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修订《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此次我厅共对366件省厅及厅管厅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有326件、已废止的有18件、已于本次宣布失效的有2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此次清理结果与我厅新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文件为准,本次宣布失效的文件在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已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浙江省公路大中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浙公路函〔2007〕110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47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2号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6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设备网上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浙公路(2007)2号6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94号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9)96号8关于做好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接管养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45号9关于明确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18号10关于建立治理超限运输长效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交〔2007〕19号13关于贯彻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2007〕326号14关于切实做好村道路政许可、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28号15关于加强治超执法队伍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浙交〔2008〕66号16关于合理调整全省高速公路标志速度的通知浙交〔2009〕50号17关于加强公铁平交道口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5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20关于公路桥梁限载标志设置取值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41号21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通阻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9〕5号24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普通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09〕6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浙公路〔2009〕128号28关于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10〕75号29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指路标志设置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10〕80号30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87号31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7〕46号3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浙交办〔2008〕294号33关于开通高速公路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7号34关于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9号35关于印发浙江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核定工作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86号36关于审核确认普通收费公路项目性质的通知浙交〔2009〕137号37关于调整椒江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浙交复〔2009〕40号38关于抓紧报送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意见的函浙交函〔2009〕306号39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通知浙交〔2010〕88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136号41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叠加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2010〕193号4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农产品运输的紧急通知浙交办〔2010〕28号43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站(点)安全管理的通知浙交办〔2010〕178号44关于05省道淳安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的复函浙交函〔2010〕136号45关于抓紧做好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上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36号46关于做好收费公路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64号4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路〔2007〕111号48转发省财政厅等5厅局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浙公路〔2009〕44号49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收费站(点)管理切实做好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工作的函浙公路函〔2010〕14号50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公路办〔2010〕10号51关于加强2007年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7〕117号5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232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70号54关于进一步推进通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8〕187号5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296号57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石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37号58关于开展山区普通公路科学建设示范工程活动的通知浙交〔2009〕62号5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60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办〔2009〕45号61关于实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精确拆分的通知浙交〔2009〕213号62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07〕310号63关于全省高速公路ETC用户服务平台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255号64关于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不停车收费试运行期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95号65关于高速公路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25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管理的紧急通知浙公路〔2008〕129号6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公路〔2008〕163号68《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造价审核暂行办法》浙公路办〔2008〕16号69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浙价费〔1994〕69、浙交〔1994〕163号70关于印发加强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交〔1997〕518号71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管理、航道养护三级分工职责》的通知浙交〔1997〕522号7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客船营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589号73关于转发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浙交〔1998〕385号、浙价费〔1998〕405号74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75关于浙江省VⅢ-IX级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浙交复〔1999〕91号76关于加强客滚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2号77关于加强沿海旅游船舶营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40号78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26号79关于公布交通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的通知浙交〔2003〕14号80关于印发浙江省沿海航区港航事业费稽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36号81杭嘉湖内河巡航管理规定浙交〔2003〕347号82关于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浙交〔2003〕405号8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客运站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3〕549号84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货船运输个体经营者经营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7号85关于印发《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8号8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3号87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4号88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的通知浙交〔2004〕40号89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营运证》申报资料报送的通知浙交〔2004〕70号90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航道工程招标文本范本》及《浙江省水运