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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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租人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承租人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 出 卖 给 第 三 人 , 则 , 侵 害 承 租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租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宣 告 出 租 人 与 第 三 人 买 否 就 承
卖 租 赁 物 的 合 同 无 效 , 且 还 可 以 直 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承 租 人 与 出 租 人 之 间 形 成 的 以 同 等 条 件 为 内 而
2 1 年 第 4期 00
淮 南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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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2 0 . 01 Ge r l No 62 ne a . ,Vo . 11 2
第 1 卷( 第 6 2 总 2期 )
面 对 竞 争 激 烈 的 房 地 产 市 场 . 百 姓 如 何 利 用 人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f 高 人 民法 院 《 于 贯 彻 执 行 老 ”1 ] 最 关 法 律 手 段 来 保 护 自 己应 得 的 权 益 .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便 中 试 了 。 其 中 ,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和 按 份 共 有 人 的 优 行 ) ( 下 简 称 《 见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规 定 : 出 租 承 》以 意 ) “ 先 购 买 权 , 及 应 如 何 处 理 它 们 之 间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人 出卖 出 租 房 屋 , 提 前 三 个 月 通 知 承 租 人 。 租 以 应 承 的 法 律 冲 突 等 问题 皆 与 广 大 住 户 密 切 相 关 . 时 有 人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租 人 未 按 此 同 享 出 关 该 方 面 的 法 律 宣 传 不 是 很 多 。 而 笔 者 认 为 在 此 规 定 出 卖 房 屋 的 . 租 人 可 以请 求 人 民法 院 宣 告 该 因 承 对 其 中 的 一 些 相 关 问 题 进 行 一 下 探 讨 是 十 分 必 要 房 买 卖 无 效 。 ”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二 百 回 中 第 的。 三 十 条 规 定 : 出 租 人 出卖 租 赁 房 屋 的 . 当 在 出 卖 “ 应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地 产 优 先 购 买 权 目前 在 之 前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通 知 承 租 人 . 租 人 享 有 以 同 等 房 承 现 实 生 活 当 中 遇 到 最 多 的 主 要 有 两 种 情 况 : 租 人 条 件 优 先 购 买 的 权 利 。 ” 承 圈以 上 规 定 都 是 承 租 人 享 的优 先购买 权 和按份 共有 人 的优先 购买权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法 律 依 据 由 于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权 是 一 种 法 定 权 利 .其 必 须 要 由 法 律 直 接 加 以 规 ( )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涵 义 一 承 定 , 不 能 根 据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约 定 而 产 生 因 而 其 而 所 谓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是 指 作 为 承 租 人 的 具 有 对 抗 第 三 人 的 法 律 效 力 公 民 、 人 在 租 赁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出 租 人 出 卖 租 法 在 然 而 .又该 如何保 护 承租人 的优先 购买 权 . 而 赁 物 时 。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享 有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于 使 之 不 受 到 侵 害 呢 ? 这 一 点 我 国 法 律 未 作 明 确 规 依 在 其 他 购 买 人 购 买 租 赁 物 的 权 利 它 是 承 租 人 的 一 项 定 , 是 在 《 见 》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中 规 定 , 租 人 只 意 第 出 具 有 物 权 性 质 的法 定 权 利 . 有 对 抗 第 三 人 的 法 律 出 卖 出 租 房 屋 . 通 知 承 租 人 。 租 人 可 以 请 求 宣 具 未 承 效 力 : 租 人 只 能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行 使 购 买 权 而 告 该 房 屋 买 卖 无 效 。 笔 者 认 为 . 须 规 定 承 租 人 在 承 必 不 能 以优 于 第 三 人 的 条 件 购 买 租 赁 物 . 租 人 与 承 请 求 人 民法 院 确 认 出 租 人 与 第 三 人 买 卖 租 赁 物 的 出 租 人 就 租 赁 物 的 买 卖 价 格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时 . 租 人 合 同 无 效 的 同 时 . 权 直 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其 与 出 有 不 得 再 以 低 于 或 等 于 承 租 人 所 能 接 受 的 价 格 将 出 出 租 人 之 间 形 成 的 以 出 租 人 与 第 三 人 的 同 等 条 件 租 物 出 卖 给 第 三 人 , 则 . 侵 害 了 承 租 人 的 合 法 为 内 容 的买 卖 租 赁 合 同 . 便 更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承 租 否 就 以 权 益 . 租 人 可 以 向人 民法 院 请 求 宣 告 出 租 人 与 第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承 三 人 买 卖 租 赁 物 的 合 同 无 效 , 且 还 可 以直 接 请 求 而 r 、 租 人 优 先 购 买权 的构 成 要 件 三 承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承 租 人 与 出 租 人 之 间 形 成 的 以 同 等 l 出 租 人 与 承 租 人 之 间 必 须 存 在 合 法 有 效 的 、 条 件 为 内容 的 买 卖 合 同 成 立 租 赁 合同 。 ( ) 租 人 优 先 购 买权 的 法律 依 据 二 承 由 于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是 由 承 租 人 与 出 租 根 据 18 9 3年 1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 市 私 有 房 人 之 间 合 法 有 效 的 租 赁 合 同 而 派 生 出 来 的 一 项 民 2 城 屋 管 理 条 例 》 一 条 规 定 : 房 屋 所 有 人 出 卖 出 租 房 事 权 利 . 是 在 出 租 人 租 赁 物 上 附 加 的 一 项 合 法 负 十 “ 屋 , 提 前 三 个 月 通 知 承 租 人 . 同 等 条 件 下 承 租 担 , 此 , 租 人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必 须 以 合 法 有 效 须 在 因 承

