比性分析的质量和效益,现就资本性调整问题明确如下:
资本性调整是用于调整基于营运资本(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的利润水平指标,用以反映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之间由于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
因此,在比较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的利润水平时,当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在营运资本(如应付账款、应收账款以及存货)水平上有一定差异的时候,应调整占用营运资本中隐含利息成本对利润水平的影响,以取得经济上较可靠的营业利润,提高可比企业利润水平的可比性。
但考虑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发展还不完善,可比公司可比性差的实际情况,我们意见,各地在对可比企业进行可比性分析过程中,以不对可比企业进行资本性调整为宜。
如果可比企业选取准确,可比性较高,报经总局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本性调整。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