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182号91关于规范浙北内河航道网主干航道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交〔2004〕201号92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新增运力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219号93关于进一步做好水路电煤及其他重点物资运输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322号9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浙江省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浙交〔2005〕66号95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5〕328号9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许可指南的通知浙交〔2006〕21号97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005版)的通知浙交办〔2006〕54号98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64号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68号100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263号101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航政许可决定书的通知浙交〔2008〕97号102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235号10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交﹝2008)343号10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委托经营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62号105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259号106关于做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浙交﹝2010)99号107调整杭嘉湖部分干线航道船舶监控尺度的航行通告浙地海通航〔2003〕1号108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9号109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船舶船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11号110关于内河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地海〔2003〕18号111浙江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的若干规定浙地海〔2003〕40号112关于印发京杭运河水系浙境段挂桨机船舶第二阶段禁航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地海〔2006〕4号113关于我省内河运输船舶配备垃圾公告牌的通知浙地海〔2007〕20号114关于印发《浙北内河主干航道通航密集区域重点船舶动态监管规定》的通知浙地海〔2007〕17号115关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和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地海〔2008〕12号116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8〕2号117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9〕5号118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1990]300号119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浙交[1996]372号120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浙价[1997]384号浙交[1997]167号121关于加强运输企业公路规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浙交[2000]65号浙财工[2000]25号浙江省道路货运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浙交[2000]246号123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企业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通知浙交[2001]452号124浙江省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管理规定(试行)浙交[2001]480号125关于开展全省汽车货运站(场)核型定级的通知浙交[2002]93号126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浙交[2002]120号127浙江省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和执行行为举报规定浙交[2002]233号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3]59号129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安全基础台帐格式的通知浙交〔2003〕339号130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办法浙交[2003]360号131浙江省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浙交[2004]241号132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办法浙交[2004]273号133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责任制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567号134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试行)浙交[2005]58号135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浙交[2005]109号136关于柑桔运输“绿色通道”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5]121号137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和《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6]16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浙交[2006]244号139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无证经营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299号140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浙交[2006]320号141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0]217号142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02]48号143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03]375号144关于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309号145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浙交〔2007〕171号146浙江省道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运〔2007〕18号147《关于对道路运输企业在开业和新增运力时进行安全生产状况审核工作的通知》浙运〔2007〕129号148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浙运〔2008〕50号149《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浙运〔2009〕31号1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7]45号151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浙交[2007]177号15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67号153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浙交[2007]27号154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7〕214号155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327号156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42号157关于规范我省旅游包车管理的通知158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我省中长途客运班线网络体系的意见》浙运[2006]62号159关于规范旅客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及线路经营权承包合同的通知浙运[2006]58号160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道路旅客运输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函浙运函[2008]81号161关于城际公交客运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浙运[2009]36号162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运[2009]16号163关于加强浙江快客品牌建设管理的通知164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发展农村道路客运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07]1号165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浙运[2004]75号166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浙交[1997]129号167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10]126号168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1998]124号169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70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监督办法浙交[2001]262号17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考核验收办法浙交[2001]294号17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试行)浙交[2001]516号173关于公布内河航道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通知浙交[2003]4号174关于印发桥梁工程质量常见病治理措施和要求的通知浙交[2003]179号17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76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依据的通知浙交[2003]303号177关于印发《浙江省通村公路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96号178关于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的几点意见浙交[2004]130号179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4]517号180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康庄工程质量监督的若干意见浙交[2005]10号181关于印发《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