举例说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举例说明

举例说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举例说明

举例说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举例说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共有情况下,当一方出售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其份额。

这种权利的存在可以保障共有人的利益,避免其他人介入导致共有权益被稀释。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假设小明和小红共同拥有一块地,每人持有50%的份额。

现在小明想要将自己的份额卖掉,按照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小红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小明的份额。

这样一来,小红可以继续保持对这块地的持有权,不用担心其他人介入导致地产权益被分散。

这种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可以保障小红的利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共有情况下都会出现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比如房产、土地、公司股权等共有情况下,都可能涉及到这种权利。

下面就分别以房产、土地和公司股权为例,来说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首先以房产为例。

假设小明和小红共同拥有一套房产,但小明因为某些原因需要将自己的份额出售。

按照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小红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小明的份额。

这样一来,小红可以继续保持对这套房产的持有权,不用担心其他人介入导致房产权益被分散。

这种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可以保障小红的利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以土地为例。

假设小明和小红共同拥有一块土地,但小明因为某些原因需要将自己的份额出售。

按照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小红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小明的份额。

这样一来,小红可以继续保持对这块土地的持有权,不用担心其他人介入导致地产权益被分散。

这种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可以保障小红的利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以公司股权为例。

假设小明和小红共同拥有一家公司的股权,但小明因为某些原因需要将自己的份额出售。

按照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小红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小明的份额。

这样一来,小红可以继续保持对公司股权的持有权,不用担心其他人介入导致股权益被分散。

这种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可以保障小红的利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硕士(共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练习试卷15(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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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共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练习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民法学民法学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每小题1分。

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到底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应按( )处理。

A.个人所有B.共同共有C.公共所有D.按份共有正确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故选D。

2.下列财产关系中,属于共同共有的是( )。

A.合伙人投入到合伙中的财产B.两位同学共同出钱购买的电脑C.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收入D.父与子共同投资设立一个公司正确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选项C是很明显的共同共有。

3.甲、乙、丙三人共有一辆拖拉机,农闲时节拖拉机搁置不用,乙、丙均有出卖拖拉机之意,但正值甲外出未归,乙、丙急需钱用,就协商将拖拉机卖给赵某,卖得价款为甲留下一份,其他由乙、丙分割取去。

甲回来后获悉此事,认为乙、丙未经自己同意无权卖掉拖拉机,乙解释说:“少数应该服从多数人的决定”。

甲仍不依,丙又解释说;“我们对拖拉机是按份共有,乙和我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未经甲同意有权卖掉拖拉机B.可在多数同意下卖掉拖拉机C.可独自决定是否卖掉拖拉机D.未经甲同意无权卖掉拖拉机正确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公考笔试常识专项-《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 (1)

公考笔试常识专项-《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 (1)

《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 1(讲义)要点一: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要点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要点三: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要点四: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共有人、承租人、近亲属之优先购买权竞合或者冲突时的处理

共有人、承租人、近亲属之优先购买权竞合或者冲突时的处理

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哪个更优先?优先购买权是指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

但是该特定对象在不同的环境下是不同的,那么,近亲属、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哪个更优先呢?我们先了解一下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共有人所有权关系之中,具有物权性质,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基于租赁关系,本质上仍属债权性质,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因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有很大区别,故本条确认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亦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考试-民法复习试题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考试-民法复习试题

