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2015年最低工资上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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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5〕3号基本工资标准表

国办发〔2015〕3号基本工资标准表

国办发〔2015〕3号基本工资标准表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职务工资职务工资标准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国家级正职5250国家级副职4290省部级正职3440省部级副职2720厅局级正职2130 1990 厅局级副职1700 1590 县处级正职1360 1270 县处级副职1080 1010 乡科级正职860 820 乡科级副职720 690 科员600 办事员510级别工资级别档次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一6135 6604 7073 7542 8011 8480二5625 6029 6433 6837 7241 7645 8049三5160 5524 5888 6252 6616 6980 7344 7708四4721 5055 5389 5723 6057 6391 6725 7059 7393五4318 4632 4946 5260 5574 5888 6202 6516 6830 7144六3949 4243 4537 4831 5125 5419 5713 6007 6301 6595 6889七3622 3896 4170 4444 4718 4992 5266 5540 5814 6088 6362八3336 3590 3844 4098 4352 4606 4860 5114 5368 5622 5876九3079 3313 3547 3781 4015 4249 4483 4717 4951 5185 5419十2841 3056 3271 3486 3701 3916 4131 4346 4561 4776 4991十一2620 2818 3016 3214 3412 3610 3808 4006 4204 4402 4600 4798十二2415 2598 2781 2964 3147 3330 3513 3696 3879 4062 4245 4428 4611十三2225 2395 2565 2735 2905 3075 3245 3415 3585 3755 3925 4095 4265 4435十四2049 2207 2365 2523 2681 2839 2997 3155 3313 3471 3629 3787 3945 4103十五1887 2034 2181 2328 2475 2622 2769 2916 3063 3210 3357 3504 3651 3798十六1738 1874 2010 2146 2282 2418 2554 2690 2826 2962 3098 3234 3370 3506十七1602 1727 1852 1977 2102 2227 2352 2477 2602 2727 2852 2977 3102十八1478 1593 1708 1823 1938 2053 2168 2283 2398 2513 2628 2743 2858十九1365 1470 1575 1680 1785 1890 1995 2100 2205 2310 2415 2520二十1263 1358 1453 1548 1643 1738 1833 1928 2023 2118 2213二十一1171 1256 1341 1426 1511 1596 1681 1766 1851 1936二十二1089 1164 1239 1314 1389 1464 1539 1614 1689二十三1017 1082 1147 1212 1277 1342 1407 1472二十四954 1010 1066 1122 1178 1234 1290 1346二十五899 947 995 1043 1091 1139 1187二十六851 893 935 977 1019 1061二十七810 846 882 918 954 990- 2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标准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高级技师1558 1643 1728 1828 1928 2028 2143 2258 2373 2503 2633 2763 2908 3053 3198 1000技师1317 1387 1457 1527 1611 1695 1779 1878 1977 2076 2190 2304 2418 2548 2678 720高级工1128 1185 1242 1299 1367 1435 1503 1582 1661 1740 1832 1924 2016 2121 2226 2344 2462 585中级工1011 1057 1103 1149 1206 1263 1320 1388 1456 1524 1603 1682 1761 1852 1943 2046 2149 2252 475初级工920 956 992 1028 1074 1120 1166 1223 1280 1337 1404 1471 1538 1617 1696 1775 1866 1957 385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普通工1280 1312 1344 1380 1416 1462 1508 1565 1622 1690 1758 1838 1918 2009 2100 2202 2304 2406 2508- 3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标准一级3810 1 170 14 535 27 1275 40 2452 53 4026二级2910 2 188 15 577 28 1354 41 2559 54 4152三级2650 3 209 16 619 29 1433 42 2676 55 4278四级2355 4 230 17 666 30 1512 43 2793 56 4404五级2060 5 251 18 713 31 1597 44 2910 57 4530六级1890 6 275 19 765 32 1682 45 3027 58 4656七级1760 7 299 20 817 33 1767 46 3144 59 4782八级1550 8 327 21 874 34 1858 47 3270 60 4938九级1475 9 355 22 931 35 1949 48 3396 61 5094十级1390 10 387 23 993 36 2048 49 3522 62 5250十一级1280 11 419 24 1061 37 2147 50 3648 63 5406十二级1220 12 456 25 1129 38 2246 51 3774 64 5562十三级1150 13 493 26 1202 39 2345 52 3900 65 5795- 4 -- 5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薪 级 工 资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1 170 14 535 27 1275 40 2452 53 4026 2 188 15 577 28 1354 41 2559 54 4152 3 209 16 619 29 1433 42 2676 55 4278 4 230 17 666 30 1512 43 2793 56 4404 5 251 18 713 31 1597 44 2910 57 4530 6 275 19 765 32 1682 45 3027 58 4656 7 299 20 817 33 1767 46 3144 59 4782 8 327 21 874 34 1858 47 3270 60 4938 9 355 22 931 35 1949 48 3396 61 5094 10 387 23 993 36 2048 49 3522 62 5250 11 419 24 1061 37 2147 50 3648 63 5406 12 456 25 1129 38 2246 51 3774 64 5562 13493261202392345523900655795岗位工资 岗位 工资标准 一级 3770 二级 3140 三级 2660 四级 2200 五级 1900 六级 1660 七级 1460 八级 1320 九级 1220 十级1150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标准技术工一级1640 1 150 11 344 21 693 31 1246技术工二级1430 2 166 12 371 22 738 32 1310技术工三级1300 3 182 13 398 23 788 33 1374技术工四级1200 4 200 14 428 24 838 34 1438技术工五级1140 5 218 15 458 25 894 35 1507普通工1130 6 236 16 493 26 950 36 15767 254 17 528 27 1006 37 16458 275 18 568 28 1066 38 17149 296 19 608 29 1126 39 178310 320 20 648 30 1186 40 1855- 6 -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单位:元/月学历新录用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初中1190高中、中专1220大专1345本科1390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1435硕士1580博士1720- 7 -公务员和机关工人规范津贴补贴减少额度表职务减少额度工人减少额度省部级正职650 高级技师360省部级副职590 技师310厅局级正职530 高级工280- 8 -厅局级副职480 中级工240县处级正职430 初级工210县处级副职380 普通工210乡科级正职330乡科级副职290科员250办事员22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单位:元/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岗位等级减少额度岗位等级减少额度岗位等级减少额度一级655 一级650 一级360二级555 二级590 二级310三级515 三级530 三级280四级485 四级480 四级240五级450 五级430 五级210- 9 -- 10 -六级 415 六级 380 普通工210 七级 390 七级 330 八级 340 八级 290 九级 325 九级 250 十级 300 十级 220 十一级 275 十二级 250 十三级220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表单位:元/月职务等级离休费增加额退休费增加额专业技术等级离休费增加额退休费增加额行政 管 理人 员省部级 正职及以上 14001100专业 技 术人 员教 授 及相当职务 820 700 省部级副 职1140副教授 及相当职务540460厅局级正职900700讲师及相当职务400 350厅局级副职730助教相当及以下职务400 260县处级正职570460工人高级技师及技师- 350县处级副职480高级工及以下- 260乡科级400 350 退职人员每月增加260元退职生活费科员及办事员400 260注: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工资总额总体平均水平调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1月28日正式实施,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天津市
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3元,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2100元,2017
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提高到14元,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不
低于2200元,2018年7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提高到15元,
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2300元,截止至2019年4月1日,最低工资标
准每小时提高到16元,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2400元。