8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浙交办[2005]103号18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9号18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69号185关于实施《准四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33/T620-2006)的通知浙交[2007]25号18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规范化施工与质量管理指导意见(2007年修订版)》的通知浙交[2007]75号18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88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交[2008]51号18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主要质量通病防治手册》(2008版)的通知浙交[2008]162号190《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交[2008]232号191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预制混凝土组合结构型航道护岸工程质量检验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8]339号19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的通知》浙交[2010]110号193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手册》的通知194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督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7]24号195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手册》的通知浙交监[2007]50号19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桥梁伸缩缝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浙交监[2007]81号19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8]27号19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结构物砼构件等质量管理的几项规定浙交监[2008]30号1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200关于印发《浙江省疏浚工程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469号201关于加强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1998]8号202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20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合同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浙交[2002]256号20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隧道大管棚支护等工程补充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5号20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86号206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3]471号207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钢管拱桥两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61号20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11号209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浙交办[2004]321号210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补充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478号21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562号212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5]221号213关于部分地方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222号214关于沥青等部分路面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307号215关于发布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浙交[2005]372号216关于发布四项软基处理预算定额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浙交[2005]380号217关于实施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的通知浙交[2007]42号218关于部分税费改革后涉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事项的通知浙交办[2009]52号219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9]264号220关于发布公路工程部分四新技术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办[2010]133号221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的通知浙交[2002]379号222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厅便函[2005]139号22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87号22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办[2006]114号22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号22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167号227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办[2009]282号22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监[2008]54号229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8]73号230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浙交监[2008]87号23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09]56号23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9]78号233关于进一步明确试验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交监[2010]47号234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质检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1998]384号235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办法浙交[2002]179号236关于治理整顿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浙交[2002]336号23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2003]208号23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和浙江省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90号239关于深入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整顿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4]41号240转发交通部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浙交办[2004]76号241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办[2004]323号24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415号243转发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5]97号244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的通知浙交[2006]24号245转发交通部质监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办[2006]128号24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54号247。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浙价法[2010]23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10〕2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新修订后的《浙江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颁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局原下发的《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五日浙江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备注1重要商品食盐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食盐两碱外工业用盐供应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两碱以外工业用盐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及配送服务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属民爆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民爆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省属经营企业除外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出版销售的、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非处方药、地方医保用药零售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