民法一、单选题1.李某15周岁,为北京某名牌大学的学生,从小天赋异禀,智力超常,多次获学校的各类奖学金,生活自理能力很强,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李某是()。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解析】1.考查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

分为三类:无人、限人、完人,不满8周岁为无人,8-18周岁为限人,18周岁以上为完人,16-18周岁自己挣钱自己花的视为完人。

B项正确:李某15周岁,属于限人。

【选B】【注意】区分刑法和民法的年龄节点。

2.甲已年满17周岁,因家中贫困,高中尚未毕业就前往广东打工,每月能获得2000元的收入。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甲应认定为何种民事行为能力人?()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既可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可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解析】2.A项正确:16-18周岁,自己挣钱自己花的视为完人。

【选A】3.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为公示方法。

A.占有B.合意C.登记D.交付【解析】3.物权变动有两种方式:(1)动产变动要交付,交付指转移占有,从我手里转移占有到你手里,交付一旦完成,所有权发生变动。

(2)不动产物权变动要登记,不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汽车是动产,但是二手车也需要办理车辆过户登记,车辆登记是登记对抗主义,不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是生效要件。

在不动产中,登记是生效要件,不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甲要把车卖给乙,约定7日后把车交给乙,甲在7日内找到丙,把车卖给了丙,并且完成了交付,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若是丙主观是善意的,并以合理价格取得车,丙是善意第三人,车归丙所有。

即使甲和乙的约定在前,但是没有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乙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的权利,乙可以找甲承担违约责任。

D项正确: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选D】4.下列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是()。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摘要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01条规定了此项权利。

由于规定的不甚全面,给理论和实践带来了很多困扰,因此厘清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取向与权利属性,明确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中图分类号:d931 文献标识码:a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

在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中均存在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本文只探讨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两条规定从总体上确立了我国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

国内一些民法学者也对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下了定义。

梁慧星先生认为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按份共有人之一在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的权利。

而孟勤国先生则认为其是指一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笔者认为这两个定义的共同缺陷在于没有注意到数个按份共有人中的数人而非一人转让其份额之时,其他共有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确立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取向构建一项法律制度,应当建立在相应价值追求的基础之上。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取向主要在于:(一)简化共有关系,减少纷争。

优先购买权可以减少共有人数,甚至达到一人所有的状态,这样就“便于对共有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这对于减少磋商和提高办事效率十分有益。

另一方面,当共有人之间发生纠纷,由于共有人数较少,也便于解决纠纷。

(二)稳定共有关系。

一般而言,按份共有的成立和存在与共有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有着直接的关系,份额的转让可能影响共有关系的稳定。

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与协调

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与协调

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与协调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它们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冲突。

在很多情况下,共有人和承租人都有购买房产的权利,但是他们之间的优先性是不同的。

解决这种冲突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双方关系,最终达到协调和平衡。

一、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产交易时,如果一方共有人想要出售自己所持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这种权利通常在法律文件中规定清楚。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产出售时,如果房屋出售给第三方,房屋承租人享有与其他潜在买家同等的优先购买权。

这种权利通常在租赁协议中规定清楚。

二、共有人与承租人优先购买的冲突如果一个物业有多个所有人的话,这些所有人之间会存在矛盾,因为他们都有权力在出售时要求买家给他们优先购买权。

同样,如果房屋出售时还存在承租人,这个承租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没有认真处理这些利益冲突,就会导致激烈的纠纷,困扰买家和卖家很长一段时间。

三、冲突处理与案例分析(一)平衡共有人和承租人的利益在解决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需要平衡他们的利益。

例如某个物业有四个所有人,其中三个希望保持物业,而另外一个想出售。

这时如果没有规定,很可能会导致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争议。

因此,在同等清晰的法律框架下,可以考虑以维护好物业为前提,让物业保持三分之三,而剩下的三分之一出售,这可以达到一个平衡。

(二)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有些共有人可能因为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而不想购买他人所持有的产权。

这时,共有人可以签署一份书面声明,表示不会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这样有利于提高其他共有人及买家的成交效率,防止因期限过长而导致失去购买机会。

(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即使是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也有可能出现无力购买的情况。

因此,有必要对此种优先购买权进行限制。

例如,当承租人有意购买该物业时,应当在一个设定的时间范围内向卖家提出购买要求,而在此期限内未行使购买权的话,则视为放弃。

物权法练习题

物权法练习题

物权法练习题物权法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物权是绝对权 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 D.物权是支配权[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对物权性质的认识问题。