《办法》还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有变动的,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
准支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资水平,无论全额支付工资,还是部分支付
工资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同行业、不同工作性质、
不同工作等级,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
本标准规定的最低值。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不仅有助于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改善
劳动者的生活状态,也有助于改善市场就业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1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4.01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精神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根
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1 / 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8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01.25【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0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2011年度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0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540元,增幅为12%,月平均工资为3128元,日平均工资为143.8元,小时平均工资18元。

2010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586元,增幅为14.7%,月平均工资为4299元。

二、2011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128元和4299元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73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2011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国办发〔2015〕3号基本工资标准表

国办发〔2015〕3号基本工资标准表
1682
1761
1852
1943
2046
2149
2252
475
初级工
920
956
992
1028
1074
1120
1166
1223
1280
1337
1404
1471
1538
1617
1696
1775
1866
1957
385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单位:元/月
标准
技术
等级
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
工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高级技师
1558
1643
1728
1828
1928
2028
2143
2258
2373
2503
2633
2763
2908
3053
3198
1000
技师
1317
1387
1457
1527
1611
1695
1779
1878
6057
6391
6725
7059
7393

4318
4632
4946
5260
5574
5888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津劳局[2006]329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劳局[2006]329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我局制定的《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64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1998年1月1日我市实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指数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a 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2015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2015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2015
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规定(2015年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天津
市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规定,天津市将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城市最低工资标准。

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50元,每小时为19.5元;非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
每月1550元,每小时为17.5元。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考虑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成本。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上涨,城市居民
的生活成本逐渐增加,因此需要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考虑了企业的经营能力。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需要兼顾企业的经营能力,避免因过高的最低工资标准而给企业带来过大的经济压力,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最后,考虑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有效保障劳动
者的基本工资水平,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减少社会的贫困现象。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增加居民收入、保障劳动者权
益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同时,也需要企业和政府共同努力,加强监督和执行,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一个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的决定,
旨在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希望通过这一举措,可以为天津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促进全社会的共同繁荣和进步。