具体按《浙江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执行医院制剂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属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省属医疗机构除外2部分资源产品电力上网电价、销售电价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上网电量和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道燃气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高、中压输气管网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终端用户中的居民用气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终端用户中的非居民用气其他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气水利工程供水供水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内跨市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市内跨县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内跨市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市内跨县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管网供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太湖流域城市公共管网的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污水处理省定价除外33重要公用事业重要公用事业地方铁路客货运输、铁路专用线共用运价率、票价率、客货运杂费标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机构省内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铁路的旅客运输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机构省内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铁路货物运输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车、船通行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人民政府省内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隧道)、船舶过闸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内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省内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公路运输、客运站服务运价、票价、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客运代理服务市人民政府市内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跨县道路班车客运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客货运输;补票、退票、旅客站务服务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市内跨县农村道路客运;除省定价外的客运站场服务项目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农村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车票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船渡)和客运出租车港口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除中央定价以外港口的内贸服务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占道停车、住宅小区停车、自然垄断和公共(益)性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电信服务资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通信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省级部门定价的电信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市内固体废物处置服务、放射性废物送贮服务;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44重要公益性服务重要公益性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省人力社保主管部门省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省内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市人民政府市内除省属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教育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省内公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省属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属学校除外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省属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属学校除外体育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服务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服务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普通服务项目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的经省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服务项目公墓及相关服务销售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墓、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的使用及相关服务游览参观点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门票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国内外知名度较高、游览人数较多的部分高等级游览参观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省定价除外5重要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除中央定价外的认证、检测、咨询、电子口岸、交易、招投标、机动车驾驶培训、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市内除中央和省定价外的水文服务,集装箱查验相关服务,企业登记、报检、签证、人力资源事务、土地事务等服务;辖区内定点屠宰,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定点屠宰,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用事业营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省内城市住宅小区供电的预埋或改造市人民政府市内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市内城市住宅小区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的预埋或改造铁路、民航、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铁路、民航、邮政主营业务相关的部分延伸服务6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建设的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除省建设外的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省定价除外公有住房房改房出售价格、租金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向特定居民出租的住房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浙交[2014]192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14〕19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8 号),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活动,公平配置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引导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制订了《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省运管局联系。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9月25日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活动,公平配置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引导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8 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 年第8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含定线旅游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以下简称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对投标人的信用等级、经营规模、运力结构和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营运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交通运输类】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精编
(交通运输)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交通运输)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浙江省物价局浙交[1999]497号浙价费[1999]46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地、县交通局(委)、物价局:为加强我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价格和维修质量的管理,规范维修市场运营和收费行为,保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维修市场公平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对1991年颁发的《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及各地调整印发的《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主题词:汽车维修收费标准通知抄送:交通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办公厅,省物价检查所,各市、地、县公路运输管理处(所)目录壹、《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 (1)二、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单价 (13)三、汽车大修工时定额1、汽车大修工时定额汇总 (15)2、汽车大修分项工时定额 (16)四、汽车维护工时定额1、汽车二级维护、壹级维护、走合维护工时定额汇总 (25)2、汽车二级维护、壹级维护、走合维护分项工时定额 (26)五、事故车修复工时定额1、轿车类事故车辆修复工时定额 (35)2、客车类事故车辆复工时定额 (37)3、货车类事故车辆复工时定额 (39)六、摩托车维修工时定额1、摩托车大修、总成修理工时定额 (45)2、摩托车二级维护、壹级维护工时定额 (46)3、摩托车小修工时定额 (47)七、汽车专项修理工时定额1、汽车机加工、校验专项工时定额 (53)2、汽车蓬布、座垫、窗帘专项制作工时定额 (55)3、汽车门窗玻璃安装专项工时定额 (56)4、汽车空调器专项修理工时定额 (57)5、汽车采暖专项修理工时定额 (58)6、汽车美容专项工时定额 (59)八、汽车小修分项收费标准 (61)九、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分项收费标准 (89)十、电子仪器故障诊断检测收费标准 (93)十壹、事故车辆施救收费标准 (95)十二、汽车其它维护项目收费标准 (97)十三、汽车车型分类1、轿车 (99)2、客车 (100)3、载货车 (101)4、自卸车、罐车、起重举升汽车 (102)5、拖挂车、叉车、装载机 (103)十四、汽车、摩托车总成及其零部件划分1、汽车总成及其零部件划分 (105)2、摩托车总成及其零件划分 (109)十五、汽车维修辅助材料名称 (111)《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一、为加强我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运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浙江省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
浙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浙江省跨省、市道路班车