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其义务主体包括物权人以外的一切人。

物权人仅凭自己的权利就能实现其权利,其他人仅负有不得侵犯其权利的义务。

物权最本质的特征是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

对人权属于请求权的理论表述,为债权的特征,不为物权的特征。

故选项为C。

2.下列物权中只能是动产物权的是()A.所有权 B.抵押权 C.留置权 D.用益物权[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物权的种类问题。

动产物权,顾名思义,只能在动产上存在的物权。

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抵押权的客体,既包括动产、不动产,也包括权利。

用益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不动产。

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故本题选项为C。

3.下列属于所有权的传来取得方式的是()A.添附 B.先占 C.赠与 D.没收[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问题。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不依赖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一般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有时依据习惯。

传来取得是指依据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

添附、没收取得所有权,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

先占取得所有权,或依据法律规定,或依据习惯。

赠与取得所有权,一定依据原所有人的意志。

故本题选项为C。

4.典权人对典物不享有的权利是()A.使用权 B.收益权 C.转典权 D.抵押权[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典权人的权利问题。

典权人对典物享有用益权,其具体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典权、典权转让权、留买权、重建权和费用求偿权。

而抵押权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性质,而属于担保物权。

故本题选项为D。

5.下列财产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是()A.国有土地使用权 B.个人享有的房屋产权C.企业所有的汽车 D.个人承包的耕地使用权[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抵押财产的问题。

共有纠纷案件裁判规则及其适用解析大全(上篇)

共有纠纷案件裁判规则及其适用解析大全(上篇)

共有纠纷案件裁判规则及其适用解析大全(上篇)2015-12-22 徐忠兴尚格法律人作者:徐忠兴来源:ilawyer(xzx-lawyer)阅读提示: 共有制度是《物权法》所有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在现代物权生活中普遍存在。

所谓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

在法律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共有纠纷规定为第三级民事案由,并在其下设有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等三个第四级案由。

本文依托现行法律规定,吸纳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相关裁判指导意见,系统梳理出22条共有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希望能够为您全面快速检索参考案例及裁判依据提供便利。

作者:徐忠兴个人沟通微信号:xzx_lawyers转载须经授权并于文首注明作者及来源【裁判规则】1:共有人如何利用共有财产,应当由全体共有人通过约定来决定;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共有人应当根据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来行使权利,而不宜由法院来决定如何利用共有财产;当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

【适用解析】《物权法》没有规定共有物究竟应当如何利用。

对此,法律实际上是授权当事人自由确定的。

《物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如何管理共有财产,需要由各共有人达成协议,同样,如何利用共有财产,也必须要由全体共有人通过约定来决定。

问题在于,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是否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确定共有物的财产利用。

笔者认为,按照《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全体共有人都享有利用共有财产的权利。

当然,对此要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应当按照份额利用共有财产,而共同共有人应当平等地行使权利。

但是,对于如何利用共有财产,发生了争议,当事人能否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决定如何利用共有财产?目前实务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就如何利用共有财产发生争议时,还是应当根据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来行使权利,而不宜由法院来决定如何利用共有财产。

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

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

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2002 年(一)单项选择题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

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答案:D知识点:(1)按份共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2)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3)物权优先于债权8.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 元。

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 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答案:《物权法》已作了不同的规定,见《物权法》191 条,因此物权法颁布后应选C,此题在《物权法》颁布前,所以当时的答案为 A知识点:抵押物的转让(二)多项选择题37.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

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 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

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

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答案:AD知识点: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40.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 万元。

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 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

后甲将存单以1.4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

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同等条件”如何认定?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同等条件”如何认定?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同等条件”如何认定?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同等条件”如何认定?作者| 徐同远中国政法大学博士| 华东政法大学助理教授【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法制出版社推出专家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条文理解与适用指南》(龙卫球、刘保玉主编)一书,经出版社及作者授权,本文节选自该书部分内容,以飨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条文理解与适用指南第十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同等条件”的认定】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一、规范对象和问题本条旨在为《物权法》第101条所谓“同等条件”的判断提供指引。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在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转让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所谓同等条件是指其他共有人就购买该份额所给出的价格等条件与欲购买该份额的非共有人(第三人或其他受让人)相同。

即使按份共有人有偿转让(买卖)其享有的共有份额,如果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不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也是无法优先于他人获得共有份额的。