天津市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精)

天津市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精)

名称: 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发文日期: 2014-12-25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将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平均工资(一)2014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32元,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2014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3520元,月平均工资为446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564元,月平均工资为6047元。

(二)2015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4686元计算。

具体标准见《201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附件1)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

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

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12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912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天津1995-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社保五险比例、基数表

天津1995-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社保五险比例、基数表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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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2013 年
2013 天津 年 2013 天津 年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知(2013)
天津
2013 年
标准金额: 15元/小时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知(2013)
失业保险 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
天津
2013 年 2013 年
单位缴费:2% 个人缴费:1% 单位缴费:0.5%-2% 单位缴费:10% 单位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个人缴费:2% 个人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0 单位缴费:0.8%
工资增长 指导线
天津
2012 年
住房公积 金缴费比 例
天津
2012 年
天津调整 2012-4-1 2012年最低 工资标准每 月1310元 10省份发布 2012年工资 2012-5-7 指导线 新疆 最高北京最 低 15城市住房 公积金缴存 2012-7-1 比例一览 个人最高可 选20% 天津市2012 2013-1-1 年社会平均 工资发布 2012-7-1 2012-7-1 天津失业保 2012-7-1 险标准2012 年7月开始上 调 2012-7-1
天津
2012 年
天津 2011 年 2011 天津 年 2011 年 2011 年 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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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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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
天津
2011-7-1
工伤保险 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 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 住房公积 金缴费基 数 最低工资 标准 社会平均 工资 非全日制 小时最低 工资 生育保险 缴费比例 工资增长 指导线 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 缴费比例 医疗保险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 工资增长 指导线 住房公积 金缴费基 数 生育保险 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

天津最低工资规定

天津最低工资规定

2016年天津最低工资规定2016年天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00元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人力社保局近日下发文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从7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850元、每小时10.6元,调整为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8.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9.5元。

本轮调整,将使各类新入职职工、公益性岗位以及灵活就业劳动者直接受益,同时助推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整体抬升。

“十二五”以来,我市连续6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由920元逐年提高到1950元,增长了1.12倍。

下一步,市人力社保局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12333咨询服务热线以及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专题宣传活动,提高政策知悉率。

同时,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继续开展全市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确保新标准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哪些行业?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人力社保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额度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是应发工资。

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是两个概念,应发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发工资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实际上发到劳动者手里的工资。

如,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事病假工资扣除等,做了这些合理的扣除后所实发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这不是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在作了符合规定的扣除后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如,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明确规定的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费用,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这种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6•【字号】津政发[1997]92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92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职位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应当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抚养相结合,以及促进保障对象自立的原则。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乡有别、地区有别的原则,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进行调查研究拟定。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民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自己的业务管理范围对保障对象实施减、免费用等照顾。

第二章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第七条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发放职工的工资或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离退休金(养老金)或我市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我市规定的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公司负责发放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金。

2014年天津最低工资

2014年天津最低工资

篇一:《天津2015年最低工资规定》天津2015年最低工资规定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对2015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680元、每小时元,调整为每月1850元、每小时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元。

三、本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用人单位应贯彻落实哪些工作?1.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2.用人单位工资未符合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作出调整计划,确保支付2015年5月份及以后的工资时符合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3.用人单位在调整工资标准和工资结构时,应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向劳动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加强沟通协商,避免影响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4.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情况,在切实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面向劳动力市场,参照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做好薪酬结构调整,使工资向劳动力市场回归,以提高自身用工的市场竞争力。

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项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014年天津最低工资}.劳动者如何保护工资合法权益?1.日常注意事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按规定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并履行好工作考勤手续;妥善保存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支取工资原始记录等资料。

2.维权注意事项冷静克制,理性维权,能够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解决的,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进行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依次逐级向村(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市人力资源局反映诉求篇二:《2014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2014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多年来,最低工资制度已经在全国全面建立,普遍实行了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持续较快提高。

2015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2015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2015最低工资标准一览2015年,我国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有所不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下2015年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北京市,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

天津市,天津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

河北省,河北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月。

山西省,山西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辽宁省,辽宁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月。

吉林省,吉林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月。

上海市,上海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月。

江苏省,江苏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

浙江省,浙江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

安徽省,安徽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

福建省,福建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460元/月。

江西省,江西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360元/月。

山东省,山东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

河南省,河南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月。

湖北省,湖北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湖南省,湖南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广东省,广东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