客运基准运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浙价服[2005]2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5.08.22
【实施日期】2005.09.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我省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浙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浙江省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的通知
(浙价服﹝2005﹞21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委):
鉴于近年来油料价格上涨、保险费用、人员工资增加等因素推动道路客运成本不断上升,为有利于缓解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的困难,促进我省道路班车客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5〕213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省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详见附件),并自2005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交通厅
2005年8月22日
附件:浙江省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表
(2005年9月15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部分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部分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浙价服〔2017〕196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部分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浙价服〔2017〕196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局:为更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我省道路客运班车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部分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所有跨省道路班车的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所有省内已开通直达高铁、动车组列车的市、县(市)城区间跨市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所有省内跨市、县(市)小型客车道路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小型客车依据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13)规定车长不超过6米。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经营者根据运输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行定价。
经营者提高票价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2个月,避免运价水平频繁变动。
如遇价格调整,经营者执行的具体票价应在班车客票发(预)售前15日在各售票窗口醒目位置、相关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五、经营者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特殊人群进行票价优惠。
对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实行免票,对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身高1.2米至1.5米的儿童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执行。
六、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建立健全客运票价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票价制定、调整的程序和办法;要建立健全道路客运运输成本核算制度,强化内部成本管理,适时对票价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完善;调整客运票价时要向旅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旅客价格投诉。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1.15•【字号】浙价服〔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6〕16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为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推进价格改革的要求和我省道路客运市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道路班车运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跨省、市道路班车上限运价详见附件,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当下浮,但下浮不低于营运成本。
除农村道路客运外,市内跨县(市、区)道路班车上限运价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道路班车客运票价计算。
票价=运价×计费里程+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其中:每客票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总额÷(核定座位数×50%),中小型、大型客车核定座位数分别按20、35座计算。
燃油附加费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完善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9〕121号)规定执行。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道路班车运价,由经营者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票价。
鼓励经营者根据客流量和市场变化情况,制定灵活、差异化的票价。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客运票价管理制度,做好票价变动客运班线始发和到达地及各客运站之间的票价衔接协调工作。
经营者发售、预售班车客票,至少提前15日在各售票窗口醒目位置、相关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具体票价。
四、各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监管,及时妥善处理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投诉举报,发现价格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
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三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第十三条客运票价构成: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 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已于2022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条第三款中的“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道路运输管理具体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道路运输数字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监管平台,构建安全、便捷、高效、有序、绿色的现代智慧道路运输网。
”三、删去第九条中的“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跨省、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包车合同,由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当次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
包车客运标志牌可以采用电子标志牌形式。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班车客运后,应当对经营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随车安装用于识别旅客身份信息的终端设备,配备便携式安全检查设备。
关于《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作者:郭剑彪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2年第01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修订条例的必要性我省于2001年颁布实施《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5年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道路运输条例》作了修改。
现行条例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我省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水平、道路运输的服务质量、市场秩序的规范等都走在了全国前列。
但随着形势发展特别是燃油税和交通大部制的改革,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范围、管理模式等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适应当前我省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变化,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一)修订条例是适应成品油税费改革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模式变化的需要。
2009年国家实施的成品油税费改革,以经济手段促发展方式的转变。
成品油税费改革,一是从发展模式实现由粗放经营转向集约经营,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通过车型结构调整、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等方式,降低企业经营费用,实现节能减排;二是消除了运输车辆由于缴纳规费差异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推进了统一道路运输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因此,需要新条例在行业管理方式上做出相应调整,并通过规划、指导等方式引导行业良性发展。
(二)修订条例是适应交通大部制改革,构建综合运输体系的需要。
交通大部制改革整合了政府相关职能,形成了统一的管理体制。
大部制改革,对交通管理部门来说,必须统筹考虑如何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做好有效衔接,实现各种运输方式合理布局,并统筹考虑城市、乡村、城际之间运输需求。
因此,需要新条例在构建综合运输体系方面作出导向性的规定。
(三)修订条例是推动我省交通运输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需要。
一是根据国务院部署的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道路运输必须加快协调发展的步伐,惠及民众生活和便捷出行;二是金融危机倒逼经济转型,包括物流业在内的新兴产业将是经济转型的重点之一,作为能耗较高的道路运输必须加快大物流系统的形成,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费用,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能耗,提高我国经济的整体竞争力。