因此,以“同等条件”表示购买是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也是确定共有份额转让人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份共有人的合同内容的主要指标。

二、规范基础在我国现行法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基本上都要满足“同等条件”的要求。

这在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是如此(参见《物权法》第101条和《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后段),在其他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也是如此。

对于后者,我们可以试举几种优先购买权。

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对于出租人出卖的租赁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

22019月(下)行政事业资产财务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帕提古丽肉孜(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基础上,承认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为形成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体现在《物权法》中,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之一。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物权法解释(一)》的出台,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适用范围、同等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

解决了其在立法以及司法中出现的一些争议情况,然而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从该条来看,一方面,只有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才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另一方面,其他共有人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同等条件下主要是指价格条件,对无偿交换关系而言,当事人之间无法判断条件的优劣,无法使用优先购买权。

关键词: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法律救济;完善建议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中的约定,当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的时候,享有的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不仅适用于共有关系,也可以依照法律适用于其他法律关系。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优先购买权中的一种。

在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以及之后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定。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物权法》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比《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更加清晰,但是还是避免不了仍存在着的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最明显的就是缺失了关于权利损害救济方面的问题,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常态1.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主要适用于有偿转让的情形中。

优先购买权的合理的行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首先,主体适合资格。

按份共有人必须是向共有人以外的人转让的该份额,而不是共有人之间相互转让共有的份额,且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应当是其他按份共有人。

浅谈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浅谈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浅谈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概述(一)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同等条件”的情形下行使《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对“同等条件”进行了相应解释,规定《物权法》第101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首先,价格是认定同等条件的主要因素,实践中通常强调时价,因为“时价购买本身就具有预防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抬高价格,迫使先买权人高价购买或放弃购买的功能。

”其次,对价款履行方式、期限的同等判断应当以第三人为基准,如第三人采用一次性付清的方式,优先购买权人不能分期付款,优先购买权人的付款到期日不能长于第三人的付款到期日。

最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为“同等条件”认定的其他因素预留了空间,也为司法实践的自由裁量提供依据,如判断“同等条件”的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和从给付,就担保而言,如果第三人为其付款债务设定了担保,那么该担保也属于“同等条件”的内容,若按份共有人意欲行使权利,其也应该提供相应担保。

(二)优先购买权必须在特定期间行使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属于绝对权,依据权利人独断的意思表示实现权利利益,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要求优先购买权的实现必须以权利人有明确的优先购买的意思表示并且能够为第三人所知晓为前提。

而《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并没有作出规定,有观点认为:“在不规定出卖人以何种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前提下,出于公平的考虑,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可采用同样的形式”,虽然这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性效力,其意思表示不仅关乎相对人而且也与不特定的交易第三人利益相关,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法定或社会认可的方式使转让人和第三人知悉才能具有对抗性以实现其权利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默示不能构成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在此可以参照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即按份共有人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的,应当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在司法实践中,按份共有的某一共有人转让或出卖其所占有的份额财产时,对其他共有人未尽通知义务或擅自处分的纠纷处理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优先购买权如何实现,在审判实践中存有争议,本文就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行使条件、实现方式作以粗浅的探讨。

一、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①。

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就可以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作为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一)权利法定性《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九十二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通则》与《物权法》关于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内容具有一致性的。

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已经存在的共有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和所有共有人的利益。

同时,避免和减少共有人之间的纠纷的发生。

(二)权利物权性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物权性质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物权性质。

认为优先购买权附随于买卖关系,法律设定此项权利是应当视为买卖关系的组成部分,对出卖人设定附加的义务,是债权属性,不是有物权性质。

另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②。

第三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属于物权范畴,具有物权性③。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理由是1、符合物权法定原则。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使中的⼏个法律问题按份共有⼈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有限购买的权利。

但这条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误差。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关于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使中的⼏个法律问题,欢迎⼤家阅读!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使中的⼏个法律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有限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有权要求将⾃⼰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两条规定,确⽴了我国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制度。

但上述法律规定过于简单,本⽂主要从解释论的⾓度出发,对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使中的⼏个法律问题进了分析和探讨,以期厘清⼀些模糊甚⾄错误认识,正确理解和适⽤法律处理此类纠纷。

⼀、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使的基本前提:“转让”共有财产份额。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份额⽐例⾏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持。