海南省,海南省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

8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

8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津劳局[2003]440号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多元化的需要,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㈠工资决定办法;㈡工资支付项目;㈢工资支付标准;㈣工资支付形式;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㈧工资扣除事项;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2015年度天津市社保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

2015年度天津市社保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

2015年度天津市社保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
发布用户:221.13.42.215 操作系统:Windows XP 浏览器类型:Firefox 13.0 发布时间:2014-12-24
17:40:37
发布类型:保险新闻来源:好险啊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

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

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912元。

(三)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的费率由2%调整为1%,职工缴费费率保持1%不变。

农业户口从业人员个人也要缴纳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非农业户籍人员相同。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也需按照上述比例参加失业保险。

2015天津最低工资标准

2015天津最低工资标准

2015天津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450元,每小时14.5元。

这一调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对于这一调整,一些人表示赞成,认为这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另一些人则持有不同意见,认为这一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首先,我们来看看支持者的观点。

他们认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

在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生活成本不断上升,如果最低工资标准过低,劳动者的生活将面临很大压力,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因此,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其次,支持者认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促进消费。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劳动者的收入将增加,这将刺激他们的消费需求,拉动市场需求,促进经济增长。

同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有利于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增强社会稳定性。

然而,也有一些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持有不同意见。

他们认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特别是一些中小微企业,利润空间较小,如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负担,甚至导致裁员和倒闭。

另外,一些人也担心,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导致通货膨胀。

如果劳动者的收入增加,而商品价格也随之上涨,最终可能会抵消劳动者收入的实际增长,甚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

因此,他们认为应该谨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避免引发不良后果。

综上所述,2015年天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消费,减少贫富差距,增强社会稳定性,但也可能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导致通货膨胀等问题。

因此,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平衡好劳动者和企业的权益,避免引发不良影响。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和各方利益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近年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劳动者的生活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各地也在积极制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善民生。

作为中国的一个重要城市,天津近年来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方面也一直在积极拓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其所对应的相关政策。

首先,最低工资标准是基于工资规划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全社会的最低工资水平,同时促进经济的稳定及就业的合理分配。

据天津市最新发布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12月30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2元,每月的标准为2200元。

这意味着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上调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并巩固了这一水平。

其次,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包含有一系列相关政策。

首先,有关部门还按照国家政策,严格执行工资集体协商和保障性工资制度,共同维护劳动者在经济合理和社会稳定中的利益。

其次,依法行使劳动权益的监督,加强对企业的行业和跨行业的劳动监察工作,及时揭发劳动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天津市的实行通知规定了切实可行的办法,完善了实施体制,强调了政府与社会各界的相互合作和共赢。

最后,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与保障是一个全方位的问题。

天津市特别强调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和恶意欠薪问题,让劳动者真正得到实际的保障;其次,要加强一些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对于劳动权益的重视和认识,提升整体社会的认知水平和合作精神;最后,要继续完善相关体制和制度,及时反馈和调整最低工资政策,促进政府运作和社会创造和谐共赢的生态环境。

总之,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和生活水平而发布的。

通过制定合理的政策和切实有效的实施措施,该标准将为广大劳动者反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制度,并有助于全社会更好地理解、尊重和维护劳动者的重要地位。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5.07.26•【字号】津人工[1995]28号•【施行日期】1995.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津人工[1995]28号)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作完成后,一些单位反映,在新工资制度运作中,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有的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处理后有些矛盾,为了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保证新工资制度的正常运转,我们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1.在见习(试用)期间取得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的干部,应先按录用时的学历发给相应的见习(试用)期工资及定级工资,待获得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满一年后,改按大专。

大本定级工资执行。

2.在熟练期内取得了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工人,应先执行熟练期及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获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满一年后,再改按大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执行。

在学徒期内获得了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工人,应根据其已学徒的时间,分别执行学徒或定级工资标准,待取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满一年后,执行大专定级工资。

3.录用做干部工作的中专结业生,可参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待遇执行,但应延长一年见习(试用)期,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执行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

二、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1.专业技术人员在调入新单位后,没有及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先按所取得资格低一级职务确定临时工资,待正式聘任后再按津人工[1994]9号《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重新确定工资。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1.04.30•【字号】津民社救字[2001]38号•【施行日期】200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民社救字〔2001〕38号2001年4月30日)各区、县民政局:现将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2001〕第38号令)制定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为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2001〕第38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本市居、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消费费用确定。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本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并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二、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范围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城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民。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3、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人员、外侨、归侨、台胞救济人员、下乡知青因公致残或病残、地震截瘫救济人员以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等。

(二)下列居民、村民,可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在领取当月(年)应得收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离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在领取实际收入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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