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浙江省交通厅浙价服…2009‟119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修订《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委):按照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二○○九年四月二十日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规范道路班车客运价格行为,保障道路班车乘客和客运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的经营者、乘坐道路客运班车的旅客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监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和调整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应适应道路客运市场发展需要,按照道路班车客运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反映客运班车各车型之间及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班车客运市场健康发展和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
第四条营运客车的类型及等级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卧铺客车。
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
按配备设施划分的等级为:(一)座席客车的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二级、中一级和普通级;中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二级、中一级和普通级。
(二)卧铺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具体按原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第五条计费里程省际的公路营运线路里程以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为依据确定;省内的公路营运线路里程以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浙江省公路营运里程图表集》为依据确定。
因道路新建、改建及临时绕道等原因,实际营运线路里程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变更的,由班车旅客运价管理的权限部门确定。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整为1千米。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浙价费[2006]73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6〕73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精神,我省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执收的各类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
为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等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新公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涉及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牌证工本费、检验费、考试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拖拉机检测费、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暂按我省原规定执行。
二、取消试车号牌(租)、教练车号牌(租)、机动车照片、试车证、货车载客许可证、货车超长许可证、特种车行驶许可证、移动证、临时驾驶证、年度车辆检验缓检费、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报考费等收费项目。
三、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检验、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序号│项目名称│收费标准│说明│├──┼───────────────────┼────────────────────┼────────────────┤│ 1 │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汽车号牌│反光号牌100元/副,不反光号牌80元/副││├──┼───────────────────┼────────────────────┼────────────────┤││挂车号牌│反光号牌50元/面,不反光号牌30元/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号牌40元/副,不反光号牌25元/副││├──┼───────────────────┼────────────────────┼────────────────┤││摩托车号牌│反光号牌70元/副,不反光号牌50元/副││├──┼───────────────────┼────────────────────┼────────────────┤││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收费│按同类号牌││├──┼───────────────────┼────────────────────┼────────────────┤││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仅指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固封装置│├──┼───────────────────┼────────────────────┼────────────────┤││号牌架│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限车主自愿要求安装,含号牌安装费││││及同类产品10元/只││├──┼───────────────────┼────────────────────┼────────────────┤│ 2 │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本││├──┼───────────────────┼────────────────────┼────────────────┤││临时行驶证│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费│按同类证件收费││├──┼───────────────────┼────────────────────┼────────────────┤│ 3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 4 │驾驶证工本费│││├──┼───────────────────┼────────────────────┼────────────────┤││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费│按同类证件收费││├──┼───────────────────┼────────────────────┼────────────────┤││驾驶证IC卡│30元/卡││├──┼───────────────────┼────────────────────┼────────────────┤│ 5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费││在同一个检验周期内,对同一辆车只│││││能收取检测线检测费或手工检测费,│││││不能重复加收│├──┼───────────────────┼────────────────────┼────────────────┤││汽车│检测线检测100元/车次,手工检测50元/车次│新车上牌免收││││;对不合格机动车进行复检不得收费││├──┼───────────────────┼────────────────────┼────────────────┤││摩托车、三轮货车、低速货车│检测线检测60元/车次,手工检测30元/车次;│││││对不合格机动车进行复检不得收费││├──┼───────────────────┼────────────────────┼────────────────┤│ 6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含红外线桩考仪考试与专用封闭训练│││││场考试│├──┼───────────────────┼────────────────────┼────────────────┤││汽车驾驶员考试费(含一次补考)│360元/人次││├──┼───────────────────┼────────────────────┼────────────────┤││摩托车驾驶员考试费(含一次补考)│230元/人次││├──┼───────────────────┼────────────────────┼────────────────┤││补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重新进│80元/类,次││││行的考试费)│││└──┴───────────────────┴────────────────────┴────────────────┘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浙运〔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17〕31号各市运管局、杭州市车管局、宁波市客管局,义乌市运管局: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2017年9月4日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道路客运服务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240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省委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为目标,加快客运结构调整,创新运输组织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在市场中的经营自主权,充分发挥道路客运的比较优势,不断提升道路客运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水平和行业治理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更好更优出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1.取消部分客运许可事项。
取消省内客运班车(公交化运作班线和农村客运除外)日发班次增减、客运车辆更新(更换)、客运班线(包车)暂停及恢复经营许可事项,具体按照《关于简化道路客运行政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运〔2016〕58号)执行。
取消客运班线起讫地内(城市市区或县级行政区域内)站点许可变更事项。
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浙交〔2021〕129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2021〕12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现将《关于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1月8日关于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的实施意见为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放管服”改革,推进行业数字化改革进程,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群众安全、便捷、高效出行需求,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以下简称定制客运)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应用为支撑,积极培育定制客运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定制客运灵活便捷优势,提升道路客运服务效能和发展质量,更好地满足新时期旅客出行需求。
(二)工作原则。
定制客运是指已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等信息、开展线上售票,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并提供运输服务的班车客运运营方式。
发展定制客运:一是积极鼓励创新。
鼓励客运经营单位顺应数字化改革大势,拥抱科技,创新服务,发挥道路客运灵活便捷优势,提供以人为本、智能化的定制客运服务;二是坚持优质服务。
优先发展省内及毗邻省(市)定制客运,合理安排运营里程,凸显“门到门”服务优势。