(⼀)“转让”是否包括⽆偿转让我们认为,此处的转让应做限缩解释,不包括⽆偿转让。

当然,在按份共有⼈对⽆偿转让情形下如何处理另有约定时从约定(只要不违法法律、法规效⼒性强制性规定)。

⾸先、虽然从理论和条⽂⽂义上讲,转让包括有偿转让和⽆偿转让,但此处的转让⼀词应区别于其他条⽂的理解,此处应结合⽴法⽬的和制度内涵综合加以解释,并且此处进⾏限缩解释并不会给《民法典》本⾝的逻辑带来任何障碍。

其次、判断按份共有⼈能否取得该转让份额的关键条件是其是否接受共有⼈以外的第三⼈受让该份额的“同等条件”,这⾥的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数量、价格、⽀付⽅式等。

故基于⽴法⽬的及内涵,应当对该条所称的“转让”进⾏限缩解释,认定⽆偿转让并⾮该条所称的转让。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适用——《物权法》第101条的解释与完善(1)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适用——《物权法》第101条的解释与完善(1)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适用——《物权法》第101条的解释与完善(1) 关键词:《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解释与完善内容提要:我国《物权法》第101条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约,存在诸多适用上的争议。

作为制度分析的起点,应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形成权,从而以避免理论上的缺陷。

从解释论的立场出发,可通过民法解释学的方法阐明《物权法》第101条前段的“转让”和“份额”的含义。

在《物权法》第101条相关规定阙如的情形下,应通过比较法和规范意旨之分析,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行使的效力和权利冲突等具体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两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涉及许多细节问题,而上述条文的规定却过于简约,如不作进一步的解释,在下列情形下将产生适用上的争议:第一,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那么,该条文规定的“转让”应包括哪些情形?由于《物权法》并未规定“转让”的含义,那么可否参照上述《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后段,将其解释为“出卖”?此外,该“转让”是否包括在执行法院判决、破产、法人合并、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产生的按份共有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份额的情形?第二,《物权法》第101条仅规定在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但如果按份共有人并非转让其份额,而是依《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物整体,其他共有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外,在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的情形时,其他共有人能否依《物权法》第101条之规定主张优先购买权?第三,《物权法》第101条并未具体规定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果,为填补此等法律漏洞,在民法解释学上可否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有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第四,在按份共有人履行买卖合同并移转其共有份额的所有权给第三人之情形下,其他共有人能否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或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撤销该所有权的变动并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第五,在司法实践中,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还将衍生其他一系列细节问题,比如在受让共有份额的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下,是否有《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的适用?数个按份共有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并存时应如何处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能否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由此可见,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甚为复杂,而我国《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却过于简单,对于上述司法实践中的细节问题,难以提供直接的适用依据。

2022年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蒋某是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

小区地下停车场设有车位500个,开发商销售了300个,另200个用于出租。

蒋某购房时未买车位,现因购车需使用车位。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A.蒋某等业主对地下停车场享有业主共有权B.如小区其他业主出售车位,蒋某等无车位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C.开发商出租车位,应优先满足蒋某等无车位业主的需要D.小区业主如出售房屋,其所购车位应一同转让2、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C.戊为报复欲置已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D.庚医师因误诊致亲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3、甲、乙、丙按份共有房屋A。

现甲欲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以下何种说法正确?()A.如甲对乙、丙通知此事,且告知对丁的转让条件,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乙、丙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B.如甲对乙、丙通知此事,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未告知对丁的转让条件,乙、丙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C.如甲对乙、丙通知此事,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未告知对丁的转让条件,乙、丙始终不知道甲对丁的转让条件,在丁办理共有登记后,乙、丙的优先购买权消灭D.如甲对乙、丙通知此事,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未告知对丁的转让条件,乙、丙始终不知道甲对丁的转让条件,在丁办理共有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乙、丙的优先购买权消灭4、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

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

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

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

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责任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5、甲未经授权以乙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的性质为()。

2022年河海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河海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河海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2、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3、刘婆婆回家途中,看见邻居肖婆婆带着外孙小勇和另一家邻居的孩子小园(均为4岁多)在小区花园中玩耍,便上前拿出几根香蕉递给小勇,随后离去。

小勇接过香蕉后,递给小园一根,小因吞食时误入气管导致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刘婆婆应对小园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B.肖婆婆应对小因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C.小勇的父母应对小因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D.属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4、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5、张大来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1994年张大来从杨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

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来得病,在县城医院住院一年零三个月。

病愈后张大来前往北京市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

现问,张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A.杨村B.李村C.县城医院D.北京某区某街道某号6、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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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了细化,通过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共计六个条文。

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解释》的规定:
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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