立足乘客体验,坚持规范运营,努力培育浙江特色的定制客运服务品牌;三是坚持安全为本。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浙政办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牵头制订的《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二○一○年一月)为充分发挥全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计重收费和二义性路径识别等系统的效能,进一步完善收费方式,提高通行效率,方便公众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2007年第35号公告)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收费与结算方式(一)全省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
收费方式分人工半自动收费和不停车收费。
结算方式为“各站收费、统一解缴、按实拆分、按时结算”。
(二)涉及路网二义性路径的,按照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记载的路径标识信息确定车辆行驶路径,按实拆分车辆通行费。
因路径标识信息不准确而无法识别行驶路径的,按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投用前有关规定拆分。
具体拆分和结算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接受不停车收费方式的车辆用户,暂定三年内给予高速公路通行费3%的优惠。
其他优惠措施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商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团体用户,积极发展个人用户,做好不停车收费方式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道路客运许可管理的通知-浙运〔2015〕2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道路客运许可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全省道路客运许可管理的通知浙运〔2015〕2号各市运管局,义乌市运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客运许可管理,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省际、市际客运班线新增(一)根据《意见》精神,今后不再审批新的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线路。
(二)各市根据市场需求,分期拟定客运班线新增建议计划(表格见附件1),在浙江运政网和本地运政等政府网站上(或以其他形式)向社会公示(其中市际客运班线新增建议计划在公示前需书面征求相关市局意见),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期间如有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反对意见,由相关市局负责核查、协调。
(三)各市根据征询意见及公示情况,编制客运班线新增建议计划,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局。
(四)省局编制全省客运班线拟新增计划,其中省际客运班线拟新增计划向相关省(市)发函征求意见。
(五)省局根据相关省(市)复函意见,研究确定客运班线新增计划,并在浙江运政网站上公告,适时组织招标。
二、关于省际、市际包车运力新增(一)各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和旅游业发展水平、包车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科学制订全市年度包车运力新增建议计划并上报省局,省局按规定程序确定包车运力新增计划并下达各市。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有关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路客运价格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浙价服[2002]397号、浙交[2002]49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2.12.30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15日)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
进一步完善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服[2002]397号、浙交[2002]498号2002年12月30日)
各市、县物价局、交通局:
鉴于当前公路客运流量分布不平衡,客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情况,为有效地运用价格杠杆调节不同时段的客运供需关系,切实维护客运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
就完善我省公路客运票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客运票价基准价格,仍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和整顿公路客运运价的通知》(浙价费[1996]16号、浙交[1996]25号)和《关于制定豪华客车运价的通知》(浙价费[1996]436号、浙交[1996]45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公路客运票价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浙政办发〔2021〕7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平稳做好全省收费公路收费工作,继续执行现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一)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
客车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
客车车辆通行费=车次费+车公里费率×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隧道(桥梁)叠加通行费。
注:沪杭甬高速公路1类、2类客车车公里费率为0.45元/车公里。
2.货车、专项作业车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
货车、专项作业车车辆通行费=车公里费率×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隧道(桥梁)叠加通行费。
注:总轴数包含悬浮轴。
(二)普通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
注:总轴数包含悬浮轴。
二、高速公路按车型定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对过江(海)水底隧道超过1000米的,实行定额收费。
(二)杭州湾跨海大桥、钱江隧道、杭州萧山机场公路、诸永高速公路温州北延伸段、杭长高速公路延伸线(吉鸿路)、宁波舟山港主通道富翅至岑港段、台金高速公路东延台州市区连接线等7个按车型定额收费的高速公路项目,1—5类车按现行标准继续执行,货车、专项作业车的6类车按5类车标准收费。
对舟山跨海大桥和温州大桥2个项目,按车型定额收费标准收费。
三、高速公路特殊结构物叠加收费标准(一)对连续里程达10000米以上的高架桥,实行分段叠加收费:即每2个收费站(或枢纽)区间,连续高架桥长度3000(不含)—5000(含)米的叠加收费1元;5000(不含)—10000(含)米的叠加收费2元;10000(不含)—15000(含)米的叠加收费3元;15000(不含)—20000(含)米的叠加收费4元(每增加5000米增加收费1元,以此类推)。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价服[2010]20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价服〔2010〕20号)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农村客运班车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发改价〔2010〕7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燃油附加费作为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道路班车营运成本影响的客运价格方式,属于道路客运价格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中明确规定,本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行业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
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请你局会同当地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精神,及时向运输企业宣传解释相关政策,确保农村客运正常运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结束——。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物价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跨市或涉及全省的个别特殊停车场收费标准,指导督促各地贯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除省管理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一)城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二)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机场、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指定停车场所收费;(三)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四)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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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修订《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价服[2009]11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修订《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浙价服〔2009〕11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委):
按照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交通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规范道路班车客运价格行为,保障道路班车乘客和客运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的经营者、乘坐道路客运班车的旅客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监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和调整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应适应道路客运市场发展需要,按照道路班车客运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反映客运班车各车型之间及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班车客运市场健康发展和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
第四条营运客车的类型及等级
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卧铺客车。
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
按配备设施划分的等级为:
(一)座席客车的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二级、中一级和普通级;中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二级、中一级和普通级。
(二)卧铺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具体按原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